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08 18:59:08

筹资论文

筹资论文篇(1)

2.低成本原则:企业为了寻求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和空间,会根据其具体发展情况综合考察每种筹资渠道所面临的风险和难易度,选取最优方案以减少资金不必要的浪费从而可以进行低成本经营。

3.低风险原则:在筹资过程中综合选取多种筹资渠道,把长期资本、流动资本、现有资本等有机结合在一起,以求可以规避筹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减少企业的损失。

二、企业筹资的状况

近年来虽然经济迅速发展,但企业筹资状况并不乐观,贷款问题仍是一大难题,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受制不小面临重重困境。现阶段企业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筹集资金:

(一)内部集资

内部集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但因其规模和数量比较受限制,所以只能作为企业筹资中一种辅的筹资渠道。

(二)外部筹资

外部筹资,其实就是企业筹措的外部资金。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企业发行新股,另一种是发行企业债券,但发行新股的成本较高。对于老股东来说发行新股可能会稀释收益并导致股价下跌;而发行债券通常需要抵押和担保,而且有一些限制性条款,企业普遍难以承受。

三、企业筹资渠道

企业筹资渠道是指企业筹集资金来源的方向与通道,体现了企业资金的源泉和流量,其取得途径不外乎两种:一种企业的资本金,即现有的资金;另一种是企业的负债,即借入的资金。筹资渠道从筹资的来源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企业的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

(一)企业内部筹资渠道

企业从内部获取资金的方式被称为企业内部筹资渠道。在一些情况下,企业都愿意并尽可能选择的这一渠道,因为它不仅保密度高,而且企业不用特地去筹措资金,不必向外支付借款成本,可直接由内部转移而来,所以风险很小,可以为企业节省下了一笔可观的筹资费用。它有以下三种主要形式:

1.企业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是指企业可以自由使用分配并不需要偿还的为了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的那部分资金。它与借入资金是相对称的。

2.企业应付税利和利息:企业应该交付的但实际尚未交付的税后利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

3.企业未运作的专项基金:企业除通过生产和经营活动获取的资金以外的,从特定方式得到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基金大多由企业内部形成。一部分是靠提取成本获得,如职工福利基金;另一部分则由企业留利形成,例如福利基金。

(二)企业外部筹资渠道

外部筹资渠道是指筹集的来源于企业外部的资金。企业外部筹资快捷、灵活、筹集的资金量大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企业筹措资金的主要渠道。但外部筹资渠道保密度低,成本高,风险性较大,因此企业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高度注意,谨慎操作。

1.资本循环:企业通过生产和经营活动使资本循环来积累内部资本,让资本发挥最大作用,这是企业最基本的筹资渠道。资本循环不仅可以开展好商品经营,从市场获取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壮大,还可以在经营的过程中获取利润,弥补流动资金的缺陷。

2.国家财政:企业资本可以由国家拨予的款项而形成,还可以有一些由国家制定的特殊政策形成。如,税款的减免,税款的退回等。虽然这些国家投入的资金,其产权也归国家所有,但资金量大且风险小,所以是企业筹资的不错选择。然而现阶段仍有不少企业无法获得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资本由国家财政拨款而形成的大多都是些国有企业。不过对于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还是可以申请国家财政投资的。

3.银行信贷资金: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一直是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不仅如此,股票,债券市场都非常发达的美国,银行信贷也是非常受欢迎的。我国的银行有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通过银行授信渠道取得各类资金,如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按揭贷款等。银行信贷不仅资金充足,而且方式灵活,以后将是企业筹资的主渠道之一。但是信贷资金的运用得当与否,也是需要企业关注的内容。

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非存款性金融机构有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小额信贷公司等。它是以发行股票、债券和提供保险等形式筹措资金,并将其用于长期性投资方面。非存款性金融机构放贷灵活、办理手续方便快捷,适合资金快速筹集要求的企业选择。

5.股权筹资:股权筹资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筹资渠道。它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筹资,是股票作为持有人对企业拥有相应权利的一种股权凭证。发行股票虽然可以筹集资金,分散经营风险,但股票也不是被误认为的“不要还本付息的长期资金”。发行股票一方面是向社会交出些许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公众可以有对企业经营的公开监督的权利。如果企业经营不善,社会公众虽然没有足够的投票否决权,但也可以把持有的股票抛出,使企业的股价快速下跌。

6.债券筹资:随着我国市场结构日趋完善,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债券筹资作为企业主要渠道之一,应该受到企业的重视。企业债券按偿还期限可分为短期l年以内的与长期l年以上的这两种,偿还方式可以分期偿还,也可以到期一次性偿付。企业需要从经营情况出发,慎重作出决策。

7.基础设施项目的BOT方式筹资:政府给予企业某种带有一定期限的专营权利,允许其筹资建设经营指定的基础设施,此外,企业还可以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或出售相关产品来收回成本赚取利润;当国家限定的期限届满时,则须把基础设施无偿移交还给政府。BOT的节省投资、便于管理、业主体验和最大化的完善系统节约能源,避免能源浪费的社会效益等优势使它成为一种有效的企业筹资渠道。

8.民间资金和外资: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市场经济改革,我国不仅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同时也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如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等。不仅如此,其他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为主要目的来中国大陆的,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遵循市场规则条件下,也可以在本着互利互惠的基本原则下进行独资、合资和参股等市场活动。

筹资论文篇(2)

税收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发生有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用足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在新形势下企业作为纳税人,熟悉了解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用足用好税务政策,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一、资金筹集的税务筹划

(一)根据资本结构所作的税务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财活动,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纳税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究竟是怎样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通常可以通过从银行取得长期借款、发生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以及利用企业的保留盈余等途径取得。下面比较各种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为企业选择筹资方案提供参考。

1.几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分析。

(1)长期借款成本。长期借款指借款期在1年以上的借款,如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这种大规模的支出就需要长期借款来帮助完成。其成本包括两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一般来说,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高,会导致筹资成本高,但因为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所以能起到抵税作用。例如,某企业取得5年期长期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1%,筹资费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6.63万元。

(2)债券成本。发行债券的成本主要指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券利息的处理与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以税后的债务成本为计算依据。例如,某公司发生总面额为200万元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1%,发生费用率为5%,由于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9.6万元。若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为更精确地计算资本成本,应以实际发生价格作为债券筹资额。

(3)留存收益成本。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未分派的税后利润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如果企业将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进行另一项风险相似的投资所获的收益率,企业就应该将留存收益分派给股东。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难于债券成本,这是因为很难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及股东对未来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做出准确的测定。由于留存收益是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因此企业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税作用,也就没有节税金额。

(4)普通股成本。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股票的筹资费用较高,在计算资本成本时要考虑筹资费用。例如,某公司发行新股票,发行金额100万元,筹资费用率为股票市价的10%,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资金占用费即普通股股利必须在所得税后分配。该企业发行股票可以节税100×10%×33%=3.3(万元)

2.筹资成本分析的注意问题。企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债务资本需要偿还,而权益资本不需要偿还,只需要在有嬴利时进行分配。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属于债务资本,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权益资本。根据以上筹资成本的分析,企业在融资时应考虑(1)债务资本的筹集费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只能扣除筹集费用,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的比例,通过举债方式筹集一定的资金,可以获得节税利益。(2)纳税人进行筹资筹划,除了考虑企业的节税金额和税后利润外,还要对企业资本结构通盘考虑。比如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除了会带来高收益外,还会相应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根据资本结构所作的税务筹划。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留存收益)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们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地随之变化。从纳税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留存收益)方法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自我积累(留存收益)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

以下仅以负责筹资与权益筹资(即发行股票)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息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抵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税后)方面。这从下式得以反映: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

上式可以看出,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分析仅是基于纯理论意义,而未考虑其他的约束条件,尤其是风险因素及风险成本的追加等。因为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致负债的成本水平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从而使负债融资呈现出负杠杆效应,即权益资本收益率随着负债额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也正是上述所提出的实现节税效果必须是建立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前提的立意所在。

(二)筹资中纳税筹划的一些特殊问题

1.租赁的纳税筹划。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设备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之其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金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租赁发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

2.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后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税务筹划注意问题及发展前景

(一)税务筹划的注意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税务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税收筹划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二)税务筹划的发展前景

