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06 13:03:09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篇(1)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通过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1]。当前我国市售化妆品仍存在许多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产品,甚至含有明显急性、慢性毒性的物质或对皮肤或黏膜有刺激性的物质,危害人体健康。本文针对某市某区监管的化妆品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现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化的建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对某省某市2012~2014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常规检查现场笔录随机抽取189份,化妆品现场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中的持有证件情况(是否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使用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无批准证件、化妆品有无质检合格报告单、化妆品经营人员有无健康证明、有无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化妆品标签检查情况(进口的化妆品有无中文标签标识、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是否有医疗术语广告、化妆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有无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以及2014年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统计报表反应出的监督检查情况。

1.2统计方法 对检查结果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2 结果

2.1市售化妆品基本情况调查 调查市售化妆品场所2012年95家,2013年88家,2014年122家,随机抽取现场检查笔录2012年26份,2013年51份,2014年112份。

2.2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中持有证件情况 在调查的189份调查记录中,卫生许可证持有数11,持证率为5.8%,健康证持有数101,持证率53.4%,质检报告单合格数28,持证率14.8%,进货台账记录登记数137,登记率72.4%,特殊批件持证数67,持证率为35.5%。

2.3 化妆品标签标识检查情况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识检查109份,其中76份有中文标识,占检查的69.7%,189份笔录中检查有2份没有注明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合格率为99%,检查中发现有17份化妆品标签上写有治疗功能,合格率为91%。

2.4 2014年监督行政处罚情况 以2014年共对122家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化妆品97种,出动检查人次241人次。

3讨论

本次通过对常规检查还发现的其他化妆品卫生问题,亟待解决。

3.1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中的持证情况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为5.8%,质检报告单持证率14.8%,特殊批件持证率为35.5%,则显示对于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索证管理并不到位,从业人员无化妆品卫生知识,对化妆品经营及使用卫生要求不了解,不知道应向化妆品生产企业索取哪些证件,不知道什么是特殊化妆品以及标志应标注哪些内容,化妆品经营人员并不重视化妆品是否质量合格,意识淡薄,会在进货时忽略索取质检报告单这一重要环节,无法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可能引发安全问题;进货台账记录登记率72.4%,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53.4%,持证率低的问题尤为突出,进货渠道混乱,从业人员意识薄弱,人员流动大,卫生意识差,甚至检查时工作人员对应该持健康证毫无概念,容易造成化妆品的污染,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化妆品安全问题。

3.2 化妆品标签标识检查情况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一个质量合格的产品,应该具有完整正确的监督标识,化妆品的标签上应当注名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还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同时,条例还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不得注有适应证,不得宣传疗效及不得使用医疗术语。而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①广告医疗效果;②普通化妆品宣传特殊疗效;③借用或冒用别的产品文号;④化妆品无中文标识或者冒充进口产品;⑤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同一批号;⑥化妆品使用夸大宣传用语。

3.3行政处罚情况 2014年共对122家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化妆品97种,出动检查人次241人次,每次检查的出动人次为1.43人次,调查中显示,现场检查人员并不符合化妆品监督检查要求在场两名监督员的标准,检查种类过低不能反映问题,造成检查漏洞,并且在常规监督检查也并也没有对化妆品种类检查进行量化,不便于化妆品常规监督工作的开展。

3.4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管制度 化妆品行政许可实行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制度,2008年9月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能由卫生部移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和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广告管理和流通领域监管。对化妆品经营方面,当前化妆品经营未实行许可制度,只能依靠摸底调查得到的数据开展工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监管,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时常规处罚只能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经营。因其经营许可证是有工商下发而非食药监局下发,所以不能吊销执照,执法力度不够,监管部门的治理整顿很难奏效。

4建议

4.1加强化妆品经营人员的知识以及持证培训 培养从业人员的基本意识,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定期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卫生服务质量,预防使用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伤害事件的发生。

4.2 完善抽检信息公布制度 抽检结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公布,而在生活中发现,抽检信息公布滞后,公布信息仅能通过网站查询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不全面。按照卫生部化妆品抽检工作的要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作为抽检信息汇总单位,并要求抽检信息汇总单位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2]。更全面的公开信息,使消费者获悉,做好化妆品安全预警工作使化妆品的使用更加安全。

4.3完善化妆品监管及行政许可制度 构建一体化、成体系的监管新模式,多部门共同监管的体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通过调整和改进,确立协调统一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制和相关工作机制[3]。从化妆品经营许可证源头开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执法力度,实施专业化的监管,对于无证营业的可以进行有效整顿,扫平监管盲点。增强处罚措施的可操作性,使制度的科学化、法律化制定与法律的制度化落实相互统一[4]。

4.4制定完善的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化妆品主要行政法规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成为《条例》),《条例》于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三号。1991年三月卫生部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为《实施细则》)并与2005年进行了修改,《实施细则》,到现在也有十年之久,卫生规范包括是《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此外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现主要依据相关文件有三十一个,规范性文件四个,其他部门规范文件三个,此外各种大小文件数种,基于以上情况,立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指定基础上,重新理顺相关规定,修改存在冲突的法规,确保法规的落实,加强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议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把应该规定和明确的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并建议制定《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把化妆品的索证管理等内容纳入其中,进一步明确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各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制定统一的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多频次的常规监管可以有效地约束化妆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按照统一的日常监管标准监管可以消除地区间的监管差异,实现公平行政、公平执法,有利于引导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5]。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S].2007

[2]袁韧.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现状与管理[M].中国卫生监督管理杂志,2008:290-294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篇(2)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矛盾,积极发挥监管职能,有效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健康发展。

二、大力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

配合《条例》出台,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制度,结合监管事权和辖区实际,及时制定《条例》落实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一是开展化妆品监管人员《条例》学习和培训,开展政策解读;二是拓展宣传渠道,围绕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三是组织开展2020年全市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注重日常化妆品科普工作,鼓励根据季节、用户人群等因素开展专题性、季节性科普,提升公众安全用妆意识。

三、持续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整治

持续开展化妆品经营使用整治,净化我市化妆品市场。

一是《条例》实施后,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依法严肃查处利用网络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组织开展美容美发机构经营化妆品专项检查,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积极创新对美容美发机构、集中交易市场、商超、电商平台、网络经营者的监管措施,进一步降低经营环节安全风险,有力保障化妆品经营安全。二是深入开展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质量状况专项调研的同时,重点加强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通过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等有针对性监管措施,加大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三是依法加大对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非法加工、非法添加、经营假冒化妆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快建立监督检查与稽查执法的衔接机制,将稽查执法力量充实到化妆品检查员队伍中。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推动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注册率达到100%,产品备案完成后检查率达到100%。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多项措施,扎实做好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工作,加强化妆品备案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后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产品严肃依法处理。

五、组织开展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

为保证我市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按照部级和省级安排,各分局要积极配合市局进行抽验,为监督检查和打击违法化妆品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依据。及时做好抽验不合格化妆品及上级交办问题和线索处置工作。

