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公示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06 23:24:48

转正公示报告

转正公示报告篇(1)

公文是党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公务文书,是传达指令、沟通信息和汇报工作的有效手段。作为机关公务员,夯实公文写作基本功,熟练掌握领导讲话、信息简报和调研报告等常用文体写作,是做好行政工作的基本保证,也是提升自我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夯实公文写作基础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公文按照行文方式,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比如请示、意见等。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比如通知、批复、意见等。平行文指同级机关或不同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比如函、意见等。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文种,既可以作为上行文(供上级参考的意见、建议),也可以作为下行文(要求下级机关执行的意见)还可以作为平行文(为不相隶属机关提供借鉴、参考)。

公文按照时限要求,可分为特急公文、急办公文、一般公文。特急公文需要快速办理,紧急公文需要即到即办, 一般公文需要正常办理。但无论是哪一种公文,在办理过程中都要严格按照程序,不能因为着急就省略环节或出现纰漏。

二、熟练文种写作方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等15个文种。”

(一)通知写作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包括:批示性通知(批转、转发、印发通知)、指示性通知、事务性通知、会议通知和任免通知等几种类型。

1.批示性通知:这类通知写法比较固定简单,标题通常写成××批转(转发、印发)××关于××的通知。正文简洁明确,一般提出发文机关的意见、态度(同意、原则同意)和要求(望遵照执行)。

2.指示性通知:这是行政工作中最常用的通知类型。标题通常写成××关于××的通知。正文包括发文缘由或依据、通知事项、执行要求三个部分。

3.事务性通知:这类通知的写法和指示性的通知基本相同,只是涉及的内容更为日常一些。

4.会议通知:这类通知的写法比较简单,注意写作时保证内容的完整性,一般包含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内容、会议议程、会议主题、会议要求等几个方面。最好采用分条列项式的写法,让收文者一目了然。

5.任免通知:这类通知写法固定,一般只写任免依据、任免的对象,任免职务即可。

(二)请示写作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在实际工作中,当对于某项政策不太明确,或某个工作需要资金不足、人员缺乏或某项工作超出本机关能力范围之外,这类情况出现时,通常需要向上级机关提交请示。

请示按照行文目的,一般分为三种类型:请求指类。比如:××关于确定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的请示;请求解决类。比如××关于拨付重建资金的请;请求批准类。比如:××关于修改海洋功能区划方案的请示。无论哪一种类型的请示,在写作过程中,都要注意,请示依据、理由一定要充分,请示内容一定要真实、具体。请示语言一定要谦逊、严谨。

从行文规则的角度,要做到一文一事,一般不得越级请示;不能主送领导个人,不能多头主送;正确区分请示和报告文种的异同,准确选择文种,不能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报告写作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综合性报告(将全面工作或工作的多个方面综合在一起写成报告)。二是专题性报告(指针对某项工作、某一事件或某个问题等单一的事项写成的报告)。

转正公示报告篇(2)

一、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和异同

关于“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请示与报告都属于上行文,都具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功用,但也有其明显的不同:

1.内容要求不同。请示的内容要求一文一事;报告的内容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侧重点不同。请示属于请示性公文,侧重于提出司题和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侧重于汇报工作,陈述意见或者建议。

3.行文目的不同。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项工作或者解决某个问题;报告的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下情,掌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

4.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事前行文;报告可以在事后或者事情发展过程中行文。

5.报送要求不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注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报告可以报送一个或多个上级机关。

6.篇幅不同。请示一般都比较简短;报告的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篇幅一般较长。

7.标题写作不同。一般来讲请示的标题中不写报告二字,就是x x x关于x x x x x x的请示;报告的标题中不写请示二字,就是x x”x关于x x x xx x的报告。

8.结束用语不同。请示的结尾一般用“妥否,请批示”或“特此请示,请予批准”等形式,请示的结束用语必须明确表明需要上级机关回复的迫切要求;报告的结尾多用“特此报告”等形式,一般不写需要上级必须予以答复的词语。

9.处理结果不同。请示属于“办件”,指上级机关应对请示类公文及时予以批复;报告属于“阅件”,对报告类公文上级机关一般以批转形式予以答复,但也没必要件件予以答复。

二、请示与报告不分的几种表现形式

1.把请示当作报告。就是把请求指示、批准的请示当作了报告。如《x x xx关于申请购买x x x x的报告》,指本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买x x x的要求,请求上级机关予以批准,批准后方可执行的事情。这类应属于请示,而行文实践中有时恰恰使用了报告这一文种。

2.把报告当作请示。有些报告是下级呈送给上级并要求批转的报告,这类报告应属于呈转性报告极易被当作请示。如《x x x x关于x x x x的报告》末尾处应写“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x x x执行。”属于典型的呈转性报告但是往往被当作了请示。

3.请示与报告混合型,有些公文既请示工作又报告情况或者既报告情况又夹带请示事项,这些形式都不符合文种的使用规范。如《x x x x关于x x x x的请示报告》,这类文件形式,其内容既汇报了工作,又顺便提出了请示或者一文数项请示,这种混合的形式,极易使上级机关理不出头绪,处理了一件事情而耽误了另外几件事情。

转正公示报告篇(3)

01

通知

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知的种类不同,其结束语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批转、转发性通知只要在正文说明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名称和发文机关的意见等基本事项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再写结语;如果要进一步阐明发文机关的具体指导意见和要求则以“请按通知要求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研究贯彻”等为结束语。

性通知主要用于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办法、措施。正文内容写完即结束,可以不单独写结语。

指示性通知主要用于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些事项,在通知中要交代任务,提出工作原则和要求,让受文单位贯彻执行,具有强制性与行政约束力。因在内容上已有具体要求,所以不用单独写结语。

一般事务性通知主要用于告知某一事项或传达某一信息或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参加一些重要会议。如需要强调时最常用的结语是“特此通知”“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结尾处还可以再次明确通知主题或作必要的说明,如“……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有的事务性通知在正文事项写完就可结束。

02

通报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表彰性通报主要用于表扬先进人物、推介先进经验。表彰性通报要表明行文机关对通报表彰对象的态度,提出表彰决定,发出号召或提出要求,常用“……决定给予 ……通报表扬,并号召向……学习”,“要求……”等结尾。

批评性通报用来批评单位或个人影响较大、典型性较强的错误或问题。结尾处要提出告诫,引申出应当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加强整改,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或有的放矢地提出希望和要求,如“望有关部门引以为戒,防止……”;也可用“特此通报”作结。

情况通报用于传达重要精神或知照重要情况。一般在正文末尾提出指导性意见,或针对情况提出希望和要求,可以不单独写结语。

03

公告、通告

公告与通告都属于周知性公文。公告的作者通常是国家领导机关,而通告的作者可以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者范围比公告广泛。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无论是知照性公告还是祈使性公告,都具有的内容重要,时限比较紧急,机关级别高的要求(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省市人民政府及人大等,级别不够的单位只有获得授权后才能公告),所以在公告的正文之后,一般都用“现予公告”“特此公告”作为结束语,除了以此表示的是重要重大事项外,祈使性公告还有要求遵守有关规定的意思。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规定性通告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对公众有一定的制约性。常用“特此通告”“此告”作结。

知照性通告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需要周知的事项,并不提出具有约束性的执行要求,只在结尾写明执行日期、要求或希望。

禁管性通告公布一些令行禁止类事项,常以“特此通告”作结语,以示强调,引起公众注意的效力。

04

报告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工作报告主要汇报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个系统的全部工作情况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常用用“特此报告”“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示”作结。

情况报告即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用来汇报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性、特殊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内带有倾向性的情况等,可用“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特此报告”“有何指示,请电告”作结。

答复报告用于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这类报告的内容要体现针对性,上级询问什么,就答复什么。答复报告结尾一般用“专此报告”。

意见、建议性报告提出建议,要求上级机关批转给下级机关的工作报告,常以“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请予批转”“如无不妥,请批转”等请求式用语作结。

报送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物件或有关材料的报告。结尾用“请审阅”“请审阅批准”“请查收”。有时报告结尾也可以省略习惯用语。

