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管理规章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19 16:48:46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1)

1.为了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厂发展,结合本厂生产车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实用于本厂全体人员,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二.人员管理

1.车间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车间开早会所有车间人员提前5分钟到,主管主持);考勤制度,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晚上:19:00-22:00;每月厂长根据生产进度安排公休一天;

2.车间员工必须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命令或工作安排;

3.全体车间人员必须按要求佩带工牌,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4.车间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例如吃东西,聊天,听歌,离岗等行为,吸烟要到厂指定区域;

5.对恶意破坏工厂财产的行为或盗窃行为,不论大小一经发现,一律交总经办严厉处理;

6.车间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按厂请假程序向各级主管申请,得到批准方可离开.

7.工作时间内,倡导全体人员说普通话,禁止拉帮结伙.

三.作业管理

1.车间严格按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

2.生产流通确认以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错误,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负责人报告研究处理;

3.车间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所操作设备及工作区域进行清理,保证工序内环境卫生,通道或公共区域主管安排人员协调清理;

4.车间人员领取物料时必须持车间主管开具的领料单不得私自拿走物料.生产完成后,如有多余的物料及时退回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域内;

5.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并要做出明显的标记,不能混料.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移交物料要交际协调好,标示醒目;

6.车间人员下班时,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太面,做好设备保养工作.最后离开车间要将门窗,电源关闭,若发生意外事故,将追究最后离开者的责任以及生产主管的责任.

7.车间人员严格按工艺规程及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操作,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造成品质问题,由作业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四.生产现场物品摆放及清洁卫生

1.原材料直接放置到生产现场的,仓管员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并摆放整齐,标示清晰;各生产现场原材料保管和适用,由该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或该工序直接操作使用员工直接保管和维护,不得随意放置物品。

2.生产现场均为设定作业区,员工不得随意到非作业区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场地,应请示批准。

3.包装好的产品应放置在暂放区内,标示明确,以便检查验收及转序寻找,搬运方便,防止在使用型号,规格时拿错。

4每日在清理现场时必须将不能回收的废物及时放到垃圾桶或外面的垃圾堆里,现场清理余料时,将有用的余料清理出来,能及时合理分配使用。

5.若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价值较高或良性物品,从重处罚。

五.工程技术人员(出模师)评审

1.工程技术自行设计,放样品经过第一次评审不合格,修改后第二次评审仍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2. 工程技术放样品评审合格后,投入生产,未将生产资料传达给相应的部门一次罚款100元。(例如:效果图,模板,模板台帐,材料清单,工艺流程,以及技术指导性文件等)

六.本厂物料管理单据的使用

1.本厂生产用物品,半产品,成品以及派工单所使用表格均要填写生产编号;

2.要填写生产编号的表格如下:

《申购单》《采购单》《进仓单》《领料单》《退仓单》《生产日报表》《员工派工单》《成品入库单》《不合格处置报告》《工序检验报告》《产品交接单》《来料检验报告》,质量记录不真实,统计错误,造成损失的从严惩处,每次处罚50元。

企业工厂车间管理制度范文为了更发展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严肃厂规厂纪,增强职工文明意识,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对安全文明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1. 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元。

2. 工作时间乱串岗位罚款2元。

3. 上班不允许穿拖鞋、短裤、赤背或衣帽不整,违者每次罚款2元。

4. 在车间与班长、车间主任争吵,相互打骂、吵闹者一次罚款10元,写出检查。态度不好或一月内累计三次者予以解雇。

5. 酒后上班闹事和影响工作者,每资罚款20元,写出检查。态度不好或一个月累计两次予以解雇。

6. 生产楼(除办公室外)内严禁吸烟,违者每次罚款10元。造成危害者,追究其经济、行政及刑事责任。

7. 严禁带兜进车间,班中禁止做私活,违者每次罚款10元。没收衣物。

8. 偷盗公物或他人财物者,按实物价值10倍罚款,扣发工资,予以解雇。

9. 完不成当日生产任务的班组或工序不能下班,直到完成。晚上加班者不记夜班费,完不成任务强走者每次罚款5元。

10.严禁带小孩和外人进入车间,违者对当事人罚款5元。

11.生产中不得聊天说笑、看书看报,不准会客、打电话、吃零食、睡觉,不得擅自离开生产岗位,不得在产品上坐、躺、踩、踏,违者每次罚款2元。

12.上班必须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佩带工号牌,违法乱纪者每次罚款5元,涂改、遗失工号牌罚款2元。

13.严禁跨越或*坐任何机械部位,严禁随意拆除、挪动设备,严禁擅自拆装一切电器设施和变压器、控制柜、开关箱,新安装的各种设备未经测试、试转,不得擅自开动。违者,每次罚款10元。

14.严禁擅自动用各类消防器材,或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其它物品,违者每次罚款10元。

15.不得在生产区内随意使用临时电线,如果急需使用,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并由电工接电,用后应及时按期限拆除。违者每次罚款10元。

