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01 18:57:39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1)

取消和下放10项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主要职能调整为18项。其中按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了5项职责,下放了5项职责。

取消的职责包括,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等。

下放的职责包括,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等。

整合加强7项职责

根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药监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的职责主要包括:深化医改,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专家观点

回归“裁判员”身份

更愿意以香港人、学者和第三方的角度对医改进行评论的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认为,取消、下放的职能透出的信号是,新成立的卫生计生委将“抓大放小”,今后将更侧重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宏观战略性工作,而对微观的层面进行放权。

比如“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等就体现了卫生计生委“裁判员”身份的回归。他指出,卫生行政部门曾经管办不分,既制定宏观政策,又对医院进行微观管理。管办分离有助于集中精力,突出工作重点。

同时,作为香港人,庄一强特别关注的一点是“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等。他认为,这意味着国家会进一步开放社会化办医,加大多元办医的力度。据他所知目前美国、欧洲、泰国、新加坡等地都在积极商谈在华投资,目前外国在华投资还需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审批。而港澳台审批的下放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主导医改需加强协调力

“三定”中,整合的职责包括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庄一强认为,这意味着在卫生和计生方面,卫生计生委被赋予了国家战略制定的职能。一方面,医改将更加深入、专业,但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被民间称为“小国务院”的发改委在协调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医改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诸多部门,今后卫生计生委在涉及多部门协调合作的问题时,需进一步克服困难,取得突破。

为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本轮“三定”中,还按照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要求,协调明确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人口发展规划、国境卫生检疫、食品药品方面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关系。

有关职责分工

人口

国家发改委负责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传染病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定内设机构

内设21机构突出工作重点

“三定”对原卫生部和原计生委两部门综合司局进行合并,对职责相近的司局整合,主体业务司局原则不动,共计设置21个内设机构,比改革前有所减少。

改革中,依据整合和加强的职责增设了部分机构。这些新设机构体现出卫生计生委工作重点。如设立体制改革司,承担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设立规划与信息司,加强卫生计生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化建设;设立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设立综合监督局,加强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执法监督;设立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整合成立妇幼健康服务司、医政医管局,体现了优势互补,理顺了职责交叉。

卫生计生委认为,改革体现了整体设计,该加强的职责得到加强,该整合的司局进行了整合,并进一步理顺了司局职责关系,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定人员编制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2)

二、落实部门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信息网络平台,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技术指导;负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完善职工健康监护措施;负责配套尘毒作业场所监测设备及健全监测体系,搞好尘毒作业场所的监测,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县安监局:负责把好职业卫生安全准入关,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工伤保险的管理;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劳动保障体系;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对职业病患者的法定救助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按《**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督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手续。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过程中,严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预评价报告书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认可书的建设计划审批关。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认可的,不得批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计划。

县建设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要督促项目设计单位增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要征求卫生部门意见并将职业卫生审查意见载入审查会议纪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职业病防治救助专项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无工作单位、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及职业卫生救助基金的发放。

县环保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工作与工业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工作紧密结合,无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书和职业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县监察局:负责把优化经济投资环境与依法开展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患者救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职业卫生环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县商务局、县工业局、县乡企局:负责管辖企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导落实,搞好宣传、发动、组织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贯彻落实《工会法》,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督导用人单位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建立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县司法局、县广电局、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卫生、安监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法制培训工作,化解劳资纠纷,依法保护生产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县工商局:结合市场管理和企业年审年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把好企业新、改、扩项目的“三同时”审核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各项职业病防治与救助措施的督促落实,协助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

l、加强工作调度。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调度会,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强化工作调度。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督促各部门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2、开展宣传培训。相关单位要以每年3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对相关用人单位的法人进行一定学时的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强化其守法意识,明确其应该履行的义务。

3、抓好检查认定。县卫生局负责牵头做好接尘接毒人员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患者的确诊须依据法律程序由法定职业卫生专业机构鉴定确诊。凡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报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台帐。

