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个人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26 19:59:46

银保个人工作计划

银保个人工作计划篇(1)

下面是三家银行不同的员工激励计划。一种是大众化的、计分卡激励计划;另一种是以销售为导向的,包括诸如证书、奖杯的非财务激励计划;第三种是一种创新型的激励计划,鼓励员工帮助推销银行。

坚持效益和服务的平衡

华盛顿信托(资产24亿美元)决定修改奖金计划,更加以“目标为导向”。于是将原奖金计划的资金撤出,注入到新的激励计划中。

华盛顿信托长期坚持销售业绩和服务质量两手抓,新的激励计划采取了相同的原则。该行认为,最佳的激励计划是销售和服务兼顾。“我认为必须要让员工有这样的认识。关于销售和服务质量,任何一方你都不想失去控制。”她说。计划实施之初,有些员工不适应,不能达标,但是现在他们知道了目标的意义,开始奋力追赶。该行一位高管说:“当他们明白要完成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要走出一条路来就容易多了。”

吃、喝、玩、乐加奖励

第一联邦储蓄银行(资产8亿美元)在7年之前未曾有过销售文化。地区经理、副总裁普罗斯奇说:“我们没有销售代表,没有目标。存单CDs只是在柜台办理。”那时的银行完全以服务为导向,销售根本不是银行目标。”

这家机构创造了一种寓娱乐于销售的环境。银行每季举行雇员营销拉力赛,银行高管为优胜的分行和行员颁奖。“他们不仅希望培养欢庆的氛围,而且要对他们的工作有益。”普罗斯奇说道。他们创办了一种主题联欢,其中有食物、娱乐和奖励。拉力赛主题比如有:Casino之夜(假币,真赌桌,花哨的奖品);德比狂欢(纪念肯塔基的德比);夏日野炊;奇幻之年(魔术师亲临),以及50和60年底生人。他们还举办每季顶尖20行员的午餐会,银行总裁亲自出席并对员工的贡献表示致谢。最近,他们还带员工出席丘吉尔当思的“百万富翁之列”的活动,以培养他们渴望获胜的心理。

普罗斯奇不仅通过季度拉力赛而且通过每周与员工的接触,让激励计划始终激动人心。他和另外一位地区经理每周要抽3天时间走访其他分行。“我们的方法是事必躬亲,我们想要鼓励他们所做的工作,” 普罗斯奇说道。他说,如果他们发现某个员工没有在状态,他们就有鼓励员工的大好机会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兴奋事。他们让员工自我追踪他们的销售业绩,从而有助于员工时刻贴近目标。

激励计划的大部分都是财务性质的。除了拉力赛和午餐会外,银行还颁发奖杯和奖状。此外,银行还为年度优胜者提供1000美元的旅行奖金作为获奖人美好的纪念。获奖者会记住他们的奖金休假旅行,回忆他们去过的地方。这会成为他们生活中记忆的一部分并在未来进一步激发他们积极向上。

普罗斯奇鼓励金融机构在实施激励计划前做深入的调研。他建议银行收集反馈并进行测试,以保证计划的周全。如果计划超出预算,银行要能在实施前做必要的调整。在经历这些步骤之后,银行会发现计划在某些方面需要重新修正。普罗斯奇建议,银行应当把握变更计划的选择权,如果变更确实必须。

我爱我行

对员工的奖励并不必只基于工作业绩。河岸银行(资产45亿美元)奖励计划的独特之处在于,员工为推销银行出力也能获得奖励――即使是在非工作时间。这项计划被冠名为“河岸的骄傲”。该计划是客户计划的延伸,旨在增进银行的品牌意识。

顾客计划是这样的:银行提供保险杠贴标,上面印有“河岸银行爱我”的口号。幸运的顾客如果发现自己的汽车保险杠上被贴有这样的贴标,就可以赢得100美元。奖金由银行每周发放一次。如果银行所在区没有顾客在本周申领奖金,奖金就将以100美元为单位进行累积。最大奖金额为1000美元。该计划产生了巨大的眼球效应。威廉斯(高级副总裁)就在最近佩戴着银行铭牌走进一家汽车销售店。其中一位购车顾客上前问他,“你就是那家发放保险杠贴标的银行的员工,是吗?”这肯定是营销人员最爱听的话了。

银保个人工作计划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银保个人工作计划篇(3)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出现超级货币宽松,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都经历了一次主动加杠杆的盛宴,杠杆周期向上带来了债务活动的活跃和经济体债务率的迅速提升。在杠杆上升的过程之中,中国的金融格局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孕育出新的金融产品。

推出背景及基本情况

利率市场化压制银行净息差,而表内资产扩张又受资本充足率限制,银行资产扩张增速出现明显回落,到2013年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同比增速骤降至13.5%,较2012年年末17.7%的增速下滑超过4个百分点。在此背景之下,国内“影子银行”体系迅速扩张。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管部门、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所从事的类银行贷款和债券业务,以委托贷款、商业承兑票据等金融工具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加上小额贷款、民间融资工具等形式构成了外延广泛的中国影子银行体系。

银行理财的发展尤为迅速,新发产品规模从2004年的0.04万亿元,到2012年的30.36万亿元,十年间银行理财市场以年均近100%的规模增速迅速崛起。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银行理财市场的存续规模达到9.85万亿元,成为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理财业务的发展缓解了利率市场化对银行的冲击,提升了居民投资收益,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在近两年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包括刚性兑付问题、自营和客户资金未有效隔离、资金池业务的庞氏特征、逃避监管等问题不容忽视,更为关键的是银行理财定位和法律地位目前仍较模糊。

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明确银行理财法律地位,银监会在继3月份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之后,开始进行银行理财业务方面的创新探索,并推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首款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试点产品由工行正式发行,募集资金75亿元,募集日期是10月15日—20日,认购起点虽然是10万元,对象必须是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个人超高净值客户,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产品;资金投向中,债权类资产部分只投资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比例范围为0%—70%;在此之后,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纷纷启动募集,上限金额合计约为200亿元。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对应的具体投资品之一为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其定义为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由合格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和转让,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工具。2013年10月23日,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11家银行试点发行的103亿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报价转让,首批直接融资工具的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不等。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将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各家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认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该份额在经过登记之后,能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单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必须与单个企业的债权融资相对应,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管理计划持有任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份额比例不得超过该工具总份额的80%。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及其他操作后,相关信息将通过此前上线的中国理财网完成信息披露。创新试点阶段,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若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单独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托管账户,并在该机构完成登记,一个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只能开立一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同时,管理人还要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开设独立的资金清算账户,对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投资转让,必须通过资金清算账户完成资金划转。

该创新的核心要素比较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解决基础资产如何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变成标准化产品的问题;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处于资金端,实现银行理财风险隔离。

而银行在资金端资产端,分别承担不同角色,在资金端担任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为理财客户管理风险和收益,收取管理费,有些银行根据合同还可以参与超额业绩分成;在资产端担任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管理人的银行募集资金后投资于某一融资企业,通过管理融资项目风险和收益,以及连续报价和信息披露服务等,获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管理费用。

