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资格考察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30 11:58:53

任职资格考察报告

任职资格考察报告篇(1)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州及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工作需要又具备条件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也可以公开选拔。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地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职位、数量及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确定。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党委(党组)可以设立公开选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在进行公开选拔前,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方案,报党委(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属上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的领导干部,其工作方案应事前报上一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属双重管理的干部,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职数、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中共恩施州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推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由组织推荐参与考试的,应尊重本人的意愿,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数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如有的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比例,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该职位不实行公开选拔,应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并允许报考该职位的人员按其他职位规定条件改报其他职位。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及重要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序,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或认定合格的省市一级题库中提取;根据需要,也可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组织专家命题。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笔试成绩以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确定。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及笔试成绩,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意借鉴、吸收现代人才测评技术,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二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逐步建立面试评委资格制度。

第二十三条面试计分方法。面试评委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余评委所打分数的平均分作为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应当场公布。

第二十四条将笔试、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加权计算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五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

第二十六条县市公开选拔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州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七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分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名单和成绩,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对考察对象的情况,可按《恩施自治州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州组发[2002]8号)的规定,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按照《恩施自治州党政领导干部任前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九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三十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二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认真负责地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或推荐、提名。党委(党组)在决定任用时,既要综合考虑考试成绩排名,又要十分注重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以及对岗位的适应程度。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工作实绩不突出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

第三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五条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跨地区、跨部门的拟任用对象,在干部原地区或单位进行公示。

在考察时已经进行公示的人选,任职前可不再公示。

第三十六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意见》(恩施州组发[2002]9号)的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时间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计划任务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开、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自觉服从,认真执行;

(四)招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六)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开选拔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报考人员或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八)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应专门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方面组面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任职资格考察报告篇(2)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作为高管非现场监管,应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体系和机制,一是要建立较为全面的高管人员档案资料,包括(1)个人情况:即家庭现有财产状况、子女就业就读情况、是否有出国护照、住房变化情况、个人负债情况等等。(2)履职情况:即经营业绩、风险状况、案件情况、合规性经营情况等等。(3)历年评价:即任期内监管当局考核情况、群众评议情况、上级评议情况等等。(4)任职资格处理情况。二是完善高管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员个人情况中若有重大事项变动,要及时向高管所在单位上级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三是监管当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即发现个人重大事项中的疑点问题,有权责成高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管当局;发现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合规性问题、经营风险问题和案件隐患,要及时约见该高管人员谈话;对监管当局动态考核和群众民主测评意见也应及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四是探索对高管人员履职等级评定制度。可以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的标准,根据高管人员履职中的合规性、案件治理、业务发展、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管人员进行评价,并将评级情况反馈到高管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或董(理)事会。规定对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员限制提拔,对评定为“差”的限期调整。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抓好此项工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疑是一项的费省效弘的工程。持续有效地监管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高管人员,对于保持银行业稳健经营,防范与化解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任职资格考察报告篇(3)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浙人社发〔2014〕180号文件精神,2014年全县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48名,其中:县级机关招考37名,乡镇机关招考11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预备人选2名,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2名,从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4名;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13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本招考公告及2014年武义县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需求计划表,或于2014年11月24日以后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金华人才网()

武义新闻网()

武义县人力资源网()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武义县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不含提前组织录用的职位、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金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11月28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金华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和在金全日制普通高校外地生源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

(4)选聘到金华市范围内的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户口不限。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武义县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3.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武义县行政区域内,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4.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招考范围和对象为:具有金华市常住户口(以2014年11月28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且已于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人员。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5.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具有公务员身份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能报考,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

2.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其中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专业)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要求年龄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18至40周岁(196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

4.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部分职位视力放宽到两眼裸视力4.5及以上(见招考职位的备注说明);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2.08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远≥1.38米、仰卧起坐≥20个、800米≤4’15")。

5.报考法院法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能够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招考方式

全县各级机关均按职位招考。

部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采取提前组织录用的方法进行。即报名、笔试按本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面试及后续工作由武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招录机关提前、单独组织。

