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29 18:15:24

公益调查报告

公益调查报告篇(1)

1.在校大学生最活跃

《中国青年公益创业报告》邀请了清华大学、社会科学院等在内的10家公益组织机构的相关专家,根据对国内144名公益创业青年的调查问卷撰写而成。这也是中国首部公益创业报告。

调查发现,在校大学生是我国开展公益创业活动最活跃的群体。65%的公益创业青年想挑战自我,59%的公益创业青年想回报社会,33%的公益创业青年想学以致用,30%的公益创业青年为了解决就业。公益创业组织普遍规模较小,启动资金规模大部分都在10万元以下,受访的144家组织中有113个人员规模都在30人以下。

公益创业组织小微化、创业主体弱势化、创业行业层次低、市场化运作效率低、可持续发展性不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创业学院副院长邓汉慧教授认为,这是现阶段青年公益创业存在的问题。

邓汉慧表示,公益创业区别于商业创业,公益创业的激情来源于社会责任,她鼓励大学生参与到公益创业中。邓汉慧指出,社会企业面临几大困境:一是资金的延续性;二是因为收入低,面临优秀人才的流失;三是有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志愿者失灵问题,公益创业的模式还需创新。

2.期盼政策关注+资金支持

公益调查报告篇(2)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由此可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是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作贡献,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和锻炼、提高自己的途径之一。那么目前高校大学生公益性社会实践现状到底怎样?大学生参加公益性社会实践的价值取向如何,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上海海洋大学为例就此展开调查。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通过问卷形式进行,调查对象为上海海洋大学在校学生,调查涉及9个学院,合计发出问卷400份,收回380份,回收率为95%;有效问卷360份,有效率为90%。本次调查问卷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大学生参与公益性社会实践的现状,二是大学生对公益性社会实践的认识,三是公益性社会实践存在的问题,四是大学生对公益性社会实践的建议。

1.多数大学生对参加公益性社会实践比较认同,但参与度低。

调查显示,86%的学生愿意参加公益性社会实践,认为参加公益性社会实践是实现自我价值的有效途径之一。而只有65%的学生真正参与过公益性社会实践,其中长期、多次参加公益性社会实践的只有10%。由此可见,大学生参与公益性社会实践的热情较高,但参与度却较低。

阻碍参与公益性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因素

就调查情况来看,78%的学生因为公益性社会实践活动与个人的生活或工作学习相冲突而未能参与到实践活动中来。虽然有学生主观愿望支持,但由于时间因素、经济因素、他人的不理解、缺乏保障等各种原因导致固定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人数较少,无法形成一个固定、高效的社会实践群体。

2.大学生对公益性社会实践的认识。

调查显示,81%的学生认为参与公益性社会实践活动能锻炼自己,并且可以帮助很多需要帮助的人。92%的学生认为公益性社会实践活动对社会有较大的意义,学生通过参与公益性社会实践,不断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在参与的过程中发掘个人潜力,磨练自己,提高个人的能力。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社会,回馈社会,使学生获得成就感。

76.9%的学生认为在开展实践活动前应开设一定的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志愿者的基本信念、从事志愿服务的基本知识、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对服务团体的归属感。在培训中,还需明确志愿者的责任与相关权利。

针对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的趋势,23.2%的学生认为进入迅速发展时期,52.9%的学生认为会较快发展,16.9%学生认为是较慢发展,6.5%的学生认为没有发展。

3.公益性社会实践存在的问题。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人们对志愿者的服务不够了解这一项在所存在的问题中占32%的比重。现在许多大学生身边有志愿者就是免费劳动力的说法,就因为政府、学校、社会对志愿服务的宣传不够到位。因此我们应让大学生认识到参加志愿活动是在散播爱心,尽自己的能力帮助他人,是自己对社会的感恩,对社会的回报,能体现出自己身为天之骄子的基本素质。

而选择对志愿者组织缺乏有效的管理的占据了31%的人数。不可否认,在相对大型的公益性社会实践中,如奥运会志愿服务、世博志愿服务,有较好的规章和机制来规范、人口出生率。而规模相对较小、资金紧缺的公益性社会实践,不仅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更缺少执行机构来应对在社会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从实际情况来看,志愿者来得快去得也快,流动量较大,缺乏有效的管理。从表面看,是志愿者没有时间,实质上其中的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志愿活动没有合理的奖励机制(7.4%)。部分志愿服务中还存在缺少指导和培训、活动安排不合理、浪费时间和资源等问题,很多志愿者像是免费劳动力,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志愿活动当中权益受到侵害时,而且不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等,诸多因素导致志愿者的热情丧失。

4.大学生对公益性社会实践的建议。

经调查发现,许多大学生对公益性社会实践还是有着比较成熟的看法,以下就是我们通过回收问卷总结出来的他们对于社会公益性实践活动的改进意见。

政府和社会上的民间机构组织应当增加宣传,让更多的普通人去参与。政府要加大监督管理,对于各项经费的使用要公正公开,并建立合理的机制保护志愿者的权益。

平时志愿者活动较少,而想参加的人又很多,有些人想参加而一直没有机会,建议能有更多的机构组织公益性社会实践,并提供一定的培训和保障,提高志愿者的积极性。

扩大志愿者的规模和范围,不要局限于大学生,可以让老人和其他社会成员有更大的发挥空间。政府组织长期志愿者机构,并且和很多的民间团体长期合作开展内容更加丰富的志愿者活动,并对民间的团体加以引导和规范,发挥志愿者团体的力量。

二、调研结果的思考

作为公益性社会实践的一部分,“志愿者”这个名词是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人民的生活里的。10年前,青年志愿者行动作为团中央“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一项内容在全国得到推行。志愿行动和志愿者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后产生的需求,因此在各级团组织的大力推动下,在广大志愿者的积极努力下,志愿服务很快产生巨大影响,得到了社会的赞扬和支持。志愿者精神,在人民群众中尤其在青少年一代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有越来越多的有识、有心之士加入到志愿者的行列中来。但是通过这次调研,也对志愿者目前的情况和面临的问题有了一点了解。

1.大学生参与公益性社会实践的问题。

(1)大学生对志愿服务活动普遍怀有参与的热情。调查表明,大学生对志愿服务活动普遍持积极支持的态度,86%的大学生愿意参与到志愿者活动当中,问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原因,绝大多数学生表示是为了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同时多接触社会,借此锻炼自己的能力。

(2)大学生志愿服务缺乏专业性,随意性较大。大学生作为高素质群体,其提供的服务质量比较令人满意。但涉及专业技能方面的需求时,大学生一般很难满足服务需要。某些活动需要具备专业素质才能保证质量,典型的是去各个小学帮助辅导教育孩子。在支教活动中,志愿者们常常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孩子们非常希望能上音乐和美术课,但由于志愿者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才能很难满足他们的要求,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3)大学生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各种权利保障不够到位。团中央鼓励大学生参与到志愿服务工作中,各大高校团委也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大学生从事志愿服务主要是出于自愿,但是在志愿服务中的各项权利保障还应该由相关部门来提供。例如提供安全保障、相关的服务证明、补贴基本费用(如交通费、伙食费)等。