16.各车间卫生由各车间负责打扫,设备、桌凳及半成品要摆放整齐。打扫不干净,每次对车间罚款20元,对清洁工罚款5元。

17.操作机器要切实做到人离关机,使用电熨斗要做到三绝缘,停止使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违者每次罚款2元。

18.中午、下午和夜班下班各车间负责人负责关好门窗,锁信车间大门,关闭总电源。违者每次对车间主任罚款50元。

工厂车间管理制度范文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确保产品质量,严肃厂纪厂规,确保产品车间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 职工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或早退。

2. 工作时间不允许随意串岗,无工作任务时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

3. 上班时间应该穿工作服,上班不允许穿拖鞋、短裤、赤背或衣帽不整。

4. 不得在车间工作时与直接负责人、车间主任争吵,或与其它职工相互打骂、嬉闹,违者作书面检讨,态度不好或一月内累计三次者予以解雇,严重者以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移交相关机构。

5. 酒后上班影响工作者,记大过一次。态度不好或一个月累计两次予以解雇,严重者以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移交相关机构。

6. 车间内严禁吸烟,违者罚款。造成危害者,追究其经济、行政及刑事责任。

7.工作中禁止做私活。

8. 偷盗公物或他人财物者,按实物价值10倍罚款,扣发工资予以陪偿,并予以解雇。

9. 完不成当日生产任务的班组或工序不能下班,直到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0.未经允许,任何员工严禁带小孩和外人进入车间,违者对当事人罚款。

11.生产中不得聊天说笑、看书看报,不准会客、打电话、吃零食、睡觉,不得擅自离开生产岗位,不得在产品上坐、躺、踩、踏。

12.上班必须佩带工号牌,不得违法乱纪,涂改工号牌罚款。

13.严禁跨越或坐在任何机械部位,严禁随意拆除、挪动设备,严禁擅自拆装一切电器设施和控制柜、开关箱,新安装的各种设备未经测试、试转,不得擅自开动。

14.严禁擅自动用各类消防器材,或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其它物品。

15.不得在生产区内随意使用临时电线,如果急需使用,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并由电工接电,用后应及时按期限拆除。

16.各车间卫生由各车间负责打扫,设备、桌凳及半成品要摆放整齐。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2)

2013年十里泉发电厂在历年建标、贯标的基础上,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积极开展了规章制度的规范化、系统化工作,建立起了科学合理、结构配套、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有力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建立科学合理的修编体系

1.1 领导重视、目标明确

为全面推进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十里泉发电厂领导高度重视,将规章制度规范化、系统化工作,作为企业2013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制订了规章制度修订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厂长、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分管厂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直接指导和协调修订工作;明确了工作小组专责人的职责,明确修订目标、总体思路、时间计划,制作格式模版;与内控工作相结合,做到全厂工作的有效衔接,从而保证了规章制度规范化的各项工作在方针、目标的引导下,按步骤、规范有序地开展。

1.2 精心谋划,修编培训

培训是修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搞好规章制度修订工作就必须加强培训,厂部召开了由部门主任和专责人参加的“2013年度规章制度修编工作启动及培训会”,会上分管厂长组织学习华电《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十里泉发电厂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关于进行2013年度厂级规章制度全面修编工作实施方案》并提出具体要求。营造出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实施规章制度规范化管理的浓厚氛围,使企业全体员工认识到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及可为企业带来的效益,形成了全员参与的良好格局。

1.3 创新完善,精益求精

在领导小组和计划经营部精心组织与全厂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四个月的紧张工作,全厂规章制度历经统筹、修订、会审、再修订、公布等系列过程控制,圆满完成了2013年规章制度修编工作。本次修订工作中,共修改厂内制度180个、新增59个、确认36个、删除45个、增加流程图161个;3个规章制度转为管理标准。经过本次工作,所有规章制度格式统一,内容健全、完善、有效,达到修订目标要求。

1.4 做好规章制度信息化管理

为全厂人员查询便利,将规章制度上传多业务平台。在青岛华迪公司的大力协助下,上级下发167个、厂内275个规章制度全部上传到“多业务平台”――标准制度内,在厂内办公自动化系统下发了《关于查询规章制度方法的公告》,为全厂职工查询规章制度提供了方便。

2 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1 安全生产可控在控

十里泉发电厂通过建立完善和安全保障与监督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工作奖惩实施细则》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执行,有力夯实了企业生产基础,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经过努力,2014年十里泉发电厂实现连续安全生产365天、累计安全生产3945天,连续7年获评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一是安全管理扎实有效。以防人身伤害为重点,重点抓好基建建设、外包工程和技改项目的安全管理,深化反违章和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消除各类隐患2300余项。二是设备治理不断加强。加强技术管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防磨防爆、技术攻关、设备可靠性评估等活动,大力推进运行规范化、检修精细化管理,解决了#6炉吸风机抢风、#5机轴承振动大等影响机组安全运行隐患,锅炉“四管”实现全年零泄漏,机组“非停”、非计划降出力事件大幅下降,设备可靠性明显提高。

