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验收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10 03:47:53

项目验收申请书

项目验收申请书篇(1)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5)05-0000-00

1引言

高职院校以往的科研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人工进行,从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任务书提交、项目审核、中期检查、结题申请到专家评审、课题管理、成果推广等环节都是依靠office文档、纸质操作和召开现场评审会议,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导致数据汇总困难、数据冗余、工作效率低、数据不能共享,难以及时有效的掌握最新的科研情况,影响到教师和评审专家的正常授课时间,增加科研管理工作量,降低了服务水平。

2系统需求分析

2.1 系统功能需求

实现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任务书提交、项目审核、结题申请、结题验收全过程系统化、信息化、项目化管理。实现项目申请立项、结题验收专家网上评审功能,由系统自动进行计算排名。申请人提交立项或者结题申请材料后,由科技秘书对项目进行汇总分类,按照项目内容进行分组,安排评审专家。课题评审专家接到任务后,在系统设置的规定时间内,只需一台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和相关附属设备(键盘、鼠标等)即可登录系统开展评审工作,时间灵活度高,同时也节约了纸张的大量使用,节约学院办公经费,提高评审效率。项目立项申请流程如图1:

建立项目补录模块。把学院历史立项的所有项目和院外申报项目进行电子系统进档,建立项目数据库,使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实现科研项目综合查询与统计功能。对相关类别科研项目数据实现图形化统计,生成水晶数据报表;实现科研课题项目化管理。

2.2 用户功能需求

系统的用户角色有:普通教师、二级部门管理者、科研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员。各用户角色功能如下。

普通教师:普通教师即课题的申报者,访问系统具有的权限主要有:浏览、录入个人信息、查询个人信息;填写、上传课题立项申请、任务书、结题验收的材料;查询项目评审情况;查询科研课题进展;科研档案输出打印、项目补录等。二级部门管理者:在系统中设置学校二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主要是对属于本部门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合同任务书和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作基本的审核,查询本部门科研情况。科研处管理人员:主要是科技秘书,主要权限是查询项目立项申请、验收申请情况,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分类,安排评审专家,填写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意见;补录历史项目和院外项目;同时,对优秀项目进行成果推广。

2.3系统架构

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系统的开发过程中,是以MVC三层架构为依托,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增加了管理权限层,使其更符合本系统开发的需要,增加的全新权限层,能更好的控制权限管理,使其可实现到对每一底层按钮的控制

3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开发

3.1系统时间段设置模块的实现

通过对系统时间段的设置来限制系统使用者对系统的操作权限,同时也为规范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的管理起到一定辅助作用。主要有立项申报开始、结束时间,任务书提交开始、结束时间,中期审查开始、结束时间,验收申请开始、结束时间等4个时间段(点)的设置。并提供了新增时间段和修改已设置时间段的功能。

3.2科研项目管理模块的实现

项目申报模块:主要页面元素有:列表窗控件、按钮、下拉菜单等等。通过该页面可以完成项目申请立项书的录入和保存;项目修改导出模块主要提供了在查询、修改、输出打印和删除申报书的功能。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任务书的录入和输出打印功能。对已超出系统规定的立项申请时间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进行操作将出现相应报错提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验收申请信息录入和结题验收申请表的输出打印。对输入数据格式不正确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操作显示报错提示。项目主持人可以查看立项评审、验收评审的评审专家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

4 结语

科研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顺利完成了多个项目全过程项目信息化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展望未来,随着云技术、跨平台移动终端技术的逐渐成熟,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项目验收申请书篇(2)

通过出口研发资金无偿资助政策,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出口比重,增强出口后劲。

在发挥政策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同时,促进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使用本地财政资金配套的政策。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及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3、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出口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

3、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4、符合支持条件,已经启动的项目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购买的项目不得申请无偿资助支持。

(二)承担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应从事机电产品出口;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1、海关统计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质量管理体系、ISO1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产品重点

在符合项目范围的前提下,2*年重点支持:出口船舶及船用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高档家用电器、汽车及零部件、飞机及航空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集成电路与新型元器件和相关新材料及技术。

