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10 22:33:12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篇(1)

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本文所述的继承权公证是指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未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发生法定继承的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是法律事实的公证,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能接触到,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应该注意,以免出现错证、假证,给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一、继承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公证员首先应审查继承人提供的:(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在其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5)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又不能到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处发表声明,应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提交到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处;(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7)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8)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9)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公证员应要注意死亡证明应由被继承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丢失的,火花证或骨灰寄存证也可以作为死亡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太久,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院两部门无据可查确实不给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出具证明,再由公证处派公证员核实。证明上应该写明被继承人的出生时间、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及生前住址等内容。

二、公证员应核实的内容

办理继承权公证,即使继承人提交了全部要求的证明材料,公证员也要进行核实。在现实社会中,受传统观念思想的影响,还有很多人认为“儿子”是父母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女儿”出嫁给别人家了,对父母的遗产是无权继承的。在工作中是经常能遇到的,二00八年九月份,我接待了一位七十四岁的老人叫张淑兰,张淑兰的丈夫已经去世一年多了,老人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张淑兰与其丈夫有三处房屋,张淑兰是想通过公证将其与丈夫的共有财产房屋的产权落到三个儿子的名下。张淑兰提供的与子女关系的证明上只写了三个儿子的姓名,在与老人交谈中得知,她还有三个女儿都已出嫁了。我告诉老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她的三个女儿也有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当时老人还不理解,非常激动地说,我和老伴的房子,老伴死了就我一个人说了算,跟女儿没关系。经过耐心细致的给老人讲解,老人终于弄清楚了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重新开具了与所有子女亲属关系的证明。

还有的继承人因为不知道法律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法律规定或者继承人出于能够多分财产的心理故意隐瞒事实,亲属关系证明上基本不记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成年子女。因此办理继承权公证核实证明材料是必需必要的。在办证过程中应注意核实以下情况: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篇(2)

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3、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篇(3)

答:

你父亲死亡,你和你母亲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都是你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

你要继承你父亲留下的车辆需经以下两个步骤:

一、你必须和你母亲到公证处作遗产继承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一)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5.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公证处发表的声明。

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携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去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为:(一)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原车行驶执照、车辆登记证书;(三)填写车辆变更登记表,重新确认车牌、登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四)经交警部门签注后换发新的行驶执照。(五)变更过程中,如保留原车号牌,交纳15元的行驶证制证费。如放弃原车号牌,选取新号,交纳15元的换证费和100元的车牌制作费。

问:

我父亲因意外不幸去世,留下了一辆汽车。父母只有我一个孩子,母亲同意将车直接过户到我名下。请问:我拿我的身份证和写有父亲名字的行车执照,就可以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吧?

答:

你父亲死亡,你和你母亲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都是你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

你要继承你父亲留下的车辆需经以下两个步骤:

一、你必须和你母亲到公证处作遗产继承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一)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5.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公证处发表的声明。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篇(4)

如香港霍英东家族,尽管生前有“20年内不能分产”的遗嘱,霍英东病逝5年后,其后人仍爆发争产诉讼。

在澳门“赌王”何鸿家族,四房太太的家产分配风波为家族企业如何解决“接班人”的问题再次敲响警钟。

台湾“经营之神”王永庆生前未立遗嘱,2008 年10 月王永庆去世后,王家内部家产争夺一波三折,接班问题争执不断。

这些富豪中,有人对身后遗产已早作安排,有人未留明确遗嘱,但都无法逃脱逝后家族争产的闹剧。

此外,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千亿遗产争夺战、全台资产逾两千亿元的大同集团创办人林挺生遗产经营权之争等,无不引发如何妥善安排富豪身后家族产业,实现良性传承的思考。

对于内地而言,很多民营企业也是家族式经营,随着家族企业的规模扩大,将来面临同样问题。

现行继承法亟待修改

相较于港澳台三地已经较为成熟的继承法律制度,内地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颁行,由于当时社会长期处于物资匮乏状态,家庭几乎没有财产,继承关系非常简单,加之对于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内容过分简略,仅有37个条文,遗漏了许多重要继承制度。

30 年来,内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但继承法律制度却未曾修改,现行继承法已不能完全符合现代继承法的价值追求,无法适应内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甚至会限制和阻碍其对经济社会的调整效果。