2.2 依法规范经营,盈利能力持续提升

十里泉发电厂通过完善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经营活动分析管理办法》等各项经营管理办法得到全面落实执行,形成了良好的依法经营管理机制,企业经营管理稳健发展。2014年十里泉发电厂紧抓电热、燃料、财务三个经营关键要素,在老厂机组容量小、人员多、固定资产大等不利条件下,盈利能力显著增强。一是全年发电量完成46.8亿千瓦时,同比增加5.77亿千瓦时。全年设备利用小时数5825小时,同比增长1261小时,高于山东电网平均水平377小时,在省内电厂排名第一。二是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五项经费”同比大幅降低,利润达2个多亿元,同比盈利水平大幅度提高。三是燃料管理不断强化。通过遵照执行《煤场管理办法》、《入厂煤采制化质检管理制度》、《燃料采购协调会会议管理办法》等,煤炭采购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燃料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2.3 环保规章健全,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3)

XX年,是我们铁路修建厂极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实现了安全年;七化目标平稳推进,保运保产能力进一步增强;薪酬改革顺利实施,职工队伍相对稳定;贯章贯制效果明显,管理达标年的目标基本实现一年来,我在厂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在班子成员的密切配合下,在全厂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下,能够做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xx厂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注重理论学习,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厂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深入学习党的xx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了集团公司、铁运公司“两会”精神,学习了《党员干部从政史鉴》等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书籍。特别是在建党九十周年之际,我还按照厂党委的要求,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简史》,并亲自撰写《党史》党课讲义,到联系点支部上党课;同时编写职工教育培训党课大纲,作为管理党课为两级机关上“先锋论坛”,受到了两级机关干部的普遍欢迎。通过理论学习,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明显增强。与此同时,我还认真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铁路维修专业知识和先进的管理理念,积极拓展视野,拓宽思路。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在思想上、行动上,我始终与厂党政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服从组织的决定和安排,坚定不移地贯彻党政的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政各项工作部署。通过不断学习,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大力开展管理升级年活动,xx厂的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为了进一步巩固提高“规范管理年”的成果,推进各项管理工作由“升级”向“达标”迈进,结合规章制度年度清理,集中开展了XX年度规章制度修制订的完善工作,年初制定下发了规章制度修制订完善计划。各部门按进度推进并定期进行了跟踪检查、指导,全年共修制定下发规章制度45项。通过制定下发《铁路修建厂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铁路修建厂职工薪酬制度改革分配实施方案》、《铁路修建厂岗位绩效工资管理规定》、《铁路修建厂劳动纪律考核实施细则》、《铁路修建厂防火管理制度》、《劳务考勤管理办法》、《铁路修建厂XX年度绩效评价考核办法》、《铁路修建厂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了xx厂制度体系,逐步规范了各项管理。

在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上,为有效推进制度的落实,统一了基层制度宣贯记录模式,促进了制度的宣贯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各部门多次进行贯章贯制检查,推进贯章贯制工作深入开展,提高职工对贯章贯制工作的认识,坚持劳动纪律等专业检查和其他综合性检查相结合,实现检查制度化和常态化,有效提升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实现了闭环管理。

加强班组基础管理,结合班组各项管理工作,按照班组管理暂行规定,对班组图、表及各种标志牌进行了规范,并对各车间班组中统一实行“五本一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有力地推动企业基础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积极组织开展职工自主管理、现代化管理工作,今年申报自主管理成果立项15项、现代化管理成果申报3项,上报铁运公司1项。

积极组织薪酬改革工作,实现平稳运行

今年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在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并按时完成了职级插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通过认真学习领会政策精神,结合xx厂实际情况,与大家一道反复测算,认真思考积极争取对职工有利的政策,当个别职工对政策不理解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深入基层,认真听取意见,积极主动地反复做思想工作,圆满完成了职级插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按时实施。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4)

一、推行厂务公开

(1)推行厂务公开的意义。推行厂务公开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着实性做好厂务公开有利于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稳定。保障企业与员工之间的“透明化”,让员工对于企业的运营情况以及改革计划等有相应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可以集中员工们的力量,促进企业更好更快更稳定地发展。(2)推行厂务公开的原则。推行厂务公开必须与党和政府的政策保持一致,遵纪守法,保证厂务公开的真实性。(3)推行厂务公开的内容。要求从管理层到员工层的工资、社会福利、劳动保障、加薪晋升等一律透明化。企业里规章制度的拟定、资金的运转、生产经营的指标、内部的改革等也要透明化。厂务公开说白了就是企业对于员工的尊重。美国玛丽・凯化妆公司总裁曾经说过,“P和L不光代表利润(Profit)和亏损(Loss),同时也代表人(People)和爱(Love)”。

