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21 21:13:57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篇(1)

    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发票管理制度篇(2)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发票管理制度篇(3)

3.领换时必将已开具的发票留底联逐笔打出总金额定时交计财科。经办人对有关部门领换发票必须严格登记,并实行签名。

4.计财科若发现存根撕毁一份或若干份,甚至将整本留底发票联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按发票管理所的规定进行处罚。

5.定于每月25—29日各使用发票的部门必将开完的发票留底联或此本正在用,而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全部一并交计财科,不得拖延。

6.销售部门填制一式几联的发票时,必须填写清楚齐全购货单位、年、月、日、数量、金额、开票人、收款人,如有销售折扣与折让,需在同一张发票反映,且将记帐联附在销售汇总单后。

7.单位或团体购书严禁乱吊部门帐,必须当时用现金或转帐的形式结清。确因特殊情况需凭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协议、合同等,同时购书单位经办人在发票签上姓名,限一定时间结清或交计财科划帐、托收等结清,手续不全计财科有权、有责任拒绝受理。

8.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应该是一式三联(不得少张)并加盖“作废”字样交计财科,发票的使用按顺序号开具,不得涂改、撕毁、缺号、跳号、倒写使用。

9.发票不得转让(转让性代开)、严禁开具假发票和将空白发票撕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发票管理制度篇(4)

一、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杜绝财经违规现象,规范院校的财经行为

近年来,随着军队院校财经活动的增多,部分院校利用行政手段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严格按照总部制定的收费制度,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更有甚者,收费不开发票,收费乱开发票,严重若扰乱了军队院校正常的财经秩序。发票是军队院校行使正常收支行为所必需开具的合法凭证,是军队院校收费管理一个重要环节,它的有效管理能够有效地遏制军队院校中乱收费现象的产生。同时,发票也是一切收支活动的源头,作为收支工具,它的性质决定了可以从源头上制止各种违法行为的产生,堵塞漏洞,防止院校腐败产生。

(二)防止“小金库”的产生

虽然总部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单位私设小金库,但是部分院校私设小金库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部分院校、部门以各种不正当理由转移、挪用院校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巧立名目,私自向学院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不开具军队正规收费发票或者乱开发票的方式私自乱收费;化大公为小公,化公有为私有,坐收坐支,私存私放各种资金等等,院校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又恰恰方便了“小金库”的产生,使院校教育经费严重流失。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是有效防止小金库产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以确保军队院校各项收支的完整,教育训练经费的正常运转。

(三)有利于完善军队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票据管理特别是发票管理是院校内部管理和财务控制管理手段之一,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对于完善军队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起着积极的作用,通过制定一系列军队发票内部控制管理规定,使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完善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军队院校财务管理工作迈向制度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思路

军队高校发票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军队院校财务工作的质量的好坏,发票管理工作做得好,对规范军队院校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防止小金库产生,促进军队院校经费高效运转,保障军队院校教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军队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制度

强化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首要环节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有了健全的制度,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工作才能有章可循,强化管理才能落到实处。首先完善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为牵引,不断完善院校发票管理制度,做到不留空隙,不拉死角,促进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工作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建立健全《军队院校收费人员工作制度》、《发票管理人员工作制度》、《收费人员交款制度》、《发票领用管理办法》等等基础工作制度。仅仅注重规定性的制度建设还不够,还必须重视操作规程性的制度建设。军队院校应该在总结本单位发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通过细化一系列的标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规程、考核评审标准,让军队院校各级部门和财务人员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为院校发票管理营造一个发展平台,使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同时,要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及时对制度规范进行修改,使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推进军队院校发票管理信息化建设

引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与手段,将发票入库、发放、核销、汇总、查询等全部纳入电脑管理,实现发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不仅有利于对发票的入库、出库、库存、存根等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对发票信息进行迅速查询,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提高收费发票管理的严密性,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差错的发生。目前随着军队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军财工程”在全军财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军队先后投入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基本配齐了发票管理所必需的软件和硬件设施,但是军队发票管理系统在保存、查询信息,分析数据及管理考评等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地方在发票管理软硬件设计方面已经比较成熟,我们可以在借鉴地方发票管理信息化建设经验基础之上,加大信息化投入,弥补军队院校发票信息化管理硬件不足和软件运行漏洞,实现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全面信息化。