因此,去年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继承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 年立法工作计划。这一关涉每个家庭的立法活动在业界和学界引起广泛响应,目前国内专家学者已提出若干版本的继承法修正案建议稿。

继承法修改的五个焦

点综观专家学者提出的多种修改意见,其焦点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是关于遗产的范围。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声誉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允许的生产资料、工作的制作权、专利权、财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

这一规定与当时公民可以拥有的私有财产的范围一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视,现在中国公民私有财产的数量极大增加,种类大大增多,现行规定欠缺合理性。

关于遗产的范围的修改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即如何对继承范围做出规定。目前为止有三种看法:一个是概括式,国外基本采用概括式;一个是列举加兜底,对继承法做些调整,因为是给老百姓看的,写得比较清楚明白是比较合适的;另一个是概括加排除。第二个问题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宅基地适用权、网络财产等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在实践中颇存争议。

第二是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对现行规定的修改,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是继承人的范围要不要扩大,有人认为应当扩大,因为现在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新生人口减少,当两个顺序继承人都缺位时,遗产就会收归国家,但关于怎样扩大,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不应当扩大,一些法官、公证员认为现在的继承顺序已经基本满足要求了,没有必要扩大,真正落在国家手里的案件非常少。

第二关于继承顺序问题,也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修改现有规定,第一顺序是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第三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不在固定顺序之内。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是父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人认为在现有基础上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第二顺序。另有人不主张修改现有的继承顺序,主要理由是现实中没有发生问题。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主要考虑到姻亲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 条规定请求酌情分得适当财产或通过遗赠抚养协议取得财产。

第三是关于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现行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关于继承权的丧失。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否需要增加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一种意见是建议规定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应当丧失继承权;反对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可以包含在现行规定的虐待继承人情形里,但也有人反驳,认为虐待不能完全涵盖伤害。第二种意见是建议增加规定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害继承人设立、变更和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应当丧失继承权。第二个问题是继承权的丧失到底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能否宽恕。多数观点主张应当实行相对丧失,规定一个宽恕制度。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代位继承是固有权还是代表权的问题。

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如果采取固有权说,则代位人还能够继承,如果采取代表权说,则不能继承。

关于继承权的放弃,主要涉及五个问题。其一是放弃继承权要不要规定期限。大部分学者认为应当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规定期限没有任何意义。其二是继承开始前表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开始后可不可以反悔。其三是放弃继承权要不要特定的形式。比如书面的形式、登记,特别是实际接收遗产后还能不能放弃。其四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进行遗产分割的,放弃的是继承权还是所有权问题。大部分观点认为,实际放弃的是所有权,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其五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损害配偶、其他人的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放弃继承的行为。

第四是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和效力。现行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其一,自书遗嘱可否采用打印后签名的方式,有人认为现在计算机普及,应当适应形势的需要,尊重遗嘱人自由意愿,允许这种方式。但反对意见认为这样太容易伪造,还是应该由立遗嘱人本人全部自书,签名,写上年月日,这样才能认定为是自书遗嘱。其二,是否应该修改代书人必须是见证人的规定。其三,是否需要增加密封遗嘱、电子数据遗嘱的形式。

关于遗嘱的效力。实践中首要问题就是需要确定公证遗嘱是不是具有最高效力,能否以其他形式变更公证遗嘱,并以最后做出的遗嘱作为有效遗嘱。多数观点主张应修改现行规定,取消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允许其他形式的遗嘱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第二个问题是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否需要规定一个过渡期,超过这个过渡期,该口头遗嘱即行无效。第三个问题是关于遗嘱自由的限制,是否需要增加规定特留份制度。现行继承法并未规定特留份,只规定了必留份,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有学者主张为了实现遗产的扶养功能,维护家庭伦理和家庭稳定,有必要增设特留份制度。但另有观点认为,特留份制度限制被继承人遗嘱处分的自由,而且不利于集中遗产发展经济,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主来说,在其死后,一个企业的股东因继承而变为多人,难以统一意见,不利于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出于提倡人人应当自食其力的考虑,对于劳动能力无缺陷的继承人,没有理由要求被继承人必须为其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而对于劳动能力有缺陷的继承人,现行必留份制度即可以解决。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篇(5)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前,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必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篇(6)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篇(7)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二、遗产处理分割的程序: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子女先于父母死亡遗产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四、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定义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中对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

2、怎样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在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

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

二、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

三、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四、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五、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

六、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

七、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况下;