二、促进企业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向来都是被企业家们所提倡并遵循的目标。中国目前绝大多数企业还都是实施着“封建制度”,管理者专制独裁,不善于听员工们的心声,致使员工的心态和企业本身产生严重的分歧。事实上,这种情况是很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一个企业的发展,并不会因为一个兢兢业业却独断独裁的老板而迅速崛起,但却可以因为一大群齐心的员工以及一个善于听取意见的老板而迅速崛起。

三、推行厂务公开是促进企业民主管理最有效的方针

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是相互的,正如力与力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一样。厂务公开本就是公司对于员工的尊重,使员工更深入透彻地了解公司,从而能更加促进公司的发展,更好地诠释了企业民主管理。美国曾有一非常出名的企业家说:“中国没有企业家,中国有的只是商人。因为中国的企业家都以自身的利益至上,不顾员工的利益,不懂得一个企业透明化的重要性,这只能称得上是商人。”这个观点我并不赞同。但也却实反应了中国的一个现状,绝大多数企业只是把“推行厂务公开,促进企业民主管理”挂在了嘴上,并没有真正地落实。

四、怎样推行厂务公开,促进企业民主管理

(1)首先要明确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原则。正确地认识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可以使管理层和员工层同时增强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使企业健康的、稳定的、快速的发展起来。柯尔律治说过:“原则本身都具有预言的性质”。原则是实施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第一步,也是一个企业是否成功的一个预言。一个企业只有把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原则透彻地认知起来,才能正确的有效的实施起来。(2)要不断地完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在运行中必不可少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无论是之于国家还是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正当合理的规章制度可以规范企业的运行,使其实现标准化,统一化。但是地球在转,太阳在转,我们也每天都在改变。所以规章制度也要适应大自然的法则。只有不断地完善规章制度,才能审时度势地适应企业的发展。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不断完善的规章制度。(3)要形成长久有效的公开管理体制。推行厂务公开,促进企业民主管理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公开,公正,真实。但这并不是口头上说说就可以的,要想真正的贯彻方针,促进企业发展,就必须要形成一个长久的有效的公开管理体制。企业贯彻的方针并不是“三天打渔,两天晒网”,也不是外表华华丽丽实则却是一个空壳的傀儡政策,而是要长久的,有效的实施起来。要想把企业方针长久的、有效的实施起来就必须形成一个体系,而且这个体系还应该是公开的。此外,企业的每个部门里也都应当成立相应的机构,以便于督促、落实和监督。要想真正的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形成长久的有效的公开管理体制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要想确切地落实厂务公开,企业民主管理必须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使之成为一个粘合力强大的体系。并且时刻遵守法纪法规,与党和政府始终保持一致。严格要求方针的真实性,透明性。

参 考 文 献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5)

2005年,在公司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第八冶炼厂实现了由建厂到一次性投产成功的辉煌跨越。企业管理工作从零起步,按照公司领导“建设现代化示范型工厂”的要求,围绕着建设“生产规模大、运行效益优、综合实力强、职工素质高、厂区环境美”的目标努力探索企业管理的新思路,新理论,用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初步开拓了八厂管理现代化的局面。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先行一步,并逐步推向纵深向严、细、精、实的效益化管理拓展,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为我们在即将来临的2006年全面推进八厂现代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总结一年的企业管理之路,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一、思想上重视,开展全员性的现代化企业管理教育培训

早在八厂建厂之前的铅烟气治理工程建设期间,公司领导就指出:八厂要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现代化企业制度,树立起水口山管理现代化的示范和样板。遵照这些精神,八厂建厂之初即高度重视企业管理现代化理念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了全员性的职工培训工作,将“遵章守纪、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安全三大操作规程”作为重点内容向全体员工讲清讲透。使八厂员工这支来自不同单位的职工队伍从思想上做好了接受现代化企业严格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思想准备。

二、按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了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使企业管理走向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

建厂之初,我们按照“建章立制,建设现代化八厂”的要求全面开展了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审核工作。通过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成功经验,立足于我们自己的管理目标和工艺特点制定了11大系列管理标准206项,重点突出生产管理、人事管理、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等,将“人、事、物、钱”等要素置于管理制度的约束之下。

与此同时,我们从建立岗位责任制着手突出员工的职责意识,使员工“想主人事,尽主人责”得以制度化、持久化。由厂行政办着手编制了全厂近200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并将岗位职责在本岗位醒目位置张贴、悬挂,使职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夯实了管理的思想基础。

建厂以来,我们的管理职能部门能各尽其责地做好管理工作。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先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各种管理制度24份,使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补充,解决了管理标准没有细化,不利于实际管理操作的问题。