二、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3、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出口研发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4、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出口的目的,原则上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出口研发资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可以酌情考虑)。

5、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为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对申请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当申请额与拟支持数额差距大于50万元时,企业需重新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应的证明,审核合格后才确定是否支持。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

7、资金分两步下拨,项目立项后,先预拨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下拨40%。

三、出口研发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负责。

符合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送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及本指南要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推荐,并填写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装订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商务部机电司。

(二)申请材料

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中央管理部门申报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样本)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据。申报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明确、翔实。

(2)应突出写明项目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写明每一点的主要内容(如技术要点、主要指标等)。

(3)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比较,可用文字叙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发产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申请企业组织编写,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6)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论证专家不得少于三名,专家名单附在论证意见后。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将主要内容摘要录制在申请软磁盘中。录入软盘的数据及主要内容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6、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将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认证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研发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3、企业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的装订

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一式五份。材料装订顺序为:《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报告》、《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申请材料附件目录、申请材料附件等。软磁盘一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四、出口研发资金的立项及验收

(一)立项审批

1、对申报的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共同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答辩。

2、商务部和财政部依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出口研发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负责向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复下达出口研发项目。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再发出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凭项目批准文件及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预拨60%的资助资金。

3.为能准确反映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无偿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的无偿资助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管理验收

1、商务部、财政部对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项目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中央总公司作为研发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并根据项目申报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项目执行期终止后六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向本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验收,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验收。

项目验收申请书篇(3)

中图分类号:G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21-0155-01

每年国家科技部及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根据全国及本地区经济、社会活动规律、行业发展态势等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并制定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指南,按照一整套科学化、系统化、流程化管理的模式,鼓励有关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跟踪所处领域的科技前沿态势,掌握高精尖技术,积极申请有关项目,对于申请成功的单位予以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支持。

1 科研项目的申请及立项

1.1 指南的

每年年初科技部及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年度科技计划申请(征集)指南(各地方主管部门视自身的情况不同,指南的时间不同),例如国家科技部年初下一年度国家三大主体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征集指南,笔者所在的河北省科技厅每年在第二季度下发下一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及申报指南。

1.2 项目的选择与立项

作为企业科技项目管理团队,在接到有关的项目申报通知后,应依据指南中的申报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项目申报计划,并确立项目负责人。企业在申请计划中需要考虑项目的立项背景、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实施方案、科研团队建设、项目预计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专项经费的申请金额以及自筹经费的配套等情况,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同时,按照项目的支出情况,编制项目财务预算。

1.3 填写项目申请书

企业登录科技主管部门的网站在线填写申请书(推荐书)、预算书或下载电子版表格填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打印纸质材料后,加盖承担单位的公章,提交到主管部门。

1.4 主管部门的审核与批复

科技主管部门将组织业内知名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检查企业的研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指南中的要求,企业是否有充足科研条件完成国家及地方科技计划,企业在创新能力方面的建设情况等等,最后提出专家组意见,并最终决定是否立项。

1.5 项目立项与项目经费下拨

项目通过立项,科技主管部门将通知企业正式填写项目任务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并于项目执行前拨付专项经费,项目开始实施。

2 项目绩效评估及中期检查

2.1 项目绩效评估

1)年度工作报告。项目在执行期内,为了更好的掌握项目的执行情况,年底前,科技主管部门将通知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工作报告,承担单位需将本年度科技工作的开展情况、指标的完成情况等进行上报。

2)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第二年年初,科技主管部门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决算报告,承担单位需要将上一年度项目的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国家及地方科技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国拨专项经费及企业自筹经费进行核算统计。

2.2 项目中期检查

科技主管部门届时会亲临企业,认真听取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对项目经费的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说,中期检查是项目验收的提前预演,决定着项目能否按时、按质、按要求顺利结题。

3 项目结题验收

1)提交验收申请。项目结题后的三个月内,承担单位要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开始着手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项目验收分为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技术验收主要是检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指标是否达到预期指标、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成果产出情况、对经济社会效益的推动作用等。财务验收主要是检查承担单位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的支出情况。

