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2-01-27 03:28:01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 宿 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 销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 督 问 责

第二十六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差旅费报销原则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 超预算不得开支。

差旅费管理办法篇(2)

1.1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达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1.3  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旅费实行凭票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1.4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报销制度。出差必须报经公司有关领导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

2.  交通费标准

2.1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职 级

高铁/火车

飞 机

轮 船

其 他

总(副总)经理

经济舱

二等舱

按实报销

部门经理

硬席(硬座、硬卧)

经济舱

三等舱

其他员工

备注

部门经理及以下员工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2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日程较短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票据报销。

2.3  乘坐往返机场的车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票据报销。

2.4  乘坐火车,乘车8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据报销。

2.5  驾驶私家车出差前需经部门主管审批,每车补贴标准为1.0元/公里,过路费、过桥费实报实销。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租赁车辆出差,但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路程较短的,经总经理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但不得自驾),租赁费用可凭票据报销。

2.6  短距离(市内)公务,交通费一律自理,公司安排情况除外,出差人员原则上选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报有关领导批准。

2.7  自驾车出差,需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有违章、违规造成的处罚自行承担。

3.住宿标准

3.1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票据(发票和住宿清单)报销。规定限额标准如下,实际住宿费超过下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地区

省  内

省  外

省内/省外

一间

一线城市

二线城市

三线城市

每天

300

250元

200

3.2  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按照当地实际平均房价且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内凭实际票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有特殊如景区等高价地区,可报备按实报销。

3.3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4. 伙食补助费

4.1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凭票据报销。

4.2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

4.3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票据或经公司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4.4  公司领导出差的伙食补助据实报销。

5.  附 则

5.1  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等费用的不予以报销;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私发生的费用严禁报销;接待单位给以免费部分不得报销费用。

5.2  订票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凭票据报销;退票费需由当事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报销。

差旅费管理办法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省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省直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省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

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垂直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篇(4)

因公到外地出差,必须有明确的出差任务。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1.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必须有会议通知。出差人员凭会议通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需经主管校长或党委领导审批。除本规定允许的以外,全校所有人员乘坐飞机出差,必须事先经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

2.出席各种业务培训会、经验交流会、学术研讨会等,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参加。与会人员一般要有高水平的论文到会研讨。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3.其他公务出差,需提供出差目的、任务等方面的报告,经单位领导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5.博士生导师、“253计划”中的学术骨干,经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每年可报销一次与自己工作业务有关的差旅费。

二、差旅费开支标准及报销规定

(一)住宿费开支办法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办法。按规定出差时间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限额标准如下:

1.校领导、教授、研究员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为:一般地区6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为80元。

2.其余人员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为:一般地区4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为60元。

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正式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学校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经主管校长专门批准后报销。

(二)交通费开支办法

1.校级领导、教授、研究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车、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出租车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

2.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车、轮船三等舱,出租车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

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

3.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上述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个人;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个人;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个人。

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卧铺,不发给软卧、硬卧差价款。如果乘硬席座位,按所乘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补助。

不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购买卧铺票的,按硬席座位票价计算报销。

乘坐长途汽车,按实际票价报销。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除领取正常的在途伙食补贴外,另外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

4.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或旅行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车、船费外,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按出差所乘火车实际票价计算;往返均绕道者,按到达出差地点的直线特快(无特快车次按直快车次)标准计算。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按卧铺中铺票价计算。轮船按三等舱位计算,符合乘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计算。饶道车船费小于直线车船费时,凭车船票按实报销。

5.出差人员未经批准乘坐飞机者,按到达出差地点的直线特快(无特快车次按直快车次)标准计算报销;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按卧铺中铺票价计算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如果出差地点无人接送,且带的资料、文件较多,最多可报销一次车站至住地的往返出租车费。其他的市内交通费,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每天按3元标准发给,包干使用。

到外单位实习、支援工作、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自带交通工具的,以及财务部门认为不宜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的,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应尽量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乘坐专线客车的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包干费范围外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深圳等特殊地区20元(途中按一般地区计发)。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或旅游的,不发绕道或在家期间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也不报销住宿费。

工作人员到外地单位实习、支援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期间的伙食费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列报,我校不再补助。会议没有补助的,需凭会议无伙食补助证明领取补助。其他出差,如果已享受伙食补助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其他规定

1.因工作需要,学校安排博士后出差,比照教职工一般人员出差标准办理;研究生出差,按一般教职工出差补贴一半办理。

2.出差人员等车等船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超过天数者,一切费用自理。

3.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一律不发夜餐费和星期天加班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篇(5)

