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论文完成之际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31 18:56:00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篇(1)

作者简介:汪沅(1966-),女,吉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研究方向:邓小平理论教育。

中图分类号:F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3-0060-03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二重性。商品的二因素由劳动的二重性决定,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即人类无差别的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价值的实质是抽象劳动的凝结。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同义于西方经济学的“效用”)是商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是载体。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不可能成为商品。在此,马克思并未否定使用价值(效用)在交换中的重要作用。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值规律要求,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马克思还认为,以商品价值量为基础的市场价格会受到市场供求相互作用的影响而上下波动。显然,马克思没有否定供给与需求对价格的影响作用。

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商品的价值实体是处于凝结状态的抽象劳动。商品交换表面上是物与物的交换,但背后体现了物的外壳掩盖下的利益关系的交换,而交换必然要求量和质的等同。劳动的天然尺度是劳动时间,而决定商品劳动价值量的劳动时间又必须是社会范围内一定阶段的平均劳动时间,而不是个别劳动时间。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及整个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础。马克思正是从劳动价值论这一基础出发,区分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从而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而这是一切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不愿承认和企图回避、否认的。因为一旦承认了劳动价值论,就必须承认马克思经济学的整个体系。

二、西方经济效用价值论基本观点

边际效用价值论是在19世纪70年代吸收早期效用价值论和边际思想的基础上,由英国的杰文斯、奥地利的万格尔和法国的瓦尔拉提出的,后由奥地利的庞巴维克和维塞尔加以发展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价值理论之一。他们以商品的稀缺性以及人的欲望及其满足为出发点,以效用为中心,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其边际效用。

边际效用价值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庞巴维克。边际效用价值论是边际效用学派理论的核心和基础。边际效用价值论者认为,商品价值由该商品的边际效用决定。效用是指物品能满足人们欲望的能力。边际效用则是指每增加购买一单位的某种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总效用的变化量。边际效用论者认为商品的价值并非实体,也不是商品的内在客观属性。价值无非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之间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与评价”。他们认为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是形成价值的一个必要的而非充分的条件,价值的形成还要以物品的稀缺性为前提。稀缺性与效用相结合才是价值形式的充分必要条件。在此,稀缺性是指物品供给的有限性。

效用论者认为,物品只有对满足人的欲望来说是稀少的时候,才可能成为人们福利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从而引起人的评价,表现为价值,而衡量价值量的尺度就是“边际效用”。效用论者认为人对物品的欲望会随其不断被满足而递减。如果供给无限,则欲望可能减至零甚至产生负效用,即达到饱和甚至厌恶的状态。它的价值会随供给增加随之减少甚至消失。

边际效用论者还提出了以主观价值论为基础的市场价格论,称为“客观价值论”,并将之与供求均衡论结合起来,认为市场价格是在竞争条件下买卖双方对物品的主观评价彼此均衡的结果。边际效用价值论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价值论,它割裂了商品的价值与劳动过程之间的联系,将价值这一客观历史范畴说成是一种自然永恒的心理范畴,妄图以主观评价做为衡量价值的尺度。他们声称劳动无法衡量,却不知主观评价更无法衡量。显然,他们歪曲了市场价格理论和商品流通规律,从而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深渊。

三、两种价值论的比较与分析

(一)对价值的衡量标准不同

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含义:一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在此,“社会”是指在生产同种商品的生产者的范围内的社会。“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某一时间、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生产者具有的生产条件。二是“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社会总劳动的分配上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前者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后者实现商品的价值量。价值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得以展现。

在价值衡量标准问题上,边际效用价值论者认为,边际效用是价值的尺度,产品价值的高低决定于边际效用的大小。比如,门格尔认为,一件商品可以对一个人有较大的价值,也可以对另一个人有较小的价值,或者对第三者没有价值,这完全取决于这3个人的偏好差异和每个人所得到的收入总量。与此相近,杰文斯以“最后效用程度”作为价值的衡量标准。他认为价值的大小取决于“最后效用程度”的多少。瓦尔拉斯以“稀少性”即最后一单位商品的满足欲望的强度来衡量价值。庞巴维克提出,决定物品价值的不是它的最大效用,也不是它的平均效用,而是它的最小效用,即物品的价值是“由它的边际效用数量来决定的”。而边际效用量“是由需要及其供应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实际上,边际效用价值论以所谓的边际效用作为价值衡量的标准,无论是边际效用技术论,还是边际效用序数论,都不能表现为具体的、可以衡量的数量,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价值量的衡量问题。

(二)对价值来源认识上的不同

马克思认为价值的源泉是唯一的,即人类的劳动,而且是活劳动。价值是凝结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要依赖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本身是看不见,摸不到的。价值不可能在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产生。劳动过程或生产过程是劳动力作用于生产资料的过程,只有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是生产过程的主体。从价值的产生来看,创造价值的只有劳动,劳动者的活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土地、资本、科学技术等要素只能是价值的创造条件,而不能成为创造价值的主体,不能成为价值源泉。

边际效用价值论者认为价值的源泉是效用或最后效用程度。他们认为产品有用与否和它用途的大小,完全取决于人对产品是否有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门格尔认为,经济活动的个人赋予一件商品的价值,等于他从该商品应得的具体满足的重要性。门格尔根据其“规算理论”认为,生产中使用的机器、原材料、土地等生产资料,间接地通过帮助生产出能够直接满足个人需要的物品来确定其价值,生产资料的现值等于它们将要生产出来的消费产品的预计价值。杰文斯认为,价值是指一种商品的最后效用程度。按杰文斯的定义,最后效用程度是“现有商品量中那极小的或无限小的最后加量或次一可能加量的效用程度”。它是一个以比例数字表示的抽象的量,不含有任何客观物质的内容。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价值的惟一源泉是来自劳动,而不是看其活动是否提供了效用,深入到事物的本质,展现出事物的本来面目。而边际效用论是在人的苦乐感觉等主观心理评价的效用上兜圈子,这意味着其只是人的欲望和由人的主观所估定的物的能够满足欲望的能力之间的关系,抹杀了价值同劳动的关系,抹杀了价值这一经济范畴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具有很大的表面性。

(三)价格和价值关系的差异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价格的基础。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的价格与商品的内在价值相一致。商品价格的变化通常决定于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两个因素,一般来说,其变化与商品变化成正比,与货币价值变化成反比。当然,价格还受到供求关系、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购买欲望以及商品的使用价值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边际效用价值论者庞巴维克认为,市场价格是买卖双方对物品的主观评价相互平衡的结果。这种平衡是由交换者竞争中形成的物品的边际效用决定。瓦尔斯在“稀少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般均衡”,认为任何一种商品的供求不仅是该商品的函数,也是所有其他商品价格的函数,因此任何商品的价格都必须同时和其他商品的价格联合决定。当一种商品的价格恰好使它们的供给和需求相等时,就形成了一般均衡状态,此时的价格称为均衡价格。

在此,庞巴维克基于人对物品的主观评价来分析价格的形成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不是人的主观评价决定商品的价格,倒是商品价格决定着谁能成为购买者。瓦拉斯加以“稀少性”作为均衡价格的前提条件,夸大了“稀少性”的作用,用对经济现象的均衡数量关系的说明来替代对经济范畴的本质的分析,这种价格决定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众所周知,供求关系只能调节市场价格的暂时波动,它并不能决定商品的市场价格,因此,试图通过供求均衡来说明价格是完全错误的。

四、深入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建议

从上述比较分析中可见,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是不能成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应坚持劳动价值论。但是,我们不能完全排斥边际效用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它仍存在某些合理性,应该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边际效用价值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既坚持和发展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同时使边际效用论为我所用。

首先,承认边际效用的客观存在,但不能以此推出它能决定商品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效用的概念在买卖行为中是客观存在的,但它不能决定价值,它只能影响商品的价格。

其次,边际效用论虽然不成立,但边际分析方法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我们可以借鉴。边际效用论并不是一开始就反对马克思主义,杰文斯的剪辑效用论在马克思科学创立劳动价值论之前就已存在,而且,边际效用论与边际效用概念之间不能划等号,边际效用价值论不能存在,但并不能因此完全否定边际效用概念作为一种经济分析工具的有用性,我们应该将边际效用价值论与边际分析方法区分开来。

最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但它不能僵化一成不变的,它必然会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时代变化,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说,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邓小复告诉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一定要按价值规律办事,“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指出,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在党的十七大会议上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我们不能拘泥于马克思当年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的有关论述,而要着眼于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根据新的实际和新的实践,深化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和劳动价值问题的认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 何金海.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之比较[J].南京邮电学院学报,2004,(02).

[2]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黄瑞玲、谈镇.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论的比较[J].经济学报,1999,(05).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篇(2)

一、前言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关注精神生活的丰富和充实的需求。关注到世界一体化进程加速,我国与世界之间的经济、文化往来也越来越频繁。文学艺术的交流和沟通模式成为人们选择了解世界文化的最佳通道,也成为能够影响人们精神世界的学术性途径。关注到英美文学研究的相关工作在我国社会进行如火如荼的现象,针对研究学术工作进行新观点和新模式的探讨成为未来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当下,我国社会英美文学研究的工作体系逐渐的壮大,众多的研究学者和相关的理论也成就了越来越好的势头。但是,在多元价值背景下的学术精神和研究工作体系当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相关对策的分析,以此实现进一步的发展和研究价值的提升。

二、理论概述

(一)学术精神概述

学术精神是研究学术工作的主要支柱,在实际的研究工作中能够为研究学者提供良好的精神力量,成为能够准确表达和展现研究学者意志、情怀、智慧等众多方面精神元素的重要途径。关注到学术精神的重要性,展开对学术精神的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学术精神是影响研究学者了解研究主要目的和本质的途径,通过对研究方法的设计能够正确、规范地认识到实际研究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内容。学术精神是一种抽象的思维,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能够准确的引导研究学者的精神和思维逻辑,实现对精神文化的一种渲染和补给。在我国,学术精神具备严谨的研究工作指导意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研究学者向自由的研究体系逐渐的过渡,成为具有坚定学术信仰的专业工作人员。成功的研究学者都具备深刻理解学术精神的能力,并且愿意为学术精神努力工作和奋斗[1]。

(二)文学研究概述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和文学行业的不断进步,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背景深深地影响着文化事业的革新与发展。多元化的价值背景体现出众多的元素变化差异,由于人们对于利益和情感兴趣的转变呈现出的不同理解和需求,会影响实际的文学工作发展。在此背景下进行相关文学意义的研究呈现出巨大的工作价值,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英美文学研究也促进了世界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往来沟通需求。针对不同语言和文化背景下的文学内容进行细致的研究需要具备较高的文学素养,以此同时还必须关注到研究学者自身对知识的渴求,秉承着严谨的态度进行相关内容的理解与诠释,是成就文学研究工作成绩和质量的唯一途径[2]。

三、我国英美文学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英美文学研究现状

我国英美文学研究的现状呈现出起步较晚,发展历程较短的情况。关注到我国对英美文学研究工作的发展现状,不难发现,很多具备相关文学造诣和学术认知能力的人员在“”期间受到了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出现了闭门造车的情况。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英美文学的研究和讨论工作,对于实际的文学内容进行批评和评价的势态也发展的越来越清晰。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也呈现出基础理论储备不足的情况,许多研究的内容还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缺失,影响了实际的研究结果。正因为我国对于英美文学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空白,就需要工作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进而实现对文学研究工作质量的提升。与此同时,关注到我国英美文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当下还划分成众多派别,需要进一步的整合与完善,才能够达成更高的文学研究价值体现[3]。

(二)我国英美文学研究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英美文学的研究还存在实际的问题,需要针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才能够掌握应对的相关对策和建议,进而实现对英美文学研究的进一步加深与完善。 在当下多元价值背景的体系下存在的英美文学研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学者素养缺失

首先,影响英美文学研究工作质量的问题来源于研究学者的素养问题。由于研究学者实际的知识储备存在一定的缺失,文学的素养也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足,就会影响对英美文化的理解视角,进一步造成研究出现粗枝大叶的问题。关注到英美文学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中不乏存在一些经典之作和思维独特的文学艺术家,因此,对于英美文学的研究要求也就非常高,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学、历史和哲学知识。而上述的研究工作能力和实际的工作要求非常高,部分研究学者的职业素养呈现出缺失的问题,影响了实际的研究工作质量[4]。

2.研究学者研究倾向偏差

其次,由于一些研究学者的研究倾向性存在问题和偏差,也会影响实际的研究工作质量,导致工作的具体开展出现问题。因为一些研究学者对于自身的工作内容存在责任感不强的情况,就导致实际的研究工作出现了回避问题和躲避困难的现象,而且在这其中不乏存在一些喜新厌旧的情况,也就导致我国社会实际对于英文文学的研究存在质量低下的问题,也导致具体的作品分析呈现出缺失的情况。例如,庞德的作品《诗宴》等诸如此类的文章存在晦涩难懂的情况,额外还存在文化和语言背景差异的影响,导致实际的研究工作开展出现了极大的困难,也导致实际的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研究工作质量也存在很大问题[5]。

3.研究学者缺乏创新性

再者,影响英美文学研究工作出现问题的元素还存在研究学者的思维模式存在守旧情况,对于很多问题的研究呈现出创新意识不足的态度,严重地影响了研究工作的质量。在英美文学研究工作的体系当中,由于研究学者对创新能力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影响了实际研究结构出现同化的现象。创新的意识和发展理念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研究学者需要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积累相关的经验,通过自身强烈的求知欲望实现对相关知识节点和内容的掌握,以及后期的丰富。英美文学作品和相关的思想理念成功的为我国文学研究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现了对文学研究成功的进一步完善[6]。

四、多元价值背景下治理英美文学研究体系促进发展

(一)研究体系学术治理

在多元价值体系的社会背景之下,进行英美文学研究环境的治理,主要是完善治学的理念,希望能够通过对学术精神的完善实现更高的价值体系追求,并且丰富我国当下的文学研究框架及内容。目前,我国文学研究工作的从业者,以及向往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思想本质的基础上存在一定的认识缺失问题,会导致实际的工作理念出现偏差。整治学术环境是未来完善文学研究工作道德秩序和体系的重要途径,通过良好的基础认知能够实现对相关工作内容的整合,促进学术精神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二)研究体系发展完善

研究体系的发展和完善需要进一步得到认知和整合,关注到多元价值背景的影响,完善文学研究的工作体系呈现出非常重要的价值。研究工作体系的完善包括众多的内容,不单单指实际的工作内容和结构框架存在问题,还涉及对研究人员个人素质的培养和完善。提升研究人员的个人素质能够影响整个体系的发展,人员是工作体系的基础元素之一。创新的理念需要从每个细节入手,进而实现对文学研究质量的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对于英美文学的研究是了解国际社会文化和社会背景的科学途径,对于文学研究工作的理解不单单停留在文学内容中,还涉及、文化和艺术审美等众多元素。因此,丰富文学研究体系是未来文学研究工作的重点拓展内容之一[7]。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次研究针对当下我国对英美文学研究的相关内容进行剖析,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面对当下学术研究的整体环境和精神理念发展存在的局限性进行对策建议的提出和完善,希望能够科学有效的提升英美文学的研究体系,实现对当下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升。随着社会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社会维度的多角度变化和革新转型,都将影响整体的社会价值转变,多元化的价值体系空间对于当下社会的文化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整体社会体制发生的巨大革新转变情况,以及实际的工作内容完善需求,需要对英美文学研究的工作内容提出具体的改革要求。重视对研究学者理念和价值取向的评定,为英美文学研究体系下的研究学者提供良好的学术精神环境成为未来工作发展的重点,也是树立我国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基础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李维屏.多元价值背景下的学术精神与英美文学研究[J].当代外语研究,2014(3):1-4,77.

