交通事故责任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18 05:29:37

交通事故责任书

交通事故责任书篇(1)

原告XXXX,女,1989年10月1日生,XXXXXXXX。

委托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

原告XXXXX诉被告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XXX、被告XXXXXXX、被告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诉称,2009年11月2日,被告XXXXXX员工驾车与原告所骑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4505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XXX辩称,对于发生事故的事实以及事故责任不持异议,被告已实际支付48900元,其中垫付医疗费18900元、交警队预付2万元、交由原告单位转交1万元,鉴定费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XXXXX辩称,对于发生事故的事实以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不持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需要进一步审核,此外被告已预付医疗费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20时02分,被告XXXX公司员工XXXXXX驾驶苏EXXXXX中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港浪路交叉路口处时,车头与葑亭大道由东向南左转至上述路口处原告所骑自行车相撞,致XXXXX跌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苏州九华医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75361元。2011年4月19日,经苏州同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XXXX因车祸致骨盆多发骨折严重畸形,产道破坏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14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5个月,补充营养期限为伤后4个月。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520元。

XXXXX驾驶的苏EXXXXX中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XXXXX公司,该车在XXXXX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XXXXX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被告XXXXX公司垫付医疗费及预付赔偿款累计48900元。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

在庭审中,被告XXXXXX及XXXXX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183552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 医疗费,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票据金额75631元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XXXXX认为其中用血互助保证金8165元不应作为医疗费计算。本院认为,用血互助保证金虽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退还,但在原告提供了未能够退还且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票据的情况下仍属于治疗中的合理支出,应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论处,故被告XXXX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医疗费本院确认为75631元。

2、 护理费,原告主张按50元每天计算为7500元,被告对计算期限150天不持异议,但认为计算标准偏高,认可按4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目前本地护工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故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3、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20000元,被告对数额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应根据自身过错分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现行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4、 交通费,原告主张543元,被告认为数额偏高,请求法院酌定,本院认为,交通费的支出以治疗、康复所需为前提,以合理为限,原告主张的数额明显过高,根据原告的实际医疗情况,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300元。

5、 误工费,原告起诉时主张误工费34432元,为此原告提交了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完税证明,在庭审中原告根据完税证明中所载明的收入状况以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14个月误工费减去该14个月中实际领取的收入计算为13957.23元,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该计算方式及数额均不持异议,故对于误工费13957.23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损失累计为:

75631+1620+2400+7500+300+13957.23+183552+20000=304960.23元。以上损失超出了交强险限额,故应由被告XXXXX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扣除已预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XXXXX仍应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184960.23元应由被告XXXXX原告XXXXX根据责任比例分担,因原告系非机动车辆,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XXXXX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28422.16元(184960.23*70%)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8900元,被告XXXXX尚应赔偿80572.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XXXXX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二、 被告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XXXXX80572.16元;

三、 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3333元,由原告XXXX负担1633元,被告XXXX负担170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XXXXX应在履行判决时一并向支付原告XXXXXX支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700元。

交通事故责任书篇(2)

其次,两者存在的阶段不同。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责任认定书是在行政处理阶段中出现的,而鉴定结论恰恰是出现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

交通事故责任书篇(3)

委托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__,男,x岁,住河南省__市__镇__村x组

申请人于2013年x月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__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x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____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x月x日x时许,__驾驶的豫AX___号车与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__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__一人,而豫A___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

警x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___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___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____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____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交通事故责任书篇(4)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私了的,可以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需要写协议书,载明事故的责任、成因、当事人信息等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来源:文章屋网 )

交通事故责任书篇(5)

(一)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判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给予肇事行为人何种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

根据《刑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危害后果只有达到法定的程度才能构成。最高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解释》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从交通肇事行为致人重伤的人数、死亡的人数、行为人无力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金额,结合行为人应负责任的大小及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态度(是否逃逸),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达到构成犯罪的情况及如何给予刑事处罚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三个不同量刑幅度的适用情形。依照这些规定,肇事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不构成犯罪,故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首先决定肇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相同、行为人无能力赔偿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在不同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承担事故责任重的肇事人与承担事故责任轻的肇事人相比较,前者在同一量刑幅度内所受的刑罚要重一些,故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不仅对认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重要意义,而且对肇事行为人量刑有重要意义。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它是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和承担何种程度责任的法定依据,事故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此自行协商,故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既不能全盘照搬,也不能予以抛弃而自行确定行为人事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只能对其进行审查、判断,以达到对交通肇事行为人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目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确定肇事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l06条第2款与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及过失的大小的法定依据,也是确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如果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应全额赔偿被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害人或受害单位也应承担次要责任;负对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被害人或受害单位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应当进行审查、判断的理由

