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好村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06 17:45:46

四好村申报材料

四好村申报材料篇(1)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原则

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方式实施。村(居)委会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负责对村(居)委会、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申报资格进行终审。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工作机制。

三、申报对象

可以申报保障性住房:下列家庭户。

一)符合租赁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户。

三)市属国有企业无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户。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行政单位干部职工。

六)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

七)农村危房、简易房需改造的家庭户。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廉租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760元;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5申请人未结过婚。

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520元;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6申请人未结过婚。

三)申请人申请双限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于市本级副处级以上行政单位及市直副处级以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2申请人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指房改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的住房)或者处级、科级、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已分配购买政策性住房。

3已购买本单位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住房(包括团购)干部职工。

四)申请人申请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申请人为在编教师不受户籍限制)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或经市教育局审定的编教师;

3本市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4夫妻任何一方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五)申请人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农村农业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民政特困对象。

3申请人现有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残损破旧,不御风雨,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六)申请人申请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危房、简易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农村农业户口。

2申请人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

3申请人现有住房属危房或简易房。

4申请人自筹资金改造住房存在困难。并由镇政府核查属实;

5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七)申请人家庭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且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保障性住房申请给予优先考虑。

五、申报范围

一)除已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此次不需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外。

二)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报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表》或《农村危房、简易房改造申报审批表》

2户主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主夫妻有一方户口不在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证明。

4申请人为低保户家庭的需提供《低保证》医疗救助证》

5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还需提交个人的书面申请书。

二)申报方式

由户主直接提出申报。对符合申报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户。

三)申领表格

或登陆到统计信息网。

四)提出申请

但申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向所在单位申报;已移交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市属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职工,申请人原则上向所在辖区村(居)委会申报。向所在辖区居委会申报;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向所在下属单位申报。

申请人应向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交填写好的申报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五)受理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回执单》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七、审核程序

一)初审

重点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具体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1审核材料: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完成家庭人口、就业、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的审核。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进行公示: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入户调查人等情况进行公示。并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属于村(居)委会初审的由村(居)委会将申报材料上报区管委会、镇政府;属于市属国有企业初审的由该企业直接上报市国资委;属于下属单位初审的由该下属单位上报其市属主管单位。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申报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在5日内完成复查。

二)复审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记录备案复审不合格的原因,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申请资格进行复审。并告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要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统计局。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干部职工申报的材料,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本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统计局。

把握好质量关,市统计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质量审核。并对申报审批表数据进行录入。根据工作要求,数据处理录入与申报审核工作同时交叉进行。市统计局数据录入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委进行终审。属于申报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房和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属于申报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的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民政局、市民宗委。

三)终审

并告知申请人;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三亚晨报、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日,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复审不合格的原因。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终审不合格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期间无异议并终审合格的应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终审意见并盖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购买或廉租保障性住房资格。

八、数据处理和材料建档

一)数据处理。市统计局负责对申报审批表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要生成基层档案管理数据库,并把电子版数据反馈到初审和复审单位,建立基层单位统一的动态数据库管理系统。

二)材料建档。村(居)委会、申报人所在单位、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委、市属主管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建档。

九、组织领导

成立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本次申报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协副主席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宗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河东区管委会、河西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单位。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

十、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市住建局:负责对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终审。

三)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四)区管委:负责对辖区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五)镇政府:负责对辖区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六)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七)市民宗委:负责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危房、简易房改造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八)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经费的落实。

九)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查询申请人户籍档案。

十)市监察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事关百姓生活质量,各成员单位要对此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充分认识本次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本次申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四好村申报材料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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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好村申报材料篇(3)

推行“为民服务制”,就是在镇、村(社区)设立为民服务机构,群众提出办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后,由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为群众无偿提供“全天候、无休日、一站式”的全程服务。

(一)建立镇、村联动、上下贯通的工作网络。镇上成立为民服务全程室,办公室设在接待室,由专人负责接待工作,负责全镇群众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其他需事务的全程服务。35个行政村和2个社区设立了为民服务全程点,员由村、社区主要干部兼任,其他干部配合,为本村群众提供无偿服务。