2)专项经费审计。企业在准备审计之前,首先需要对经费科目支出情况进行核算、统计,并将财务报销凭证及各类发票提前收集完整,复印后统一将复印件交予会计事务所,由会计事务所核算审查后编制审计报告。

3)填写验收总结报告、工作报告。承担单位登录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下载项目验收的管理要求及验收报告附件材料,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总体来看,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申请书、验收工作总结报告、验收技术总结报告、验收证书以及草拟的专家验收意见等。这一阶段,项目承担单位还需准备项目汇报PPT。

4)召开项目验收会(验收形式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本文以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介绍)。

验收会现场,项目负责人通过PPT介绍本项目的各项完成情况,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审查有关资料,现场考察项目的运行情况、科研设备投入情况、科研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承担单位内部的组织管理制度后,经过质询和讨论,最终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并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科技主管部门领导参考专家组组长的意见,最终宣布项目是否通过验收。

5)验收材料的提交与归档。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需要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验收汇报材料进行提交,同时拷贝电子版验收材料,一并提交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归档,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复盖章后,项目正式结题。

4 结束语

随着全社会对科研投入力度的加大,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企业有机会承担国家及地方科技开发计划。同时也需要企业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使用科研经费,同时需要企业强化自身的监督和审核机制,使科研经费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助力企业科技创新的腾飞和提升,使我国科技创新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6〕218号.

项目验收申请书篇(4)

第三条勘测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当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本局是勘测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勘测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勘测项目实施过程中,本局可以视情况派员或组织专家督导勘测项目的实施,以保证勘测项目实施的质量。

第六条勘测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本局聘请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重大勘测项目验收的不少于9人。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应提交的资料、要求

第七条验收时间:

(一)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任务完成时限内,向本局提交验收申请及成果资料。经审验符合验收要求的,同意进入验收程序,验收工作应在1个月内完成。

(二)勘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勘测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局延迟验收的申请。经同意可以延迟申请验收,但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验收程序:

(一)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在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勘测任务后,向本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市城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验收资料。

(二)经本局审验符合验收要求后,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安排验收,并在验收日前3天向验收专家组成员提交项目验收文件资料。

(三)勘测项目验收工作安排,应在验收日的3天前通知勘测项目实施单位。

(四)本局组织召开验收会,并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函告实施单位。

第九条勘测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城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计划任务书》;

(四)《项目工作总结》;

(五)《项目技术报告》(勘察项目除外);

(六)《项目检查报告》;

(七)《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成果资料;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验收要求:

(一)勘测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执行,并以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

(二)勘测项目验收应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的质量、实施的技术标准、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验收专家组成员应认真阅读全部验收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本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确定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同意验收”、“需要复验”、“不同意验收”三种。

第十二条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经验收专家组讨论通过的,应当做出“同意验收”的结论;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资料不齐全,验收专家组争议较大的,应当做出“需要复验”的结论;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做出“不同意验收”的结论: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二)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标准;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标准;

(五)其它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需要复验的勘测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验收结果通知中确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完善并提出复验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勘测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后的3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本局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并将在3年内不再委托该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相同的勘测项目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项目验收申请书篇(5)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验收申请书篇(6)

“863”计划从世界高技术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需要与实际可能出发,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方针。选择生物技术、航天技术、信息技术、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和新材料7个领域15个主题作为我国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重点,组织一部分精干的科技力量,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力争达到下列目标:

(1)在几个最重要高技术领域。跟踪国际水平。缩小同国外的差距,并力争在我们有优势的领域有所突破,为20世纪末特别是21世纪初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创造条件;

(2)培养新一代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3)通过伞型辐射,带动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

(4)为21世纪初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奠定比较先进的技术基础,并为高技术本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5)把阶段性研究成果同其他推广应用计划密切衔接。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发挥经济效益。

在“八五”、“九五”和“十五”3个五年计划中。经过“863”计划的成功实施和广大科研人员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大批丰硕成果。目前正在执行的是“十一五”“863”计划。

问:“十一五”期间,“863”计划的定位是什么?