4、落实救助基金。县政府设立职业病患者救助基金,基金专户设县财政局,由县民政局和县劳动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能分别予以救助和发放,县财政局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基金的使用原则是:原属县国有、集体、乡镇企业接尘接毒人员,已无挂靠单位的由县财政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相关企业每年要安排生产总值0.5%-1%职业病防治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

四、工作要求

1.进一步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3)

一、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

建筑业作为高危行业,安全事故的高发一直受到关注,但其职业病的发病状况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早有相关数据显示,建筑业职业病发病的病例2007年、2008年均排在健康部通报的全国各行业发病数的第三位。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状况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筑施工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序环节繁杂、触害时间长、交叉触害现象明显,触害人员对职业危害认识不足,自我防护意识差。二是企业管理层对职业卫生认识不足。三是建筑施工流动性大、时间周期不定给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四是建筑施工一线打工者的特殊身份和流动性强的职业特点,造成农民工成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盲点,这也成为建筑施工企业一触即发的“炸弹”。五是建筑施工企业实施HSE管理体系以来, “H”健康方面的工作一直处于弱势。

二、实施企业职业卫生自律管理的必要性和预期目标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仅对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义务就规定了22项,对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也愈来愈高。

企业实现职业卫生自律管理是一种管理趋势,客观剖析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寻找对策,使职业卫生自律管理能得以最好的践行。通过自律管理可以满足企业合规性要求,并逐步实现职业卫生方面的长短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中提出规划目标“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这是一个五年期工作目标,也是企业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三、逐步建立以“六大保障体系”为支持的自律管理模式

1.目标预控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企业最高决策者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的指标、指标及考核计划。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制定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评价计划;制定年度职业危害场所现场检测和人员查体计划;编制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制定年度职业卫生投入计划等。

2.制度保障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首先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其次是建立起完整的责任制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完善职业卫生网络;建立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清单;建立职业危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经费使用档案;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制定实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系列制度,责任到位。

3.宣传培训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

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组织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培训。

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日常宣传教育活动。

要经常开展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岗位操作人员职业健康意识培训、开展岗位操作人员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培训等,通过培训提升人员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水平。

4.过程监控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组织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监测和评价,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查体和监护。定期组织在岗、新上岗、离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予以诊治、调换岗位,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加强职业卫生防护。内容包括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及时维护、定期检测个体防护用品。加强职业病危害场所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不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的检查和排查,强化职业病危害场所管理,及时发现、整改各类隐患。

5.应急救援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组织应急技能培训,掌握自救、互救和应急设备设施的操作技能。

组织应急演练。

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能够提高对职业卫生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和应急并重”,更好地丰富和完善企业职业卫生自律管理体系。

6.异体监督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建立工会职业卫生合理化建议程序,集思广益,提高职工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积极性。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程序,定期对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督促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执行法规标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职业卫生自律管理中要赋予、发挥工会监督职能,注重员工参与管理,监督职业卫生自律管理工作的绩效。

四、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以“六大保障体系”为主的职业卫生自律管理模式,能有效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保护和增进劳动者职业健康,有效控制职业病发病率。同时自律管理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小投入、大产出,有利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并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打造“高度负责任、高度受尊敬”的企业新形象。

参考文献

[1] 周学勤.职业卫生管理与技术[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 2005.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4)

2制定《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目的

日本建设业伤亡事故在全产业中所占比例较大,1999年全产业伤亡人数137316人,建设业为35310人,占25.7%;2000年全产业伤亡人数133948人,建设业为33599人,占25.1%;2001年全产业伤亡人数133598人,建设业为32608人,占24.4%;制定并在建设企业实施《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COHSMS),就是为了通过充分地积累建设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实践经验,消除或减少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卫生活动给予正确的评价,从而实现减少建设业劳动事故的目的。

3《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构成

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由4个方面构成,即:①目的;②适用;③用语与定义;④确立体系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

其中第4部分是核心部分,主要有2个大的方面:

(1)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

内容主要包括:a.安全卫生方针的明确;b特定危险或危险因素及其应实施的事项;c.安全卫生目标的设定;d.安全卫生计划的制定;e.职工意见的反映;f.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和应用;g.有关作业所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程序的制定;h.体系体制的完善;i.体系教育的实施;j.对有关承包单位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的评价;k.文件化;l.紧急事态的对应;m.日常检查与改善;n.劳动事故等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o.体系审查;p.记录及其保管;q.体系的改善。

(2)作业所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

内容主要包括:a.工程安全卫生方针的明确;b.特定危险或危险因素及其应实施的事项;c.工程安全卫生目标的设定;d.工程安全卫生计划的制定;e.工程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和应用;f.职工等意见的反映;g.对有关承包单位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的评价;h.紧急事态的对应;i.日常检查与改善;j.劳动事故等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k.文件化、记录及汇报。

4《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指导方针》是依照日本劳动大臣公布的《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指导方针》,并根据建筑业固有特性示范的必要的安全卫生管理方法体系,要求从事建设事业的事业单位必须按自己的情况积极开展这一工作。截止到2002年9月,日本已有173家建筑总公司或外公司建立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174家正在建立,另有450家准备建立。

5“建灾防”在开展《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的作用

建设业劳动灾害防止协会成立了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综合服务中心,其主要工作有:

(1)普及促进工作,包括举办COHSMS指导方针的说明会和学习班,举办COHSMS担当人员的学习班。

(2)支援服务工作,包括关于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商谈、派遣专家的支援服务,应推进建立COHSMS的建设企业的要求,实施商谈建立体系的指导等。

(3)调查研究工作,包括收集国内外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信息,编写关于COHSMS的各种教科书,就建立COHSMS的建设企业的评价登记等进行研究,并公布结果。

(4)审查注册工作,包括制做并提供内部体系审查的指导书籍,制定合格认证制度,对体系进行合格确认井进行注册等等。

附:

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指导方针

建设业劳动事故预防协会

本指导方针是依照劳动大臣公布的《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指导方针》,并根据建设业的固有特性面示范的必要的安全卫生管理方法的体系,从事建设事业的事业单位必须按自己的意志积极自主地加以展开。

1目的

本指导方针,目的在于从事建设事业的事业单位在职工的协助下,总公司、分公司与作业所同心协力通过规定“计划??实施??评价??改善”一系列的过程并促进持续展开的自主性安全卫生活动,来减少建设营业所中的潜在性劳动事故的危险性,同时增进职工的健康和促进形成舒适的工作岗位,有助于提高建设营业所的安全卫生水平。

2适用

2.1本指导方针,适用于既考虑危险或危险因素等又希望确立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从事建设事业的事业单位的,并以任何规模的建设营业所为对象。

2.2本指导方针,是为了确立有关建设营业所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而规定的基本事项,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它是为预防因机械、设备、化学物质等引起的危险或健康障碍,而不是规定从事建设事业的事业单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3用语与定义

本指导方针中所使用的用语与定义,规定如下。

3.1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系统

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以下称“系统”),是指在建设营业所中对安全卫生方针的明确、安全卫生目标的设定、安全卫生计划的制定、实施及运用、日常点检及改善、系统审查、系统的改善等一系列过程加以规定,是一个有关连续且持续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体系,它与有关涉及施工管理等建设事业的实施管理体系形成一体加以实施和运用。

3.2建设营业所

建设营业所,是指统筹总公司、分公司和作业所的运营组织。

3.3建设事业单位

建设事业单位,是指在建设营业所从事建设事业的单位。

3.4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和分公司,是指对作业所进行指导、支援和管理业务的总公司、分公司等组织。