四、报考程序

(一)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4年11月28日0时—2014年12月4日24时。

网址:(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于2014年12月2日、12月5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分别公布截至2014年12月1日、12月4日24时全省各职位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

时间:2014年12月5日0时—12月10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4年12月11日0时—12月14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SPAN>

4.缴费确认

时间:2014年12月17日9时—12月21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4年1月10日9时—1月16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方式报名:

1.推荐、报名和缴费。时间:2014年12月15日—12月19日。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持乡镇(街道)党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照武义县委组织部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缴纳考试费。

2.领取准考证。时间:2014年1月13日—1月14日。已缴费人员到武义县委组织部指定的地点领取准考证。

五、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1.全县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不含提前组织录用的职位、乡??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申论》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

2.提前组织录用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00《综合基础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及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招考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4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下列人员在笔试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下同)的基础上实行优惠加分政策:

1.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笔试成绩加5分;

2.选聘到村(社区)工作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欠发达地区的市、县两级机关的(含省直属或派出机构),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省级和其他市、县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3分;

3.选聘到村(社区)工作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欠发达地区的市、县两级机关的(含省直属或派出机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省级和其他市、县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5分。

实行优惠加分政策的欠发达市、县(市、区)为: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莲都区、缙云县、遂昌县、龙泉市、庆元县、青田县、松阳县、景宁县、云和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岱山县、嵊泗县、洞头县、定海区、普陀区。

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街道机关职位时,不享受优惠加分政策。

在加分的基础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七、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法官预备人选职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放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其他职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武义县委组织部、武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八、面试

面试前,招录机关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录机关将在该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

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1.5的比例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武义县委组织部、武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14〕25号)执行。

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14〕74号)执行。报考人员体检的相关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一、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由武义县委组织部、武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拟录用人员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予递补体检;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或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报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考察、录用。

递补须在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完成,招考职位人员录用审批文件下发后,一律不再递补。

确定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十二、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法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公告中未明确的事项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14〕56号)执行。

3.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不限)。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4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5.报考人员必须在2014年11月28日—12月4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6.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7.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8.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12月20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29),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9.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报名。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所有核减或取消的招考计划均不实行调剂。

10.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4〕126号)执行。

11.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任职资格考察报告篇(4)

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423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139名,县(区)机关招考227名;乡镇机关招考57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40名;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8名;从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20名;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89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所需专业要求和报考资格条件等可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湖州人事人才网()

南浔人力资源网()

长兴人事人才网()

德清人才网()

安吉人才人事网()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全市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湖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11月28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3.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4.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招考范围和对象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其他要求见《2014年湖州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5.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具有公务员身份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能报考,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

2.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18至40周岁(196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学历中专、高中及以上。

4.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2.08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远≥1.38米、仰卧起坐≥20个、800米≤4''''15")。

5.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4年11月28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含)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6.报考各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限A类和B类资格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能够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招考方式

全市各级机关统一按职位组织招考。

部分公安人民警察职位采取提前组织录用的方法进行。即报名、笔试按本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面试及后续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提前、单独组织。

四、报考程序

(一)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4年11月28日0时--2014年12月4日24时。

网址:(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于2014年12月2日、12月5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分别公布截至2014年12月1日、12月4日24时全省各职位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

时间:2014年12月5日0时--12月10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4年12月11日0时--12月14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14年12月17日9时--12月21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4年1月10日9时--1月16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报名方式:

1.推荐、报名和缴费。时间:2014年12月15日—12月19日。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持乡镇(街道)党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照联综合法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缴纳考试费。

2.领取准考证。时间:2014年1月13日--1月14日。已缴费人员到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准考证。

五、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1.全省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不含提前组织录用的职位、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申论》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

2.提前组织录用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00《综合基础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及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招考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4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下列人员在笔试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下同)的基础上实行优惠加分政策:

1.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笔试成绩加5分;

2.选聘到村(社区)工作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市、县(区)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3分;

3.选聘到村(社区)工作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市、县(区)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5分。