(二)建立受理、、办理纵横相连、高效运转的封闭办事系统。纵向上:村民申办事项,先由村级员受理、登记,之后由村员将有关手续移交给镇为民服务室。镇为民服务室受理后,属乡镇审批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转交给村员回复申办人;属区级审批的事项,由镇室安排人到区有关部门办理。横向上:镇、村室根据内部业务分工,建立起受理、、办理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封闭回路系统。一是“窗口”受理,村(社区)、镇室负责受理群众的办事申请。二是全程,室受理办事申请后,认真登记并出具承办单,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办理期限,然后交给全程人,申请人坐等结果即可,全程人根据工作情况,将材料转给具体办理人;具体办理人按规定办结后再交给全程人,最后由全程人将结果交回申办人。

(三)建立即办、诺办、联办、代办、控办“五件五制”的办理制度。一是对程序简便、可当场办理的申请事项,作为“即办件”,实行直接办理。群众申请材料齐全的事项,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群众申报材料不齐全而影响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告知补办材料,在群众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二是对需现场勘查或其他不能即办的申请事项,作为“承办件”,采取承诺办理。群众申报材料齐全,窗口收件后,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办结的时限;申报材料不全的,明确告知群众需补办的事项,待补齐后承诺办结限期。三是对生产性新办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其他需由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办理的申请事项,作为“联办件”,采取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实施同步审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四是对需上报办理的申请事项,作为“上报件”,采取上报。五是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作为“控制件”,采取解释办理。

(四)建立人员、制度、经费、办理权限四个到位、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一是人员配备到位。镇上成立为民服务全程工作领导组,镇室配备工作人员3至5人,抽调组织、纪检、政法、党政办、司法、计生、农经、国土、城建、民政至少1名专兼职人员协助办理事务,各村由村主要干部负责此项工作。二是制度规范到位。建立健全了《为民服务室工作制度》、《为民服务点工作制度》、《为民服务工作回访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各项工作职责、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考核奖惩严格按照制度规范执行。三是经费投入到位。镇上对室配备专线电话,同时按需解决必要的办公经费。四是授权到位。规定凡适合办理的事项,各部门都全部纳入服务范围进行办理,除重大项目确需领导签批外,其他均由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五)探索服务范围。刚一开始确定的事项,主要是:居民身份证办理,暂住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变动,残疾证办理,伤残军人、现役军人优待金发放,农村五保户审批,城乡低保审批,农村特困户审批,生育证领取,流动人口生育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森林、林木、林地林权证办理,农户建房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注销,农村土地经营承包合同签订、变更,三农政策、法律法规等政策咨询,党团关系的接转,举办农业科技知识培训班,推广新技术、新品种等。随着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服务范围将向生产领域、科技领域、流通领域和社区服务方向延伸。

二、初步成效

镇从年月份推行为民服务制以来,到目前镇村室已为群众事项8256件,已办结8128件,群众满意率100%。

一是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镇推行“为民服务制”,建立了方便群众办事的服务网络,打通了便民利民的“绿色通道”,变群众跑为干部跑,变多次办为一次办,变被动办为主动办,变随意办为规范办,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群众的办事难,真正实现了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实行为民服务全程制以来,镇、村组干部工作的重心真正转移到了为民服务上,真正领导、支持和保障村民群众依法按章履行职责、活跃村民自治活动。

二是方便了农民群众办事。推行“为民服务制”后,广大农民群众再也没有以前那种只能定时办、分散办、节假日不能办的苦恼事了。村民李克华说:“过去办个证,要跑很多地方,还要找很多人,非常麻烦,现在由村干部为我们跑腿,办好后给我们送来,既省钱、又省力,还省心,所以,村里有什么事,我们也更加关心,也愿意参加。”