答:“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继续坚持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以增强我国在关键高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重点研究开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技术,统筹部署高技术的集成应用,培育新兴产业生长点,发挥高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

问:“十一五”期间,“863”计划重点支持哪些领域?

答:“十一五”期间,“863”计划以信息技术、生物和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海洋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现代交通技术和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等关键高技术领域为重点,第一批安排38个专题和一批重大、重点项目。通过专题和项目两种方式组织开展研究开发。

问:专题如何设置,任务如何落实?

答:专题是将探索性强、代表世界高技术发展方向、对国家未来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并有望获得原始性创新成果的前沿技术作为研究开发对象,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支持科研人员在确定的前沿技术方向。进行新概念、新方法。以及概念模型和原理样机的探索的研究。

专题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组长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确定。专题课题申请指南主要通过科技部和“863”计划网站公开公布,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在每年的3月份。

问;项目如何设置,任务如何落实?

答:项目是从国家战略需求出发,以增强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组织集成性强、有望形成未来战略产品和技术系统、可以进行应用示范、有利于产业技术更新换代,并需要具备较好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和研究开发基础的前沿技术研究开发任务。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其中重大项目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以原型样机或重大技术系统为目标;重点项目瞄准特定的技术方向,以核心技术或单项战略产品为目标。

重大项目任务通过定向委托、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实。重大项目课题不设子课题。主要承担单位承担的课题任务通过定向委托方式落实,课题总经费不超过重大项目国拨总经费的50%。其他课题任务,通过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的方式落实课题责任主体。重点项目落实方式包括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等。

问:“863”计划的组织管理机构包括哪些部门?

答:“863”计划的管理机构包括:“863”计划联合办公室(简称联办)、领域办公室(简称领域办)和科技部所属的相关中心(包括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和国家遥感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中心”)。

联办是科技部负责“863”计划综合协调机构;领域办是“863”计划各领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机构;相关中心是在领域办的指导下,承担“863”计划相关领域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

问:“863”计划的专家组织有哪些?

答:“863”计划的专家组织包括:“863”计划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领域专家组和同行专家库。

专家委对“863”计划的战略决策和实施进行咨询与监督。由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专家组成;领域专家组为本领域的战略决策和组织实施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由各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同行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863”计划的实施,发挥同行评议作用。

问:专题课题主要分哪几类?

答:专题下设课题。专题课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探索导向类课题。申请者根据课题申请指南。提出具体课题名称、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一类是目标导向类课题。申请者按照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具体课题名称和实现的技术路线。

问:专题的主要管理流程有哪些步骤?

答:专题主要管理流程包括:(1)课题申请指南编制和;(2)课题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3)同行评议;(4)课题评审;(5)非共识课题推荐;(6)课题立项建议和审批;(7)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和审批;(8)课题任务合同书签订和立项信息;(9)课题检查和调整;(10)课题验收;(11)专题评估和调整。

问:申请专题课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专题课题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统一受理。申请者需认真阅读专题课题申请指南,确定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指南规定的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同时需要注意申请的经费额度不能超过指南规定的经费支持限额,并需严格按照申请书的规定撰写申请书和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由单位管理员审核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通过网络将专题课题申请书报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问:如何进行课题同行评议?

答: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申请,按所属的专题或研究方向进行分组,由同行专家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同行评议。

每项课题申请由7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同行评议主要从技术层面。对课题申请的创新性、先进性和重要性进行评价。同时对申请经费的合理性及任务的相关性进行评价。

问:课题评审的方式有哪些?

答:同行评议通过的课题申请进入评审阶段。探索导向类课题的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也可采取网络会议、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等形式进行;目标导向类课题的评审采取答辩评审的方式进行。

问:申请人如何了解申请结果?

答:批准立项的专题课题统一通过科技部及“863”计划网站向社会。相关中心在课题立项后填写《“863”计划课题/项目申请未立项通知》。并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将未批准立项的课题申请反馈给申报单位管理员,申请人通过单位管理员了解申请结果。

问:专题课题中期检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课题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检查和现场检查。会议检查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与课题研究方向相关的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从“863”计划专家库中选取;现场检查专家组由不少于2名与课题研究方向相关的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从“863”计划专家库中选取。专家选择遵循回避原则。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课题合同规定内容的完成情况、课题技术方向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课题实施进度与计划的一致性、课题成员投入的时间及精力情况、课题依托单位承诺的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以及课题实施中其他突出问题等。

问:什么情况下可提出撤销或者终止课题合同建议?