在加分的基础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七、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全市各级机关(除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外)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均不再递补。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各级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参加面试对象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市公安局、司法局和市法院、检察院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八、面试

面试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招录机关将在该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

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各级机关(除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外)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1.5的比例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由市、县(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并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14〕25号)执行。

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14〕74号)执行;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14〕第30号)执行。报考人员体检的相关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一、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各级机关(除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外)的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放弃体检的,不予递补;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或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报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发现有不符合报考资格和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均不再递补。

十二、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14〕56号)执行。

3.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职位限2014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报考,不能按上述时间要求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能报考。

4.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不限)。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5.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4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6.报考人员必须在2014年11月28日—12月4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7.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8.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12月20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29),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10.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报名。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11.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4〕126号)执行。

任职资格考察报告篇(5)

成立市委党校科级干部空缺岗位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为依据,认真贯彻《××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任用参公管理空缺岗位的科级领导。

三、竞争上岗的职位、职责

(一)岗位设置

政治处副主任

1名

教务处副主任

1名

财务科副科长

1名

民干科副科长

1名

公务员培训科副科长1名

(二)岗位职责

1.政治处副主任

①协助主任抓好政治处的日常业务工作;

②负责党委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

③负责纪检工作,承办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④负责本处室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公文的草拟工作;

⑤负责老龄工作,联系工、青、妇工作;

⑥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2.教务处副主任

①协助主任抓好教务处的日常业务工作;

②分管多媒体教学及校园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制定我校远程教育建设规划草案,经学校批准后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

③负责全校教学器材、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协助校办公室采购教学设备和用品;

④负责拟定教务处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

⑤协助学校办公室主任做好函授方面的接待工作;

⑥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3.财务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抓好财务科日常业务工作;

②承担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草拟工作,指导财会人员做好各种报表和决算;

③承担财务科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草拟工作;

④带领财会人员做好财务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负责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

⑤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4.民干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抓好民干科日常业务工作;

②负责民干科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草拟工作;

③指导民干科有关人员做好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实用技术培训及少数民族干部培训教育中有关情况的统计及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④负责培训班任课教师的择优选聘、教学考核、学员测评工作;

⑤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⑥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5.公务员培训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做好公务员培训科工作;

②负责公务员培训班年度计划及经费报告的草拟工作,协助财务科管理好培训经费;

③负责公务员培训科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拟定,并及时报科长审定;

④负责公务员培训班教师课时酬金的测算工作,承担培训班的具体联系工作;

⑤负责培训班学员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培训证书的制作,负责培训情况的统计及相关材料的草拟工作,抓好培训档案及本科室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⑥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竞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知识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忠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做出成绩。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4、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协调、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文字综合、语言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决策能力。善于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5、坚持群众路线,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 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资格

1、具备参公人员身份,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应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

4、竞争财务科副科长者须具有财会资格证书;

5、竞争政治处副主任者须是中共党员;

6、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7、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龄一年以上。

五、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1、公布职位及岗位职责。在校内通过职工大会并用张榜的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公布竞争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竞争上岗程序、办法等相关事项。

2、公开报名。凡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申报职位。一般由个人报名,也可以采取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竞争职位数与参加竞争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2,达不到此比例则取消该岗位。

报名者应持有以下材料:

(1)毕业证复印件1份。

(2)小一寸照片1张。

(3)连续3年年度考核称职证明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资格审查。根据竞争上岗的条件和要求,由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对报名竞岗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者,公布报名人员及资格审查结果。

4、笔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笔试成绩满分为30分。

5、面试。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在教职工大会上作竞争上岗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和经历、主要优势,自己所竞争职位的工作设想和任期目标,并就有关的问题进行答辩。演讲答辩结束后,由领导组成员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的评分组给每位竞岗者打分。计分方法是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求出平均分即是竞岗者面试得分。面试满分为40分。群众代表8名,由全体教职工无记名投票产生。根据得票多少,从最高得票者开始,从高到低顺序确定8位群众代表。