税务筹划是在宏观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特别是税法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展税收筹划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个地方情况不同,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影响筹划的成功与否。但随着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税务筹划不仅会为纳税人所重视,也会为税务机关所接受,所以税务筹划在中国前景广阔。

参考文献:

1盖地编著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姚小民,赵新顺,何存花编著财务管理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筹资论文篇(3)

筹资对于一个企业是至关重要的,是企业投资经营的起点。但是筹资必然伴随着各种各样不同层次的风险。本文所说的筹资风险,主要是指企業在负债筹资的方式下,由于各种原因而引起的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从机会成本角度认识筹资风险,可以表现为企业负债经营时,由于资本结构不合理,导致资本不能实现保值和增值的可能性。下面我们即有针对性地来讨论对这种筹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负债经营风险的总体防范与控制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经营手段之一,运用得当会给企业带来收益,成为发展经济的有力杠杆。所以,首先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但是,负债筹资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使企业陷入困境,甚至会将企业推到破产的境地。因此,企业对负债经营的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必须采取防范负债经营风险的措施。第一,要有风险意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必须独立承担风险。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期效果相偏离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在风险临头时,企业毫无准备,一筹莫展,必然会遭致大败。因此,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即正确承认风险,科学估测风险,预防发生风险,有效应付风险。首先要明确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要勇于承担和面对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和防范风险。第二,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必须立足市场,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和财务信息网络,及时地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来分散风险。如通过控制经营风险来减少筹资风险,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原理来控制投资风险,使企业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财务危机,把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应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随时监控企业的筹资风险,把风险水平降到最低点。第三,确定适度的负债数额,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负债经营能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同时企业还要承担由负债带来的筹资风险损失。为了在获取财务杠杆利益的同时避免筹资风险,企业一定要做到适度负债经营。企业负债经营是否适度,是指企业的资金结构是否合理,即企业负债比率是否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以实现风险与报酬的最优组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选择最优化的资金结构,是复杂和困难的,对一些生产经营好,产品适销对路,资金周转快的企业,负债比率可以适当高些;对于经营不理想,产销不畅,资金周转缓慢的企业,其负债比率应适当低些,否则就会使企业在原来商业风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筹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过高,一般在70%左右,有的在80%以上,为了增强抵御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我国企业必须着力于补充自有流动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第四,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负债财务计划。根据企业一定资产数额,按照需要与可能安排适量的负债。同时,还应根据负债的情况制定出还款计划。如果举债不当,经营不善,到了债务偿还日无法偿还,就会影响企业信誉。因此,企业利用负债经营加速发展,就必须从加强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上下功夫,努力降低资金占用额,尽力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销率,降低应收账款,增强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使企业在充分考虑影响负债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谨慎负债。在制定负债计划的同时须制定出还款计划,使其具有一定的还款保证,企业负债后的速动比率不宜低于1:1,流动比率应保持在2:1左右的安全区域。第五,针对由利率变动带来的筹资风险,应认真研究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根据利率走势,把握其发展趋势,并据此做出相应的筹资安排。在利率处于高水平时期,应尽量少筹资或只筹急需的短期资金。在利率处于由高向低的过渡时期,也应尽量少筹资,不得不筹的资金应采用浮动利率的计息方式。在利率处于低水平时,筹资较为有利。在利率处于由低向高的过渡时期,应积极筹集长期资金,并尽量采用固定利率的计息方式,降低负债利息率。筹资风险的阶段性控制1.事前控制首先,应做好企业的财务预测与计划,作好各种预算工作。在对外部资金的选择上应从具体的投资项目出发,运用销售增长百分比法确定外部筹资需求。可以从以往的经验出发,确定外部资金需求规模;也可以进行财务报表分析,使各项数据直观准确,量化资金数额,由于这种方法比较复杂,需要有较高的分析技能,因而,应在筹资决策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运用。准确的财务预算对于防范和规避企业的筹资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企业根据短期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中长期的企业发展规划,预测出自己对资金的需求,提前做好财务预算工作,安排企业的融资计划,估计可能筹集的资金量。同时企业可以根据预测的筹资情况来确定资金是否能够满足企业资金的需求,并以此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把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筹集有机地联系在一起,避免由于两者脱节造成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防范企业的筹资风险。在编制具体财务预算过程中,企业可以依据行业特点和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保持适当的负债比率,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确定资金需求总量,合理安排筹集资金的时间和数量,使筹资时间、资金的投放运用紧密衔接,及时调度,降低空闲资金占用额,提高资金收益率,避免由于资金不落实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引发的筹资风险。其次,因地制宜地确定资本结构,合理安排资本与借入资本的比例,降低资本成本,也就是选择合适的筹资组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根据所处的行业特点和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在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上,保持适当的短期变现能力(如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和长期偿债能力(如资产负债率和产权比率),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抵抗筹资风险的能力。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主要应该动态地监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确定最佳负债结构。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选择最优的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确定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的比例,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对一些生产经营好、产品适销对路、资金周转快的企业,负债比率可以适当高些;对于经营不理想、产销不畅、资金周转缓慢的企业,

其负债比率应适当低些,否则就会使企业在原来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又增加过多的筹资风险。最后,企业在选择负债筹资的方式中,如果选择银行借款的筹资方式应做出分析,对银行做出选择。应选择那些愿意承担风险,勇于开拓,肯为企业分析潜在的财务问题,有着良好的服务,乐于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有困难时帮助其度过难关的银行。同时,要关注银行的专业化程度,选择那些拥有丰富专业化贷款经验的银行进行合作;保证所选银行的稳定性,使企业的借款不至于中途发生变故。2.事中控制在风险的事中控制中应重点强调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企业使用资金的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筹资风险,提高收益,这是彻底摆脱债务负担的关键。我国大部分企业长期以来缺乏资金使用效率的意识,缺少资金靠借贷,资金投入较少考虑投资回报、投资风险以及投资回收期的长短,以至于企业越借越多,自身造血功能越来越差。因此,企业应加强资金使用意识,把资金管理作为重点,确保投资效益,实现资金结构优化,减少企业收不抵支的可能性和破产风险。要加强对流动资金的动态管理,主要包括:(1)保持合理的现金储备,确保企业的正常支付和意外所需。现金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现金持有量过少而无法保证企业的正常支出,企业就会因资金短缺发生筹资风险;反之,企业持有的现金越多,企业的支付能力就越强。但是现金是收益能力和增值能力较低的资产,如果企业持有过多的现金,必然失去了用这部分现金投资的机会,造成资金的机会成本过大,从而降低企业资产的盈利能力和资产利润率。因此,企业必须合理预测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现金需求和支付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储备。(2)加强存货管理,提高存货周转率。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较弱的资产,如果存货在流动资产中比重过大,就会使速动比率很低,从而影响企业的短期变现能力,因此要通过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和生产经营流程,使企业存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3)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快货币资金回笼。应收账款是被债务人无偿占用的企业资产。不能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不仅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还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无法收回而形成坏账损失。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通过建立稳定的信用政策、确定客户的资信等级、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比例、建立销售责任制等措施,积极组织催收,减少在应收账款方面的资金占用,加快货币资金回笼。另外,在还款期限和额度的把握上,应尽可能地将还款期限推迟到最后,同时必须保持企业良好的信誉,有时候无形的声誉往往更加重要。这样虽然没有现实的现金流人,但却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节省了一定的使用成本。保持适当的还款额度可以减少企业资金使用风险,使企业不至于因还款额度过大而承担较大的财务风险。3.事后控制事后控制主要在于对本次筹资过程的分析上,企业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投资的需要,而投资又是为了获得利润。在一个整体的过程结束后,企业必然要对本次筹资运作的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主要是分析企业各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各种财务比率,重点应放在对财务报表的分析上。从一般意义上讲,回顾过去,总结经验,是为了指导今后的工作,企业的筹资活动也不例外。

筹资论文篇(4)

1、筹资主体责任不明,存在本末倒置的现象

目前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但是作为政府筹资主体——中央、省级和基层政府三者间,在责任范围以及相关筹资比例上尚不明确。例如教育一项准公共产品的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有的义务划分与投入责任却显得界限模糊,责任倒置。中央和省级掌握着约60%的财力,却基本上只承担少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县乡政府只掌握约20%的财力,却承担了绝大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1991-2006年,中央财政教育事业费支出占主要项目支出的比重,从3.44%降到2.86%,下降了0.58个百分点,降幅为16.86%;同期,尽管地方财政教育事业费支出比重也出现下降,但降速仅为5.48%。应该说,地方财政在教育发展方面做出了更大贡献,承担了更多责任。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卫生、文化和各项农村事业发展方面。