(三)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宣传和培训

发票管理制度篇(5)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231-02

财政部实施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之支出管理中增设了票据管理的内容,并以第三十条加以明确“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由此可见,财政票据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高校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高校收入来源日渐多元化、层次化,使得高校收费类型日趋复杂、票据的使用也日趋多样化。而如何科学、规范、高效使用财政票据的关键在于加强内部控制。笔者认为可以从梳理近年来高校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入手,并围绕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内部控制措施,以期实现票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从而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控制制度。

一、当前高校票据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票据管理工作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随着国家对教育财政投入的加大,经费监管、预算执行成了高校财务管理的重点,导致很多高校在探索财务管理创新时常常忽视票据管理这一基础性工作,有些高校的票据管理仅限于传达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结合本校实务建立具体的实施细则、管理措施等,没有具体管理措施的指导,相关法律法规也就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2.票据使用权属不清、范围不当。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结合高校实际,目前高校(以广东省为例)管理使用的票据主要有如下几类:高等学校收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接受社会捐赠收据、经过批准自制的内部结算票据等。每类不同的票据应当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收费项目,由于高校收入来源渠道多样,票据使用种类增多,导致有些高校在处理收款业务时经常会混淆收入性质,串用票据,出现经营性收入误开财政票据,导致漏缴税等违规行为。

3.票据监督管理乏力,内部控制制度缺失。为了满足办学、科研以及日常校内结算等业务的需要,不仅是财务部门,各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也在申请领用各类票据。这种票据使用部门的分散现状不便于票据的集中统一管理;票据管理涉及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多个环节,大部分高校只是重视票据的领用,对票据的领用审批及开票范围进行一定的控制,往往忽视已开票据的及时收款与入账。由于学校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使票据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长期以来,势必造成入账不及时、票据缺失、核销滞后等情况,更滋生了“乱收费”、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等违法乱纪行为。

4.票据管理手段落后,信息化管理水平偏低。目前多数高校仍在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手工票据,故对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也大多采用了传统落后的手工记录方式,或简单电子表格统计方法,并非所有的票据都纳入了信息化管理。这种落后的管理手段无形中增加了票据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降低了工作效率和效果,使得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各个环节漏洞不断、差错难免,这已然不顺应现代财务管理理念,跟不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倡导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思路,更不符合高校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高校票据管理的建议

1.分权审批控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责任制。目前高校票据管理基本由学校财务部门主管核算,而财务部门大都未设专人管理,有些学校甚至随意更换票据管理人员,致使各部处、二级学院等非法人核算单位在申请领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申领手续不全,票据发放随意、使用混乱、结报不及时等现状。因此,高校应当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校票据管理的现状,建立健全适合本校的票据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合理确定财务、各院系、部处、非法人核算单位等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在票据使用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票据管理责任制。如通过建立《票据说明手册》、《收费人员行为规范》、《票据领用、保管、缴销管理办法》、《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确立财务部门为票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编制《票据签收表》、《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票据移交登记表》、《票据核销表》等具体办法,规范票据在各部处、二级学院等非法人核算单位的流通使用。从而使高校的票据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高校票据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2.宣传、培训控制,切实更新票据管理理念。随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强化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的推进,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财政票据管理理念不断更新。因此,高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可以细化编制票据管理操作手册并辅之以简显易懂的流程图通过校园网络来进行宣传,提升广大师生员工依法合规使用票据的意识和缴费索要票据的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遏制各种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开展一些培训活动来向学校有关票据使用部门及票据管理人员集中讲解高校票据的管理模式、管理流程、操作规范等,并逐步建立票据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度,促使票据管理人员不仅要用心研读、全面熟悉票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要随时关注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并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结合职业判断,帮助开票员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以此增强票据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与自觉性,提高票据管理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确保高校票据使用规范、管理有序。