05

请示、批复

请示与批复是党政机关公文中为数不多的双向对应文种,只要下级部门有请示,上级部门就一定会有批复。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下级机关在遇到超出自己权利范围、超出自己能力范围、超出自己认识范围的事项时,都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以求获得批准、帮助。下级机关提出请示是为了使请求事项得到答复,因此在正文之后,要以期复请求语来结尾,这是请示必不可少的内容。

请求指示的请示是当下级机关对该不该办、该怎么办某件事没有把握时,就要请求上级给予指示。常用“以上请示当否,请指示”,“是否妥当,请批复”作结。

请求批准的请示,如项目、方案、规划、审批指标、费用、物品等是下级机关办理公务时在物质上、权限上感到不足无法办理时,请求上级给予人、财、物方面的帮助。结尾用“特此请示”,“请批复”。

如果是情况紧急的请示,应在标题上写明“紧急请示”,在提出请求事项后,常以“专此请示,恳请批复”作结,以表明事情的紧迫性。

请示结束语必须规范、醒目。常用的还有:“妥否(可否、是否可行),请批示”、“如可行,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以上请示,请批准”、“请予审批”、“请核批”、“特此请示”。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只要是有请示,无论是请求指示的、请求批准的,上级机关不管是否同意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都必须在审核后给请示单位一个回复。

批复常用结语为:“此复”、“特此批复”。有时也可省略,自然收尾。

06

意见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可用于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作为上行文,主要是对某一主要问题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看法,呈报上级批准或批转执行;作为下行文主要是对工作作出部署安排,阐明指导方针,提出具体意见;作为平行文,主要是向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提出咨询,阐明主张或征求意见,提供建议给对方作为参考。因此,意见的种类不同,则需要根据不同的内容选用适当的结束语。

如果是指导性意见、实施性意见,通常采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执行”“以上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作结。

呈报性意见、建议性意见结束语一般用“以上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以上意见供参考”。

商洽性意见通常采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作结。

鉴定性意见通常写完主体部分的结论即可结束,不再另写结语。

07

决定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部署性、法规政策性决定由于政策性强,有明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事项具体,要求坚决贯彻执行,结语常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处置性决定,就是处理、布置并告知具体事项的决定,其内容如表彰先进、处理问题、设置机构、安排人事等。有些表彰先进的决定要在正文的末尾发出号召,提出希望;处理问题的决定则以指出教训作结,起到警戒作用。

08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按照函的用途可分为申请函、商洽函、询问函、答复函和告知函。

申请函在告知请求事项后要提出请求,大多采用“可否,请复函”“请予支持”“请予批准”“请核准”作结语,也可用“请大力协助为盼”“望准予……是荷”。

商洽函在提出问题或就某一问题提出协商解决办法后,常用“请研究函复”“以上意见,请予函复”“请函复”作结,以期待得到对方的答复或帮助。

询问、答复函:这是一种上下级之间或同级之间都可以使用的函。询问函一般用“特此函达”“恳请函复为盼”“请复函”“盼复”“请即复函”作结;答复函则用“此复”“专此函复”“特此函复”“谨作答复”作结。

告知函只是让对方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一般不需要答复,结尾常用“特此函告”“特此函达”。

09

纪要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转正公示报告篇(4)

由于各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传统不同,因而,对票据丧失后的司法救济制度也不尽相同。从各国的立法例看,对丧失票据的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实现对丧失票据的持票人(以下简称“失票人”)权利的救济;另一个途径则是通过失票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实现对失票人票据权利的司法保护。从各国的票据立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采用第一种方法——即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的途径来完成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则比较多地直接用诉讼的方式来对丧失票据进行司法救济。

在我国《票据法》中,除保留我国的商业习惯,即规定了挂失止付这种非司法救济的方法外,还兼收并蓄同时规定了公示催告和诉讼两种方法。但是,由于我国《票据法》只是在第15条第三款对公示催告和诉讼这两种司法救济方法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有专门的规定,但不尽完善,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为了实现对丧失票据的正当持票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充实和完善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制度十分必要。Www.133229.Com本文就是想通过对票据丧失及其法律后果的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对完善我国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以其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并能对促进相关的立法产生有益的影响。

一、票据丧失及其法律后果

各国票据法虽然对“票据丧失”一词都有所规定,[1]但由于它们对“票据丧失”一词的具体含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无论在票据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票据丧失”的理解都还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票据丧失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情况。它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形态已经不复存在,而使持票人无法对其实施占有的情形,如因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损而毁灭等。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但持票人无放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失去对票据占有的情形,如票据的遗失、被盗、被抢等等。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对于票据的绝对丧失,通常认为这应当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票据的绝对丧失还是票据的相对丧失,则应当推定为票据的相对丧失,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

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措施是针对因票据丧失而使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防止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设置的。因此,票据的有效性自然就是票据丧失构成的前提,也就是说,构成票据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票据。票据丧失的一般构成要件除了票据的有效性这一当然性前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票据必须脱离持票人的占有。如上所述,笔者认为,票据占有应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情况:直接占有是指事实上占有票据的状态。[2]在直接占有票据的情况下,持票人就是票据权利人,当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形,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自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救济。

间接占有是指原持票人出于自己的本意将票据交付他人直接占有,但依法仍享有票据权利的状态。[3]发生间接占有的情况通常是基于非背书转让的原因,比如票据权利人通过委托收款背书而脱离对票据占有或者票据权利人通过质押背书而实际上不占有票据等。在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于直接占有票据者并不是票据权利人,如果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形,一旦持票人不采取补救措施,那么,直接承受利益损害风险的是票据权利人,因此,法律应当给予票据权利人采取适当救济措施的权利。

由此可见,无论是票据的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一旦发生票据丧失,其都应当属于这里所称的失票人范围。[4]

2.丧失票据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动放弃或转让该票据,则该行为将对持票人产生票据权利消灭或转让的积极法律后果。受票人由此而获取的票据权利将受法律的保护,而不可能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是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对此还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的情形,尽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据,但实际是因被误导和蒙蔽的结果,它只是一种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实愿望的表达,我们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所以,受欺诈而导致的票据丧失依然有权得到法律救济。[5]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持票人在票据上形式完整地进行了票据记载并交付票据,之后却又要以自己是受欺诈、非自愿交出票据为由进行所谓的救济,那么,票据的安全性在哪?票据的流通性又该如何实现?

3.失票人对票据的占有应当是合法的占有。因为,我们不可能期待一个违法的票据持有人能够运用失票救济制度来主张其本来就是非法的利益。也就是说,持票人应当对丧失票据的占有具有正当性。所以,我们这里说“持票人”,指的是正当持票人,亦即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

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对失票人宜从宽理解,而不应以票据权利人为限。[6]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义务人或有资格对票据付款的票据关系人丧失票据的可能性也存在,因丧失票据也会遭致损失,比如出票人签发票据后、交付收款人前丧失了票据,按照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该出票行为因欠缺交付而尚未完成,但从票面上无法得知该票据交付与否,出票人因此可能蒙受损失;又比如汇票承兑人或支票付款人,对票据付款后,尚未在收回的票据上记载“收讫”、“已付款”等字样时丧失了票据,该票据一旦再落入善意持票人,该付款人有可能得重复付款。[7]笔者认为,对此种观点是值得借鉴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可接受司法救济的票据丧失情形,否则就可能构成“伪造票据丧失行为”而受到法律的追究。[8]

二、关于我国公示催告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所谓公示催告,既是一种法律程序,又是一种法律制度。[9]从前一种意义上讲,公示催告,是法院根据丧失票据持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从后一种意义上讲,公示催告则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10]从设立公示催告程序(制度)的目的看,它就是要通过公示以及除权判决这种方式,对票据与行使票据权利进行阻隔,以使失票人不会因此受到利益的损害,进而实现对所有票据利害关系人的公平保护。完善公示催告程序(制度)对于确保失票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但由于立法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再加上实施《民事诉讼法》十几年来,我国的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国的公示催告制度已存在严重缺失,对此必须予以充实和完善。