(4)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然而其也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监管机制。对志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志愿者进行相关指导,并对志愿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才能让志愿活动健康发展下去。然而,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许多活动只是形式上进行一些指导和支持,尤其是在活动经费管理方面。

2.大学生对公益性社会实践的认识。

(1)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服务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教育意义,我们要提高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视程度,而不是像现在有些大学生把志愿服务当成丰富校园业余生活的一种普通活动,也不是仅仅为了活动而举办活动。重视不够,自然工作在实际开展起来的时候就会遇到各种困难,往往都是“遇难而退”。在很多情况下,对志愿服务工作重视不够,是因为对其缺少正确的认识。

(2)有人认为公益性社会实践活动只是一种“民间慈善组织活动”,认为这些都是可有可无的。更有甚者,对志愿服务工作存在着某些偏见,也有人习惯用一种“功利”思维模式来判断,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工作是为了赚取政治资本,把志愿服务当成“作秀”。社会需要志愿者的实际工作,更需要一种无私奉献的志愿者精神。看待志愿者,要跳出“功利”的思维模式,社会需要志愿者们的奉献,而志愿者们也需要社会的支持与保障。

(3)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不能为了志愿而志愿,为了活动而活动,要避免形式主义。从志愿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解决实际问题,注重工作实效。社会发展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这些现实的问题就可以是志愿工作的内容。如贫困地区教育、白血病患者救助、农民工子女上学等,这些也应该是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内容。通过志愿服务工作,为社会尽一份自己应尽的责任,在活动中体会爱和感恩。大学生更要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来正确了解社会,从而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时代使命感。

3.对公益性社会实践的建议。

(1)加大宣传,举办演讲、报告,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爱人、爱社会、爱生命――无条件地接纳以及尊重、平等地对待任何人,并且认识自己,人性地对待自己。扩大志愿者的规模和范围,不要局限于大学生,可以让老人和其他社会成员有更大的发挥空间。不因志愿者的身份、地位、性别、种族而加以区分,让人人都能体会到帮助他人的快乐,让社会充满和谐的爱。引导学生利用专业知识进一步做好公益性活动,通过奉献爱心、帮助弱势群体和增强社会对大学生的认同感更好地体现自我价值,让更多学生加入到实践队伍中来。

(2)建立相应的机构。期待更多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公益性社会实践,组织小的志愿者团队定期进行志愿者活动,并且在交通和餐饮上能给志愿者提供一定的保障。在志愿者进行较为复杂的活动时应对志愿者进行一定的培训,加强技能培训,在培训后上岗。如在服务类的志愿活动中,最能体现志愿者的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及服务成效。所以在此类活动中应该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比如青少年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的志愿服务需要加强。

(3)政府加大监管和投入,提供资金和制度保障,建立奖励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合理使用并公开各项活动经费,让我们了解志愿者的活动,志愿者的报名机制公开公正,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志愿者的权利,规范志愿者的行为,审查进行志愿者活动的组织的合法性,并且给予志愿者一定的补助,如伙食补贴和车贴。在补助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让志愿者更加富有热情,也能适度提高大家参加志愿者活动的积极性。

公益调查报告篇(3)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是七类人员,即:“4050”就业困难对象;夫妻双下岗或失业;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身体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城市居民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构成情况

年—年期间,为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委办〔〕1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府发〔〕151号)的规定,我市累计开发公益性岗位为10270个(其中灾后公益性岗位7613人),主要有城市绿化、环境清洁、治安保卫等。目前,截止年底的现有公益性岗位共有1630个(按政策灾后公益性岗位761人年底已全部退出,年1月实有公益性岗位869人)。其中:

1.政府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形成的服务性岗位。全市16个镇(街道)共开发城市绿化、环境清洁、治安保卫、卫生监督、义交员、市场协管等公益性岗位共720个。

2.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的后勤保障岗位,开发了门卫、保洁、保绿、和学校食宿管理、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149个。

3.全市16个镇(街道)劳动监察协理员开发岗位32个。

4.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71号)的文件精神,对围绕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持《援助优惠证》人员就业,从年5月起,在相应期限给予补贴。灾后全市围绕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发了防疫消毒员、板房治安员、板房小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7613个,帮助了大量的就业困难对象和遇难伤残学生家长实现再就业,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灾后重建工作的开始到结束,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震重灾区群众就业的意见》(委办〔〕24号)文件精神,持《援助优惠证》的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在重灾区延长到年底,灾后持《援助优惠证》在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也由、年的7613人减至年的761人并至年底全部退出。

(三)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和享受期限。

1.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城镇失业就业困难对象,分别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按照市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80元。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依据企业职工当年度现行缴费最低标准,补贴应由单位缴纳部分(比例为20%),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年为每人每月496.34元,属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灾后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持《援助优惠证》人员,由于绝大部分灾区人员属农业户口,本人不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按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工伤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四)我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工作流程

1.申报登记。符合条件的“4050”等就业困难对象向所在街道、镇和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认定表》,附上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建立台帐、核查上报。街道、镇和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站)的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员的家庭状况、技能情况和就业要求,建立台帐。核查合格后,将申请登记情况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申报。

3.核定岗位、公开招聘。就业部门对有关公益性岗位进行调查摸底,制定相应的安置计划。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市就业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每季度举办一次专项招聘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登记。后由各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就业困难对象签定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一年一签,并向市就业服务科提报有关材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岗前公示。被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上岗前,由街道、镇或社区在户口所在辖区公示栏进行公示,时间5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上岗。

5.岗前培训。被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上岗前,劳动保障机构对其进行一次上岗前的培训,时间1天,内容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岗位基本知识等,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观念,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管理模式

主要是采取就业部门集中管理和逐级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面对社会进行公开招聘,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分别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础台账和人事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二、我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易进难出”。由于部分困难群体技能单一、年龄偏大、家庭困难等方面的原因,三年期满后又未达政策规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难以做通退出公益性岗位的工作。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偏低。由于现在生活水平较高,各用人单位又给不出工资性补贴,扣除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实际收入只能简单维持基本生活,造成部分工作人员情绪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受挫。

(三)由于多种原因,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较少。

三、建议和对策

(一)对公益性岗位三年期满,又未达政策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对象能否政策性的规定延长享受一定期限。

公益调查报告篇(4)

我县新农村建设是从2005年开始的,借助扶贫开发整村

推进,重点实施了2镇8个村、16公里的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受到了国家和省市扶贫办的好评,也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自觉地进入了新农村建设轨道。