2、预算外筹资加重,存在向农民转嫁成本的倾向

预算外财政收入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2007年期间,我国预算外资金的绝对值增加了2.83倍,支出增加了3.25倍,并且在大多数年份,预算外收入和支出的增长幅度都超过了国家财政收支的增长速度。税费改革后,地方尤其县乡财政收入的来源更为狭小,收支矛盾陡然加剧,于是预算外筹资被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作为弥补财政收入不足和满足公共产品建设需要的一个重要手段。调查显示,税改后有关农村公共产品的群众集资(主要形式为一事一议筹资)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由于“一事一议”制在实际操作中的弊端,诸如“事”权难辨,信息不畅,监督不力等,实际使其在法律层面失效。同时,由于这种预算外的筹资方式缺少对资金收入和使用的制度约束,最终有可能演变为政府各部门向农民集资、摊派甚至乱收费的趋势,进而使农民成为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者,变相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3、政策惯性作用,农村筹资能力欠缺

由于“以农促工”政策的历史影响,一些政府筹资主体至今在观念上不能与时俱进,潜意识里认为农村落后于城市是“合理的”。改革开放以来,尽管这种思想不断受到涤荡,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农村区域间不平衡、农村落后于城市的格局并没有彻底改变。城乡之间的显著差距不仅表现在道路、公共基础设施上,更突出地反映在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和疾病预防及控制体系的建设等方面。以医疗卫生为例,我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0%,但农村卫生费用仅占全国卫生费用的30%左右;同时,30%的城市人口占用了70%的医疗卫生资源。目前,只有少数几个经济发达的省份建立了农村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绝大多数省市区的农村在这方面仅处于筹备阶段,有的甚至是空白状态。在这种惯性思维作用下出现了城乡公共产品的供给不公平,同时由于农村自身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村集体经济的欠发达,导致农村金融产品单调,筹资渠道单一,农村自身的筹资能力欠缺,这方面尤以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明显。

4、资金筹集缺少保障,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既需要公共财政来保障,也需要有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融资机制。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看,欧美国家均采取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给予足够的经费投入保障。实际上,我国也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1992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4%。应该说,这个指标是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属于偏低的指标。即使如此,我国教育投入的这一比重到目前也仍未达到这一平均水平。如果按这一标准执行,以2006年的GDP——210871亿元计算,教育投入应为8434.84亿元,而实际投入为6348.36亿元,前后相差2086.48亿元,占当年教育投入的32.87%,国家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实际比重为3.01%。但以笔者调查所及,目前能真正落实这一规定的在县域比例上也不容乐观。同时还存在一些本应投入到公共产品建设上的资金,不仅不能到位,相反还被用到其他方面。从市场化融资方面来看,由于农村缺少完善的市场运作方式,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不一,造成了农村融资能力方面的不平衡,资金不能完全通过市场的方式得以保障。即使经济发展比较快、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方,诸如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何实行多形式的经营和管理等问题依然亟待解决。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比较普遍采用的是各种非市场筹资,即接受来自国际和民间的资金援助。

二、农村公共产品筹资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透视

尽管目前影响筹资问题的根源诸多,但主要原因在于各级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上的不对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以及筹资的保障措施不健全等,这些最终影响和制约了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1、财权和事权上的不对称

首先,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称造成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筹资责任划分不清。现行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虽然划分了财权,但事权仍是模糊交叉的,中央政府把有些事权下放得过低,而财权却抓得过紧,基层政府担负着沉重的支出责任,而自身财政能力颇为有限。1994~2002年期间中央财权平均为52%,地方财权平均为48%;中央事权平均为30%,地方事权平均为70%。以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为例,乡镇财政负担占78%,县级财政负担占9%,省市财政负担占11%,而中央财政负担占1%左右。本该由上级政府投资的公共产品,也在行政、财政体制改革的名义下,通过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提供,甚至村民自治委员会都承担了较多的责任,供给主体错位现象严重。

其次,财权和事权不对称也造成了预算外筹资方式的盛行。根据财政分权理论,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但目前,农村公共产品基本上是由基层政府提供的,基层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承担了许多本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要求和任务,在财政能力匮乏的情况下,必然要通过权力敛取不合理的收入应对不合理的事权,采用向农民集资与摊派,甚至乱收费的形式,用以弥补财权与事权不对称产生的财政能力不足和解决公共产品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无形中将一部分本应由国家负担的支出转嫁给了农民,使农民承受着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不相称的负担。

2、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国家从政策、财政上优先支持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等,而投入农村的资金还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的实际需要。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农村和城市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发展道路,农村的公共产品大部分由农户自筹资金建设,政府仅是给予一定限度的补贴,而城市中的各类公共产品,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提供。在公共产品筹资上,城市优先于农村的现象也很突出。可以说这种非均衡的发展模式,直接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筹资渠道单一,渠道不畅,自身筹资能力降低,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筹资问题的根源所在之一。尽管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正逐渐被新的即市场主导型的二元结构所替代,但同时在消费结构上也引发了城市对农村依存度的严重下降。总体来看,农村市场机制的健全与完善程度远非城市,农村地区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筹资的能力大为减弱。

3、筹资机制的保障措施不健全

从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筹资的发展情况看,无论是公共财政支持的模式还是通过市场融资的模式,都缺少应有的保障措施。首先,缺乏法律保障。我国还没有明确形成关于农村公共产品筹资的法律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既没有确立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产品筹资和建设法,也没有以法律形式将各筹资主体的责任明确,更没有以法律形式规定将国民经济收入中的一部分投入到公共产品的建设上去。由于缺少法律保障,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就没有稳定、可靠的财政来源。同时,各政府筹资主体对通过市场化融资的手段缺少支持,对一些想进入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各种市场资本形成了一定阻碍,造成市场“有心无力”的现象。其次,筹资程序上随意性较大,缺少科学化和法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作为规范筹资程序的两个标准,在实践中其功能仅存在于理论层面,在筹资过程中,筹资程序缺少科学的设计,效率和公平难以得到最大的体现,也没有形成“硬约束”,没有明确的责任机制,蔑视、违反和破坏筹资程度的现象时常存在。

三、完善与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机制

综上,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机制远未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形势需要,只有进一步完善与创新这种制度,才能保证新农村建设的公共产品和资金需要,从而加快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

1、协调各筹资主体,明确划分责任

各筹资主体之间要进行协调,明确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筹资主体的筹资作用,保证现有条件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最大化。笔者建议,各筹资主体之间应当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来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于农村的纯公共产品,应采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联合的筹资方式。如在农村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应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全权负责建设和维护资金的筹集,根据行政区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中央政府应该承担50%~75%的资金责任,省级政府承担剩余的部分,而基层政府则给予积极配合,保证中央的政策决策贯彻执行。对于农村的准公共产品,如地区性的农业科技教育、农村道路建设、中型水利工程等,应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取省级政府、基层政府和市场投资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省级政府和基层政府根据受益范围的大小进行一定数额的补贴,其余部分采用市场筹资的方式。对于补贴的标准,要依据农村公共产品受益的范围和基层政府的财力状况进行适当安排。

2、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强化制度内筹资能力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首先是加大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对农村、农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不仅做到资金绝对数量上的增加,还要做到用于农村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增加,而且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保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长。同时,要优化支农结构,根据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轻重缓急,优先支持那些影响面大、受益人多、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项目,整合财政支农资金,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在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上的力度。这不仅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也包括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甚至包括地方对地方的转移支持。各级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避免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平均主义。同时做好转移支付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用的最大化。

3、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村筹资能力

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造成城乡筹资能力出现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体制格局。首先是消除在制度层面上的差距。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财政支出政策,由依靠农民自身解决向以国家提供为主的政策目标过渡,坚持城乡一体化为导向,加快推进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城乡统一、均衡、公平、公正、平等的公共产品供给筹资制度。其次,积极拓展农村公共产品的筹资渠道。一是“向上要”,自税费制改革以来,尽管中央支持农村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方面的筹资地位在下降,但地方筹资的地位在增强。基层政府应充分意识到这一点,特别是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历史任务的机遇下,多向省、市级政府争取资金。二是“自己筹”。可以通过对已建成的公共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征税收费,将所得的钱重新投入到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中去,或成立旨在推动某项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专项发展基金。三是“对外找”。基层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和给予信贷的优惠政策,调动经济组织增加对公共产品的投入,吸引市场力量的参与,例如通过出让一定时期基础设施使用管理权的方式,发动企业或个人参与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提供部分资金,之后回收部分成本。也可以争取企业家的捐助,特别是祖籍是本地区的成功人士。

