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21 00:39:06

附加合同

附加合同篇(1)

买卖合同附加生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附加合同篇(2)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三章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四章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五章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章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章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八章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九章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章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第十一章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合同篇(3)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合同篇(4)

第二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未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可在治疗结束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正式收据,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复查。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处理: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退还职业危险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职业危险程度增加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按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满、解除或终止;

二、主合同经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五、被保险人死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当年未满期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附则

一、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二、利差返还、保单借款、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额增加权益和可转换权益均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十四条 释义

下列名词或用语在本附加全同中释义如下:

一、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住院: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三、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医疗所支出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所有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办理。本公司特别规定下列费用不予负责:①水电费、取暖费、膳食费、空调费、营养费、陪床费;②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应自费购买的器皿、器具费用;③安装假齿、假眼、假肢或其他附属品的费用;④除意外伤害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以外的美容费用。

四、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五、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七、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八、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九、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附加合同篇(5)

中图分类号:X52;X7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24-6413-05

粉煤灰是一种工业废渣,可用于土壤治理、水泥添加剂及生产建筑用砖,但由于工业用煤量巨大,大量煤灰难以处理,造成大量堆积、占用土地、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同时,粉煤灰主要由硅、铝氧化物和其他金属氧化物组成,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和固体吸附剂性能[1,2]。近年来,大量重金属污染物排向环境中,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3-6]。已有研究表明,粉煤灰及其合成材料对水中重金属离子具有较好的去除能力[6,7]。本研究利用粉煤灰合成的沸石为吸附材料吸附混合重金属Ni2+、Pb2+与Cu2+,考察沸石投加量、初始pH、反应时间等影响因素对合成沸石吸附混合重金属离子Ni2+、Pb2+与Cu2+的竞争吸附效果。同时对吸附数据进行拟合,探讨合成沸石材料吸附Ni2+、Pb2+与Cu2+的吸附等温线与吸附动力学方程。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粉煤灰样品取自江苏太仓协鑫发电厂,主要化学成分包括SiO2 51.06%(质量分数,下同)、Al2O3 32.36%、Fe2O3 4.68%、CaO 2.91%、TiO2 1.17%、MgO 0.90%。

THZ-82型恒温振荡器(金坛市顺华仪器有限公司),PHS-3C型pH计酸度计(上海雷磁仪器厂),AA240DUO型原子吸收光谱仪(美国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

1.2 方法

合成沸石的制备参考文献[8]。在具塞聚丙烯管中投加一定量合成沸石,移取一定体积的混合重金属离子Ni2+、Pb2+与Cu2+溶液。用稀HNO3和NaOH溶液调节pH,置于一定温度下的水浴恒温振荡器中进行振荡吸附反应(150 r/min)。吸附完成后利用0.45 μm的水系滤膜对混合液进行过滤,分析样品中残余的Ni2+、Pb2+与Cu2+浓度。

采用AA240 DUO原子吸收光谱仪测定吸附后水样中残余的重金属Ni2+、Pb2+与Cu2+的浓度。吸附容量的计算公式为:Qe=,Qe为吸附容量(mg/g),C0为金属离子初始浓度(mg/L),Ce为金属离子吸附平衡浓度(mg/L),V为溶液体积(mL),m为吸附剂用量(g)。去除率计算公式为:η=×100%。

2 结果与分析

2.1 吸附剂量对Ni2+、Pb2+、Cu2+去除率的影响

吸附剂量分别为0.25、0.50、1.00、2.00、3.00、 4.00、5.00、6.00 g/L,混合重金属离子的初始浓度为100 mg/L,初始pH为6,反应时间为12 h,反应温度为25 ℃。吸附剂量对混合重金属离子Ni2+、Pb2+、Cu2+吸附去除率的影响见图1。由图1可知,随着吸附剂量的增加,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吸附去除率逐渐上升,且整个吸附过程中3种重金属离子的竞争吸附去除顺序为Pb2+>Cu2+>Ni2+,即3种重金属离子共存时,沸石对Pb2+的吸附选择性最强,其次是Cu2+,对Ni2+的吸附选择性最差。当吸附剂量为0.25~3.00 g/L时,沸石对Ni2+的吸附去除率从4.91%提高到12.76%,对Cu2+吸附去除率由7.40%提高到44.37%,对Pb2+的吸附去除率从15.35%提高到95.73%。当吸附剂量继续提升为6.00 g/L时,沸石对Ni2+的吸附去除率为18.57%,对重金属离子Cu2+的吸附去除率提高到75.96%,对重金属离子Pb2+的吸附去除率增加到99.55%,趋近于吸附饱和。

由图2可知,随着沸石投加量的不断增加,单位质量的沸石吸附剂对重金属离子Ni2+、Pb2+、Cu2+的饱和吸附量不断下降。当吸附剂量从0.25 g/L增加到2.00 g/L,再逐步增加到6.00 g/L时,沸石对重金属离子Ni2+的饱和吸附量由19.64 mg/g下降到5.33 mg/g,再缓慢下降到3.10 mg/g;沸石对重金属离子Cu2+的饱和吸附量由29.62 mg/g下降到17.64 mg/g,再逐渐下降到12.66 mg/g;沸石对重金属离子Pb2+的饱和吸附量由61.38 mg/g下降到40.80 mg/g,再下降到16.59 mg/g。整个吸附过程中,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饱和吸附量顺序始终为Pb2+>Cu2+>Ni2+。合成沸石的投加量不断提高后,其与重金属离子Ni2+、Pb2+、Cu2+的接触面积也随之增加,使合成沸石的利用率不断降低。

2.2 初始pH对Ni2+、Pb2+、Cu2+去除率的影响

吸附体系初始pH分别为2、3、4、5、6、7、8,混合重金属离子的初始浓度为100 mg/L,吸附剂量为2 g/L,反应时间为12 h,反应温度为25 ℃。初始pH对沸石吸附重金属离子Ni2+、Pb2+、Cu2+吸附效果的影响见图3。由图3可知,不同初始pH条件下,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吸附去除顺序为Pb2+>Cu2+>Ni2+。当初始pH为2与3时,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吸附去除率均较低,在6%~20%之间。当初始pH提高到4时,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吸附效果迅速提升,其对Ni2+的吸附去除率为10.23%,对Cu2+的吸附去除率为36.18%,对Pb2+的吸附去除率提高到66.52%。当初始pH继续从5提高到8时,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吸附效果进一步提升,其对Ni2+的吸附去除率从14.19%提高到25.20%,对Cu2+的吸附去除率从55.21%提高到84.46%,对Pb2+的吸附去除率从91.22%提高到100%。即酸性环境不利于合成沸石吸附重金属离子,特别是强酸性环境下,吸附体系中大量存在的H+不利于吸附反应的进行。

2.3 反时间对Ni2+、Pb2+、Cu2+去除率的影响

混合重金属离子的初始浓度为100 mg/L,吸附剂投加量为2 g/L,体系初始pH为6,反应时间为0~8 h,反应温度为45 ℃。反应时间对沸石吸附重金属离子Ni2+、Pb2+、Cu2+吸附效果的影响见图4。由图4可知,反应温度对沸石吸附混合重金属离子Ni2+、Pb2+、Cu2+的去除效果影响较大。随着反应时间的延长,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Ni2+、Pb2+、Cu2+的吸附去除率逐步提高。当反应时间为0.17~1.00 h时,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吸附去除率迅速提高,其对Ni2+的吸附去除率从8.88%提高到16.83%,对Cu2+的吸附去除率从31.26%提高到40.37%,对Pb2+的吸附去除率从82.65%提高到93.29%。当反应时间继续延长时,沸石对这3种重金属离子的吸附去除率继续提高。吸附反应进行8 h时,沸石对重金属离子Ni2+的吸附去除率为23.89%,对Cu2+的吸附去除率为53.46%,对Pb2+的吸附去除率为100%。即不同反应时间,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吸附去除顺序不变,其对重金属离子Pb2+的竞争吸附选择性最好,Cu2+次之,Ni2+最弱。