2008年在新农村建设重点实施8815工程,即建设新农村示范村8个,建设整村推进村8个,建设通畅公路村15个,硬化通村公路18条。

二、新农村建设的典型做法

1、整合资金,科学调配使用。为了集中财力干大事,

我们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则,集中投放的原则,把试点村镇建设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林业生态效益示范资金、畜牧繁育改良资金、水利农田基础建设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土地整理资金、农机大型机械更新补助资金等与新农村建设相互关联的项目资金由政府统一整合,捆绑起来向新农村建设重点村倾斜,在项目实施过程合理搭配,定向投放,足额到位。同时,将文教、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的校舍维修、文化阵地、农村医疗、有线电视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一并向新农村建设重点村倾斜,把新农村建设拼盘做大做实。

3、落实责任,实施目标管理。为确保新农村建设等重点工作落到实处,我们探索实行了重点工作目标责任承诺管理制度。县委、县政府党政副职、各乡(镇)及县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责任在电视上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县委成立目标承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目标承诺管理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事督查考核工作,对各乡(镇)、各部门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按照每月自报、季度公示、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四个阶段进行,并严格兑现奖惩。

4、积极引导,发挥主体作用。一是尊重农民的决策参与权。凡涉及筹资筹劳的事宜,都要求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理事会,由村民自行决定。二是引导农民参与建设。结合村民一事一议,动员受益群众积极参与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祥顺镇大林子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和广播宣传动员,只用2天的时间便筹集资金10多万元,完成了村级资金筹措任务。三是调动农民在工程建设上自觉地充当监督员,在村屯管理上主动当好维护员,较好防止了重建轻管的倾向。

5、自加压力,力求增量扩面。新农村建设面广量大,是需要硬性投入的工程。**虽然是省级贫困县,财力十分薄弱,基础相对落后,工作压力相对很大,但是我们不等不靠,不依赖省市,不搞中看不实用花架盆景式的建设,而是把新农村建设做为一项历史责任,抱定小县要有大作为的决心,自我加压,加大投入,不断扩大新农村建设覆盖面。

三、存在的问题

1、环境卫生很难保持长期清洁。一是道路的清扫难。二是垃圾出村难。三是监督管护难。

四、建议和对策

1、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是道路清扫实行门前三包,农户负责冬季清雪、日常卫生保洁;二是以居住街道为单位,选出街长负责监督;三是教育农民尽量做到柴草出村;四是农户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及时清理出村,村外设置垃圾填埋处理厂,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公益调查报告篇(5)

调研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许国彬教授

调研方法:利用校友资源、个人人脉资源形成层层扩散的人脉网,集中完成问卷;在人流集中区设点摆摊(如超市门口、公园、休闲娱乐场所)并随机拦访;通过有关部门(如学校、医院、政府,当地公益组织等机构)集中发放问卷;利用邮件发放问卷;上门进行深入访谈。

时间:2010年12月5日

调研价值:西方社会崇尚个人自由、而我们传统文化更看重“家国一体”和“孝”文化。家庭不仅作为社会细胞而存在,而且在个人生活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家庭成为公益主体可以进一步壮大现代公益事业社会参与力量,促进全民公益事业的发展。

2.报告之人才:公益人的脸面

报告名称: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

调研机构:腾讯公益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刘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和零点研究咨询集团

调研方法:调查团队搜集了5000多个各类NGO的联系方式,打了4200多个电话,最终拿到451个NGO的成功样本,涵盖:草根NGO、社团、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国际基金会、国际NGO。

时间:2010年12月17日

调研价值:公益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一道难题。该报告将为我国公益人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提供基础信息,为公益人才培养项目的设计和实施提供扎实的基础,对推动中国公益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战略指导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

3.报告之信息披露:透明赢得捐赠人

报告名称: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全国慈善信息披露现状抽样调查

调研机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

调研方法:报告采取的是定量分析法,数据来源包括中心监测数据、抽样调查数据。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以网络监测为主,向慈善组织直接问卷调查和向公众随机调查相结合为辅的方法,随机选取了99家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并通过网络对988名公众进行在线调查。

时间:2010年12月2日

调研价值:慈善信息透明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大量有关救灾的慈善信息披露,甚至成为重大政治问题。慈善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这就要求其必须赢得公众的信任,如果信任缺失,公益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慈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会促进整个慈善行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行业透明度、公信力的增强。

4.报告之渠道:网络成就未来慈善

报告名称:“全民公益”时代网民公益捐助的态度与行为研究

调研机构: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师增志教授

调研方法:报告采取互联网公益平台分析、公益事件中网民热门评论的文本分析、网络调查问卷发放及半结构的访谈办法进行调研。

时间:2010年12月5日

调研价值:网络的公益,远非传统意义上的单向的公益行为。你说我听的时代已经过去,每个网络的个体都可以成为网络时代的主体。互联网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也为全民公益时代的到来提供了可能。

5.报告之理念:战略CSR

报告名称:全球战略CSR案例报告――第四代企业的价值驱动力

调研机构:灵思传播机构

调研方法:通过组织部分全球500强企业CRO(企业社会责任首席执行官)座谈、学术机构重点案例分析以及互联网的浏览阅读、过滤分析摘要全球主要企业责任网站信息,共汇整近20件企业社会责任调查、60余篇报告,以及超过260项各种企业及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案例。

时间:2010年12月7日

调研价值:战略CSR不是单纯的慈善捐款或公益赞助活动,这一理念的实施将打破公众和企业对传统公益慈善的认识。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社会成本产生的最大来源,因此鼓励和帮助更多企业导入CSR 管理,可以在提升企业机构运营优势的同时解决更多社会问题。

6.报告之方式:公益旅游

报告名称:公益旅游调查研究报告

调研机构:中国旅游报、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

公益调查报告篇(6)

[3] 王文岚.社会科课程中的公民教育研究.兰州:西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4.

公益调查报告篇(7)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1-0070-06

〔收稿日期〕 2013-11-08

〔作者简介〕 张深远(1968-),男,河南周口人,上海师范大学纪委办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上海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研究中心秘书,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反腐倡廉。

张惠康(1963-), 男,上海人,上海师范大学纪委副书记、副研究员, 上海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效如何决定这一制度成功与否,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效源于其文化依托。尽管中美两国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差异较大,但其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化依托值得我们思考。深入考察美国财产申报制度,发现其文化依托是: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制度实施以心理认同为支撑,制度升华以行为习惯养成为标志。