1.适用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应当充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示催告适用票据的范围只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那么,哪些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呢?对此,我国《票据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直接地予以确定。不过,我们还是可以根据票据法的理论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的。首先,票据背书转让的目的是移转票据权利,因此,被背书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票据。所以,票据记载有瑕疵而不生票据效力的票据是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其次,票据转让分为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两种,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需背书转让,无记名票据(空白票据的一种)得交付转让。因此,无记名票据是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第三,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因此,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第四,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因此,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票据是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第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规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是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除上述票据之外的票据都属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这些票据丧失后都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票据法》的立法缺失,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空白票据和期后背书之票据丧失后,能否申请公示催告的问题产生了认识上的矛盾,甚至造成司法上的混乱。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票据既然是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此,对“期后背书之票据丧失不能适用公示催告”这一答案本来应当是相当确定的。但是,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却给人们提供了很大的想象空间。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很明显,这是一项前后矛盾的条款。法律既然已经禁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进行背书转让,为何背书人为背书转让却又要承担票据责任?这是否意味着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期后背书票据)的持票人因此可以“受让”票据权利?期后背书票据的持票人既然可以通过期后背书而享有票据权利,那么,法律对期后背书的禁止性规定还有何意义?期后背书票据的持票人既然享有票据权利,为何在其丧失票后又不能申请公示催告呢?这样的魔咒谁能解得开?!所以,有学者建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还是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明确期后背书仅取得一般债权让与的效力为好。[11]

2.基于票据丧失而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应予完善。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时,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仅限于票据丧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但是,该“最后持有人”是票据丧失前最后的正当持有人,即最后的票据权利人,还是泛指丧失票据前最后持有票据的人?如果是泛指丧失票据前最后持有票据的人,那么,就可能产生这样一个怪现象:甲持有某票据,但票据背书上记载的受让人为乙,甲对该票据并不享有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在持有人甲丧失票据的情况下,权利人乙却并不享有公示催告申请权。亦即当票据持有人与票据权利人不一致时,票据权利人反而无权申请公示催告。[12]所以,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58条关于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规定:“无记名证券或空白背书之指示证券,得由最后之持有人为公示催告之申请。”“前项以外之证券,得由能据证券主张权利之人为公示催告之申请。”

如前所述,签发了票据但未交付票据与受款人的出票人,以及已为票据付款但尚未在收回的票据上记载“收讫”、“已付款”等字样的汇票承兑人或支票付款人等义务人或有资格对票据付款的票据关系人,由于他们将上述票据丧失,也可能对其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笔者认为将这些人列入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范围也有正当性。

3.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应当修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条规定从保护失票人的利益考虑并不错误,然而,这条规定显然是没有考虑到公示催告期间善意取得票据的现持票人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恰当的。

在票据丧失补救制度中,失票人和利害关系人(通常是现持票人)站在对立面。法律究竟要保护谁,应考虑票据的性质、考虑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社会正义。公示催告的目的是催促与票据有利害关系的人来申报权利,至于是否保护该利害关系人,应取决于其在取得该票据时对票据丧失是否知情或者应否知情,而不应该取决于其取得票据的时间是在公告期内还是公告期外(除权判决前)。[13]这种不分行为人主观的善恶,绝对地将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都归于无效,这不仅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和流通性这些根本属性,而且也是违背《民事诉讼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本原则的。

4.对除权判决的效力应当重新认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233条也规定:“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乍一看,这一些规定似乎非常合理,因为公示催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使票据权利与原来的票据分离,进而重新获取行使票据权利的依据。除权判决是即时生效的判决,当事人无权对除权判决进行上诉,所以,“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规定自然是在法理和情理之中。然而,它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果除权判决生效的时间早于票据上实际记载的付款时间,那么,票据付款人是否可以“期限未届至”为由主张抗辩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33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票据付款人并不享有抗辩权,判决生效后,付款人即负有付款义务。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在票据不丧失的情况下,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前请求付款时,通常会遭到付款人的抗辩;而在其丧失了票据的情况下,反倒可以根据除权判决提前实现其票据权利。这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吗?!其实,我们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除权判决所载的权利也仅能等同于而不应优于原票据上记载的权利。[14]因此,修正这种缺乏公平、公正基础的法律条文是势在必行的。

5.应当确立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及其程序。

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或者有人申报但被驳回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这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希望达到的主要目的,因为只有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才能使申请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与该丧失的票据相分离,申请人才可以在不占有票据的情况下主张该票据所记载的权利。

然而,除权判决的作出,仅仅是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该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的。但是,这种推定完全有可能与事实不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事由的耽误而未能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了如何恢复利害关系人的票据权利,为其提供法律救济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该“起诉”的性质,因而也引起了学理界的不同解读。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撤销之诉”,[15]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但也有的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是一种“另行起诉”制度,[16]是利害关系人不直接针对除权判决本身而提起的独立诉讼。[17]如果这果然是一种“另行起诉”的情况,那显然与我们的立法目的是相悖的,因为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两个判决,损害司法程序的严肃性。[18]鉴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将其表述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6.应当完善对权利申报的处置程序。

公示催告的目的在于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了权利,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置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230条、第231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申报处置程序包括:(1)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或者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2)人民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3)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4)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客观地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权利申报处置程序的规定是比较完备的,而且,也是具有操作性的。然而,这些规定也仅仅停留在“公示催告”的程序意义上,它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即: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法院对申请人和申报人之间的争执没有得出结论之前,如果有人持票向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请求付款,那么,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是否付款?在这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空白时间内,在没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非善意持票人的情况下,被请求付款人如果拒绝付款,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拒绝,公示催告程序虽然“催来”了利害关系人,但却“摧毁”了失票人的希望。[19]对于如此状况应当引起法律界的关注。

注释:

[1] 《日本票据法》第94条,《英国票据法》第69条,原《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804条,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l8条和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第一款。

[2]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oo年第6期。

[3] 同上。

[4] 同上。

[5] 自广亮:《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

[6]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o00年第6期。

[7]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o00年第6期。

[8] 卞杰、张水萍:《伪造票据丧失行为初探》

[9]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o00年第6期。

[10]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11] 沈颖:《完善我国公示催告制度之路径》

[12] 刘学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

[13]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ooo年第6期。

[14] 刘学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

[15]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o0年第6期。

转正公示报告篇(5)

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和写作意图不同,请示分为三类:第一类:请求指示的请示。此类请示一般是政策性请示,是下级机关需要上级机关对原有政策规定作出明确解释,对变通处理的问题作出审查认定,对如何处理突发事件或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指示等请示。第二类,请求批准的请示。此类请示是下级机关针对某些具体事宜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的请示,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第三类,请求批转的请示。下级机关就某一涉及面广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办法,需各有关方面协同办理,但按规定又不能指令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部门办理,需上级机关审定后批转执行,这样的请示就属此类。

请示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日期五部分组成。请示的正文,主要由请示的原因、内容、要求三部分组成,请示时应将理由陈述充分,提出的解决方案应具体,切实可行。请示的注意事项除其特点中所述之外,还应注意请示与报告的区别,切忌用报告代请示行文;请求的内容若涉及其它部门或地区时,在正常情况下应事先进行协商,必要时还可联合行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如实在请示中反映出来;另外请求拨款的应附预算表;请求批准规章制度的,应附规章制度的内容;请示处理问题的,本单位应先明确表态;正式印发请示送上级机关时,应在文头注明签发人姓名。

请示报告标准范文一

请示报告

xx的请示

xx办公室:(顶格书写)

由于(省略)

妥否,请批示。

x x科室

二o 一 o 年 六 月 八 日

请示报告范文二

请示报告

计划处关于购买办公桌椅的请示

办公室:

由于本科室新到两名大学(资/料来.源,于:gzu521学;习/网 ]gzu521.com生需要购买以下办公用品:

1. 办公桌二个。

2. 椅子二把。

3. 钢笔二只。

4. 笔记本二本。

妥否,请批示

计划处

二o 一 o 年 六 月 八 日

请示报告范文三

请示报告

关于xx的请示

xx部长:(顶格书写)

我科室(省略)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科室、各部门执行。

xx科室

二o 一 o 年 六 月 八 日

请示报告范文四

请示报告

销售部关于前方各处人员奖励办法的请示

销售部长:

销售部为调动前方各处开发主机市场的积极性,在消除各经销处开发时在资源组织、快速反应及发货等方面诸多不利因素的同时,充分体现销售部由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精神,特对各处制定如下奖励政策:

凡各处通过部现货公司款到付货销售到开发主机市场上的产品,销售价高于定价的,销售额差额部分(利润的xx%)予以奖励,其中:小型产品(产品系列按“小型产品销售政策”中的规定执行)和精密产品p5级以上(含p5级)定价为下浮xx%(p009价),其他产品定价为下浮xx%(p009价)。

计奖办法:月奖励金额=∑(定价下浮%-实际下浮%)*p009价格(不含税)销售金额*xx%

转正公示报告篇(6)

1 关于公示催告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公示催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票据法》及最高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等中,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二是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其他情形不能申请,比如票据已经背书转让的。

三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地点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是公示催告期间内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如没人申报,期满后根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公告,宣告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

五是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2 恶意公示催告的表现形式及发生原因

总结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例,基本程序是:

1、为非法取得票据项下款项,或者基于暂时占有资金的目的,恶意申请人独自或串通出票人,在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之后,又以票据丢失、被骗等理由伪报票据丧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法院无法知晓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的事实,因此对于申请人是否为符合法律要求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无法核实,只能受理其申请,并予以立案。

2、之后,法院通过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但因大部分单位并没有及时查阅核对法院公告信息的习惯和条件,或者由于公告地点和方式的原因无法知晓公示催告信息,导致真正的权利人无法在公示催告期限内及时申报权利。

3、待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便依恶意申请人申请做出除权判决,申请人便持法院判决向付款银行领取款项。最后,当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向银行请求付款时,才发现其票据已被公示催告过且票款已经被领走。

分析恶意公示催告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当前企业融资困难,部分企业企图通过公示催告,变相获取资金。加之民间票据买卖活动猖獗,为恶意公示催告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院的实质审查义务并要求提供担保,公告的方式也存在局限,导致恶意公示催告的成功率较高。

三是现行法律仅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对恶意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并无明文规定,加之申请公示催告的费用较低,导致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成本较低。

3 法律完善及防范建议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人之所以能够得逞,与现行公示催告程序存在两个严重漏洞有重要关系:

一是法院公示催告期限规定过短,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公告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0日,对具体期限并未明确。实践中,为尽快结案,大部分法院均规定公告期为60日。而汇票的到期日则相对较长,一般为6个月,结果是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在汇票到期日前结束。从经济角度考虑,为避免利息损失,大多数最后持票人往往是在汇票到期日时才请求付款。而只有在此时,最后持票人往往才知道汇票被公示催告的情况,但为时已晚,此时票款可能已经被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领走。正是因为公示催告期与汇票期限存在的时间差,才导致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人能够得逞。

二是申请人的申请付款日与汇票到期日不能紧密衔接。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汇票到期与否,只要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并公告,申请人即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这一规定实际上等于确认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变更票据权利的内容,这违背了票据的基本原则。另外,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请求付款,意味着出票人蒙受了到期日与支付日之间的利息损失,而申请人居然可以凭借公示催告程序谋求到了这一期间的利息利益,显然与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不符。

为解决恶意公示催告案件频发的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公示催告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

1、延长公示催告期,将公示催告期与汇票到期日紧密联系起来。除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下限不得少于60日以外,还应增加规定:“如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汇票尚未到期的,公示催告期延长至汇票到期日后一定期限”。由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无论是否看到公告,在票据到期时总要提示付款,这样就可以发现其票据被公示催告,就可以到法院申报权利。因此时公示催告期间尚未届满,恶意申请人的非法企图就不可能得逞。

2、把付款请求日与票据到期日挂钩。规定即使法院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做出除权判决,也必须在判决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后,才可以持该判决请求付款。这样一来符合除权判决不变更原票据权利的性质,二来保证利害关系人能够在票据到期日之前票款尚未被领走之时申报权利,从而彻底消除不法分子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诈骗的可能。

3、建立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时应提供担保的制度。如此一来,一旦出现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形,可以确保真正权利人利益不受损,也能够有效的降低不法分子实施恶意公示催告的动力。

转正公示报告篇(7)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社会组织;主要形式有:独资、合伙、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秩序,现代国家一般对企业在市场中的进入、运行、退出都有一定的监管。对企业运行的监管则视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前者需要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后者的要求则低很多。我国自1983 年以来,对非上市企业实行的都是年度检验制度,这项制度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贡献颇多,但自2014年2月国务院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标志着实施了三十多年的年检制度正式退出历史的舞台。

一、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向登记机关定期、如实上报年度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法定制度。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理应由市场决定其进入、发展、退出,政府只需维护市场的有效、合理,兼顾公共利益的保护即可。基于有限政府的思想,自20 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已经普遍的放松了对于企业经营的管制。而我国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国家干预意识过强,使得政府职能混乱、资源浪费、监管不当。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在我国呼吁已久,终于国务院与2014年2月批准《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方案》自3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而基于《方案》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1],此次改革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

二、年检制度

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1982 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年检对象只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形式的市场主体尚未包含在内;这是年检制度的首次入法;随后几经修改,2006年2 月24日再次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最终确定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年检制度[2]。伴随着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转型,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监督管理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三、与年检制度相比,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特点

(一)监管方式转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备受诟病的原因之一便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太强。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我国之前的年检制度受传统的政府监管方式的影响虽进行了多次改革,但仍以直接干预为主,市场发展一直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监管权太强、负担较重、寻租厉害。而《方案》中出台的年度报告制度,则将政府的直接检查,变为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准确的报告公开信息的间接监管,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弱化政府的管理职责,虽然政府仍保留了抽查的权力,但相对前者,政府已在转变监管方式,还市场更多的自由。

(二)提出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的构建

《方案》中强调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将违信公示作为企业违之之惩罚。其规定: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登记备案、监管、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二、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将年度报告与信用建设相结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运行模式,增加企业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更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企业行为的监督[3]。

(三)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企业减负

《方案》提出年度公示制度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且强化了企业的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来查询企业的有关信息。对企业来说,无需每年到工商部门提交检查、如实公布即可,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

四、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不足

(一)规定年度报告制度的文件位阶太低

《方案》全称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虽由国务院批准,但其法律位阶却比部门规章还要低。将现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一重要的措施由这样一个方案的形式确立,本身是否存在不当。且这本是政府在企业管理思路上的一个转变,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但这样一个意味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方案却以行政指导立法的形式展开,是否有点矛盾。自今年3月1日开始,这一制度便正式实施,这彰显了我国当前的行政权力的强大和行政效力的便捷。

(二)规定内容太过抽象

《方案》对于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只有一段,却规定了报告单位、报告内容、审查方式等内容。虽已将年度报告制度的轮廓勾勒了出来,但内容改过具体,操作性差。如规定的报告内容事项太少,难以达到监管的目的;报告时间、报告方式都未有明确规定;如何抽查、怎样抽查亦未详尽;惩罚措施只有依法处罚加信誉公示通告、操作空间太大、寻租容易。

(三)审点依然是企业的登记情况

《方案》中规定的报告内容: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故而,现行的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与之前的年检制度一样,审查的重点依然是企业的登记情况,而非企业的财务状况。这一点则与国外年度报告制度相差较远,国外的年度报告制度即对公司的登记事项监督检查,亦强调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悉和掌握[4]。因此,现行的年度报告制度只是政府审查方式的转变,而实质需审查的内容依然未变。

(四)未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无论是企业年检还是年度报告都是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我国之前的年检制度是管理有之、引导不够,而今的年度报告制度显然矫枉过正,仅仅一工商部门之抽查,对企业提供资料即无实质审查亦无形式审查,兼之以未完善的信用体系,又未赋予公众监督权力,如此单一的监管体系,恐难履行好其监管职能。

五、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完善

年度报告制度虽在国外已实行多年,但在国内毕竟是一个崭新的开始,自然存在诸多未尽之处。比之国外经验、以及国内多年实施企业年检制度的总结,对于刚刚启程的年度报告制度建议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