3.制约追踪控制,严格预借票据的使用与监管。随着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来自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科研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也在大规模增长,一些项目委托方为求简化项目款项支付手续,往往强势要求高校先行开具发票,故而导致目前许多高校普遍存在经费未到发票先开的状况。由于借出发票长期得不到处理,预开发票款项不能及时收回或者长期无法收回,致使预借税款不能及时冲销,不仅影响该借款项目的结题决算,更因已开发票的常年挂账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故高校应当对借出发票严格控制,可以将预借发票纳入管理系统,如按照高校实际需要对预借发票的权限根据各个项目的数量和期限进行事前预算控制;对已借发票超过一定数量或超过限定期限而尚未结题决算的项目限制再次借票,甚至还可以对已借出发票超期不处理的项目,通过限制项目负责人的借款权限加以控制。

4.监督检查控制,强化票据管理稽查机制。高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的稽查工作,健全包括二级学院、人事、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内的票据管理监督体系,建立票据管理的稽核检查机制,合理保证各项收入数据的真实准确。如票据稽核人员应当实时跟踪票据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核查票据的领、销、存数量是否正确;仔细检查已开票据的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存根号码是否连续;及时复核各项收费票据的金额汇总是否正确,是否适时足额上缴;票据管理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对票据使用及收费款项的上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至用票单位和稽查部门,有效防止票款的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等违规乱纪行为,真正发挥票据的资金监管职能,提高高校资金的运转效率。

5.信息系统控制,全面提升票据管理水平。随着票据管理制度的逐步健全, 高校应当加大票据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可能将票据从购买、入库、领用、开票、缴款、核销、销毁、稽查等各个环节纳入统一管理;并使之与账务系统、人事系统、科研系统、监审系统等互联互通,将票据管理和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紧密联系。

首先,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票据的购买、领用、核销、结存等环节设计科学的管理流程,将全校所有的票据都纳入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加以控制。其次,设立票据保管(发放)人员和票据审批人员的权限范围,并通过和人事系统的互联互通明确票据专管员责任,从制度上保证了票据领用的安全性。再次,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各使用单位开展的业务设定相应的收费项目,明确收费对象、收费依据、启用时间、截至时间,并可以在票据管理系统中直接生成及打印收费许可证,真正做到依法合规收费。最后,在票据管理系统中通过对使用部门、收费项目、票据类型等各项流程的设置,来规范票据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并通过与账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财务入账项目、入账科目等财务入账规则进行校验,直接生成临时凭单, 自动进行账务处理,极大提高票据管理工作效率。

票据管理信息系统的健康运行可以有效支持“申请使用、缴旧领新、分次限量、票款同步”的票据监管新模式。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倡导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思路,有助于票据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结束语

高校票据管理是财务管理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票据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日益完善的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的不断提升,票据电子化监管的不断推进;由于票据管理环节众多、种类复杂、人员分散,高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的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和检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严禁违规使用财政票据,杜绝乱收费;加强信息与沟通,搭建连接财务、人事、科研、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内的票据监管信息平台,确保票据领用有审批、开票内容有核对、收款入账有监督、票据核销有督促,全面促进票据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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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国光,王彦龙,何炜.高校票据管理信息化探索[J].教育财会研究,2011(8)

发票管理制度篇(6)

(一)发票打假任务更加艰巨。表现在:一是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活动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邮件、邮递等现代信息手段,以及街头小广告等交易方式,大肆推销假发票和非法招揽代开发票业务。二是买假用假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且有曼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或使用假发票,严重干扰乱了经济税收秩序。假发票泛滥不仅使税收执法隐患增大,同时也为财务造假、偷税逃税、贪污贿赂、侵吞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三是发票犯罪手段、方式具有隐蔽性、多样性。一些制假贩假犯罪团伙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作案,而且专业分工明确,涉及面广,游移不定,隐蔽性强,容易逃避执法机关的监控和追踪。另外,普通发票采用的防伪技术低,防伪措施不防伪,使消费者和税务机关无法从直观上鉴别真假发票,都加大了执法机关的打假难度。

(二)经营者和纳税人用票不规范,利用发票偷税问题较为普遍。依法诚信纳税在部分纳税人头脑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对发票违法行为,“查出来倒霉,查不出来赚了”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一些用票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发票管理混乱,给地税部门加强发票检查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纳税人真票假开、瞒收虚开,采取不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或使用其他收据代替发票等方式,以达到偷税目的。