6、民主测评。竞争上岗演讲结束后,由与会全体教职工对竞岗者进行民主测评,用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表。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民主测评成绩满分为30分。测评为优秀等级者得分30分(30×100%),测评为优良等级者得分24分(30×80%),测评为中等等级者得分18分(30×60%),测评为差等级者得分12分(30×40%),测评为不合格者不予评分。

7、组织考察。把笔试成绩、评分组评分及民主测评成绩三项相加后的总分即确定为每位竞岗者的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每一职位前两名竞岗者作为该职位的考察对象。然后组成干部考察组,进行考察预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着重从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察要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并实行考察人责任追究制。考察结束后形成考察组全体成员鉴名的书面考察材料。

8、确定拟任意见。由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依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民主测评成绩和干部考察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竞岗者的拟任用意见。领导组成员必须全体到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的,决定方为有效。

9、公示。对拟任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七天。

10、上报审批。经公示后,形成书面拟任用意见呈报中共××市委组织部审批。

六、笔试内容

一、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作的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

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题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报告

三、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四、《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六、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云发〔〕24号)

七、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同志在11月14日全省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八、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委党校校长李纪恒同志在11月15日全省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高认识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在新的历史起点推动党校工作迈上新台阶》

九、中共××市委党校关于党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七、任职和任期

1、科级领导干部的任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

》和《××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

2、竞争上岗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按照所担任的职务履行职责,享受该职务的相关待遇。

3、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试用期满,考察不合格的,免去该职务,安排到竞争上岗前职级相同的岗位工作,并按新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任职回避

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时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九、组织纪律

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市委党校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实行。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全体教职工要正确对待竞争上岗,不得在竞争上岗过程中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教职工对竞争上岗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纪委或市委党校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检举、揭发。

十、时间安排

1、公布职位及岗位职责:20xx年3月15日

2、公开报名:20xx年3月16日—18日

3、资格审查:20xx年3月19日

4、复习备考:20xx年3月19日—20xx年3月30日

5、笔试考试:20xx年3月31日上午9:00—11:30

6、竞岗演讲及民主测评:20xx年4月5日—7日

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7、组织考察:20xx年4月12日—14日

任职资格考察报告篇(6)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浙人社发〔2014〕180号文件精神,2014年金华市金东区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8名,其中:区司法局招考1名,区人民法院招考6名(法官预备人选5名,男法警1名),区人民检察院招考2名(检察官预备人选1名,男法警1名),乡镇机关招考9名【其中面向社会考试录用6名,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2名,从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1名】。(详见附表)。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于2014年11月24日以后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金华人才网()

金东区政府网()

金东区人才网()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不含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

(1)具有金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其中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放宽到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11月28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金华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和在金全日制普通高校外地生源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

(4)选聘到金华市范围内的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户口不限。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金华市金东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3.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选聘到金华市金东区行政区域内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4.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具有公务员身份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能报考,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

2.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其中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专业)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要求年龄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18至40周岁(196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

4.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性别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2.08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

5.报考各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能够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招考方式

按职位招考。

四、报考程序

(一)面向社会招考职位及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4年11月28日0时—2014年12月4日24时。

网址:(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于2014年12月2日、12月5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分别公布截至2014年12月1日、12月4日24时全省各职位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

时间:2014年12月5日0时—12月10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4年12月11日0时—12月14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14年12月17日9时—12月21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4年1月10日9时—1月16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方式报名:

1.推荐、报名和缴费。时间:2014年12月15日—12月19日。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407办公室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表》,并缴纳考试费。

2.领取准考证。时间:2014年1月13日—1月14日。地点: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407办公室。

五、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1.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不含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申论》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及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招考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4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下列人员在笔试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下同)的基础上实行优惠加分政策:

1.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笔试成绩加5分;

2.选聘到村(社区)工作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欠发达地区的市、县两级机关的(含省直属或派出机构),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省级和其他市、县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3分;

3.选聘到村(社区)工作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达地区的市、县两级机关的(含省直属或派出机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省级和其他市、县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5分。