2.4 吸附等温线

对于单一组分的溶质,水处理中常见的吸附等温线有两种,一种是Langmuir等温吸附模型,其标准形式和线性形式分别为:

Qe=bQmCe/(1+bCe) (1)

Ce/Qe=1/(bQm)+Ce/Qm (2)

式中,Qm为最大吸附量(或称极限吸附量);b为吸附常数,其大小与吸附剂、吸附质的本性及温度有关。b值越大,则表示吸附能力越强。

另一种是Freundlich等温吸附模型,其标准形式和线性形式分别为:

利用Langmuir吸附等温式和Freundlich吸附等温式对合成沸石吸附重金属离子Ni2+、Pb2+、Cu2+的数据进行线性拟合,拟合结果如图5、图6与表1所示。

由图5、图6与表1的拟合结果可知,合成沸石吸附混合重金属离子中的Ni2+与Cu2+的过程更符合Freundlich吸附等温式,与Langmuir吸附等温式的符合较差。而合成沸石对重金属Pb2+的吸附过程更符合Langmuir吸附等温式。

2.5 吸附动力学

对于一般的固液吸附过程而言,通常采用准一级和准二级动力学方程来进行动力学拟合。准一级动力学方程为:

式中,Qt表示t时刻的吸附量(mg/g),Qe表示准一级动力学模型的平衡吸附量(mg/g),K1为准一级动力学模型的吸附平衡速率常数(min-1)。

考虑边界条件:t=0时,Qt=0;t=t时,Qt=Qt,可得:

准二级动力学方程为:

K2为准二级动力学模型的吸附平衡速率常数g/(mg・min),

可得:

t/Qt=1/(K2Qe2)+(t/Qe) (8)

此外,由R2值可判断试验过程符合哪一级动力学模型,根据其平方差值(RMSE)则可确定试验过程中吸附剂的吸附量与由计算所得的理论吸附量之间的差距。平方差越小,说明实际吸附量与理论吸附量越接近,即试验越符合该动力学模型。其中,RMSE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qexp是试验过程中的实际吸附量,qcal是吸附剂的理论吸附量,可由给定的公式计算得出。

利用准一级吸附动力学和准二级吸附动力学方程对合成沸石吸附混合重金属离子Ni2+、Pb2+、Cu2+的数据进行拟合,拟合结果分别如图7、图8和表2所示。

由图7、图8和表2的拟合结果可知,合成沸石对Ni2+、Pb2+、Cu2+的准二级动力学的拟合线性相关系数分别为0.998 0、0.999 9和0.998 7,均大于0.99。且对比RMSE值可知,3种离子的准二级动力学方程的RMSE值均比准一级动力学的小,即准二级动力学模型的平衡吸附量Qexp值与试验测定的平衡吸附量Qcal值更接近。由此可知,合成沸石对Ni2+、Pb2+、Cu2+的吸附动力学均符合准二级动力学模型,即准二级吸附动力学方程能够描述合成沸石对重金属Ni2+、Pb2+、Cu2+ 3种离子的吸附行为。而准一级吸附动力学方程的拟合程度较差。

3 小结

在吸附体系中,吸附剂量、初始pH、反应时间等因素对合成沸石吸附混合重金属离子Ni2+、Pb2+、Cu2+的吸附效果影响较大。随着沸石投加量的逐渐增大,其对混合重金属离子Ni2+、Pb2+、Cu2+的吸附去除率逐渐上升,而单位质量的沸石吸附剂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饱和吸附量不断下降。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竞争吸附去除顺序为Pb2+>Cu2+>Ni2+。当初始pH为2与3时,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吸附去除率均较低;当初始pH提高到4~8,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吸附效果迅速提升,且不同初始pH,沸石对Pb2+的吸附效果最好,其次是Cu2+,Ni2+的吸附效果最弱。随着反应时间的延长,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Ni2+、Pb2+、Cu2+的吸附去除率逐步提高,且不同反应时间下,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吸附去除顺序不变。沸石吸附混合重金属离子中的Ni2+与Cu2+的过程更符合Freundlich吸附等温式,而对Pb2+的吸附过程更符合Langmuir吸附等温式。此外,沸石对Ni2+、Pb2+、Cu2+的准二级动力学拟合线性R2>0.99,且3种离子的准二级动力学方程的RMSE值均比准一级动力学的小,即准二级吸附动力学方程能够描述合成沸石对重金属离子Ni2+、Pb2+、Cu2+的吸附行为。

参考文献:

[1] 蔡昌凤,徐建平.矿区电厂粉煤灰物化特性与吸附特性关联研究[J].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学报,2005,20(4):1-4.

[2] 王金梅,王c生,刘长占,等.粉煤灰的改性及吸附作用的研究[J].工业用水与废水,2005,36(1):44-47.

[3] LU S G,XU Q F. Competitive adsorption of Cd,Cu,Pb and Zn by different soils of Eastern China[J].Environmental Geology,2009,57(3):685-693.

[4] 史明明,刘美艳,曾佑林,等.硅藻土和膨润土对重金属离子Zn2+、Pb2+及Cd2+的吸附特性[J].环境化学,2012,31(2):162-167.

[5] 张 蕊,葛 滢.稻壳基活性炭制备及其对重金属吸附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1,33(2):41-45,51.

附加合同篇(6)

1材料、仪器与方法

1.1材料和仪器编号为1#~5#的5种结构特性不同的烟用椰壳基活性炭(南京正森化工实验有限公司),活性炭结构参数见文献[6];烤烟型卷烟(哈尔滨卷烟厂);乙腈(色谱纯,Dikmapure);丙酮(AR,沈阳天罡化学试剂厂);高氯酸(AR,天津市鑫源化工有限公司);吡啶(AR,天津市科密欧化学试剂有限公司);2,4-二硝基苯肼(AR,上海山浦化工有限公司);甲醛、乙醛、丙酮、丙烯醛、丙醛、巴豆醛和2-丁酮的2,4-二硝基苯腙衍生化合物(纯度均大于97%,TCI公司);ASAP2020全自动比表面积及物理吸附仪(美国Micromeritics公司);CPA225D电子天平(感量0.0001g,德国Sartorius公司);SM450直线型吸烟机(英国Cerulean公司);SGL-1多功能调速多用振荡器(江苏金坛市金城国胜实验仪器厂);Agilent1200高效液相色谱仪(美国Agilent公司)。

1.2方法

1.2.1卷烟的制备与抽吸将卷烟滤嘴中的醋酸纤维棒抽出,截成两段,准确称取15,30,45,60mg活性炭样品,用导槽加入到两段醋纤棒之间的空腔中,调节空腔大小,确保活性炭将空腔填满。对照卷烟与样品卷烟的区别在于对照烟空腔内不加活性炭。将组装后的卷烟在温度(22±1)℃和相对湿度(60±2)%的恒温恒湿室内平衡48h,经重量和吸阻挑选后,参照YC/T254—2008测定烟气中的羰基化合物,计算活性炭的吸附效率。