一、 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

美国出台财产申报制度,是对腐败现象陡增的回应,其先导为道德观念自觉。

二战以后,尤其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腐败现象持续增多。从国际局势来看,随着法西斯集团崩溃即共同敌人消失,世界分裂为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增大军事和外交投入成为对抗对峙的客观需求。然而,无论是军备竞赛、军事对抗等冷战,还是朝鲜战争、越南战争等热战,以及马歇尔计划、第四点计划等巨额对外援助,均在开辟新的权力源泉和新的利益来源的同时,开拓着权力异化空间和私利谋取视阈。从美国国内来看,罗斯福新政开启国家干预经济的新模式,也打开了腐败多发的潘多拉盒子。直到20世纪70年代,新政采用的凯恩斯主义一直风行。随着经济从自由放任转向国家全面干预,政府的职能、规模、收支持续增加,权力寻租机会越来越多。此外,二战后兴起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也提高了腐败的科技含量。正是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科技等领域的腐蚀因素持续汇集发酵,导致腐败现象大幅度增加,诸多高官丑闻和腐败大案觞滥天下。诸如,参议院高级助手贝克受贿丑闻、众议员迪格斯回扣丑闻、总统助理艾德马斯受贿丑闻、副总统阿格纽受贿丑闻、水门事件、韩国门事件等。从60年代末到1974年,盗窃案增长12%,白领犯罪却增长313%。〔1 〕 (P91 )公众对联邦政府的信心从1966年的42%降到1976年的9%。〔2 〕 (P75 )

腐败现象持续增多,引发道德观念自觉。一是民众的廉政观念觉醒。逃离欧洲政治迫害和宗教压迫的北美殖民者虽然担忧收买型腐败,却更害怕导致体制型腐败,所以对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马基雅维利、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防治腐败思想情有独钟。开国以后,政府始终对体制型腐败保持警觉,将其治理“看作国家的首要政治问题”。直到19世纪90年代,美国建成了世界上最大工业国、最大一体化市场,对专制和奴役的担忧才逐渐消退,反腐重心随之转向收买型腐败治理。〔3 〕 (P39 )无论重心如何转移,腐败治理总是呈现三位一体特色,即以民主化运动为动力之源、以政治改革为必由之路、以立法建制为根本之举。诸如,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反对经济腐败运动,推动各州宪法改革和系列反腐法规出台;50年代开始的文官改革运动,推动“建立文官制”的《彭德尔顿法》颁布;80年代开始的人民党运动、进步主义运动及20世纪初的丑闻报道运动,推动“扩大公民参与和直接选举”的联邦宪法改革和系列反腐法律颁布。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由于“腐败对宪法秩序和民主社会的价值构成了一种威胁”, 〔4 〕 (P3 )在民权运动、黑人运动、新左派运动、学生造反运动、反传统的文化运动中,夹杂一种强烈要求政治公开化、透明化的政治民主化运动,出台官员财产申报等阳光法案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是学界的治腐理论反思。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对腐败问题的解释主要来自于泛泛而谈的道德论,即腐败是个人道德缺陷和价值观念冲突所带来的道德堕落所致 〔5 〕 (P18 );学界既没有明确给出腐败定义,也没有深入分析腐败机理,甚至一度沸沸扬扬地谈论腐败正效应。随着二战后腐败现象持续增多,诸多学科纷纷驻足反思,不少学者严肃研究腐败问题。到了六七十年代,形成了有关腐败概念、危害、成因、治理的系列成果。在腐败概念上,以公职为中心的定义强调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范围界定,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强调政府调节与市场配置边界清晰,以公益为中心的定义强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泾渭分明,三者均将腐败缘由指向权利边界模糊、权力运行封闭;在腐败危害上,随着现代化和经济发展的腐败理论提出,腐败正效应理论在美国失去了堂而皇之的借口,腐败危害共识形成,即腐败造成资源浪费、资本外流、投资扭曲,导致管理低效、政治不稳、政府合法性丧失;在腐败成因及其治理上,涌现出政府形式缺陷论、阶层结构虚弱论、需求未满足论、政党活动论、选举拉拢论、立法过多论、分权过度论、伦理堕落论、人口异质论等,腐败治理随之聚焦于改革体制、完善法规、健全制度。与此同时,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提出了一系列新理论。委托理论提出,腐败是人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滥用委托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其治理的关键是政务透明;寻租理论指出,腐败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租金的利己行为,其治理措施是行政管制减少和权力运行透明;制度经济学理论将腐败归因于制度和信息的不完备,其治理方案是建章立制和信息公开;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腐败是治理不善的表现,善治是治理优化的方向,其核心要素是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 〔6 〕 (P4-11 );玻璃缸理论认为,官员应把自己看似生活在玻璃缸中的金鱼一样,公开、透明、可见;公共财产理论认为,官员应把自己看作公共财产,个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无须保密;阳光理论认为,腐败缘于政府关起门来、放下窗帘的暗室运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7 〕 (P361 )。这些理论思潮风起云涌、交相辉映,为财产申报等阳光法案出台提供了理论支撑。

三是官方的道德规范反省。面对腐败现象持续增多,难辞其咎的官方躬身自省,尤其反省政府道德规范。逃离欧洲专制统治和宗教迫害的清教徒认为,公共职位应该由具有财富、地位、更高道德和管理素质的绅士阶级担任,乡绅阶级也应该以贡献公共服务来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从北美殖民地时期到分赃制实施的两百多年间,公众大都据此观念从乡绅上层挑选公职人员,加之政府职能简单,所以腐败程度不高。但是,随着政府职能拓展和权力增添,乡绅官员追求私利现象不断增加。安德鲁·杰克逊以反腐为竞选主题成功当选总统(1828年)后,顺势推行分赃制改革,即大选获胜的政党可以挑选任何有智力的人担任公职。分赃制以政治忠诚取代血统纯正成为担任公职的首要资格,扩大了政治参与,但也敞开腐蚀政府道德之门。从此,美国进入长达半个多世纪的严重腐败时期。19世纪后半叶,“利益冲突”概念建立起来,政府围绕防止利益冲突相继在1853年、1864年、1872年出台法规,但并未扭转腐败滋蔓局面。直到旨在建立文官制的《彭德尔顿法》(1883年)出台,并在各级政府逐渐推行,才度过腐败高发期。文官制实行考试竞争、择优录用,以德才功绩取代政治忠诚成为担任公职的首要资格,保障了“最优秀人员”为政府服务。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进步主义运动、人民党运动、丑闻报道运动等社会运动推动城市改革和地方改革,以及《提尔曼法案》(禁止公司向公职候选人捐款,1907年)、《竞选经费公开法》(1910年)、《联邦反腐败行为法》(1925年)等法规出台,腐败渐渐稳定在较低程度。随后的罗斯福新政尤其关注政府道德,以行政令禁止联邦雇员“为了投机目的”购买或出售“公司股票、债券或商品”,要求为政府服务的所有人员公开其所有的证券财产,使得腐败持续低度。正是随着担任公职资格由血统纯正向政治忠诚、德才功绩转变,公共职位由早期的乡绅垄断向分赃制的政党垄断、文官制的优者垄断演变,逐渐形成了腐败治理的传统和习惯,即修订完善以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的公职人员道德标准,建立健全与此相关的法规制度。二战后腐败现象持续增多,政府道德日益聚焦于利益冲突,道德标准规范化、法制化问题愈加突出,亟待解决。于是,1951年参议院提出《对改善联邦政府道德标准的建议,包括建立道德委员会》,杜鲁门督促国会制定揭发总统任命官员可疑财产的法律;1957年众议院通过《政府工作人员十项道德规范》,涉及政治家的财产公开问题;1961年肯尼迪签发10939号行政令,颁布《行政官员道德纲要》;1965年约翰逊签发11222行政令,要求总统提名的官员秘密申报财产 〔8 〕。尽管政府不断完善道德标准,由于缺乏法律权威,一些高官仍然有恃无恐。70年代相继发生两大丑闻,1972年的水门事件涉及最高官员总统,1976年的韩国门事件涉及115位国会议员。两大丑闻危及美国民主制度,触动担忧专制这根敏感神经,激起极大民愤,国会最终于1978年通过确立财产申报制度和统一官员道德标准的《政府道德法》(1989年修订)。该法是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的典范,这一时期颁布的阳光法案和反腐法律颇多,诸如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0年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联邦选举法》、1974年的《隐私权法》和《联邦选举法修正案》、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7年的《对外贿赂行为法》、1978年的《监察长法》。