实行优惠加分政策的欠发达市、县(市、区)为: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莲都区、缙云县、遂昌县、龙泉市、庆元县、青田县、松阳县、景宁县、云和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岱山县、嵊泗县、洞头县、定海区、普陀区。

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街道机关职位时,不享受优惠加分政策。

在加分的基础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七、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各级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放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1:3确定面试对象。

其他职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八、面试

面试前,招录机关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劳动合同、近2-3年年度考核结果复印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审核盖章】。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招录机关将在该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

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1.5的比例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14〕25号)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14〕74号)执行。报考人员体检的相关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一、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予递补体检;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或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报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考察、录用。

递补须在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完成,招考职位人员录用审批文件下发后,一律不再递补。

确定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十二、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公告中未明确的事项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14〕56号)执行。

3.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不限)。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4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5.报考人员必须在2014年11月28日—12月4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6.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7.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8.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12月20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29),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9.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报名。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所有核减或取消的招考计划均不实行调剂。

10.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4〕126号)执行。

11.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任职资格考察报告篇(7)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任职资格考察报告篇(8)

3、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4、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素质能力,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5、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6、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7、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8、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9、对报考省级机关的涉密等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任职资格考察报告篇(9)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领导,确保选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成立××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考察

(一)成立考察工作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纪委(监察局)、县政法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资格复审及组织考察工作。

(二)资格复审及考察公告。由县选聘办公室在6月25日前向省选聘办确定的第一批考察对象资格复审和考察公告,明确资格复审时间、复审要求,考察对象、考察的主要内容,考察时间、地点,考察组人员组成情况等需要公告的内容。

(三)资格复审。从6月26日起到7月5日前第一批考察对象向县选聘办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党组织关系证明材料、户口册、获奖证书等原件。考察组开始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要认真对考生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未毕业的需出具毕业分配部门出具的证明)、党员介绍信、校级以上表彰获奖证书和学校表彰的正式文件(如表彰决定)或学校证明等原件进行核查。其中,关于是否为校级以上“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的级别认定,主要根据授予表彰学校是否为独立办学的学校进行判定,即受独立学院表彰的,为校级表彰;受大学内二级学院表彰的,属院系级表彰,不得享受加分政策。考生对填报的各项信息承担责任,因报名时错填、漏填,形成信息错误或没有享受到相关加分政策的,由本人负责,不再进行修正。

资格复审时凡有关材料与报名信息不符的,视为填报虚假信息,不得参加组织考察,且终身不得参加全国范围内公务员考试和选聘到村任职考试。资格复审过程中出现空缺的,使考察人比例达不到1:1.2要求即81人时,考察人选按照笔试成绩(含加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进行公示。

(四)组织考察。7月10日至15日由考察组负责对考生进行考察。主要采取面谈、查阅档案、函调了解等方式进行,了解高校毕业生的思想认识、理想信念、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和学习实践能力等综合情况。同等条件下,对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自愿回原籍的毕业生、人口较少民族毕业生优先选聘。

(五)提出拟聘人选。7月20日前,县选聘办根据组织考察情况,按每个选聘职位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选。因组织考察过程中放弃选聘等原因导致拟聘职位空缺时,在进入组织考察的人员中进行调剂。拟聘人选报市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核。

拟聘人选按照我县拟聘职位数,根据参加考察考生的笔试成绩(含加分)依次递补。如遇笔试成绩相同,按以下原则和顺序依次确定拟聘人选:①中共党员优先(含预备党员);②校级以上优秀团干部优先;⑶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先;④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⑤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先;⑥本科以上学历优先;⑺人口较少民族优先;⑧女性考生优先。

三、体检、公示

1、体检(7月20--30日)。拟聘人选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县选聘办负责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凭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或者凭县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报县选聘办,免除体检费用。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在该选聘职位进入组织考察人员中,根据笔试和组织考察的情况顺序递补。

2、公示(8月1--10日)。体检合格者由省选聘办统一在组织人事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在县辖区范围内公示。