1.2.2丙酮在活性炭上的吸附采用质量法测定丙酮在不同活性炭及不同平衡温度(293,308和323K)下的吸附等温线,实验装置如图1所示[7]。在系统抽真空的同时,对活性炭加热,使其脱附;脱附结束后,注入丙酮蒸气,控制一定的压力,待丙酮在活性炭上吸附达平衡后,读出吸附压力和吸附剂质量;改变吸附压力,重复上述实验,得到不同压力下丙酮在活性炭上的平衡吸附量。

2数据分析

2.1k值的计算活性炭对卷烟烟气的吸附特性可以用吸附效率(E)来表示。对卷烟烟气中化合物i的吸附特性用Ei表示,Ei=(C0-Ci)/C0,C0为不加活性炭时化合物i的释放量,Ci为加活性炭后化合物i的释放量。吸附效率与活性炭的用量和类型有关,满足对数关系式ln(1-Ei)=-kw[8]。其中,w为活性炭的用量,k为与活性炭和化合物性质有关的常数,并且k值越大,吸附效率Ei越高。测定不同添加量(15,30,45,60mg)时5种活性炭样品对卷烟烟气中丙酮的吸附效率E,以ln(1-E)对w作图,如图2所示,由直线的斜率求出k值。不同活性炭样品上纯丙酮气体吸附拟合得到的k值及拟合相关系数见表1。

2.2吸附常数的测定

2.2.1Langmuir吸附等温方程Langmuir方程表示的是一种理想吸附,理论假设吸附为单分子层吸附,各吸附位点能量均匀且被吸附的分子间无相互作用,从吸附动态平衡得到等温方程。对吸附等温线为类型Ⅰ的微孔吸附,该方程能较好地关联实验数据[9]。Langmuir吸附等温式。

2.2.2Dubinin-Radushkevich(D-R)方程Dubinin首先将吸附势理论引入到微孔吸附的研究中,创立了微孔填充理论。该理论认为:具有分子尺度的微孔,由于孔壁间距离很近,吸附势场相互叠加,使得微孔对吸附质分子有更强的吸引力,引起被吸附分子对微孔内空间的填充。D-R方程如下:n=n0exp[-Dln2(P0/P)]式中:n——1g吸附剂所吸附的吸附质的物质的量;n0——饱和吸附量,即微孔发生完全填充时的吸附量;P——吸附平衡压力值;P0——吸附质的饱和蒸汽压;D——模型参数,满足D=(RT/E)2,E——特征吸附能。吸附模型参数可以通过活性炭上纯组分的吸附平衡数据拟合得到。分别用Langmuir方程和D-R方程对5种活性炭样品上纯丙酮气体的吸附数据进行拟合,拟合结果见图3。图中点代表实验数据,线代表模型拟合数据。拟合精度用平均相对标准偏差ARE(theAverageRelativeError)。模型参数及拟合相关系数等分别见表2和表3。可以看出,Langmuir模型和D-R模型均能较好地描述纯丙酮气体在活性炭上的等温吸附,拟合相关系数都在0.96以上。2个模型相比较,D-R模型拟合的相关系数更高,平均相对标准偏差更低,拟合结果更好。.3吸附热的计算吸附热表示被吸附分子与吸附剂孔壁间的相互作用,是表征吸附现象的重要特征参数之一。吸附模型中有关能量的假设是不同的,D-R模型和Langmuir模型分别反映了吸附过程中不同的能量关系。以2#活性炭样品为例,测定不同温度(293,308和323K)条件下2#活性炭样品对纯丙酮气体的吸附等温线,由D-R模型和Langmuir模型分别计算吸附热,并与理论吸附热相比较,可以从能量角度反映2个模型的适用性。

2.3.1理论吸附热的计算吸附热是化合物性质及孔径的函数,其大小为吸附势Ф(H,z)的最小值的负值。Ф(H,z)描述被吸附分子(组份i)在孔径为H的孔中、与孔壁距离为z时所受的作用势。气体在活性炭上吸附热的理论值通常由10-4-3型Lennard-Jones势函数计算得到[8]。

2.3.2Langmuir方程计算吸附热按照Langmuir理论,吸附热是与吸附量无关的常数,可以由VantHoff方程求出[9]。计算出吸附热。在0.5~4mmol/g范围内取2#活性炭样品对纯丙酮气体的5个平衡吸附量值,不同温度下该吸附量对应的吸附压力由拟合的Langmuir吸附等温线方程求得,用不同吸附量下的lnP对1/T作图,得到一组等量吸附线,如图5所示。以ln(bnm)对1/T作图,如图6所示,线性拟合得到直线斜率为4820,由式(2)计算得到丙酮在活性炭上的平均吸附热为=40.07kJ/mol。

2.3.3Dubinin-Radushkevich(D-R)方程计算吸附热D-R方程的对数形式为:lnn=lnn0-(RT/E)2ln2(P0/P)由上式可知,特征吸附能E可以由lnn对(RT)2ln2(P0/P)作图得到的直线的斜率求出。如图7所示,直线斜率为4×10-9,计算得到的特征吸附能E为15.8kJ/mol。由以上计算可知,丙酮气体在活性炭上的吸附热较小,说明此吸附以物理吸附为主。D-R方程计算得到的吸附热值与吸附热的理论计算值较接近,由Langmuir方程得到的吸附热值比理论值偏大较多。说明Langmuir模型关于能量的假设不完全符合实际。活性炭对烟气的吸附形式不是Langmuir理论描述的表面覆盖,而是D-R理论的微孔填充。

2.4不同化合物吸附效率的预测由ln(1-Ei)=-kw可知,化合物i的吸附效率Ei可以由k和w预测得到。其中k为与活性炭及化合物性质有关的常数,而吸附模型参数也与活性炭性质及化合物性质有关,故k值与吸附模型参数有关。对于D-R方程,k与模型参数n0和D满足[11]:k=(a1D2+a2D+a3)•n0(3)式中:a1,a2,a3——常数,可以通过k/n0对D进行二项式拟合得到。k,n0和D值由2.1和2.2计算得到,拟合结果如图8所示。由图8可知,丙酮在活性炭上的吸附满足k=(-7.8624D2+0.3187D+0.0028)×n0,相关系数R2=0.968。D-R方程中D=(RT/E)2,E为特征吸附能,满足E=βE0。其中,E0为参考流体的特征吸附能;β为亲和系数,表征被预计流体的吸附势与参考流体吸附势的比值。通过更换β值,可以得到不同化合物的吸附常数D。将吸附常数D代入式(3)即可以得到不同化合物的吸附效率。亲和系数β通常采用摩尔体积法求得[12],用下式表示。以丙酮作为参考物质,预测活性炭对7种羰基物(乙醛、丙酮、丙烯醛、丙醛、巴豆醛、丁酮和丁醛)的吸附效率并将预测值与实验值进行比较,如图9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上述方法可以较准确地预测不同化合物的吸附效率。对于Langmuir模型参数b和nm,也一定存在一个函数f,使k=f(b,nm)成立。但是由于Langmuir模型参数b与吸附热Q有关,从2.3吸附热的计算中可以看出,由Langmuir模型得到的吸附热与10-4-3型势能函数求算的理论吸附热相差较大,针对不同化合物,Langmuir模型吸附热Q值无法预测,致使不同化合物的模型参数b值无法得到。故Langmuir不能实现对不同化合物吸附效率的预测。

附加合同篇(7)

2011年6月,他不幸罹患恶性黑色素瘤,也就是俗称的皮肤癌。虽然进行了手术切除,但癌细胞转移到了淋巴,连同腹股沟的淋巴一并做了切除。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报案后,向李先生全额理赔了投保时所附加的短期重大疾病保险9万元。赔付结束后重大疾病附加险终止。但李先生的万能险主险以及附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继续有效,他也按照条款继续缴纳了4000元保费。

2012年3月,李先生不幸身故。经过保险公司核查,李先生的死亡符合保单主险的赔付约定,于是又向李先生的家人进行了第二次赔付,将保单主险保险金额12万元全额送到了李先生受益人手上。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多次理赔案例,而之所以能获得多次理赔,原因在于李先生不仅仅购买了主险,同时还选择了不同功能的附加险。

那么,是不是只要在主险上购买附加险,都可以获得多次理赔呢?怎样选择附加险,才能发挥更强的保障作用?