六、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篇(3)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止、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但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十五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的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实验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五至十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一次。期满前四至六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三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五至十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五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三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三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三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有中文译本(本三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五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五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三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三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 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一至九种,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十至一百种,抽查二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十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三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五十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出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列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每二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 《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讼。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 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 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化妆品 有助于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 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 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雀斑化妆品 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 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孙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篇(4)

根据广告时代的另一项调查显示,女人零用钱化妆品消费额大小也会因单身或结婚而有所不同,但在化妆品消费量上,并无多大减少的趋向(平均减少量8%左右),且有等比率增加的趋向。事实上我们知道化妆品已经不是奢侈品,而是生活必需品,因在富裕的生活埋,妇女更注重自己的妆扮,所谓女为悦己者容,即是此道理。也因为化妆品变成一种生活必需品后(所谓的流行为重点)的化妆地位办开始动摇。

因职业妇女须事业与家庭兼顾。故在选择化妆的方面除要求品质外,亦须考虑使用方便。目前台湾方面化妆品组合系列只有佳丽宝美的组合化妆品,尚为时下妇女新喜好购买,其它品牌多属路边摊品牌型,购买行动较少。因此本公司(凝翠堂化妆品公司)针对市场需要,推出辰获组合系列,使职业妇女在繁忙之余仍能随时保持清爽、亮丽的外在美。 二、市场概况

①一般化妆品市场研究:

(1)就化妆品业而言,每年五、六、七及十一月可谓淡季,夏季由于温度高、湿度高,皮脂分泌变得异常旺盛,因而脸上经常呈油腻状态,故多数人觉得保养是多余且令人麻烦之事。一旦精心化好妆的脸,经烈日一晒,更是令人难耐不舒服。

(2)根据调查,台湾15—19岁的女性人口,大约近百万人,在化妆人口的比率上照说应占18.4%强,但事实上,这个年龄层次使用化妆品的人数几乎微乎其微,因以在校学生居多,严格的校规及升学的压力,使学生不敢太分心,比较普遍使用的仅是保养品,而不是化妆品,更重要的是化妆品价格普遍偏高,一般学生较难以负担。所以化妆品业必须考虑到消费者意愿及购买力。据调查25—34岁,这一阶层女性多属职业女性。购买意愿及能力最高。

②市场竞争状况

(l)1973年6月份各化妆品业对于产品使用所强调的重点:

①资生堂:利用皮肤复制诊断系统来测定皮肤纹路以及健美。俏丽迎骄阳,美自是漂亮的开始为号召。

②密丝佛陀:迎着骄阳,迎着美丽。

③佳丽宝:今年夏天会很凉。

④美爽爽:向大自然深呼吸。

⑤奇士美:以明星为号召。

(2)各家战略:

四月份:打出夏季清爽化妆制品(如水粉饼)。

五、六月份:以清爽保养品及防晒制品为主。

七、八月份:全力推销养白护肤制品。

辰获组合系列并不是一种新产品,在现阶段最强劲的对手品牌为佳丽宝美的组合。佳丽宝美强调的二大重点为携带方便与新奇,而本公司推出的辰获组台系列产品,所诉求的重点为色泽自然与高级精致。

以下是佳丽宝美的组合使用的市场情况:

①年龄——18至45岁。

②女性人数——250万人。

③平均消费额——6O0至800元整。

④市场总额——15万元至2O万元。

(3)本公司(凝翠堂化妆品公司)辰获组合系列追求的目标:

①年龄——20至40岁。

②女性人数——225万人。

③平均消费总额——800至1000元。

④市场总额——18万至22万5千元。 三、消费者研究

1.(l)——般应用化妆场合:

①参加正式宴会。

②平时上班。

③外出逛街。

(2)化妆的目的:

①礼貌。

②漂亮。

③维持形象。

(3)使用品牌状况:

①未婚女性较偏爱资生堂系列。

②认为佳丽宝较具保养功能。

③各种厂牌,各具功能。

(4)一般化妆情形:

①强调部位,分别为眼影、口红、腮红。

②运动时不化妆,运动后亦不补妆。

③随时携带以口红为最多,次为眼影,再为粉饼、腮红。

(5)购买状况(包含已婚及末婚):

①用完再买。

②没用完,看到喜欢就买。

③亲友赠送。

·未婚

①百货专柜。

②由国外带回。

③向女性推销员购买。

④在市场或地摊购买。

·已婚

①百货专柜或百货行。

②问朋友而去购买(包括厂牌、地点)。

③国外带回。

(6)商品特性之探讨:

①外观。

⑦齐全。

②可以更换。

⑧高级。

③携带方便。

⑨色彩。

④使用方便。

⑩精致。

⑤新奇。

⑾有面子。

⑥新鲜。

⑿保养功能。

(7)化妆品情报来源(为下表) 情报来源比例%信任情报%不信任情报%电视广告42.20.65.6朋友口传39.926.82.4美容师、美容店员32.426.82.4杂志内广告报导25.21.80.6时髦标志广告22.54.50.9店内的商品说明书20.66.20.8杂志特集计事15.35.62.5女性周刊广告12.40.54.8DM12.11.56.0女销售代表12.07.919.5车站或车厢内广告11.50.82.4报纸广告10.81.91.9女性月刊广告10.60.60.5模特儿照片7.61.020.9朋友或小群体介绍7.53.73.9百货公司专门店宣传6.42.34.5其它3.92.30.8

以上可知,消费者对情报信赖度,以朋友中传及美容师、美容专员介绍较高。最值得注意的是电视广告之接触率为42.4%,但其信赖度却仅有6.6%,所以电视广告只适合做企业形象广告。

2.本公司产品——辰获系列的特性定位应为:

(l)齐全

(2)色泽自然高雅

(3)携带方便

(4)兼具化妆及保养功能

(5)高级

(6)可以更换

(7)精致

(8)使用方便

(9)卸妆方便

(10)有面子

(11)外观 四、产品问题点/机会点

1.产品的问题点:

(l)价格太高,普及不易。

(2)除佳丽宝美的组合外

(3)消费者习惯,不易变更,仍喜非组合化妆品,故仍需教育一段时期。

2.产品的机会点:

(1)职业妇女日益增多,在化妆、补妆方面,要求简便为宜。

(2)佳丽宝总的组合,已为化妆品组合市场打了先锋,做好了铺路工作,此时推出新产品较易为消费者接受。

(3)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社会,生活的意识亦跟着起变化,不仅职业妇女在增加,而那些没有正式工作,却想与社会保持接触的女性也在增加,她们行动意识的变化成为化妆意识的变化,连带影响了妇女们的追求新化妆品和新式的化妆习惯,走向看重质量的高级系列化妆路线、高价位之化妆品。故我们新产品更居于有利的地位。

3.产品的支持点:

(l)质地细致,触感柔爽,能迅速完成化妆。

(2)亲肤性佳,能使化妆品整天保持完美。

(3)具有滋润保温的作用。

(4)色彩典雅高尚。

(5)无刺激性,任何年龄皆可适用。

(6)能增添肌肤透明感及艳丽光彩。

(7)淡妆浓妆皆适宜,可轻松愉快地使用。

(8)一年四季皆宜使用。 五、市场建议

1.目标:

由于凝翠堂化妆品公司之辰获组合系列乃是新产品,知名度低,因此我们市场目标的第一优先是打开知名度,并使65%的消费者确信本商品为高级品,进而占有整个化妆品市场之15%。

2.消费对象:

(1)主要对象是25岁—34岁的职业妇女。

(2)未婚女性。

(3)专业人才(为化妆师、美容师)。

3.定位:第一品牌化妆品此乃根据产品支持点多项优点,且为表示东方女性美之优点及对抗目前组合系列强敌——佳丽宝为设定第一品牌之前提。 六、商品定位

1.卖的是:辰获组合系列。

2.谁来买:20岁至40岁的职业妇女。

3.消费者利益:

(1)中西技术合作,色泽自然高雅。

(2)携带使用简便。

(3)具价值感。

(4)不刺激肌肤,兼有保养功能。

(5)种类齐全。 七、行销建议

1.价格:

(1)为符合高品质产品,采取高价位政策。

(2)零售商进价$700元,零售定价900元。

2.包装:

(1)盒身为压克力所制,上面精印着商标。

(2)盒为长方形,长16公分,宽8公分。

(3)盒子外壳为乳白,盒盖商标与其四边为紫红色。

(4)盒内有1小盒粉饼,2小盒修容饼,3小盒眼影。3小盒唇膏及粉刷、眉刷、唇笔、眼线笔各一支。

3.销售重点:

分配路线是经由零售商——消费者。

(1)在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设商,其他地区设零售商,包括百货公司、化妆品专卖店、美容材料店、百货行、美容院。

(2)为维持本产品之高水平及“不二价”之价感,故放弃军公教福利站的通路。 八、创意方向与广告策略

1.广告目的:

初期——打开知名度。

中期——增加产品之介绍。

以后——加深企业印象。

2.广告策略

(1)广告策略

①打开知名度(岛内各媒体、座谈会、美容发表会)。

②加深品牌印象——密集广告。

③促进销售及指名购买(广告效果)。

④建立企业形象——第一品牌及东方色彩、自然之美。

(2)传播过程

①地点:先以北部(大台北地区)、高雄、台中为主,而后扩大至各大城市,最后通行全国。

②时间:7月到12月。

③方式:座谈会、电视、报纸、杂志、海报广告,最主要的是利用口传方式,造成无形的声势。 九、广告表现

1.CF表现

特别强调

(1)自然之美。

(2)东方色彩——自己的妆彩。

自己的个性。

塑造美的自己。

(3)携带方便,使用简便。

①CF模特儿:邓丽君。

②视底音乐:邓丽君主唱之爱的世界。

③CF场景:各风景区及高级住宅。

④CF主题:30秒CF表现重点:

东方色彩,使用简便,携带方便。

10秒CF表现重点:自然之美

2.平面广告的表现:

NP(l)主标题:自然的洗礼,自然的滋润。

(2)副标题:创造天生丽质的魅力,流露出诗样的青春气息。

(3)企划意图:表现自然的韵味,高雅的气质,青春的永恒。

MG:东方的魅力源于辰获

画出个性的色彩

妆点自己的个性

塑造美的自己

(4)企划意图:

流露出青春秀丽的东方女性娇柔之特色,表现端庄、高雅、娴淑之风范。

海报制作(共两版):

(1)“诗的梦幻,美的珍品,为了您,辰获诞生了”此构图创意:主要表现企业知名度(印象)。

(2)自然的滋润,自然的洗礼:

创造天生丽质的魅力。流露出诗样的青春气息。此表现为强调一切以自然为主。 十、媒体策略

1.时间:1985年6月至1985年l1月,为期6个月。

2.广告费用制作费200万元,6个月的广告费分别为:

七月:300万元。

八月:200万元。

九月:125万元。

十月:200万元。

十一月:150万元。

十二月:150万元。

3.以电视CF为主要媒体,MG为辅,NP为次要,因NP之印刷无法表现之高级感。

4.媒体编排必须兼顾CPM及GRP。

5.电视CF:

(1)推出产品头两个月及第4个月,此时期予30秒CF为主,10秒CF为辅。

(2)其他月份直至广告期结束,此时期以19秒CF为主,30秒CF为辅。

6.MG选择:姊妹、妇女杂志、电视周刊、时报周刊、新女性、银河画报配合刊出。

7.NP:中国时报、联合报为主;工商、民生报为搭配报纸。 十一、预算分配

6个月内广告总预算有1500万,其中200万为制作费。

1.电视:刊播费为670万,占总刊播费之73%。

(1)刊播时段:

①高收视率之国语连续剧。

②晚间:7:00—7:30时段之闽南语连续剧或歌仔戏。

③高收视率之综艺节目及戏剧节目。

④妇女节目。

⑤高收视率之益智节目。

(2)刊播次数与费用:

①30秒:190次,平均每次53000元,共计530万元。

②10秒:75次,平均每次18000元,共计135万元。

2.杂志:刊播费为195,5500元,占总刊播费之21%。

(1)姊妹:彩色全页6次计24万元。

(2)妇女杂志:封面里2次,计116000元。彩色全页2次,计8万元。

(3)电视周刊:彩色全面6次,计181500元。

(4)时报周刊:彩色全页6次,计50万元。封面里2次计23万元。

(5)新女性:彩色全面2次,计9万元。封面里2次,共110000元。

(6)银河画报:封面里2次,计116000元。彩色全页2次,计9万元。

3.报纸:刊登费共55万,占总预算之6%。

(1)第1个月中时,联合备以第一版彩色全十批列出一次,计38万。

(2)搭配报纸民生、工商,以第一版彩色半十批刊出一次,总计172000元。 十二、广告效果测定

于广告刊播后,不定期以问卷、座谈会……方式作广告效果测定,以随时修正广告企划案。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篇(5)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一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

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

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

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

0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

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

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

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

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

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

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

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

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

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

》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

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

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

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

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

,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篇(6)

1.管理学本科生进行实践调研的意义

适应现代与时展的管理学教学要注重素质教育,在管理学本科生教育教学中应当力求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在这一教育教学与培养过程中,适应和体现管理学的应用型特点,引导管理学本科生进行实践调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助于通过管理实践提升管理学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要求管理学学生对所接触与观察的经济管理活动有扎实的调查研究、深刻的实践感受和透彻的理论认知,能够对所学习的理论知识融会贯通、学以致用,并取得实效;二是有助于以管理学学生的实践调研过程及取得的成果,检验管理学教育教学的水平和效果;三是有助于通过提高管理学学生的实践调研能力,发现和培养具有出色潜质的拔尖人才和卓越人才;四是有助于密切产学研的协调关系,一方面使专业教师在管理实践中加强理论思考、推进理论研究;另一方面,管理学学生将所学理论投入实践,能动地运用所学知识,加快学术理论的科研成果转化,更好服务和应用于管理实践,并在实践中深化、升华和完善学科理论,从而形成理论、实践、成果、生产、经营、实效的良性循环和不断跃升。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6月颁布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其中[1]:关于青年英才开发计划,要求加大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重点学科领域的人才培养力度;关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要求到2020年,培养一批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经营能力的企业家,培养1万名精通战略规划、资本运作、人力资源管理、财会、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随即,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7月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这一纲要指出[2]: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水平,切实提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及科学研究水平,体现高等教育的办学特色,并强调科学研究的创新性及其成果转化,即力求使之尽快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笔者认为,这都需要从学科建设的学生教育抓起,以夯实学生素质基础和人才培养根基。