[2] 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5-72,177.

[3] 谭晓渝.基于多元价值背景的英美文学与学术精神分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6(2):125-127.

[4] 王雪玲.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的多元文化语境对比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92-95.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篇(3)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逐年上升,这也加剧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美参议院11日以多数通过了《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旨在对所谓“汇率被低估”的主要贸易伙伴征收惩罚性关税,以逼迫人民币加速升值。人民币升值真能如美国所愿改善中美贸易不平衡吗?实际数据为我们提供了对二者关系洞察的经济直觉,从图1(从2005年7月完成汇率改革开始的66个月的数据)我们看到,中美贸易差额的月度数据存在波动(当然不如年度数据平滑),但大体是呈上升的趋势。而自2005年7月我国汇改完成以来,人民币对美元的实际汇率一直是在下降的即人民币一直在升值。因此,实际汇率升值与贸易差额并无明显的有规律的负相关关系,即人民币汇率在调节中美贸易差额是无效的。

根据国际收支的汇率调节理论中的马歇尔·勒纳条件(下文皆用MLC表示):当进出口商品汇率弹性之和大于1时,汇率调节能实现支出转换进而起到调节贸易差额的作用。事实上,MLC是表明在汇率变动进而价格相应变动的情况下,当进出口贸易价格弹性之和大于1时,贸易差额是有所改善的。

然而,MLC暗含汇率变化不改变进出口价格PX、PM即汇率完全传递,用汇率传递率表示就是,本币贬值1%时进口商品本币价格上涨或出口商品当地货币价格下降的百分比。因此,当汇率完全传递时,进出口商并不改变它们的定价策略从而汇率变动引起进出口价格跟随作同样的变动。现实中,由于各种理论和实际原因,汇率并非完全传递,进出口商的定价策略往往会随着汇率的变化而反应。这样当汇率贬值被定价策略相应抵消时,即使MLC实际上成立,结果也可能是贸易差额并未发生改善。

二、数据、模型和方法

为了厘清汇率和贸易的关系,综合考虑到国际收支调节的吸收、货币和弹性分析法的思想,我们把中国两国的国民收入、货币供给、价格水平和名义汇率加入到理论模型中来构建多变量的VAR计量分析。假定一个两国模型:

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方程:■ (1)

其中,EXU是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价值总额(由美国从中国的进口价值总额);R是实际汇率;■是美国国民收入;■是美国广义货币供给量(M2)。

对应中国从美进口方程:■ (2)

由式(1)减去式(2)可得:

中美贸易差额为:■ (3)

其中,R表示人民币对美实际汇率■是美国(中国)一般价格水平。

进一步对所有变量作取对数处理,并用小写字母来表示:

■ (4)

式(4)即是本文作协整检验所采取的理论模型。具体地,基于这一理论构建VAR实证模型,进行多变量的协整分析和格兰杰因果检验。变量的说明和数据来源详见下表1。

对于汇率传递系数的估计,本文分别以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美元价格指数和中国从美国进口商品的人民币价格指数作为因变量采用包括名义汇率的多变量单方程作线性回归,理论模型参照Hopper and Mann(1989)的思路。假定一个中美两国的国际收支模型,两国在彼此的市场上拥有一定商品价格的控制力,并使用边际成本上的加价来定价。

出口到美国的人民币价格:■ (5)

MC是国内出口企业的边际成本,即表示markup(加价)。因此,出口的美元价格就应该在此基础上除以名义汇率:■ (6)

■表示出口到美国的美元价格。加价■指在边际成本上的一个加成比例,它被假定是国内需求压力(取决于国民收入)和美国市场竞争压力的函数,美国市场上竞争压力用美国竞争者价格与中国出口企业生产成本的差表示。因此,加价行为可表示如下:

■ (7)

其中■,■指美国的价格水平代表了美国市场的竞争者价格,Y代表了中国国内市场的需求压力。

最后,把式(7)代入式(6)可得:

■(8)

同样对上式取对数:■ (9)

理论上若e增加即人民币贬值,中国出口的美元价格会下降,式(9)就是我们要估计的出口价格方程,(1-α)是汇率对出口商品美元价格的传递系数。同理,我们也可以得到中国从美国进口商品的人民币价格方程:■ (10)

其中■,■表示进口商品人民币价格对数,■代表美国出口商的边际成本对数,e增加代表人民币贬值中国进口的人民币价格上升,■表示进口的ERPT。数据的处理类似于表1,相关变量说明和数据来源详情见下表2:

三、人民币汇率与中美贸易差额的协整分析结果

协整检验的思想就是几个同阶非平稳变量组合在一起存在着一种长期均衡的关系。因此为避免谬误回归,应先对每个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显示:所有时间序列变量均是一阶单整过程。由于对数变量是非平稳的,我们建立VAR模型时采用VECM进行分析。

在单位根满足同阶和模型设定完成的情况下,我们作协整检验。对于VAR模型来说,由于多个变量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因此我们这里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检验结果见表3:

表3显示,两种协整检验统计量一致认为存在两个协整关系。然而,通过小样本临界值进行修正,结果表明本文只存在一个合理的协整关系,也即变量间只存在唯一的一个协整方程。标准化协整方程系数见表4:

由表4可得,存在标准化协整方程为:

■(11)

根据上式,在长期中对美贸易顺差差额与两国货币供给和美国国民收入成正相关关系,美国国民收入对于贸易差额的弹性系数并不显著。需要重点考察的是,人民币实际汇率对贸易差额的弹性系数经济上还是负相关的——即人民币升值1%,反而引起贸易差额扩大0.6044%,这说明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并不能改善中美贸易差额。

我们进一步作实际汇率与贸易差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发现二者之间并无Granger因果关系,而中国国民收入与中美贸易顺差互为Granger因果。因此,通过人民币汇率与中美贸易间并不显著的负协整关系和不存在Granger关系,人民币升值与中美贸易差额之间的影响机制并不清晰,满足MLC的汇率弹性调节现象并未在中美贸易中出现。

四、汇率传递系数的估计结果

进出口方程的ERPT估计结果

同样在做回归之前,我们对每个变量都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显示:mc平稳,而其它变量对数均是一阶单整变量,因此在利用理论模型进行系数估计时,要先对这几个一阶单整变量进行协整检验。通过Johansen多变量协整检验,我们发现它们之间有且仅有一个协整关系。同样,在进口价格方程中除PM平稳外,其它变量的对数也都是一阶过程。因此,本文直接对等式(9)、(10)的线性回归方程使用OLS估计。

估计得到的出口到美国的美元价格方程为:

■ (12)

除■和■以外,其余变量系数均是显著的。

从上式易得,中美贸易出口商品的ERPT系数等于0.25,统计上虽然显著但经济上却是很小的,因此中美贸易间汇率对中国对美出口商品价格的传递是很小即是不完全的。出口价格的不完全传递间接表明中国出口商在国外市场没有主动定价的权利,为了防止市场份额的下降,中国出口商不得不改变出口商品的本币价格来缓冲汇率变动(比如汇率下降即人民币升值时)对价格的传递(出口的美元价格会上升),这与中国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的中国现实是吻合的。

中国从美国进口的人民币价格方程为:

■ (13)

名义汇率的系数经济和统计上并不显著异于0,即汇率传递非常不完全,中国从美国进口的人民币价格却并未明显下降,因此人民币升值后并不能显著增加中国从美国的进口。

综合来看,由于汇率的不完全传递,人民币升值既没有大幅减少进口也没有大幅增加从美国的进口,因此人民币升值并不能大幅改善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进而汇率变动的改善中美贸易的效果并不显著。结合前面对汇率和贸易二者的协整,汇率传递对于观察到的汇率变动不能改善贸易关系的弹性调节之谜或许有着一定的解释力度。因为MLC的假定条件是汇率完全传递,而即使MLC理论上成立,也会由于汇率的不完全传递而最终影响汇率变动对贸易差额的改善。只有当汇率弹性之和大于1和汇率传递完全(传递系数为1)同时成立时,人民币升值才会降低中美贸易之间的顺差。

五、结论

通过对汇率和贸易的协整分析以及对中美贸易进出口价格的ERPT的实证估计,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1)人民币汇率在长期对于中美贸易的改善没有实质影响。与图一的事实相一致,协整关系的不存在以及二者Granger因果关系不成立,表明人民币升值并不能有效改善中美贸易的不平衡。不过,中国经济的增长对中美贸易差额缩小有着重要的意义。

(2)人民币汇率的变化对中美贸易间进出口价格的传递并不完全。人民币汇率变化对出口价格的传递系数只有0.2492,人民币汇率对于中国从外进口的人民币价格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即进口的ERPT并不显著异于0。

(3)综合两个实证分析,我们得到人民币汇率之所以调节中美贸易无效,不仅与MLC不成立有关,而且还与汇率的不完全传递有关。ERPT的不完全或不显著也能为汇率与贸易之间这一无协整关系和granger因果关系提供一定的解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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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ichael B.D. and H. Genberg , Currency appreciation and Current Account adjustment[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 2007,26:570-586.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篇(4)

全球价值链的理论体系和逻辑架构不尽完善,缺乏一个较为全面的归纳总结。本文吸收早期国际分工理论基本理念,从继承和发展的角度对全球价值链理论进行梳理和归纳,尝试给出一个概念性理论框架。

一、 全球价值链理论:对产业间分工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1. 全球价值链分工理论对要素禀赋理论的继承与扩展。全球价值链分工理论与产业间分工理论的本质差异在于:贸易对象从以商品产品为主转变为以服务产品为主,分工对象从最终品(成品)转变为中间品(价值链环节)。长期以来,“要素禀赋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都用于解释商品贸易。而“服务”通常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产出的经济活动,“无形性”是其基本特征(江小涓,2008)。但现实中,服务已成为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主体,即使是非生产业同样拥有完备的全球生产体系(Low,2013;Miroudot,2012)。服务贸易蓬勃发展挑战了以“实物要素”为核心特征的传统贸易理论。江小涓(2008)指出,尽管“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的来源不同(前者一般为技术差异,后者是生产要素比率差异),但它们都导致了不同国家商品的相对价格差异,进而促使贸易发生,这才是理论的“核”,并得到经验研究的支持(Bhagwati,1984;Falvey & Gemmell,1996)。江小涓(2008)进一步提出,将商品和服务都还原为一组要素集合,即把商品和服务贸易都“拆分”为要素集合的贸易,那么它们的核心基础是一样的,因此立足于要素禀赋差异的分工理论对商品和服务贸易都适用。最后,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大大增强了传统服务的可分割性,区域合作的日益深入促进了劳动力的有效流动等;这些都从“技术”层面促进了服务业分工的日益深入。

2. 全球价值链分工理论对“比较优势理论”的继承与扩展。“比较优势理论”同时适合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但其长期以来都是针对最终品,在中间品逐步作为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实现载体后,比较优势理论还适用么?Jones和Kierzkowski(1990)认为比较优势仍是全球生产分工的基础,而且适合服务业。曹明福和李树民(2005)认为比较优势是获取全球价值链分工利益的核心来源之一。卢锋(2004)也持有类似的^点并指出:不同生产工序的要素投入比例差异形成比较优势和贸易收益,促进分工行为的产生。本文同样认为“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理念有助于深化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解释,但其内在涵义发生明显变化。传统比较优势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全部生产过程都在国内完成的最终品,这意味着一国的产品比较优势充分包含了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有生产阶段的比较优势,即“整体优势”。而全球价值链分工下的产品由各国联合生产,比较优势则取决于各国所从事的特定价值链环节,即“环节优势”(曹明福、李树民,2006)。故“比较优势理论”仍可用于解释全球价值链分工,只是“比较优势”的内涵从传统的“最终品整体优势”扩展为“价值链环节优势”。

二、 全球价值链理论:对产业内分工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新贸易理论以报酬递增、不完全竞争和产品差异等作为基本假设,以规模经济作为核心因素解释了产业内贸易行为,那么这是否可用于解释全球价值链分工呢?这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1)在内涵扩展方面,新贸易理论针对的是所有生产过程都在同一国家进行的最终品,产品的生产是以某关键环节的有效规模来设定整体生产规模,其他有效规模不同的环节则不能充分发挥效用,最后导致最终品只是实现了特定环节的“规模效应”,而没有实现最终品整体的“规模效应”。全球价值链分工要求各国专注于自身的禀赋优势所适合和“擅长”的环节,并以该环节对应的产业作为生产与发展的重点,充分调用国内各种资源,选择最优生产模式来进行生产,因此理论上而言,各国都实现了所从事环节的“环节规模效应”。那么跨国公司将这些不同环节的“环节规模效应”整合起来设定整体生产规模,则实现了最终品的“整体规模效应”和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最优化生产。