主附搭配未必全部多次赔付

保险公司专家介绍说,“案例中的客户投保的是一份主险和附加险相对独立的险种,所谓独立也就是附加险的赔付不影响主险的效力和赔付,如果满足条件,主险可以再次赔付。”这样的搭配通常主险是独立的一份终身寿险或者定期寿险,附加险则可以是意外险和医疗险,包括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和住院补贴。所以客户可以做到一份保单、两次理赔。事实上这种保单组合不仅可以两次理赔,甚至可以三次、四次甚至多次理赔,实际案例中多次理赔常见于客户投保医疗附加险的情况。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主附险搭配可以实现多重保障、多次理赔的功能。“一些保险计划从形态上看虽然也是主附险的结构,但是这种结构是具有关联的。比如有些必须附着于寿险才能购买的健康医疗附加险,如主险和附加险保额一致的话,若其中一个险种发生赔付,合同即告终止,这一类的主附险一体的组合并不具备两次理赔功能。” 据了解,一些返还型的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就属于这一类型,因为它实际的组合通常就是一款两全型的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合同篇(8)

石油污染引发盐渍土斥水性增强的特性为实现其工程再利用提供了嵌入点。综合考虑目前盐渍土较成熟的固化技术及用于含油废水/油污染水的处置材料,优选石灰、粉煤灰为改性材料,借助靜态动态吸附试验,探索石灰、粉煤灰单一及联合作用对滨海盐渍土中石油污染物的吸附动力学及吸附热力学行为的影响。

1 试验材料及试验方法

1.1 试验材料

盐渍土取自天津滨海新区,基本物理性质指标见表1;石油为天津大港油田开采;石灰、粉煤灰取自天津蓟县石灰生产厂及电厂,参数指标见表2。

1.2 试验方法

1.2.1 石油悬浮溶液的配置 取3个带瓶盖的四角方瓶,分别加入600 mL蒸馏水,用吸管向四角方瓶中滴入0.2、0.4、0.6 g石油,置于恒温振荡器(上海一恒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中振荡4 h。在振荡过程中,借助四角方瓶的棱角把石油均匀打散成细小颗粒,进而均匀分散在水中。试验过程中发现:1∶3 000悬浮液浓度较低;1∶1 000悬浮液不易被打散,溶液中仍有大块的块状石油;1∶1 500悬浮液中石油颗粒较小,且分布均匀,测量平均浓度为105.09 mg·L-1。经比较,确定选取1∶1 500石油悬浮液进行吸附试验。

1.2.2 吸附动力学测定 分别取盐渍土和掺加不同配比的石灰(干土质量的6%、8%、10%)和粉煤灰(干土质量的20%、25%、30%)的混合土各12 g,石灰及粉煤灰配比参数的选定依据盐渍土固化研究中得出的最优配比及粉煤灰处理含油废水的配比[17-18]。将混合土样放入600 mL锥形瓶中,每个锥形瓶加入300 mL配置好的石油悬浮溶液,在恒温器中进行振荡(150 r/min,恒温25 ℃),振荡时间为1、8、20、60、120、40、360、720、1 440 min。利用离心机(上海安亭科学仪器厂)对混合液体进行固液分离(4 000 r/min,10 min),并用石油醚萃取上清液、定容,用紫外分光光度计(上海舜宇恒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测量溶液中石油的浓度。通过对比前后石油浓度变化反算被吸附的石油含量。

1.2.3 吸附热力学测定

1)分别取不同配比混合土放入600 mL锥形瓶中,加入300 mL不同浓度石油悬浮溶液,在恒温25 ℃条件下振荡4 h(根据吸附动力学试验可得,土样在4 h内都能达到吸附平衡),测定石油浓度,获取吸附等温线;

2)分别取不同配比混合土放入600 mL锥形瓶中,加入300 mL 1∶1 500石油悬浮溶液,温度分别控制在5、10、20、25、30、40 ℃,振荡4 h,测定石油浓度,重点分析温度的影响。

1.2.4 解吸动力学测定

分别称取 10 g不同的石油污染土样,置于600 mL锥形瓶中,加入300 mL 0.005 mol/L的CaCl2溶液以维持溶液中离子的浓度。放入恒温振荡器中进行震荡,控制水温25 ℃,振荡速率为150 r/min,控制震荡时间为5 min,10 min,20 min,30 min,1 h,2 h,4 h,6 h,10 h,16 h,24 h,34 h,48 h,60 h。达到震荡时间后取出,利用电动离心机进行固液分离(4 000 r/min,10 min),并用石油醚萃取上清液、定容,用紫外分光光度计测量溶液中石油的浓度。

2 试验结果与分析

2.1 石灰和粉煤灰掺入盐渍土对石油污染物吸附动力学行为的影响

盐渍土对石油的吸附量随时间增加而增大。具体表现为,前50 min吸附速率呈线性增长;随后,吸附速率逐渐减小;400 min后,曲线趋于稳定(图1)。盐渍土、粉煤灰+盐渍土、石灰+盐渍土、粉煤灰+石灰+盐渍土对石油的吸附平衡时间分别为400、120、80、60 min。证实:石灰和粉煤灰有助于提高对石油的吸附稳定速率。

各种混合土样对石油污染物的平衡吸附量排序:石灰+粉煤灰+盐渍土(2.09~2.32 mg·g-1)>石灰+盐渍土(1.95~2.05 mg·g-1)>粉煤灰+盐渍土(1.83~1.86 mg·g-1)>盐渍土(1.63 mg·g-1)。单一石灰(图1(a))、粉煤灰(图1(b))及联合作用(图1(c))对石油污染物的吸附量较盐渍土分别提高26%、14%、39%。石灰对石油污染物吸附性略强于粉煤灰(图1(d))。通过比较图1(c)和图1(d),粉煤灰掺量为30%时的吸附量小于掺量为20%时的工况,可认为在掺加10%石灰的情况下,粉煤灰的最优配比为20%。当粉煤灰掺量超过20%时,随着粉煤灰用量增加,石油吸附总量不再增加,故石油的单位吸附量呈下降趋势[19]。