答: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合同各方均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提出撤销或终止课题合同建议:(1)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实用价值,或课题无法实现合同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2)技术水平低于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水平,其研究内容与其他科技计划相重复,或在课题进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3)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落实;(4)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致使合同无法进行;(5)合同规定的其他需撤销或终止合同的情况。

问:如何申请课题验收?

答:课题责任主体在课题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30日内。向相关中心提交《“863”计划课题验收申请表》,提出验收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说明提交验收的成果形式及希望验收的时间。

同时还需递交《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自验收报告》,课题任务合同书,国家“863”计划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国家“863”计划课题成果信息表,国家“863”计划课题验收信息表,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宣传与保存价值的影视资料、照片图表及其他材料。电子版材料和书面材料各提交一份。

问:重大项目的主要管理流程包括哪些步骤?

答:重大项目主要管理流程包括:(1)重大项目启动建议和批准;(2)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和批复;(3)重大项目任务落实;(4)重大项目课题立项建议和审批;(5)重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签订和立项信息;(6)重大项目课题检查和调整;(7)重大项目评估、监理和调整;(8)重大项目验收。

问:重大项目课题如何评审?

答:重大项目课题评审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如果申请数量较大,需先通过一次会议评审进行初步筛选,然后按照评审的综合排序结果,确实进入答辩评审的课题。

问:如何实施重大项目的评估和监理?

答: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对重大项目要实行评估制。由科技评估机构对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具体做法是:领域办负责选择专业评估机构。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或任务书,由评估机构独立开展重大项目的评估工作。

工程性重大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由专业监理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质量、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全程监理。

问:如何进行重大项目验收?

答:重大项目验收按照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层次分别进行组织。重大项目的课题验收由相关中心负责组织,采取现场验收或会议汇报验收两种方式进行验收,但课题的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方式(具体的课题验收组织工作参照专题课题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验收是在90%以上的课题完成验收后。由重大项目总体专家组向领域办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关领域办组织。

问:重点项目的主要管理流程有哪些步骤?

答:重点项目主要管理流程包括:(1)重点项目立项建议和批准;(2)重点项目的落实;(3)重点项目申请指南编制和;(4)重点项目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5)重点项目评审;(6)重点项目课题立项审批;(7)重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签订和立项信息;(8)重点项目课题检查和调整;(9)重点项目评估、监理和调整;(10)重点项目验收。

问:如何申请重点项目?

答:有关单位可根据项目申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联合或组织国内优势单位,根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等要求。共同进行项目任务的分解,编写《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在申请书的实施方案部分,应根据任务分解情况。提出下设课题安排,但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项目申请单位超过一家时。在申请时应明确项目牵头申请单位和项目召集人。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指南中规定的项目申报受理期限内通过网络将项目申请书报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问: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召集人如何确定?

答: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召集人的确定的过程如下:(1)对于只下设一个课题的重点项目,课题依托单位是重点项目牵头申请单位,课题组长是重点项目召集人;(2)对于下设多个课题的重点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牵头申请单位作为重点项目牵头申请单位。由申请时的项目召集人作为项目召集人。

问:如何评审重点项目申请?

答:重点项目申请的评审采取会议答辩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11到15人,包括领域专家组有关成员、同行专家、需求或应用方代表,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2/3。项目评审主要是从项目技术路线的可行性、技术的创新性、项目总体组织和实施机制的可操作性等层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综合评判,同时评价项目各课题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考核指标的难度和可实现性、技术支撑能力、管理机制以及经费课题间分解的合理性等。

问:重点项目课题检查的形式有哪些?

答:重点项目课题的检查形式包括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检查,中期检查和现场抽查等。年度报告检查和中期检查可参照专题课题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检查的规定进行;相关中心可根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针对课题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关键问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抽查。现场抽查可参照专题课题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如何进行重点项目验收?