(一)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银行理财的比较

一般来讲,银行通过设立理财产品向客户销售,从理财客户获得资金,按照比例配置交易市场中的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交易债券等。但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银行理财存在明显区别。

1.期限

存续期方面,传统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主要为30天、60天、90天、180天左右,其中以1个月至3个月的产品为主,而投资直接融资工具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设置成开放式结构,存续期限长,定期可赎回,只要投资者在赎回当天不操作,即可自动滚入下一个期限。

2.客户群和收益率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一般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采用净值收益,收益率相对高于一般的同期限理财产品。某银行的此款产品认购起点为5万元,首个封闭期的年化收益率为5.18%和5.32%。

3.投向

资金投向中,债权类资产部分只投资于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比例范围为0%—70%,取代了以往投资者在产品说明书中常见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等基础资产。

4.估值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更像证券市场中的债券型基金,每个交易日都有估值,而原有理财是以预期收益率来做报价,没有公开的估值,类似于短期存款产品。

5.信息披露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需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披露期限、净值、成立报告、管理报告、到期清算报告等信息。而传统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不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

6.刚性兑付

按照监管的政策思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要尽量摈弃原有理财的隐形担保,力图解决刚性兑付问题,但无隐性担保等特性可能也会限制其完全取代其他类型产品。

(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与各债券品种的比较

1.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券品种

其推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银行理财投资的非标类融资的标准化,所以它在几个方面不同于一般债券品种。(1)目前来看它的投资主体仅限于此次试点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它的交易不能脱离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独立进行。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至少涉及发起管理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投资者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融资企业、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2)其融资主体和融资投向上可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具体的信息披露还不够,但预计监管机构对通过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资金投向会进行明确的规范;(3)期限,一般来讲,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主要是替代原有的通道业务,所以预计工具的期限会以中短期为主。利率上可能因非标转标准,使得高于一般债券,低于一般非标融资利率。(4)债权融资工具具有私募性质,类似于没有交易平台的保险债权计划,但由于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一个交易转让平台之后,则类似于为保险债权计划提供一定流动性。

2.不能简单将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解为资产证券化

之前有分析认为,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一个SPV,且有很强流动性,是不是变成了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把未来的现金流打包分级再证券化,主要是引起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端产生变化;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主体是企业,具体并不对应企业进行打包分割后的某一资产或现金流,是一种企业原始债权性融资,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端;虽然中央结算公司为工具提供了交易平台,但这种交易平台是为了发现工具的价格、提高工具信息透明度、促进理财投资的工具流动性而设的,只是提高了某项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水平,并未经过再证券化过程。

推出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和债权融资工具的意义

(一)降低“影子银行”风险

影子银行崛起但刚性兑付无法打破,造成金融体系“庞氏化”。影子银行体系是国内金融体制、金融管制和债务周期波动共振而形成的,作为银行的补充,最近2—3年内迅速成长,初步估算目前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超过20万亿元。国内影子银行体系存在一些特征。

1.金融工具非标准

如信托计划等均不是标准金融工具,流动性较差,缺乏统一的估值规则,市场透明度不够。

2.收益率偏高

由于缺乏流动性和交易成本较高,影子银行体系的融资成本一般高于正规融资工具,一般来讲,信托收益权收益率较同评级债券高3—4个百分点。

3.运行机制不透明

如资金池类信托其内部运行机制往往不规范,特别是由于规则制度的缺乏,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整体监管和风险把控不够。

4.刚性兑付不破造成影子银行体系呈现庞氏特征

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金融工具如信托计划一般都是在到期前通过续发来完成前一期兑付,这种运行机制造成对信用风险的隐形担保,加剧了风险的累计,使得金融运行庞氏化。

推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可以使理财风险显性化、透明化,从而有助于监管层对系统风险的把控,并限制金融套利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而投资者对收益率的要求迫使银行提高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能力。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利率水平、流动性、估值等多个方面较非标工具有明显优势,推动企业将非标融资向标准债权融资转移,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利息支付压力,提升盈利水平;也有利于规范影子银行体系,推动原有理财“非标”业务透明化、标准化,促进金融风险的缓释和化解。

(二)有利于明确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就对理财业务定义做出规定,其中第9条是“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但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仍未明确,银行理财到底是委托、信托关系还是债权债务关系莫衷一是。法律地位模糊导致银行理财的发展受到明显制约。

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作为投资管理人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一般均不负有向投资者承诺兑付本金的义务,但银行理财业务往往需要银行为其提供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承担最后兑付责任。此次推出的银行理财计划,银行的独立管理人地位与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类似,有助于解除银行在理财业务运作中的刚性兑付义务,逐步确立在银行理财业务运营中的“卖方有责,买方自负”的理财观念,真正实现风险隔离。

(三)有利于明确银行理财的业务发展方向

目前银行理财的规模逼近10万亿元,规模很大但一直受到监管机构的规范监督,特别是2012年以来,政策出台得非常密集,银行理财在规范中不断发展,但也面临业务方向的转型。与此同时,证监会、保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资产管理法规,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松绑,给银行理财业务造成一定竞争压力。银行理财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运作中给银行理财部门更多自,有利于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向真主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和综合金融服务转型,利于银行理财的长期发展。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由于试点阶段只有200亿元的规模,眼下还不会对动辄以万亿计的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造成冲击,但长期来看,预计将对金融市场产生以下影响。

(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通道业务造成冲击

银保个人工作计划篇(4)

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满时点服务”、“站立服务”、“三声服务”我们将继续执行,并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对待每个顾客,让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客户对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不单单在临柜服务中更体现在我行的服务品种上,除了继续做好公用事业费、税款、财政性收费、交通罚没款、bsp航空等结算外,更要做好明年开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行的竞争能力。

3、主动加强与个人业务的联系,参与个人业务、熟悉个人业务以更好为客户服务。虽然已经上了综合业务系统,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能做到真正的综合,是我营业部工作的一个欠缺。

4、以银行为课堂,明年我们将举办更多的银行结算办法讲座,增加人们的金融知识,让客户多了解银行,贴近银行从而融入到我行业务中。

5、继续做好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工作,并向优质客户推广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二、强内控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门对我营业部的电脑接口尽快更换,然后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要求实行事权划分,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增强制度执行的钢性,提高约束力。

2、进一步强化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内控外防,着重加强帐户管理(确保我行开户单位的质量)和上门服务。

3、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与检查,规范会计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4、重点推行支付密码器的出售工作,保证银企结算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来结算风险的手段。

5、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总会计日常检查制度以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差错杜绝结算事故。

6、切实履行对分理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7、做好会计核算质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全面素质。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营业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把好进人用人关。使银行员工工作计划明细,且每个员工都有自己的目标,有冲劲。银行业听着很美,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所以到我营业部需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用人上以员工的能力且要能发挥员工最大潜能来确定适合的岗位,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加强业务培训,这也是明年最紧迫的,现已将培训计划上报人事部门,准备对出纳制度、支付结算办法、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制度、新会计科目等基础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