(2)在外延扩展方面,新贸易理论主要探讨企业内部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既包括内部规模经济,又包括外部规模经济。全球价值链分工要求各国根据自己的要素禀赋在价值链上的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不同环节具有比较优势,最终会出现这样的全球产业格局:劳动相对丰裕的国家吸引大量的劳动密集型生产活动,资本相对丰裕的国家产生大量的资本密集型产业,技术发达的国家存在大量的技术密集型产业。这些不同行业中使用类似生产要素的“类似”生产环节聚集在国内很容易形成产业集群,有利于产生外部规模经济效应,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胡昭玲,2007a,b)。

因此,本文认为以“规模经济”为核心特征的新贸易理论,仍有助于加深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理解,只是“规模经济”的内涵与外延都应当进一步扩展。

三、 全球价值链理论:对产品内分工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产品内分工理论即企业内生边界理论探讨了企业通过权衡各种成本来决定是否分拆产品到国外生产,以及选择何种方式组织生产。从理论模型的基本理念来看,它们仅描述了单一的生产阶段,忽略了全球价值链是由一系列前后相继、序贯相连的生产阶段所构成的(Grossman & Rossi-hansberg,2008;Antràs & Chor,2013)。现实中的大部分生产过程都是具有先后顺序的。比如,研发成功后,制造环节方能进行,然后才是产品运输和销售。即使是制造环节,也要上游阶段完成后才能进行下游阶段,比如原材料首先需要加工为基础构件,然后再与其他部件结合生产更复杂的投入品,如此延续直至装配成为最终品。

Antràs和Chor(2013)在《组织全球价值链》一文中,首次在新新贸易理论框架下,结合产权理论与连续生产模型,将全球生产视为连续的序列过程,建立了厂商组织形式选择模型;即全球价值链分工如何影响最终品生产商与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如何沿着价值链来配置控制权以引导供应商贡献其最大的努力程度。模型基本设定基于Acemoglu等(2007),假设最终品的生产需要大量前后相继的生产阶段构成。每个阶段由不同供应商承担,后者需要进行相应投资以生产与价值链上其他供应商相容的部件。最终品生产商与其供应商的合约是不完全的,取决于部件是互补相容的还是可以被第三方替代的。Antràs和Chor(2013)与Acemoglu等(2007)以及其他相关模型的最大区别是产品的生产是按照特定顺序进行的,只有前面环节生产出所需的零部件,后面才能继续生产,直至产品最终完成。因此,在每一阶段,企业的“自造或购买(make-or-buy)”决策取决于其在价值链上所处的位置。

该文的核心结论是,沿着价值链的所有权最优配置取决于生产阶段是序贯互补的还是替代的。当最终品产商面临的需求弹性大于投入可替代性,阶段投入是序贯互补的,则存在唯一的“临界值”生产阶段,在其之前的相对上游阶段都外包,而在其(临界值)之后的相对下游的所有阶段一体化生产。直觉而言,当投入是序贯互补的,这将对下游供应商的投资决策产生正向的溢出效应,公司选择放弃对上游供应商的控制权以激励其投入努力水平。反之,需求弹性相对低于投入可替代性,阶段投入是序贯替代的,则得到相反的结论:对相对上游阶段的最优策略是一体化生产,相对下游阶段的最优策略是外包。在模型中考虑最终品生产商的生产率、供应商的生产率和成本差异等异质性特征后,结论仍然稳健。

四、 全球价值链理论:技术决定分工的连续分工模型

关于全球生产分工的现有模型,通常隐含这样的假设:企业能够按照生产环节在不同国家进行带来的成本节约程度进行排序,进而决定生产的区位选择。换言之,企业按照成本高低就可以将生产过程“自由”地分割为独立的生产阶段,实现生产的全球组织(Harms et al.,2012)。相关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基于企I边界理论,按照节约交易成本、治理成本等的思路构建模型(如Antràs & Chor,2013);二是以劳动成本节约为核心构建的模型(如Grossman & Rossi-Hansberg,2008;记为GRH)。GRH模型认为生产过程是由不同类型的劳动力从事的“任务”构成,这些任务既可在国内进行,又可外包至国外进行。外包是否有利取决于国际工资差异和“冰山贸易成本”。GRH框架的核心假设是任务可以按照上述成本高低进行排序,因而存在唯一的阀值决定外包的程度:在给定工资水平上,超过阀值的任务在国外进行,其他任务在国内进行。相对工资水平或外包成本的变动将改变外包的粗放边际,比如外包成本下降将导致更多任务在国外进行。

GRH提供了一个打开生产“黑箱”的简洁框架,但与现实不符(Harms et al.,2012):第一,在很多产业中,技术决定了任务次序或生产步骤。比如,芯片的制造首先需要从石英中提取出硅,然后进一步提炼出生产晶片原料,再以此为基础加工做成晶片,最后再深加工和切割成符合要求的芯片。又如纺织行业,首先需要生产棉花或羊毛,然后纺织成纱线,最后才能用于纺织。总之,所有生产步骤紧密相联,需要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支持,显然不能简单地依据外包成本来组织生产。第二,某些阶段的生产需要半成品或至少部分以实物形式存在:比如没有实体车身无法喷漆;纺织衣物需要纱线作为原料。第三,中间品跨境流动产生大量成本,如运输成本、运输延误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导致的成本。

Harms等(2012)提出一个新框架来弥补上述研究思路的不足。不同于现有模型只包括单阶段或者各个阶段可以按照成本来任意线性分割,Harms等(2012)考虑现实中的技术限制会使得生产的分割不能按照主观意愿随意进行。即假设生产技术水平对应着不同生产步骤,生产过程严格按照技术决定的生产次序进行,每个阶段都有在国外或国内生产的可能性。生产阶段按既定顺序进行,每个生产阶段都要求投入中间品,而且中间品的跨境运输会产生运输成本;国际成本差异随着生产链而非线性变动。Harms等(2012)的核心结论是:外包成本(特别是运输成本)的小幅变动或影响生产流程的技术革新都会导致全球生产链中的大部分环节重新再配置。该发现对先前研究结果给予了合理的解释:比如Geishecker和G?irg(2008)曾发现要素成本和外包成本接近的行业的分割程度却存在显著差异。又如Kohler(2009)发现外包潜力较大的行业的真实外包量却并不高。根据Harms等(2012)的结论,出现上述现象可能是因为:尽管成本差异促进外包行为,但技术水平决定其是否具备现实可行性。

五、 全球价值链的概念性理论框架

全球价值链理论继承了早期国际分工理论的基本思想,但拓展了其内涵和外延。本着实践先于理论,理论解释实践的国际分工理论演变历程,本文结合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典型特征,尝试性地提出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即一个完备的全球价值链分工理论框架至少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1)需要同时兼容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不同特征,考虑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上文所述及的现有分工模型中,都以一个“环节”的说法来概括每个阶段,没有区分制造业与服务业的明显差异。比如,服务是联接制造环节的桥梁,两者存在明显的互补关系;又如服务业生产的边际成本、运输成本和交易成本等通常都远低于制造业。

(2)需要构建一个融合技术水平、劳动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影响效果差异的连续生产模型。技术水平决定生产流程的可分割性、生产次序和生产能力,劳动成本和交易成本影响生产区域与生产对象的选择。三者联合起来共同决定生产的区位选择、参与方式、参与程度以及未来调整的方向。

(3)需要展现全球价值链体系中的博弈、竞争与合作关系。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是主导者,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作为国际接包企业是不同环节的参与者。跨国公司与接包企业之间会因利益述求差异而相互博弈,接包企业之间也会因需求同质而动态博弈。一个完备的理论框架需要充分考虑各环节之间的战略互动和动态博弈行为。

(4)需要有效刻画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展现升(降)级乃至锁定效应。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各国(企业)沿着全球价值链条移动。理论而言,在一个完整的全球价值链条中,当一个国家(企业)实现了升级,自然会至少有另一个国家(企业)降级;二是全球价值链条整体的移动。这往往由重大的外部冲击,尤其是技术革新所推动。一般而言,学界乃至政府最为关注的是前者即本国如何沿着全球价值链向高附加值环节攀升。由此可见,全球价值链分工实际上是一个演化的动态的调整过程,当一个行业发展成熟以后,最终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发达国家专注于技术含量最高的极少数环节;发展中国家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众多环节,故它们之间的竞争将会非常激烈。

(5)需要刻画全球价值链体系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全球价值链分工导致要素重复流动,不同分工环节对应着不同的要素结构,赋予各国不同的垄断势力。要理解全球价值链下的利益分配,需要剔除重复计算的部分(厘清真实的价值),分解各要素的贡献率(分析参与方式对收益的影响),更要考虑垄断优势(战略)对利益分配的影响。此外,全球价值链分工调整,比如全球价值链的收缩(制造业回流)或扩展(国际产业转移)也将对利益分配产生不同影响。

未来可尝试将本文的概念性框架模型化,比如在博弈论框架下,以厂商的技术能力约束为基础,融合劳动成本与交易成本,考虑服务与制造环节的差异,不同价值链地位厂商的战略性互动行为(比如高阶厂商对低阶厂商的抑制行为)等,来思考全球价值链的区位选择、生产行为以及与福利水平等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曹明福,李涿.全球价值链分工:从国家比较优势到世界比较优势[J].世界经济研究,2006,(11):11-21.

[2] 胡昭玲.国际垂直专业化对中国工业竞争力的影响分析[J].财经研究,2007,a(4):35-42.

[3] 胡昭玲.产品内国际分工对中国工业生产率的影响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7,b(9):38-45.

[4] 江小涓.服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理论分析[J].经济研究,2008,(2):4-18.

[5] 李春顶.新―新贸易理论文献综述[J].世界经济文汇,2010,(1):103-117.

[6] 卢锋.产品内分工[J].经济学(季刊),2004,(1): 55-82.

[7] Acemoglu D., Antràs P.and Helpman E., Contracts and technology adoption[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7,97(3):916-943.

[8] Antràs P.and Chor D.,Organizing the Global Value Chain[J], Econometrica,2013,81(6):2127-2204.

[9] Bhagwati J.N., Why Are Services Cheaper in the Poor Countries?[J], Economic Journal,1984,94(374):279-286.

[10] Falvey R.E.and Gemmell N., Are Services Income Elastic? Some New Evidence[J], Review of Income and Wealth,1996,42(3):257-269.

[11] Geishecker I.and G?rg H., Winners and losers: A micro-level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outsourcing and wages[J].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2008,(41):243-270.

[12] Kohler W., Offshoring: Why do stories differ?[R], The EU and Emerging Markets,2009:17-49.

[13] Low P.,The Role of Services in Global Value Chains[R], Fung Global Institute Real Sector Working Paper,2013.

[14] Miroudot S., Services in global value chains[R], OECD Working Paper,2012.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篇(5)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0-176-02

“合作型学习”是一种应用广泛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国际上许多学科领域的研究者对其实效性都进行了探微,如心理学、教育学、经济学、学术科研等。“合作型学习”也以新的模式活跃在翻译培训或译者培养中,使译者从孤立的词典、文献环境步入了一种合作、互动的交际环境。本研究以西安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学生为研究对象,结合笔者翻译课程中的“小组合作”教学实践,对其实效性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近年来,笔者一直在翻译教学中采取“小组合作”模式,其反馈实效如何?本研究以所在大学外国语学院2012级英语专业1个班的30名学生为调查对象。这30名学生进行48学时英译汉和32学时汉译英的学习,无论在英译汉中还是在汉译英中都分配14学时于“小组合作”学习,共建七个小组,4-5人一组,学生先自行组成小组,教师再根据学生的性格、性别、学习情况、学习风格等方面调整以求“同组异质、异组同质”,每个小组都必须在课堂小组互动之前完成小组译文,翻译原文由教师从网络、杂志等媒介中选择,教师对小组译文以及课堂互动进行策划、指导、监督。同时,教师从小组译文中选择范文,小组互修、互评译文,重视平时过程评估。在学生修完学时后采用问卷调查法和座谈法对大学生“小组合作”学习满意度进行调查。问卷采用莱克特五点量表方式编制而成,量表中已排出分辨力小于1的陈述,共设计28条测试题,按照莱克特五点量表计分统计,正向题依次计为:A完全不同意,B不同意,C中立,D同意,E完全同意,反向题相反。所得数据使用统计软件SPSS16.0进行定量分析。为了更深次地了解学生对“小组合作”的想法,笔者曾与学生面对面进行座谈或者通过QQ、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

二、结果与分析

(一)小组合作风格状况

表为了了解学生是否满意小组完成笔译活动,喜欢几人组合为一小组,笔者参照设计了5个陈述:Q1.你愿意独自完成笔译任务;Q2.你愿意分组完成笔译任务; Q3.你愿意2人一组完成笔译任务; Q4.你愿意2-3人一组完成笔译任务; Q5.你愿意4-5人一组完成笔译任务。表1数据显示,Q1均值2.5,小于3,而Q2均值最高3.83,大于3,学生对分组完成笔译任务满意度高。而百分比显示,63.3%赞同独立完成翻译任务,也有66.7%赞同分组来完成翻译任务,这与平常教师对学生的要求相吻合,平常笔者要求小组成员自己必须先尝试独立完成译文,在此条件下再共同探讨、商量决定小组译文。至于具体到几人一小组时,数据显示Q4均值3.80较高,学生对2-3人一组的选择优先于2人一组(Q3均值3.67)或4-5人一组(Q5均值3.53)。其中,4-5人一组的中立比例43.3%高于2人一组或2-3人一组的中立比例33.3%。由此可以看出2-3人小组组合易于商量操作。