三是提高了办事效率。镇离场镇最远的村有四五十公里,有个别村还不通车。过去,群众到到镇上办事往往需要来回反复多次,“东跑西跑来回跑,你批我批多头批”,既费时又费力。现在,推行为民服务制后,群众办事如果不涉及实地勘查或需要调查的项目,不论涉及多少部门,也无论手续多么复杂,只要认准受理室一个门,随到随办,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七丰村村民刘志明说:“以前回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于不知道提交哪些材料,跑了三趟也没办成,我是个残疾人,来去一趟极不方便,镇里成立为民服务全程室后,我在外地打个电话就办妥了。”村民陈国海为申报低保,不知道需要哪些手续,找到村员唐志芳,唐二话不说,为其写好申请,带齐户口簿、家庭成员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镇为民服务全程室盖章后,又到民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整个程序仅用了两个小时。

四好村申报材料篇(4)

(二)项目治理成效。项目治理成效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符合《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一是示范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二是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三是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报账程序规范,财务档案完整;四是资金拨付及时,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

(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一是明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设施管理主体,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二是落实后续运行管理费用,确保环境连片整治的持续效果;三是制定了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

(五)项目招投标与公示、公开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示范村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公示,向当地群众公开,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考核验收程序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验收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行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验收。

(一)申请考核验收条件

1.县级自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验,经自验合格的可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市级复核。市级环保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对提出复核申请的示范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市级复核报告。

3.省级验收。经县级自验和市级复核后的示范项目,可向省环保厅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提供完备的验收材料。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示范村进行现场考核。考核验收采取实地察看、抽查记录、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以及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

(二)申请考核验收材料

申请示范项目的申报材料汇总后装订,一式两份,包括:

1.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村考核验收表;

2.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报告;

3.县级自验报告;

4.市级复核报告;

5.项目实施方案;

6.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7.经评审的财务决算报告;

8.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说明;

四好村申报材料篇(5)

为进一步发掘我市的传统村落资源,弘扬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村落,根据国家有关部局申报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通知要求,金华市从去年四月份开始组织传统村落的调查登记和申报工作。为了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东阳市成立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引导、协助各乡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完成此次的申报工作。申报初期共提交了15个村落的申报材料。

笔者有幸参与了此次“中国传统村落”的申报工作。传统村落是一个传统文化传承的载体,传统建筑、村落格局、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四大要素是传统村落申报的重要标准。

通过前期的调研及对各古村落资料的整理,在这整个参与过程中发现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申报工作及未来古村落保护规划工作的开展。

(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此次“中国传统村落”项目申报需要“传统村落调查表”和“汇报PPT”两份材料,为建立传统村落的基本信息档案,获取最新的第一手资料,需要各乡镇对本村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但从各乡镇提交的材料来看,发现其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参差不齐。一类是村落资源丰富,资料度的完整性和详细度上都较好;第二类是村落资源相对匮乏,资料不完整且阐述略为简单,例如,缺少地形图及相关照片的辅助说明;第三类是村落资源丰富,但相对应的资料却不完整,体现不出本村落的独特性,例如在建筑类型、非物质文化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地挖掘。由此反映出各村落的现状发展不均衡,乡镇对各自村落档案的记录水平参差不齐,也间接反映出项目申报小组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各村落的调查表是每个村落的身份证明,档案填写的完整程度、详细度以及真实度都会对此次申报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从古村落保护角度出发,古村落基本情况内容填写的越完整、越详实,对下一步的保护发展规划就越有利,越能发现村落自身的价值特色和保护重点。

(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

通过对各乡镇上交材料的梳理,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对村落的选址特征、结构肌理、建筑类型、传统文化等内容表述不清、不全,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未能充分展现村落的传统资源。尤其在PPT的制作上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主要体现在展示照片的处理方式上。

“选址特征”可以从村落风水、故事介绍入手阐明祖先选在此地的理由,建议放置村落古地图加以补充说明;“结构机理”:若有故事则应放置能表现故事的图纸。例如河流贯穿全村,在图上就应表现河流,形似七星拱月的造型,使大家通过图片就能一目了然,若没有类似的图纸,则可以直接放总图;另在旁边附上主要景观照片,并附上文字说明;“建筑类型”应注意类型的丰富性,可以将不同年代、不同类型的建筑都予以展示。例如:庙宇、祠堂、民居、戏台、书院、村民公社、手工作坊、六畜舍等。