三、扎扎实实地抓好现场管理,夯实了基础管理。

按照现代化企业管理的要求和公司管理方针,八厂将现场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面子工程”摆在突出了位置。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职能部门长抓不懈,按照物料摆放有序,作业场所清洁,厂区环境优美等要求抓好现场管理“5S”要素的落实。将关系八厂生产安全、正常的厂区禁烟、现场定置等作为重点,全面整治“脏、乱、差”,坚决堵塞“跑、冒、滴、漏”。使八厂的现场管理工作与现代化的工艺设备一道成为公司的一张名片,给前来参观、考察的各级领导、同仁及新闻媒介以良好的形象。

抓好现场管理,我们着重突出了班组的现场管理,通过班组长现场管理教育培训,细化班组建设考核制度等夯实了管理的基础。立足于班组抓好了影响生产的“人、机、料、法、环、资、信”等要素的细节管理。今年以来,我们对现场管理采取了以整改促提高,用处罚维护制度严肃性的做法。通过组织现场管理月度大检查,职能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先后对底吹炉车间等车间、科室下发现场管理整改通知单31份,对鼓风炉车间等4个单位处罚通知单7张。使岗位职工受到教育和触动,维护了现场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通过现场管理的细化,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劳动人事制度管理、质量管理、设备能源管理等各项工作有了较好的实施氛围,促进了各项管理的协同,共同保证了投产目标的一次性成功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四、以物流管理为突破,探索成本管理的新举措,服从服务于达产达标任务。

八厂是一个环保、技改工程,也是一个“民心工程”、“希望工程”,只有通过发挥效益,这些目标才能实现。我们深刻领会了企业管理要为企业增效服务的精神,以物流管理为核心全面推进企业的成本管理。为此,我们专门就物质的采购、管理与发放,废旧物件回收利用、外售产品的生产管理等制定专门管理制度,对价格、质量、物流成本等从严控制。运用现代化信息设备,通过网上比价查询,信函要约比价、合同评审,招、投标等全方位地开辟了降成本、增效益的途径。经过几个月的运作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为进一步推行车间成本定额管理,实现目标成本预算制奠定了基础。

当然,正确认识我们取得的一些成绩,认识这些成绩的取得来源于公司的正确领导,来源于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同时我们必须看到2006年度我们企业管理工作仍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其中一些就是2005年我们工作中尚做得不足,急需加强的项目,总的说来有这样一些。

1、员工对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适应过程缓慢。表现在对规范化、制度化的严细管理有抵触、畏难心理,而没有意识到这是企业挖潜增效、兴业强企的必要。甚至个别基层干部也怕管理,懒管理,既不主动接受制度约束,也疏于管理部下。

2、一部分员工习惯性违章、违纪的陋习加重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压力。部分人员素质尚不够高,不仅不能遵守好厂规厂纪,对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也不如人意,需要外力的监督;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6)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二十八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

第三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 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7)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五章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二十八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

第三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8)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1、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厂部制定的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将责任内容进行了分解和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真正在思想上树立了“安全第一”,使各级各部门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去抓。2013年初安监科组织完善了厂部各部门及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了厂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小组,更新了厂部三级安全网,了2013年安全生产计划,并提出了具体的保证措施。同时在9月下旬完成厂部安全管理标准、制度的修编和工作,共编制管理标准6个,安全管理制度4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个,使厂部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2、强化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通过开展春季、安全月、汛前、中秋、国庆、秋季、冬季等专项安全检查共8次,发现问题267项,截止12月24日,完成整改253项,剩余项结合下一年度检修计划完成,通过整改有力地保证了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3月安监科了全厂开展春检工作的通知,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共制定春检重点检查项目13大项、检查内容57条;列出检查表、自查整改表、整改措施计划表,使厂部春检工作有章可循;并按照“边查边整改”和班组自查自改、分场全面复查、厂部阶段性检查和总体验收的工作原则,层层落实。

按照主管局《关于开展201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安监科在5月下旬制定了安全月活动方案,成立了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并在5月31日组织召开了动员会。把“安全生产年”作为重点,面向生产一线人员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应急知识,强化遵章守纪、安全责任意识和反违章意识,为构建“企业安全文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9月按照厂部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我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秋检活动计划和方案。各部门成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组长,部门管理人员、副主任、班组长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做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今年秋检厂部共列重点检查项目22大项,重点检查内容117条。通过查领导、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隐患、查措施,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各部门认真层层分解厂部重点检查项目,落实到班组、个人。在秋检期间,共发现系统缺陷106项,共完成设备缺陷处理91项,剩余15项已经编制整改措施计划。

3、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巡查,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科积极参加厂部每月的安全分析会、班组安全日活动及班前、班后会。完整记录安全会议内容。督促检查各分场、各班组的安全活动记录。

强化“两票”管理工作。针对“两票三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立足严格管理,强化对“两票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组织措施”的认识,从2013年1月开始,月度审查“两票”合格率持续达到100%,基本消除无票作业、无票操作的违章行为,进一步夯实了安全基础。

在日常安全文明生产巡查、检查中,安监科坚持每个工作日不少于2次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文明生产专项检查,扎实开展节前安全大检查工作。同时结合生产实际,不定期的开展隐患排查、反违章和文明生产大检查等活动。截止12月24日,共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10份,处理各类生产违章、违规现象31次,月度安全分析会和安全网会议各12次。每月及时向生技科报送安全生产要点共12份。