答:重点项目验收分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层次进行组织(如重点项目只下设一个课题,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一并进行)。重点项目课题验收由相关中心负责组织,可采取现场验收或会议汇报验收两种方式。重点项目的项目验收则采取会议汇报验收的方式进行。由相关领域办负责组织。具体工作可参照专题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

问:回避范围包括哪些?

答:在项目(课题)立项、检查、验收等评议、评估、评审或评标等评价活动(以下简称评价活动)中,评审专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执行回避制度:自身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者上下级关系、顾问关系或股价持有关系;与被评议对象有学术观点冲突且为大家熟知;参加了被评议的项目,或被评议项目是自己所在单位承担的项目或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不能公正进行评价活动的项目(课题)。大学评审专家应回避到院(系),研究院评审专家应回避到法人所(中心),企业集团评审专家应回避到法人单位。

问:“863”计划如何使用信用档案?

答: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入相应的信用档案。对于记入信用档案的评价专家,3年内取消其参加相关评价活动的资格;对于记入信用档案的课题组长,3年内取消其申报“863”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对于记入信用档案的依托单位,2年内取消其作为课题依托单位的资格。

问:“863”计划对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863”计划课题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分享,应按照《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863”计划课题产生的成果应当优先在境内实施。下列情况须报告领域办。由科技部批准:(1)向外国人独占许可或转让的;(2)向中国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独占许可或转让,并在境外实施的;(3)承担“863”计划课题的单位被外国投资者并购出现前两款情况的。

问:“863”计划有哪些保密规定?

答:“863”计划保密包括相关事项的保密和项目(课题)与成果的保密。保密事项包括需要保密的规划、计划、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按照《科技部保密规定》执行:保密项目(课题)与成果包括需要保密的项目(课题)与成果,具体内容包括科研经费的预算,项目(课题)名称、实施方案、报告、总结、实施情况,重要研究成果、技术关键、技术诀窍、技术数据和资料、原型样机、模型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信息及来源等内容。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的项目(课题)由依托单位同领域办公室(或项目主持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确定保密负责人;保密成果持有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对外宣传报道、申请专利、技术转让或推广使用时。根据不同密级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问:报送文档材料有哪些规定?

答:课题依托单位应在课题实施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将本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文档资料归档并确定密级。将清单报相关中心或项目主持单位备案。

项目验收申请书篇(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年度计划建议,提出年度科技计划议案,报厅长会议审定后,对外年度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第六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省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相关附件。

第九条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州(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部级开发区管委会等。中央驻滇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项目申报由省科技厅受理或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受理。

第十条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送计划综合管理部门;

(二)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终审,统筹提出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终审可采取咨询、评审等方式;

(三)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一条备案核准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推荐项目意见,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

(二)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牵头提出备案核准意见,送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

(三)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二条厅长会议审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会签或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

第十三条对立项项目,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项目,先签订3年期的项目任务书,任务书期限届满并经评估后,再确定后续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在遴选项目的过程中,除正式立项项目外,储备一批备选项目,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省财政部门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是:

1.匹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的有关问题;

4.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或订立补充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一)申报评审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中期检查评估。

(二)备案核准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分管计划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中期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在研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和计划综合管理部门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提交半年度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省科技厅。

第四章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评审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后,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或者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备案核准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审查,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或者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二)组织验收机构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5~9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应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

(三)其他验收材料。

项目验收申请书篇(8)

第二条临沧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临沧市科技计划由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构成。基本计划由工业科技计划、农业科技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组成,专项计划由市院市校科技合作专项计划、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和科技条件能力建设专项计划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及问效等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并根据发展要求逐步推行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制和招投标制管理。

第六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需求;

(二)在相关领域和行业具有一定的优势;

(三)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有关附件(根据需要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证明、知识产权状况、专家评议意见等材料)。

第八条项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

(二)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三)项目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经费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分工情况;

(七)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八)项目参加单位意见;