4、完善筹资的法律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筹资论文篇(5)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自身拥有的资金已不能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企业必须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及调整资本结构的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资金市场,运用一定的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集企业所需的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集和使用资金,是要支付代价(即资本成本)的。根据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要求,企业必须降低筹资中的资本成本。具体如何来降低企业筹资中的资本成本呢?笔者从资本成本的内涵、资本成本在企业筹资决策中的作用、降低企业筹资中的资本成本的途径这样几个方面来谈谈一些看法。

一、资本成本的内涵

资本成本是企业在市场条件下,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具体包括使用费用和筹资费用两部分。其中:使用费用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如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向债券持有者支付的债券利息等;筹资费用是指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为获取资金而支付的费用,如向银行借款时需要支付的手续费、因发行股票债券而支付的发行费用等。

二、资本成本在企业筹资决策中的作用

企业的筹资方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资金来源具有不同的资本成本。为了以较少的支出取得所需资金,企业必须分析各种筹资方式下资金成本的高低,并加以合理的配置。由此可见资本成本在企业筹资决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资本成本是影响企业筹资总额的重要因素。

企业资金成本随着筹资数量的增加而不断增大,当企业筹资数量达到某一额度时,所筹资金的边际成本就有可能增加到企业难以承受的程度,而当筹资数量超过某一界限时,边际资金成本便会连续地增长。所以,企业筹资数量并不是无限量的,它受资金成本的限制。

(二)资本成本是企业选择资金来源的基本依据。

企业资金来源和途径可以多种多样。就长期借款而言,可向商业银行借款,也可向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可向国家政府申请贷款。企业究竟选择哪种资金渠道,主要考虑哪种资金渠道的成本低,只有选择成本低、使用期限长的资金,企业才有可能获得收益。

(三)资本成本是企业比较筹资方式的参考标准。

通常,即使是同一筹资渠道的资金,也可以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去筹集。例如,对其他企业的资金,企业可采取吸收投资、发售股票和债券,以及使用各种商业信用等不同方式进行筹集。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需考虑资金成本这一经济准则,用尽量低的资金成本,筹集到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数额。

(四)资本成本是确定企业最优资本结构的主要参数。

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不可能只会使用某种单一的筹资方式。企业所需的全部长期资本通常是采用多种方式筹资组合构成的(即构成资本结构)。不同的资本结构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风险和成本,从而引起公司股票的价格变动。企业在规划资金的最优结构时,主要考虑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两种因素。

三、降低企业筹资中资本成本的途径

资本成本作为企业筹资决策中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好坏。因此,企业在筹资中要降低其资本成本,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实现。

(一)合理安排筹资期限。

企业资金的筹集主要是为了满足投资的需要,尤其是为了满足长期投资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要本着以“投”定“筹”的原则,筹资期限要服从于投资年限,服从于资本预算,投资年限越长,筹资期限也要求越长。但是,由于投资往往是分阶段、分时期进行的,因此,企业在筹资时,可按照投资的进度来合理安排筹资期限,这样既可以减少资本成本,又可以减少资金不必要的闲置。

(二)合理选择筹资果道和方式,力求降低资本成本。

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不管是从何种渠道,还是以何种方式去筹措,都要发生一定的资本成本。例如,向银行贷款,就要支付借款利息和借款的手续费;发行股票和债券,除了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费用外,还需支付股利和债券利息;使用合营各方投人的资本,就要向投资者支付股利。不同的资金来源,形成不同的资本成本,即使是同一资金来源,因筹资方式的不同,资本成本也会不同。因此,企业在筹资前应认真比较各种资金来源的资本成本,合理选择筹资的渠道和方式,力求降低资本成本。

(三)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力求降低综合资本成本

在资本结构决策中,合理安排债务资本比率和权益资本比率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权益资本成本大于债务资本成本,因为债务利息率通常低于股票利息率,并且债务利息可以税前支付,具有抵税功能。因此,在一定限度内合理提高债务资本比率,降低权益资本比率,就可以全面降低企业的综合资本成本,从而可以给企业所有者带来财务杠杆利益,提高公司价值。但是企业如果一味地追求降低资本成本,导致负债规模大,则必然会使企业承担的利息支出过大,进而出现财务危机。因此,企业必须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减轻偿债压力。:

筹资论文篇(6)

在职业教育的筹资主体中,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共同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助力。职业教育在法、美、德、日的经济腾飞和工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国都十分重视对职业教育的投资。首先,职业院校能够直接从政府那里获得拨款,以维持其办学过程中的经常性开支。其次,在政府投资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对职业教育的投资,由此企业也成为职业教育投资的重要主体。再次,职业教育在以上各国有着较高的社会认同,公众能够通过参与职业教育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所以大部分群体愿意对职业教育进行投资,学费收入自然成为职业教育办学收入的重要来源。最后,社会捐赠在各国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中也占据一定的比重,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不同主体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为了回馈职业教育对社会发展进步的贡献,各个有实力的群体或组织愿意将一部分收入向教育领域进行捐赠,职业院校的这部分收入通常被称为志愿收入。四国对各个职业教育资金筹措主体的投资范围和作用有着较为清晰的界定。政府在教育经费投资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但并等于说政府在不同教育阶段要实现投资的对等化,政府对不同教育层次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可以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金的筹措主体较为单一,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高等教育阶段,各个国家主要以中央为主导,地方政府为重要补充。在职业教育阶段,企业的参与度最高,主要是因为职业院校直接向企业输送人才,企业是重要的获益主体之一,同时企业还要对自身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因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个人和家庭的学费支出在各级各类学校的经费比例中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四国职业教育院校的经费投入还有一部分来源于自我创收,通过校企合作和科研转化不断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实现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综合运用了政府模式、市场模式和志愿模式等混合筹资模式

四国的职业教育筹资模式并不是单一具体的,而是政府筹资、企业筹资以及志愿投资三种筹资模式交相呼应、相互融合。单一地依靠政府筹资模式难以有效地将市场和志愿机制纳入筹资当中,而企业对职业教育的需求较为旺盛,可以综合采用市场筹资模式和志愿机制筹措企业的内部培训资金。公民个人作为受教育主体,既可以作为职业教育志愿模式中的捐赠者,也可以是市场筹资模式中的投资者,因此四国对于社会大众的筹资模式综合采用了志愿模式和市场模式。根据公共产品理论,“职业教育是一种介于纯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公共产品”,既包含了“公有”成分,也囊括了“私有”部分,针对其“公有”部分可以运用政府筹资或志愿筹资模式进行解决,而对于“私有”部分一般要通过市场模式进行供给。在以上四国职业教育的筹资过程中,政府、市场和志愿这三种模式发生混合,如此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为职业教育办学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供给。在各级各类的教育筹资过程中,政府筹资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四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市场主体和志愿主体在教育筹资中越来越活跃,政府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公共财政支出比重逐渐减少,随着政府的“退让”,市场和志愿在职业教育的资金筹措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以上三种模式在职业教育资金筹措中所承担的角色有所不同。国家是唯一运用政府筹资机制的主体,为了保障和满足社会大众的职业教育需求,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形式筹措职业教育资金;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主要进行市场筹资,主要包括收缴学费或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投资,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差异性和多元化需求;志愿筹资主体包括企业、个人和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志愿筹资模式主要是在政府和市场模式发挥作用的基础之上起到查缺补漏的作用。因此,根据四国的筹资情况,完全依靠政府筹资机制的仅仅为义务教育阶段等较低层次的教育,职业教育领域需要共同发挥政府、市场和志愿等多渠道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以政府和企业为主、以志愿机制为辅,共同筹措职业教育的发展资金。