1、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文广系统各类出差的审批管理,强化按照规定规范管理。

2、本办法适用于文广系统所有干部职工。

3、本办法所指的出差活动包括单位外派参加文体赛事、会议、进修、培训、考察、招商引资、合同洽谈、异地采购等公派事项。

二、出差审批程序

1、干部职工出差必须要有上级部门有关培训、学习考察文件,或本单位因某项工作需进一步考察提升,经市各级领导批准后,按要求进行的公派活动,方可出差。

2、干部职工出差前必须详细填报《出差申请审批单》,注明出差目的地、出差事由、预计出差天数等相关信息。机关干部出差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分管机关领导同意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出差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

3、如因紧急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填报的,需本人事先电话请示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口头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委托科室其它人员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无《出差申请审批单》或者不符合审批程序的,财务室将不预借或报销差旅费。

三、差旅费申请报销

1、本办法中的差旅费是指昌市政办发〔2015〕12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差旅费借支可以合并办理,但必须分项填报。

3、干部职工返回单位七日内凭《出差申请审批单》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4、差旅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文件规定管吃、管住的或由当地安排接待的要减除相应天数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5、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公务卡结算,实行实报实销,但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限部分自行承担。

四、交通工具及交通费规定

1、局科级领导干部赴疆外出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出差天数,经市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可乘坐飞机经济舱或火车(硬卧硬座)。

2、系统机关干部赴疆外出差一般要求乘坐火车(硬卧、硬座),除组团外出有文件明确规定需统一乘坐飞机的,需经局行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乘坐。

3、局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干部赴疆内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区别情况对待,自带公车出行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文件规定范围内其它交通工具出行的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

4、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交通方式出行,如有超越的,按照规定交通方式费用标准报销,超支自理。跨区间乘坐交通工具参照昌市政办发〔2015〕12号文件执行。

5、出差起始地机场往返费用以住宿地到车站到目的地,三地公交线路费用为主。

6、当天有多人前往同一出差地需单位安排接送的,除特殊原因外,应尽量安排搭乘同一辆车。

五、住宿费规定

1、干部职工出差外地的住宿费可按昌市政办发〔2015〕12号文件规定标准报销,超额部分自理。原则上同性别人员出差按照两人一间报销。

2、如出差人员住员工宿舍或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或缴纳的费用中含有住宿费的,一律不再报销住宿费。

六、报销审核程序

干部职工差旅费相关票据需经分管领导初审、财务室审核无误后报局行政领导签批后予以报销。

差旅费管理办法篇(6)

医院差旅费一般是指医院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费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医院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在医院的开支中所占比例一般不大,而且报销差旅费的人员中医院领导干部比例居多,不少医院对差旅费的管理不够重视,报销审核不严,从而造成违法违规的事情发生。笔者认为,医院应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确保各项开支合法合规。

一、医院差旅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制定相应的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

各地财政部门会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当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医院也应根据本地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将本地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细化,制定本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但当前不少医院并未制定本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而是笼统参照当地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利于管理。

(二)领导不够重视,制度执行不严

有些医院领导差旅费管理意识不强,不重视差旅费管理,审批随意,不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或未以身作则,对差旅费报销实行双重标准,领导一套,职工一套,造成混乱。

(三)职工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了解,缺乏基本的财务常识

医院对基本财务常识、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宣传、普及不够;职工普遍缺乏财务常识,不重视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学习,不了解相关规定,给差旅费管理造成困难。

(四)审核人员不坚持原则,未按规定办事

或过于坚持原则,处理事情不够灵活、不够人性化,造成违规报销或同事间产生矛盾。

(五)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

有些医院未建立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或出差审批制度不健全,出差审批较随意,对出差日期、时间等规定不严,借款销帐时限未作规定等,均不利于差旅费管理。

二、解决办法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为了保证医院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接待制度,医院应根据本地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将本地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细化,制定出本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领导提高重视程度

医院领导应重视本院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大力支持财务部门特别差旅费审核人员的工作,为其按章办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加大宣传力度

医院应加大对本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使全院职工了解并尽量掌握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财务科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会计人员负责差旅费的报销审核

报销审核人员应加强自身素质培养,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报销审核人员应敢于坚持原则,顶住压力,严格遵守《会计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单位差旅费管理的规定,对差旅费报销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同时,应严格按规定发放伙食、公杂费补贴,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不得发放出差补贴。

(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和借款销帐制度

医院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对出差人员严格“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的填写,严格控制出差人员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禁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除应填清出差的基本情况外,应特别注明出差起止日期、出差时间、出差人数,以便财务人员在审报时核对。另外,对出差回院后差旅费的报销、借款销帐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如规定出差回来后必须在半个月或一个月内报销差旅费、归还借款,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借款从工资、奖金中扣回。