3.5作业所

作业所,是指从事工程施工的组织。

3.6安全卫生方针

1)安全卫生方针,是指建设事业单位为了提高建设营业所的安全卫生水平而明确的有关安全卫生的基本方针。

2)工程安全卫生方针,是指作业所所长为了确保作业所的安全卫生而明确的有关施工工程安全卫生的基本方针。

3.7安全卫生目标

1)安全卫生目标,是指建设事业单位根据安全卫生方针而设定的在规定期限内应完成的目标。

2)工程安全卫生目标,是指作业所所长根据工程安全卫生方针而设定的在工程期间或规定期限内应确保实施事项的安全卫生的水平。

3.8安全卫生计划

1)安全卫生计划,是指建设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营业所的危险或危险因素等,在规定期限内,为了完成安全卫生的目标而制定的具体实施事项和日程等计划。

2)工程安全卫生计划,是指作业所所长根据施工工程的危险或危险因素等,在工程期间或规定期限内,为了完成工程安全卫生的目标而制定的具体实施事项和日程等计划。

3.9紧急事态

紧急事态,是指发生的劳动事故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

3.10系统审查

系统审查,是指建设事业单位考虑安全卫生计划的期间,定期调查与评价系统是否切实得到实施和运用。

4确立系统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

为了确立建设营业所的系统并切实实施和运用,建设事业单位和作业所所长必须实施下列基本事项。

4.1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具备的

必要基本事项

4.1.1安全卫生方针的明确

1)建设事业单位应明确建设营业所的安全卫生方针,并使职工周知。

2)安全卫生方针应包括下列事项:

(1)在职工的协助下实施安全卫生活动;

(2)应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令、建设营业所规定的安全卫生规程(以下称“建设营业所安全卫生规程”)等;

(3)应切实地实施并运用系统。

3)建设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使有关事业单位周知安全卫生方针。

4.1.2特定危险或危险因素及其应实施的事项

1)建设事业单位应制定特定工程上的危险或危险因素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特定危险或危险因素。

2)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为消除或减轻上述1)所特定的危险或危险因素而应实施的事项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特定应实施的事项。

3)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特定按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令、建设营业所安全卫生规程等应实施事项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特定应实施的事项。

4.1.3安全卫生目标的设定

建设事业单位应根据4.1.2项所特定的危险或危险因素等以及安全卫生方针设定安全卫生目标。

4.1.4安全卫生计划的制定

为了完成安全卫生的目标,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以4.1.2之2)及之3)项所特定的应实施事项、有关安全卫生的活动、涉及安全施工活动等的日常安全卫生活动事项、有关作业所的指导及支援事项等为内容的安全卫生计划。

4.1.5职工意见的反映

1)建设事业单位在设定安全卫生目标及制定安全卫生计划时必须制定反映活用安全卫生委员会等职工意见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反映职工的意见。

2)建设事业单位在实施井运用安全卫生计划时必须制定反映职工意见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反映职工的意见。

4.1.6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与运用

1)建设事业单位应制定切实且持续地实施与运用安全卫生计划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切实且持续地实施与运用安全卫生计划。

2)建设事业单位应制定使职工、有关事业单位等周知的安全卫生计划中必要事项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使其周知。

3)建设事业单位制定使职工、有关事业单位等周知为切实且持续地实施与运用安全卫生计划的有关必要事项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使其周知为切实且持续地实施与运用安全卫生计划的必要事项。

4)建设事业单位在接受工程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的转让或提供时,为便于特定4.1.2之1)项中的危险或危险因素,必要时在应力求获得记录有这类设备材料特性事项的书面的同时,还应制定使职工、有关事业单位等周知这类事项中必要事项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使其周知。

4.1.7有关作业所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程序的制定

1)为切实地实施与运用系统,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下列有关作业所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的程序。

(1)特定危险或危险因素及其应实施的事项

(2)制定工程安全卫生计划

(3)实施与运用工程安全卫生计划

(4)反映职工等的意见

(5)对有关承包人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的评价

(6)日常点检与改善

(7)调查劳动事故等原因和掌握与改善其问题

(8)文件化、记录及汇报

2)建设事业单位应根据4.2.11项中的汇报,必要时对1)项中的程序进行修改。

4.1.8系统体制的完善

为了完善确立、并切实地实施与运用建设营业所的系统,建设事业单位必须规定实施下列事项。

(1)在建设营业所内应指定统筹管理其业务者担任系统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并规定其任务、责任和权限。