二、 制度实施以心理认同为支撑

美国实施财产申报制度,以心理认同为支撑。即以教育培训让公职人员认知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权益保护和精细服务让公职人员体会制度执行的人性化,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中,取得心理认可、态度赞同,水到渠成地落实制度。

(一)以教育培训力争心理认同。联邦政府道德署每年针对需要申报财产的官员和雇员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对1200名最高级官员主要进行一对一的面对面培训,不仅诠释制度规定及其操作规程,而且阐明制度在提高政府公信力、防止利益冲突、佐证官员清白方面的作用,特别强调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即遵循四项辩证原则。一是有限申报,即要求一定职级的公职人员定期申报一定价值之上的家庭财产,绝非让公职人员完全透明,以免其产生排斥心理。《政府道德法》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及其候选人、议员及其候选人、司法官员、总统提名的官员,GS-16①级薪俸以上及与此相当的官员和雇员,0-7级薪俸以上军职人员,以及道德署署长确定的属于同一等级的任何其他职位的官员和雇员(任职满60日),均要于每年5月15日之前(或者候选人确认30日内、新任官员和职员任职30日内,官员提名送达参议院后5日内,离任后的13日内),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非独立生活子女前一年度由分红、租金、利息以及投资收益组成的超过100美元的任何收入(政府给予的工薪除外),包括累计100美元以上的酬金、礼物,累计价值250美元(亲属给予的例外)以上的交通、住宿、食品、娱乐和补偿,1000美元以上的经营收益和个人居所以外的不动产和股票、公债、期货及其他形式证券的交易情况,5000美元以上的所有存款,10000美元以上的贷款、担保等债务,并注明其来源、种类、数额、价值、日期等。二是独立审核,即独立、权威、专业的机构审查核实申报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审查过程不受任何干涉,公正地维护公职人员的正当权益,使其从心理上支持这项工作。法律规定,审查行政部门申报报告的政府道德署署长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向总统和国会负责,不征得国会同意,总统无权免其职务,法律还明确要求每一行政机关尽其所能地为署长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人员、设施以及信息和记录;参众两院指定的委员会分别审查各自部门的申报报告,并向参众两院负责;联邦法院司法会议设立的司法道德委员会审查司法部门的申报报告,并向司法会议负责。审核期限为60日,审核内容包括申报时限是否及时、财产登记是否完整、财产变化是否正常、收支状况是否异常、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前后资料是否矛盾等,审核方式有评议、调查、质询、提交说明材料等,审核报告包括财产登记状况、审查概况、审查结果和防止利益冲突建议等。三是相对公开,即限定公开人员、公开内容、公开条件,尽量维护公职人员的隐私,使其对此项工作持正确态度。法律要求联邦政府400多万公职人员中的35万多人申报财产。其中,1200名行政部门最高级官员、100名国会参议员、435名国会众议员、840名联邦法院法官等位于权力中心及其附近的2.8万官员和雇员公开申报,总统和联邦司法委员会指定的32.5万官员和雇员秘密申报(主要是特定领域涉及独立决策过程的中级官员和雇员,其职责通常较为敏感,涉及合同、采购、发放许可、监管或者审计非联邦实体等)。〔9 〕公开申报的报告可以查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信息除外),但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商业目的、确定个人信用级别、任何目的的索要金钱,违者课以5000美元以下罚款。公开期限为六年,到期销毁,正在调查使用的报告除外。四是绝对问责,即任何人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受惩罚,一视同仁,包括总统、议长在内的高官也不例外,使公职人员心理均衡,最大程度上接受此项工作。法律规定,对迟报、瞒报、漏报、伪报、拒报、拒绝质询、拒绝调查、拒绝提交说明材料,以及有关利益冲突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开除公职、没收财产、罚金、判刑等惩罚。〔10 〕 (P558-613 )四项辩证原则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公众知情权与官员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体现公正,合乎情理,为公职人员所认同。

(二)以人性化执行制度赢得心理认同。这不但体现在道德官以提供体贴入微的精细服务和量身定制的防止利益冲突建议,帮助候选人争取职位,帮助在职者维护权益,还体现在政府提高公职人员道德标准时,施以利益诱导。其一,帮助候选人争取职位。法律规定,总统、副总统、议员等民选职位候选人应在正式确定之后30日内提交财产报告,接受候任部门的道德官审查,将审查结论提供给选举委员会审查时参考;需要征得参议院意见的职位人选,有关人员应在总统向参议院送达提名之后5日内提交财产报告,接受候任部门的道德官审查,审查结论提供给参议院有关委员会审查时参考。候任部门的道德官在审查这些财产报告时,如果发现候选人的财产状况与其候任职位存在利益冲突,立即通知候选人,并在卖掉资产、匿名信托、申请豁免等法定出路中为其量身定制处理建议,待其修改完善后,再给出审核结论。其二,帮助在职者维护权益。各部门的道德官均建立咨询意见服务制度,并定期向本部门的财产申报人员公布一份记载所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清单。在每年一度的财产申报报告审查中,道德官对照报告人应适用的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尤其注意报告人所在单位的特殊要求。如果认为报告应当补充信息,则告知报告人应该补充的信息及提交期限;如果认为报告不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则要求报告人给予合理的书面或口头答复,并在考虑该答复后得出意见;如果意见是报告人不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诸如发现潜在的或实际的利益冲突等情况,则将该意见告知报告人,并在提供口头咨询机会后,再考虑是否存在适当的、保证报告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措施;如果结论是尚有实施措施,则将措施及实施期限告知报告人。措施共有五类,可以酌情采用。一是设立匿名信托,即通过道德署信托有关财产,有关财产所有者与被信托人互不知道对方。二是放弃财产,即将有关财产转让或卖掉。三是偿还财产,即剥夺利益所得或要求进行赔偿。四是申请美国法律第208条第(b)款规定的豁免,即报请有关部门评估通过,并经主管长官批准,免除相关责任。五是自愿申请调职、重新任命、限制其职权或者辞职。限制职权的常用措施是回避,即有关财产所有者以书面形式保证,不参与有关自己财产利益的工作事项。〔11 〕 (P528-591 )其三,在利益诱导中提高道德标准。《道德改革法》于1989年取代《政府道德法》,在严格联邦政府道德标准的同时,也向官员和雇员提供利益。诸如,该法将众议员年薪30%、参议员年薪40%的额外收入许可均降至年薪15%(与行政人员一致),更严格地限制议员接受礼物和前国会议员与雇员的游说,同时以提薪回报议员;该法还把关于利益冲突的新规定加到税法中,免除联邦政府行政人员为避免利益冲突而出售财产所得金额的税款。2006年,高盛集团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保尔森被提名为财政部长后,为避免利益冲突抛售高盛股票,所得6亿美元现金依法全额免税 〔12 〕。这些措施保护权益、体贴入微,赢得公职人员的心理认可、态度赞同。