(二)小组合作完成译文状况

为了了解小组合作完成译文终稿对学生具体有哪些益处,哪些弊端,笔者参照设计了益处8条,弊端3条,已排除分辨力低的陈述:Q6.能够增加小组内成员之间的友谊;Q7.能够提供讨论的自由空间Q8.使小组成员更能理解源语Q9.能够提高同学交流思想的能力Q10.使笔译任务本身变得更加容易Q11.有利于缓解笔译焦虑,增加自信心Q12.对小组的译文更加感到满意Q13.使所有组员都以取得好译文为目的翻译Q14.分组笔译很难操作Q15.有些组员对讨论没有任何贡献Q16.讨论的意见难以统一。数据显示,Q9均值4.17,Q6均值4.13,而且90%的学习者很赞同小组合作译文能够提高同学交流思想的能力,能够增加小组内成员的友谊,其中完全同意的比例也很高,分别为26.7%和23.3%。题号为益处的均值都很高,最低的Q10均值也为3.73,由此可见,小组合作完成译文不仅有利于提高翻译能力,而且对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人际交往技能非常有意义。另外,Q14均值为2.97,Q16均值为2.93,可以看出学生认为小组合作完成译文利大于弊,但是Q15均值3.10,大于3,这与前面的小组合作风格相一致,愿意2-3人一组优先于4-5人一组,从而避免有些组员对译文没有贡献。由此可见,学习者合作完成译文需要正确引导以及适当的监督与管理。

(三)课堂小组展示译文、小组互动状况

对于课堂展示ppt,为了避免停留于形式,必须调动每位学习者的积极性,并予以监督管理。笔者参照设计了9条益处,3条弊端,已排除分辨力低的陈述:Q17.能够增强同学之间的友谊;Q18.能够给大家提供讨论的自由空间;Q19.能够激发同学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参与讨论;Q20.使同学更能理解源语;Q21.提高同学之间交流思想的能力;Q22.使笔译任务变得更加容易;Q23.有利于大家学会使用翻译工具书或工具书;Q24.有机会让大家修改其他小组的错误;Q25.使大家对自己小组的译文更感到满意;Q26.浪费课堂时间;Q27.有些同学对讨论没有任何贡献;Q28.讨论意见难以统一。数据显示,Q17,Q19,Q21均值都为4.1,学习者非常满意课堂展示译文、互动,可以增强同学之间的友谊,激发同学发表看法并参与讨论,还能提高同学之间交流思想的能力。由此可见,课堂展示小组译文互动受到班级学习的青睐、认可。而且,数据显示,Q26, Q27,Q28均值都低于3,由此可见,学生喜欢笔译教学以讨论和交流为主,以教师课堂讲解为辅;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只对小组译文、互动等情况及时指导、点评,从而解决存在的关键问题。

三、结论

实践表明,翻译教学中的“小组合作”模式在学生中的满意度很高,“小组合作”是一种发挥学习主体积极性的有效方法。教师必须创设一个气氛活跃的合作型学习环境,以学生为主体交互构建,从而不仅有助于引导学生在实践中提高翻译能力,而且有助于启发学生思维,提高学生交际素养。

参考文献:

[1]Stewart, J., Orbain W. & Kornelius, J.“Cooperative translation in the paradigm of problem-based learning”. Bilic, V., Holderbaum, A., Kimnes, A. Kornelius, J, Stewart,J. &Stoll, C.(Eds.). T2 In-Translation[C]. Wissenschaftlicter Verlag Trier: Germany. 2010.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篇(6)

摘要:效用属于使用价值的范畴,源自于商品物质属性,是由物品(商品)的“质”与“量”所决定的。物的质与量不会随着序数而变化,其效用也必然如此。但是,边际效用价值论认为效用会随着物品序数的增加而递减,直至最后一个单位的效用——边际效用决定其价值。这种假设虚设了没有质与量的效用单位,会不实际地扩大商品的效用,不可能说明商品的价值。边际生产力理论也是不实际地扩大了产品的总量。只有发展与完善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说明生产资料中蕴函着高于其自身价值的潜在价值,才能科学地说明生产资料对剩余价值的作用。

关键词 :边际效用;边际生产力;辩析

中图分类号:F03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5-0063-03

一、效用价值的基础:商品的质与量

什么是效用?所谓“效用”是指使用中的效果,即使用价值。卡尔·马克思(KarlMarx)认为[1],考察商品的使用价值,必须考察商品的物质属性。使用价值—效用不可能悬在空中,离开了物质属性它就不可能存在。而物质属性又必须从“质”与“量”两个方面来考察,任何物品(商品),都是质与量的统一体。

“质”是指物的有用性质,不同性质的商品有不同的效用,如小麦可以吃、衣服可以穿、家具、木材可以用等等。同一种类的有用物可以有不同的性质,如小麦可以有春麦、冬麦,木材有松木、柳木、檀香木等,它们都因质的不同有不同的效用。同一物品也可以有不同的效用,如粮食既可以食用、也可以酿酒、制药,这些也都是粮食的性质所决定的。离开了这些质的特性,就不可能有效用。

“量”是商品的数量标准。如食品以斤、两、个等来计算。一个馒头可以有2两或1两重,前者的效用是后者的2倍。衣服、家具的数量按照“件”计算,木材按照“立方”、钢铁按照“吨”计算等。无形物品有特别的数量标准,如电量用“度”表示、力用“马力”、“千克重”表示等。10度电的效用是1度电的10倍。离开了这些量的特征,也不可能说明物品的效用。

商品的效用可以随着商品的序数而变化吗?要看这种变化是否影响到商品的质与量。同一种商品的质与量是固定的,第一个与第二个……都相同,不可能随次序的变化而变化,也不可能随着不同商品的组合而变化。只有消费才能影响它的质与量:如食品越吃越少,衣服、靴子越穿越旧,其效用渐减。反之,食品序数的增加、不同食品的组合(不是混合),不会影响各自的味道、营养等性能,也不会影响它本身的重量,所以不会影响它们的效用。

二、边际效用论的基本假设

边际效用论认为,物品的效用会随着其消费序数的增加而递减。德国的亨利希·戈森(HeinrichGossen)是这个理论的先驱,他有两个基本假设:一是认为同一物品给人所带来的“享乐程度”,会随着物品消费序数的增加而递减;二是认为要在多种物品的消费中取得最大享乐,应当使相同的时间里取得的每一种物品的最后效用相等,即所谓“边际效用均等原理”。这两个基本假设,发展成为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定理,现代的“边际效用价值论”由此演进而来。下面是后来的边际效用论者卡尔·门格尔(CarlMenger)为说明戈森定律设计的一张图表[2]:

表1中的罗马数字表示可随意选择的物品享受,它们的重要性由ⅠⅩ递减。每一种物品的效用性又随着物品序数的增加而递减,阿拉伯数字表示这种递减的数量。例如,最重要的必需品食品,它的重要性为Ⅰ,效用性可以达到10。食品数量的增多会形成效用从101的递减,直至超过10成为0。其它非必需品也如此。按照这个假设,如果一个人一顿饭能吃10个狗不理包子,第一个包子的效用是10,第二个是9、其后是分别是8、7、6、5、4、3、2、1个效用,到第11个包子的效用就是0了。再譬如一个人每月需要30斤粮食,按照戈森的效用递减次序分为10个等级。第1个3斤的效用是10,其后依次递减,至第10个3斤的边际效用为1。超过这个边际,第11个3斤的效用就是0了。这样的假设是合理的吗?

辨别这个假设的真伪首先应该认真对待“效用”这个概念。效用必须有物品的质与量为基础。如果吃第1个包子能够给他带来10个效用,那么第1个包子就应该有10个包子的营养和重量,否则,10个中的9个效用就无从谈起。再看30斤粮食的效用,如果不按10个等级而按30个等级算,第1斤粮食的效用应该是30而不是10。前3斤的效用依次是30、29、28,递减至最后1斤的效用是1、总效用应该是465个!显然是荒谬的。怎么能确定必需品效用一定是10个等级而不是20、30个呢?这些可以随意摆弄的数字不可能成为科学的基础,这种假设就成为不实际的虚构了。

其它非必需品的“效用递减”也是如此,虽然不是如必需品这样显著,但性质是一样的。按照西方现代经济学的权威保罗·萨缪尔森(PaulSamuelson)的论述,他以非必需品冰淇淋的效用递减说明:如果一个人能够吃下4个冰淇淋,其效用从第1到第4个递减。4个冰淇淋的效用是[3]63:

这个假设说明,第1个冰淇淋的效用是4而不是1。如果第1个冰淇淋的效用已经达到了4,其质与量也应该是1个冰淇淋的4倍,达到了消费者所需要的全部效用,还需要再吃以后的3个冰淇淋吗?这个假设同样是无根据地扩大了前3个冰淇淋的效用。冰淇淋的“效用”是解渴、降温、营养等性能,4个扩大为10个,消费者也是不可忍受的。

在这里,边际效用论者设置了没有质与量的“效用单位”。怎样定义它、计算它完全没有实际的根据。4个物品单位是实实在在的,而10个效用单位却有6个是“悬在空中”的,既无质、也无量,是虚构的。

三、边际效用论的替代——需求的递减、需求价值论

效用是使用价值、而需求才是交换价值。“效用递减”与“需求递减”看起来相差无几,实际上却有本质的不同。还以食品为例,如果一个地区有100万斤粮食的需求,这种需求的程度会随着粮食供给量的增加而递减:

如果该地区对粮食的总需求是100万斤、总供给只是10万斤,人们对粮食的需求度就是10。这时候粮食供不应求,如果国家不加以干预,粮食的价格会非常高,这在粮食短缺的时候是可以发生的。需求递减在数量上和意义上都不同于效用递减:第一个物品的效用不可能是10,但对它的需求度却可以达到10,价格可以是成本的10倍;价格虽然昂贵,但消费起来却仍然是1个效用,形成了效用与价格的反差。只有如此,才能说明发展生产、不断满足需求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如果把二者等同起来,第1个10万斤已经有了100万斤的效用,那就不需要再发展生产了。

边际效用论者一般以食品之类的东西说明效用的递减,因为同一种食品的效用可以连续计算,看起来似乎是效用的递减。如果换了另外一种必需品就不同了:衣服也是必需品,其效用性至少也应该达到7、8个。但同样品牌的外衣一般只买1件,再买另外1、2、3一件必须是不同的样式和品牌。不同品牌的外衣有不同的效用:如厚薄、大小、花色、质料的不同,效用也不相同,外衣的效用不能连续计算,“效用递减”也就不可能了。所以,没有一个经济学家能够以衣服的效用递减说明边际效用。即使同一品牌的袜子可以买多双,但消费起来1次也仅穿1双,不像如包子那样可以吃多个,其效用怎么递减呢?房屋、手表、自行车、汽车等等都不能一次消费多个,其效用都是“非边际”的。这样,以食品说明“效用递减”就成了以偏概全的例外。

测定需求必须以供给为条件,而不能以虚构的“效用递减”为条件。只有供求比例才能说明需求的数量:需求度。以此代替西方经济学的“供求平衡”理论,应该是需求的数量化、科学化,也是需求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化[4]。它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效率”结合起来,是商品物质属性与劳动属性的结合,会形成科学的经济学价值观。以此测量商品的交换价值就合理而准确了[5]。

四、边际生产力理论

边际效用价值论在生产中的应用,是边际生产力理论。这个理论的科学性如何?怎样对之进行评价呢?

首先看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同一种工作、同一种劳动力,他们的作用都是相同的,是以“劳动时间”、“劳动效率”为数量标准的,不可能因为加入劳动的次序不同而决定其生产力和价值量。劳动力的投入是生产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挖掘一个1×1×100立方米的沟渠,根据土方量就可以推算出需要的劳动量,从而决定劳动力的投入。投入劳动力多,完工的时间就短、反之完工的时间长。劳动技术也是如此,应该计算在投入之内,包括应用的工具、机器等。这里完全没有“最后一个”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问题。

其它生产也是如此,生产的规模大,劳动力的投入就多、反之减少。复杂的生产和工作需要各种不同的工作岗位,劳动力投入就多。不同性质的工作也有不同的效率,分工与协作提高了生产率、产生了“规模效用”。这些是通过技术进步和社会进步实现的,也与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不相干。

与所谓“边际生产力”相关的,只是人浮于事的情况。如一项工作需要8个人完成,投入了第9个人就是人浮于事。按照“边际”概念其作用是0,是可以理解的。但与此同时,其他人的作用也就成为0,因为边际量决定了所有人的效用量。第9个人的边际量能够使其他8个人的效用成为0吗?显然不可能。这就是“边际效用递减”所带来的错误的逻辑。

以边际生产力解释生产,是把生产过程当作了一个纯数学的过程、即序数递减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开始最大、其后递减,最终达到1,同样也会扩大生产要素的效用。按照萨缪尔森的例子,以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计算的产量是[3]82:

表4说明,在其它生产要素不变的条件下,第一个单位的劳动力生产了2000个单位的产量,而第5个单位的劳动力仅仅增加了100个单位的产量,这可能吗?若果真如此,第5个单位的劳动力就不可能被聘用。边际产量加总2000+1000+500+300+100=3900,等于总产量。但是,其它生产资料的作用也同样如此,它们与劳动力是紧密结合、协同作用的。如果所有要素同时、或者相继发挥作用,就会发生“边际生产力”的叠加。照此计算土地,水、化肥、机械等要素的边际生产力,至少会使产量扩大三倍,总产量成为3×3900。这同消费的边际效用一样,是扩大了各种生产要素的实际效用,从而扩大了总产量。

按照边际生产力的作用,劳动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边际生产力获得全部报酬。也就是说:第一个单位的劳动力分得2000,以下依次分得1000、500、300、100。这样资本家就要大亏其本了,而劳动力之间也会愤愤不平。其它生产要素也应该如此,这样才能把扩大了3倍的产品分配完毕。反之,如果所有生产要素都按照最后一个边际效用来分配,最后都是100,三种生产要素的边际效用只能分配300单位的产品,占总产量的7.69%。二者看起来都是荒谬的,但如果认真地按照边际效用就该如此,否则这个理论就是空有其名。