随着石灰和粉煤灰掺量的增加,对石油污染物的平衡吸附量也逐渐增大。石灰+粉煤灰+盐渍土对石油的最小平衡吸附量为2.09 mg·g-1,大于单独掺加石灰和粉煤灰的最大平衡吸附量。粉煤灰和石灰在吸附石油方面存在相互联合作用(图2)。单独石灰和粉煤灰作用下,对石油吸附曲线呈先快后慢增长;两者联合作用时,吸附曲线呈先慢后快的上升趋势。对比石油污染土及6%石灰+20%粉煤灰固化石油污染土的微观图片(图3),土颗粒与石油污染物之间为物理吸附,被吸附石油呈油膜态、自由态赋存在土颗粒表面及孔隙中,油膜的张力导致两者间吸附的不紧密性;在石灰及粉煤灰的作用下,石灰和粉煤灰遇水发生火山灰反应,粉煤灰中的活性氧化硅与石灰电离出的Ca2+形成C—S—C和C—A—H凝聚在土颗粒表面,与土颗粒胶结成为整体。一方面将更多的石油颗粒牢牢包裹其中,另一方面颗粒表面积的增大为石油的吸附提供更多的吸附质点[20]。石灰和粉煤灰对石油污染物的吸附以化学作用为主,油膜可依据所产生的胶体形态,紧密附贴于其表面,具有较强吸附力。

盐渍土、粉煤灰+盐渍土、石灰+盐渍土、粉煤灰+石灰+盐渍土对石油污染物吸附过程符合二级动力学非线性方程,石灰和粉煤灰未改变吸附动力学模式。由方程斜率得平衡吸附量qe(mg· g-1),由截距得速率常数k(g·mg-1·min)(表3)。平衡吸附量和吸附速率大小依次均为:10%石灰+20%粉煤灰+盐渍土>10%石灰+盐渍土>25%粉煤灰+盐渍土>盐渍土。

2.2 石灰和粉煤灰对盐渍土中石油污染物吸附热力学行为的影响

混合土对石油污染物的吸附等温线均接近线性,但整体上差异较大(图5)。液相石油濃度较低时,各混合土样对石油的吸附量相差较小;随液相浓度的增大,4种曲线斜率逐步呈现较大差异,石灰+粉煤灰+盐渍土对石油污染物吸附的优越性(吸附量多且吸附速率快)越显著。吸附强弱顺序与吸附动力学呈统一变化趋势。相比较于加入蒙脱石等吸附剂的改性非盐渍土,在相同液相平衡浓度下的石油吸附量与加入10%石灰的改性盐渍土吸附量接近,约为10%石灰粉+20%煤灰联合作用下的改性盐渍土吸附量的50%[12]。

采用Freundlich吸附等温式对吸附等温线进行拟合,拟合结果见表4。

式中:Qe为吸附达到平衡时单位吸附剂上吸附量,单位为mg·g-1;Cnw为石油悬浮液中吸附质的浓度,单位为mg·L-1;Kf为Freundlich吸附系数;n为指数项常数。

由表4拟合结果可知,拟合曲线的相关系数均大于0.95,呈显著相关,说明盐渍土、石灰+盐渍土、粉煤灰+盐渍土、石灰+粉煤灰+盐渍土对石油污染物的吸附热力学行为均可用Freundlich型吸附模型来表示。

石灰+盐渍土、石灰+粉煤灰+盐渍土的n值小于1,再次证实其吸附模式为单分子吸附,以化学吸附为主,具有不可逆性。石灰掺入、特别是石灰与粉煤灰的共同作用改变了对石油污染物的吸附作用模式,有助于提高对石油污染物的吸附稳定性。

随温度的上升,盐渍土、粉煤灰+盐渍土、石灰+盐渍土、石灰+粉煤灰+盐渍土对石油污染物的平衡吸附量均呈下降趋势(图6)。原因为:石油的乳化程度、粘滞系数、水溶性均与温度密切相关,温度是影响介质对石油污染物吸附的关键因素[5]。温度越高,石油污染物的粘着性越小,溶解度和流动性增大,越不易于吸附在介质表面;同时,石灰、粉煤灰及盐渍土对石油污染物的吸附过程为放热反应,温度升高对吸附过程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对比混合土样,盐渍土对石油污染物的吸附量随温度变化的曲线斜率较陡,下降趋势显著。5 ℃时吸附量为2.11 mg·g-1,45 ℃时吸附量为1.20 mg·g-1,平衡吸附量下降了42%。10%石灰+盐渍土、25%粉煤灰+盐渍土和10%石灰+20%粉煤灰+盐渍土对石油污染物的吸附量随温度变化的曲线斜率分别为22%、25%和9%,曲线变化较为平缓。从数值对比可以得出,石灰、粉煤灰均能缓解温度对吸附性的影响,石灰的作用略优于粉煤灰,两者联合作用效果最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石油污染土的温度敏感性问题。

2.3 石灰粉煤灰对盐渍土中石油污染物解吸动力学行为的影响

石油污染程度在4%、8%及12%条件下,4种类型石油污染土样解吸动力学曲线呈现出统一趋势(图 7)。解吸过程均可划分为3个阶段:快速解吸过程,缓慢解吸过程,稳定阶段。石油污染盐渍土的解吸平衡时间在960 min左右,远大于吸附平衡时间240 min。石油含量为12%、8%和4%的石油污染土平衡解吸量分别为128.57、56.09、40.97 mg·g-1。石油污染土的污染程度与解吸量呈正相关,污染程度越重,解吸量越高(图7(a))。粉煤灰+盐渍土、石灰+盐渍土、粉煤灰+石灰+盐渍土的平衡解吸时间分别为600、420、400 min(图7(b)~(d)),平衡解吸量与石油污染土的污染程度也呈正相关。

石灰粉煤灰的加入降低了解吸平衡时间。当石油含量都为12%时,25%粉煤灰+盐渍土、8%石灰+盐渍土、20%粉煤灰+8%石灰+盐渍土的平衡解吸量分别为89.81、67.10、57.41 mg·g-1,与污染程度相同的盐渍土相比,解吸量下降了30.14%、47.81%,55.35%。石灰和粉煤灰可抑制土中石油污染物的解吸。

3 结论

1)盐渍土、石灰+盐渍土、粉煤灰+盐渍土、石灰+粉煤灰+盐渍土的石油吸附动力学曲线均符合Lagergren二级动力学非线性方程。单独石灰、粉煤灰及联合作用下对石油污染物的吸附平衡时间较盐渍土缩短72%、50%、75%,吸附量较盐渍土分别提高了26%、14%、39%。石灰和粉煤灰加入盐渍土可提高对石油污染物的吸附稳定速率和吸附量。

附加合同篇(9)

所谓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1]添附是附和、混合、加工的统称,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就担保物权而言,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关乎后位担保权人以及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就动产质权而言,添附情形下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关乎添附第三人的利益。据此,在动产质权添附的情形下,有如下问题值得考量: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如何,是否与抵押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一致,此其一;添附情形下,动产质权效力是否按附合、混合、加工后新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配置,此其二;动产添附时,质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其三。故而,上述这些涉及各方当事人权益损丧的问题,是适用担保法应当阐明的问题。

1 我国关于动产质权对添附物效力的立法与实践

对于担保物权效力是否及于标的物的效力问题,现仅有法释〔2000〕44号对此作了规定,依据其第62条以及第96条规定,抵押物以及动产质物得为其各自对应的抵押权和动产质权效力之所及,笔者因本文仅讨论动产质权,故对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添附物不予阐释。因从法释〔2000〕44号第96条规定,动产质押相关规则类比适用第62条规定,故可简单导出:动产质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动产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动产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动产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依此司法解释可知,对于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效力问题,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作出的考虑,主要体现在:其一,准用动产抵押权的规定,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效力范围的确定,以担保人对担保物的所有权为中心予以区分,即对于添附物的归属分为出质人单独享有、与第三人共有、第三人所有三种情形;其二,该规定的适用建立在添附物所有权归属明确的前提之下,也即适用该规定确定对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的效力,必须先明确动产因附合、混合、加工后添附物的归属;其三,依此规定理解,如添附物为第三人所有时,出质人得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请求对方返还或赔偿损失,质权的效力则及于所返还的不当得利或赔偿金,[3]由此可知这一规定仅限于质押财产移转占有之后的情形,尚不及于移转占有之前得为添附的情形。有鉴于上述考虑的情形,笔者作出如下的分析:

(1)应当明确的是,尽管许多学者主张在我国物权法中应当确立添附制度,但是,在现行立法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还是其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添附物的归属问题,没有确立明晰的添附制度。于此背景下,在担保法适用的过程中,法释〔2000〕44号通过区分出质人单独享有、与第三人共有、第三人所有三种情形这一途径,以此对添附情形下的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效力予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该条处理动产质权标的物效力范围的问题,建立在明确因附和、混合以及加工后添附物归属前提之下的,然而,我国当前立法没有明确添附制度,添附物归属的请求权基础尚不明确,于此背景之下以此为前提,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2)法释〔2000〕44号区分了出质人单独享有、与第三人共有、第三人所有三种情形,但是该规定在逻辑上看似周延,但与其他相关法条的适用与衔接是否合适,是否存在冲突呢?笔者认为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1)对于动产在移转占有之前,也即在质权设立前而为添附的情形下,出质人将其与第三人之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的添附物出质给质权人,例如甲将其所有物A与第三人乙所有物B添附,形成新的添附物C,甲将新物C出质给善意之债权人丙,于此情形,依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首先应当确定C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此忽略对前述(1)问题的考虑,该添附物C最终存在由甲单独所有、甲乙共有、乙所有三种情形,那么,倘若C物归乙所有,甲只是基于合法占有而将之出质于债权人丙,依法释〔2000〕44号之规定,出于对第三人利益的考虑,该质权效力仅及于补偿金,此时,应当理解质权设立之时,质权人期待的担保利益应是及于添附物C上,以A价值为限,通过补偿金这一救济方式对于质权人而言,则存在风险,难以全面保障质权人的利益,此其一;其二,依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质权人可依此善意取得质权,此时则存在请求权基础规范的冲突,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完全依据法释〔2000〕44号之规定处理不尽合理;2)对于动产在移转占有之后,也即在质权设立后而为添附时,基于质权人对动产质物的占有,添附多存在于质权人参与、或移转占有的情形中,那么,该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效力范围如何确定呢?例如,债务人甲将其所有的动产A出质于债权人乙,乙将其合法占有的质物A与第三人丙所有物B为添附,形成新的添附物C,此时,倘使乙未征得甲同意而为添附时,而依法释〔2000〕44号之规定,不论其添附是否征得出质人同意,一概基于所有权归属,来确定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的范围,在质权人恶意添附之时,对出质人甲利益的保护则存在风险,质权人与出质人的权益难能实现平衡。3)在2所述例子前提下,倘使乙征得甲同意,如若添附后新物C的经济价值若低于动产质物A的经济价值,造成价值减损,此时,倘若基于法释〔2000〕44号之规定效力及于补偿金或者是份额,未免有对在先担保权人、一般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之风险。等等。

如上所述,法释〔2000〕44号通过区分出质人单独享有、与第三人共有、第三人所有三种情形,对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效力范围予以确定,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2 动产质权对添附物效力的比较法观察

尽管当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于担保物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问题规定不太统一,但对动产担保交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认为:在担保物发生附合、混合和加工情形时,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也即是添附物上,如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4条第l项、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315条第1项的规定,都肯定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添附物上。不过,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问题,采明文规定的很少。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314条第1、2项规定,在动产担保物发生附合的场合,除了第3项规定的后手对添附物购买、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留置权或对添附物前存完善担保权益并订立贷款合同或提供贷款的情形外,在货物装配或固定于其它货物之前附着于货物的担保权益,只要该担保物权是完善的,在涉及被装配或被固定的货物(添附物)时,优于任何人对整体货物所拥有的权利主张;在货物成为整体货物之组成部分之后附着于货物的担保权益,可以有效对抗所有随后对整体货物取得权益的人。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置规则为:

(1)在添附之前设定的动产担保物权,将续存于添附物之上,而且优先于所有前存的动产权益人(担保权益人或所有权人),若该动产担保权完整,也优先于后位动产权益人(添附物权益人、一般债权人)。

(2)在添附之后设定的动产担保物权的情形,动产担保权也可存在于添附物上,其与动产担保物成为新的添附物之前的情形一样,且该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后位添附物权益人,但是次于前存的他物(与担保物附合、混合、加工之物)权益人,除非后者书面同意优先顺位降位。[4]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立法实践对于担保物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区分为添附前设定担保权和添附后设定担保权两种情形。笔者认为,之所以如此区分,原因在于,在添附之前设定动产担保物权场合,新物的整体价值相对于担保物而言,因添附而发生增值,而添附物的价值是担保权人所能期待的,可以说,情形(1),在充分保护动产担保物权人的同时,考虑了添附第三人和一般债权人的利益;相反,在添附之后设定担保物权的场合,动产权益人所期待的添附物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于担保物而言,会因被作为与之进行附合、混合、加工的其他物价值分离而有所减少,担保物权人所期待的价值仅为添附之前动产担保物的价值。上述情形(2)的规定,有效保护了与动产担保物附合、混合、加工之物权益人和一般债权人的利益。

这两种情形的区分,妥善地处理了动产担保物权人与在先担保物权人、其后添附物权益人(担保权益人或所有权人)以及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因而,笔者以为,作为占有型的质权担保而言,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参考这一情形的区分,对此,下文对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效力的建构中,以此为借鉴作了区分。但是,也应当认识到,在债务人将无处分权之动产出质之时,对于动产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

3 动产质权对添附物效力的建构

相对于抵押权而言,质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在我国理论和实践上,尚少有议论,意见也不甚统一,归纳起来,主要存在如下观点:其一,在尚未确定统一的添附制度的前提下,添附物的权利归属尚未得以明确法律确权,认为添附物为质权效力所及之物不妥,该观点现已成为少数,也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理论和实践所摒弃;其二,添附物与担保财产合为一体不可分,分离会降低物的价值,减损物的效用,应以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为参照,添附物得为质权效力之所及,但应以“原有价值”为限,一些学者采此观点[5];其三,也有大陆法系学者认为,添附物得为质权效力之所及,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在该物由出质人取得所有权的前提下,当然及于添附物,而在该物所有权不是由出质人取得时,则发生出质动产的代位,其效力及于代位物上,此观点为我国学界通说[6][7][8],我国司法实践(法释〔2000〕44号)也采纳此种观点,于此,鉴于前述,此处不赘;其四,除认可其三观点外,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对质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范围,应当考虑添附前设定质权和添附后设定质权两种情形,如前所述,笔者对此予以认同,此处不赘。

笔者认为,作为占有型担保的动产质权,对添附物的效力,不应当准用抵押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与此同时,通过以附合、混合、加工后新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配置添附情形下的质权效力,也不尽合理。对此,应当作如下考量:

(1)在我国当前立法实践没有明确添附制度背景下,在担保法适用的过程中,通过区分出质人单独享有、与第三人共有、第三人所有三种情形这一途径,以此对添附情形下的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效力予以确定,添附物归属的请求权基础尚不明确,应当对此予以否认。于此,出于对动产担保物权人与在先担保物权人、其后添附物权益人(担保权益人或所有权人)以及一般债权人利益的考虑,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作为占有型的质权担保而言,可以区分为移转动产质物占有之前和移转动产占有质物之后两种情形,对此下文将予以阐释。