3“.大市场、小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职业教育筹资中的作用

“从发达国家在教育筹措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共同经历了由最初的政府主导,再到多元化筹资的发展进程。”当前,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多元化筹资模式,并且充分发挥市场在职业教育筹资中的作用,激发市场竞争活力,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具体来看,法、美、德、日等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首先,由前期的政府主导“包办”向市场筹资转轨阶段。政府主导的模式早期主要源于那些高福利国家,以法国为代表,由于实施高度的中央集权,相对忽略了市场在教育筹资中的作用,不论是义务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由政府统筹包揽所有资金的投入。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完全以政府“包办”的教育和高福利开支给财政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缓解政府的压力,以法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探索,逐步向市场化有序转变。其次,公私并举的教育资金筹措阶段。在这一阶段,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趋势逐渐显现,私立学校大量兴起。该阶段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在义务教育层次的经费开支主要由政府承担,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其他教育层次主要由市场统筹,并且制定完备的法律予以保障,由此形成了多元化的办学机制。为了保障市场力量参与的积极性,美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激励政策,鼓励私人创办职业培训院校,为了保护职业教育发展的公平化、民主化和大众化,政府也会对私立职业培训机构和学校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最后,发达国家当前普遍经历的“大市场、小政府”阶段。该阶段职业教育的市场化程度已经非常高,而且形成了全民参与的市场文化氛围,私立职业院校在学校数量、在校生数量等方面都占据较大比重。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和供给程度已达到很高的水平,当然政府在义务教育层次仍然承担着主要筹资责任,市场作为补充形式来满足社会大众的多样化需求。

二、对我国我国职业教育筹资模式的启示

1.建立健全相关职业教育经费筹措的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在职业教育领域所建立的多元化筹措机制无一例外都有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并对各方参与筹资主体的权利、职责和义务有着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日本通过多年的发展建立了一套以《学校教育法》《学校基本法》以及《私立学校援助法》等为首的法律法规,其中对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特别明确了对私立学校政策方面的支持。而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支持和资金筹措方面都建立了详细完备的联邦和地方法规,为职业教育资金筹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教育财政支持和资金筹措方面还不尽完善,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职业教育财政资助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的过于宽泛,在具体执行层面还缺乏一定的威慑力,难以发挥真实效用。当前,由于缺乏真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教育财政投资一直处于低位水平,尤其是有关教育利益补偿的法律还处于缺位状态,社会力量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同时,政府在鼓励捐赠的优惠税收政策建设方面还不够完善,以至于捐赠在职业教育投入中所占的比重十分微小。因此,为了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活力,建立一套完善的职业教育资金筹措的法律保障机制势在必行,同时还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教育财政立法,明确在职业教育经费筹措中的责权利,确保各级政府职业教育供给的财权与事权相对接,从而保障职业教育筹资的顺利、有序、有效开展。

2.建立职业教育的多元化筹措模式

从发达国家教育经费筹措的经验来看,多元化经费筹措模式不仅能够缓解完全依靠国家办学所带来的压力,缓解财政能力有限带来的教育投资经费紧张的局面,还能不断扩大职业院校办学的自主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政府的单一依赖,使职业学校自主地向市场寻求更多的办学资源。美国在职业教育领域通过的长期探索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的筹资模式,有效地将职业院校与工商企业进行衔接,职业院校从企业界获得大量的资源补给,而企业从职业院校中获得大量的技术人才。法国职业教育的资金来源除了政府投入和企业税收以外,还包括社会服务收入、不动产租用收入以及从公积金提取收入等,多元化的筹资渠道为法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充分的资金。为了深入吸取国外多元化筹资方面的经验,可以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多元化筹资模式,形成以财政经费为主导的多元化投资模式,吸纳更多的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一方面,政府要积极鼓励私立职业学校的创办与发展。从法、美、德、日四国的私立职业院校的办学实践来看,主要通过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社会企业和资本的进入。例如,美国和日本通过向私立职业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低息贷款支持来吸引社会资本,法国和德国制定并实施了针对社会企业或个人投资教育的税费减免或抵扣政策等。另一方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鼓励社会对职业院校进行捐赠。以上四国职业教育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社会捐赠,并且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教育捐赠机制。例如,德国为了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和个人向教育进行捐资,专门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日本政府对向学校法人(主要是私立院校)捐款捐物的个人或法人实行免税政策。

筹资论文篇(7)

二大学生创业的现状

大学生群体有充足的知识储备,并且具有追求梦想的激情,是最富创意的群体。然而根据麦可思数据公司(Michaelthoughtthecompany)提供的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年选择创业的大学生仅占大学毕业生总人数的1%,2009年大学毕业生创业比例为1.2%,2010年为1.5%,2011年比上年增长0.1个百分点达到1.6%,2012年大学毕业生创业比例首次达到2.0%,是2008年该比例的两倍。而2013届大学毕业生创业比例较2012年有所下降,回落至2%以下。根据此统计数据,中国大学毕业生创业比例基本维持在1%~2%之间,而发达国家大学毕业生创业比例可达20%~30%,是我国的1.5~3倍。因此,为了促进创新型人才的成长,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近年来各地政府及各高校都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截至2010年,各级政府和各高校已设立超过16亿元的大学生创业资金,并且建立了超过2000个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资金和场地支持。一份对全国24个省、自治区的117所大学的调研显示,这117所高校中所有的“985”院校均开设了创业教育类的课程,“211工程”院校中开设此类课程的比例达到92%,非“211工程”高校中开设此类课程的比例接近87%,此类课程的设置为大学生提供了创业知识的支持。2014年6月26日全国政协在北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就“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环境优化”问题展开讨论。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座谈会中指出:“加快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着力营造大学生充分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环境;要重视创业,注重培养创业精神。”为大学生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尽管有政府和高校在各方面的支持,资金不足仍然是当下限制大学生创业的最主要原因。由于大学生的人际关系较为简单,社交范围局限,多数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来源以父母和亲人朋友为主。为解决大学生初创企业缺乏资金这一尴尬局面,各级政府和高校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例如: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创业基金等。此时众筹融资的兴起和发展,势必会成为大学生初创企业资金来源的又一新途径。

三众筹融资与大学生初创企业对接模式

1.对接模式的介绍

与通常意义上的众筹融资模式相似,该对接模式的主要参与人同样可以分为项目支持者、众筹中介平台及项目发起人。然而最大的区别在于该对接模式的项目发起人为全国各高校创业孵化器的初创企业。由众筹平台出面与各地市、各高校合作,由各级地市和各高校对其下属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企业进行评估和指导工作,筛选出最具潜质和可行性的创业方案,并聘请专业知识和创业经验相对丰富的老师将创业方案落在实处,并将评估后风险可控、前景广阔的优质项目到互联网众筹平台上。这样一来,在各高校及各级政府的帮助和支持下,既能控制和限制了众筹融资模式上游企业的信用风险和管理经营风险,同时又能给初创企业带来“走出去”的机会,打破受众群体局限的弊端,面向互联网受众群体,使大学生初创企业融资拥有了更广阔的平台,这必然会实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局面。

2.运作流程图的解释说明

由大学生向政府或高校相关部门申报创业项目,并提交创业计划书、企划案等规定文件。各级政府和高校拥有优质的和丰富的人力资源,利用其资源优势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和优化。对刚刚步入创业领域的大学生进行培训和指导,并帮助大学生初创企业形成良好的经营和风险控制模式。大学生初创企业通过众筹中介网站项目信息,该项目信息需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筹资额、项目筹资期限等相关规定信息。同时通过众筹平台项目信息的大学生初创企业应当按照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众筹中介平台服务费,美国众筹网站Kickstarter通常按照融资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众筹中介平台要对项目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且有义务在市场定位与迎合市场等方面对大学生初创企业进行调整和改进。众筹中介平台是项目支持者获取项目信息的渠道。众筹中介平台是沟通项目支持者和项目发起人的桥梁。目前现在国内众筹类网站的运作模式是:项目发起人会约定项目融资期限。若融资期满得到实际投资与融资目标额相等或者超过融资目标额,即视为众筹融资成功,初创企业可以获得众筹融资额。项目支持者可以按照项目发起人的承诺得到相应实物作为回报。若融资期满后,实际融资量未达到目标值,则视为融资失败,此时已筹得的资金将会退还项目支持者。