(2)应指定各级系统管理者(是指在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为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等处长、科长、股长等管理者;在作业所的,则为作业所所长、工程主任等管理者,即担任系统的负责人。下同),并规定其任务、责任和权限。

(3)应使职工以及(必要时)有关事业单位等周知系统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各级系统管理者的任务、责任和权限。

(4)应努力确保确立、实施和运用系统等所必要的人材及预算。

(5)在实施与运用系统时,应活用安全卫生委员会等。

4.1.9系统教育的实施

建设事业单位应制定对职工实施有关系统教育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实施有关系统的教育。

4.1.10对有关承包单位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的评价

1)为了选定及其培训有关安全卫生的优良承包人,建设事业单位应制定正确评价有关承包人对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评价有关承包人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

2)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将按1)项评价的结果反映到对下次工程承包人的选定及其培训工作上。

4.1.11文件化

1)建设事业单位必须以文件形式制定下列事项。

(1)安全卫生方针

(2)安全卫生目标

(3)安全卫生计划

(4)系统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及其各级系统管理者的任务、责任和程序

(5)根据涉及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的规定制定的权限

2)建设事业单位应制定管理1)项中的文件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妥善管理这类文件。

4.1.12紧急事态的对应

建设事业单位必须规定在工程中发生紧急事态时预防劳动事故的措施。

4.1.13日常点检与改善

1)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对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状况等进行曰常点检与改善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对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状况等进行曰常点检与改善。

2)建设事业单位在制定下次安全卫生计划时,应反映日常点检与改善的结果。

4.1.14劳动事故等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

1)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调查发生劳动事故等的原因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在发生劳动事故时进行其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

2)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将劳动事故等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的结果反映到下次制定安全卫生计划上。

4.1.15系统审查

1)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审查系统的计划和实施系统审查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实施系统的审查。

2)建设事业单位根据系统审查的结果或认为必要时,应对系统的实施和运用进行改善。

4.1.16记录及其保管

建设事业单位应对有关安全卫生计划实施与运用的状况、系统审查的结果等系统实施与运用的必要事项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该记录。

4.1.17系统的改善

建设事业单位根据系统审查的结果,并为了确保系统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应定期对安全卫生方针以及根据该指导方针制定的程序等系统进行全面改善。

4.2作业所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

4.2.1工程安全卫生方针的明确

1)作业所所长应根据施工工程的特性、建设事业单位规定的安全卫生方针、安全卫生目标及安全卫生计划等明确工程安全卫生方针。

2)作业所所长应使涉及工程的职工及有关承包人周知工程安全卫生方针。

4.2.2特定危险或危险因素及其应实施的事项

1)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特定在施工工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危险或危险因素。

2)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为了消除或减轻1)项中所特定的危险或危险因素,特定应实施的事项。

3)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令、建设营业所安全卫生规程等,特定应实施的事项。

4.2.3工程安全卫生目标的设定

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2.2项所特定的危险或危险因素等以及工程安全卫生方针,设定工程安全卫生目标。

4.2.4工程安全卫生计划的制定

为了完成工程安全卫生目标,作业所所长必须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制定以4.2.2项之2)及之3)所特定的应实施事项、有关安全卫生的活动、安全施工活动等有关日常安全卫生活动的事项等为内容的工程安全卫生计划。

4.2.5工程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与运用

1)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切实且持续地实施与运用工程安全卫生计划。

2)作业所所长应使涉及工程的职工及有关承包人周知为实施与运用工程安全卫生计划的必要事项。

3)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的搬入或携入,作业所所长必须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在获得并确认记录有该机械、设备、材料等事项的书面的同时,还应使涉及工程的职工及有关承包人周知其必要事项。

4.2.6职工等意见的反映

作业所所长在实施与运用工程安全卫生计划时,必须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既要反映涉及工程的职工的意见,还要做到反映有关承包人的意见。