安监科年初组织制定并了“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不断加强两措计划开展落实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做到月度有检查、季度有总结。

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同时,安监科同步做好扩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全过程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全年对#8炉扩建、#5和#6锅炉过热器管更换等外包项目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和管理。通过建章立制、落实责任、现场监督和指导、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方式,不断强化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和规范化管理,狠抓“反违章”工作,严格对施工单位及进厂特种机具、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扎实开展“反违章”工作,认真落实应急管理

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是动摇安全生产基础、引发事故的首要因素。安监科以“处罚为手段、教育为目的”,始终坚持将“反违章”工作当作重要的日常工作,将反违章工作重点落脚于生产现场,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在控。

11月及时更新《应急预案》,为我厂的应急管理提供依据。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各类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落实特殊时期应急带班和值班工作。通过明确职责和分工,培训和演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提高了厂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进一步保障职工健康和设备安全,真正将“超前预控”工作落到实处。

4、切实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夯实安全基础

严格落实厂部、车间、班组的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达到培训率100%,参考合格率100%。完成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相关人员及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并分别以厂部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根据我厂实际情况开展了以下培训工作:

(一)组织制定了2013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包括了厂部重要的安全生产制度、各项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学习、演练。组织电工、焊工、司炉、吊车操作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时参加市安监局的定期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确保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3月份全厂进行安规学习并统一考试全部合格。9月针对我厂新工人进行安全培训6人次,累计90学时。为进一步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10月对运行分场机、炉、电各专业进行供暖前的安全培训、对燃化分场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用多形式、多样化、全方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和自我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基础。

在职工通行频次较大、较集中的操作室、厂区出入口、车间等处悬挂安全标语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上级、厂部的安全生产精神。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开展防洪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有效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我厂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积极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按期对我厂的特种作业证送市安监局审核,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来我厂进行安全检查。积极响应厂部号召,安监科踊跃投稿,畅谈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细节决定成败》等稿件陆续在《热电时报》上刊发。

5、开展重大危险评估和整改,对存在的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根据厂部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组织完成本年度重大危险源评估。通过自评,我厂当前存在的厂部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项目有6个,分别是锅炉、升压站、汽轮机、煤场龙门吊、厂房桥式起重机械、油库。重大危险整改项目共18项,截至12月24日已全部完成整改。通过落实整改,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确保安全生产稳定。

长期坚持对厂部危险点、危险源进行查找、分析,强化安全检查的力度,逐渐建立、完善检查标准,及时落实相关预防措施和整改方案,不断消除危险点和危险源。按照“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

6、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强化职业卫生预防

安监科负责全厂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的制定,入库验收和发放。2013年累计发放各种劳保用品22项总计1万多件。其中为输煤工发放口罩、棉手套、棉帽、棉鞋、棉大衣200多件,为化运职工发放耐酸碱鞋8双,为电专业职工发放绝缘鞋62双,为检修工发放披肩帽、防尘口罩、耐油鞋等90多件。

12月安监科安全员郭荣婕与仓库保管一起对积压十几年的劳保库存进行清点并建立了劳保用品帐策,为今后劳保用品合理的计划、有序的发放奠定了基础。

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规定,扎实推进和做好8号炉等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2013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各单位部分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有待加强,暴露的问题仍然比较多,个别员工仍存在思想麻痹,办事图方便、侥幸心理等现象,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生产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不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不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不到位,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不利影响。班组安全管理基础不牢。从班组安全活动记录、班前后会中反映出部分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无法有效贯彻、执行厂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设备基础较差,尤其是电气专业。设备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工作任务集中,设备可靠性有待提高,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3、两票、三制执行管理有待加强。两票合格率在月度审查中虽合格率均达到100%,基本消除了无票作业和无票操作。但在执行过程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票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章不循、规章制度掌握不透彻、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危险点分析和防范措施的落实以及作业前安全交底工作流于形式等现象尤为突出。值班人员交接班、设备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轮换和实验制度贯彻仍不彻底,巡检质量不高。

4、反“三违”工作有待加强。反违章和“无违章创建”工作的制度、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距离杜绝“三违”的规范运作和实现还有差距。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5、安监科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有待加强。安监科作为厂部级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主体,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虽然重视,但执行力、主动性和对班组的日常安全监督和管理力度仍不足,要切实纠正对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思想。10月份厂部配备安全员一名,但是该安全员未参加市安监局的统一培训并未取得有效证件。目前安监科任务繁重、安全员力量不足等因素,仍是制约我厂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6、厂部新入厂职工、临时工、外来施工人员较多,安全意识和技能参差不齐,安全基础不牢靠,给安全管理、防范人身和设备等事故相关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7、安全文明生产、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治理力度有待加强,管理标准有待提高。