3.对接模式的优势

由上运作流程图可以看出,众筹融资与大学生初创企业对接模式有着完整的链条。该链条可分为上游大学生初创企业即项目发起人、众筹中介平台和下游互联网受众群体即项目支持者,同时各地政府和各高校参与,并对链条上游企业进行监管和指导成为众筹融资与大学生初创企业对接模式的特别之处。目前我国众筹融资的参与者仅仅局限于上游企业即项目发起人、众筹中介平台和项目支持者。在这种众筹融资运作方式中,众筹中介平台几乎承担了所有的监管职责。2011年创立的追梦网对于项目的风险控制一项中有“网站会对项目发起人进行包括身份证核实、语音、视频甚至见面在内的多项认证。网站会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慎的考查、可行性论证和筛选。网站会对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网站会根据项目进行的阶段,分批次转账给项目发起者。项目本身存在风险,网站不保证项目的成功,支持者支持项目属于自愿购买行为”的规定。由此可见,众筹中介平台面对平台上的众多项目,很难实现实时和高效的监控,也很难了解上游企业的质量。如果仅仅依靠众筹平台的监管和项目发起人的自律,并不能将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最低化。而众筹融资与大学生初创企业的对接模式中,除众筹平台的监管外,各级政府和各高校可以对本地区或本学校的初创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同时可以利用其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优势优化上游初创企业的质量。这种监管方式在监管数量和监管范围上的固定性,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4.对接模式的不足

2013年5月24日,证监会对北京美微传媒公司利用淘宝网以销售会员卡附赠股权的筹资方式叫停。由于目前我国众筹领域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状态,为避免非法集资的风险,该模式通常规定融资模式上游企业即项目发起人不能将股权、债券或资金作为对项目支持者的回报,更不能对项目支持者做出资金收益的许诺。目前的众筹模式只限于实物的回报,如产品、出版物等。因此众筹与大学生初创企业对接模式只能采取这种方式对项目支持者进行回报。

筹资论文篇(8)

(2)一定的可控性,如资金来源结构中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的比例可以主观控制。

(3)有些风险有短期性,如利率调整。

(4)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如利率的调整取决于国家的意志。

2银行借款筹资风险种类

(1)利率风险。在筹措资金时,由于有许多种类型的银行(中央银行和各种商业银行),而且,各银行也有各种不同类型的贷款可供选择,其利率不尽相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选择。

(2)汇率风险。汇率风险又称外汇风险,带来的价值变化的可能性有两种:一是汇率波动使以外币计量贷款价值增加;另一种是汇率波动使以外币计量的贷款价值减少。无论是那一种可能性,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都是一种不确定的因素,因而是一种风险。这种风险可能给企业或个人带来意外损失,也可能给企业或个人带来额外收益。作为企业,首先应考虑的是汇率变化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资本结构不合理即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比例不当造成的风险。企业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如银行借款)比例不恰当时,企业收益产生负面影响形成的筹资风险。现在我国大多数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借入资金比例越大,财务杠杆利益越大,财务风险也越大。

(4)企业自有资金经济效益不稳定的风险反映在资金利润率与借款利率的关系。只有当全部资金利润率大于借款利率时,企业的经营活动才真正有经济效益,企业所选择的筹资方案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如果全部资金利润率小于借款利率,这种负债经营将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如果全部资金利润率等于借款利率,企业的经营活动没有经济效益,就整个社会来讲,这是以有限的资源做无增值和无贡献的浪费。就银行借款这种筹资方式来讲,企业的借款利息随着银行借款的增加而增加,从而导致费用总水平的上升。在企业息税前资金利润率下降或息税前资金利润率小于借款利率时,企业的自有资金利润率就会以更快的速度降低,甚至发生亏损,这是一种由于借款而可能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风险。

3银行借款筹资风险防范

(1)对利率风险的防范。在签订信贷协议时,一般选择贷款利率种类的准则是:当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处于下降趋势时,应力争以浮动利率成交;当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处于上升趋势时,应力争以固定利率成交;当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动无常,没有规律可循时,应采用以浮动利率成交。采用浮动利率时,在贷款合同中应向贷方声明,在整个借贷期间保留依次调整为固定利率的机会,以避免利率再次上扬而遭受利息损失。

(2)对汇率风险的防范。应首先在企业的融资决策中进行防范。例如,国内企业需要从国外银行或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取得一笔外币资金,那么,在融资决策中,确定借入货币时,不仅要考虑利率等信贷条件,还要考虑该种货币币值变化的可能性,使风险降到最低。

①对汇率进行预测。

当企业向国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时,它们可能有好几种货币可供选择。它们借入的货币最理想的情况应该是:首先,利率低;其次,融资期间,币值趋软。例如,一家国内企业借入一笔美元贷款,而美元在融资期间对人民币升值,那么,该企业到期就必须用较多的人民币偿还贷款。所以,这一融资决策就要受到对有关货币汇率预测的影响。

②汇率风险的主要防范对策。

首先,妥善选择贷款的货币。为避免和防范外汇风险,在协议中应写明贷款的货币及还款的货币,重要的还是还款的货币。借入资金时应尽量选择趋于升值的货币即硬货币外汇;还款时,应尽量争取趋于贬值的货币即软货币外汇。

软硬货币搭配使用。如果借贷双方对货币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考虑软硬货币搭配使用。

其次,使用外汇保值条款。即把签订合同之日的外汇汇率固定下来,将来实际付款时,仍用此汇率,以避免外汇风险。

(3)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和还款期限银行借款的资金成本低,是企业的主要的筹资来源之一,但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期限。资金过剩,也会影响使用效果。筹资要以投资需求为依据,根据企业最低必要资金需求进行。同时,要考虑不同的筹资组合给企业的报酬和风险带来的不同影响。在资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短期资金如现金、商业票据增加,比较多地使用了成本较低的资金,企业的利润也会增加。但此时如果流动资产的水准保持不变,则流动负债的增加会使流动比率下降,增加企业的筹资风险。推而广之,筹资期限结构可以分为三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

首先,积极型期限结构。它以短期筹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不仅用来满足临时性流动资产占用,而且还用来满足永久性流动资产占用,只有固定资产才用长期筹资来解决。这种期限结构的资金成本较低,但筹资风险较大。

其次,中庸型期限结构。它是临时性流动资产占用通过短期筹资解决,而永久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资金占用以长期筹资方式解决。

最后,稳健型期限结构。在这种结构下,不仅永久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占用,而且临时性流动资产的占用,都以长期筹资方式解决,而只把余下的一小部分临时性流动资产的占用以短期筹资方式来筹集资金。这种期限结构的筹资风险较小,但成本较高,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

无论企业如何选择其筹资期限结构,都必须确保现代企业的最终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例如:某企业的资产组合与筹资组合如下:

息税前利润为20000元,流动负债(短期资金)的成本为4%,长期资金的成本为15%。

从表中可以看出,由于采用了比较冒险的筹资策略,即用了比较多的成本较低的流动负债,企业的净利从7200元增加到10500元,投资报酬率也由7.2%上升到10.5%,但是流动负债占总资金的比重从20%上升到了50%,流动比率也由2下降到0.8。这表明。企业的筹资风险相应的增大了。因此,企业在筹资时必须在风险和报酬之间进行认真的权衡,选取最优的筹资组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4案例分析

1989年,某集团发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总资产不足500万元,职工300余人,濒临破产境地。1999年,该集团奇迹般发展成为拥有总资产19亿元,净资产9亿元,年销售额22个亿,拥有40余家分子公司,5000余名员工,列入国务院公布的520户国家重点企业之一的综合性集团公司。该集团能实现这样的转变,与企业正确的筹资策略分不开的。

一是在产品经营期间,采用积极型筹资策略。该集团在股份制改造初期,通过实施品牌经营,使企业资产净利润率高达28%。在此期间,企业的财务策划增加财务杠杆利益为出发点,提高负债比率,同时加强管理,降低资金成本,减少筹资风险,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收益率,获取了较大的财务杠杆利益,为企业快速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发挥了积极的贡献。1992年底,企业总资本3920万元,其中长期负债1080万元,占28%,净利润720万元,资本净利润率18.4%,权益资本收益率25.4%。至1995年底,企业总资本扩展36720万元,其中长期负债13800万元,占37.6%,净利润6790万元,资本净利润率18.5%,权益资本收益率上升为29.6%。由此可见,在资本净利润率保持同一水平的基础上,权益资本收益率增加了4.2个百分点,获得了较大的财务杠杆利益。