4.2.7对有关承包单位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的评价

为了选定及其培训有关安全卫生的优良承包人,作业所所长必须根据

4.1.7项制定的程序,对有关承包人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价,并向建设事业单位汇报其结果。

4.2.8紧急事态的对应

作业所所长应对紧急事态发生的可能做出事前评估,并根据4.1.12项制定的措施切实地加以对应。

4.2.9日常点检与改善

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对工程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状况等进行日常点检与改善。

4.2.10劳动事故等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

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在发生劳动事故等时进行其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

4.2.11文件化、记录及汇报

1)作业所所长必须以文件形式制定下列事项。

(1)工程安全卫生方针

(2)工程安全卫生目标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5)

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5万元

2. 职业卫生培训:2万元

3. 工伤保险:18万元

4.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设备经费:30万元

5. 个体防护用品:12万元

6. 日常监测仪器设备:15万元

7. 公告栏和警示标识经费:3万元

8. 应急救援设施及演练经费:5万元

9. 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经费:5万元

10.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经费:40万元

11.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经费:2万元

12.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经费:1万元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6)

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5万元

2. 职业卫生培训:2万元

3. 工伤保险:18万元

4.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设备经费:30万元

5. 个体防护用品:12万元

6. 日常监测仪器设备:15万元

7. 公告栏和警示标识经费:3万元

8. 应急救援设施及演练经费:5万元

9. 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经费:5万元

10.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经费:40万元

11.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经费:2万元

12.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经费:1万元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7)

以履行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为主线,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业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为重点,以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大部门协调与合作,努力推进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各项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是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和事故督查工作。二是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消毒、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打击无证行医,查处采供血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和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计划

(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1、食品安全法规宣传工作。在3.15、6.1、9.1前后,通过电视、报纸、网站或集中开展法规咨询和法规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引导广大群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

2、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订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召开1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全体会议,召开4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议,组织开展2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开展1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开展2次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召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理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长效机制。

(二)卫生监督重点工作

1、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以涉铅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全面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协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3)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并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资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4)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管档案。

(5)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

2、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全县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监督内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从事放射诊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100%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检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机使用及防护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应用质量)检测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3、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县自来水公司各水厂,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2)监督内容

①填写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县自来水公司、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信息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市政供水单位,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制管水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情况,涉水产品情况等。

③督促疾控中心开展水质检测.对市政供水单位—县自来水公司的出厂水、末梢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检测2次,检测指标包括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对辖区内3-5家乡镇水厂出厂水进行余氯(如为稳定性二氧化氯消毒则不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检测。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以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及美容美发场所为重点。

(2)监督内容

①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1次以上,查处违法行为。

③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开展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

5、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

(2)监督内容

1、建立学校信息卡和档案。

2、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6、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

(1)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对全县医疗机构开展1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情报告、消毒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2)开展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管。至少抽查5家辖区内药店等经营单位经营的抗(抑)菌制剂情况。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无检验依据抑/杀微生物类别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现象。

(3)开展采供血机构监管。对本地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监管工作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2次以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需要处罚或整改的行为,按要求进行处罚或整改,并加以落实。

(4)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管理、菌(毒)种管理等。是否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与核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和业务指导等。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档案。

(2)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查处违法行为。

(3)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1次卫生学评价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评价内容包括选址、布局、基本设备、操作区卫生、仓储与运输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等。卫生学评价结果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通报和公告。

8、医疗机构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和内容

①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档案。

②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9、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游医、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

(2)监督内容

①充分利用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村卫生监督信息员,畅通打击非法行医群众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线索。

②开展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不定期检查,查处非法行为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③巩固同公安局建立的打击非法行医联动机制,及时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10、医疗广告监管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及个人。

(2)监督内容

①开展广告监测。每月定期对报纸、电视、广播、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并按月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②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查处非法医疗广告行为。

四、工作要求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8)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优化服务,依法管理,构建政府主导、覆盖城乡、优质高效、群众满意和可持续发展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到“十三五”末,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达到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效推进。积极推进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工作,妥善处理各种情况,做到稳步推进,保持队伍稳定,工作平稳过渡,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快速发展。