生产过程的“边际化”,得出了“边际成本”决定价格的理论。边际理论既是虚构的,所谓边际成本必然也不实际。任何成本都不能决定价格,包括“边际成本”在内,否则就不可能有利润了。只有需求才能影响价格和价值,使产值高于成本。萨公自己也承认,企业家通常不是按照边际成本定价、而是采取“拍脑袋”的“成本加成”定价[3]145。“加成”所反映的恰恰是需求和需求度的增加,以此决定价格反而比“边际成本”要高明的多。

五、边际生产力的替代:生产资料中的潜在价值

怎样说明生产资料对剩余价值或者利润的作用?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大课题。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否定了生产资料对剩余价值的作用,形成了一定的偏颇。虽然如此,马克思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却是正确的。只有发展与完善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6],才能正确地说明生产资料对剩余价值(利润)的作用。

要说明生产资料对剩余价值的作用,必须瞩目于生产资料的物质属性。任何作为生产资料的东西,包括自然的有用物和作为劳动产品的生产资料,必然由于其物质的特性而存在着高于其自身价值的“潜在价值”。例如,树木有形成木材的潜在价值,这种潜在价值是树木本身的坚固性、可塑性以及它的纹理、气味等木质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树木既有它现在的价值、又有高于现在价值的潜在价值。不同的树木如柳木、松木、楠木、檀香木等都因为其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潜在价值。经过砍伐和加工,使树木形成更加值钱的木材,树木的潜在价值就初步地实现了。进一步的生产,就是开发木材中的潜在价值,使之成为器具、家具等更加值钱的东西。其它生产资料如矿石、金属、土地、粮食、棉花等也是如此,它们都有形成更高价值的潜在价值。这种“潜在价值”与“边际生产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总之,边际效用价值论和边际生产力理论,不谈物质属性而谈边际属性,脱离了实际。从商品的物质属性出发,应该吸收并改造需求价值论,并以生产资料的潜在价值代替边际生产力理论。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更加科学的经济学价值观和生产观。

参考文献:

[1]卡尔·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M].北京:人民出

版社23卷48页.

[2]尹伯成.《西方经济学说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97-98页

[3]保罗·萨缪尔森等.《微观经济学》16版萧琛等译[M].北京:华

夏出版社.1999年

[4]王孟山.《需求作用的基本原理》[J].《中外企业家》,2014,(1):

50-55.

[5]王孟山.《商品价值概论》[J].《中外企业家》,2013,(2):226-238.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篇(7)

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概述

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指在项目实施全过程,借助各种理论、方法、手段在保证满足进度、质量目标的同时,力争使项目的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计划额度的要求,并基于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从而实现项目的成本控制目标。

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加之现有工程成本控制状况不佳的现象,因此,对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尤为重要。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方法有很多,如:项目成本分析法、工程成本分析法、成本累计曲线法等等,往往这些方法只能单单的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控制,无法看到成本与其他目标的联系。挣值法通过引入一个新的变量,将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与进度联系起来,更好的协调了工程项目成本和进度的关系,能够更加有效的控制工程项目的成本。

二、挣值法理论概述

挣值法最早起源于60年代美国国防部,并且在美国国防部项目的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他通过制定一个项目绩效测量计划,将工程项目的成本和进度转化为统一的货币单位来衡量,并引入新的中间参数——挣值EV(Earned Value),同时对工程项目成本和进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偏差并及时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是一种对成本和进度综合的管理和控制的方法。

1、三个基本参数

(1)计划价值(Planned Value,PV):即该项目计划工作的预算费用,他等于单位工作量的预算价格与计划完成工程量的乘积。

(2)挣值(Earned Value,EV):即该项目已完成工作的预算费用,他等于单位工作量的预算价格与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的乘积。

(3)实际成本(Actual Cost,AC):即该项目已完成工作的实际成费用,他等于单位工作量的实际价格与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的乘积。

2、两个绝对偏差

(1)进度偏差(SV,Schedule Variance):是指在项目进展某个检测点上,已经完成工作量的预算费用与计划工作量的预算费用之间的差值,即SV=EV-PV。当SV>0时,目前项目进度提前;当SV=0时,目前项目进度与计划一致;当SV

(2)成本偏差(CV,Cost Variance):是指在项目进展某个检查点上,已经完成工作量的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之间的差值,即CV=EV-AC。当CV>0时,目前项目实际成本结余;当CV=0时,目前项目实际成本与预算费用一致;当CV

3、两个相对偏差指数

(1)进度绩效指数(SPI,Schedule Performance Index):是指挣值与计划价值之间的比值,即SPI=EV/PV。当SPI>1时,目前项目进度提前;当SPI=1时,目前项目进度与计划保持一致;当SPI

(2)成本绩效指数(Cost Performance Index,CPI):是指挣值与实际成本之间的比值,即CPI=EV/AC。当CPI>1时,目前项目实际成本结余;当CPI=1时,目前项目实际成本与预算费用一致;当CPI

三、挣值法应用分析

本文以工程项目Z为例来分析挣值法的应用,工程项目Z框架结构,地上六层,地下零层,总预算费用为520.35万,合同工期295天(2013年3月1日开工)。项目Z进行项目工作分解、项目组织结构分解、设置控制点为每个月月末,假设该工程项目工作分解后,每项工作的计划支出是均衡的,对Z工程项目在3月末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程项目Z在三月末检测时,SV>0,说明该项目现阶段进度提前;CV

四、结束语

挣值法是一种对工程项目成本和进度进行综合管理和控制的方法,应用挣值法可以客观而清晰地检测出工程项目目前的运行状态,并且检测结果更加有效。在如今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挣值法是一种能够有效提高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水平的新方法,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但由于在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收集有效的数据信息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挣值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需要结合其他的技术队项目进行更完善的管理,使之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

参考文献:

[1] 工程项目管理[M].侯蕊,李幽铮主编。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3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篇(8)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2-0030-07

一、问题的提出

“价值中立”德文原文为wertfreiheit,英文翻译为value neutrality 或value free,在中文语境中被翻译为价值中立、价值无涉、价值自由、道德中立等。“价值中立”原则在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那里第一次得到明确提出与系统论证(其“价值中立”思想主要体现在《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1904)、《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1917)、《学术作为一种志业》(1919)这三篇经典篇章中),并成为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思想。韦伯“价值中立”原则的提出与当时德国的哲学背景(新康德主义)、理论背景(德国“政治经济学趋向”的论战)、组织关系(德国“社会政策协会”与德国“社会学学会”)及20世纪之交德国科学的地位和自我政治意识等方面密切关联,[1]“价值中立”思想也是在韦伯与德国经济学历史学派的“价值论战”之中形成、发展并被系统化的。[2]13-16似乎正是“价值中立”思想本身所包含的浓厚论战色彩预示了日后人们对于该思想的严重分歧,当然,也正因韦伯建构“价值中立”思想时所面临的极其复杂的学术背景导致其理论经历了由浅薄和片面认识而带来的最为严重的误解过程。

值得一提的是,西方学界围绕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论战硝烟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也弥漫到了中国学界。国内学者开始关注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并展开论辩,这次辩论不仅带动了我国学术界对韦伯思想的深入理解,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学术的方法论自觉。周蔚华发表于1991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上的《价值中立论批判》一文开启了国内学界对“价值中立”最早的发难,随后,郑杭生在《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发表的《关于我的社会学定义》这篇答辩式论文中再次对“价值中立”进行了猛烈抨击,将“价值中立”立场基本予以否定。接着,李金在1994年第4期《社会科学研究》上发表《为“价值中立”辩护》一文,从三个方面为“价值中立”进行了精彩的辩护,成为当时学界力挺“价值中立”的典型代表。而郑杭生在2000年第3期的《社会科学研究》上发表回应文章《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对各种质问一一澄清,并再次亮明其反对“价值中立”的坚定立场。大家或许还对十多年前李金和郑杭生两位学者在《社会科学研究》上的那场辩论记忆犹新。在这场论战期间和随后,已有不少学者专门撰文从不同层面或不同视角对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予以阐释和解读。

但倘若仔细评阅这些介绍性和辩论性文献,我们将不得不遗憾地指出当前学术界对于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认识存在不少片面,理解存在不少浅薄,对韦伯思想的误读和曲解还很普遍。指出当前学界对“价值中立”的若干认识误区,并予以批判性地检视和澄清,帮助我们走出“价值中立”的认识误区,最终回归真实韦伯,这正是本文的宗旨。

二、走出“价值中立”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主张“价值中立”在逻辑上是一个悖论从而加以拒斥

有些学者反对“价值中立”的一个理由,就是认为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规范,因此主张“价值中立”存在一个无法解决的内在悖论而将其拒斥。最具代表性的说法是: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如果把“价值中立”贯彻到底,那就意味着对“价值中立”本身必须保持中立,也即意味着必须彻底摆脱、放弃“价值中立”本身;而如果“价值中立”不能贯彻到底,那就无异于承认有些价值是不能摆脱、保持中立的,那也就意味着“价值中立”的破产。[3]

初略一看,这种认为“价值中立就是一个悖论”的观点很有道理,似乎足以让主张“价值中立”的人无以言对。其实不然。笔者认为,以“价值中立”本身是一种价值规范来反驳“价值中立”的归谬论证虽然从纯逻辑上来讲是无懈可击的,但这种“将计就计”式的反驳却根本不能用来反对韦伯的“价值中立”观点,当然,也无益于对该观点的深入讨论。道理很简单,因为韦伯提出“应该‘价值中立’”这个行为属于学者应有的学术权利,此种权利完全不受“价值中立”原则的制约;而至于在学术研究或课堂讲授中是否应该“价值中立”,则是一个可以辩论的学术问题(这里必须要面对韦伯自己针对这个问题的一个观点。韦伯在谈到课堂上教师是否应该宣称自己的价值判断时,他给出了这样的观点:人们在大学授课时“是否应当”宣明“他们所赞成的某种伦理的、或建立在文明理想以及其他世界观基础上的实际的价值判断”,这个问题无法从科学上予以讨论。因为它本身完全取决于实际的价值判断,因而无法得到最终的解决。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理解为,在他看来,在课堂上是否必须坚持“价值中立”这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完全依赖教师在这个问题上所秉具的价值观,而无法由学术来加以最终裁决,这是韦伯“价值多元论”在这个问题上的一种反映。但实际上,“无法由学术加以裁决”并不等于“无法付诸学术讨论”。在科学研究或课堂上是否应该坚持“价值中立”事实上也引起了诸多学术上的争论,因此,笔者在此认为,是否应该坚持“价值中立”的问题是一个可以争辩的学术问题)。学术权利与学术问题分属不同领域,两者不能混同。鉴于韦伯是在充分论据基础上提出的“价值中立”原则,若要反驳它,则必须提出有针对性的论据。当然,反驳的只能是“价值中立”观点本身,而不应该是提出“价值中立”的行为。就好比上课期间老师对正在教室喧哗吵闹的学生发出警告:“保持安静!”,而学生不能以老师本人发出了声音作为反驳老师这条警告的理由。很显然,从“价值中立”逻辑出发的归谬论证将韦伯提出该主张的行为权利都给剥夺了。因此,这种归谬论证只是玩了一个逻辑游戏而已,这种对“价值中立”的归谬论证看似高明,实则与上面学生对老师的反驳一样是幼稚可笑的,并且于“价值中立”思想本身的深入讨论毫无益处。

误区二:主张“价值中立”在现实中无法实现而将其拒斥

一些学者以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特性或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价值观来否定“价值中立”,认为在社会科学研究实践中“价值中立”不可能实现。例如,周蔚华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社会中包含着各种复杂的现象,这些斑驳陆离的社会现象,何者能纳入研究者的范围,这与研究者的主观兴趣有关,但更多的取决于研究对象和研究者的价值、利益关系……研究者既有对社会现象本质、规律的真理性把握,也有对其结果、方向、前途和应用等的价值性评价,价值不可能保持中立。”[4]郭星华认为,社会科学研究具有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独特性,尤其体现在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的不可分离性上,社会科学研究不可能排除研究者的主观价值:“在社会科学里,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的互动更为密切。在考察社会发展、变化规律时,在观察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时,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众多的社会科学家由于各自所处的历史时代不同,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世界观、价值观的不同,他们的思想和所建构的理论无一不打上历史时代和价值观念的烙印,要想排斥价值做到‘价值中立’无异于天方夜谭。”[5]因此,得出结论:“价值中立”不仅在逻辑上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在实践中也行不通。与其说“价值中立”是科学研究中的“规范性原则”,不如说是科学研究中的神话。[5]国内一些学者还抬出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一书中批判以帕森斯为代表的“价值中立的社会学”作为例证:米尔斯认为,社会学研究不是中立的认识过程,而是在不同的道德、政治的取向中进行选择的过程。社会学认识本身与社会实践和社会政治价值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一方面,社会价值制约着社会学研究的全过程,另一方面,社会学研究的结论反过来又影响社会价值被承认的程度。

笔者对这种以“价值中立”在现实中无法实现为由而将其拒斥的做法无法苟同。这种做法对于“价值中立”既是一种过于苛刻的评价,也是一种流于片面的误读。在最低限度上讲,“价值中立”作为一种“规范性原则”,虽然很难完全遵守,但这绝对不足以成为否定这个规范本身的理由。原因其实很简单,就如法律规定“不得杀人”,但事实是杀人犯罪行为并未因此而消失一样,我们总不能以杀人事实的存在为由来拒斥这条法规吧?实际上,正是由于这个世界到处都有杀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得杀人”的法律规定才显得更为必要和重要。同样,正是由于在社会科学研究和课堂授课中,我们会屡屡目睹有人将事实与价值混淆不清或有人携有“政治家的指挥棒”走上讲台,从而有损于社会科学的科学性,有害于学术这份职业。因此,提倡“价值中立”这个主张才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这是使得学术尽量避免道德化和政治化倾向的一种真正的科学精神(苏联的李森科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反例)。故此,笔者以为,这种以“价值中立”在现实中无法实现为由而将其拒斥的做法是一种对“价值中立”过于苛刻的评价,是没有道理的,而且这里还存在对于“价值中立”的认识误区,需要逐一予以澄清。