8、厂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基础知识教育、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通过今年发生不安全事件和部分职工暴露出的“有章不循”的问题、现场作业违章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部分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仍然不高。

9、特种设备、特殊工种的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设备定期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工作需进一步规范。

10、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厂部、各部门应急预案仍存在不全面的问题,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开展预案的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2014年工作计划

根据《xx市热电厂2014年工作计划》的统一部署,在总结2013年工作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安监科2014年工作总的思路是:一个中心,两个转变,三个提高,四个树立,五个加强。一个中心就是始终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作为全年工作的唯一中心。两个转变就是全厂干部职工要由“要我安全”、“我要安全”转变为“我会安全”;安监科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牢记“安全为生产服务”,生产上需要的就是安监科应该做的。三个提高就是进一步提高全厂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各部门一把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水平,努力提高安监科人员自身的专业知识。四个树立就是牢固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牢固树立“安全创造效益,安全维护企业生产力,安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安全价值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法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安全方法观;牢固树立“安全只有起步,没有终点”的安全认识观。五个加强就是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加强设备管理,加大设备巡检、消缺和维护力度,保证设备健康运行;加强危险点预控和防范,做到万无一失,有备无患;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加事故防控能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夯实安全基础。

2014年安监科重点工作:

1、完善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安监科将在年初完善厂部安全岗位责任制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单位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同时将按月对各部门、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进行检查。通过严格落实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会议等基础工作,灌输“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管理理念,通过安全细致化和强硬管理,加强安监科对各部门的日常监管,促进各部门管理人员抓好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各项工作,提高执行力。

2、抓好班组安全管理和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特别是要重点抓好各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新入厂人员、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工、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管理、重在落实。安监科将定期、不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促进班组安全基础建设。通过厂部、车间及班组扎实的三级安全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监督做好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检验和取证工作,继续做好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送检工作。

3、持续深入开展反违章、打击习惯性违章活动,对“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坚决打击无票作业等违章行为。倡导“违章是事故之源,遵章是安全之本”的理念,将反违章工作重点落脚于生产现场,强化反违章巡查和治理力度,将反违章工作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加大两票执行过程监督和管理力度,通过落实各级责任、加强两票知识培训,辅以严格的过程监督和考核,夯实全厂的安全管理基础。

4、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吸取历年来厂部机组非停和兄弟单位机组非停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控制机组非停。

5、按照厂部统一工作部署,扎实认真的组织开展春季、秋季的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活动、安全月活动、节前安全大检查、特殊时期安全活动。力求把安全检查工作做深、做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反复抓,抓反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巩固整治效果,实现安全生产。

6、严格参照《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全过程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对外来施工单位、大小修期间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进厂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强化作业现场的指导、监督、考核,提升作业人员的规范检修意识、成品保护意识、防止二次污染意识、定置摆放意识等。

7、把文明生产作为日常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好现场文明生产的监督工作。坚持每日巡查和每周检查,存在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加强对卫生死角、重点污染区的监督治理力度,提升我厂文明生产整体水平。

8、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预案标准化编制工作,强调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监督好各部门开展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练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切实提高全厂整体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9)

第二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自觉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取得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性质、职权相同。

第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发工作。

第七条  集体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条例》规定选举、聘用或罢免、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经理)。但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任免前必须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三)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四)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革、承包、租赁或合资方案等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的集体企业职工,都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以班组或者车间(分厂)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适当确定,职工代表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0%至30%。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各类职工都应产生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中各类人员比例是:工人不得少于40%;科技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0%;企业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30%,青年职工、女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

职工代表按车间(或若干劲室)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主持代表团(组)活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长期三至五年‘一般应与厂长任期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按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离退休或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离开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相应名额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利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企业职工享有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在民主管理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与职工代表相同。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每届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一般应与厂长的任期同步。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经理)、企业党组织、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改变。需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缴审批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签署意见,上级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可以建立常设主席团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成员和负责人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常任制,随职工代表大会换届而改选。主席团成员名额根据职工代表人数决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的主要领导人应参加主席团。主席团主席以下兼厂长的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担任为宜。

主席团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审议大会议程,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口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对议案的审议意见王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草案;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亟待解决的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认可。

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也可以用主席团常任制作为常设机构,主席团成员的组成和产生办法及其职责与前款规定相同。

第二十条  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临时或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职责范围由企业自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和健全各项会议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厂长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重大问题决策权。厂长(经理)负责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厂长(经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服从厂长(经理)的正确指挥,努力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十四条  厂长(经理)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十天,应按照民主程序,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有关报告、方案和计划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由职工代表小组或专门工作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经修改后交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厂长(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经过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厂长(经理)应按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执行。厂长(经理)认为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也可以要求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可请企业党组织或企业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厂长(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厂长(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企业党组织协调处理。如不能达到一致意见,可报上级管理机构和上级工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厂长(经理)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必须报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厂长(经理)临时处置决定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或者违背全厂职工利益,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临时停止执行厂长(经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有权决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