八、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九、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

十一、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3、订立遗嘱采取的几种形式

(1)、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应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封存,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封存表面签字,将来使用此录音遗嘱时在见证人和继承人在场的情况下打开。

(5)、口头遗嘱。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遗嘱的,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哪些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主要区别

财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4)、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7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5、申办遗嘱公证程序及材料

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如下好处:(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二)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三)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6、遗嘱变更、修改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五、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六、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

我国继承法按照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远近规定了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继承。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儿媳和女婿不仅在丧偶前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而且在丧偶后仍然继续赡养公婆或岳父母,为鼓励这种良好的道德风尚,我国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实践中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二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不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七、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篇(8)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篇(9)

A.十周岁 B.十六周岁C.十八周岁 D.二十周岁

2.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 B )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 D.按份责任

3.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甲将牛交付乙,乙宰杀牛后得牛黄100克,卖后获价款8千元。甲、乙就该牛黄款发生争执。依法律规定,牛黄款应归( C )

A.甲所有 B.甲、乙平分C.乙所有 D.甲、乙共同共有

4.被人对无权享有追认权,这种权利属于( D )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5.第三人知道人没有权还与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C )

A.被人承担责任B.人承担责任C.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人和人承担连带责任

6.甲委托乙购买“牡丹”牌电视机一台,乙到商店发现“海信”牌电视机正在举行产品促销活动,其中一款与甲所要求的相比,物美价廉,于是,就买了该款电视机。乙的行为( C )

A.有效,因其符合甲的利益 B.无效,因其违背了甲的意思

C.效力未定,有效与否由甲决定 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7.甲乙两人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如甲的儿子毕业后回来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 )

A.肯定解除条件 B.否定解除条件C.肯定延缓条件 D.否定延缓条件

8.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称为( B )

A.荣誉权 B.名誉权

C.身份权 D.隐私权

9.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B )

A.亲权 B.肖像权C.监护权 D.配偶权

10.某地一悬挂多年的大型广告牌被大风刮落了一块钢板,砸伤行人甲,花去医药费1600元。对该损害,应由( A )

A.广告公司承担责任 B.甲自己承担责任

C.广告公司和甲分担损失 D.广告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

11.某一暂停施工的建筑工地因为积水而形成一个较大的水坑。乙12岁的儿子下水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确立该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 A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C.严格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是( D )

A.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B.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C.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D.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3.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是( B )

A.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B.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C.非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人员 D.非国家机关临时雇佣的人员

l4.下列情形中适用公平原则的是( A )

A.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双方当事人都存在损失

C.双方当事人过错相当

D.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

15.对于继承权放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

A.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被继承人生前作出 B.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

C.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不予支持 D.放弃继承权只能采取明示的方式

1、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继承权放弃的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16.甲与乙之间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由乙对甲进行扶养,而甲则将其居住的房屋遗赠给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不认真履行其扶养义务,导致甲经常处于生活缺乏照料的状态。甲死后,法院可以( D )

A.直接解除甲和乙的遗赠扶养协议 B.确认甲和乙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C.直接剥夺乙的受遗赠权 D.可以酌情对乙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

17.关于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债务

B.继承人可以只继承遗产而拒绝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C.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D.继承人有权按其意志决定是否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18.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继承可以分为( B )

A.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B.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C.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D.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根据继承财产的方式,分为:)

2、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分为:)

3、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分为:)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分为:)

19.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按份共有的是( C )

A.夫妻共有财产B.家庭共有财产C.甲、乙分别出资3万元和4万元共同购买的财产D.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共同继承财产。

20.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是( D )

A.自留山 B.某学校的办公楼C.宅基地使用权 D.某中学的小汽车

21.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 D )

A.占有 B.收益C.使用 D.处分

22.下列选项中属于完全物权的是( C )

A.抵押权 B.质权C.所有权 D.留置权

23.下列物权属于从物权的是( D )

A.所有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 D.抵押权

24.下列关于抵押合同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B )

A.抵押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B.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抵押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均可 D.抵押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合同以外的其他形式

25.送奶人误将王某的牛奶放入了郭某的牛奶箱中,郭某取用该牛奶属于( A )

A.不当得利 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 D.自助行为

26.下列债权中,属于可让与的债权的是( C )

A.甲公司欠劳动者乙2个月的工资 B.李某享有的请求王某进行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