(九)县(区)科技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十)市科技局审批意见。

第九条立项程序

(一)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经其县(区)科技局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中央、省属驻临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受理。相关计划管理科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作为备选项目送综合科。

(三)综合科根据相关计划管理科推荐的年度计划项目情况,统筹提出年度立项议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的年度计划项目议案,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协调并完成会签和向市政府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新列项目及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条项目申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时间实行全年受理制,原则上每年4月份研究年度计划,6月份下达计划和经费。

第十一条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签定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凭合同到综合科和财务室办理拨款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定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书由市科技局统一制作,合同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编号、名称;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丙方或保证方;

(三)项目的主要任务及考核(验收)指标;

(四)项目的计划进度及实施方案;

(五)经费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合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八)合同有效期及各方签章。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合同制或课题负责制管理。项目合同书甲方为市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

1.按项目合同书规定拨付或商请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乙方的职责:

1.按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履行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

1.匹配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每年5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和综合科提交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含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分析总结。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专项报告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

(二)实地检查指导。项目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承担单位了解和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和指导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连续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须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和资金专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建立技术保密和资金使用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合同自签定之日起,项目实施即应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期间,合同书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经其科技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科技局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审查,并请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订立补充项目合同条款。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中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使项目无法按合同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合同执行、挪用项目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将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或被挪用的资助经费要及时退回市科技局。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经费是指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市级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的经费。项目经费的管理坚持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人员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并按规定在项目经费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合同书签定后,市科技局即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市财政局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落实约定的项目匹配经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总结报告时,要附有经费使用情况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说明。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二十三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负责。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单位的要求和科技成果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合同计划任务规定的执行期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制作);

(二)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批文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附件;

(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二)相关计划管理科对验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验收基本条件的,确定验收时间。验收由相关计划管理科邀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5-7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

(三)验收应遵照科技部颁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听取并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四)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八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验收通知后6个月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任务及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或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2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追踪问效。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应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室。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

(三)其他验收材料。

第六章专家咨询

第三十二条为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进一步完善专家参与机制。

第三十三条市级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评审、中期检查、过程评估、项目验收等环节均可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开展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应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咨询专家组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三十五条在聘请专家时,应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开展咨询活动前,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并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的咨询意见。

第三十八条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并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咨询任务;

项目验收申请书篇(9)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

第二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专款专用的原则;

地方自筹资金为主,省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安排。

第三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列入*省*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项目,重点支持我省*上游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流域水质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项目;

(三)流域内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四)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五)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

(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等材料逐级上报到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项目填写《*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要发送一张填写内容与书面表格相一致的《申请表》电子表格到省指定的电子邮箱;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财政部门编制本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年度计划,联合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三)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污水处理厂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及其批复文件和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须由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

1.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

2.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由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第五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和管理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按规定对申请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主管的省领导审批并经常务副省长、省长确认。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及拨付款项。

省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按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向省*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

各级财政、环保、建设部门要对本地区使用省水质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环保、建设部门每半年应向省*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和省建设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省报告的;

(三)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迟迟不能竣工投产的;

项目验收申请书篇(10)

1.此办法适用于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项目、农业三新工程项目、合作社项目、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项目等。

2.按照省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精神,县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将申报指南下发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选,按1:2申报,经专家库抽取7名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农业财政资金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与财政部门会商,再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

3.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4.健全项目库。按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要求,提前半年采集项目,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选择规模大、档次高、实力强、条件成熟的优势特色产业优先申报。

二、项目监管

1.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发到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内容。

2.确因客观原因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及时向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实施。

3.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4.资金拨付形式:实行财政报账制的项目,对于财政补贴资金,实施主体要用发票复印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后记账、核算;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项目,财政资金采取预拨制,先期预拨资金为60%,待上级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40%资金。

5.财政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定同意,填写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报县政府批准拨付。

6.加大项目绩效跟踪。县政府成立现代农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由县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农委、农工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实行定期督查、会议推进等形式并予以通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7.项目所在乡镇要加强项目监管,及时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项目验收

1.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编写项目决算,实施项目审计,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收集完善验收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成验收组进行初验,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验报告。

3.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省定的验收权限,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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