(三)地税机关对发票的管理、检查力度不够。首先是认识不到位。部分地税机关对当前存在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白条入帐、拒开发票、不使用发票等现象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其次是管理缺位。在对发票的日常管理中,地税机关内部管理衔接不畅,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缺少很好的协调,配合不够密切,还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个别单位的发票单靠办税厅“一家”管理,由于人力所限,在对超期领用发票催缴、过期发票缴销以及发票核查比对等环节,易出现管理漏洞。第三是检查力度不够。地税系统目前尚未建立强大快速的真假票检验系统和协查系统。在征管和稽查执法中,往往只侧重涉税的检查,忽视日常发票检查,开展经常性发票专项检查较少。发票审核往往流于形式,对领购发票异常的纳税人缺乏有力监控,对接受单位发票的合法性缺乏经常性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违章的行为,也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完全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加之检查缺少有效手段,致使对发票违法的查处、打击不够有力,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发票有奖举报引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增多。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出现了一批以赢利为目的的发票举报团伙,他们利用税务部门制度或管理上的漏洞,有的甚至采取非正当手段取得证据进行发票举报获取奖金,税务机关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据有关部门通报,2005年以来,省内各地出现的发票举报团伙,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十余起。

(五)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不高,维权意识不强。一是因个体消费不存在报销问题,大多数人没有形成索取发票的习惯,即使有的消费者提出索票要求,往往也因店家以各种理由搪塞或以价格上的一定优惠作交换,而放弃了索票的权利;二是税务机关对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宣传缺乏广度和深度,缺少有效控管、制约手段。有些消费者虽然知道索取发票,但因对发票方面的知识了解有限,缺少辨别合法有效发票的知识,所以在消费后只要店主给发票就行,也不管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更不能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的角度,积极索取发票。

二、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的建议

解决当前发票管理与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采取“规范管理、严查监控、部门协作、综合治理”措施,不断深化“以票管税”,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一)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专项整治发票违法犯罪长效机制

当前要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地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危害性、紧迫性,认清发票打假任务的艰巨性,加强与公安、国税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联合协查,形成部门合力协税治税、严打发票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要贯彻“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方针,将大要案件和职业犯罪团伙作为主要打击对象。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集中力量,严加整治,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犯罪势头。要坚持日常打假与重点稽查打假相结合,对发票举报线索和发现的制售假发票犯罪蛛丝马迹,及时查处,保持高压态势,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的、重要的任务常抓不懈。

(二)重引导抓规范,建立内外互动的“以票管税”机制

消费者的索票、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者用票不规范,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差,是普通发票管理的症结和难点。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应把加强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结合起来,着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消费者主动索票意识。要重视发票的法制宣传,向广大纳税人和公民广泛宣传发票相关知识,增强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自觉性,提高识别假发票的能力,警示使用假发票的后果。同时,加大对利用发票偷税逃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大力开展发票兑奖、有奖举报和发票查询比对等活动,引导消费者把积极索取发票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让消费者索票真正“热”起来,维权真正“活”起来,促使纳税人增强规范使用发票、依法诚信纳税观念,为税务部门实行“以票管税”奠定基础。

(三)征管查联动,建立职责细化的管票控税机制。针对目前发票管理缺位、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现状,着重抓好基础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1、在发票管理环节。一是要把发票日常管理作为税收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征收单位、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要重视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的审查,通过对发票和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审查比对,分析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发现疑点,加强跟踪管理。二是要坚持发票管理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着力加强餐饮、服务、娱乐业发票定额管理和定期检查核销,有效控管税源;着力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货物运输等行业发票管理,促进征管难点问题的解决,堵塞征管漏洞。三是要把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相结合,转变发票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搭建12366服务热线和电子税务服务平台,接受发票比对、咨询、投诉、举报,为纳税人及消费者提供释疑解难的实时在线服务,以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要通过整顿发票管理秩序,优化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服务的水平。