因地制宜,谋划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妇幼健康资源情况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妇幼健康需求和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

强化公益,落实保障。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维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突出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落实编制、经费和运行政策,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提高效能,激活动力。通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优化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强化绩效管理,激活内生动力,提升效率,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二、优化整合内容

(一)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能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职能整合的主要方式为“县级合、乡增强、村共享”。

1、整合县妇幼保健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机构和职责,组建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为全县妇女儿童提供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等;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任务;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工作。受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培训、项目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2、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撤销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镇政府负责,加强乡镇计生办计划生育管理职能。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人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政府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主要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等任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任务;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指导下,做好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4、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保留计划生育专干,巩固基层工作网底。计划生育专干和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服务引导等工作。

(二)人员配备和资产管理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县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商县编办、人社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编委审批后实施。

原县乡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严防固定资产流失。

(三)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改革,创新发展,激发活力,充分调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积极性。

完善机构建设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人群广,任务重,要切实加大投入,支持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县制定下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编制部门印发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三定”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召开工作动员会,宣布有关工作纪律,乡镇计生服务所人员实行自愿选择,实施优化整合各项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进行优化整合工作验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完善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组,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配置工作,做到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保证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9)

许多国家的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越来越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尽管如此,从职业病流行的范围和严重程度来看,职业病预防仍任重而道远。

为了有效地预防职业病,需要国际劳工组织所有成员国持续改进国家职业安全卫生体系、监察和预防计划、赔偿制度,这需要政府、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协同努力。决策者、政府部门、社会保障机构、雇主与工人及其组织、劳动监察员、职业安全卫生专家等相关者,需要提高职业病预防的思想意识。同时,要开展一些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以使公众认识到职业病的严重性。此外,在制定相关文件、统计有关数据方面,也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职业安全卫生机构和社会保障体系内的职业赔偿项目之间,也要加强合作。

有效实施职业病预防的国家政策和规划,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拥有良好的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它应当包括: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规章、集体协议;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等各种机制;在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措施方面,管理层、工人及其代表之间能够开展合作;为收集、分析职业伤害和职业病数据建立相关机制;提供职业安全卫生的信息与培训等服务。

将工人健康监护与工作环境监测联系起来,有助于确定工人面临的健康危害,以及工人所患疾病是否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这也有助于预防其他工人患上同类职业病。健康监护的根本目的是,在早期发现影响工人健康的危害因素,并采取预防措施,这样也有利于识别潜伏期较长的职业病。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良好的国家职业卫生设施体系对于帮助雇主开展工人健康监测是至关重要的。其中,要求医生将疑似职业病例告知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机构,有助于更充分地收集职业病相关信息。

制定明确的新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得出病因学结论,需要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而且比较费时间,而疑似职业病监测制度在这方面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许多国家,如:丹麦、芬兰、德国、新西兰、南非、美国等,都有收集疑似职业病例的前例。

阿根廷、中国、芬兰等国家都制定了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划,并将职业病防治提上议事日程。加强劳动监察作为预防职业病的一种手段,同样非常重要。贝宁、中国、印度、南非等国家已经开始加强劳动监察员的能力建设,并开展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活动,其中包括职业病防治的内容。这也是国际劳工组织《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所提倡的。

《澳大利亚战略(2002―2012)》已将职业病预防作为其优先事项之一,并采取行动控制工作场所风险。正如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提倡的,巴西、中国、墨西哥等国家扩大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以更好地保障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许多国家在心理疾病预防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例如,2008年4月,意大利出台了新的职业安全卫生法,明确提出将工作压力包含进所有的风险评估中。2006年捷克出台的劳动法也包括了工作压力的相关条款。2012年,高级劳动监察员委员会(SLIC)与欧洲职业安全健康局在欧洲开展了关于处理心理社会风险的活动,并开发了有22种语言版本的“监察工具包”。