3、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要加强岗位练兵,除了参加明年的技术比武更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4、勤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关心鼓励员工,强化员工的心理素质。

银保个人工作计划篇(5)

近期,审计署公布了2011年审计报告,其中显示:人民银行部分分支机构在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和专项经费中违规列支人员经费2亿元。此事件在人行系统引起强烈反响,也揭示出近几年人行系统财务管理的困境。下文将对此作简要分析。

一、人员经费不足的原因分析

1.人员工资计划与人员经费指标不匹配。人民银行的人员工资计划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批计划数,由人民银行人事部门下发;而人员经费指标则是由财政部统一核批,由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批复。近几年,由于通货膨胀、人员增减、正常调资等因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断提高人民银行工资计划数,但财政部门却没有相应增加人员经费指标数,这就造成了人行系统普遍存在的工资计划数与经费指标数不一致的现象。

2.部门预算管理体制不适合人民银行经费管理。2006年人民银行正式开始执行部门预算管理体制,部门预算在加强人民银行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人民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管理机构,无论是自身性质还是履行职责都有其特殊性。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部委,履行着一定的行政职能,但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还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执行货币政策等经营管理性职能。因此,单纯将人民银行作为一般的行政机构,不加区分地与其他部委一样纳入部门预算,这势必影响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履行。

3.离退休人员挤占在职人员费用。由于人民银行实行行业养老统筹模式,离退休人员未参加地方养老医疗统筹保障制度,且近几年人员结构老龄化严重,离退休人员数量增长较快,养老统筹基金严重不足,导致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和津补贴等支出严重挤占在职职工医疗费等生活补助经费,从而进一步加剧人员经费不足。

二、人员经费不足的危害分析

1.严重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人员经费不足,尤其是基层央行,如果按照财政部批复的人员经费指标,年末最后两三个月工资难以保障。而人事部门工资计划数却大量剩余,基层行员工只能“画饼充饥”。尤其是看到上级行能够完成工资计划时,基层行总是认为上级行克扣下级行的经费指标,从而造成上下级之间的矛盾。基层行的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

2.严重阻碍人民银行职能的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项重要职责。人民银行既有对宏观货币政策调控所采取的再贷款、再贴现、货币金银和外汇等经营业务;又有为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进行的反洗钱、账户管理、支付结算、社会征信等行政服务职能。人员经费的不足,迫使基层行在“保稳定、保工资”的压力下,被迫将公用经费和行政事业类经费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从而消减了用于履职的费用开支,经费不足已经严重束缚了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履行。

3.严重损害了人民银行的对外形象。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重要组成部委,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为保持其独立性,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不受地方政府影响。但近期人民银行发不起工资的传言已经在金融体系甚至当地社会传扬开来,人民银行对外执法形象严重受损。同时,部分基层行为了保证工资的正常发放,只能向地方财政求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影响到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的外在形象。

三、解决人员经费不足的途径分析

1.加强部委之间的沟通。造成人员经费指标与人员工资计划“两张皮”的重要原因就是各部委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工资计划时除了考虑各项社会经济因素外,还应考虑我国财力状况,做到量力而行。财政部门在核批人员经费指标时应参照人社部人员工资计划数,将各项因素考虑进去,适时调整指标数额。同时,财政部还应参照国外中央银行人员工资制定方法及金融系统平均工资水平,制定人民银行人员经费指标数额,而不应完全按照国内公务员工资水平核准。

2.改变当前预算管理体制。部门预算的实施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作为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兼具经营管理活动的非营利性经营组织,人民银行不能照搬部门预算的模式。由于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复杂性,不应不加区分地将各项职能所需的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范围,而应根据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将其履职成本进行合理划分,可分为一般行政性费用和业务性费用,将前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而后者应据实列支,不受部门预算束缚。

3.由人总行提取盈余弥补经费不足。人民银行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产生大量的利息收支和业务收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年度终了人民银行收支相抵后产生的利润,在提取总准备金后上交中央财政。在当前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人总行在提取的准备金中,划出一部分来单独用于弥补人行系统内部经费不足。

4.适当扩大基层行收费项目。当下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很多服务性项目都是免费的。如:审批开立账户、账户年检、贷款卡审批和征信记录查询等。此种做法虽然可以较好地提供社会服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人民银行履职成本,加剧费用紧张趋势。因此,建议参照其他地方行政单位做法,开征相关收费项目。所收费用用于弥补相关职能的费用开支,并在财务账中详细列示,从而缓解当前经费紧张状况。

5.各级人行系统共同分担差额。在上述各项建议尚不能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建议人行系统各级共同分担人员经费指标与人员工资计划数不足的差额部分,而不能一味地将差额部分挤压到基层行。建议将差额部分,在总行、分行及省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县支行四级之间,根据各级人员经费数额所占比例标准,分摊上述差额。从而减轻基层行经费压力,缓解矛盾。

(作者均为硕士研究生)

银保个人工作计划篇(6)

1库存现金的定义

流通中货币,或者称之为现金,是立即可以投入流通的一般等价物,起着交易媒介、储藏价值和记账单位的作用。人民银行是我国货币的发行机构,而居民、企事业单位是货币的使用者,商业银行则是货币从发行到使用的媒介。在电子货币快速发展的今天,现金仍然是我国不可或缺的商品交换媒介,现金的使用需求依然巨大。狭义的现金,是商业银行体系以外各个单位的库存现金和居民的手持现金之和。商业银行作为现金流通的媒介,维持有序的货币流通环境,保障单位、居民的现金使用需求,是其基本的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备付一定的现金库存。

2库存现金管理的重要性

商业银行现金库存的来源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为满足单位或居民取款需求,而从货币发行机构领入的,用于投放的现金;二是超出社会使用需求,由单位或居民存入的,用于回笼的现金。因此,只要现金仍然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社会还有现金使用需求,商业银行依然是社会现金流通的媒介,其现金库存就会存在。但是,无论是商业银行主动备付的现金还是被动滞留在商业银行的现金,都未存入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不能获得人民银行给予的准备金利息,不能用于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同时也降低了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总额度,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属于非生息资产,产生经营成本。此外,现金由于其特殊属性,在收付、整点、调运、交接、保管等商业银行内部以及银行体系间流转的各环节中都包含着较大的操作风险,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就会给商业银行带来直接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在保证现金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现金库存规模,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也可以控制操作风险。

3影响商业银行现金库存的因素

现金这种一般等价物由于其特殊的属性和作用,在银行内部流转时不仅受到银行内部管理能力和内部管理模式的影响,更要受到外部监管要求的影响,还要受到客户需求、业务发展、成本效益等因素的影响。

3.1外部影响因素

(1)人民银行人民币流通政策。人民银行是人民币印制、发行、管理的机构,其制定的人民币流通政策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现金运营模式和管理措施。自2010年以来,人民银行着力提高票面质量,打击假币、反宣币犯罪,改善人民币流通环境,开展人民币流通“满意工程”,实行现金收支“两条线”和收入现金“全额清分”政策。现金收支“两条线”和收入现金“全额清分”要求营业网点从客户收入的现金和用于向客户付出的现金分“两条线”管理,收入的现金必须经过“全额清分”才可以用于支付。这相对于以往商业银行从客户收入的现金经过柜员整点即可用于付出的要求要严格很多,增加了商业银行内部现金运营环节,降低了库存现金的周转效率,导致现金库存较慢增长。