入选申报材料之用的图片每一张都应添加标题,并附上说明,不能采用拉伸、渲染等手段使图片失真;在文字陈述部分,要突出重点,可以使用特殊字体、色彩进行格式处理;基本信息里,户籍人口占常住人口、传统建筑占村庄总面积的比,要合乎比例,若被判定为空心村或传统建筑占比少于30%,将不列入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古村落的损坏消失,意味着时代传承的历史文化积淀的消失,更意味着大批具有旅游潜在价值的资源的消失,是区域人民精神、文化、经济的多重损失。在申报过程中申报小组成员必须秉承严谨的工作态度,意识到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项目负责人的统筹与协调

在项目进展反馈协调会上,各乡镇传统村落项目申报负责人汇报了各村的项目进展情况。与会人员基本上是由乡镇代表与年轻的驻村干部组成。会议中反馈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各自村落历史环境要素、建筑特色、非物质文化等村落特色元素的挖掘不够深入。一方面是因为对所处环境太过熟悉,反而进入了一个视觉的盲区,忽视了本村独有的传统特色元素;另一方面,各乡镇没有组建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的调研申报小组,使调查的资料缺乏广度和深度。作为此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乡镇领导应重点关注村中的长者,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深入挖掘村落的传统资源,获取有关村落发展过程中的一手资料。而在文字资料的整理、村落照片的采集等技术方面的工作可以主要由大学生村官、年轻的驻村干部来完成。在调研过程中乡镇干部集相关项目负责人就大家采集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与总结。

二、古村落现状调研

(一)村落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在新农村建设及城市化的进程中,由于缺乏对村落的保护意识,以及在整治规划的实践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和误区,使得部分古村落的整体村庄风貌、周边环境、传统资源、建筑古迹等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尤其是一些表现古村落传统文化的种类品级开始逐步淡出人们的视线。

村庄内部建筑问题复杂。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逐渐富裕起来的农民迫切需要改善自身的居住条件,于是在村中大拆大改,这部分新居建筑,尤其是自建房缺乏规范指引,布局散乱。新旧建筑在建造材料、造型风格、外观、装饰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各种新式建筑与传统风貌格格不入。村庄内随处可见任意临时搭建或破旧不堪的废弃建筑,严重影响了村庄的整体风貌。另外,村内的维修保养机制不健全,许多房屋呈现破败不堪的景象。出于增收的角度考虑,村内大量的年轻人都选择外出务工、定居,这也使得村内出现了诸多大门紧锁、年久失修、满目疮痍的乡土建筑。此外,新农村建设中的误区使得不少村内的建筑类型渐趋单一化、新居建筑呈现雷同化的趋势。其中,不少村落过度开发利用,出现了很多不恰当的仿古建筑,使得古村落呈现不伦不类的状况。

部分村落内的道路交通系统混乱、可进入性差。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诸多村庄内路网不成体系,处于树状的无序生长形态,道路泥泞,不适合村落发展的需要。

形成较早的村落,其传统资源越丰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越高,那么入选中国传统村落的机率就越大。因此村落保存相对完好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是申报传统村落的优势条件。

(二)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

现有的服务设施较为局限,集中体现为村内的小店铺及传统的宗庙或文化礼堂,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基础设施设备在原有陈旧的基础上又存在普遍老化的现象。环卫设置配套落后、村内没有排水沟渠,垃圾随意堆放、清洁力度不足且民众的环卫意识较低;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诸多村庄内普遍缺乏集中的公共绿化地和娱乐休闲用地,环境品质不足,村民的生活质量不高。

(三)村民保护意识薄弱

除了保护发展较好的个别村落外,大部分村落的村民没有在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上形成自觉的保护意识。由于部分外迁的户主将其闲置的老宅外租给了大量来当地谋生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员成了村内特殊的一类村民。这些务工者普遍素质不高、乱丢乱扔垃圾,缺乏基本的村落保护意识。村民认识不到自身村落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因此,许多村落环境、格局风貌等不断遭受破坏。尤其是一些表现传统文化、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间民俗文化,例如,非遗、龙灯、文物出土、传统手工艺等濒临消亡。考虑现实收入的原因,不少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更是后继乏人,面临着失传的危险。