2、在制度建设上,要完善“四项制度”。一是完善集中管理制度。应用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票从批印、销售、使用、缴销全部流程由市局集中管理,内部发票数据资源共享,市局发票管理人员随时监控下属各分局的发票管理情况。二是实行税控开票制度。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应着力在餐饮、服务、娱乐、房地产等行业,大力推广税控收款机,以发票控管税源。三是规范代开发票制度。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管理有关法规,规范对易漏难管税源以及货物运输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纳税人自行开票、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防止虚开、乱开和引税源、拉收入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基层分局长、发票管理责任人、税收管理员三级责任制,制定发票管理工作标准,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发票管理制度篇(7)

一是在发票印制上,种类过多,防伪水平较低。当前,我省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有60余种,其中统印发票46种,冠名发票至少16种,种类过多,不利于管理。同时,发票防伪方式单一,技术水平较低,容易为不法分子仿制。

二是在发票领购上,不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纳税人买假发票、倒卖发票,严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部分纳税人互相串用发票现象突出,严重扰乱发票管理;有的纳税人应该使用发票而自行印制收据代替发票;还有的纳税人将已开具的发票收回重复使用。

三是在发票开具使用上,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有的经营者以发票刚用完、不要发票打折或赠送礼品等手段不开或少开发票,或开具作废发票甚至以白条收据代替发票,而消费者往往图小利或方便而不要发票;一些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款,开具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货运发票抵扣税款,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部分纳税人不按规定填开发票,特别是经营项目填写不全、品目混乱,违反规定跨区域开具等行为直接影响了发票的日常管理;有的纳税人将一些无法列支的招待费等,超范围转开为原材料发票入帐,而经营者为了招揽生意存在按消费者的要求开具发票的现象;一些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于自身利益而不使用发票,用事业收据或白条收取款项,削弱了发票的法律凭据地位。

四是发票的保管不到位。部分纳税人不按规定保管存根联和记帐联,给发票核查和检查造成一定的难度。

五是发票的缴销不彻底。有的纳税人以发票丢失为由不按照规定缴销旧版发票而继续开具;由于缺乏严密的约束机制,走失逃亡户发票回收难度较大,未收回的发票流失在社会上为造成税款流失。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发票管理立法相对滞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的,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已经相对滞后于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与征管法的衔接、强化发票检查、规范处罚尺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都需要完善。

2、发票管理制度不完善且落实不到位。《发票管理办法》虽然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到发票管理的各环节还需要有更加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发票管理办法和实际措施,特别是有的发票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如缴销制度、填开制度、登记备查制度等。

3、对发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当前地税发票管理中的制假贩假、使用假发票、不开或少开发票、白条代替发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我们在这方面投入的人力不足,不能满足强化发票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在深入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方面力不从心。在日管工作中,一部分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重视不够,导致发票的日常管理不深、不透。

4、发票管理的科技水平不高。当前,对地税发票的管理措施相对滞后,不论是防伪水平,还是检验系统,都有很大差距,没有建立有效的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对普通发票缺乏有效的稽核手段,管理监控手段落后,仍使用原始手工审核,为发票违法行为留下了较大空间。

5、发票的检查力度不大。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立专业的发票管理机构,不能开展经常性的发票专项检查。在税收管理工作中,仍相对侧重于涉税检查,而对发票检查不够重视,造成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6、发票违章处罚裁量空间过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发票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缺乏具体的定性、定量标准,不好把握,畸轻畸重现象时有发生。

7、消费者和经营者使用发票意识不强。增强消费者索票意识是发票管理的基础,虽然近几年不断加强宣传,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经营者自觉纳税意识不强,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想方设法不开或少发票。而消费者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责任意识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观念不强,索票积极性不高。据初步估算,白山市餐饮业索票率不足80%,小规模饭店比率更低,洗浴业索票率不足20%,娱乐业索票率不足10%,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索票率。

三、加强发票管理的建议

1、提升发票管理的法律级次。应加强普通发票立法,将“办法”上升到“法律”,尽快制定《发票管理法》,把近几年来税务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强化发票的管理。

2、完善和落实发票管理制度。将发票管理与征管质量考核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罚制度;严格落实发票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发票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辅导工作,把发票违法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完善发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按照“谁负责谁受罚”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防止责任心不强或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健全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管理制度,如发票管理员制度、发票领购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发票缴销制度等,并严格执行,确保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衔接畅通和良性循环。