(2)人民银行投放回笼制度。现金存在印制、调拨的过程,因此人民银行的现金投放、回笼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并对辖内商业银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商业银行每年要向人民银行报告投放、回笼计划,并按计划向人民银行办理现金领、缴。甚至在现金旺季(元旦至春节)要制定月计划、周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此外,人民银行还会下达小面额现金投放计划和残损人民币回笼计划,要求商业银行限时完成。人民银行计划性较强的现金投放、回笼制度和较为严谨的考核要求,造成商业银行为方便计划执行,制定较为宽松的投放、回笼计划,导致现金库存的增长。

(3)人民银行(同业)现金缴领制度。商业银行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者同业进行库存现金的缴领。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般要求领、缴现不能在同一天进行;解缴必须同面值、同套现金成袋;领、缴现必须提前1天预约并经过人民银行审批。向同业缴款的,同业会要求缴存现金必须经过同业清分确认后才能入账。人民银行(同业)现金缴领制度制约了商业银行的现金调拨工作,降低了库存现金的周转速度,导致现金库存的增长。

(4)现金使用习惯。社会的现金使用习惯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现金存取款业务规模。现金需求大的地区或时间段,存取款需求和业务规模较大,商业银行备付的现金库存也相对较多;现金需求小的地区或时间段,存取款业务需求和规模相对较小,商业银行备付的现金库存也可以相对较少。

(5)城市交通及网点位置。城市交通状况和网点地理位置直接决定了日常现金调拨的速度。城市交通状况差,网点设置分散,现金调拨的用时就长,每个网点为保证现金支付,备付的现金就相对较多;城市交通便捷,网点集中,现金调拨用时短,网点备付的现金就可以相对较少。

3.2内部影响因素

(1)商业银行内部现金管理水平。内部现金管理水平是现金管理者主观能动性的体现,各级银行现金管理人员成本意识、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强,管理积极主动、紧急事件反应、处置快速,工作计划合理、有效,银行的现金备付水平会相对较低;反之,现金备付水平会相对较高。

(2)商业银行现金管理模式。不同的内部现金管理模式有着不同的管理成本,但也决定了不同的内部现金周转效率。在人民银行现金收支“两条线”和收入现金“全额清分”政策的要求下,实行网点自主清分的现金周转速度就比实行清分中心集中清分的现金周转速度要快的多,但相对的要为每个网点配置清分设备,分配清分工作量,运营成本又要高的多。内部现金管理模式导致现金周转速度快的,银行的现金备付水平会相对较低;反之,现金备付水平会相对较高。

(3)业务发展情况。商业银行现金存取款业务发展情况及渠道建设情况决定着现金存取款业务规模。业务快速发展,自助设备及网点增加,客户数量提高,银行备付的现金会相对增多;反之,备付的现金会相对减少。

(4)客户类型。不同客户类型的现金使用需求不同。单位客户现金存取次数较少,且大额取款都要求预约,现金存取相对不活跃;个人客户现金存取量相对较小,但较为频繁,其中老年客户更是如此。因此,个人客户较多、对私业务量较大的银行,备付的现金相对较多;反之,备付的现金相对会较小。

(5)现金业务类型。现金取款业务规模大于存款业务规模的,商业银行要从人民银行(同业)领取更多的现金,用以满足客户取款需求。现金存款业务规模大于取款业务规模的,商业银行要向人民银行(同业)存入更多的现金,而客户取款需求则可以通过清分客户存入现金来满足。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现金投放的环节少于现金回笼,因此现金取款业务规模大的银行,库存现金周转的速度快,降低现金库存的难度低,备付的现金相对较少;现金存款业务规模大的银行,库存现金周转的速度相对较慢,降低现金库存的难度大,备付的现金会相对较多。

(6)现金清分能力。在人民银行现金收支“两条线”和收入现金“全额清分”政策的要求下,付出的现金都要经过现金清分的环节,因此现金清分的效率也是影响银行内部现金周转速度的关键因素。现金清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清分后现金回笼或者再投入使用的速度较快,备付的现金可以相对较少;反之,备付的现金会相对较多。

(7)额外的运输成本。满足客户取款需求,避免营业网点发生现金挤兑是银行现金管理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日常发生营业网点现金库存不能满足客户合理现金需求时,紧急的现金调运是必须的,但紧急的现金调运涉及现金押运和交接人员,需要安排额外的押运车辆、押运人员和提解人员,押运公司也会对额外的现金押运进行收费,且收费标准较高。为避免紧急的现金调运,银行备付的现金会相对较多;反之,备付的现金会相对较少。

4库存现金管理的建议

影响商业银行现金库存规模的因素有外部监管部门方面的,有银行内部管理方面的,还有社会形态、金融环境方面的。对于现金管理人员来说,能够主观介入乃至掌控的只能是提高自身现金管理的水平和优化内部的现金运营模式。商业银行库存现金的流转主要体现在中后台现金服务保障业务上,因此现金服务保障的效率高低决定了现金在银行内部滞留的时间长短,决定了现金备付水平。

4.1提高现金管理水平

(1)完善现金管理评价指标。商业银行备付现金库存的规模直接反应了其现金管理水平。目前,商业银行评价现金库存合理性的指标为现金备付率,即通过现金备付率历史数据的比较体现现金备付的是否合理,现金管理水平是否提高。现金备付率=现金库存余额/存款余额。存款余额不仅代表了客户取款需求总量,也体现了商业银行总体现金业务规模,因此现金备付率体现了为满足客户现金业务需求而需要准备的库存现金水平。现金备付率考虑的是总体现金业务需求,随着支付渠道的拓展,实际现金业务规模会远远少于存款余额代表的总体现金需求,而且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客户种类、不同业务种类对现金存取款业务的偏好也不同,因此现金备付率已经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现金库存的合理性和现金管理水平的高低,需要在现金备付率评价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业务数据比较,对商业银行现金运营指标进行多样化的评价,才能合理地判断备付的库存现金质量。