C.丙欠丁的借款5000元 D.王某与张某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不得将债权转让

27.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贷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则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债的( A )

A.混同 B.免除C.解除 D.抵销

28.按照债的多数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可将债区分为( C )

A.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C.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根据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分为: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

5、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分为:主债与从债。

7、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29.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 B )

A.一般保证 B.连带责任保证

C.共同保证 D.额保证

30.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C )

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B.主动为他人看管赃物

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

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管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l0分)

31.根据民法原理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BCE )

A.锁和钥匙 B.汽车与汽车上的轮胎

C.上衣和裤子 D.电视机和遥控器E.房屋和门窗

32.下列对于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表述正确的是( AB )

A.遗嘱的变更是对遗嘱的部分修改

B.代书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C.自书遗嘱可以变更公证遗嘱不可以

D.遗嘱人的数份遗嘱相抵触时,均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

E.最后的口头遗嘱只要有两个见证人,即可变更或撤销之前的遗嘱公证遗嘱

33.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 AD )

A.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继承人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C.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虐待行为

D.继承人篡改遗嘱,导致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生活困难

E.继承人销毁遗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争夺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4.确定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范围的规则是( ABC )

A.善意不当得利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在利益为限

B.恶意不当得利人应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

C.返还不当得利时应同利息一并返还

D.善意不当得利人无需返还其取得的利益

E.不当得利人均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标的为受利益的一方取得的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

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利益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

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返还的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35.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是( AC )

A.未经本人同意在照相馆橱窗陈列其照片

B.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公民的照片

C.美容院在报纸上做广告宣传时未经甲同意使用甲整容前后的对比照片

D.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E.电视新闻播放节日盛况时对某甲一家进行特写

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篇(10)

平息争夺遗产风波

前不久,机关干部武某因突遇意外事故死亡。处理完后事后,武某之妻杨某打算独占遗产,武某的父母则认为儿子的遗产应当归武家所有。双方为此纠缠不休,并先后来到公证处申请为己方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对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认真审查。针对武某生前未曾留下遗嘱的特殊情况,公证员首先对死者的遗物进行了清点,查明武某生前遗有存款合计人民币4.66万元和一些衣服物品,个人生前欠债6400元。公证处为此首先出具了清点物品公证书。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应视为共同财产。据此,公证员对死者遗留的人民币4.66万元进行了析产,出具了析产公证书,证明死者遗留的4.66万元中的一半2.33万元属于死者遗产,另一半属于杨某的财产。对死者生前所欠的6400元债务用武某的遗产进行了清偿,武某的最后遗产为1.69万元,对这部分遗产,公证处依法出具了遗产继承公证书,证明该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某和武某父母继承。

点评: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另一种是遗嘱继承。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的法律制度,但出现下列六种情况时,应采用法定继承:①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遗赠或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②遗嘱被宣告无效的;③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④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⑤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⑥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此案即属于法定继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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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当事人应准备好以下材料到公证处办理:①填写申办公证申请表;②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身份证等;③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④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⑤提供申请继承权的亲属关系证明表;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声明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⑦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⑧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遗嘱公证,

维护了出嫁女儿的 合法权益

已故的徐老太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家另过。八年前徐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后,两个儿子非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找碴儿责骂老人。无奈,老人只好独自生活,日常的生活费用均由其女儿承担。2006年年初,徐老太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处房产(价值6万元)留给女儿。两个儿子得知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坚决反对母亲这样做。2006年年末,徐老太为女儿办理了遗嘱公证书。前不久老人辞世,她的两个儿子为争夺遗产将徐老太的女儿告上法庭。法庭根据徐老太女儿出具的遗嘱公证书等相关证据,判决徐老太的遗产由其女儿继承。

点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口头遗嘱的效力最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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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到公证处办理:①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②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③遗嘱书;④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⑤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婚前财产公证,

为老年人再婚清障

赖某今年66岁,系某五金厂退休职工。前两年,与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发脑溢血离他而去。前不久,赖某打算与农村妇女程某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但这一打算却遭到了4个子女的强烈反对,阻挠的理由是担心其父一生积攒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思来想去,赖某与程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赖某、程某在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前财产在有生之年归各自所有,生前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二人顺顺当当地结为连理。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这一公证案例可以看出,婚前财产公证,不仅给再婚老年人及双方子女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为再婚双方及双方子女之间的和睦相处提供了合法、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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