雇主和工人的职责

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积极参与,对于制定国家职业病预防政策和规划是至关重要的。雇主有责任通过在工作场所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来预防职业病。管理人员、监管人员、职业安全卫生专家、工人、安全卫生代表、工会,都应当通过开展有效的对话并积极参与其中,承担起自身的重要职责。将职业安全卫生条款包括进集体谈判协议中,是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水平的一种方法。工人及其组织,有权参与制订、监督和实施各级别的职业病预防政策和规划。

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同样在培训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欧洲美发美容联盟、瑞典企业联合会、国际公路运输联盟等组织,在他们开展皮肤病、肌肉骨骼系统疾病、辐射引起的疾病,以及其他职业病预防活动时,都使用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职业病目录》作为参考。代表公共服务部门雇员利益的公共服务国际联盟(PSI),在尼日利亚、加纳、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创立了一个西非健康服务联盟网络,已经成功地推动了约50项职业安全卫生政策在该地区的实施。公共服务国际联盟还创建了一个数据库,收录了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采取的措施

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为成员国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划和战略提供了指导。2009年,国际劳工组织开展的“《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履约情况普查”结果表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修订了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改善了管理和执法体系,而这些正是预防职业病的关键所在。一些国家针对新出现的职业卫生问题,如工作压力和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向中小企业提供援助。

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对其公约的批准数量不断增加,表明各国对职业安全卫生的承诺在日益增强。自2000年以来,共有13个国家批准了《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占到了自1985年该公约通过以来所有批准国数量的1/3多。2010年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通过了促进有效实施和批准职业安全卫生文书的“行动计划”后,又有17个国家批准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及其2002年议定书,25个国家批准了《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18个国家批准了其他的最新职业安全卫生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大多数成员国已经签署了《体面劳动议程》,并正在实施《体面劳动国别计划》,其中重点强调的是,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为了在这一领域为成员国提供支持,国际劳工组织开发了许多技术工具,以加强成员国的国家健康监测体系建设,完善职业病诊断标准、记录和报告制度,将健康促进纳入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政策。

雇主组织和雇工组织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实施“全球消除矽肺病计划”的重要合作伙伴,帮助其在巴西、智利、印度等国家举办了《尘肺X射线影像分类法》培训活动,以提高专家在尘肺病早期检测和鉴定方面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尘肺X射线影像分类法》于1930年第一次出版,随后修订过几次。

国家职业病目录及一系列完善的诊断标准,可以使职业病的鉴定与赔偿工作更加便利。国际劳工组织定期修订其职业病目录,为鉴定疑似职业病提供了便利,并在预防、报告、登记和赔偿职业病患者方面为成员国提供了援助。《国际职业病目录(2010年)》设立了“开放性条款”,为确定职业病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通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国际劳工组织已经为比利时、加拿大、中国、埃及等国家的政府,以及雇主组织和工会,在制修订职业病目录方面提供了援助。

为了支持成员国应对不断变化的劳工世界的新挑战,国际劳工组织开发了SOLVE培训包,以预防心理社会风险,并在工作场所促进健康。该培训包倡导建立全面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以确保将评估和控制心理社会风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部分。

为了解决职业病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将继续促进批准和实施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国际劳工公约;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职业卫生委员会、国际劳动监察协会、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等机构,建立预防职业病的国际联盟;帮助成员国提高职业病预防和鉴定能力;鼓励在国家和国际层面,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先进经验交流。

预防是关键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10)

1、组织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推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

2、抓好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

3、抓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

4、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相关工作。

二、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全民职业健康意识

1、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深入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通过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讲座和专题图片展等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国家安监总局“一规定四办法”。

2、抓好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一是把职业卫生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培训范畴,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指导做好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二是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三是举办县级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业务培训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强化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扎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

1、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加强与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沟通,掌握用人单位数量和基本情况,摸清应申报企业底数,力争重点行业领域完成申报工作。建立申报工作通报机制,定期通报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进展情况,继续将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

2.做好职业卫生统计工作。搞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摸清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底数和状况。积极试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及时、准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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