(2)优化现金计划制定方式。现金业务包括前台的现金收付、假币收缴、货币兑换,中后台的现金清分、现金调拨、金库管理、自助设备运营等工作。前台现金业务面对客户,根据客户需求实时处理,而中后台现金业务则是对前台已经发生的或预计发生的现金业务进行的服务保障。因此服务保障工作需要一定的计划性,即在统计已经发生的现金业务量和测算未来可能会发生的现金业务量的基础上,确定前台需要服务保障的需求量。现金业务计划主要包括现金调拨计划、现金清分计划、自助设备运营计划等。目前的现金业务计划一般都是根据固定的频率和固定的数量开展,如清分中心设置每天清分定额,清分人员每天完成定额工作量;将自助设备固定分为不同路线,清机人员每天完成固定路线的清机任务;对营业网点设置固定的现金限额,日终营业网点现金库存超出现金限额就缴现,低于限额就领现。这种固定的现金计划易于执行,但这都是从中后台的角度出发去安排的服务保障计划,期望这样的计划能够覆盖所有下一日或未来现金业务需求的可能,因此固定计划往往会导致现金备付高于实际现金业务需求,不能优化现金库存。对固定现金计划进行简单的优化就是动态的现金计划,即根据每天日终统计的需要服务保障的实际情况对下一日制定动态的工作计划,这种计划考虑到了历史的现金业务的变化情况,能够确保已知的,必须要完成的服务保障需求列入计划。这种计划要么由管理人员凭借自身经验进行调整,而产生较为合理、有效的现金业务计划,但这会给管理人员带来更多的工作压力;要么不考虑未来与历史的现金需求差异,简单、直接执行该计划,造成实际的服务保障不能有效满足下一日或未来的现金业务需求。最为优异的现金业务计划应该是从前台现金业务实际出发,在既能够全面统计历史数据,又能够合理预测未来数据的基础上制定的现金业务计划,这单凭管理人员工作经验是难以完成的,需要通过专门的数学模型进行分析、计算。因此,建立、完善智能化的现金计划制定系统可以更加合理地制定现金业务计划,减少管理人员工作量,更能有效地控制现金库存,满足现金业务需求。

(3)改进业务事件处置流程。客户的现金需求在前台实现,但满足现金需求的服务保障却在中后台,主导现金运营管理的人员再也后台,前台、后台的分离导致了信息不对称。传统的业务处理流程是前台甚至客户发现了现金业务出现的问题后向管理人员汇报或投诉,管理人员对汇报或投诉的事件进行处理。例如客户投诉自助设备缺满钞了,后台管理人员安排清机、加钞;前台发现某一票面没有了,后台管理人员安排次日调拨;前台反馈有不成捆的残损币长期压库,管理人员安排集中收缴等。后台的管理措施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有时因为后台受到人力、物力限制或者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对前台事件的处理会有较长时间的滞后甚至忽视,这不仅影响现金库存和前台业务开展,甚至导致银行声誉风险,因此改变现有的业务事件处理模式刻不容缓。要做到前台、后台信息流的同步,就需要对业务数据进行实时监控,设置事件风险等级及处理时效,对风险事件实时提示,并跟踪事件处理流程,对超过事件处理时效的进行督办,以便最快速的响应前台业务事件,提高中后台现金服务保障的处理效率,有效控制现金库存。

4.2优化现金运营模式

(1)实施精细化管理。商业银行一个城市一般都会设置一个管理机构,达到一定规模就设置金库、清分中心用于现金业务的服务保障。因此在同一城市里,为方便操作,管理机构往往采取同一种模式开展对前台现金业务的服务保障。传统的渠道建设模式,每个营业网点都是同一种营业模式,同一种人员、设备配置,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同一种服务保障模式。但在商业银行渠道转型阶段,营业网点已分成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营业网点虽然都会有现金这一基本业务,但营业模式和涉及的业务种类不同,人员、设施设备的配置也不同。例如社区银行尽管会提供现金业务,但全部通过自助设备实现,不设置办理柜面业务的柜员,不提供柜面服务;零售型网点虽然也设置了柜员办理柜面业务,但柜员人数配置少,现金业务主要通过自助设备完成。因此,仍然使用同一种服务保障模式已经不能有效满足不同类型营业网点的现金业务需求,需要对不同类型、不同现金业务量的营业网点,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保障模式。如根据不同的柜面业务量为综合性网点配置不同类型清分机,让人员较多的网点进行自主清分;对人员配置较少的特色网点进行现金集中清分,只配置最低档清分机用于应急;对没有柜员配置的社区银行进行自助设备集中运营,避免现金调运;对自助设备后场相对独立且有对外通道的,进行自助设备集中运营等。精细化的管理,分类设置的服务保障模式,可以最大限度调用后台人力物力资源,有效降低现金运营成本,压降现金库存。

(2)提高现金清分能力。在现金收支“两条线”和收入现金“全额清分”政策要求下,现金清分已经成为了商业银行内部现金周转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现金清分效率的高低,现金清分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现金在商业银行内部滞留的时间长短。现金清分是一个集中作业的过程,分拆捆、拆把、清分、扎把、复点、打捆等多道工序,有着严格的作业流程。因此,在相同工作要求和工作计划下,决定现金清分能力的因素就主要体现在清分机具的好坏及数量和清分人员的素质及数量上。提高清分机具配置标准,使用高档的清分设备及辅助设备,不仅清分的现金量可以增加,现金清分的差错也能够减少。但设备是需要人员操作的,清分机具的使用需要具备一定专业能力,清分人员不足,水平不高,清分效率也会大幅下降。目前,商业银行对内部人员管理较为严格,在后台增加操作性员工较为困难。因此,当清分机具满足业务需求,而清分规模仍然不能达到现金服务保障的要求的,就必须要进行现金清分外包,使用专业化的业务外包团队,打破人力资源瓶颈,保证现金清分效率。

(3)减少业务操作环节。现金的服务保障业务流程都较为复杂,在交接、调运、密码钥匙管理等很多业务环节都涉及双人操作,金库现金管理还需要账实分管,自助设备清机加钞甚至涉及三个人在自助设备现场和后台同步操作。复杂的现金服务保障流程也制约了商业银行内部现金周转效率的提高。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利用科技,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对业务流程进行改进,尽量减少业务操作环节。例如使用动态密码锁对自助设备、金库、上门收款等现金业务进行管理,不仅避免了密码钥匙的保管、交接,在锁具开启、闭合上也比密码、钥匙便捷;在自助设备清机加钞时候联动进行账务处理或者在现金交接时联动进行记账,都可以方便快捷地完成现金的转移交接,并且可以实现实物与账务的同步;将现金业务的审批流程由线下转为线上,通过在线审批提高现金审批的效率,提高现金调拨、差错处理、客户取款等业务的办理流程。减少业务环节,优化业务流程能够加快现金周转,也可以降低现金库存。

(4)集中清理现金库存。人民银行(同业)现金缴领是商业银行现金周转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由于人民银行缴领制度的限制,往往金库会剩余大量不能成袋的老版纸币或人民银行长期不收缴的残损硬币。这些现金长期不能上缴人民银行,也不能用于支付给客户,只能留存在库房,导致现金库存的长期占用,且商业银行没有现金的销毁权,这些现金长期存放后,只会霉烂造成损失。如果商业银行可以对所有辖内金库现金明细分类情况进行监控,及时了解金库现金库存,将多个金库长期压库的现金进行汇总成袋,并清点后上缴,这些无用现金就可以存入人民银行,不仅降低了现金库存,也盘活了无效资产,避免了库存现金的损失。

银保个人工作计划篇(7)

