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11 06:32:47

迁户口申请书

迁户口申请书篇(1)

本人__,__岁,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贵辖区__处购买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据__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__处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户口迁到贵辖区__路__号__小区__楼__单元__室。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户口迁入申请书(2)

派出所:

本人**,**岁,身份证:****,户籍:*****路**号

本人***年自*****学院毕业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于***年*月**日在贵辖区内购买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园***幢乙单元***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在****路***号的户口迁到贵辖区**花园**幢乙单元**室。

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户口迁入申请书(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岁,本省xx市xx县xx社区人,2019年8月在贵辖区xx小区购买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产证编号: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住在xx县xx社区处的本人和孩子xx(现在xx大学读书),儿媳xx(在xx区医院工作)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xx小区B栋四单元6-2室。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迁户口申请书篇(2)

**公安局:

本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我于*年*月*日与**市*区居民***(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登记结婚, 结婚后双方都在**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户口由**迁来**,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 年 * 月 * 日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二)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岁,户籍为贵辖区XX路XX号(与前妻XXX户籍一致)。XXXX年X月XX日,本人因与前妻XXX感情不合而在X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按法院判决书的判决),XX路XX号的房屋归前妻XXX所有,为此,本人须搬离该处。现本人在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XXXX年X月X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贵辖区XX路 XX号的本人户口迁移到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XX号。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手写签名)

XXXX年X月XX日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三)

申 请 书

派出所

迁户口申请书篇(3)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岁,户籍为贵辖区xx路xx号(与前妻xxx户籍一致)。xxxx年x月xx日,本人因与前妻xxx感情不合而在x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按法院判决书的判决),xx路xx号的房屋归前妻xxx所有,为此,本人须搬离该处。现本人在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xxxx年x月x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贵辖区xx路xx号的本人户口迁移到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xx号。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手写签名)

xxxx年x月xx日

迁户口申请书篇(4)

3、为了避免申请人扎堆的进行迁户手续办理,在城市各区域中心,将户籍窗口功能一再提升,将设施不断完善,目的是为了给申请人带来更便捷的服务。

迁户口申请书篇(5)

1、与申请书的格式是相似的。

2、具体步骤如下: 1.题目。一般题目是差不多的,写上户口迁移申请书就行。如果是电子版的,题目要把字体设定大一些,一般是一号或二号,选择黑体,剧中加粗。 2.称呼。申请书要写上合适的称谓,比如尊敬的、敬爱的等等,后面要具体到哪个地方的公安局、派出所。最好在称呼下面写上您好。 3.写明个人信息。接着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常住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等。 4.写明迁户口原因。然后是写明需要迁户口的对象及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身份证上的详细地址等。说明和对方的关系,迁户口的原因,以及迁户口后是否同在一地生活。比如结婚登记后迁女方户口,具体格式参考如下。如果是上学、当兵等其他原因就更简单了,本人申请直接写明原因和户口迁到哪即可。如果帮别人申请则需要加上这一步。 5.写上迁户口申请。然后写明具体的想把XX的户口从哪里迁到哪里,最后写上“希望批准”。 6.结尾称呼。结尾要写上此致,敬礼。然后署上申请人姓名和年月日。

(来源:文章屋网 )

迁户口申请书篇(6)

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入户,恢复原户籍。申请恢复原户籍所需材料:

(1)恢复原户籍申请书;

(2)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

(3)原户口迁移证

(4)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法律依据】

迁户口申请书篇(7)

以及投资兴办实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户口准入的条件是:购买、自建房屋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本单位的公有住房,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公有住房的证明(面积不作限制),可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整户入户;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含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私营企业,以下同)单位合法录(聘)用且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可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入户。市区(含城区、开发区)户口准入的条件是:在市区购买、自建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的,可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整户在市区入户;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可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入户。有固定住所迁移户口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未婚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需提供该单位录亡聘)用证明,养老保险手册,房屋租赁合同)等手续申请办理。有稳定职业的凭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录(聘)用合同,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介绍信,招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被企业录(聘)用的还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申请办理。