关于提高管理学本科生综合素质的探索,本文作者曾组织进行了教改立项的专题调研。该教改立项课题进行了问卷设计与分析[3],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共发放调查问卷410份,收回410份,有效问卷390份。其中,收回的有效问卷中,学生版占50.5%,教师版占9.5%,企事业单位版占40%。在调研结果中,与管理学本科生进行实践调研及能力培养关系比较紧密,意见和建议较为集中的几个方面主要是:

在关于管理学课堂教学加强案例教学的调查中,总体超过半数的被调查主体认为应当在课堂教学环节中增加案例教学,比例为55.6%。而学生和教师两个群体对在课堂教学环节中增加案例教学的支持率分别为61.4%和78.4%。加强实践环节及案例教学,特别是在实践调研基础上形成的案例分析,运用来自于管理实践的背景资料和相关数据,可使课程知识与内容更加贴近经济管理现实,让学生学得懂、记得牢、用得活;而且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整体精神和互补整合意识,更好地发挥集体和团队的智慧与力量。

在关于管理学本科生实习环节的调查中,总体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学生应当重视实习,比例为65.9%,学生、教师和企事业单位各群体对该项的支持率分别为77.2%、56.8%和53.8%。组织好管理学本科生的实习活动,会对提高课程教学效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关于管理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要求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调查中,将该项要求排在前三位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重为57.9%。学生、教师、企事业单位三个群体分别有51.8%、51.4%、67.3%的被调查者将该项排列在管理学本科论文应满足的要求的前三位,均超过半数,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对此更加注重,表示希望学生在论文的调研与写作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在关于管理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要求具有创新思维的调查中,将该项要求排在前三位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重为48%。学生、教师、企事业单位三个群体分别有48.2%、32.4%、52.6%的被调查者将该项排列在管理学本科论文应满足的要求的前三位。相对于学生和教师,企事业单位认为创新思维在论文写作中更为重要。

2.管理学本科生进行实践调研的过程

2.1 实践调研的主要环节及作用

所谓实践调研,是指以某一领域、某一系统、某一机构、某一单位、某一组织或某一部门为主要对象,进行系统深入的专题性、针对性的实地调查和研究,进而探寻经济管理活动(或其主要节点)及其现象特征,据以发现存在问题,运用科学方法,提出解决方案,形成有益经验,总结示范模式,提升理论认识,促进推广应用的整体性、系统性、专项性、实践性的调查研究探索的过程。管理学本科生开展实践调研的主要环节及作用是:实地调研、收集信息、发现问题、研究剖析、采取措施、讲求实效、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深化拓展等。

现以企业调研为例,主要环节及作用可如下图(图1)所示:

(1)实地调研:要选择典型性、具有代表性的实践企业作为调研目标,深入目标企业或实习企业和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企业)。

(2)收集信息:要根据实践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市场经营状况,重点围绕论题的方向,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3)发现问题:根据实地调研和所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资料及数据,发现并客观描述实践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挖掘应当深入研究的专题,包括管理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示范模式等。

(4)研究剖析:系统深入地考察实践企业在发展进程及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进而揭示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特别是深层次的内在的问题成因;以及有益经验和示范模式的导向价值。

(5)采取措施:可根据调查研究及其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以及实践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该企业所面临的现实与发展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已采取的措施与对策(或拟采取的措施与对策);指出在哪些环节或哪些方面仍需不断改进与完善,以及应当给予的必要保障和支持。

(6)讲求实效:分析论述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或解决方案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或预期效果),可以从定性预期效果与定量预期效果两个方面展开论证,以期使得企业及其管理层更加注重方案及举措可能产生的实效。

(7)总结经验:通过实践调研及其报告或论文的写作,要能够在管理实践的同时深化理论思考与探索,总结提炼有益经验和示范模式,指出应当汲取的警示和教训;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知;概括升华出实践调研所得到的借鉴与启示。

(8)推广应用:探寻实践企业的管理思路、经验、方式和模式的应用与推广,以及应用推广的适用范围、所需环境和保障条件等,从而使实践调研的成果得到进一步推广运用。

(9)深化拓展:综合前述步骤的各项实践调研工作,结合实践企业及行业的现实与发展,提出实践调研有待深化的路径方向或趋势展望等。

2.2 实践调研成果——调研报告或论文的形成过程

实践调研的成果通常是调研报告或论文等,应当摸索和遵循实践调研及写作的基本流程及步骤。仍以企业调研为例,要深入实践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料整理、背景分析和理论思考,深化实践调研工作。

实践调研成果——调研报告或论文形成的主要流程可如下图(图2)所示:

第一步:选择调研目标并开展对实践企业基本情况的调研。可在调研方向确定后(或经有关方面审批后),通过到企业的实地考察和多方访谈,广泛收集获取信息资料,从总体上了解该企业的历史发展、产业布局、机构设置、产权关系、内外环境、竞争格局、行业位势、改革进程、经营规模、业务构成、主营方向、人员结构、经营水平和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或侧重其中某些重点方面)。

第二步:在开展对实践企业基本情况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和总结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历程,发现和指出存在问题、薄弱环节、主要矛盾及其成因;或观察提炼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企业经营与管理经验、管理创新的思想理念和运作模式,以及组织实施的实际情况和产生的具体效果,分析探讨尚待深化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并形成进一步的调研思路及写作提纲。

第三步,针对第二步发现和指出的问题、薄弱环节主要矛盾及其成因分析,或总结提炼的管理创新经验和运作模式,加强理论与实践融合,提出解决方案、政策建议及预期效果,撰写实践调研报告或论文初稿。

第四步:在实践调研报告或论文初稿的基础上,遵循管理学教学与科研,以及有关方面的要求,撰写具有特色新意、反映企业特点、不断深化改革、体现管理创新经验和运作模式的,且行文规范的实践调研报告或论文修改稿。

第五步:根据指导教师及有关专家和部门的初审修改意见及建议,再次深入实践调研企业调研,进一步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在管理理论上和改革发展的高度上概括、凝练和提升,形成实践调研报告或论文的再改稿。

第六步:送审再经修改后的实践调研报告或论文的征求意见稿,多层面、多方面征询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最终完成和提交实践调研报告或论文定稿。