产品保障定位清晰

一个不容辩驳的现实是,银保产品普遍定位模糊、强化短期限储蓄替代作用。找到清晰的银保产品定位,将对改善银保业务起到一定作用。

事实上,银行系险企更易获得高端客户群,这类存量客户更容易接受内含价值更高的保障型产品和年金产品。而相应的银保业务就可以覆盖高端客户从财产积累到财产传承,人身健康从防范到保障,子女教育到养老等一系列多样化需求。

意识到这点后,四家国有银行控股寿险公司的银保产品定位逐渐清晰,且有别于同业。

比如,农银人寿逐渐将高端传统保障业务和普通银行代储业务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去发展,充分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和财富管理的双重作用。“我们从客户需求入手,找准目标客户,通过主题营销活动,以综合理财规划的方式,销售高保障期缴产品,实现产品结构转型。”农银人寿称。

在传统渠道利用代储产品巩固对流量客户的销售优势,获得必不可少的保费规模的同时,农银人寿还充分利用理财中心、财富中心、私人银行以及其他优质存量客户资源,用多样化的长期保障产品解决其财富传承、子女教育、养老健康等多元化的保险需求。

工银安盛也以挖掘并满足客户需求为首要目标,帮助客户实现子女教育、退休规划、家庭保障和财富管理等综合需求。

“现阶段银行系险企要充分利用保险产品所具有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特性,填补控股银行整体理财规划中的相应空白,实现协同互补,通过有效的协同机制,为控股银行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一站式’金融理财规划服务和保险产品。”建信人寿总裁赵富高认为,银行系险企要实现产品创新,必须开发并销售真正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

交银康联则选择了聚焦健康管理,欲打造全面的“健康管家”。从健康教育和专题咨询、健康体检、亚健康干预和线上线下就医协助四个方面,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尽最大可能帮助客户解决“亚健康严重、慢性病恶化、误诊误治风险高发、看专家难”等问题,从而让客户生活得更健康,实现健康财富的正增长。

与母行联合开发产品

交银康联、建信人寿先行

四家银行系险企在前瞻性地推出能够满足客户养老和健康保障需求产品的同时,还着眼于银行已推出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探寻伴随的潜在需求,设计出能够融合的产品。

如,交行在2013年半年报中披露,交银康联配合集团族群营销提供定制产品,推出“交银园丁保健康”保障计划和交银私家车意外保障计划,与集团合作的“交银安贷”保障计划已为64亿元贷款提供了风险保障。

同时,今年上半年,建信人寿与建行联合开发的短期意外险“建信人寿龙卡”发卡达到了20.2万张,建信人寿银保产品中期缴产品占比为14.1%,较其2011年揭牌初期有了大幅上升。

银保个人工作计划篇(8)

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最早出现于2 0世纪50年代的美国。1952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期权计划,开创性地将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利益与公司的未来成长紧密联系在一起。股权激励制度之所以最早在美国兴起主要归因于美国当时税收政策及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一方面,美国税收政策为股权激励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较高,公司员工需对一般工资缴纳高昂的税费,1950年出台的美国《税收法案》明确规定,对于法定股票期权只向其股权激励兑现后的溢价部分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同年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了《1950年收入法案》,首次规定了任何企业都有权向雇员发放股票期权。在这两项关键政策的基础上,美国公司陆续改变了过去以奖金和红利为主的员工奖励模式,将股权激励特别是股票期权纳入员工的工资结构之中,旨在帮助公司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数额。20世纪60年代,路易斯・凯尔索针对雇员不掌握公司资本的问题提出了“员工持股计划”(ESOP),其核心内容是资本所有权的泛化,即将公司内部员工所提供的的劳动作为其分享股权的依据,使员工通过持有公司股票或期权分享企业的所有权和未来的收益权,目的在于最大化每个员工的组织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逐渐复苏,美国国会对“激励性股票期权”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大量企业开始认识到股权激励制度兼具激励与约束双重效应,在解决委托-问题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因此陆续对其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将股权激励制度带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据统计显示,1986年美国89%的大公司已向其高层管理人员发放了股票期权,1990年后更有不少中小企业参与到股票期权的发放之中。随后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公司也陆续开始对其员工使用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应用目的也由最初的规避税费和平衡社会矛盾逐步转化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优秀技术人员薪酬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在企业保持长期的成长发展和管理层的连续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际银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措施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和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措施,美国银行业约15%的员工享有公司的股票期权,它是与股票价值增值密切相关的企业长期激励手段。企业面向员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措施意味着被激励对象在未来约定的期限内,在达到事先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拥有着可以按照预先商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选择权。股票期权的类型可根据约定行权价与授权日收盘价的大小关系划分为价外期权、平价期权和价内期权,以激励员工为目的的股票期权通常为价外期权或平价期权,如今美国银行业较常采用平价期权激励员工。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计划是指激励对象无偿从上市公司获得约定数量的股票份额,这部分股票通常附有对工作年限、业绩目标、禁售期限等限制条件的明确规定,被激励对象只有满足以上要求时才有权将这部分股票卖出获利,它是与股票期权相并列的常用的长期薪酬激励措施。2014年美国合众银行75%的长期奖励是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发放的。限制性股票对股票锁定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使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联系在了一起,对企业员工的约束效果显著,尤其适合发展进入成熟期的公司应用。

业绩股票。业绩股票的实质是将员工奖金延迟发放,即公司规定被激励员工在完成年度业绩目标的条件下可无偿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或领取用来购买股票的现金,具有突出的长期激励作用。与其他几种股权激励措施相比,业绩股票将被激励者的权、责、利一一对应起来,有利于员工准确地将个人工作目标与公司长期战略结合起来。如加拿大银行业通常根据年度业绩表现情况向其员工发放锁定期为三年的业绩股票,即自授予日起第35个月的最后一天该股票进入行权期允许变现。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不直接给予被激励员工公司股票的所有权,而是以员工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的股价或业绩标准为前提,赋予其享受由公司股价上涨或业绩提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作为一种虚拟股权激励措施,股票增值权相较于其他四种股权激励措施的特点在于其被激励的主体一旦行权,这份激励作用将随即消失,且这项权利在企业经营效果好、股价上升时将为被激励对象带来额外收益,而一旦企业经营效果不佳,员工只需放弃行权即可避免自身损失。总的来说,股票增值权的约束作用不足且激励成本较高,适用于现金流十分充裕的公司应用。

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自愿出资认购公司的部分股权,通过成为公司股东共享企业成长的一项兼具激励与福利双重作用的员工福利计划。在各项股权激励措施之中,员工持股计划的特点和重点在于公司员工持股比例的多少显著地影响着计划的激励效果,如果员工持股比例过少,激励员工的效果不明显,而一旦员工持股比例过高,则容易产生内部控制问题。这项股权激励措施更适用于绩效考核制度严格明晰的上市公司。