3、加大发票管理的检查力度。一是加强发票管理力量。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科要有专人管理发票。二是强化发票日常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管理发票的主导作用,辅导纳税人正确领购、取得、保管、开具、使用发票,定期对纳税人使用发票进行全程跟踪巡查。三是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明确检点,确保检查质量,把查处重点放在集中打击假发票和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上;应结合日管工作,把发票的日常检查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到经常化;结合整顿经济税收秩序,定期开展大规模的发票打假活动。

4、细化发票管理的处罚尺度。增强发票处罚的科学性,对处罚标准加以细化,进一步规范处罚尺度。细化标准时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额度应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适应,防止偏高偏低;二是结合实际原则,即处罚额度的上限应适当提高并充分考虑相对人的经营规模和承受能力,不能一概而论。如对大规模企业罚款10000元也未必有很大压力,而对小个体户罚款500元就可能产生很大震慑。三是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原则,即在综合考虑行业、经营规模、经济性质、违法性质及后果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处罚标准,且要尽可能缩小幅度区间。

发票管理制度篇(8)

一、目前票据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1.利用普通票据违法现象严重。目前,各部门对普通票据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小,全国各地之间、国税与地税部门之间还处于各自为战、管理松散的状态。纳税人利用相关部门对普通票据管理较松的机会,在业务中大量使用普通票据和非正规票据。

2.票据的管理存在漏洞。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管发不管收”的问题,作废票据和过期票据不及时回收和销毁,部门单位使用作废票据和过期票据现象比较普遍。

3.票据制假、售假现象相当严重。假发票的销售对象主要是为偷漏税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种类型中定额发票制假现象最为普遍,各行业中药品制造业和零售业使用假发票较为严重。制、售假发票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正规、合法票据的使用,对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监控带来了困难,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屡禁不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作用。部分企业为偷逃税款,相互勾结,虚开增值税发票,借以抵扣进项税额。尽管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制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国家司法部门也加大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税务机关也采取了较为有力的监管措施,但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巨额偷税、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

5.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不开发票现象普遍。(1)未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为逃避纳税义务,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时开具非正规票据或假发票。(2)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账簿不健全或做假账,税务部门只得采取“定期定额”的征收办法征税,对发票实行配售控制。(3)没有形成索要发票的良好社会风气。

6.不按规定开具或套开发票。相当比例的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采用“头大尾小”、盗开发票、借用发票、借开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有的经营者为招揽生意,迎合顾客,虚开、乱开发票,为消费者虚报冒领、贪污公款犯罪提供方便,同时也逃避纳税义务。

二、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经济环境的措施

1.强化发票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加强发票法制化建设,是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1)统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切实解决发票管理上的厚此薄彼带来的诸多问题。(2)抓住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快《发票管理办法》向《发票法》转换的进程。(3)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增大发票犯罪的风险成本。(4)严格规范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的使用范围,对利用行政事业费收据进行偷、逃税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给予严惩。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1)加强对单位主管领导及财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提高他们的重视程度。(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台、报纸等宣传媒介,从正反两方面宣传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使“依法使用发票光荣,利用发票违法犯罪可耻”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利用发票违法犯罪的人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

发票管理制度篇(9)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一、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近几年,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财政管理职能和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票据用量在不断增加,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财政监管难度在不断加大,票据管理还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主要表现在:

1.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综合性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一些管理办法落后于时展,亟待更新和修订;一些单项性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2.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今年起,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自治区研发建立了独立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但从全区范围来看,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还有待深入推进。

3.财政票据种类需要进一步压缩。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要求,去年,我们对11项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进行了压缩归并。但总体上看,目前全区财政票据种类仍然偏多,不仅给管理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造成人力和资金的巨大浪费,存在较大的压缩空间。

4.财政票据领购发放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领购、发放坚持“凭证领购、验旧领新、定期限量”的原则,现行我区财政票据领购发放是无计划,即来即领,随意性大,且领购单位多、人员杂、次数多,未能严格按照票据领购发放原则执行,耗用人力、财力较大,不但提高了财政票据管理成本,而且加大了财政票据管理的风险。