《方案》只是一个改革的大纲,具体制度的建立仍需详细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相对于《方案》的简单概括,后续法律法规,首先、需要明确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管理部门有哪些监管权力、措施、怎样监管;其次、明确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责任、义务,怎样报送、以什么格式报送;最后、需建立明确的法律责任、统一的处罚幅度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任何规定不透明的地方往往即是管理机构寻租的腐败区。《方案》可以简单概括,但后续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能以及企业的义务与权利。

(二)完善多层次监管体系

1、严格的税收制度

税收与企业息息相关,是最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税收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保证国家的有效收入,更可以实现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政府可以通过对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很快掌握市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可借税收制度的适当调整,实现对经济的宏观。完善税收制度,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构成对企业的多次监管,维护市场的有效、安全。

2、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市场的诚信建设也是现代经济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之一,且其运行成本低,能有效节约了社会资源。故《方案》提出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监管措施来推动实现"严管"。目前条件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协同监管,是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手段。

3、加强社会监督

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公示制度,要求企业相关信息的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对于信息的直接利益主体,只有一个查询权,基本是对社会监督力量的浪费,这部分群体即是公开信息的受众,亦是公开信息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是最可能受到公开信息的影响、也是最容易发现企业公开信息存在问题的主体。由于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报告信息只是抽查,故而作为利益驱动型的企业报告很有可能存在违法问题,如此疏落的政府监管很难维持报告的真实、准确,赋予公众监督权,即可补上监管的空缺,亦可节约行政成本。

(三)完善处罚措施

1、明确行政处罚措施

《方案》中规定的处罚措施太过具体。应当明确处罚的原由、处罚措施、救济方式等。鉴于之前的处罚措施只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的操作空间太大,吊销执照的处罚太重。故而对于企业年检制度的违法处罚,应该首先明文规定,法无规定即无授权不可罚;其次依法处罚,行政处罚要适当、合理;再次、要引入新的惩处措施,如警告、公告;最后、慎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2、加重个人责任

《方案》虽引入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处罚措施,但只是通报有关部门、产生信用约束。企业虽是独立主体,但其行为都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意思表示。企业年度报告违法,处罚企业无可厚非,但做出报告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也难辞其咎。加重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刑事、行政处罚才能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使这班人不敢实施类似行为。

3、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司法机关的民事救济和刑事惩治是对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依法惩处各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自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政策虽然还不完善,但其是政府转变管理思维的开始,意义重大。企业作为商主体终究是市场中的活动者,应由市场决定其生死成败,政府做好监管职责、服务职能即可。总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企业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会随着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改革的逐步成熟一一解决。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EB/OL]国家工商总局网,http://,2014-02-20.

[2]洪婷婷.关于企业年检制度的探索与思考-兼与国外公司年度报告制度比较与借鉴[J].法制建设,2013,(10).

转正公示报告篇(8)

培训内容:

1、公文的概念

2、日常公文的分类

3、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

4、电子公文

5、公文范例

6、尝试写作

课程长度:6时

培训方式:讲解法+范文欣赏+模拟练习

教材内容:

引言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竞争日趋激烈,人类社会快步走向信息时代的今天,公文在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实施领导、处理公务、沟通信息、联系事务、传达企业决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文的写作也正在从旧模式中解放出来,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什么是公文?

所谓公文,它是公务文书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公务而按规定格式制作的书面材料。公文的种类主要包括:命令、议案、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在各类企业中,所指的公文一般为商务公文,主要分为介绍报告、请示、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要点、公司及产品介绍、信函、讲话稿、可行性报告、工作总结、市场调查报告、说明等。

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

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大体同一般文章的写作方式相似,但是由于公文在性质、作用上及其写作要求上的不同,拟写时也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公文的拟写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明确发文主旨

任何一份公文都是根据工作中的实际需要来拟写的。因此,在动笔之前,首先要弄清楚 发文的主旨,即发文的主题与目的,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

1、文件的中心内容是什么?比如相关工作的改善,主要提出目前情况怎样?存在哪些问题,解决方式、需协助事项;再如请求事项,拟请上级机关答复或解决问题等。

2、根据文件内容,准备采用什么文种?比如,汇报工作情况,是写专题报告还是写情况简报;针对下级来文所反映的问题,是写一个指示或复函,还是一个带规定 性质的通知等。

3、明确文件发送范围和阅读对象。比如,向上级汇报工作,还是向有关单位推广、介绍经验;是给领导、有关部门人员阅读,还是向全体人员进行传达。

4、明确发文的具体要求。例如,是要求对方了解,还是要求对方答复,是供收文机关贯彻执行,还是参照执行、研究参考、征求意见等。

总之,发文必须明确采取什么方式,主要阐述哪些问题,具体要达到什么目的,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够落笔起草。

二、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

发文的目的和主题明确之后,就可以围绕这个主题搜集材料和进行一定的调查研究当然,这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并不是拟写每一份公文都要进行这一步工作。例如,拟写一份简短的通知、公告,一般来说不需要专门做搜集材料和调查研究工作,在明确发文主旨之后,稍加考虑就可以提笔写作了。但对于问题较为复杂,还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归纳;如拟订篇幅较长的文件,拟订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起草规章、条例、拟写工作指示等,往往都需要搜集有关材料和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工作。

怎样为拟写公文搜集材料和进行调查研究呢?一是收集和阅读有关的文字材料;二是到实际当中搜集活材料。例如,要草拟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首先需要查阅去年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以及参考有关先进企业的同类工作计划等,还要研究本部门今年所面临的形势,今年的中心任务上级要求等。

总之,收集材料及调查研究,是一个酝酿的过程,是为了掌握全面的、大量的素材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然后经过分析思考产生一个认识的飞跃。

三、拟出提纲,安排结构

在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草拟出一个写作提纲。提纲是所要拟写的文件的内容要点,把它的主要框架勾画出来,以便正式动笔之前,对全篇做到通盘安排、胸有成竹,使写作进展顺利,尽量避免半途返工。

提纲的详略,可以根据文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习惯、写作的熟练程度而定。篇幅不长的文件,可以大致安排一下文件的结构,先写什么问题,依次再写什么问题,主要分几层意思等。篇幅较长、比较重要的文件,往往需要拟出比较详细的提纲,包括文件共分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又分作几个问题,各个大小问题的 2

题目和要点及使用什么具体材料说明等。提纲的文字不需要很多,也不需要在文字上推敲。当然,需要集体讨论或送给领导审阅的提纲除外。

拟写提纲是一个很重要的构思过程,文件的基本观点,可以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和修改,使提纲日益完善。由两人以上分工合写的文件,更需要共同研究写作提纲,以免发生前后重复、脱节或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落笔起草、拟写正文

结构安排好后,要按照要求所列顺序,开宗明义、紧扣主题、拟写正文。写作中注意两点:

1、 要观点鲜明,用材得当。也就是说要用观点来统帅材料,使材料来为观点服务。运用材料要能说明问题,做到材料与观点统一。

在写作当中,要注意明确观点,用语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词不达意,似是而非。如果观点不明,令人不知所云。有些文件,只讲观点没有实际材料,就会使人感到抽象空洞、缺乏依据,不易信服。而只 罗列材料没有鲜明的观点,则会使人弄不清要说明什么问题,不了解发文的意图 ,特别是情况汇报、工作汇报介绍。

2、 要语句简练,交代清楚。拟写文件既要尽量节省用字、缩短篇幅、简洁通顺,又要注意交代的问题清楚明了。

五、反复检查,认真修改

初稿写出后,要认真进行修改。写文章,需要下功夫。自古以来,好文章都要经过反复修改的,写文件也同样,尤其是重要的文件,往往要经过几稿才能通过。

1、 关于主题的修改。看主题是否明确,主题论述是否集中,主题挖掘是否深刻。

2、 关于观点的修改。修改公文要考虑到观点是否正确,表达有无问题。

3、 关于材料的修改。材料是文件的基础,有了正确的观点,还要通过适当的材料表现出来。

4、 关于结构的修改。修改文件的结构,包括文件总体结构的修正,使全文更加严谨。

5、 关于语言的精练。主要是修改不通顺的语句,不规范的字及标点符号。修改工作要做到认真仔细,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和精益求精的精神。几种常用的商务公文:

请示

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决断、指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公文。3

请示的特点

一、针对性。只有本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重要决定、重要决策、人事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才可用"请示"行文。请示上级给予指示、决断或答复、批准。因而"请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呈批性。请示是有针对性的上行文,上级领导对于呈报的请示事项,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给予明确的"批复"回文。

三、单一性。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受文领导,即使需要同时呈送其他领导,也只能用抄送形式。

四、时效性。请示是针对本单位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求得上级单位指示、批准的公文,如能及时发出,就会使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请示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请示分为以下三种:

一、 请求指示性请示。

二、 请求批准性请示。

三、 请求批转性请示。

请示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请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如下:

一、 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 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书写方式:一种是有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组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和文种构成,如《关于*******的请示》。

2、 受文领导。每份请示只能写一个受文领导,不能多头请示。

二、 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语构成。

1、 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理由。

2、 主题。主要说明请示事项,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

3、 结语。另起一段,其习惯用语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以上请示,呈请核准"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予以执行"。

三、 尾部,其主要结构为落款与成文时间两部分。

请示应注意的问题

一、 一文一事的原则。

二、 材料真实,不要为得到领导批准而虚构情况。

三、 理由充分,请示事项明确。

四、 语气平实、恳切,以引起上级的重视。

报告

报告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的陈述性上行公文。

“报告”是陈述性文体。写作时要以真实材料为主要内容,以概括叙述为主要的表达方式."报告"是行政公文中的上行文种,撰写“报告”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上级掌握本单位的情况,了解本单位的工作状况及要求,使上级领导能及时给予支持,为上级机关处理问题,布置工作或作出某一决策提供依据。“下情上达”是制发报告的目的。所以报告的内容要求以摆事实为主,要客观的反映具体情况,不要过多的采用议论和说明,表达方式以概括为主,语气要委婉、谦和、不宜用指令性语言。

报告的特点:

一、报告的目的为了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建议、答复等,它不直

接请求上级机关正面回答报告中的问题,所以不带请示事项,这是它与请示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报告中一般不提建议或意见。如果确实需要在某一领域或某些部门贯彻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可建议上级机关批转到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报告一经批准,便作为批转文件的附件下发,其权威性依赖或附属于批转机关。

三、报告在内容上不像"请示"那样有"一文一事"的要求,它可在一件公文中综合报告几件事情,层次结构比较复杂。

四、报告广泛使用于下级向上级反馈信息,是沟通上下级机关纵向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向上级及时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也是下级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工作制度。

报告的种类

报告从种类与内容上分主要有:汇报性报告、答复性报告、呈报性报告、例行工作报告。

写法

报告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受文领导、正文、落款、成文时间组成,下面介绍几种报告的写法

一、 汇报性报告

汇报性报告主要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分为两类:5

1、 综合报告。这种报告是本单位工作到一定的阶段,就工作的全面情况向上级写的汇报性报告。其内容大体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成绩或问题,经验或教训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这种报告的特点全面、概括、精练。

2、 专题报告。这种报告是针对某项工作中的某个问题,向上级所写的汇报性报告。

二、 答复性报告

这种报告是针对上级或管理层所提出的问题或某些要求而写出的报告。这种报告要求问 什么答什么,不涉及询问以外的问题或情况。

三、 呈报性报告

呈报性报告主要用于下级向上级报送文件、物件随文呈报的一种报告。一般是一两句话说明报送文件或物件的根据或目的以及与文件、物件相关的事宜。

四、 例行工作报告

例行工作报告是下级向上级,因工作需要定期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如,财务报告、费用 支出报告等。

公告

公告是用于对企业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的公文。

公告的写法

公告是一种严肃、庄重的公文,它内容较为单一,篇幅较短,表达直截了当,语言简洁明快。

一、 标题。

公告标题有三种:一种是完全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二是发文机关和文种 以上两项,多用于政府机关;有的只有文种,如《公告》,标题之下,有时可依公告单独编号。

二、 正文

正文一般由主旨与说明构成。

主旨单独成段,用简短的一句话概括出此公告的主题内容。

说明写出公告依据、公告事项。结尾一般用"特此公告"作为结语。

三、 落款及日期

公告日期有的标注在标题下方,也可以注在公告结尾处。重要的公告落款处除注明发文单位外,还应标明发文地点。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纪实性公文。它用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重要会议。

6

会议纪要通过记载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成果、会议议定事项,综合概括反映会议精神,以便使与会者统一认识,会后全面如实的进行传达组织开展工作的依据。同时"会议纪要"是可以多向行文,具有上报、下达以及同级单位进行交流的作用。

会议纪要的写法

会议纪要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写作要求如下:

一、 首部。这部分的主要项目是标题。有的会议纪要的首部还有成文时间等项目内容。会议纪要的标题通常是由会议名称和文种构成的。如《*****公司******会议纪要》。

二、 正文。会议纪要正文结构由前言、主体两部分组成。

1、 前言。首先概括交代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主要议程、参加人员、会议形式以及会议主要的成果。

2、 主体。它是会议机要的核心内容,主要记载会议情况和会议结果,写作时要注意紧紧围绕中心议题,把会议的基本精神,特别是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准确的表达清楚。对于会议上有争议的问题和不同意见,必须如实予以反映。

三、 尾部。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电子公文

随着网络化的发展,公文通过E-mail的方式批阅使传统的办公模式正在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但现在国内缺少实现网上公文批阅的软件,文件容易被拷贝、篡改,企业的办公方式还无法真正实现无纸化。

电子公文的写法

电子公文主要由主题、事项或附件落款组成。

一、 收件单位/人

二、 抄送单位/人

三、 主题。相当与公文的标题,如《关于***请示》、《关于****报告》。

四、 事项。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发文目的,事项等(与日常公文协作方法一致),若提供相关文件或报告等,可以附件方式发送(注明)。

转正公示报告篇(9)

.培训内容:

1、公文的概念

2、日常公文的分类

3、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

4、电子公文

5、公文范例

6、尝试写作

.课程长度:6时

.培训方式:讲解法+范文欣赏+模拟练习

.教材内容:

引言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竞争日趋激烈,人类社会快步走向信息时代的今天,公文在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实施领导、处理公务、沟通信息、联系事务、传达企业决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文的写作也正在从旧模式中解放出来,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什么是公文?

所谓公文,它是公务文书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公务而按规定格式制作的书面材料。公文的种类主要包括:命令、议案、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在各类企业中,所指的公文一般为商务公文,主要分为介绍报告、请示、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要点、公司及产品介绍、信函、讲话稿、可行性报告、工作总结、市场调查报告、说明等

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

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大体同一般文章的写作方式相似,但是由于公文在性质、作用上及其写作要求上的不同,拟写时也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公文的拟写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明确发文主旨

任何一份公文都是根据工作中的实际需要来拟写的。因此,在动笔之前,首先要弄清楚发文的主旨,即发文的主题与目的,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文件的中心内容是什么?比如相关工作的改善,主要提出目前情况怎样?存在哪些问题,解决方式、需协助事项;再如请求事项,拟请上级机关答复或解决问题等。

2、根据文件内容,准备采用什么文种?比如,汇报工作情况,是写专题报告还是写情况简报;针对下级来文所反映的问题,是写一个指示或复函,还是一个带规定性质的通知等。

3、明确文件发送范围和阅读对象。比如,向上级汇报工作,还是向有关单位推广、介绍经验;是给领导、有关部门人员阅读,还是向全体人员进行传达。

4、明确发文的具体要求。例如,是要求对方了解,还是要求对方答复,是供收文机关贯彻执行,还是参照执行、研究参考、征求意见等。

总之,发文必须明确采取什么方式,主要阐述哪些问题,具体要达到什么目的,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够落笔起草。