三、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对策思考

(一)制定出台古村落保护利用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政府层面给予制度上的规定。地方政府应在摸清区域内古村落的整体情况后,科学编制保护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古村落整治、更新的区域和范围,明确具体实施的政策、措施。严格限定古村落核心区、改造区的改进,严格限定扩建和室外的装修等。通过对建筑风格、高度、密度、色彩等控制指标,保存古村落原有的结构肌理。真正体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生活延续性”的保护原则。其次,政府在加大对古村落保护和发展投入的同时,应多发挥其引导作用,规划调控,多为古村落牵线搭桥,获得投资单位和外资的支持。

(二)完善管理体制,实现科学管理

在深度调研的基本上,为古村落建立相应的档案和保护数据库。对不同价值的古村落、乡土建筑制定详细的保护档案,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通过数据库的使用,可以使古村落的文化遗产的抢救发掘工作得以有重点、有层次的开展,使古村落的保护真正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加强古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

广大村民是古村落保护的重要力量,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村民们充分认识到保护古村落的意义以及与其切身利益的关系。例如,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定期开展座谈交流的形式,提高村民对古村落文化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其次,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及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对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从党政机关各级官员到广大古村落的村民,从上至下,形成保护古村落的文化自觉意识,从而充分调动全民参与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积极性。

(四)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

村落首先是村民的生产生活空间,村民是村落的建造者和村落文化的生产者、传承者与享用者,因而也是保护行动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必须以民为本,注重保护与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相结合。应将传统建筑抢救保护与改善民生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其次,古村落的保护利用要与改善当地农民生活需求相结合。古村落保护行动不仅要保护古村落遗产,还要注重改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

四好村申报材料篇(6)

以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质量和扩大培训规模为目标,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等方式,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技能培训机构作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二、认定原则

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分级认定、统一备案的方式,面向全省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认定工作,认定过程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培训机构认定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

2.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申请认定条件:

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办学资格;

2.具有年直接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合理的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大纲,适用的教材,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规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训实力,具备单批次(期)能承训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训练工位、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三)需提供申报的材料

1.《*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认定报告;

3.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一份;

4.法人资格相关证件和申报单位相应办学资质的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各一套;

6.师资和必要的场地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认定程序

1.申报:省属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各地市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以“评分制”和“档案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查看培训场所、了解师资及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培训机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提交地级以上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工作专责小组认定,并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文公布。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培训机构认定时间

四好村申报材料篇(7)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分类施保、应保尽保”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认定资格,实现政策法规落实到位、保障对象准确合理、救助标准有高有低、保障人员有进有出、工作程序规范到位、资金发放及时足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的工作目标,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基本内容

(一)村民小组摸底排序

对城乡低保对象由村民小组根据家庭人口、年龄状况、劳动能力、健康状况、致贫原因、困难程度、收入支出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分类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摸底排序后,由村民小组组长负责将情况上报村委会核查评议。

(二)村级民主评议

村委会依据村民小组摸底排序情况,对低保对象进行定量标准与定性标准审核调查,由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村干部、村民代表深入低保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户口薄、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等证件是否真实;察看申请人住房性质、面积、新旧程度、装修程度,家庭用品配置情况,日常生活用品使用情况,家庭成员消费情况等;与家庭成员交谈,询问家庭成员生活、收入及支出情况;同时,走访群众侧面了解低保对象自保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县城乡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表》。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由村两委会干部、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5-20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反馈村民小组,进行一榜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拟保对象名单附相关材料报乡镇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包村干部和民政专干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逐户进行核查,然后结合核查情况,在《县城乡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表》上签署意见。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初审评议,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民政站提交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进行二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定为拟保障对象,并将相关档案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乡、村、组三级要对所有已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情况进行