国际银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特点

以上几种股权激励措施在实施细则、预期收益及适用对象等方面各有特色,但是其将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的思路是相同的。国际上各银行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普遍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以业绩指标为主确定被激励对象领取股权奖励的额度。美国合众银行将其股权奖励额度同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挂钩,薪酬委员会将在每个绩效年根据各岗位在就业市场的竞争状况及员工个人贡献的实际情况综合决定其长期激励额度,并在一年后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调整。第二,以多重指标为辅持续更新股权激励的发放额度。在加拿大的银行业,首席风险官专门负责根据股东回报率、财务报表、实际风险等指标的变化调整员工股权激励的发放水平,以确保激励措施能恰当及时地反映公司的经营处境。第三,银行业日益重视对全体员工的薪酬激励。国际银行业普遍认识到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运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整体团队的力量也不容小觑。美国银行业常通过激励层次的多样化实现对全体员工的激励效果。德意志银行2001年股东大会首次确定了全球持股计划,允许在银行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按一定折扣购买规定数额的本行股票。

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作为一种缓解“委托-”矛盾、明确员工奋斗目标、提升高管经营能力的薪酬激励措施,股权激励在国际银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就股权激励的发展历史和应用经验来看,可根据其实施效果将其概括为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两个方面。

股权激励的正面效应。首先,股权激励有效地将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目标与企业所有者的长期利益统一起来。对于银行高管及个别员工而言,获得股权激励意味着得到了一个提高工资水平的机会,而实现个人收入的提升要以完成公司业绩目标、达成股票价值增值或达到其他约束条件为前提,从而将银行的风险管理和长期成长与被激励者的个人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高层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将会更加重视长远利益和发展,为形成企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极大地缓解了两权分离所带来的问题。其次,股权激励为银行吸引了一批优秀人才,同时有效地缓解了重要员工流失。股权激励是一种兼具激励效果与约束作用的企业长期薪酬激励办法,一方面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与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密切相关,股价上涨往往可以大幅度地提升被激励员工的工资水平,激发其努力工作完成业绩目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股权激励通常带有配套的约束条件,企业常以入职年限、业绩考核、个人贡献等指标为参考依据,通过规定被激励员工认股数量及股票锁定期限的方式约束其持续稳定地为公司发展服务。

股权激励的负面效应。首先,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由于股权激励效果与股票价格的波动密切相关,被激励对象特别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通过债券融资或回购股票等方式刻意抬高股价,公司负债比例的增加很可能会提升其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另外,被激励对象还可以通过套期保值等手段消除因公司业绩不佳而产生的风险,从而形成了即便公司经营状况或股票价格不佳被激励对象也可以获利的有利形势,破坏了股权激励将经营者与股东利益统一起来共同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初衷,反而给予经营者利用激励措施谋取个人利益的可乘之机。其次,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目前,在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薪资结构中由股权激励所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基础工资的数额,股权激励与二级市场股价表现挂钩使其具备了成倍扩大受益者工资水平的能力,由此造成的企业内部员工巨大的贫富差距,不仅不利于企业内部团结协作,而且容易激化社会公平问题。最后,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影响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受股权激励作用的刺激,企业的经营效果和股票价格常常被高估,在股权激励措施被广泛应用的条件下很可能会使整个股票市场泡沫化严重,从而对国际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国内商业银行股权激励现状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的背景

与国际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相比,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起步相对较晚。20世纪80年代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使我国先后出现了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及内部职工持股会等员工持股形式,但此时的股份赠与不属于公司员工经常性工资的组成部分,尚不具备激励性质。1998年11月25日证监会宣布取消内部职工股,同时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指示中多次提到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制度,在这两项政策的背景下,我国一批国有企业相继开始对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尝试与探索,由此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积极尝试中进入了初步探索阶段。

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开始进入广泛发展阶段。该文件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一整套办法,将我国股权激励带入规范化的发展模式,激励了一大批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面向内部员工开展股票激励计划,使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一系列激励措施得到广泛的应用。

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了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又一次引起了我国各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关注。该《办法》在原始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了信息监管、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等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了监管处罚规定,同时通过明确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规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再次完善了我国股权激励制度。新《办法》补充了关于重点落实监管、完善激励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细则,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政策环境,各上市公司亟待调整或发展激励计划以适应新制度的要求。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的现状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计划频频受阻。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自2005年起陆续开始审议施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最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银行,2007年7月6日建行正式开始实施其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允许符合资格的约27万建行员工可通过认购的方式分得约8亿股份。之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相继提出了基于H股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然而,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激励的进程并未顺利展开,2008年后的各家银行的股权激励方案被相继叫停。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其一,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银行业纷纷降低了高管的薪酬水平,2009年1月我国财政部出台了《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的薪酬,并根据有关规定暂停股权激励计划。其二,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通常来自上级部门的任命,具有企业高管和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虽然金融机构内高管领取高额薪酬符合国际惯例,但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享受公司股权激励尚缺乏合理的制度保障。

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激励发展顺利。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措施通常以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为主,目前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已经相继开展了股权激励计划。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上市的同时对其总行9名高管实施了股票增值计划; 2004年2月中国民生银行公布的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称将以公司股价折算后的现金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优秀员工作为奖励,其实质也是发放股票增值权;2007年10月招商银行推出了首期高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股票增值权的持有者将获得自授予日起至行权日止获取公司股票在H股因价格上涨产生收益的权利。

近年来,股份制银行日益重视对全体员工的激励,纷纷通过对股权激励措施的调整增加对中间层和普通员工的股权激励措施。2014年11月7日,中国民生银行了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公告称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40846万股,员工的最低持股期限为36个月,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激励并约束银行的核心员工,不会造成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此外,2015年招商银行首批面向内部8500名员工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使广泛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份制银行中的得到了又一次应用。

城市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迎来新进展。重庆银行于2015年11月在我国H股上市,其后的股东大会正式通过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声明将拟用2014年年底银行8位高管绩效薪酬的延迟发放部分购买相应价值的本行H股股份,此限制性股票在3年锁定期满后可按规定参与考核,合格后方能解锁兑付。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中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一,我国银行特殊的经营结构导致薪酬激励的效果不佳。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具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银行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与个人业绩的相关程度较低而与其所处职位高度相关,绩效考核尚未在工资水平的确定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薪酬激励措施不足以打破控制权下的固有体制范式。其二,我国商业银行员工激励目前仍以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为主。由于自身缺乏长期稳定的战略指导,我国商业银行经常以实现某一阶段内的特定目标为前提利用短期激励措施奖励员工。其三,股票增值权虽易于操作但其激励作用有限。目前,股票增值权是我国商业银行应用最为广泛的股票激励措施,这种激励办法因无需解决股票来源而具有操作简单的天然优势,但是股票增值权一旦被兑现其激励作用随即消失,被激励者不能真正享受拥有公司股票的待遇。

国际经验对我国银行业开展股权激励的启示

在人才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完善员工薪酬结构是我国商业银行保持与外资银行人才竞争优势的重要一环。结合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开展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探索股权激励计划时应重视以下三方面问题。