二、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

发文的目的和主题明确之后,就可以围绕这个主题搜集材料和进行一定的调查研究当然,这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并不是拟写每一份公文都要进行这一步工作。例如,拟写一份简短的通知、公告,一般来说不需要专门做搜集材料和调查研究工作,在明确发文主旨之后,稍加考虑就可以提笔写作了。但对于问题较为复杂,还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归纳;如拟订篇幅较长的文件,拟订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起草规章、条例、拟写工作指示等,往往都需要搜集有关材料和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工作。

怎样为拟写公文搜集材料和进行调查研究呢?一是收集和阅读有关的文字材料;二是到实际当中搜集活材料。例如,要草拟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首先需要查阅去年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以及参考有关先进企业的同类工作计划等,还要研究本部门今年所面临的形势,今年的中心任务上级要求等。

总之,收集材料及调查研究,是一个酝酿的过程,是为了掌握全面的、大量的素材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然后经过分析思考产生一个认识的飞跃。

三、拟出提纲,安排结构

在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草拟出一个写作提纲。提纲是所要拟写的文件的内容要点,把它的主要框架勾画出来,以便正式动笔之前,对全篇做到通盘安排、胸有成竹,使写作进展顺利,尽量避免半途返工。

提纲的详略,可以根据文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习惯、写作的熟练程度而定。篇幅不长的文件,可以大致安排一下文件的结构,先写什么问题,依次再写什么问题,主要分几层意思等。篇幅较长、比较重要的文件,往往需要拟出比较详细的提纲,包括文件共分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又分作几个问题,各个大小问题的题目和要点及使用什么具体材料说明等。提纲的文字不需要很多,也不需要在文字上推敲。当然,需要集体讨论或送给领导审阅的提纲除外。

拟写提纲是一个很重要的构思过程,文件的基本观点,可以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和修改,使提纲日益完善。由两人以上分工合写的文件,更需要共同研究写作提纲,以免发生前后重复、脱节或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落笔起草、拟写正文

结构安排好后,要按照要求所列顺序,开宗明义、紧扣主题、拟写正文。写作中注意两点:

1、 要观点鲜明,用材得当。也就是说要用观点来统帅材料,使材料来为观点服务。运用材料要能说明问题,做到材料与观点统一。

在写作当中,要注意明确观点,用语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词不达意,似是而非。如果观点不明,令人不知所云。有些文件,只讲观点没有实际材料,就会使人感到抽象空洞、缺乏依据,不易信服。而只罗列材料没有鲜明的观点,则会使人弄不清要说明什么问题,不了解发文的意图 ,特别是情况汇报、工作汇报介绍。

2、 要语句简练,交代清楚。拟写文件既要尽量节省用字、缩短篇幅、简洁通顺,又要注意交代的问题清楚明了。

五、反复检查,认真修改

初稿写出后,要认真进行修改。写文章,需要下功夫。自古以来,好文章都要经过反复修改的,写文件也同样,尤其是重要的文件,往往要经过几稿才能通过。

1、 关于主题的修改。看主题是否明确,主题论述是否集中,主题挖掘是否深刻。

2、 关于观点的修改。修改公文要考虑到观点是否正确,表达有无问题。

3、 关于材料的修改。材料是文件的基础,有了正确的观点,还要通过适当的材料表现出来。

4、 关于结构的修改。修改文件的结构,包括文件总体结构的修正,使全文更加严谨。

5、 关于语言的精练。主要是修改不通顺的语句,不规范的字及标点符号。

修改工作要做到认真仔细,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和精益求精的精神。

请示

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决断、指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公文。

请示的特点 一、针对性。只有本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重要决定、重要决策、人事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才可用"请示"行文。请示上级给予指示、决断或答复、批准。因而"请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二、呈批性。请示是有针对性的上行文,上级领导对于呈报的请示事项,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给予明确的"批复"回文。三、单一性。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受文领导,即使需要同时呈送其他领导,也只能用抄送形式。四、时效性。请示是针对本单位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求得上级单位指示、批准的公文,如能及时发出,就会使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请示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请示分为以下三种:

一、 请求指示性请示。二、 请求批准性请示。三、 请求批转性请示。

请示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请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如下:

一、 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 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书写方式:一种是有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组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和文种构成,如《关于*******的请示》

2、 受文领导。每份请示只能写一个受文领导,不能多头请示。

二、 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语构成。

1、 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理由。

2、 主题。主要说明请示事项,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

3、 结语。另起一段,其习惯用语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以上请示,呈请核准"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予以执行"。

三、 尾部,其主要结构为落款与成文时间两部分。

请示应注意的问题

一、 一文一事的原则。

二、 材料真实,不要为得到领导批准而虚构情况。

三、 理由充分,请示事项明确。

四、 语气平实、恳切,以引起上级的重视。

报告

报告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的陈述性上行公文。"报告"是陈述性文体。写作时要以真实材料为主要内容,以概括叙述为主要的表达方式."报告"是行政公文中的上行文种,撰写"报告"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上级掌握本单位的情况,了解本单位的工作状况及要求,使上级领导能及时给予支持,为上级机关处理问题,布置工作或作出某一决策提供依据。"下情上达"是制发报告的目的。所以报告的内容要求以摆事实为主,要客观的反映具体情况,不要过多的采用议论和说明,表达方式以概括为主,语气要委婉、谦和、不宜用指令性语言。

报告的特点:

一、报告的目的为了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建议、答复等,它不直接请求上级机关正面回答报告中的问题,所以不带请示事项,这是它与请示的重要区别之一。二、报告中一般不提建议或意见。如果确实需要在某一领域或某些部门贯彻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可建议上级机关批转到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报告一经批准,便作为批转文件的附件下发,其权威性依赖或附属于批转机关。三、报告在内容上不像"请示"那样有"一文一事"的要求,它可在一件公文中综合报告几件事情,层次结构比较复杂。四、报告广泛使用于下级向上级反馈信息,是沟通上下级机关纵向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向上级及时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也是下级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工作制度。

报告的种类

报告从种类与内容上分主要有:汇报性报告、答复性报告、呈报性报告、例行工作报告。写法

报告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受文领导、正文、落款、成文时间组成,下面介绍几种报告的写法

一、 汇报性报告

汇报性报告主要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分为两类:1、 综合报告。这种报告是本单位工作到一定的阶段,就工作的全面情况向上级写的汇报性报告。其内容大体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成绩或问题,经验或教训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这种报告的特点全面、概括、精练。2、 专题报告。这种报告是针对某项工作中的某个问题,向上级所写的汇报性报告。

二、 答复性报告

这种报告是针对上级或管理层所提出的问题或某些要求而写出的报告。这种报告要求问什么答什么,不涉及询问以外的问题或情况。

三、 呈报性报告

呈报性报告主要用于下级向上级报送文件、物件随文呈报的一种报告。一般是一两句话说明报送文件或物件的根据或目的以及与文件、物件相关的事宜。

四、 例行工作报告 例行工作报告是下级向上级因工作需要定期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如,财务报告、费用支出报告等。

公告

公告是用于对企业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的公文。

公告的写法

公告是一种严肃、庄重的公文,它内容较为单一,篇幅较短,表达直截了当,语言简洁明快。

一、 标题。

公告标题有三种:一种是完全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二是发文机关和文种以上两项,多用于政府机关;有的只有文种,如《公告》,标题之下,有时可依公告单独编号。

二、 正文

正文一般由主旨与说明构成。

主旨单独成段,用简短的一句话概括出此公告的主题内容。

说明写出公告依据、公告事项。结尾一般用"特此公告"作为结语。

三、 落款及日期

公告日期有的标注在标题下方,也可以注在公告结尾处。重要的公告落款处除注明发文单位外,还应标明发文地点。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纪实性公文。它用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重要会议。

会议纪要通过记载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成果、会议议定事项,综合概括反映会议精神,以便使与会者统一认识,会后全面如实的进行传达组织开展工作的依据。同时"会议纪要"是可以多向行文,具有上报、下达以及同级单位进行交流的作用。

会议纪要的写法

会议纪要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写作要求如下:

一、 首部。这部分的主要项目是标题。有的会议纪要的首部还有成文时间等项目内容。会议纪要的标题通常是由会议名称和文种构成的。如《*****公司******会议纪要》