二是在企业高成长期间,保持适度负债,采用适度负债的中庸型筹资策略。随着该集团股份的上市流通,资本快速扩张,1996年底总资本达到46700万元,从而导致1996年~1998年资产净利润率下降至22%的水平。而在此期间,国家大幅度下调信贷利率,使企业的债务成本趋低。这个集团企业财务策划经广泛而深入的研讨,选取综合资金成本最低的方案作为最优资本结构方案。这样,既获取了较大的财务杠杆利益,又不影响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权。至1998年12月末,企业总资本77080万元,其中长期负债11760万元,占15.3%,比1995年末的37.6%下降了22个百分点,而权益资本收益率达28.8%,与1995年末的29.5%保持较近水平。使企业既获取了财务杠杆利益,企业财务信誉大大提高,为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财务环境。

5结束语

银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加强风险防范,防止产生不良资产已成为银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挑战。我们要结合中国经济的自身特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障我国银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杜萍.周剑杰.筹资风险与防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筹资论文篇(9)

(一)农民筹资负担逐年上升

安徽省新农合人均筹资额及筹资总额虽然逐年上升,但农民在参合过程中所承担的筹资压力却没有降低。2009年安徽省每位参合农民所要缴纳的参合费用为每年20元/人,占同年安徽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44%,到2012年,农民的个人筹资额上升至每人每年50元,占同年安徽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7%。由此可见,在新农合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新农合的筹资标准由2010年的150元/年上升到2013年340元/年,但是农民个人的筹资额占其纯收入的比重也在上升。

(二)集体筹资的能力及意愿差

我国新农合规定,新农合筹资主体有农民个人、集体扶持、政府资助三部分构成,其中集体经济组织部分规定是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农合给予适当扶持。安徽省2010年至2013年新农合筹资构成中,集体筹资负担为零。各个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这也就决定了各地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农合筹资的支持有无和支持水平的高低。我国各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自减免农业税以后是非常不足的,因为,农业税减免,就意味着集体经济来自“三提五统”等的收入没有了,再加上政府对农民的各项收费也更加规范化,这样大多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如果不发展其他经济,也就没有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集体经济组织有意愿投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没有能力进行相应的资金投入。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农合投资的意愿也比较差。基于以上的原因,中央规定“在新农合筹资构成中集体经济组织也要发挥作用”的要求就很难实现。

(三)政府财政补助结构欠佳

1.中央财政补助乏力

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责任一直是以地方财政负担为主,这种传统的支出格局即便在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仍没有改变。因为自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财政收入明显呈现出向中央政府集中的趋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对就有下降的趋势,在这种前提下,中央政府在新农合筹资中,其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更多。但实践中,中央政府对新农合的补助占新农合总筹资额的比例却偏低。中央财政补助占总筹资额的比例还不足50%,在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增强的情况下,其也应在新农合筹资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实践中,中央财政补助在新农合中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财政能力远远不符,也就会导致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比较低,同时,中央财政补助的乏力,也无法激励地方政府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省级财政补助乏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农合筹资中,中央政府补助乏力,集体筹资的能力及意愿差,在这种前提下,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对于新农合筹资机制的发展至关重要,安徽省财政对新农合的支持虽然每年都在增长,但与农民个人筹资额、县镇的财政补助额相比,其增长额度并不大,与此相对应的省财政补助占总筹资比例却从2010年、2011年的30%下降至2012年的28%,2013年的27%。新农合筹资总额每年都有所提高,在中央政府补助乏力、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下降的情况下,在现行筹资机制下,新农合的筹资压力只能转向农民和县(区)财政。县级政府的财政,自税费改革后,其收入也只能以保运转为特征,也就无能力和意愿拿出更多的补助投资于新农合,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和县镇对新农合的筹资积极性很难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机制也很难得到良性发展,最终会影响到新农合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基金沉淀比较严重

安徽省新农合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两大类。新农合基金使用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基金节余率的合适比例为5%~10%。在卫生部与财政部2007年的《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地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结余率控制在15%以下,安徽省基金节余率近年来都在20%以上。理论上资金的剩余可以提高新农合的抗风险能力,但如果新农合基金剩余过多,新农合所带来的好处农民也就无法享受到,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农民对新农合的信任也就会大大降低,从而新农合制度也就很难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新农合筹资制度缺乏立法保障

目前的新农合制度还没有法制化,其发展模式是政府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实施的,即依靠政策作为发展的模式,所以其规范化的程度并不高。制度只有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才能真正保障农民利益。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真正具有保障农民利益的实力,必须且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该制度的筹资。解决新农合的筹资而且要使这种筹资机制规范化以保障其顺利实施,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新农合立法。其一,新农合制度自2000年实施以来,一直都是依靠政策来推行,而政策与法律相比较,又缺乏连续性和严肃性。因此,实践中,新农合制度自2002年试点以来,一直处于频繁的调整之中,因为该制度一直处于不成熟的状态中,导致该政策也一直不断地在更改,当初推行新农合政策,农民本就心存顾虑,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又频繁地修改,这更加使得农民怀疑新农合政策的可持续性。其二,新农合政策从试点到后来的推广和实施是依靠行政手段,在制定规范新农合政策的文件过程中,并没有严格的将宪法或法律作为依据,绝大部分都是依据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制度。所以导致新农合的筹资问题、基金管理问题、补偿问题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新农合制度没有法律化,在推行该制度的过程中,对各级政府等相关人员就不会有强制力,特别是新农合制度中产生的筹资问题,就无法通过合法化的强制手段来解决。

(二)政府缺乏对健康权的深度认识

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要实现该基本人权,首先公民自身要对实现健康权这项权利予以足够重视并积极主动争取,其次国家要为实现公民健康权尽相应的基本义务。我国政府为实现公民的健康权已经承担了一定的基本责任,比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中,政府在该政策的筹资机制中多承担政府补助责任。国家义务的多寡决定着公民健康权的实现程度。因此,要保障农民健康权的实现就需要国家对新农合进行积极的干预和协助。但是,目前新农合资金的补助标准仅仅由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的考量决定,所以新农合制度的筹资规划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也就没有可预期性。既然实现农民健康权是政府的基本责任,那么为实现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稳定、可预期的增长机制,应通过新农合立法来确定政府在新农合制度中的出资责任。

(三)目前新农合规范性文件内容抽象概括

首先,“现行的新农合制度只是一些规范性文件,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的优势,现行文件只是规定了一些抽象性和概括性的内容:比如新农合的概念、目的、原则、组织管理等”。同时,新农合制度实践中证明一些新农合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并不科学,不具有很强的使用意义。其次,目前的新农合文件大多是在新农合实施初期制定的,新农合制度经过多年的实施,表明这些文件当初制定时并没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同时也缺乏足够的经验。最后,目前新农合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虽然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筹资金额,但对各级政府的筹资标准只是硬性规定,制定者在制定这些文件时并没有考虑到新农合筹资的标准和水平是动态发展的。另外,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权,因此,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新农合资金的筹集方式,特别是个人筹资部分也就不能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新农合的筹资在实践中也就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新农合只能依靠行政手段来获得资金来源。

(四)管理机构对新农合基金的不平衡

使用实践中为了维持新农合的持续发展,管理机构将新农合资金留在账面上,以保证新农合基金不出现赤字,管理机构对医疗费用的补偿采取审慎的态度,来保证新农合基金账面上有资金,也便于其向上级机构交差,但是这种“基金睡觉”问题却不会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获得更多利益,同时也导致基金的不平衡使用。安徽省新农合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两大类。安徽省管理机构如果有意识地将大量资金准备用于住院补偿,也会导致“基金睡觉”。安徽省近年来新农合基金支出中住院支出占基金总支出的比率都在75%以上,说明管理机构有意识地将大量资金准备用于住院补偿。新农合制度对门诊费用的补偿划定有起付线,农民小病医疗支出高于此起付线才会得到补偿。如果农民患小病的医疗支出没有达到门诊费用的补偿起付线,农民也就不可能获得医疗补偿。农民一年可能接受多次小病医疗,这些小病医疗支出累计额会比较高,但是由于新农合制度规定门诊费用不累计,农民也不会得到医疗补偿。即便农民患小病的医疗支出略高于起付线,高出部分得到的补偿也不高。结果是农民每次医疗支出都不会得到补偿或者得到补偿的数量也比较少,这样,农民实际的医疗纯自费支出不会因为参加新农合而得到显著减少。这是导致安徽省新农合基金沉淀严重的主要原因,即门诊基金预算额与实际报账支付额都比较低。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的法律对策好的制度