三、 制度升华以行为习惯养成为标志

财产申报制度的升华,以行为习惯养成为标志,即制度升华为文化。财产申报制度升华为行为文化,既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人性化,也取决于制度固有的内在强制与外在约束,诸如财产报告审核、背景调查、社会监督等。

(一)财产报告审核。审核不仅以提供精细服务和防止利益冲突建议来保护合法权益,而且以制度固有的强制和刚性来惩罚违规行为,即由道德官、监察长、司法部、独立检察官乃至总统和国会调查处理。具体而言,道德官审查财产报告时,如果发现任何未提交报告、作虚假报告、或者不报告的情况,告知所在部门的行政首长,由其依据法律或者规章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将案件移交所在部委的监察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调查处理。监察长在案件调查中,如果发现违纪行为,将案件报告所在部委的行政首长,由其给予纪律处分;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将案件移送司法部调查,由法院予以判决;如果发现重大案件,及时报告总统和国会。司法部在调查案件时,如果发现总统、副总统、正副部长等行政高级官员涉嫌违法的确凿证据,总检察长(相当于司法部长,隶属行政)可以向华盛顿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任命独立检察官的要求,上诉法院首法官挑选3名法官组成特别小组提名一名独立检察官,并界定其调查范围;独立检察官具有完全的、独立的行使司法部、总检察长以及司法部其他官员或职员所有的调查和检察职能的权力,向国会汇报调查情况并可以提出犯罪指控,其免职必须向上诉法院、参众两院的司法委员会提交合理的说明报告。总统在得到重大案件的报告后,如果发现有政府高级官员涉嫌违法且证据可靠,可以宣布成立一个独立的专门委员会调查处理。国会在得到重大案件的报告后,如果发现有政府高级官员涉嫌违法且证据可靠,可以启动调查弹劾程序,由国会的各种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参众两院的联合委员会负责调查,调查听证会是最常用的调查形式。〔13 〕如果案件提讼,法院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可判处最高25万美元罚款和5年监禁;对违反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参与有关自己经济利益工作事项的公职人员,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罚款和2年以下监禁。〔14 〕 (P145 )

(二)背景调查。如果说财产报告审核是明察,那么背景调查可谓是暗访。背景调查旨在防止官员腐败和维护国家安全,调查主体为联邦调查局派驻白宫的检察官小组,调查对象为白宫的候任官员和雇员(文职人员每五年调查一次),调查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等,调查跨度包括雇员过去15年和官员成年以后的所有经济和生活经历,整个调查的广度、深度比一般的财产申报报告审查更为严厉。官员背景调查,先由总统提名的高级官员候选人填写《重要职位的安全调查表》、《个人情况调查许可表》、《财产情况调查许可表》,再由检察官小组实施调查,该小组可以动用上百名特工在全美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调查。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官员的品格,调查官员是否具有诚实正直、责任担当、积极态度、敬业品德、得体举止等美德与品行,是否存在虚伪、懒散、不诚实、不讲信用、犯罪经历等不良品质与劣迹,个人信用记录是必查项目。二是官员的交往,主要从其职业、个人生活的要求上,从其交往的人身上,判断一个官员的好坏。三是官员的名声,主要从官员的邻居、朋友、老师、同学、同事、经济合伙人等熟人的反映上,判断其有无问题。四是官员的忠诚,调查其对国家、国旗、宪法是否忠诚。此外,还要调查官员的任职能力、优缺点、危险性等。尽管一些调查内容看似与财产状况并无关系,其实大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些联系中的任何蛛丝马迹嫌疑,都可能导致财产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败露无遗。

(三)社会监督。法律规定,财产报告递交之后的15日内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常见形式是举报,举报有直接与间接之分。直接举报指向嫌疑人所在单位的道德官、监察长、行政首长或者联邦调查局、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检举揭发;间接举报指向新闻媒体透露信息,借助媒体动员公众舆论,督促政府部门依法查处。公众举报高级官员,往往借道新闻媒体。在美国,新闻媒体独立报道、自由传播,是一支制约政府、监督官员的重要力量,被公认为堪与立法、行政、司法并列的第四权力。该权力有三大支撑,一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宪法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予以明确,法律还规定不得强迫媒体提供信息来源。二是政府部门支持媒体监督。具有调查职能的部门,包括道德署、监察长办公室、司法部刑事局公共诚实处、联邦调查局、联邦检察官和独立检察官等,往往在媒体报道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调查;法院收到指控媒体人诽谤的,通常会在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框架下审理,很少判决指控成立。三是公众与精英都对媒体抱有信任和信心,均认为媒体维护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早在1787年就明确表示:“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15 〕 (P91 )媒体报道也有内在动力,即腐败事件颇能吸引眼球,从线索披露到调查、审理判决的全程报道,往往持续数月乃至数年,由此媒体可以扩大影响、增加销量甚至脱颖而出。官员财产公示本身就是舆论热点,媒体一旦捕捉到有关腐败的蛛丝马迹,诸如一个匿名电话、一名知情者的信息披露、一则消息的可疑之处,就穷追不舍,直到水落石出。由此落马的高官屡见不鲜,近几年的典型是萨默斯。媒体从2009年公开的财产申报表中发现,白宫首席经济顾问、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萨默斯在2008年从所兼职的一家对冲基金公司获得520万美元酬金,从联邦政府所救助的华尔街金融机构等处领取270万美元演讲费,其中高盛和美林的支付尤其惹眼。于是,媒体穷追不舍地大肆报道,被奥巴马总统誉为“领导我们走出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经济危机”的萨默斯被迫辞职。〔16 〕为了保护和鼓励举报,国会于1978年修订《文官改革法》,加入举报人保护条款;于1986年修订《民事欺诈给付请求法》,完善罚款分享制度;于1989年通过《举报人保护法》、于2012年又通过《加强检举人保护法案》。