核查,依照对象类别条件重新逐户核定享受保障资格和补差标准,从最困难户向次困难户依次进行摸底排序,将低保对象分为三类:

一类对象为“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没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二类对象为特别困难对象。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且来源比较明确,家庭成员因灾、残、病、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水平明显低于低保标准,生活特别困难短期内难以改变现状的家庭。

三类对象为一般困难对象。即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或难以确定,生活状况较差,以及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家庭人均收入暂时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

(四)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的相关材料后,抽调专人组成复查小组入户复查(入户率不低于50%),采取一看(看家庭住房和摆设)、二访(访左邻右舍,了解生活情况)、三问(问本人收入来源)、四查(查相关证件是否属实)、五核(核家庭收入)的方式最终核准审批。审批结果进行三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以户为单位签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享受低保待遇。对于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保障原因。

(五)做好档案归类和资金发放工作

实行县、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制度,采取“一乡(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的办法。以户为单位,分类建档,妥善保管。各乡镇要以清理核查工作为契机,对照要求,仔细检查,充实完善档案资料。实现低保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同时,乡、村要进一步完善“三个”记录,即《城乡低保对象调查排序记录》、《城乡低保对象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城乡低保公示记录》。

保障对象的个人档案资料包括:

(1)《县城乡低保申请书》;(2)《县城乡低保入户调查登记表》;(3)《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4)全家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5)户主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3张;(6)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7)单亲家庭需提供丧偶或离异证明;(8)发生意外重大事故的需提供相应材料;(9)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实施步骤

本次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总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培训工作人员,召开核查动员会,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开展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实际核查阶段。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上总体部署,抓紧时间、落实专人,深入基层一线,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抓好工作核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各乡镇要做好档、卡、表、册等资料完善工作,并对清理核查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民政局。县政府组织工作检查组采取查看资料、入户抽查、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各乡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对照政策,检查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是否规范,核定的低保对象是否准确,补差是否合理,档案资料是否健全,资金发放是否到户等,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具体要求

四好村申报材料篇(8)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通知》规定确定。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时,持本人身份证和《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就近治疗的原则,由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包括区县精神病防治机构)承担医治工作;有关具体实施工作由区县民政部门商同级卫生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关于农村医疗减免政策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政府资助。并按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优惠政策、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普通住院床位费(需留院观察时)50%等优惠和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有关减免政策。

(三)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就医,除享受各项医疗减免优惠政策外,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它个人负担部分,享受实报实销待遇。

(四)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除享受各项医疗减免优惠政策外,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它个人负担部分,继续按原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报销待遇,即报销后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不超过个人年度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

三、关于农村医疗救助政策

(一)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以上医疗减免优惠政策后,其它诊疗和医药费用按50%比例支付,其余50%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每年不低于当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50%的比例垫付,具体垫付额度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超出区县规定垫付额度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承担。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危重病住院治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后,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不含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自费项目),还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额度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50%支付,全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享受以上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特别是患有严重精神类疾病并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个人负担500元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加大救助比例。

农村低保范围以外的相对困难家庭成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特殊病种,在享受现有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家庭生活的,可持就医证明和医药费单据,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

(四)以上待遇均不含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自费项目。

四、关于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按照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户籍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集中办理外,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查验);

3.《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查验)或生活困难补助证明等特困证明;

4.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以及区县精神病防治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处方(或复印件),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复印件);

5.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待遇的,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或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1.告知长期人户分离的救助对象应尽快将户口迁入定居地,并及时办理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迁移手续。

2.审核申请人的救助资格。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及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单据;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登记备案(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3.核定医疗救助金额,填报《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季度汇总本地区申请材料,撰写“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见附件3)后,上报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

4.每季度末,审核汇总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并上报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审批。

5.根据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救助对象发放医疗救助金及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转交垫付50%的医疗费用,并认真履行签发手续,备案存档。

(三)审批。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地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审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

1.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回乡镇(街道)经办机构。

2.根据审批结果,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编写“关于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见附件4),与有关原始材料一起返回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存档。