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作为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国新农合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基本完善,但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笔者拟对新农合筹资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确立保障参合农民权益的立法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先立法保护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利益,农民要参与立法过程,立法对农民权利保护的内容要真正开放、透明,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立法农民的利益。首先,立法机关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参与新农合立法;其次,立法应注重广大农民的需求,保障科学立法;再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重点内容应是新农合如何管理、新农合如何筹资、新农合对参合农民如何补偿等。同时,为了确保参合农民的权利,新农合应立法明确规定参合农民的权利,如参合农民应享有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只有将过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强烈的行政标准退色,新农合的法律法规才能成为具有社会本位特征的“社会法”,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

(二)构建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

“目前,涉及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有《社会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部分构成。”《社会保险法》对公民基本保险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很高的统筹性,根本没有对新农合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有其特殊性,也有明显的不同,比如新农合制度的运行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因为具有其特殊性,所以与其他社会保险有明显不同。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在制定统一的保险法律体系时,可以将《社会保险法》确立为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国务院应另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规定新农合制度的具体内容。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在制定新农合法律时,如果不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不一致,对全国各地区采取统一的标准,有失法律的公正性,所以,在制定统一的法律体系时,可以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样,就形成了我国新农合制度完整的法律体系,即《社会保险法》作为基本法,统领着整个新农合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该法律体系的补充部分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法律制度

1.规定新农合资金的来源及构成

新农合立法仍需坚持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三方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应立法明确以下几点:第一,立法明确新农合出资的法定主体。根据新农合的筹资原则,其出资的法定主体应规定为政府、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三方,同时为了扩大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鼓励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向新农合基金捐助资金。第二,立法明确出资主体的出资比例。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比例应在立法中确定,同时,为确保政府出资的稳定增长,立法应规定政府的出资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而增加,即建立出资主体的出资增长机制。第三,建立科学的捐助制度。为了拓宽筹资渠道,扩大新农合的资金来源,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助新农合。“立法还应规定政府和个人在新农合筹资的合理比例,明确政府和个人在新农合筹资中的责任。政府应在新农合筹资中承担主要责任,参合农民筹资占重要地位,要适度降低参合农民的筹资负担。”

2.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

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应是动态的、增长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社会经济也在发展,所以政府应该建立新农合筹资的动态增长机制,该增长机制应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相协调,这样的机制应以政府补贴为主,同时参加人也要合理负担。要保障这种机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必须立法明确规定这种机制。政府要科学确定新农合的筹资标准,即应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同时其筹资水平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作出适时的调整。为使新农合增资的条件和周期科学化和透明化,也应立法明确界定新农合增资的条件和周期,并建立一个民主、透明和以科学为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

筹资论文篇(10)

(一)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评价

我国现行的以“现收现付”和各部门、各行业多元分散筹资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在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等环节存在一系列问题:

1.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法政出多门,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保障,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上主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例,先以养老保险统筹为例:上海市规定的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是18%,河北省是16%,江苏省内的无锡市为23.5%,而同一省内的仪征市仅为10%;北京市的三资企业是按16%统筹,而集体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则高达27%。再以医疗保险为例,1998年召开的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区为统筹单位,也可实行县级统筹。”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执行中,不仅不同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规定不一致,即使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缴费标准往往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客观上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筹资方式在实践中的另一弊端是筹资的方法、制度多数是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在筹资过程中,往往刚性不足,再加上征收力量不足,手段软化,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不规范的筹资方式很难为社会保障及时足额地提供资金,影响了社会保障作用的发挥。

2.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管理上仍没有克服多元化分散化的积弊,表现为自设机构,多头管理。具体来讲,劳动部门负责城镇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人事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养老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城镇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承担了相当一部分职工福利的事务性管理和服务工作。另外,铁路、邮电、金融、电力、煤炭等行业和系统还自行实行社会保障,各有各的管理办法,这种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体制导致机构重叠,执行成本高昂。同时,由于各部门自行制定征收标准和支付办法,使杜保资金在管理上缺乏强有力的宏观协调平衡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客观上不利于保证社保资金的安全性,也有碍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

3.社会保障资金在使用上存在漏洞,不能真正做到专款专用。现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以按比例从统筹金中提取管理费的办法,是造成管理费用提取混乱和开支过大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显示,某地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占失业保险费总支出的33%,而直接用于救济失业职工的部分仅占总支出的7%,其余的支出都是用于风险投资或其他方面的。另据报载,1997年度全国共谈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90亿元。可以说,上述局面的形成是与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多方筹资、分散管理的筹资方式直接相关的,这种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坐收、坐支,收支一条线管理办法,不仅形成高额的管理费用,而且也为部分管理者的腐败创造了条件。

可见,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筹措、管理和使用上存在的诸多问题都直接导源于不合理的资金筹集方式。因此,有必要用新的筹资方式代替原有的多元分散的筹资方式,以适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国际比较

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环节。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行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世界各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建立个人储蓄账户。这种筹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它是实行政府强制社会保障模式国家所普遍采用的筹资方式。在这一筹资方式下,要求雇主和雇员分别按规定的标准把社会保障费用存入雇员的个人帐户,社会保障费的本金和利息均归雇员所有,由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支配,政府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剂;二是征收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障费。这种筹资方式常见于实行政府提供保障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按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规定税率(或缴费率),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也有少数国家规定完全由雇主缴纳。社会保障税(或费),也称社会保险税,或称社会保障缴款,是一国政府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开征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所得课征,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如税务机关等)负责征收和管理,其收支一般纳入国家预算(实行收费形式的国家也有收入不纳入预算的情况),实行“专税专用”或“专费专用”,超支部分由财政拨款补足。从当今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社会保障税以其所特有的规范和效率赢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青睐,成为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征收不同形式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经济发达国家,也包括了一些如埃及、阿根廷、巴西、巴拿马、阿曼等发展中国家,而且在荷兰、法国、瑞士、瑞典、西班牙、巴西等国,社会保障税更已成为第一号税种。社会保障税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兴起

和发展,充分说明了它的优越性。

(

三)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最佳选择

借鉴世界各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成功经验,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缺陷,我们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方式的最佳选择。

1.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决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目前我国所实行的多方筹资、自定标准的筹资方式客观上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因缴费标准不同而负担高低悬殊的局面,不仅负担不均的矛盾突出,而且还阻碍了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和部门行业间的合理流动。通过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实现税率的统一和征收机关的统一,将彻底改变上述局面,实现人力资源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和更高层次上的顺畅流动。统一的社会保障税还有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从而促成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

2.有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款的征收,并把收入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形成征收、管理、使用各部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把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之下,这将使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筹措、保值增值和有效使用得到有力的保证。

3.有助于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国有企业活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负担沉重,而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统筹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都要由企业来承担。企业要承担这些占工资总额70—80%的福利支出,尤其是目前在国有企业举步维艰、经济效益不佳的情况下,沉重的保险开支,使企业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开征社会保障税,遵循“普遍纳税,共同负担”的征收原则,凡有纳税能力的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纳税义务,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既缓解了保险资金来源不足的矛盾,也为企业走出困境减轻了压力。

4.有利于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有近70%的人口在农村,但是,社会保障对于广大农村人口几乎是一片空白,城镇职工所能享受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基本与他们无关。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社会成员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农民所得到的社会保障却与城镇特别是大城市职工享受的保障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尽管各级政府对农村的部分特困户也定期或不定期地以不同方式给予扶贫、救济,但是,依然分散的、低水平的保险资金筹集方式对于大量需要救济扶助的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来说,无疑于杯水车薪。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每年以600万人左右的速度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已接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50%。但社会保障与其还有一定的距离。随着我国税费改革的深入,在不增加农民和乡镇企业负担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保障税的开征,逐步建立起农村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既能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缩小城乡差别,又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

5.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通过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统一负责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筹集,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税务机构的人力和物力,降低社会保障筹资成本;由专门机构负责社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业化的管理将使规模经济效应得以更好的发挥,有助于实现管理费用的最小化。这两方面作用的发挥将最终促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的最小化,从而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6.有助于克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征将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的现象。进而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将有力地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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