由于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以心理态度认同为支撑,奠定了深刻的思想基础;以监督惩罚强制为举措,奠定了深厚的道德基础,财产申报从被迫逐渐走向自觉、自愿,成为公职人员的行为习惯。这一行为习惯不仅标志着财产申报制度升华成了文化,也意味着腐败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两组数据表明,《政府道德法》颁布以来,腐败逐渐稳定在较低程度。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在1985年~2004年的20年间,每年的腐败案件数量大体持平,年均指控腐败犯罪1180人、被判有罪1020人(20年累计9014人等待判决)。其中,公职人员年均受到指控897人、被判有罪778人(20年累计6865人等待判决),私职人员年均受到指控283人、被判有罪246人(20年累计2149人尚未判决)。〔17 〕 (P324 ) 透明国际自1995年公布清廉指数(外国公民对一国腐败的印象)以来的数据显示,美国的历年分值在7.1~7.79之间(10分为满分、最廉洁),属于轻微腐败国家(5.0~8.0之间为轻微腐败),接近比较廉洁国家(8.0~10.0之间为比较廉洁),历年的全球排名在14~24之间(排名越靠前越廉洁)。

财产申报制度被誉为“阳光法案”、“终端反腐”、“反腐利器”,已在13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新加坡首任总理李光耀一语中的:“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只能是镜中月,水中花。” 〔18 〕当今中国,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官员的涉案金额屡创新高,加之网上相继曝光“表哥、表叔、房妹、房姐、房媳、房爹、房祖宗”,出台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中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差异很大,中国积极稳妥地悬起财产申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仍应着力思考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化依托: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在民众的廉政观念觉醒、学界的治腐理论反思、官方的道德规范反省中,形成思想共识、观念一致,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制度实施以心理态度认同为支撑,在教育培训中认知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在权益保护和精细服务中感受制度执行的人性化,赢得心理认可、态度赞同,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奠定深刻的思想基础;制度升华以行为习惯养成为标志,在监督惩罚中强化自律,记牢行为准则、法律规章,为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奠定深厚的道德基础,从而支撑财产申报走向自觉自愿、成为行为习惯。简而言之,财产申报制度从文化切入,以文化为立足点、出发点、落脚点,根植于、生长于、归宿于文化土壤,有利于充分发挥功能和效用。

注 释:

① GS是General Schedule的缩写,即一般公职人员薪金表。美国文官一般公职人员薪金共分18个职等,前15个职等各有10个薪级,第16职等有9个薪级,第17个职等有5个薪级,第18个职等只有1个薪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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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调查报告篇(8)

1调查的背景、目的及方法

自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至今已20年。正在走向利益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的中国,环境问题已上升为全民性的社会问题。这不仅影响到我国的农业、工业等生产活动的经济效益,生存环境的恶化对每一个公民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对此,我国已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等硬性要求,但最终解决此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全民综合素质的提高。尤其是将环保观念融入每一个公民的价值体系,使自觉地保护环境成为一种习惯。

大众传媒在对环保观念的宣传上扮演了“话语权威”的角色,它影响人们的社会心理趋向和价值取向,尤其对于强化主流意识形态和文化表现有着非常突出的作用。大众传媒通过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媒介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对环保观念的宣传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次调查选取大学生作为调查对象,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处于从家庭和学校过度到社会的年龄段,在不久的将来,他们将投身于社会实践活动当中担当重任,对国家的方方面面产生重大的影响,他们是决定一个国家未来发展方向的砥柱中流。另一方面,大众传媒已经成为大学生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他们是大众传媒的主动受众,报纸、电视,电影、杂志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式无不在各个方面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大学生的环保观念。

对于“大众传媒对大学生环保观念的影响”进行的实证研究,将是我国最重要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中重要的一方面——环保课题,与国家未来发展方向的决策者和实践者大学生联系起来,探求大众传媒对他们环保观念的影响,以期从中发现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切实提供一定的建议。为此,本课题组组织力量于2009年4月-2009年6月在江苏省南京市进行了一次比较详细的“关于大众传媒对大学生环保观念的影响调查”的定量研究。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形式,选取了南京地区的6所高校——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艺术学院、南京工业大学和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共发放问卷900份。收回有效问卷871份,使用SPSS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调查对象为大学一至四年级(一年级占23%,二年级占31%,三年级占24%。四年级占22%)各专业的本科学生,其中文科类(包括经济管理及外语类)占44.4%,理工类占38.1%,艺术类占17.5%;男生448人,占总人数的51.5%;女生423人,占总人数的48.5%。本次调查对象的大学生们来自全国不同的省市自治区,学校包括重点大学、非重点大学以及职业学院,综合性大学、文科类大学、理工类大学以及艺术类大学,学生专业范围广泛,并且他们分布于4个年级,性别比例较均衡,因此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调查对象的媒介接触情况

调查中发现,广播是这几项媒体中使用频率最低的,42.8%的被调查大学生从不使用广播,89.8%的每天使用广播时间少于30min;由于绝大部分高校学生宿舍内并没有配备电视,有26.6%的被调查者在校从不使用电视,报纸杂志和网络成为了他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最主要手段,对报纸杂志的使用时间基本在2h以下;由于网络集合了传统媒体的诸多优势,在大学生中应用极为广泛,有97.6%的被调查者每天使用网络;而手机由于随身携带,并且可随时随地上网,加之手机报等形式的信息平台的开通,更使其颇受欢迎,使用频率也较高。见表1。

2.2大学生接受环保观念宣传的现状

2.2.1接受环保宣传的途径

在对“您通过哪种途径接受到的环保宣传最多”问题的回答时,42.3%的人选择了“学校教育”,40.3%的人选择了“大众传媒”,10.1%的人选择了“家人及朋友”,7.3%的人选择了“其他”。由此,学校教育和大众传媒是大学生接受环保宣传的最主要途径。

2.2.2接受环保宣传最多的媒介

对于“您在哪种媒介上接收到的环保宣传最多”问题。66.7%的被调查者选择了“电视”,15.1%的选择了“公交地铁广告”,7.0%的选择了“报纸杂志”,5.6%的选择了“网络”,2.4%的选择了“书籍”,2.1%的选择了“手机”,1.1%的选择了“广播”。虽然大学生在校电视拥有量不大,但电视仍是大学生接触环保宣传的最主要途径。见图1。

2.3大众传媒对大学生环保观念具体的影响作用

2.3.1大众传媒较其他影响因素而言作用较小

对问题“下列对您形成环保观念起最大影响作用的是哪项”的回答中,41.4%的人选择了“公民自身”,26.0%的人选择了“学校教育”。21.2%的人选择了“大众传媒的宣传”,10.9%的人选择了“国家政策”,0.7%的人选择了“其他”,见图2。