二、 正文。会议纪要正文结构由前言、主体两部分组成。

1、 前言。首先概括交代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主要议程、参加人员、会议形式以及会议主要的成果。

2、 主体。它是会议机要的核心内容,主要记载会议情况和会议结果,写作时要注意紧紧围绕中心议题,把会议的基本精神,特别是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准确的表达清楚。对于会议上有争议的问题和不同意见,必须如实予以反映。

三、 尾部。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电子公文

随着网络化的发展,公文通过E-mail的方式批阅使传统的办公模式正在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但现在国内缺少实现网上公文批阅的软件,文件容易被拷贝、篡改,企业的办公方式还无法真正实现无纸化。

电子公文的写法

电子公文主要由主题、事项或附件落款组成。

一、 收件单位/人

二、 抄送单位/人

三、 主题。相当与公文的标题,如《关于***请示》、《关于****报告》。

转正公示报告篇(10)

高等学校公文是高校依法治校和进行校务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是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横向沟通的基本手段,是师生员工处理事务的法定依据。公文处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高校日常工作的运转,关系到领导职能的发挥,关系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公文处理的效率,直接关系到学校各项工作能否正常有序开展。然而,目前一些高校在公文处理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就此做一探讨。

一、集体无意识,教职工重视程度亟待提高

很多人认为,公文写作不需要学,格式上的问题是死的,没什么学问,必要时上网查一下相关的范文,比葫芦画瓢就可以了。事实上,在浮躁心态下,临时抱佛脚很难写出真正适用的公文来。如果说模仿是第一步,那么,善于改写才能不断进步。只有热爱本职工作,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了如指掌,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而且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才能写好、用好公文。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公文处理被分为党委系统公文和行政系统公文两个方面。新近颁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党政公文合一,解决了我国公文处理长期以来存在的党政不分或者混淆不清的问题。这里所谓党政公文合一,不是说今后在行文中可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胡乱行文,而是说:在以后的党政公文处理实践中,党政机关将遵循统一的规范、统一的标准和格式行文。由此可见,只有从思想上重视它,才能真正把高校公文处理好。

然而,对于学校下发的各类公文,不少教职工漠不关心,各忙各的事情。这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状态,我们对于公文处理的重视程度亟待提高。

二、被动拟稿人应付差事,公文质量不高

公文拟稿人一般是被动写作,缺少写作热情,甚至对这项任务毫无兴趣。高校公文质量不高,这是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公文写作并不尊重个人的喜好,如果不热爱本职工作,很难在公文写作方面有所进步。

公文拟制方面的问题很多,这里仅举几例,对高校公文处理中常见的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一)公文标题问题实例分析

关于公文标题的拟定,常见的问题实例及分析改正如下:

例1:关于做好今年政治理论学习安排

问题是要素不全。标题拟写不准确,缺少文种,应该拟为“关于做好今年政治理论学习安排的通知”。

例2:××高校关于募捐活动的情况汇报

问题是生造文种。“汇报”不能作为一种文种,根据文件内容得知该高校要把募捐活动的情况报告给上级单位,因此应该将文件标题改为“××高校关于募捐活动情况的报告”。

例3:××高校关于科研管理工作改革的请示报告

问题是乱用、混用文种。这一错误最常见的就是将“请示”与“报告”不分。按照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例三中标题用了“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给上级机关是否批办带来了困惑。应改为“××高校关于科研管理工作改革的请示”。

例4: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例5: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的通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问题是用词重复、叠加。介词“关于”、动词“转发”、文种“通知”反复出现,在一个标题内重复使用,标题冗长,不易理解,这种现象多见于转发式公文标题中。对此可采取省略法、替代法、直转法进行处理。按照以上方法,可以将病例四改为“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病例五改为“转发教育部发〔2013〕×号关于××××的通知”。

(二)公文文种选择问题实例分析

公文文种的选择根据:一是行文目的,二是发文机关的职权,三是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经常出现的错误有:生造文种,混用文种等。

1.容易混用的文种:请示与报告

“请示”和“报告”都是上行文,是高等学校使用频率较高且容易混淆的文种。如果将“请示”文种用“报告”形式呈送上级,往往得不到上级的批复(答复),不仅贻误工作,而且误以为领导对本部门工作不够重视,自己挫伤自己的积极性。因此,在撰写“请示”和“报告”时,要特别注意二者之间有八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作用不同。“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询问等。

二是内容不同。“请示”是本单位无力无权解决或按规定须上级批准之后才能实施的事项;“报告”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比较重大的工作,需要上级机关知道的事项。

三是容量不同。“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可多事一报,但不得夹带请示的事项。

四是时间不同。“请示”应事前行文;“报告”可在事前、事中、事后行文。

五是范围不同。“请示”一般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主送或越级主送;“报告”可以主送几个相关的上级机关,其他上级机关也可以抄送。

六是处理不同。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请示后,应及时批准、批复(答复),是办理件,下级应在收到上级批复(答复)后才能实施;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报告后,主要是了解情况,可以不答复,下级不用等待上级答复。

七是篇幅不同。“请示”的篇幅比较短,一般不超过1500字;“报告”的篇幅相对较长,但一般不超过3000字。

八是结束语不同。“请示”在结束时用“特此请示”、“特此请示,请批示”、“请审示”等;“报告”用“专此报告”、“特此报告”。

2.常被生造的文种:计划与总结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拟稿人往往将“工作计划(规划)”作为公文文种行文,这是欠妥的。“工作计划”不是公文文种。如有必要作为公文文种行文,可采用意见文种,标题应为“关于开展XXXX年度工作的意见”。

“总结”也不是公文文种,不能将工作总结作为公文文种行文,公文标题不能是“XX学年工作总结”。但是有的公文确实带有工作总结性质,可以采用“报告”文种,因为工作总结其实就是向上级汇报工作,标题可以是“XX学年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样就比较规范了。

(三)正文结构层次序数的标示问题

公文正文结构层次序数的标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经常出现的错误有乱用次序数,比如“一、”以后就是“1.”,乱加标点符号,比如“(1)”后面加“、”,以及“1.”小圆点标为“、”。

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我们经常见到,第一层“一、”之后的正文部分,没有第二层、第三层序号,直接就是第四层“(1)”。如果当作正文、而不是作为标题来处理,这样是可以的,不是错用。

(四)数字和标点符号问题

公文中数字的表示,在写法上有很多讲究,短时间内难以备述。最常见的小错误是出于习惯,不该省略的硬要省略,例如:把“1999年”写成“99年”,不规范;又如把“3万~8万”写成“3~8万”、把5%~15%写成“5~15%”,不正确。

在公文处理中,还常出现滥用标点符号的错误。例如:公文的发文字号由机关字号、年份、顺序号组成。例如校发〔2013〕××号,其中的年份一项应标注六角号〔 〕,而在实际运用时往往被误用为中括号[ ]。

三、公文满天飞,缺少连续性

公文满天飞,特别是各类通知层出不穷,一些事项发了文不见有结果,给人一种印象是:办事效率不能太高,因为有些政策和规定缺少连续性,办事效率越高越容易返工,干的越多越容易犯错误。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好像大家都不知道具体应该怎么做,或者不同的专家、不同的领导者有不同说法,昨天说是那样做,今天又说这样做,造成前后下发的公文要求不一致,缺少连续性,让人穷于应付,甚至无所适从,以至于很多事情流于形式。

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严格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例如:按规定,将公文呈送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之前,办公室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实中,有关人员不重视审核环节。在收文办理方面,一般来说,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但是在现实中,办公室负责人、特别是各单位文秘人员好像只负责文字校对,不重视催办等环节。再如:按规定,主管校领导、单位领导审批公文时应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但是现实中对一些涉及资金投入的事项,往往先要写上“在理事长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之类,实际上你只要签名就意味着同意,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一些高校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缺少关于密级文件的保密措施,有一些应该保密的事情往往搞得人人都知道。公文公开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但是现实中公开的时间、形式和渠道都比较随意。还有,按规定,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但是现实中已经撤销或废止的公文仍在传播,导致有些规定前后不尽一致,甚至互相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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