三、两点建议

(一)目前有的医院按领导分管部门

金额审批差旅费报销,造成审批权限分散,存在漏洞,不利于统一控制。建议医院对差旅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差旅费报销均由医院一把手统一审批。

(二)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建议灵活把握相关规定,实行人性化管理

如对于报销的原始发票,由于出差人员发票常识缺乏、开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种种原因,常有日期、单位等原始发票填写不完全符合规定的情况发生,若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补充,显然不太现实,因此,如果没有原则性问题,发票整体符合规定,出差事实存在,应从人性化角度出发,予以报销;又如对于开私家车出差的职工,肯定没有车船票凭证,医院可凭其过路费、加油费等票据,给予车船费一定比例的奖励等等。

参考文献:

差旅费管理办法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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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新制定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注重强化公务活动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务人员差旅活动。

一是强化党政机关出差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同时,规定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出差,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是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办法》明确,为避免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同时,明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为严格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对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报销凭证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强化了单位财务部门的审核责任。同时,要求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三是强化监督问责。针对目前差旅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中央八项规定,《办法》对出差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即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严禁向接待单位转嫁费用负担等。《办法》还增加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内容,强化了各单位的内部监督职责,并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删除与差旅费不相关的内容。考虑到部分公务活动和个人行为不属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范围,因此,删除了旧的差旅费管理制度中到区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差旅费的内容;删除了组织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以及带薪参加其他各种短期学习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的内容;删除了参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会议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公有制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由召开会议单位发放误工补助的内容;删除了工作人员调动、搬迁的相关费用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关于差旅费制度执行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XX〕30号,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如对乘坐飞机是否需要审批、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各职务级别具体执行什么标准等提出更细化的要求。

二、关于差旅费经费控制问题

区直各单位差旅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各单位应通过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等厉行节约手段确保重点公务活动顺利开展。今后年度,自治区财政将按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适时调整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单位日常运转工作经费得到合理保障。

三、关于差旅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问题

差旅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政策。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一)区直机关驻邕单位(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邕设立的市、县级机构除外),常驻地为南宁市城区,到南宁市所属县视作出差,到南宁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不视作出差。差旅费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治区垂管部门市县级机构、其他区直机关非驻邕单位(区内),常驻地为机构所在市县,参照所在市县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三)区直机关驻区外单位,常驻地为其派驻地,参照派驻地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伙食费。

四、关于原差旅费办法规定的有关补贴和补助发放问题

(一)参加自治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等会议以及统一开展履职活动的农民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由召开会议或统一组织活动的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放误工补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座谈、调研、咨询等会议和活动,所需差旅费由组织单位按规定报销。

(二)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以及选送学习等,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与我厅制定的关于明确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五、关于出差审批表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出差审批表模版(详见附表),主要包括出差事由、人员、地点及时间安排、工作内容、领导审批、派车情况等内容。各单位可在此表格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出差审批表。

六、关于出差乘坐出租车问题

《办法》第九条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因此,往返机场、火车站的费用应以地铁、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七、关于购买交通意外险问题

乘坐火车、轮船、汽车等可按规定购买交通意外保险费一份,单位统一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交通意外险原则只报销一次,出差往返在交通意外保险期限内的,不重复购买。单位统一购买人身意外险的,是指按现行政策规定,允许给特殊单位、特殊人群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八、关于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问题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按当地工作餐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纳的费用不超过伙食补助费标准。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交纳的费用不超过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可向单位索取相关依据以证明自己已经缴纳相关费用,但不作为报销的凭据,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仍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纪律教育,自觉缴纳费用。

九、关于单位派车问题

单位派车出差,主要是指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用于城市间交通和市内交通,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应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

除同一预算单位系统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视作单位派车出差,应按规定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并由出差人员按规定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与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属于同一预算单位(指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视作单位派车出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相应的,也无须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单位派车应有派车记录,以便财务人员审核。

单位临时性租用车辆进行差旅活动的,租车经费纳入差旅费管理;租用车辆进行会议的,租车经费纳入会议费管理;长期租用车辆开展本单位公务活动的,租车经费纳入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管理。

十、关于连续乘坐交通工具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因私绕道等个人原因除外),如乘坐火车出差等,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且在交通工具上连续乘坐超过12个小时(含)的,可凭车票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十一、关于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问题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出差时,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十二、关于实际发生住宿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问题

对因机要通信、蹲点办案、挂职及异地任职干部回家庭常住地(指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所在地)出差回家居住等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十三、关于无城市间交通凭据情况下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报销问题

除单位派车出差外,因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及其他方式出差等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单、住宿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单位应对以下行为加强管理:一是原则不允许出差人员主动要求接待单位派车或借用其他单位车辆开展公务活动,使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应按规定程序支付相关费用。二是原则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