3.指导管理学本科生进行实践调研的实例

我在对本科生的课程教学和实习、论文的指导过程中,注重引导学生参加实践调研活动,进而不断提高实践调研的能力和水平。

为了扩展和充实管理学本科生的理论体系结构及专业知识面,我争取和创造条件为本科生安排参加高层次的管理研究与实践论坛,如安排学生参加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每年举办的春季和秋季的中国经济运行现状与发展态势的预测分析高层研讨会,以及由中国企业联合会组织召开的部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与专家论坛等,要求学生赴会后归纳整理出参会心得报告,结合理论课程的学习和实践调研的体验,向全班同学进行宣讲,并开展互动式的学习交流与专题讨论,有效地调动了学生对课程学习的积极性,产生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我指导管理学本科生设计和申报了我校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项目《北京市大学生化妆品消费现状、趋势及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多次组织课题组同学讨论切磋和修改完善课题的逻辑思路、框架体系与调研提纲。该项目从对北京市大学生群体特征的调查和对北京市大学生消费化妆品现状的观察入手,揭示影响北京市大学生化妆品消费的因素,着重探析年龄结构、收入来源、知识结构,消费心理特征及消费潜力,偏好的品牌、价位、风格,获取信息渠道及购买模式,所受环境影响,性别消费差异,消费支出水平等主要方面,并结合对北京大学生化妆品的消费现状、趋势的分析和判断,对化妆品企业和产业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该项课题的研究表明,北京市大学生是一个具有巨大消费潜力的消费群体,其化妆品消费的主要特点是:既考虑产品价格又注重产品品牌;既强调产品功效又需要专业的美容、化妆指导;既追求时尚个性又较理性消费;既受口碑流传的影响又受广告传媒的促导;既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又听从家长的指导。同时,北京市大学生化妆品消费呈现以下几个趋势:大学生用于“面子”消费在整个消费中的比例在未来的一段时期中会呈现上升趋势;对实际购买某类化妆产品起着主导影响作用的几大因素是价格、功用和口碑等;北京大学生购买化妆品的主要渠道分别为:品牌门店、网络和促销活动等;彩妆消费在北京市大学生化妆品消费中所占的比例将逐渐增加。

为了适应北京市大学生化妆品的消费现状和趋势,我带领课题组再作深入思考,并向意在成功开拓大学生化妆品市场的企业提出建议:在化妆品的产品和服务营销方面,要以多种方式适应大学生这一特定群体的消费特征和取向;可运用价格或其他适当的促销手段刺激消费;扩展宣传活动,借助网络渠道,运用电子商务,扩大销售广度;在注重化妆品的功效、价格的同时,还应针对多数大学生的需要,运用包装设计融入更多时尚元素,迎合市场潮流;提升品牌形象,建立在消费群体中良好的口碑,从而提高消费者的长期产品忠诚度。

接着,我又引导和启发课题组学生,根据以上对北京大学生化妆品消费状况的调研以及国内外成功化妆品企业的实践启示,结合目前我国化妆品产业存在的问题,对化妆品产业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举措:化妆品企业应当走科技创新道路,坚持以强大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作为企业强有力的后盾;化妆品企业应当不断将产品推陈出新,吸引追求时尚的大学生,开发专门适合大学生使用的化妆品;化妆品企业应当准确定位自身产品特色,既要迎合国际主流化妆品理念又要保留民族特色;化妆品企业应该建立新型营销模式,进行有效的品牌形象塑造和宣传,使得品牌形成稳固的销售力;化妆品企业应当实施多品牌战略,开发多元化产品结构。经审核鉴定,这一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项目《北京市大学生化妆品消费现状、趋势及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获得了优秀成果奖。

我指导管理学本科生力求通过实践调研和报告或论文的编写过程,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与专业能力。如有的学生将经济学、战略管理学、市场营销学、项目管理学、技术经济学、财务学、金融学和数学的理论知识及方法运用于投资项目评价中,并结合实践调研,认识到投资项目的市场调查和预测是可行性分析的论证前提和重要依据;物质技术方案和建设条件是投资项目可行性的技术基础;对经济效果的综合评价,强调技术的先进性和经济的合理性则是决定投资项目能否立项的关键因素及核心论据;要充分重视和深入分析投资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类潜在风险。我指导这位学生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毕业论文《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实践应用》(该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

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我指导一名本科生将毕业论文的选题经反复研究和调整,确定为《金融危机下的财务对策及在XX公司的实践探索》。这一选题紧扣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发展态势,特别是在当时国际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尤有现实意义,该项调研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理论知识加以应用,体现了学有所用、学以致用。我引导学生在收集国内外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围绕金融危机下企业应当运用的财务对策,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理论思考和实践考察;论文阐析了财务对策的理论内涵和主要作用;紧密联系管理实践展开调研;论述了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点,通过对管理活动的实地分析及对实践过程的深入研究,分述了该公司在成本管理、投资管理和筹资管理等方面的应对举措;探索了该公司应对金融危机所采取的财务对策。公司通过预算控制、平衡记分卡在预算管理中的应用、库存管理以及其他成本管理方式,有效地控制了成本;公司通过采取与经营战略相适应的投资对策,在金融危机中及时抓住机遇,开拓市场,增收节支;公司通过稳健的融资对策,合理地调度资金,有效地保证了现金流的稳定性,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充足的血液。论文所探讨的该公司在应对金融危机时所体现的管理理念和所运用的财务对策,为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对于企业在金融危机下选择实施财务对策有一定参考和实用价值;体现出该同学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科研能力(该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

又如我指导一名本科生(学院推荐读研)结合理论课程学习和现实思考,以《ZY企业财务战略分析》为题撰写了本科毕业论文。该文综合运用管理学原理、战略管理学、公司理财知识和财务战略理论,调研分析了ZY企业的内外部环境,揭示ZY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多角度、分层次,且有针对性地和可操作性地在企业财务战略方面提出了财务战略方案及其政策建议。

以上实例(北京市大学生化妆品消费现状、趋势及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实践应用,金融危机下的财务对策及在XX公司的实践探索和ZY企业财务战略分析),分别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较好地提升和体现了管理学学生的实践调研和实际动手能力。

我在指导管理学学生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始终特别强调在学风与治学方面:要端正学风,勤于思考,严谨治学,要尊重知识产权,讲求科学道德与研究规范;要关注现实、深入实践、联系实际,做到学科理论密切联系管理实践。

在实践调研方向及选题方面:我要求并指导学生调研选题应具有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密切联系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为政府宏观决策或企业经营发展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政策建议;能够反映该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管理现实及发展动态,总结归纳、概括提炼。

在研究创新探索方面:倡导调研选题应具有新意或探索性,及时观察和追踪在国家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中有价值的新现象、新问题、新趋势、新模式和新规律等;调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并达到或接近较先进水平;运用新观念、新视角进行探索、研究具有独到见解,并在相应领域取得成果。

在研究方法及分析论证方面:能够运用先进技术、方法、信息等开展实践调研;所提交的实践调研报告或论文要体系清晰、结构完整、方法得当、条理清楚、逻辑严密、层次分明、内容丰富、资料翔实、数据准确、文字流畅、图表规范;报告及论文要有一定难度和深度,观点明确、研究深入,体现出管理学学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实践的调研能力。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R]: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6.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篇(7)