人们往往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不容否认的,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予以采信,其实则不然,对其审查、判断不仅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而且有法律依据,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一)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过程,实质是使用案件的证据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过程。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其性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的鉴定结论。既然是作为一种刑事证据而加以使用,就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过程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要与客观事实相符,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案件所有的证据要相互印证,只有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加以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要求。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首先,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是《刑诉法》的要求。依照《刑诉法》第42条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作为一种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即使不公开审理,也要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从法律效力来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处理程序》)作为行政法规。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不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其法律效力小于《刑诉法》,故即使错误地将《处理程序》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效力的规定等同于认为该认定完全正确而不需审查,那么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也应对其进行审查、判断。

(三)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客观要求

交通事故无论如何处理,划分责任界限、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处理事故的基础,如果不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界限的次数,那么当事人可能就事故责任永远纠缠下去,交通事故就无法得到处理,故赋予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重新认定书以确定性是从程序上考虑的,类似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责任界限的划分就完全正确,也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和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件时,可以不加分析地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可以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错误,从而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案件。

三、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审查、判断的方法

(一)从程序上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

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既然将其作为鉴定结论加以使用,那么划分事故责任界限,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责任书就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就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的特征,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依照《刑诉法》和《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制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由特定的人员作出。依照《刑诉法》第ll 9条《处理程序》第2条、第4条和第34条的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查终结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往往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即没有证据证实鉴定人是否系具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的交通警察,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号《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第1条和《处理程序》第3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事故责任认定书至少要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40日内作出,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布。

3、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必须完善签名、盖章手续。依照《刑诉法》第120条第l款和《处理程序》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重新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由事故责任认定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查终结的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往往只加盖鉴定单位印章而没有鉴定人签名,有的鉴定人的名字系打印而不是亲笔签名,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员补签。

4、公布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重新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二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犯罪嫌疑人而没有送达受害人,有的只送达受害人而没有送达犯罪嫌疑人;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根据《刑诉法》第l 2l条及《处理程序》 第3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书作出后,案卷中不仅要附有事故各方当事人签收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记载,而且还要附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这一过程的笔录。

5、事故责任认定有一定的次数的限制。依照《处理程序》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二)从实体上对事故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

l、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1)对单纯因车辆车况不佳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首先要肯定的是车况不佳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车况不佳“视而不见”的行为(有时因过失没有检查车况,有时虽检查,但轻信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也并不意味着车辆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一定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需要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析。第一、车辆的驾驶员是车辆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所有人负有保持车况良好才能使用之义务,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l 7条、第18条、第19条至22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而加以使用,根据其使用车辆行为的性质,其责任承担情形如下:其一、如从事有偿活动或非法活动,则所有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二、如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或协助司法机关从事司法活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受益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驾驶员不是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驾驶无号牌车辆或驾驶不符合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的,根据驾驶员使用车辆行为之性质,其责任承担的情形如下:其一、驾驶员是车辆的借用人,因驾驶员系使用车辆的受益人,驾驶员有义务对车况进行检查,所有人也负有保持车况良好才能出借之义务,因驾驶员使用车辆没有付出对价,故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所有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二、驾驶员是车辆的承租人或承包人(车辆承租与承包相比,其区别在于承租仅限于有偿使用车辆,而承包不仅有偿使用车辆,而且还有偿行使了与车辆相关的其他权利,比如承包客运车辆,承包人不仅使用车辆,而且还行使了排除其他没有在该客运车辆的营运线路上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客运的权利),在排除驾驶员非正常使用的基础上,由于所有人出租或发包车辆取得了对价,且负有保持车况良好才能出租或发包之义务,故所有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驾驶员作为承租人或承包人,也负检查车辆、保持良好车况,才能承租或承包而加以使用之义务,故驾驶员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如驾驶员非正常使用致使车况不佳而发生事故,则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其三、驾驶员是车辆的盗用人,盗用人使用车辆并非车辆所有人意志的体现,故盗用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其四、驾驶员是车辆的征用人,在紧急情况下,出于社会公益,比如为救灾、救人、追捕犯罪分子,驾驶员征用车辆,驾驶员和所有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受益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对单纯因肇事人的违章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第一、肇事人是车辆的驾驶员,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包括违章驾驶和车辆违章装载,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如下:其一、肇事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引发交通事故,肇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二、车辆未按规定装载而导致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明知车辆违章装载而要求装载的其他人员,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承租人或其他人员指使、强令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及上述指使人均应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肇事人不是机动车辆的驾驶员的,驾驶员不承担责任,肇事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对因车辆车况不佳、肇事人的违章行为而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因上述两种或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就要根据事故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及其他违章人应否承担的事故责任及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