(2)我国现行《担保法》虽属规范债权担保的特别法,有优于其他法适用的优越性,但同时,动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规定: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同时更重要的是基于民法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应当优先考虑动态交易安全,通过运用善意取得制度分析动产质权效力及于添附物这一问题,即善意取得不以所有权为限,而也扩展适用于质权,诚如一些学者认为对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应承认善意取得的适用[9][10]如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动产设定质权,而质权人尤为善意者,所设定的质权应为有效,以期与现行《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实现衔接,以实现合理规范质权担保之效果。

因此,在担保法适用的实践中,一方面可与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一致,肯定原有制度确定的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效力以动产质物原有价值为限,另一方面,也应当承认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效力及于添附物全部的例外,该例外同时具备不及于添附物全部即损害质权与动产质权标的物事实不可分两个要件则可构成。与此同时,肯定动产质权可通过善于取得制度而取得。于此,笔者拟区分移转占有之前和移转占有之后为添附两种情形,对添附情形下动产质权的效力问题予以考虑。

其一,针对移转占有以前而为之添附,出质人若以其合法占有之物为出质,则不论该添附物是归出质人所有,还是其与第三人共有、抑或无所有权,只要符合善意取得之要件,则就应当认定为该动产质权的效力可以及于该添附物,且优先于所有前存的第三人以及后位动产权益人(添附物所有人、一般债权人),此如前述,系以为优先考虑动态交易安全考虑的结果。当然,这并不等于忽视第三人(添附物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的利益,此时,第三人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1)可以从从公平原则考虑,受害的第三人虽不能对原物或添附物主张所有权,但因添附而遭受了损害,可以请求受益出质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以维护二者利益的平衡,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外,此外,尚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也可以对添附物主张所有权,第三人可以就出质人的担保份额向质权人支付对价,或者替债务人重新提供担保,以此获得添附物,由此造成的损失,仍可请求无处分权的出质人赔偿。这两种救济方式,尤其是后者,能够兼顾质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二,关于移转占有之后而为之添附,则以质权人为中心,区分为添附是否为出质人同意两种情形。

一是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或经出质人同意,对质物而为添附,一般情形下,不论该标的添附后是价值增益还是减损,则应从发挥物的效用角度考虑,该动产质权效力应认为可以及于该添附物,质权人可以就此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质权人为添附故意损害第三人利益(与质物附合、混合、加工质物的权利人)情况下,此时,应当区分该添附物是价值增益还是减损,若是增益,则依“任何人不得依其不法行为而获益”等基本法理,该动产质权效力不应及于此添附物,其效力仅及于与原出质标的等价之份额或者是代位物上;若是价值减损,该动产质权效力仅及于原出质标的等价代位物之份额或补偿金上,与此同时,质权人还应当与出质人承担就原质物价值减损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第三人(与质物附合、混合、加工质物的权利人)或是其他在先债权人或者说是在先担保权利人的利益。

值得说明的是,在出质人质物与质权人之物添附之时,质权可能会出现因与所有权发生混同的情形,即质权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尽管多数学者主张权因与所有权发生混同而消灭,但笔者认为,此时的质权不应当消灭,一方面作为债务人的出质人担保财产未能减值,亦不致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为质权人可通过向出质人支付补偿金和价值减损时的差额连带责任予以救济;另一方面极有可能因此添附使出质人的质押财产增值,反而在有利于实现其他权利人利益的同时,起到发挥物的效用之效。

二是质权人未与出质人约定或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对质物而为添附,此时,质权人之行为可能侵害出质人利益,也可能因导致作为债务人的出质人的清偿财产减少,由此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于此种情形,则也可分两种情形考虑:(1)因质权人之擅自添附而使原质物价值有所增益,则该动产质权效力仅及于与原质物价值相当之代位物,对于增益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此也是出于“任何人不得依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法理的考虑,以规避质权人非法、恶意处分动产;(2)因质权人之擅自添附而使原物价值有所减损,则该动产质权效力及于该添附物,与此同时,在出质人清偿完债务时,出质人得就减损价值向质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此除前述考虑因素外,尚是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保管义务和责任的应有之义。于此情形,不论是质权人自己为添附,抑或是第三人为添附,基于其对质物的保管义务,举轻明重,质权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认为,在理解适用《担保法》及《物权法》处理添附情形下动产质权效力问题时,应当如此把握:(1)在一般情形下,动产质权的效力以出质时质物价值为准,也即以原有质物价值为原则;(2)在移转占有以前而为之添附的情形,出质人以添附物为出质,善意之质权人可以取得质权,且该效力及于添附物之全部;(3)在移转占有之后而为添附情形,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而为添附,该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之全部或份额,但由此给第三人(与质物附合、混合、加工质物的权利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就原质物价值减损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而为添附,该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原动产出质物的等价补偿金,出质人因此受有的损失,可请求质权人赔偿。于此,添附情形下动产质权标的物效力范围不致流于僵硬而妨碍其他权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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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篇(10)

关键词:张仲景;附子;特点;规律

中图分类号:P,22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717(2007)07-1484-02

附子为毛莨科多年生草本植物乌头(Aconitum car-midmeli Debx.)的旁生块根,早在我国第一部药学专著《神农本草经》中就有记载“主风寒咳逆邪气,温中,金疮,破瘕坚积聚血瘕,寒湿痿蹙,拘挛膝痛,不能行步”。此后历代医家均有发展。由于它大辛大热,善走,通行十二经脉,有回阳救逆、温肾助阳、祛寒止痛逐湿等功效,能治心肾阳虚,大汗亡阳,吐利厥逆,或命门火衰,阳虚水肿,或脾胃虚寒,心腹冷痛,或风寒湿痹,关节冷痛等症,故为临床常用的温热药之一。

张仲景乃中医辨证论治之先驱,创立经方,著有被后世誉为“方书之祖”的《伤寒杂病论》。善用麻桂姜附等性猛力强之将药,其辨证之细、用药之精、配伍之妙、剂量之当,为历代医家所推崇,其立法用药之原则,至今仍为临床之准绳。笔者初步统计,《伤寒杂病论》中共有32首方剂中使用了附子,应用极为广泛,故而总结张仲景辨证运用附子之特点和规律,以指导今时之临床实践。本文以学习《伤寒论》与《金匮要略》来探讨张仲景运用附子之特点和规律,有错误和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 运用范围

张仲景用附子,一般多用在亡阳虚脱、阳虚、寒性痹痛、阳虚水泛等4个方面。

1.1 亡阳虚脱临床表现为脉微细或脉微欲绝或脉沉微,精神萎靡或烦躁,吐利大汗出,手足厥冷,恶寒拘急等危急症状。用附子目的在于温经回阳救逆,代表方剂如四逆汤。兼有亡血者,四逆加人参汤。元阳虚甚者用附子汤。阴盛于下,格阳于上宜白通汤。阴盛于内,格阳于外宜通脉四逆汤。面赤戴阳,阴阳格拒甚者,用白通加猪胆汁汤。阴阳两伤,病重势缓,则选茯苓四逆汤以扶阳救阴,力挽沉疴。病轻势急,阳虚阴盛,则用干姜附子汤以急救回阳。逆转病势。