十四、关于出差当天往返发生住宿费报销问题

出差当天往返实际发生住宿费的,在差旅费规定的住宿标准限额内报销。出差人员应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差旅费管理办法篇(8)

如果坐飞机出行,省部级干部才能坐头等舱,司局级和其他干部只能坐经济舱。乘坐火车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只能坐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等。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超标”乘坐了交通工具,比如县级干部坐了飞机头等舱,那么差价需要自己补上。

出差在外,少不了打车或者坐公交。市内交通这方面,不同级别干部的标准没有差别,都是一天80元包干使用。这项费用值得注意,比如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出差,打车单程的费用都可能会超过80元,出行前要好好盘算盘算。

公务用车

2014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车补标准规定,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上述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50%。

从目前公布的22地公车补贴来看,云南、广西、贵州均是补贴“顶格”,是司局级1300元标准的150%。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厅级、处级、科级的补贴均为中央要求范围的最高值。

在覆盖面广泛的科员补贴上,600元及以上的地方并不多,只有云南、广西、重庆、山西、河南、辽宁和浙江,云南仍旧以750元“顶格”最高。地方车改“先行者”广东的科员及科员以下补贴最低,是中央标准的一半,补贴300元和250元。

伙食费标准

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会议费标准

去年6月,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为《办法》)。《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760元,二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650元,三四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550元。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附后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差旅费管理办法篇(9)

为使本公司员工之国内出差或派外受训之申请及报销作业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员工之国内出差或参加短期业务培训等,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司机除外)

三、内容说明:

(一)、名词释意: 国内出差分为长(时)程出差及短时(程)外勤两种:

1、 长时(程)出差: 指出差地点跨越办公或工作处所在地以外之省市或至各机关、分公司处理耗时业务,无法于正常上下班时间内往返者。

2、 短时(程)外勤: 前往市区各机关洽公,且能于工作日内往返者属之。(工作性质属于常态外勤者不属本办法规范)

(二)、出差之申请:

1、 短时(程)外勤时,部主管须于事前向直属主管口头报备,始得外出。若需公车,则填写"车辆调派单"(附件一),权责主管核准后,转车管单位派车;其他人员一律事前填报"出差申请单"(附件二)或"外出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始得外出。

2、 长时(程)出差则任何人皆应于出差前填报"出差申请单"。

3、 如需预借旅费,应填写"预支款申请单"(附件三),述明预借款项用途明细,经核准后凭以向出纳预借旅费,但借支金额不得超过本人之出差费用标准额。

4、 各级人员的长时(程)出差的申请,均依"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三)、出差旅费报销标准:

1、 长时(程)出差:

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杂费三种。标准如附表(一)。行销部门之业务代表报销以另核之。

2、 短时(程)外勤:

a、 短时(程)外勤交通以大众客运为主,工作需要须搭乘计程车者, 经经理特准后方可搭乘。

b、 出外勤(杭州市以外地区)当天可往返者,除车费核实报支之外, 另可支领出差补助,其标准为:经理级(含副经理和经理助理)以上人员30元/天,其他人员20元/天。

c、 出外勤(杭州市以内地区),当天可往返者,除车费核实报支外, 其有耽误用餐时间者可报误餐费补贴每餐6元,能立即返回未耽误用餐者,不得报支本项费用。

d、 由出差处所或由公司免费提供膳食者,不得报支误餐费。

(四)、出差旅费报销规定:

1、 出差人员销差后,应于七天内检具"差旅费报支单"(附件四),依"差旅费报销标准表"之规定详填出差费用并检附原出差单及各有关单据凭证,依"核决权限表"之规定申请核准。

2、 出差人员未事先核准而以计程车为交通工具者,应于返回公司申报差旅费时,于请款单上述明理由;可利用大众客运工具方便完成出差任务而搭乘计程车者,不予报销。

3、 公司员工因参加教育训练、讲习、研讨会等事宜出差者,其差旅费于呈准时要附上"心得报告"。如主办单位提供食宿者,不得请领住宿费及膳杂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篇(10)

第一条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表16.4.1的标准发给交通费:

一、职称的职员比照高一职等人员的标准支给。

二、练习生、雇员、工友比照三等以下职员的标准支给。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支旅费。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三条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A主管级:每日200元

B一般级:每日150元

第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二)电报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三)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第七条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一)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二)下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三)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Ⅱ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津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如因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Ⅲ附则

第十七条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得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二、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新。

第五条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三、员工出国办法

(一)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二)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二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并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四)国外出差旅费报支标准如附表二。

(五)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津仍准照领,并得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六)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检具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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