一方面,韦伯的“价值中立”与实证主义那种完全排除人的价值的“价值中立”存在极大的差异。在韦伯之前,以孔德、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那里,他们认为文化现象和自然现象同质,可以将自然科学方法完全移植到社会科学领域,因此,社会科学家应该效法自然科学家,只需描绘客观事实,寻求客观规律,只作“事实判断”,不得作“价值判断”。所以实证主义强调“价值中立”是“价值却除”或“价值免谈”之意,完全将主观价值加以排除,事实上,却把人类社会最珍贵的部分加以排除了。而韦伯的“价值中立”不但不是排斥价值,恰恰是要“使价值变得更丰富”,并通过“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两个原则使科学与价值各自的位置得到一个合理的定位。虽然韦伯把“价值关联”主要限定在研究开始之前的对象选定和问题确立,但实际上他并非没有认识到研究者的主观价值会继续关联到研究过程中来而影响研究的科学性与客观性。例如,在资料分析时,资料本身不会说话,资料必须由社会学家来诠释,因此,社会价值影响了社会学家对其结果的诠释。[2]23因此,韦伯把社会科学研究当作一种“职业工作”,而在这项“职业工作”中,“承担任务者应当克制自己,排除并严格地从属于职责的东西,而最需排除的便是他自己的爱和恨”[6]140。韦伯极力强调研究者不要把主观情感和个人价值带到专业的科学研究中来,因为他深知:无论何时,一旦学者引入个人的价值判断,对于事实的完整了解即不复存在。[7]他甚至认为“把个人的事情与专业态度混淆起来是粗俗的做法”[6]140。而且还认为:“如果人们不能做到‘职业’所需要的这种特殊的自我节制,那么这就意味着剥去了这个词至今尚存的唯一有意义的含义”[6]140。鉴于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可能会因主观价值和个人情感而干扰资料的正确分析和结论的如实得出,我们就容易理解韦伯在此提出“价值中立”的真实用意了。虽然韦伯与实证论者都是因为意识到科学研究中的价值涉入而主张价值中立,但是两者却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实证论者将价值从科学中加以却除,韦伯则将价值加以适当的定位。[2]11

另一方面,当人们从字面涵义来理解“价值中立”时,就容易把它理解为“不要价值”或“摆脱价值”。实际上,这里“不要的”或“摆脱的”价值应该是研究者。因此,韦伯讲的“价值中立”并不是不涉及研究对象的价值――这正是韦伯当年所澄清并明确反对的一种误解:一种同样经常出现而几乎不可思议的严重误解是,仿佛我在断定,经验科学不能把人们“主观的”价值判断作为对象[6]146――恰恰相反,我们可以把研究对象的价值判断作为科学探讨的内容,这就是韦伯所说的“价值讨论”[6]173(韦伯在另处曾说过:当规范有效的东西成为经验研究的对象时,它作为对象就失去了规范特征:它被当作“存在的东西”而不是“有效的东西”来对待)。在韦伯的理解社会学中,社会学的任务“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其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8]。正是通过“价值讨论”才使得研究者可以实事求是地站在被研究对象的立场或从历史文化脉络中去“理解”被研究对象的主观动机、价值取向,这于“价值中立”原则并不是背离,而是一种遵守。价值讨论的真正意义在于“把握对手(或者甚至人们自己)实际意指的东西,亦即双方里面的每一方都实际地而非表面上依赖的价值,并且因此才能够就这种价值采取一般的态度”[6]149。当然,韦伯马上清楚指出:“理解一切”并不意味着“原谅一切”[6]149,单是对他人观点本身的理解也不导致同意它们。意思是这种对研究对象价值判断的科学分析不能导致研究者对这些价值的判断,也当然不能导致得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应然”结论,诚如韦伯所言:人们凭借这种方法的确不可能获得任何一种规范伦理学的或任何一种“绝对命令”的一般约束力。[6]149

误区三:将“价值中立”原则的真实涵义作片面和错误的理解

到底何为“价值中立”?遗憾的是,韦伯原著中从未正面对“价值中立”一词进行过明确的界定,相反,他倒对什么是“价值判断”有过明确解释,并有大量反对“价值判断”的论述。因此,要真正把握“价值中立”之真义,我们首先必须得缜密爬梳与“价值判断”相关的论述。

那什么算是“价值判断”呢?查遍韦伯著述,仅有一处明确界定:所谓“价值判断”应当理解为关于受到我们行动影响的现象是卑下的或是正当的评价。[6]136由此可知,韦伯所言的“价值判断”实际上是指对人类社会现象的一种道德评判,即这种现象或行为是否高尚或正当。这样看来,韦伯这里的“价值判断”着实应该纠正为“道德判断”才不至于引起误解。但是,若我们联系到韦伯的相关论述,则应该突破这个定义的字面含义来观之,他说讲的“价值判断”其实应该包括两层意思:一方面是指研究者以自己的主观价值和个人情感强加于研究对象;另一方面是指研究者对研究对象指出实践的方向。而韦伯主张的“价值中立”正好可以从他所反对的“价值判断”来理解。因此,“价值中立”也包括两层含义,也是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研究中避免研究者因主观价值和个人情感干扰资料的正确分析和结论的如实得出;二是在研究中要求研究者能清楚意识到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区分,强调科学研究的任务只是“实然”描述(事实判断),而不作“应然”要求(价值判断)。对于第一层含义前面已有论述,此处不赘述,这里仅就第二层含义作几点澄清。

一些学者根据“价值中立”的第二层含义,就错误地认为“价值中立”就是要将事实与价值分开。本文认为,这种误解从韦伯原意来看,显然有失公允。因为从韦伯的原意来说,并不是要求将“事实与价值”分开――事实上,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由于“价值关联”是无法将“事实与价值”分开的,而是要求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严格区分而不能混淆。譬如,我们说“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这个论断肯定包含有价值(弱势),但这是研究者基于客观事实,并在“价值关联”之下给出的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如果我们说“农民工应该组织一个农民工协会起来维权”,那么这就是韦伯所反对的“价值判断”了。前者是一种“客观价值”,后者是属于“主观价值”,而前者是韦伯方法论中所允许存在的,后者正是韦伯所极力反对的。根据韦伯的看法,“实然”与“应然”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事实的确定、数学或逻辑上的关系的确定或文化理想之内在结果的确定是一回事;回答有关文化的价值及其具体内容,以及人在文化共同体与政治团体中应如何行动的问题是另一回事。[7]177对此,韦伯有一个最明白的表述为:经验科学无法向任何人说明他应该做什么,而只是说明他能做什么――和在某些情况下――他想要做什么。[6]6

韦伯之所以如此强调在科学研究中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进行严格区分,还在于他一贯秉持的“价值多元论”,认为在价值“诸神竞争”的时代各种价值都有自己的命运主宰神灵,每种价值都有自身的合法性基础。因此,韦伯坚决反对那种认为社会科学可以为任何个别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观念,正如他所讽刺的:以为能够首先为实际的社会科学提出“一条原则”并证明它在科学上是有效的,然后便可以从中明确地推出用于解决实际的个别问题的规范,纯属天真,尽管一些专家仍然不时提出这样的见解。[6]8进而,韦伯指出,为实际问题提供一个普遍通用的解决方案,这决不是社会科学的任务:以普遍有效的最终理想的形式创造一个于我们的问题实际通用的标准,确实,既不是它的任务,也毕竟不是任何经验科学的任务。这样的做法不仅是实际上行不通的,而且其本身也是荒谬的。[6]8因此,韦伯在一次针对当时人们对“价值判断”一词所产生的误解予以澄清时,强调说“价值中立”并没人们所想的那么复杂,这个原则涉及到的只是“极不起眼的要求”:研究者和描述者应当无条件地把经验事实的规定(包括他所研究的、经验的人的“有价值取向的”行为,这个行为是他所要加以说明的)与他的实际的价值判断态度,亦即在判断这些事实(包括经验的人的可能成为研究对象的“价值判断”)令人愉快或令人不愉快的意义上的“鉴定”态度区分开来,因为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6]146

“价值中立”原则除了具有两层含义之外,它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两个领域:一个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中立,一个是课堂教学的价值中立,前者针对的主体是学者(研究者),后者针对的主体是教师(教授)。这一点正是一些学者在解读韦伯“价值中立”思想时所忽视或所混淆的。实际上,课堂教学的价值中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中立存在十分明显的逻辑关联。尽管在韦伯眼中教师与学者并非同一回事(韦伯认为,教师与学者所具备的条件是不同的,教学是一种艺术,因此,要当一名好教师需要天赋。但好教师并不一定是一位好学者,反过来,好学者也并非是好教师),但是在大学中,作为一名传播知识的教师却同时又是一位科学研究的学者,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在韦伯那里,课堂的价值中立实则可被视为研究中价值中立思想的一种必然延伸。

和科学研究一样,课堂教学中的“价值中立”也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要求老师严格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二是要求老师不得向学生灌输个人价值立场,尤其是政治立场。对于前者,背景是当时整个德国的社会科学被那些认为必须用讲演和著述捍卫德意志帝国事业的人把持着,他们把课堂当作宣扬所谓爱国主义、实践自身理想的最佳场所,这一事实使韦伯深感不安。更令他感到愤怒的是,当时德国大学课堂上很多人以一种外表“无激情”的授课方式来掩饰其实际的“价值判断”,这种看似“冷冰冰的淡漠”却淹没了“对经验事实的阐明和就重大生活问题采取实际的态度的要求”之混淆,[6]137这不仅于青年人的分析判断能力无益,而且也严重违背了教师“智性诚实”的道德要求。[7]190因而,与其让“价值判断”以虚伪的方式混淆于冷静的事实讲述之中,还不如让教师在事实陈述基础之上允许其理想价值也得到明确的张扬,只不过前提条件是要将两者严格区分并明确告知。正如韦伯所要求的,“大学教师在一切具体情况下,甚至在面临使他的授课变得毫无吸引力的危险时,都毫不犹豫地向听众,首先向自己本人宣明,哪些陈述是纯粹从逻辑推演而来的或对纯粹经验事实的说明,哪些陈述是实际的价值判断,并且把这一点看作自己天经地义的责任”[6]137。

他对于后者,韦伯在其著名演讲《学术作为一种志业》中阐述得淋漓尽致。这个演讲发表时正值德国一战战败,社会政治急剧震荡。让韦伯忧心忡忡的是,当时德国有太多空有不切实际的热情却没有健全的政治判断力的心志政治家。当时的这种政治热情也赫然占据着大学课堂,让韦伯极为反感,因而对这种在大学课堂上向学生灌输政治立场的“伎俩”大加斥责。这其中的一个实际原因在于课堂的特殊结构和特殊环境,课堂中的老师与学生处于不对等地位,课堂传播基本上是一种缺乏质疑和批判的单向传播。“在课堂里,教授座前的听众必须保持缄默,教授侃侃讲课。学生为了前途必须上课,在课堂上也并没有教授来向教授提出批评。”[7]177在韦伯眼中,课堂不同于公众集会,因此,在课堂上老师的本职只能是传授专业知识,让听课的人从自己的知识和学术经验中得益,如果老师利用课堂的这种特殊局面来试图以自己的政治立场影响学生,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甚至是欺骗性的做法。[7]176老师不得向学生灌输政治立场的另一个理由在于韦伯的价值多元论,韦伯认为价值诸神相互竞争已经是我们现世的一项基本事态:“只要生命的根据在其自身,须通过其自身方得了解,生命便只知诸神之间永恒的斗争。”[7]185价值多元的现实使得教师从学术上为实践立场作宣扬辩解变得不可能,因为“对生命采取的各种终极而一般性的可能立场,是不可能兼容的,因此其间的争斗,永远不可能有结论”[7]185。因此,“学术不是灵视着与预言家发配圣礼和天启的神恩之赐,也不是智者与哲学家对世界意义所作的沉思的一个构成部分”[7]185,教师也自然不是领袖或生命导师,教师无法为学生“应该如何行动”作出一个决定或一个裁决,这大概只能是先知或救世主的职责。但紧接着韦伯不无戏谑地指出,问题是“今天人的命运,是要活在一个不知有神、也不见先知的时代”[7]186。绕了一个圈子,韦伯的用意终于昭然若揭:当一个人面对终极价值的抉择,即他自己该侍奉哪个神,只有由他个人自行决定,学问或课堂都不许也无法给出答案。

误区四:把“价值中立”原则与科学研究的现实关怀与社会科学家的人文关怀对立起来

有些学者认为“价值中立”是一个“在本质上与马克思主义相左但又部分一致的实证主义性质的理论命题”[3],理由是马克思主义坚持科学与价值的有机统一,具体表现为科学性与革命性的内在统一;而“价值中立”则割裂了科学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并把两者绝对对立起来。[4]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在批判“价值中立”原则会导致学术从业者的道德冷漠和价值缺失,以至于他们丧失本应该有的现实关照和人文情怀。本文认为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不当认识,更是对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严重误解。

我们要清楚的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是属于与社会科学中的“经验理论”极为不同的批判理论。经验理论之目的在于描述、解释及预测现实情况,而批判理论固然也要先了解现实情况,但它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寻找现实中矛盾、紧张的事实,加以揭发披露,以唤醒人们的关注,促进社会的转变。[9]110这样,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无论是异化劳动、剩余价值,还是经济危机或社会变迁的分析,其目的就是希望透过对事实或现实的批判与否定唤醒或转变群众的意识,也就是希望社会理论家的分析、诊断能为群众所取用,以破除他们的假意识,从而唤起群众自发性的行动来改革社会现状,迈向合理的社会秩序。[9]109因此,我们承认马克思的理论是科学与价值的内在统一,但也不容否认,马克思理论是以价值为本位的,即价值取向首要目的是第一位的,科学服务于价值。而韦伯的“价值中立”则将获取科学真理作为首要目的,即以真理为本位,但绝没有放弃价值的追求。在这个意义上,韦伯的“价值中立”并未如很多学者所无端指责的那样将科学与价值割裂,也是科学与价值的统一。当然,有点不同的是,这里并非内在的统一,而是外在的统一。对此,下面作些澄清:

首先,韦伯的“价值中立”是以“价值关联”为前提的。在社会科学研究的特殊性上,韦伯深受李凯尔特的启发,也认为社会科学作为一门实在的科学,它所面对的现实是一个相当复杂而又无限的世界,而社会科学不可能研究无限,只能研究有限。那么我们如何从无限世界中找到部分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呢?这就必须靠研究者自身的“价值”去“关联”那些对自己有“意义”的部分实在,此谓“价值关联”。韦伯认为,只有通过“价值关联”,我们才能把个别文化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才能提出我们关心的研究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科学因“价值关联”才成为可能。正因为研究者的“价值关联”在选定研究对象、确定研究方向后会继续渗入到接下来的研究过程中,为了避免这种“价值关联”导致不应该有的“价值判断”,韦伯才提出“价值中立”对此予以限制和约束。以此看来,“价值中立”的科学研究一开始就已经蕴涵了强烈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关怀。

其次,照韦伯之意,在恪守“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研究完成之后(指将事实描述清楚、因果关联澄清之后),研究者当然可以表达个人理想,也可以提供对策和建议来指导实践。这两个截然不同的两个阶段就是韦伯所说的“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区别,韦伯所极力反对的只是将两者混淆,并非是要完全取消后者。换言之,韦伯认为客观的科学研究与研究者的理想申明可以并存,只不过要求研究者明确将科学与非科学这两种立场区分,而不能混在一块以至非科学戴上科学面具。就连在“价值中立”的课堂上,当面对“对于一个不在意事实本身如何,而只关心实践立场的人,就毫无意义了吗?”[7]178这样的诘问,韦伯作出否定回答。他举例说明,虽然教师在课堂上只须以教导学生认清事实如何为己任,但仅此就能使学生知道以后应该怎么办了,这样的老师对于学生而言,不仅具有知性方面的贡献,而且还可以说具有某种“道德成就”。

最后,我们已经明白,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它只适用于韦伯所说的学术志业,即社会科学研究和课堂教学,而不适用于学术之外的诸如政治行动、伦理评价、艺术审美、等其他领域。在这些领域中,学术从业者就不再是学者或教师,他们的社会身份可以变换成政治家、伦理学家、艺术家或宗教徒,这时已无须受“价值中立”原则的约束,而可以大胆表达自己的价值取向和理想抱负。当然,他们从事以“价值中立”为原则的学术是有助于自身的价值和理想的实现的,因为学术可以帮助他们“获得自我的清明及认识事态之间的相互关联”[7]185。因此,我们不难理解韦伯的断言:“价值中立恰恰是一切纯科学地对待政策、尤其关于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做法的前提。”[6]179

故此,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并非一般地反对学术从业者有“道德关怀”或进行“价值判断”,而只是将这种“道德关怀”或“价值判断”严格安妥在一定区域里不得逾距而已。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并不排斥学术从业者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不排斥学术从业者对现实的批判性品格,当然也并不意味着摒弃了科学研究的现实关怀与社会科学家的人文关怀。相反,本文赞同这样的观点,在学术研究中坚持“价值中立”并不是要求学者放弃社会理想,相反,坚持“价值中立”恰恰是实现学者理想的第一步!

三、结语:本文的立场

从韦伯的语境回到当前中国的现实,我们会发现,在高校课堂上充斥着大量的价值判断、道德诉求、意识形态,却未得到应有的区分与澄清,此点在一些公共必修的政治理论课上尤为突出。没有得到充分的或只得到模糊的事实陈述与分析的大学生,在面对铺头盖面的价值引导与应然要求时,他们表现的不是反感就是麻木。而对于当下中国的社会科学来说,以所谓的“科学研究”服务于某一利益集团,为了迎合某组织机构而故意歪曲事实,在发表的论文或专著中进行学术造假等现象还屡见不鲜。以至有学者惊呼:泛道德化和不合理的功利诉求已经成为阻碍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两个主要障碍。[10]因此,本文认为“价值中立”仍然适合作为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和高校课堂教学的一条根本原则,坚决主张“价值中立”应该成为我国学术从业人员的一种道德准则。

参考文献:

[1]克斯勒.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22-231.

[2]翟本瑞,张维安,陈介玄.社会实体与方法――韦伯社会学方法论[M].台北: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89:13-16.

[3]郑杭生.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回应《为“价值中立”辩护》一文对我观点的批评[J].社会科学研究,2000(3).

[4]周蔚华.价值中立论批判[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1(3).

[5]郭星华.也谈价值中立[J].江苏社会科学,2000(6).

[6]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7]韦伯.学术与政治[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篇(9)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5-0079-05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虽然大幅提高了经济效率,但收入差距却越拉越大,并日益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问题。对此,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了专门研究,提出了“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1]的政策主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报酬是在初次分配中实现的,而初次分配又是一种市场分配,从而劳动报酬是在市场分配中实现的。因此,讨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就有一个收入分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作为的问题需要研究。理论界一般认为:市场分配追求效率[2],倾向于拉大收入差距,因此难以发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作用[3];而只有依靠政府作为,才能有效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4]。但笔者以为:市场分配只是在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或市场非均衡的条件下,才会导致收入差距拉大;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以及市场的逐步均衡,市场分配将会显示出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从而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因此,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精神时,不能忽视甚至否定市场的作用,而应该把市场调节和政府作为有机地结合起来。

上述认识分歧的存在,深刻反映了对作为分配制度基础的价值理论的创新性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科学的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同志曾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理解,要用发展了的劳动价值论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5],当然也包括收入分配的调节问题。本文将首先从方法论视角阐释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涵义,然后据此分析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作为问题。

二、比较动态分析:劳动价值论的新视野

马克思在继承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理论科学成分的基础上,用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从根本上改造了劳动价值论,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并以此为基础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运动规律。恩格斯指出:“由于剩余价值的发现,这里就豁然开朗了,而先前无论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或者社会主义批评家所做的一切都只是在黑暗中摸索”[6]。但是,马克思在研究中运用的是比较静态分析方法,未能把稀少性和动态性引入到劳动价值论中。因为他认为使用价值属于商品学的范畴,没必要对它作出更多、更深入的分析。实际上,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对立统一的,随着比较动态分析方法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对使用价值理论重要性的深入认识,我们不仅应该把使用价值理论纳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更重要的是要在研究中引入稀少性和动态性概念,从而把劳动价值理论研究动态化。

基于比较静态分析方法,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是科学的。人们赞誉他“创立了以剩余价值理论学说为核心的崭新的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体系,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本质及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论证了无产阶级的伟大历史使命,从而完成了政治经济学伟大的革命”[7],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已经穷尽了政治经济学的发展空间。笔者以为,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我们完全可以寻找到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另一个重要途径:那就是在充分肯定和继承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核心的基础上,结合但又不拘泥于比较静态分析方法,将稀少性和动态性概念引入到劳动价值论中运用比较动态分析方法,诠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显然,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可以但不应局限于扩大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内涵,即将非生产性劳动也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8],而应该对马克思未曾深入研究的使用价值理论进行深化认识,即用比较动态分析方法诠释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1年第5期2011年第5期(总第173期)李松龄,李丽纯:收入分配的市场调节与政府作为

劳动价值论比较动态分析的关键是理解使用价值的两重性[9]。所谓使用价值的两重性,是指商品使用价值的有用性和稀少性,它与效用价值的两重性特征类似。使用价值的有用性是指物的有用性,这是马克思对使用价值所下的定义。使用价值的稀少性则是传统使用价值定义和计量标准所不能演绎出来的价值特征。传统价值理论中把使用价值视为商品体,并且使用价值是随着商品体量的增加而成正比例增加的,两个商品体的使用价值就是一个商品体使用价值的两倍。实际上,依据马克思的定义,使用价值作为物的有用性,只是商品体的属性,离开商品体就不存在,但它并不等同于商品体。就像食物具有充饥的使用价值,但充饥并不等同于食物一样。所以,使用价值是物的有用性,而不是商品体。既然使用价值是物的有用性,那么物的有用性就会随着物的量的增加而边际递减。我们虽然不能像证明数学定理那样对它作出证明,但是可以用不断实证的方式对它作出论证,或者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假设前提或公理。如果物的有用性是随着物的量的增加而边际递减,那么使用价值就具有稀少性特征了。因为物越丰裕,它的边际使用价值就越低;反之,它的边际使用价值就越高。马克思把物的有用性作为使用价值的定义,效用价值论者将物的有用性作为效用价值的特征,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显然,劳动价值论者不能因为效用价值具有稀少性特征,就把稀少性特征拒之于使用价值的门外而不予以引用。

以上我们便通过对使用价值两重性的分析,将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从比较静态分析引申到比较动态分析,从而开辟了继承并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新视野。这一新的研究方法既坚持了马克思关于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的本意,又借鉴了西方经济学效用价值论的合理成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融合。接下来我们将基于劳动价值论的比较动态分析具体研究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作为问题。

三、收入分配的市场调节

假定市场中只存在占有生产资料但不参与劳动的企业主和一无所有只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劳动者,社会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企业主的高收入和劳动者的低收入。就企业主而言,他将参与两类市场活动:一是在劳动力市场购买并使用劳动力;二是将商品生产出来后在商品市场进行销售。以下我们将基于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比较动态分析,阐述在市场机制完善和法律法规健全的条件下,上述两个市场中市场分配是如何在提高效率的同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

1.劳动力市场(见图1)。在市场机制完善和法律法规健全的情况下,劳动者和企业主具有完全对等的市场谈判权利。当劳动力供不应求时,由于劳动者占据谈判主动权,所以对于一个确定的工资水平,劳动者倾向于提供更少的劳动时间(见图1中的L1)。此时,劳动者将以劳动力边际价值(LMV)为依据向企业主讨价,确定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价格;企业主将以劳动力的使用所能创造的边际价值,即劳动力边际使用价值(LMU)为依据向劳动者还价,确定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价格。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是:劳动力的实际交换价格高于供给价格,低于需求价格,劳动者能够获得生产者剩余,企业主也能够获得消费者剩余。于是,劳动者有积极性扩大劳动力的供给,企业主也有积极性扩大劳动力的需求。随着劳动力供给和需求量的增加,劳动力价值边际递增,进而以劳动力边际价值为依据的供给价格上升;同时,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边际递减,进而以劳动力边际使用价值为依据的需求价格下降,最终使得劳动者和企业主讨价还价的空间缩小。当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时(见图1中的L2),市场力量则会使得企业主和劳动者分别减少劳动力的需求和供给。当劳动力市场供求均衡时(见图1中的E点),劳动力的实际交换价格等于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消失,没有劳动剩余产品可供企业主占有(剥削也就不存在了)。总之,在劳动力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的过程中,市场效率不断得以提升,企业主获得的消费者剩余(剥削)或劳动者损失的生产者剩余则不断减少。这便是在市场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和劳动力市场均衡的条件下,市场分配提高效率同时又缩小收入差距的第一重意思。

2.商品市场。在市场机制完善和法律法规健全的情况下,企业主和消费者具有完全对等的市场谈判权利。当商品市场供不应求时,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商品的价格高于价值,企业主获得超额利润[10]。正是由于这种超额利润的存在,将驱使企业主进一步扩大生产,从而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如果先前的劳动力市场是均衡的,那么此时企业主扩大生产将会导致新的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依据前面的分析,劳动者将再次获得生产者剩余,企业主也将再次获得消费者剩余,但在市场的作用下,最终将会实现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同时消失。当商品市场供大于求时,则会引致出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但同样,在市场的作用下,最终将会实现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同时消失。当商品市场供求均衡时,企业主则无法在商品市场获得超额利润。这便是在市场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和商品市场均衡的条件下,市场分配提高效率同时又缩小收入差距的第二重意思。

基于对劳动价值论的比较动态分析,我们发现,即使是在市场机制完善和法律法规健全的条件下,由于劳动力市场和商品市场的非均衡,也会使得企业主有机会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和商品价格高出价值的超额利润,从而导致企业主和劳动者的收入差距拉大。而现实情况是,我们的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各类市场也经常处于非均衡状态,因此,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象也就更有其必然性了。但是,造成这种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真正根源并不在于市场经济本身,而在于相关的制度缺陷和市场的非均衡。因为在优化的制度环境和均衡的市场状态下,企业主不可能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或商品价格高于价值的超额利润,也就不会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决不能认为市场经济促进效率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实际上,当市场由非均衡向均衡转换的过程中,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程度不是越来越大,而是越来越小。由此可见,收入分配的市场调节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而且可以促进公平。

四、收入分配的政府作为

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一般通过遗产税、所得税等把高收入者的部分收入征收上来,再通过转移支付补贴低收入者,也就是所谓的再分配。再分配被认为是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分配公平的工具。“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11]这句话的意思:一是政府作为应该通过再分配的形式来实现,二是政府作为的目的是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实现分配公平。不过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虽然可以在收入分配调节中有所作为,但切不可乱作为,只有切实针对初次分配中的不合法和不合理收入进行调节,再分配注重公平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明确了企业主的收入来源有两个:一是通过对劳动者的购买和使用,占有劳动者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二是通过对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获取价格高出价值的超额利润。企业主正是通过这两种收入渠道拉大了和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但在本质上,导致两者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市场机制不完善,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三是市场(包括劳动力和商品市场)非均衡。政府作为市场的补充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必须针对拉大收入差距的三个本质原因对症下药,才有可能收到实效。