此外,对于大众传媒的影响,有22.7%被调查者表示“有很大影响”。72.0%的认为“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不大”,5.2%的认为“没什么影响”。

而在对问题“在逐渐接受过大众传媒对环保观念的宣传之后,您会”的回答中,36.8%的人回答“做什么事一定要环保”,60.4%的人选择“想起来的时候环保一下”。2.8%的则承认自己仍“想不起来环保”。

2.3.2大众传媒中电视的影响作用最大

在各类媒体对环保宣传作用大小的调查中,电视、网络、报纸名列前三名:78%的被调查者认为电视在环保观念宣传的方面所起的作用最大,34.9%的人认为网络所起的作用排第二,30.2%的人认为报纸作用排第三,而手机作为最灵活的媒体,却有49.1%的人认为手机对环保宣传所起的作用最小,见图3。

2.3.3大众传媒中环保主题的公益广告认可度高

在对“哪种宣传方式最有效”进行调查时,27.5%的人认为“负面批评报道”最有效。18.2的认为“正面宣传典型事件和人物的新闻”最有效,54.3%的认为“正面公益广告”最有效。并且,受众对部分优秀的环保公益广告评价较高。对于“大众传媒中环保公益广告怎样”的问题的回答中,19.1%的认为“现在的公益广告只是单纯地说教,太死板”,41.3%的认为“一般,不好不差”,有39.6%的认为大众传媒中的环保公益广告“都很有创意,令我印象深刻”。

在调查中,被调查者填写了印象最深刻的环保公益广告。“地球上最后一滴水是人类的眼泪”的广告在所有被调查者中的提及次数为12次,“超级玛丽”游戏主题的公益广告“你能过儿关”、南京市公交车移动电视播出的倡导“绿色地球”的公益广告在各大省级卫视播出的,女孩帮助没有将易拉罐投进的男生放进垃圾箱等等都被提及了多次。主题上,24人提及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方面的公益广告,10人提及保护森林资源、少用一次性筷子的公益广告,5人提及垃圾分类回收的公益广告;而在所有被调查者有印象的公益广告中,央视的公益广告被7次提及,而没有任何地方媒体被提及。

但有87.8%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大众传媒中,现有的公益广告很少。

3总结及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总结出部分经验,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定建议:

3.1环保主题的公益广告成就突出,但仍需提升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

环保主题的公益广告是大众传媒宣传环保观念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本次调查显示,它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不少优秀的公益广告已经在大学生受众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些广告在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的同时,对环保的宣传也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央视作为国家的领军媒体,对环保的宣传力度更居于各媒体之首。但不可否认的是,大众传媒中环保主题的公益广告宣传在一些方面仍有待提高。

首先,由于大众传媒对于某些主题的强调和突出,受众对于一些提及率高的环保问题,接受程度和记忆程度很高。但对于现状同样堪忧但媒体宣传力度小的环境问题,则缺乏认知和关注。因而,在今后的环保公益广告制作时。可依据我国当时最严重的环境问题或针对最严重的不文明行为来设计,使其更符合时代特点,以此来增强受众对一些现状严重的环保问题的重视。

其次,今后可以以央视为领军,各级媒体可在保障媒体收支平衡的条件下,制作大量符合当地实际环境状况的高质量公益广告,最终达到公益广告独具创新性、受众乐意接受、宣传效果好的目的。只有通过这样的努力,才能进一步挖掘公益广告的潜力,扩大公益广告的宣传效力,为形成良好的社会价值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2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力度,提升大众传媒的影响力

根据本次调查,在所有宣传环保问题的传播途径中,学校教育的接受程度最高,大众传媒其次。而对于大学生环保观念影响作用最大的,既不是“学校教育”也不是“大众传媒”,而是“公民自身”。对于目前“大众传媒在环保宣传上的努力如何”的调查结果显示,95.1%的认为媒体宣传有所缺乏,媒体作用的发挥仍然很不充分。因此,大众媒介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的宣传,充分挖掘媒体的社会功能,帮助实现倡导环保的社会氛围的营造。

此外,媒体的公信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影响了价值观传播的效果。调查显示。只有9%的被调查者认为媒体值得信赖,而83%的大学生受众对于大众传媒持“有时可信,有时不可信”的态度,另有8%的人认为媒体是虚假不可信的。

若提高媒体信息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需从媒体自身出发。确保信息传播的各环节的真实和高效,树立良好的媒介形象或许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因为在任何事业都强调“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只有强大的公信力才是媒体的“核心竞争力”,也只有以坚实的公信力做后盾,才能产生更大的媒体影响力。

公益调查报告篇(9)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知情权和开放政府的实证法保障制度已经初步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侧重调整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和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其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公民要求政府提供信息时,政府为什么会有“信息”?信息公开中的“信息”是如何形成的?政府保有的信息和政府赖以决策的信息从何而来?这些问题关系到一个新的法律现象—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力和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正是因为政府正确地运用了“信息形成权”才使公民获得了可用、可信和可以交换的信息及其衍生利益,随着公民知情权利的增长以及政府管制和决策对信息收集需要的扩张,对政府信息问题的研究不应该再局限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资讯获得权等传统问题,应转而关注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权限、成本和收益以及当事人的负担等问题。

一、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性基础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police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处方、品和第一类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cash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fees)。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公益调查报告篇(10)

然而,反观目前内陆和我省报业市场竞争的现实,报纸的发行量任由各报自说自话,发行量的水分岂止1万?尽管我国《广告法》也规定:“广告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核查手段及处罚措施与之相配套,这一规定几乎成为一句空语。为了追逐经济效益,一些发行量仅有数千的报纸敢冒称数万,仅有数万的报纸敢冒称几十万;更有甚者,某些报社还明令规定报社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本报的发行量,违者就要受到处罚。这就使得我国报纸的发行量成了一个“黑洞”,深不可测,局外人根本不知深浅。显然,这种状况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它不仅构成了对广告商的商业欺诈,同时也构成了与报业同行的恶性竞争,损害了诚实守信的报业经营者的利益。近年来,一些国外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在进入我国从事广告经营业务时,常常以我国报纸的发行量没有经过核查,不真实、不可靠为由,作为煞价的理由。这种状况如任其进一步发展,最终受损害的将是整个中国报业。这种缺乏规范的不正当竞争,激发了全国各地报业同行之间的数据之争。如《太原晚报》是太原日报社的一张子报,《山西晚报》是山西日报报业集团的一张子报,都属于都市类报性质,2003年《太原晚报》通过央视调查数据称自己的报纸在太原市的阅读率为全省第一;《山西晚报》说其报纸发行量是省内日报类报纸发行量第一;二者对此印制手册,各说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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