集体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其承包、租赁合同要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承包、承租方与发包、出租方签订合同。发包方和出租方应当是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合同签订后,应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予经营者相应的职权。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及常设主席团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和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工作。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及常设主席团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起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做好大会组织筹备工作;

(三)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会同企业常设组织组织职工代表评议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主人翁责任感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指导、支持和维护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推动班组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七)负责整理、保管职工(代表)大会和常设主席团会议的文件及档案等材料,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和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技术和维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车间(分厂)班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根据需要建立车间(分厂)或班组民主管理组织。

第三十四条  车间(分厂)民主管理采取车间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对本车间(分厂)权限范围内的事宜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车间(分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生产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车间(分厂)工会主席主持。车间(分厂)日常民主管理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

第三十五条  车间(分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厂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决定本车间(分厂)的重要管理制度;

(四)审议决定有关车间(分厂)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五)评议监督车间(分厂)行政领导干部,向厂长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根据厂长的决定,推荐或民主选举车间主任(分厂厂长)。

第三十六条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第三十七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讨论班组长关于当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和下月工作、生产的安排意见,讨论贯彻落实厂、车间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讨论决定班组内部奖金分配办法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三)检查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讨论通过班组公约;

(四)提出对职工奖惩的建议,对班组、工会小组工作进行评议,在职工之间开发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根据企业要求由班组全体职工民主选举班组长,对不称职的班组长有权按规定进行罢免。

第八章  附  则

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篇(10)

第二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自觉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取得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性质、职权相同。

第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发工作。

第七条 集体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条例》规定选举、聘用或罢免、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经理)。但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任免前必须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三)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四)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革、承包、租赁或合资方案等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的集体企业职工,都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以班组或者车间(分厂)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适当确定,职工代表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0%至30%。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各类职工都应产生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中各类人员比例是:工人不得少于40%;科技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0%;企业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30%,青年职工、女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

职工代表按车间(或若干劲室)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主持代表团(组)活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长期三至五年‘一般应与厂长任期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按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离退休或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离开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相应名额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利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企业职工享有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 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在民主管理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与职工代表相同。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每届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一般应与厂长的任期同步。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经理)、企业党组织、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改变。需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缴审批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签署意见,上级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可以建立常设主席团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成员和负责人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常任制,随职工代表大会换届而改选。主席团成员名额根据职工代表人数决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的主要领导人应参加主席团。主席团主席以下兼厂长的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担任为宜。

主席团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审议大会议程,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口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对议案的审议意见王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草案;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亟待解决的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认可。

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也可以用主席团常任制作为常设机构,主席团成员的组成和产生办法及其职责与前款规定相同。

第二十条 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临时或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职责范围由企业自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和健全各项会议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厂长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重大问题决策权。厂长(经理)负责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厂长(经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服从厂长(经理)的正确指挥,努力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十四条 厂长(经理)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十天,应按照民主程序,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有关报告、方案和计划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由职工代表小组或专门工作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经修改后交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厂长(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经过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厂长(经理)应按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执行。厂长(经理)认为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也可以要求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可请企业党组织或企业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厂长(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厂长(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企业党组织协调处理。如不能达到一致意见,可报上级管理机构和上级工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厂长(经理)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必须报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厂长(经理)临时处置决定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或者违背全厂职工利益,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临时停止执行厂长(经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有权决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

集体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其承包、租赁合同要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承包、承租方与发包、出租方签订合同。发包方和出租方应当是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合同签订后,应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予经营者相应的职权。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及常设主席团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和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工作。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及常设主席团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起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做好大会组织筹备工作;

(三)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会同企业常设组织组织职工代表评议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主人翁责任感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指导、支持和维护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推动班组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七)负责整理、保管职工(代表)大会和常设主席团会议的文件及档案等材料,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和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请记住我站域名/,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技术和维护企业职工(代 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车间(分厂)班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根据需要建立车间(分厂)或班组民主管理组织。

第三十四条 车间(分厂)民主管理采取车间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对本车间(分厂)权限范围内的事宜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车间(分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生产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车间(分厂)工会主席主持。车间(分厂)日常民主管理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

第三十五条 车间(分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厂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决定本车间(分厂)的重要管理制度;

(四)审议决定有关车间(分厂)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五)评议监督车间(分厂)行政领导干部,向厂长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根据厂长的决定,推荐或民主选举车间主任(分厂厂长)。

第三十六条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第三十七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讨论班组长关于当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和下月工作、生产的安排意见,讨论贯彻落实厂、车间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讨论决定班组内部奖金分配办法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三)检查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讨论通过班组公约;

(四)提出对职工奖惩的建议,对班组、工会小组工作进行评议,在职工之间开发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根据企业要求由班组全体职工民主选举班组长,对不称职的班组长有权按规定进行罢免。

第八章 附 则

上一篇: 会计软件实训总结 下一篇: 中班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