3.按季度进行医疗救助情况统计,填报《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4.按季度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审批乡镇(街道)转报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及时通过原渠道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其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的门诊费用。同时,汇总填报《北京市区(县)民政部门拨付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统计表》(见附件6),并作好医疗救助资料、信息的归档备案工作。

五、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一)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要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出具就医诊断证明、全部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及收费单据;并做好病历档案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承担的本地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任务,建立健全减免费用结算等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每季度(或半年)凭汇总的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门诊医疗费用的记录和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垫支单据(见附件7),到就医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为当地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垫付50%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手续。

(三)区县在制定实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办法和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时,要考虑: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的50%门诊医疗费用与其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金额之和,不应超过医疗救助对象门诊费用支出的总和。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医治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杂症需请上级医院会诊或转院时,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依据病情确定转诊事宜。经过转诊治疗病情稳定后,原则上应回到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六、关于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区县各部门要在政府统筹规划下,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切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办法,抓好各项基础建设工作,明确职责,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扩大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农村医疗救助政策。

(三)区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包括区县精神病防治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和扩大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和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救助政策及医疗优惠项目的贯彻实施。并积极配合同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共同认真作好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所垫付医疗费用相关材料的审批工作。

(四)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按时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实行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支出渠道的畅通,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好村申报材料篇(9)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及下辖行政村。本实施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村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是全县村镇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一)研究制定全县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

(二)指导各镇编制镇域城乡统筹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并组织上述各类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负责村居民自建住房以外的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项目的规划验收。

(四)组织检查全县村镇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全县各镇规划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承担法律规定的村镇规划管理行政诉讼工作。

(五)负责全县村镇建设项目相关规费的征收。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镇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村镇规划工作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切实依法做好本镇域内村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镇域城乡统筹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负责上报审批工作。

(二)负责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的开工放线、基础验收、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查处辖区内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的违法建设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诉讼工作,查处辖区内其它违法建设行为。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举报、来信来访的查处及维稳息访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审批

第六条镇域城乡统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成果要求按照《省城乡统筹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0〕527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省重点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审查,省住建厅组织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成果要求按照《省重点中心镇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的通知(苏建村〔2000〕28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市重点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审查,市规划局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要求参照《省重点中心镇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执行。

第九条一般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组织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成果要求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00〕36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组织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成果要求按照《关于印发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苏建村〔2008〕14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镇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镇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镇总体规划强制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上述各类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处理。报送审批时,应当将镇人大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镇、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镇、村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它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村镇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承担村镇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村镇规划报送审批前,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村镇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镇、村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村镇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村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条村镇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村镇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村镇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村镇规划的;

(三)因实施国家、省和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五)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村镇设计。重点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各镇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镇区建设。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的项目必须由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按下列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程序

(一)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申请报告,委托书,拟建位置地形图(1:500或1:1000电子文档),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及相关会议纪要,在原有土地上建设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经所在镇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提出选址申请。

(二)规划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即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当即受理,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单”,报送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勘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同时备案。

(三)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接到窗口转来的报件后,7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勘查、材料审查、会办,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需要公示的,待公示无异议后再到窗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不同意办理的,由窗口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或省以上批准、核准的项目还需报县规划审批委员会或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委托办理人委托证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报告,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电子文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定同意的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及电子文档,经所在镇政府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单位委托办理人委托证明,县发改委或经信委立项批文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报告,审批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电子文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审定同意的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及电子图,经所在镇政府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三)规划窗口接到申报材料后,当即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当即受理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单”,报送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同时备案。

(四)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接到窗口转来的报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会办,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同意后到窗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办理的,由窗口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单位工程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或委托办理人委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属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定点意见书复印件,已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加盖镇政府公章)及电子文档,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加盖出图章、注册章、消防自审章),已审定的立面效果图彩图及夜景亮化图(加盖镇政府公章)及电子文档,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按已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制作的试放线图及电子文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经所在镇政府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2.规划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即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单”,报送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同时备案。