5.财政票据管理培训宣传需要进一步加强。按照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应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但由于部分地区票据管理人员变动频繁,在财政票据管理培训宣传工作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同时,新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制定以后,也需要加强用票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宣传,使用票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尽快熟悉掌握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进一步增强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的执行力度。

二、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新举措

针对当前财政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近年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情况,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财政票据管理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一是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订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健全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二是研究制定其他单项性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三是认真执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统一印制新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确保7月1日新旧捐赠票据的顺利转换。

2.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按照“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结合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建设,今年,我们将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通过搭建信息网络技术平台,实现“自治区财政—市县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联网,覆盖票据印刷、发放、使用、核销等各个环节,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下一步,在积累一定经验的基础上,要向用票单位延伸,扩大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点”和“面”,逐步实行财政票据从印刷到领取、使用、管理、核销的全程自动化管理,提高票据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3.大力压缩财政票据种类。针对当前财政票据种类繁多、样式不统一、不利于规范管理的状况,自治区将进一步压缩财政票据种类、统一财政票据样式,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各地也要对正在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进行清理,提出归并、压缩的意见,以进一步简化财政票据种类,为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条件。

4.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监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和保管制度。各级财政和用票单位要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设立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要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及时登记票据去向和使用情况。要建立财政票据领购发放制度。下一步,依托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全区财政票据全部由各地财政局负责领购,不得由其他单位和个人领购,各地要根据年度、每月票据使用情况,详细做出年度各类财政票据印制计划和每月票据使用、领购计划,同时,要督促本地区用票单位做好财政票据使用计划,防止票据使用断档。票据印制企业要强化财政票据印制、运输、存储、使用等各环节的保密安全管理,防止财政票据核心技术流失。要坚持和完善财政票据年检和专项检查制度,强化监管手段,认真、及时地查处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乱集资摊派行为,督促执收单位将应上缴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票据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整治利用虚假票据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加大对财政票据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财政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

5.积极做好财政票据管理的培训和宣传。切实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票据管理电子化改革业务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为确保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顺利运行,自治区借助这次会议,对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培训。全区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以后,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功能扩充。在软件的操作流程、开票系统、核销系统等方面,相关业务人员必须操作熟练,以适应新时期财政票据信息化管理的新要求。要注意加强财政票据政策宣传,通过相关媒体及时财政票据管理相关政策信息,宣传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使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财政票据管理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

发票管理制度篇(10)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层次和办学质量均明显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也得到了加强。然而,从目前一些高校暴露出来的收费问题可以看出,高校的票据管理工作仍须加强。笔者就高校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高校在票据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票据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缺乏相应的制度措施

许多高校没有意识到票据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的一项有效的方法,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效途径。许多高校没有建立相应的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监督。如有些高校没设票据专管员专门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和核销工作;有些高校票据的发放随意,结报不及时,票据混用,丢失、毁损、被盗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开票收款不入账等违法现象。

(二)票据管理手段落后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计算机广泛应用于财会领域,人们对会计工作实行电算化已基本达成共识,对以会计电算化替代手工记账、算账和报账等工作所带来的好处毋庸置疑。而目前,多数高校对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查询等管理工作仍然采用传统的手工记录方式,票据管理员并没有摆脱繁杂的重复性劳动。这样的管理手段已经落后,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难免,不符合现代财务管理理念,更不符合高校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不少高校的票据管理人员未经正规业务培训,对票据的使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和相关的税务知识知之甚少,以至于出现填写内容不齐全、字迹模糊不清、随意涂改、上下联次不一致、随意转借票据、开人情发票等现象。还有一些财会人员对高校收入的性质存在模糊认识,分不清何为财政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一般往来款项,对所收到的款项不按票据的使用范围开具,经常出现票据混用、串用等现象。

(四)票据的购、领、缴、存等管理环节存在漏洞

一些票据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疏于职守,在票据的购、领、缴、存等环节存在不少问题。如在票据购(印)、核销过程中记录不全;票据存根联没有做到专人、专库(柜)管理,随便堆放,票据存根霉变、遗失、毁损等现象时有发生;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不严密,对作废、退费发票处置手续不全,缺乏严密的内部核销控制制度;票据的回收和收缴款不及时,对无法收回的票据处罚力度不够;票据管理人员更替移交不清,责任不明等。