四、聘用及上岗

1、确定选聘人员(8月15日前)。公示期满后,由省选聘办审核确定选聘人员。

2、签订合同(8月15--20日)。由各县人事局与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选聘人员情况及签订合同的情况报省选聘办备案。

选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1个月未到岗的,县选聘办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递补或调剂。递补和生源调剂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

3、培训上岗(8月20--31日)。以市为单位统一对选聘人员进行不低于7天的培训。

五、任职

1、任职。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由县领导小组统一进行分配,安排到全县除社区以及去年以安置以外的67个村委会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

2、管理。选聘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管理和考核等按聘用合同及《××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11〕1号)有关规定进行。

任职资格考察报告篇(10)

为加强对我县20__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领导,确保选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成立××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考察

(一)成立考察工作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纪委(监察局)、县政法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资格复审及组织考察工作。

(二)资格复审及考察公告。由县选聘办公室在6月25日前向省选聘办确定的第一批考察对象资格复审和考察公告,明确资格复审时间、复审要求,考察对象、考察的主要内容,考察时间、地点,考察组人员组成情况等需要公告的内容。

(三)资格复审。从6月26日起到7月5日前第一批考察对象向县选聘办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党组织关系证明材料、户口册、获奖证书等原件。考察组开始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要认真对考生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未毕业的需出具毕业分配部门出具的证明)、党员介绍信、校级以上表彰获奖证书和学校表彰的正式文件(如表彰决定)或学校证明等原件进行核查。其中,关于是否为校级以上“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的级别认定,主要根据授予表彰学校是否为独立办学的学校进行判定,即受独立学院表彰的,为校级表彰;受大学内二级学院表彰的,属院系级表彰,不得享受加分政策。

考生对填报的各项信息承担责任,因报名时错填、漏填,形成信息错误或没有享受到相关加分政策的,由本人负责,不再进行修正。

资格复审时凡有关材料与报名信息不符的,视为填报虚假信息,不得参加组织考察,且终身不得参加全国范围内公务员考试和选聘到村任职考试。资格复审过程中出现空缺的,使考察人比例达不到1:1.2要求即81人时,考察人选按照笔试成绩(含加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进行公示。

(四)组织考察。7月10日至15日由考察组负责对考生进行考察。主要采取面谈、查阅档案、函调了解等方式进行,了解高校毕业生的思想认识、理想信念、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和学习实践能力等综合情况。同等条件下,对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自愿回原籍的毕业生、人口较少民族毕业生优先选聘。

(五)提出拟聘人选。7月20日前,县选聘办根据组织考察情况,按每个选聘职位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选。因组织考察过程中放弃选聘等原因本文导致拟聘职位空缺时,在进入组织考察的人员中进行调剂。拟聘人选报市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核。

拟聘人选按照我县拟聘职位数,根据参加考察考生的笔试成绩(含加分)依次递补。如遇笔试成绩相同,按以下原则和顺序依次确定拟聘人选:①中共党员优先(含预备党员);②校级以上优秀团干部优先;⑶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先;④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⑤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先;⑥本科以上学历优先;⑺人口较少民族优先;⑧女性考生优先。

三、体检、公示

1、体检(7月20--30日)。拟聘人选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县选聘办负责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文秘站:<<br />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凭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或者凭县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报县选聘 办,免除体检费用。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在该选聘职位进入组织考察人员中,根据笔试和组织考察的情况顺序递补。

2、公示(8月1--10日)。体检合格者由省选聘办统一在组织人事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在县辖区范围内公示。

四、聘用及上岗

1、确定选聘人员(8月15日前)。公示期满后,由省选聘办审核确定选聘人员。

2、签订合同(8月15--20日)。由各县人事局与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选聘人员情况及签订合同的情况报省选聘办备案。

选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1个月未到岗的,县选聘办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递补或调剂。递补和生源调剂的截止时间为20__年9月30日。

3、培训上岗(8月20--31日)。以市为单位统一对选聘人员进行不低于7天的培训。

五、任职

1、任职。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由县领导小组统一进行分配,安排到全县除社区以及去年以安置以外的67个村委会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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