被广州市工商局查处的是南京中美圣大保健品有限公司于去年8月份在《南方周末》等广州一些媒体上推出的“兰贵人”广告。缘由是厂家在其的以《“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走红广州》为主题的广告中公然杜撰:“广州各新闻媒体竞相报道,‘兰贵人’化妆品柜台前人山人海,水泄不通!”而事实是,广州各新闻媒体除刊登其广告外,无一家“报道”过“兰贵人”的消息;且所谓的“水泄不通”事实是,广州百华大厦从1996年8月16日至20日售出的“兰贵人”化妆品不足100套,“人山人海”竟相购买更无从说起。这则广告的违规之处在于混淆媒体广告与新闻的区别,刊出不实内容,误导消费者。

按说,“兰贵人”在广州遭此挫折后,应该在以后的广告中剔除有关不实内容才是。不料,南京中美圣大保健品有限公司非但不内省思过,反而变本加厉,将此违规广告当作范本,稍稍“改头换面”,便在其他一些省级甚至部级主要媒体上刊登,其内容与在广州遭查处的广告一样,依然触犯了有关法规。

在河南省某日报去年12月23日七版的整版广告中,标题依然是《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走红河南!!》。文案开篇便杜撰:“1996年4月以来,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民晚报》、《文汇报》等全国各大新闻媒体竞相报道了《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走红全国!》的消息。”然后便是“近日来,河南各大百货商店出现了众多顾客争相购买‘兰贵人’的热销场面。”虽然在媒体广告上没有了“人山人海,水泄不通”之词,却不忘在其散发的精美传单广告中给予补充:“哪里只要张贴‘兰贵人’已到货的消息,哪里的化妆品商店就被人群围得水泄不通。”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广告中提到的《新民晚报》除刊登其广告外,确实“报道”过“兰贵人”的消息,不过却是一则《“兰贵人”广州遭打》的新闻。

记者又到郑州花园商厦、五彩购物广场等“兰贵人”设有专柜的商场实地调查,发现其实际上销售平平,在化妆品类中属中下水平。根据这些情况,记者今年1月8日撰文《广州遭打“兰贵人”又到郑州蒙骗人》,予以揭露。

文末质问:我国于1993年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兰贵人”广州遭打之后仍然能够四处招摇撞骗,人们不禁要问:“‘兰贵人’,你究竟是什么‘贵人’?”

文章发表后,立即引起广大读者和其他新闻媒体的强烈关注。《大河文化报》迅速予以转载,并专门配发评论《上帝上帝你擦亮眼》。河南省工商局也将此作为重点题材,着手展开调查和查处工作。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篇(8)

(一)继续做好新修订GMP实施工作。对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认证后的回潮现象;对尚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或品种,继续做好指导和帮扶;对停产企业(品种)要加强巡查,防止出现擅自恢复生产或将厂房租赁给其他企业生产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产新版基药企业进行二次以上检查,其中至少有一次是飞行检查。及时跟踪基药中标情况,对中标的注射剂、中药及价格异常低的品种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严格对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药品进行审核备案及日常监管。各地要及时上传相关监管信息,并督促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及时上报企业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数据和分析手段,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换证后续监管。认真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扫尾工作,对因迁址改造、资产重组、不符合新修订GMP等原因延期换证的企业和制剂室,要加强监管,防止其擅自恢复生产。

(三)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对制剂室的检查全年不少于二次,其中至少有一次是飞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相关制剂室加大制剂标准提高投入力度,保证质量地尽快完成制剂标准提高的扫尾工作。

(四)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生〔2015〕177号)要求,对在产品种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监管部门定期汇总分析企业评估结果以及注册、稽查、流通、检验、不良反应监测等监管信息,开展药品风险会商、排查、评估与研判,确定监管重点、频次和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长期停产的、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而未取得国内批准文号的、具有中成药批准文号但因不具备提取条件而停产的企业100%开展飞行检查。加强对外购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强化中药提取物供应商的管理,必要时组织延伸检查。

(五)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医疗机构ADR报告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报告占比、严重报告比例和报告的及时性等,同时,不断提高生产企业报告能力,进一步优化ADR报告结构,实现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报告比例逐年提升。市ADR中心要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企业ADR检查制度,充实检查员队伍,提高检查能力水平,认真开展检查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对中药注射剂、F0小于8等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检查全覆盖,完成对制剂生产企业50%以上检查覆盖。推进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按照国家总局的部署要求,以及省局着手制定的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方案,督促企业继续开展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市ADR中心要摸清市内新药监测期内品种情况,指导和规范相关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同时鼓励企业对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品种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六)落实国家总局部署,组织开展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对生产、麻精药品经营企业以及使用麻精药品原料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曲马多等重点监管品种,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对麻精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生产经营企业和放射性药品使用医疗机构按照风险程度,开展全年二至四次的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情况,跟踪药品流向,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整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和精神病医院纳入监测范围,同时推动拘留所等单位履行报告职责。市监测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报告质量,并对医用药品滥用进行重点监测。

二、药品流通监管工作部分

(七)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巩固GSP认证成效。新版GSP内容全面,内涵丰富,国家总局指定的指导原则仍在不断进行修订调整和增补完善,我市药品经营企业虽然都通过了认证检查,取得认证证书,但是要将标准学深学透,掌握理念精髓,保持常态管理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应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遵照GSP标准持续规范运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组织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企业质量内审和风险管控,充分发挥经营企业在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过滤和安全“防火墙”作用。

(八)强化GSP监督检查。按照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GSP认证过后应及时组织跟踪检查,今年市局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目标:零售连锁企业总部100%全覆盖,连锁门店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市局组织对单体药店(每县区)的跟踪检查比例不低于10%;各县区也应制定对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的检查比例(抽查比例不低于40%)。对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的检查主要采取以“双随机”方式为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该移交稽查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对严重违反GSP的,要及时报请市局收回《GSP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公告。

(九)加快完善药品追溯体系。药品的渠道问题一直是影响药品流通安全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在国家总局明确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背景下,重塑药品追溯体系成为当前和现阶段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首先,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购销渠道的审核和风险管控;其次,在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加强对药品流向的检查,特别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高价抗肿瘤药品、冷链药品、疫苗、老年病慢性病常用药的购销渠道、来源去向作为检中之重;第三,要切实发挥市局药品经营企业远程监管系统的作用,对企业入网数据应开展真实性核查,与药品实际流向比对印证,确保药品流通过程清晰、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督促县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时与市局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单体药店原则上在年底前全部使用市局开发的GSP管理软件,为今后开展创建“透明药房”工作打下良好的数据基础。

(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要制定年度监管计划,以问题为导向,在检查中应尽可能使用市局监管平台的检查表格并及时录入。并要克服机构改革带来的人员少、事情多、任务重的不利影响,把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药品安全问题作为目标任务,对药品来源不清、非法回收药品、“走票、挂靠”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数据造假、质量人员不履职、不在岗、连锁门店违规采购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持续打击、严处,该移交的要坚决移交,并加大曝光力度。