(五)票据的稽核工作有待加强

票据稽核是对票据使用情况的检查与复核,是确保票款足额上缴、防止贪污挪用等行为发生的有力保障,是保证正确使用高校收费票据的有效途径。当前,许多高校由于对票据稽核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设置专门的票据稽核岗位(或人员)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得一些收费员对使用过的票据没有通过稽核就予以核销,对所收款项是否足额上缴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导致收费员收款后票款不缴、收入私吞、私设小金库等贪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高校票据管理的新思路

高校票据管理好,对规范高校的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防止“小金库”产生,缩短资金回笼的时间,促进高校资金高效运转,有力地保障学校各项收入的全面实现,完善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高校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合法收费、 维护学校经济秩序的有效途径。高校应建立健全票据的管理制度,制定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票据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如建立健全《收费人员工作制度》、《票据管理员的工作制度》、《收费人员的交款制度》、《票据领用保管管理办法》、《票据缴销管理制度》等。由财务部门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票据的购领、印制、保管、发放、检查、回收、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从而使高校的票据管理有章可循。

(二)推行高校票据电算化管理

引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与手段,将票据入库、发放、核销、汇总、查询等全部纳入电脑管理,实现票据管理电算化。这不仅有利于对票据的入库、出库、库存、存根的管理和对票据信息进行快速查询、汇总,还有利于提高收费票据管理的严密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差错的发生,弥补手工记录的种种不足。目前,市场上有许多票据管理软件已经相当成熟,如:财政票据管理软件(金财软件系列)、广州小蜜蜂科技公司的T8 票据管理软件、票据管理圣手。它们均能对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和缴销的各个环节实行即时监管,发现问题即时解决。并实行台账电算化、智能化管理方式,系统数据库内储存所有票据的情况,方便查询,可以提高效率和准确性,逐步实现票据的电算化管理。票据实行电算化管理后将提高票据管理的及时性、准确性,使繁琐、复杂的票据管理变得轻松、明晰,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三)加强票据管理的宣传和培训

财务部门可以通过管理手册、宣传窗、网站等方式加强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政策宣传,通过开展培训会的方式集中讲解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模式、管理流程和具体操作规范,使广大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交费索票”的习惯,提高其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各种乱收费、私设“小金库”和票据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财务部门内部要把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细致、业务精通的人员安排到票据管理岗位。并建立票据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制度,培训时间要充足,内容要丰富,培训方法要务实,以此提高票据管理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提高其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心,确保票据的使用、管理规范有序。

(四)加强高校票据的稽核工作

票据稽核是高校财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组成部分,只有不断地加强对高校票据的稽核工作,才有可能保证各项收入数据的真实、准确。高校票据稽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票据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检查票据的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上下联是否相同。

2.收费票据的金额汇总是否正确,是否全额上缴。财务部门可设一名复核人员对收费员缴回的票据进行复核,以保证各项收入汇总数据的正确性。笔者认为,随着高校会计电算化的全面普及,一些有条件的高校可在现有的财务核算软件中增设一个票据管理子模块,专门用于票据的会计核算工作(主要是对上缴票据的号码、金额进行分类统计)。方法是:要求会计在每填制一张收入凭证时就将每张票据的号码、金额和开票日期录入其中,或者将多张连续号码、汇总金额随同收入凭证一同录入,这样就可对票据使用和票款的上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票据稽核人员可直接对收费员的缴款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确保票款全额上缴,防止票款的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发生,促使各项收费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缩短了资金回笼的时问,可以促进高校资金高效运转。同时,大大提高了票据稽核的工作效率。

3.核查票据的领、销、存数量是否正确,票据存根号码是否连续不断,以保证高校收费票据的安全、完整。

总之,加强高校票据管理对规范高校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防止“小金库”的产生,确保高校各项收入的完整和教学经费的正常运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校应制定一系列的收费票据内部控制制度,使高校票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完善高校内部控制制度,使高校规范化管理工作迈向制度化、科学化、高效化。

【主要参考文献】

[1] 黄鲜桃。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J].广西医科大学学报,2006(S1)。

[2] 王春雷,陈玉芳。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工作刍议 [J].内江科技,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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