首先,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股权激励制度。目前,国际银行业普遍形成了以业绩指标为主、相关指标为辅的股权奖励额度计划机制,并主要通过发放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实现了对企业员工的长期奖励。我国银行业发展股权激励不能“用力过猛”,既要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又要注重结合我国的特殊情况。其一,银行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必须考虑我国银行业高层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特殊性,确定与银行股权激励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同时着力健全我国人力资本市场。其二,银行应积极探索股权激励的实施措施。与国际银行业广泛地开展股权激励计划不同,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激励尚处探索阶段,目前主要以股票增值权激励为主。未来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措施激励效果和约束作用的特点,有区别地向不同层级的员工施行差异化的激励办法。例如,商业银行可向高层管理人员发放股票期权以实现激励、约束重要人才的效果,向中层管理人员发放限制性股票以反映其工作与股票走势关系不明显而与完成计划目标密切相关的情况,同时增加现金行权在股权激励中的比重,加大银行激励措施对员工的约束力度。其三,银行要慎重选择股权激励的实施范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激励要以符合证监会《办法》对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范围的硬性要求为前提,从高层管理人员开始小范围地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避免使股权激励演化成银行全体员工的福利措施。

银保个人工作计划篇(9)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银保个人工作计划篇(10)

2014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认真贯彻落实总行“三农”和县域业务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总行“服务好新主体、把握好新要素、建设好新渠道、开拓好新市场、释放出新活力”、“提质、增效、创新、控险”的战略部署。省分行年初工作会议最核心工作重点是:要“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有为”的工作总基调,贯穿“一条主线”,强化“四个机制”、夯实“六种意识”,突出“抓大、攀高、创新、强基”八字方针,改革发展、真抓实干,以科学稳健发展统揽全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风险防控为前提,以提升价值创造力、系统贡献度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实现“跨入区域第一方阵银行”的宏伟蓝图。实施3510改革和发展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以服务“三农”为中心,切实贯彻“面向三农、服务县域”的方针。全面实施县域蓝海发展战略,支持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改进服务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实现业务经营安全运行,以推进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四大工程”为抓手,实现“三农”和县域业务“五个有、可持续”发展目标开好局、起好步。结合我行自身实际,经过反复研究,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三年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未来三年,我行总体目标和工作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为保障,以“稳中求进、稳中有为”为基调,突出“提质、增效、空险”六字方针,培育亮点、打造特色、努力做到同业进位、系统提升、实现规模、速度、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围绕资产、负债、中间业务强化工作措施;围绕调结构、控风险、强基础提高保障能力;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员工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将资本管理做细求精。积极推进“三农”业务经营转型步伐,调整贷款结构,推进大客户营销和巩固力度,营造安全经营环境,全面实施“三农”和县域蓝海市场发展战略,积极围绕“强农、惠农、富农”为主线。探索特色服务“三农”新模式,倾斜信贷助力现代农业,大力推进“惠农通”工程建设,电子银行的投放、推广和应用,全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努力打造区域内城乡联动、综合经营、优质服务的综合性、科技型的现代国有精品主流商业银行。

二、发展目标

未来三年我行发展的总体目标是:3年内主要经营指标达到全省县支行上游水平;其中:2014年打基础各项经营指标达到全市上游水平,2015年各项经营指标进入全省先进水平。2016年保持全省领航地位,力争实现以下主要具体目标:

1、业务发展目标

--本外币各项存款以年初****亿元为基数,未来三年以每年****%速度递增,三年内增加****亿元。

即:2014年底各项存款增量达到****亿元,其中:个人储蓄存款计划增量**** 亿元,对公存款计划增量****亿元,同业存款计划增量****亿元。

2015年底各项存款增量达到****亿元,其中:个人储蓄存款计划增量****亿元,对公存款计划增量****亿元,同业存款计划增量****亿元。

2016年底各项存款增量达到****亿元,其中:个人储蓄存款计划增量****亿元,对公存款计划增量****亿元,同业存款计划增量****亿元。人均达到****万元。

--银行卡 2014年计划发卡实现****万张,卡存款余额达到****亿元。

2015年计划发卡实现****万张,卡存款余额达到****亿元。

2016年计划发开实现****万张,卡存款余额实现****亿元。

--网上银行 2014年计划实现开户****户,交易额实现****亿元。

2015年计划实现开户****户,实现交易额****亿元。

2016年计划实现开户****户,交易额实现****亿元。

--客户拓展 2014年计划发展企业法人客户****户、个人客户****以上,其中存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客户****户,存款计划实现****亿元。

2015年计划发展法人客户****户、个人客户在****户以上,其中100元以上大客户达到****户,存款力争达到****亿元。

2016年计划发展法人客户****户,个人存款记****户以上,存款力争达到****亿元。

--资产总量 2014年年初****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万元,平均余额达到****万元年末余额达到****元,其中:三农贷款****万元,个体工商户贷****万元,法人、小微企业贷款****万元,综合消费、个人住房贷款****万元,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万元。

2015年年末贷款余额计划实现****万元,其中:三农贷款****万元,个体工商户贷款****万元,法人、小微企业贷款****万元,综合消费、个人住房类贷款****万元,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万元。

2016年年末贷款余额实现****元,其中:三农贷款****万元,个体工商户****万元,法人、小微企业贷款****万元,综合消费、个人住房类贷款****万元,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万元,其它贷款****万元。末其在个人业务、中小企业业务、银行卡业务、资金营运业务、保险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领域争取处于同业前列。

2、利润发展目标

1、经营利润目标

经反复测算:

2014年年末实现拨备前利润达到****万元,拨备后利润达到****万元,中间业务收入实现****万元,其中:保险手 续费收入****万元,银行卡业务收入****万元,电子银行收入****万元,结算业务收入****万元,基金、贵金属销售收入****万元,往来收入****万元,贷款利息收入****万元。

2015年年末实现拨备前利润达到****万元,拨备后利润达到****万元,中间业务收入实现****万元,其中:保险手续费收入****万元,银行卡业务收入****万元,电子银行收入****万元,结算业务收入****万元,基金、贵金属销售收入****万元,往来收入****万元,贷款利息收入****万元。

2016年年末实现拨备前利润达到****万元,拨备后利润达到****万元,中间业务收入实现****万元,其中:保险手续费收入****万元,银行卡业务收入****万元,电子银行收入****万元,结算业务收入****万元,基金、贵金属销售收入****万元,往来收入****万元,贷款利息收入****万元。

2、资产质量目标

--在3年内对于新形成的不良贷款占比将严格控制在****%以下,计划2014年末不良贷款率在****%;2015年末不良贷款率在****%,2016年末不良贷款率在****%。信用卡透支不良率控制在****%以内,在没有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观因素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下,将不良贷款率控制到零。

3、结构调整目标

--客户结构优化,3年内每年个人优质客户和法人优质客户分别提升客户总数的****%、****%和****%。

--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3年内中间业务收入占有效收入最终达到****%。

--网点结构进一步优化,3年内所有网点转型精品化、明星化、现代化、科技化;储蓄存款均要达到****亿元以上。

--员工和部门结构优化,3年内整合网点人员,前后台人员合理搭配;柜员、客户经理实现知识型、专业型、复合 型、年轻型的新一代员工;机关与基层员工合理流动,充实前台人员,压缩机关人员,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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