(十一)加大对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的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对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学校厂矿医务室等单位的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反馈。

(十二)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企业发展。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重视互联网带来的商机,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在通过互联网肆意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品。针对这一现状,各县区应明确专人负责对互联网药品信息、药品交易网站开展定期的的监测和巡查,对获证企业检查应100%覆盖,要及时主动与稽查部门衔接,加强联动,确保违法网站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网站要及时消费警示。

(十三)严把药品零售企业准入关。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审批准入,积极发挥行政许可对药品市场秩序的引导、调控功能,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各县区局应实时将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信息录入市局监管平台,确保平台内的数据准确、真实。省市局将对各县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许可卷宗的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部分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源头安全。

(十五)全面实施保健食品分类分级监管。全面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具体要求,严格等级评定,确保评定过程客观、公正。

(十六)继续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受权人工作。对保健食品试点企业进行全面考核评估,找出存在问题,明确改进方向。通过实地检查、深入调研等形式,总结交流经验,抓好典型引导,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方案,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方法和机制。

(十七)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建立会销企业名录,并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或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门。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篇(9)

三、消费者研究九、广告表现(附CF脚本)A、D:林兰香

四、产品问题点/机会点 十、媒体策略市调:杨玉霞

五、市场建议十一、预算分配

六、商品定位十二、广告效果测定

一、前言

依据1984年7-12期广告时代之合订本中指出:近20年来每个家庭中化妆品消费额占该家庭一般消费支出的比率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在1966年以后几年(石油危机)也未有下降趋势。

根据广告时代的另一项调查启示,女人零用钱化妆品消费额大小也会因单身或结婚而有所不同,但在化妆品消费量上,并无多大减少的趋向(平均减少量8%左右),且有等比率增加的趋向。事实上我们知道化妆品已经不是奢侈品,而是生活必需品,因在富裕的生活里,妇女更注重自己的装扮,所谓女为悦己者容,即是此道理。也因为化妆品变成一种生活必需品后(所谓以流行为重点)的化妆地位亦开始动摇。

因职业妇女须事业与家庭兼顾,故在选择化妆品方面除要求品质外,亦须考虑使用方便。目前台湾方面化妆品组合系列只有佳丽宝美的组合化妆品,尚为时下妇女所喜好购买,其他品牌多属路边摊品牌型,购买行动较少。因此本公司(凝翠堂化妆品公司)针对市场需要,推出辰荻组合系列,使职业妇女在繁忙之余仍能随时保持清爽、亮丽的外在美。

二、市场概况

1、一般化妆品市场研究

(1)就化妆品业而言,每年五、六、七及十一月可谓淡季,夏季由于温度、湿度高,皮脂分泌变得异常旺盛,因而脸上经常呈油腻状态,故多数人觉得保养是多余且令人麻烦之事,一旦精心化好妆的脸,经烈阳一晒,更是令人难耐不舒服。

(2)根据调查,在台湾15至19岁的女性人口,大约近百万人,在化妆人口的比率上照说应占有18.4%强,但事实上,这个年龄层次使用化妆品的人数几乎微乎其微,因以在学的学生居多,严格的校规及升学的压力,使学生不敢太分心,比较普遍使用的仅是保养品,而不是化妆品,更重要的是化妆品价格普遍偏高,一般学生较难以负担。所以化妆品业必需考虑到消费者意愿及购买力。据调查25至34岁,这一阶层女性多属职业妇女,购买意愿及能力最高。

2、市场竞争状况

(1)1973年6月份各化妆品业对于产品使用所强调的重点:

1)、资生堂:利用皮肤复制诊断系统来测定皮肤纹路以及健美,俏丽迎骄阳,美自是漂亮的开始为号召;

2)、密断佛陀:迎着朝阳,迎着美丽;

3)、佳丽宝:今年夏天会很凉;

4)、美爽爽:向大自然深呼吸;

5)、奇士美:以明星为号召。

(2)各家战略:

四月份:打出夏季清爽化妆制品(如水粉饼)。

五、六月份:以清爽保养品及防晒制品为主。

七、八月份全力推销美白护肤制品。

辰荻组合系列并不是一种新产品,在现阶段最强劲的对手品牌为佳丽宝美的组合。佳丽宝强调的二大重点为携带方便与新奇,而本公司推出的辰荻组合系列产品,所诉求的重点为色泽自然与高级精致。

以下是佳丽宝美的组合使用的市场情况:

1)、年龄——18至45岁

2)、女性人数——250万人

3)、平均消费额——600至800元整 4市场总额——15万元至20万元

(3)本公司(凝翠堂化妆品公司)辰荻组合系列所追求的目标:

1)、年龄——20岁至40岁

2)、女性人数——225万人

3)、平均消费总额——800至1000元

4)、市场总额——18万至22万5千元

三、消费者研究

l、(1)一般应用化妆场合:(2)化妆的目的:

1)、参加正式宴会 1)、礼貌

2)、平时上班 2)、漂亮

3)、外出逛街 3)、维持形象

(3)使用品牌状况: (4)一般化妆情形:

1)、未婚女性较偏爱资生堂系列;1)、强调部位,分别为眼影、口红、腮红;

2)、认为佳丽宝较具保养功能;2)、运动时不化妆,运动后亦不补妆;

3)、各种厂牌,各具功能。3)、随时携带以口红最多,次为眼影,再为粉饼、腮红。

(5)购买状况(包含已婚及未婚):

1)、用完再买;2)、没用完,看到喜欢就买;

3)、亲友赠送。

·未婚·已婚

1)、百货专柜; 1)、百货专柜或百货行;

2)、由国外带回; 2)、问朋友而去购买(包括厂牌、地点);

3)、向女性推销员购买; 3)、国外带回。

4)、在市场或地摊购买。

(6)商品特性之探讨:

1)、外观; 7)、齐全;

2)、可以更换; 8)、高组;

3)、携带方便; 9)、色彩;

4)、使用方便; 10)、精致;

5)、新奇; 11)、有面子;

6)、新鲜; 12)、保养功能。

(7)化妆品之情报来源(如下表):

情报来源 比例% 信任情报% 不信任情报 电视广告 42.2 6 5.6 朋友口传 39.9 26.8 2.4 美容师、美容店员 32.4 26.8 2.4 杂志内广告报导 25.2 1.8 0.6 时髦标志广告 22.5 4.5 0.9 店内的商品说明书 20.6 6.2 0.8 杂志特集记事 15.3 5.6 2.5 女性周刊广告 12.4 0.5 4.8 DM 12.1 1.5 6.0 女销售代表 12.0 7.9 19.5 车站或车厢广告 11.5 0.8 2.4 报纸广告 10.8 1.9 1.9

女性月刊广告 10.6 0.6 0.5 模特儿照片 7.6 1.0 20.9 朋友或小群体介绍 7.5 3.7 3.9 百货公司专门店的宣传 6.4 2.3 4.5 其他 3.9 2.3 0.8