3.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接到窗口转来的报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会办,作出是否许可的意见。重大项目、重要地段地块、G204、S231、S233、S234公路及重点镇主街道两侧工程项目须提请县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示规划方案,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到窗口缴纳有关规费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查不同意办理的,由窗口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1.村(居)民新建、改建、统建私有住房,必须进镇区或县规划调整后审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服从政府统一安排,申请人持原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审定的建筑图纸和四邻协议向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派出所、建设环保服务中心、镇政府签署同意报批的意见后,由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统一汇总制表将报件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不在经审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的村(居)民自住房屋原则上只能修缮,不得报批翻建。

2.规划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即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单”,报送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同时备案。

3.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接到窗口转来的报件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现场勘查、材料审查,定期与所在镇政府联合会商、会办。并作出是否许可意见。会办同意后,到窗口缴纳有关规费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各镇规划的编制、修改、报批、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侧重检查各镇对规划执行情况和对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第二十四条强化对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考核,县设立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奖,年终对各镇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组织考核评比,结合每季度的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分,前三名的镇(区)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后三名的镇(区)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村镇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本镇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违法建设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有效制止,如仍强行建设的,可由所有镇区申请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对本辖区内村(居)民自建住房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镇人民政府要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县城规划区内的近湖镇、建阳镇严格按建政发145号《关于加强全县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对分工管理区域内各类违法建设必须强制制止,同时上报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要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和以罚代法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对村镇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的责任要进行分解,强化措施,健全全方位巡查、强制制止、及时报告的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各镇(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村(居)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中心主任、包干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镇域内举报或发现未成型的违法建设没有立即拆除的,或由于工作不力造成违法建设建成处理难度加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发现一起,中心主任包干责任人待岗学习一个月,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半年内发现两起调离岗位,发现三起依法予以处理。对有关镇(区)分管负责人,发现一起诫勉谈话,发现两起书面检查,发现三起调离分管岗位或降职使用。主要负责人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或者有关镇人民政府举报、控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规定的建设行为,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或有关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实施查处。

第二十九条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奖惩制度,在各镇建设项目征收返还的规费中,拿出50%的资金作为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奖的奖励资金和违法建设的保证金,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凡年终考核获得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奖的镇和个人,其资金来源在奖励资金中列支。

凡镇域内出现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的,需县里组织强拆的,所产生的强拆费用在该镇保证金中列支,同时视其情况对相关镇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向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举报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查情况属实,有关镇未发现或未处理的予以一千元以内的奖励(只奖第一举报人),其奖励资金在该镇保证金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镇、村庄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镇、村庄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镇、村庄规划的;

(四)超越职权进行规划审批、管理或者变相审批建设的;

(五)搞虚假材料批审或者初审不实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对违法建设未及时巡查发现、及时拆除,使违法建设建成,对处理造成难度,形成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对各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严格按《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有关镇在坚决予以拆除的同时,要依据党员干部处分条例,及时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建设项目,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四好村申报材料篇(10)

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证五保户、兼顾特困户”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三)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岀、收支平衡”原则;

四)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适当救助”原则;

五)坚持医后救助为主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对象均可申报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重灾户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户的家庭成员;

三)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

第三章救助标准及审批

第四条五保户的医疗救助。医疗费用除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外。由县民政部门核实后实行全额救助。五保户个人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民政部门代缴。五保户住院经县、乡(镇)民政部门核准后到指定医院就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门诊就医费用民政部门不予救助。住院治疗的经新农合报销补助后。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经个人申请、乡村审核,低保户、重灾户、重点优抚户等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报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条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等证件;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单、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报销审核审批表》必要的病史资料、已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报销凭证;提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申请人所在村委会接到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后。组织初审。进行调查核实。对救助对象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签注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五保户由村委会(敬老院)直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敬老院)上报的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后。连同所有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复查核实。

第四章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中、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情况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并会同卫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财政局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民政局每年度一次性将在册五保户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拨到合作医疗专户。

第十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县民政、财政、卫生、扶贫、监察、审计、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规范医疗机构从业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医疗诊治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按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信用联社负责医疗资金的发放。保证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兑付到位。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分管领导、民政干部具体办理。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民政、卫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审计,跟踪检查。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如数追回资金外。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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