首先是针对市场机制不完善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两者实际上都属于市场以外的因素,同时也是目前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因素,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予以重点解决[12]。具体来讲,一是要充分认识市场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努力营造发展市场经济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强化市场的统一性,运用政策和法律法规打破形成市场分割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三是要强化市场的竞争性,运用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实现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化;四是要强化市场的有序性,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五是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科学制定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六是要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研究制定和完善各类经济法律规章制度等。

其次是针对市场非均衡的问题,由于它属于市场内部因素,所以政府在干预时务求谨慎,否则很容易导致政府的乱作为。实际上,基于对劳动价值理论的比较动态分析,劳动力市场非均衡所引起的收入差距较之商品市场非均衡所引起的收入差距是存在性质差异的,而这种性质上的差异也就决定了政府在这两个市场的干预行为差异。以下我们分析劳动力市场和商品市场在非均衡状态下政府应该分别采取的干预措施。

1.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1)劳动力供过于求时,由于劳动者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所以对于一个确定的工资水平,劳动者倾向于提供更多的劳动时间(见图1中的L2),劳资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是:劳动力的实际交换价格高于需求价格,低于供给价格,劳动者未获得生产者剩余,企业主也未获得消费者剩余,因此也就不存在剥削,当然也就没有调节过高收入的理由。此处的政策含义是:当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时(经济下行时),即使企业主付给工人的工资偏低,政府也不应该干预企业主的收入。因为此时的劳动力交换价格虽然没有达到劳动者预期的边际价值(即供给价格),但它同样也没有达到企业主预期的边际使用价值(即需求价格),所以企业主的收入既合理又合法。对于此类市场非均衡状况,只要给予一定的调整时间,即可由市场本身的力量实现均衡,如果政府冒然干预,则可能适得其反。(2)劳动力供不应求时,前面已经做过分析(见图1中的L1),此时劳动者获得生产者剩余,企业主获得消费者剩余,由于此时企业主存在剥削,其收入虽合法但不合理,所以有必要对其过高收入进行调节。此处的政策含义是:当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时(经济上行时),即使企业主付给工人的工资偏高,政府仍然应该干预企业主的收入。政府应通过所得税等手段将企业主在劳动力交换中获得的部分消费者剩余征收上来,再通过转移支付补贴劳动者。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主是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或增加劳动强度来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则属于非法收入,政府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予以约束。

2.商品市场的非均衡。(1)商品供不应求时,企业主获得价格高出价值的超额利润,是既合法又合理的收入,政府不该冒然调节。受超额利润驱使,企业主追加资本投入,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劳动力的购买数量,从而引起劳动力市场的供不应求(或缓解供大于求),那么依据前面对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分析,政府此时可视情况分别采取合适的手段进行收入分配调节。此处的政策含义是:当商品市场供不应求时(经济上行时),企业主通过追加资本投入扩大生产规模,将获得来自商品交换和劳动力交换两个方面的收入,尽管其收入水平可能很高,政府也不宜过度调节,因为其中有一部分收入对企业主来说是既合理又合法的。如果调节过度,则有可能抑制企业主的扩大生产行为,造成商品的长期短缺,最终影响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2)商品供大于求时,企业主将承担价格低于价值的利润损失,对此政府虽然没有义务进行“逆调节”(即补贴企业主),但考虑到企业主接下来很可能会压缩生产规模,减少劳动力需求量,从而造成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或缓解供不应求),企业主在劳动力市场所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也将随之降低,对此,政府则有必要适当减轻对企业主的收入调节。此处的政策含义是:当商品供过于求时(经济下行时),政府为帮助企业尽快完成生产转型走出困境,进而减轻劳动者的失业压力,可考虑对企业主适当减税,降低对企业主的收入调节力度,从长期来看,此举实际上是有助于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

五、结 论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劳动者收入之所以长期普遍偏低,固然有其自身素质不高、劳动力使用价值较低等多种原因,但长期以来劳动力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法律法规普遍不利于劳动者以及劳动力供过于求的非均衡状态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因此,只有不断地完善市场机制、健全法律法规和促进市场均衡才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根本出路。政府运用再分配手段虽然可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差距,但终究只是治标之策,而非治本之道。因为只要市场机制仍然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市场非均衡仍然客观存在,那么业已缩小的收入差距随时都有可能被再次拉大。总之,要从根本上改变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政府的着力点就不仅仅只是运用再分配手段调节收入分配,而应该更加致力从市场内、外两个方面入手,不断地优化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各类市场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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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rket Adjustment and th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of Income Distribution

LI Song-ling1, LI Li-chun1,2

(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Trade,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79,China;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篇(10)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会计新准则的市场适用性分析

收录日期:2012年10月31日

一、研究背景

从国际情况来说,由于改革开放宏观政策的经济影响力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更加在经济层面凸显,某些行业的外贸依存度逐年加大,使得会计准则的国际化问题越来越成为政府和企业关注的问题。再加上国际上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经济区对中国会计准则的揶揄和挑战:比如欧盟之所以不完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理由之一就是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标准相差太大。这也成为中国政府实施新准则的外部动力。

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基本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各种不同的经济契约形式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企业交易的新形式,各种新颖的经济实体逐渐为相关法律所允许,会计准则的适用性随之而来受到了严峻的现实挑战。与此同时,会计舞弊问题也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实施新的会计准则是一个理。

现在,新会计准则在中国已经实施了四年有余,对新准则是否完全适宜于中国当前的市场环境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诸多争议,该准则是否完全符合中国国内市场现状?是否存在为片面地达到与国际接轨的目标而不顾实际国情的嫌疑?是否真正适用于中国市场?在这一背景下,对新准则的适用性进行研究具有很好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二、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针对新准则的适用性问题展开了研究,赵爱玲(2006)认为新准则的完全实施并发挥效力还要经过准则关、技术关、道德关、审计关四大关;张若斌(2006)认为会计问题不仅是客观的自然问题,更是主观的社会问题,所以新准则的作用能否发挥还主要取决于其社会认可度;吕丽(2006)则主要比较了我国与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差异,认为盲目的国际化难度是很大的,而且实际效果不会很明显;凌家辉(2009)对新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旨在研究其适用性优劣点及有利和不利的影响。

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这一问题,总体认为该准则基本上符合中国市场情况,然而在某些具体准则的实际操作方法方面也存在较严重的问题。现有研究多是从某一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缺乏系统的市场适用性分析。本文利用博弈论理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新准则是否符合市场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的要求,认为新准则实质上是一种市场游戏规则的重新调整,本质上是各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分配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三、新准则的宏观市场适用性分析

新准则在下面几个地方令人耳目一新:公允价值的再次引入并在非货币易、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相关方面发挥效力;部分资产减值准备的不可转回;政府补助准则的引入。其中,以公允价值的再次引入为最大亮点。

公允价值这一概念早在1998年就出现于“非货币易”、“债务重组”等准则中,后来由于国内市场和法制等方面不够健全的原因,使其在实用性上达不到要求,于2001年被国家取消并改为现在使用的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账面价值计价法。所谓公允价值模式,就是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其核心特质在于增大了人为估计和判断的自由裁量空间。毋庸置疑,这种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展是企业求之不得的结果。因为虽然在其他如存货计价方面、资产减值准备方面新准则做出了似乎更为严格的规定,而这一处的“放开”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抵消了由于其他方面的“紧缩”而带来的效用损失了。所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大规模地引入增大了在会计实务中人为判断因素的影响,进而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对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如此,中介机构的审计师们,还要承担资产评估师的任务,对其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另外,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和惩治力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中国的宏观市场情况是:

第一,执业人员专业素质不能够完全切合新准则要求。新准则的国际化趋势是显而易见的。从长远目标来说,这一行为无疑对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大有裨益,但是长远战略也是必须基于短期国情的。目前国内会计执业人员专业水平良莠不齐,懂得国际会计准则的专业人士更是供不应求,在可以预期的时间范围内,这一客观事实将会严重影响新准则效力的发挥。

第二,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不能够满足新准则的要求。职业道德问题是会计业内的原始问题了。但从另一角度说,在监管机制和惩罚体制不完善的环境下,舞弊行为反而也会变成一种经济学意义的理。所以,“治平需用重典”,政府应该在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加大监督和惩处的力度。

第三,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限制了中介机构人员发展。众所周知,完善的资本市场是中介机构人员不断完善其自身并良好执业的客观条件之一。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总数还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证券市场、股票市场的发展更是在混乱中摸索,所以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也限制了这一环节的正常发展。

第四,政府压力过大,过高的监督成本会使之疲惫不堪。新准则在主观估计方面比重的加大,必然会引起政府、企业、中介机构新一轮的经济博弈乃至政治博弈。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极有可能会因为监督成本过高而对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合谋行为监督不力甚至放弃监督,从而极有可能导致“监督体制的萎缩和合谋行为的扩张”相互作用的恶性循环,最终使得新准则成为一种“花瓶”意义上的摆设品。

另一方面,政府也在积极地构建社会的诚信机制。新准则的出台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监督成本的提高必然也影响到这一机制的继续完善。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政府人员也存在“委托-”悖论的问题,即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的效用函数不完全一致,有可能为了自己个人利益的极大化而损害社会总利益,也有可能产生经济学意义的道德危机,这是更严重的局面了。

所以本文认为,目前中国的宏观市场至少在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资本市场的完善度、政府行为等方面不能完全满足新准则所提出的要求,自然也就不能够很经济地在使用中发挥意愿中应有的效果。

四、新准则的微观市场主体分析

会计就本质而言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其作用在于为各个利益相关者提供其需要的正确信息,以利于其作出正确地经济决策,从而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均衡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那么,假设在不考虑人为主观因素的前提下,政府政策在规则制定方面首要满足的应该是本土化的实用问题,然后才是国际化的需求。会计准则自然也不能例外。

1、关于资产减值问题。新准则在以前八项准备的基础上发展为十四项减值准备。其中,金融工具、存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未担保余值的减值准备可以在资产价值回升时冲回;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冲回,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不可冲回;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减值准备不可冲回。所以,笼统地说新准则资产减值准备不可冲回是不科学的。然而,后八项减值准备由以前的可以冲回变更为不可冲回,是新准则的一个突出亮点。

学界一般评论说,该规定是限制企业借助减值问题调节利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做法,也是中国会计准则在国际化道路上谨慎的而不是抄袭的一次大胆尝试。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科学的。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新准则同时采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由此可见,当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时,该差额是要记减值准备,并记入当期损益的。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是在公允价值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二者之间择高选用。那么,根据前面的论述,公允价值的判断加大了人为估计的比重,同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又受到折现率的人为估计影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操纵公允价值的评估或者折现率的选用来操纵可收回金额的大小,进而操纵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问题。也许是基于这个顾虑,新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从第七条到第十四条都在规范这个问题,然而相对于高明的“舞弊专家”和极小的惩罚力度来说,这些规定不过是一个象征性的警示罢了。

2、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有关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第六条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这样,就改变了以前将差额全部记入资本公积的做法,从而使得企业用债务重组来调节利润在理论层面和规则层面成为可能。特别在关联交易复杂的情况下,这种舞弊手法更难以被发现。与此同时,该准则也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而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上,由于我国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计量标准,没有像美国那样发达的评估机构,势必会使得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成为未来会计舞弊的“温床”和争论的焦点。再辅之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关联方交易”等特殊的交易方式,这种舞弊方式更难以整治了。

另外,新准则对非货币易也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对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2001年的相关制度,二者对非货币易的定义以及判断的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关键不同点在于对差价的处理不同。后者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性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即新准则规定当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且换入或换出的资产至少二者之一的价值能够公允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是否具有商业性质的判断标准一般是当预计换入资产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比换出资产大时,可以认定具有商业性质。可见,是否具有商业性质这样一个主观性极强的问题又成为使用该准则的一个自由裁量点。而这个自由裁量空间的存在,也势必使得舞弊者从此处下手,却使监督者无计可施。另外,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成本时,该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可以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支),也使得利用非货币易调整利润成为可能。

3、企业合并相关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二条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即新准则在原有准则基础上,将合并行为细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前者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后者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此,本文想着重指出的是,新准则在合并行为的区分上充分考虑到我国实际国情,没有全部按照IASB那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一个谨慎务实的做法。然而,同一控制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的关联合并并没有理论上那样容易区分,同时也没有完善的相关认定准则和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依然有可能在该问题上根据自己的舞弊需求来选择采用的计量方法。

综合以上,新准则至少在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问题以及企业合并问题上尚欠稳妥性。

五、总结和建议

新准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切合了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但由于中国国内市场成熟度的欠缺以及准则本身的某些不足,使得其在实施过程中必然遇到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即其并不完全适用于目前的中国市场环境。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做好以下几点:

1、进一步提高执业人员素质。提高执业人员素质应重点把握三个方面:提高执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高执业人员专业素质、提高执业人员国际敏感性。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执业人员的国际眼光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国内需要大约30万的CPA执业人员,而真正执业的不过8万余人。很多执业人员对国际准则知之甚少。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不过是一个理论上的说法罢了,尚且没有践行的主体,更没有践行的机制。

2、进一步强化诚信机制的建立。经济学理论认为,惩罚行为对施加者和被施加者来说都是有效用损失的。因此,让舞弊的成本远远大于得到的收益,不久之后,诚信机制会初步形成,然后渐渐引导逐步变成“轻典”,最后由偏好来完成即可。构建中国市场的诚信机制,应加大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

3、进一步完善市场以及相关监督、惩罚机制。市场的不完善一直是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虽然政府从宏观政策、微观手段方面付出了大量的努力,然而由于市场机制建立时间短,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不够完善,使得中国市场一直处在一个被规则边缘化的地带。事实上,制约市场进一步完善的主要因素在于市场中行为人的理念。所以,真正要完善中国市场,使之走向秩序化、条理化的道路关键在于变革市场人的行为理念。让这种理念由私我转向大众、由狭隘转为宽阔、由闭塞转为开放、由个人英雄欲的主观引导转变为平民时代的和谐共建。以先进的理念为先导,辅之以国外已有经验,中国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应该不是一个神话。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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