三、积极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引资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凭法定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申请办理。对符合《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发[]31号)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其本人可以在市区入户,其中在市区有居住条件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在市区入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人事部门出具的《优秀人才引进通知书》,法定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结婚证明、住房证明申请办理。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在县城工作满1年、在市市区工作满2年并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在县城、市区落户,凭经人事、劳动部门签证的录(聘)用合同,人事、劳动部门工作介绍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被企业录亡聘)用的还需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办理。城市引进的人才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及单位集体户或其亲友家中入户。在市投资兴办实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投资额达3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投资地有居住条件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其投资地入户。外商(含港、澳、台商)在市投资达5万美元,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的,可办理其在投资地有实际居住条件的大陆亲属1户3人在投资地城市入户。引资达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来兴办实业,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引资地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引资地城市入户。以上3类投资、引资人员迁移户口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投、引资单位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审验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实际居住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申请办理。在市市区投资200万元、县城投资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市外驻企业,可准予其在市区、县城有居住条件的法人代表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市区、县城入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任职资格证明,劳动合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办理。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申请办理。对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属投靠配偶、子女的需提供住房证明。

迁户口申请书篇(8)

(一)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将各类办理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卡、桌椅、纸张笔墨等,并逐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提供方便。

(三)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提出的涉及有关户口方面的问题要给予认真答复,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对政策规定一时不明确、不清楚的,要及时逐级请示,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条市城区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不需申报审批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迁入,迁移时须持原户口薄由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迁出登记,并加盖迁入地派出所印章,迁出地派出所必须每天在计算机内查询本所人口变动情况,对迁出的人口在常表内备注登记归档。需申报审批的,持准迁证、迁移证和审批表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第四条市、区(县)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外迁入户口的受理、审批。

第五条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

(一)1岁以下婴儿出生入户。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盖章)、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16周岁以下变更名字。16周岁以下申请变更名字的,有充分理由的给予变更,变更名字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证明。

(三)户口注销。公民因参军入伍、死亡、出国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出具入伍通知书,死亡注销户口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或非正常死亡报告书,出国注销户口的出具户口注销通知书。

(四)迁出市外。

所需材料: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核发迁移证。

(五)市内城区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

(六)分户和并户。一套住房一个门牌号只能落一户。

所需材料:房产证、分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农村分户凭土地证。

(七)变更籍贯、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

所需材料:原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证明、毕业证书等。

(八)本市“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自愿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统一造册,并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所需材料:户口薄、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等。

(九)市、区(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落户的。

第六条变更姓氏、民族、出生日期、1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公安分(县)局审批。

第七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窗口民警给予办理。

(一)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毕业暂未就业回原籍的。

所需材料: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书,入学前户口在本市的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或户口薄迁出页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出具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证明,暂未就业的出具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证明。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离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军队转业、退伍的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接受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转业证或复员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接受单位(干休所)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离(退)休证、结婚证。

第八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批。

(一)1岁以上16周岁以下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二)16周岁以上变更名字。如确有充分理由,可以申请变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变更的,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有关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吸毒、公安机关在册的重点人口一律不得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簿等,在校学生出具学校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出具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三)补录人口。有常住人口登记表而被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漏录的人口应予补录。

所需材料: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

所需材料:护照或入境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一)变更年龄。确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其他原因不得变更。

所需材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变更姓氏。18周岁以下变更姓氏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单位的出具单位准予变更证明。

(三)16周岁以上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对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明确的,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四)无出生证或持补发出生证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五)工作调动人员落户。因工作调动的,本人、无职业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申请迁入本市落户

(1)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所需材料:省、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2)铁路、银行、税务、工商、海关等系统人员调动的。

所需材料:省级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六)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人员迁入落户。

入学前户口在我市的本省及外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或就业后辞职、离职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所需材料:户口薄、无工作证明或在本市已就业的证明、未婚证明、毕业证、原户口所在地迁出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七)省内户籍人员因购房、经商、投资、投靠亲属、离退休等迁入户口。

第十条下列外省户籍人员申报迁入我市的,由分局户籍窗口受理整理材料,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核审批后,上报市局审批。

(一)录(聘)用人员落户。

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它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聘用合同、资格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等。

(二)购房人员落户。

1、凡在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2、在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