2、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推定是否恰当。

交通事故责任书篇(6)

根据现场勘察,鉴定结论及调查取证,我队认定本次事故责任如下:1、付某驾驶车辆,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力,在车左后轮挡泥板刮到踏板摩托车工具箱,且左后轮碾压周某致死后,驾车逃离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下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第二十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之规定,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高某无证驾驶车辆,左前轮碰刮踏板摩托车后,驾车逃离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之规定,是引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骑摩托车人韦某及死者周某不负责任。该案案件材料反映,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韦某违章弯道超车引起的,韦某也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当事人付某不服申请交警支队重新认定,交警支队维护了原责任认定。审查起诉时,检察人员发现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有疑问后,开出介绍信和委托书找到省公安交警总队,希望交警总队能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他们以无法律依据为由而拒绝受理。检察院只有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也认为该案责任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但又无法否定该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结果仍依据该责任认定书认定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对付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周某(韦某之妻)大部分经济损失。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规范。随着社会经济及道路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案件越来越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愈加突出。笔者现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初略的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当地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司法实践上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作出。也即是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有利的一面是对案情了解、熟悉,不利的一面是容易带个人主观片面性。而从刑事司法证据的角度加以深入的分析就不难看出,侦查人员同时又作出对案件起关健、决定作用的证据,显然是不符合刑事诉讼原则要求的。

笔者在多年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了解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员在认定事故责任时经常考虑,甚至可以说考虑得最多的是民事赔偿问题,也就是说责任认定如何有利于民事赔偿。许多肇事司机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责任认定有错误而不愿提出申请重新认定,甘愿自己承担与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现举这样一个实例:林某驾驶汽车装运石块(车厢内坐有一人)经过一县级公路时,因车速较慢,一放学回家的小孩欲爬上该车,不小心摔了下来,被车后轮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某当时根本不知道有人爬车,交警大队在划分事故责任时,却以该车人货混装为由,认定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林某并未提出申请责任重新认定。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经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确认林某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其属于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在理论上未作出统一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数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属于鉴定结论,因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这一专门性的问题的。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实际上是由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办案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鉴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人的”。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其取证程序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为书证,并属于公文书证。因为它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内容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符合书证证明力的特点,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由此分析,事故认定书划入书证范畴似乎妥当。但如果我们对此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不难发现它的制作程序和证明力都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规定的书证要求不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就是说公安人员即是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又是证据的制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书证所反映的都是案发前已存在或案件发生的客观过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掺入个人对案件事实的人为认识。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产物。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种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依据。可见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无以替代的。然而从前面的分析当中,我们已经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论是作出该认定书的主体还是认定书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刑事司法证据体系中都是一种不确定因素,甚至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采信及变更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上述问题,是涉及到交通肇事案件中罪与非罪,正确量刑和处理的关健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做到:

(一)正确界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证据中的法律地位。

交通事故责任书篇(7)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 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0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交通事故责任书篇(8)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x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x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5期和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交通事故责任书篇(9)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操作中,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撤销原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当事人第二种救济手段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阐明理由,在庭审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尽力推翻同样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庭对其进行审查、质证后,如果认为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就可以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重新确定责任比例。综上所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不论当事人选择哪种救济方式,首先都得是在认定书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提出,而不是凭自己一时情绪冲动不服,否则也很难得到有关部门和法院的支持。

(来源:文章屋网 )

交通事故责任书篇(10)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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