1.2 阳虚证包括阳虚和心肾阳虚。临床主要表现为畏寒,肢冷,汗多,脉沉等阳虚征象,但尚未达到亡阳虚脱的程度。用附子目的在于振奋阳气,祛散寒邪。如为太阳中风误汗所见漏汗恶风等症而立的桂枝加附子汤及太阳病误下伤阳而立的桂枝去芍药加附子汤,用附子在于温阳固表止汗,阳固而汗止,汗止即能救液。汗后阴阳俱虚者,芍药甘草附子汤,用附子在于合甘草辛甘化阳,以扶阳气。心下痞而恶寒、汗出者。

1.3 阳虚水泛阳虚水泛证乃由肾阳衰微,气化无权,水液排泄障碍,泛滥于肌肤所致。临床表现为在阳虚的基础上出现小便不利,肢体浮肿等症。用附子在于温阳利水。附子温壮心肾之阳,恢复肾阳的气化功能而使诸症消除。如真武汤和麻黄附子汤,一温散水气,一发肾水之汗,均为治疗肾阳虚之水肿。不过前者使水湿从小便而出,后者使水气由汗而解。

1.4 寒性痹痛临床表现或为胸痹心痛,或为风湿痹痛,恶寒而脉沉。用附子目的在于温阳通痹,散寒止痛。如治疗胸痹缓急的薏苡附子散和治疗心痛彻背,背痛彻心的乌头赤石脂丸,用附子重在温通胸阳,胸阳通则痹阻去,痹阻去则疼痛止。治疗风湿阳虚痹痛的桂枝附子汤及桂枝去桂加白术汤(即白术附子汤),甘草附子汤,附子汤以及治疗历节风的桂枝芍药知母汤等,运用附子均在于温阳通痹,祛风除湿,散寒止痛。

2 常用配伍

2.1 与姜配伍张仲景运用附子的32方中有18方与姜配伍,其中四逆汤,四逆加人参汤,白通汤,白通加猪胆汁汤,通脉四逆汤,通脉四逆加猪腮汁汤,乌头赤石脂丸,乌梅丸,干姜附子汤,茯苓四逆汤等10方,配干姜同用,主要是取附子之大辛大热,有回阳驱寒之功用,配干姜温中散寒,相得益彰。张仲景用附子回阳救逆时必合干姜。“附子无干姜不热”,即是此意。

附子与生姜合用者,虽有竹叶汤,桂枝加附子汤,桂枝去芍药加附子汤,桂枝去芍药加麻黄细辛附子汤,真武汤。桂枝附子汤,白术附子汤,桂枝芍药知母汤等8方,但只有真武汤真正是附子与生姜配伍使用,取生姜温散水饮之意。其余7方生姜或为温中降逆止呕,或与大枣配伍调和营卫。

2.2 与桂枝合用如竹叶汤,桂枝加附子汤,桂枝去芍药加附子汤,桂枝去芍药加麻黄细辛附子汤,乌梅丸,肾气丸,桂枝附子汤,甘草附子汤,桂枝芍药知母汤等9方。其义有二:(1)取桂枝辛温,能驱在表之风邪,配附子之辛热,可逐在经之湿邪,两者合用则风湿并治。(2)桂枝汤加用附子,是取其桂枝汤调和营卫,加附子主要是壮在表之元阳。起扶阳固表之作用,治疗太阳病,发汗太过导致的阳虚液脱诸症。桂枝加附子汤之类即是此意。

2.3 与麻黄合用 如麻黄附子细辛汤,麻黄附子甘草汤,桂枝去芍药加麻黄细辛附子汤,桂枝芍药知母汤等4方。麻黄为发表之峻品,以解太阳在表之寒邪,附子为补火之品,以温少阳在里之虚寒。麻附合用,温散兼治,一治太阳少阴两感证,即可温经,又微发其汗,无损于阳,以防大汗亡阳之害。二治石水证,麻黄发汗利水,附子温经助阳,两者合用,通阳开窍,发肾水之汗,实为治水之妙剂;三治痹证,麻黄散寒于外,附子逐湿于下,治寒湿痹证常常合用,每有奇功。

2.4 与芍药合用 如桂枝加附子汤,芍药甘草附子汤,真武汤,附子汤,桂枝芍药知母汤等5方。其义:(1)用于阴阳两虚,补阴当用芍药,温阳当用附子。阴阳两虚故芍附并用。此外,数味刚燥之药,伍以芍药,即可固护真阴,以防附子燥烈伤阴,又可引阳药入阴而散寒。(2)用于敛阴和阳,附子温经,芍药和里,芍附同用,刚柔相济,即温经,又和里止痛。

2.5 与白术合用 如真武汤、附子汤,黄土汤,桂枝附子去桂加白术汤,甘草附子汤,桂枝芍药知母汤等6方。白术苦温,健脾化湿,附子辛热,温经助阳,术附同用,温脾胜湿,驱湿于下,善治寒湿引起的筋骨痹痛,实为除湿圣药。

2.6 与人参合用如竹叶汤,四逆加人参汤,乌梅丸,附子汤,茯苓四逆汤等5方。用大辛大热之附子回阳救逆,配合益气养阴之人参,则取其阴阳双补,气血兼顾。

2.7 与甘草合用 张仲景运用附子的32方中,用甘草的有19方,归纳有以下几点作用:(1)佐使作用。以附子之辛热配甘草之甘缓,而起回阳祛寒,补正安中之协同作用,如四逆汤。(2)缓和附子之烈性。起反佐作用,如茯苓四逆汤。(3)调和阴阳。如芍药甘草附子汤,以芍药养阴,附子温里,一阴一阳,恐其不和,故配甘草和之。(4)使附子缓缓发挥作用,以处风湿之邪留注关节之内。目的在于防止附子猛力驱散而造成风去湿留之弊。如甘草附子汤之

类。

2.8 与清热药合用(1)大黄苦寒走而不守,附子辛热温经散寒,两药合用,则解除大黄之寒性,而留其通泄之用,故可治寒实便秘。正如程郊倩日“大黄苦寒,走而不守,得附子细辛之大热,则寒性散,而走泄之性存是也”。如大黄附子汤。(2)温凉并用,如乌梅丸,配黄连、黄柏苦寒清热,方中寒热并行,温凉同用,使蛔得酸止,得苦安,得辛伏,脏温蛔安厥止。(3)补泻并用,如附子泻心汤,用三黄(大黄,黄芩,黄连)清上焦之热,用附子逐下焦之寒,上用凉而下用温,以治阳热结于上,阴寒结于下之痞证而兼阳虚者。

3 生用炮用

张仲景运用附子有生熟之分,32方中有8方为生用,24方炮用。

3.1 生用 附子生用,力猛效速。多用在急症、重症。如阴寒吐利,脉微欲绝,阴盛格阳,阳亡阴竭,阳虚阴盛等急需回阳救逆之时。方如四逆、通脉、白通、干姜附子之类方。以力挽将脱之阳气,从而转危为安。

3.2 炮用 附子炮用。温阳散寒,治疗各种阳虚里寒证。如表阳虚,脾肾阳虚,营卫两虚以及风湿,水肿,胸痹心痛等。凡见阳虚里寒,皆用炮附子以温阳散寒,如真武汤治肾阳虚水泛。肾气丸治肾阴阳俱虚。附子粳米汤治脾胃阳虚之吐泻。桂枝加附子汤治表阳虚汗出不止。白术附子汤治阳虚肌痹偏湿者。麻黄细辛附子汤治太阳少阴两感证等,均属此类。当然上述诸方除选用炮附子外,还取决于配伍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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