(三)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

1、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2、在市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城南新区)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3、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及和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口薄、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四)投靠亲属人员落户。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1、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户口薄、结婚证,非农业户口的出具无业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户口薄、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出具未婚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投靠子女。

所需材料:户口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4、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户口薄、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所需材料:户口薄、收养证,寄养的须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6、涉及非直系亲属投靠的省外人员户口迁入由分县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五)离退休人员落户。在本市有房产的离退休人员及其无工作配偶、未成年子女。

所需材料:户籍证明、退休证、房产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六)随军人员落户。副营职或副科级、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军落户。

所需材料:任职命令、随军报告表、随军批复、配偶无工作证明、户口薄、结婚证。

(七)变更民族。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需变更民族的,须经民族宗教部门审批;如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

所需材料: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复和审批表、户口薄、出生证、结婚证等。

(八)非直系亲属投靠和疑难户口。

第十一条下列户口由市局直接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务员等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省或市人事部门招录(聘)正式文件、单位介绍信、户口薄、房产证等。

(二)研究生、大学生招生落户。

所需材料:省招生办招生计划、招生花名册、迁移证、录取通知书。

(三)单位申请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单位申请、介绍信等。

(四)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释放证、户口注销证明、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成建制迁入人员落户。成建制迁入市的,由申报单位向市公安局写出书面落户报告,并提供落户人员花名册,上报市政府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和审批户口。

(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的户口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场办理。

(二)迁入户口和变更更正需审批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由分(县)局一级审批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分(县)局和市局两级审批的,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市局,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即共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加强户籍地名管理。对户籍地址要严格按《省地名使用证》的标准地名进行登记,对房屋产权关系已转移或房屋拆迁已安置仍不迁移户口的,要动员限期迁移,逾期不迁出或因找不到原房屋主,造成新房屋主无法落户的,由各派出所设立本所名称的集体户,统一空挂。

第十五条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对受理审批、变更更正等各类户口材料以及户口准迁证、迁移证证件及存根每年要认真清理归档,严禁丢失。

迁户口申请书篇(9)

审核《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审批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迁入地单位(或居、村委会)签意见迁入地派出所领户口迁移申请表如实箔写,并按要求准备好各种相关材料持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录入电脑上报县局—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户口准迁证》

四、需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审批表;

3、身份证、户口簿;

4、结婚证〔属夫妻投靠或直系亲属投靠、随迁需提供的材料);

5、单位、社区、学校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属直系亲属投靠需提供的材料);

6、离婚证(离婚回原籍需提供的材料);

7、工作调令、录聘用工合同协议〔招工、招干、工作调动需提供的材料);

8、 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9、工商营业执照(入城经商需提供的材料);

10、纳税证明;

11、经营场场租凭证明;

12、房产证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购房迁居或回原籍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3、退休征、下岗证明、辞退手续、无工作证明(回原籍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4、出生医学证明、婚育证明;

15、其他材料,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五、审批期限:

1、法定期限:15天

2、承诺期限:7天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具体受理业务单位:

1、本人向所居住地的派出所书面提出落户申请;

2、派出所管区民-警下管区进行核实;

3、由派出所内勤打印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

4、所长审核后在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上签字;

5、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上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迁户口申请书篇(10)

根据《通知》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所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无正当理由与助产机构记录不相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改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核实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1999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

在1999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被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当事人可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0xx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

在20xx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 14 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当事人应凭《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将被事实收养人送到弃婴捡拾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弃婴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当地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不应强制要求被事实收养人留院生活并向当事人收取办证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当事人可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以凭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书、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收养人失踪、死亡等原因未办理收养(抚养)公证和未办理收养登记已满 14 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特殊情况当事人返回原籍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经核实身份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户口迁移证件真实且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凭旧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我国公民一方为男性,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母亲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本人在中国出生但父亲身份不详或已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母子(女)亲子鉴定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中国公民或现居住地居(村)委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8.其他无户口人员

社会福利(抚养)机构或救助机构接收无人认领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集体户口登记。无户口人员属弃婴(儿童)的,需一并提供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民长期收留患精神等疾病身份不明已成年的无户口人员,由收留一方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退伍转业及刑满释放安置证明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补发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以上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需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以及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检测DNA并将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广西彻底解决八类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自治区公安厅专门制定工作细则,对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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