以上可知,消费者对情报信赖度,以朋友口传及美容师、美容专员介绍较高。最值得注意的是电视广告之接触率为42.4%,但其信赖度却仅有6.6%,所以电视广告只适合做企业印象广告。

2、本公司产品——辰荻组合系列特性的定位应为:

(1)齐全 (2)色泽自然高雅(3)携带方便

(4)兼具化妆及保养功能 (5)高级(6)可以更换

(7)精致 (8)使用简便(9)卸妆方便

(10)有面子(11)外观

四、产品问题点/机会点

1、产品的问题点:

(1)价格太高,普及不易。

(2)除佳丽宝美的组合外,另有其他品牌非组合之化妆品加入竞争。

(3)消费者习惯,不易变更,仍喜非组合之化妆品,故仍需教育一段时期。

2、产品的机会点:

(1)职业妇女日渐增多,在化妆、补妆方面,要求简便为宜。

(2)佳丽宝美的组合,已为化妆品组合市场订了先锋,做好了铺路工作,此时推出新产品较易为消费者接受。

(3)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社会,生活的意识亦跟着起变化,不仅职业妇女在增加,而那些没有正式工作,却想与社会保持接触的女性也在增加。她们行动意识的变化成为化妆意识的变化,连带影响了妇女们追求新化妆品和新式的化妆习惯,走向质量于重的高级系列化妆路线、高价位之化妆品。故我们新产品更居于有利的地位。

3、产品的支持点:

(1)质地细致,触感柔爽,能迅速完成化妆。

(2)亲肤性佳,能使化妆品整天保持完美。

(3)具有滋润、保温的作用。

(4)色彩典雅、高尚。

(5)无刺激性,任何年龄皆可适用。

(6)能增添肌肤的透明感及艳丽光采。

(7)淡妆、浓妆皆适宜,可轻松愉快地使用。

(8)一年四季皆宜使用。

五、市场建议

1、目标:

由于凝翠堂化妆品公司之辰荻组合系列乃是新产品,知名度低,因此我们的市场目标的第一优先是打开知名度,并使65%的消费者确信本商品为高级品,进而占有整个化妆品市场之15%。

2、消费对象:

(1)主要对象为25岁至34岁之职业妇女。

(2)未婚女性。

(3)专业人才(如美容师、化妆师等)。

3、定位:

第一品牌之化妆品 此乃根据产品支持的多项优点,且为表示东方女性美之优点及对抗目前组合系列强敌——佳丽宝另设定第一品牌之前提。

六、商品定位

1、卖的是:辰荻组合系列。

2、谁来买:20岁至40岁之职业妇女。

3、消费者利益:

(1)中西技术合作,色泽自然高雅。 (2)携带、使用简便。

(3)具价值感。 (4)不刺激肌肤,兼有保养功能。

(5)种类齐全。

七、行销建议

1、价格:

(1)为符合高品质商品,故采取高价位政策。

(2)零售商进价$700元。零售定价$900元。

2、包装:

(1)盒身为压克力所制,上面精印着商标。

(2)盒为长方形,长16公分,宽8公分。

(3)盒子外壳为乳白,盒盖之商标与其四边为紫红色。

(4)盒内有l小盒粉饼,2小盒修容饼,3小盒眼影。3小盒唇膏,及粉刷、眉刷、唇笔、眼线笔各一支。

3、销售重点: 分配路线是经由零售商消费者。

(1)在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设商,其他地区则设零售商,包括百货公司、化妆品专卖店、美容材料店、百货行、美容院。

(2)为维持本产品之高水平,及"不二价"之价感,故放弃军公教福利站的通路。

八、创意方向与广告策略

1、广告目的

初期——打开知名度。 中期——增加产品之介绍。 以后——加深企业印象。 2、广告策略

(1)广告策略:

1)、打开知名度(利用各媒体、座谈会、美容发表会);

2)、加深品牌印象——密集广告;

3)、促进销售及指名购买(广告效果);

4)、建立企业形象——第一品牌及东方色彩、自然之美。

(2)传播过程:

1)、地点:先以北部(大台北地区)、高雄、台中为主,而后扩大至各大城市,最后通行全国;

2)、时间:7月到12月计6个月;

3)、方式:座谈会、电视、报纸、杂志、海报广告,最重要的是利用口传方式,造成无形的声势。

九、广告表现

l、CF表现:

特别强调: (1)自然之美。

(2)东方色彩——自己的妆彩。 自已的个性。 塑造美的自己。

(3)携带方便,使用简便。

1)、CF模特儿:邓丽君;

2)、视底音乐:邓丽君主唱之爱的世界;

3)、CF场景:各风景区及高级住宅;

4)、CF主题:30秒CF表现重点: 东方色彩、使用简便、携带方便。

10秒CF表现重点:自然之美。

2、平面广告之表现

NP(l)主标题:自然的洗礼,自然的滋润。

(2)副标题:创造天生丽质的魅力,流露出诗一样的青春气息。

(3)企划意图: 表现自然的韵味,高雅的气质,青春的永恒。

MG:东方的魅力源于辰荻;画出个性的色彩;妆点自己的个性;塑造美的自己

(4)企划意图: 流露出青春、秀丽的东方女性娇柔之特色,表现端庄、高雅、娴淑之风范。

海报制作(共两版):

(1)"诗的梦幻,美的珍品,为了您,辰荻诞生了"此构图创意: 主要表现企业知名度(印象)。

(2)自然的滋润,自然的洗礼: 创造天生丽质的魅力,流露出诗样的青春气息。此表现为强调一切以自然为主。

十、媒体策略

1、时间:1985年6月至1985年11月,为期6个月。

2、广告费用: 制作费200万元,6个月的广告费分别为: 七 月:300万元;八 月:200万元;九 月:125万元;十 月:200万元;十一月:150万元;十二月:150万元

3、以电视 CF为主要媒体,MG为辅,NP为次要,因NP之印刷无法表现产品之高级感。

4、媒体编排必须兼顾CPM及GRP。

5、电视CF:

(1)推出产品头两个月及第4个月,此时期予30秒CF为主,10秒CF为辅。

(2)其他月份直至广告期结束,此时期以10秒CF为主,30秒CF为辅。

6、MG选择:姊妹、妇女杂志、电视周刊、时报周刊、新女性、银河画报配合刊出。

7、NP:中国时报、联合报为主;工商、民生报为搭配报纸。

十一、预算分配

6个月内广告总预算有1500万,其中200万为制作费。

1、电视:刊播费为670万,占总刊播费之73%。

(1)刊播时段: 1)高收视率之国语连续剧; 2)晚间:7:00一7:30时段之闽南语连续剧或歌仔戏; 3)高收视率之综艺节目及戏剧节目; 4)妇女节目; 5)高收视率之益智节目。

(2)刊播次数与费用: 1)30秒:100次,平均每次53000元,共计530万元; 2)10秒:75次,平均每次18000元,共计135万元。

2、杂志:刊播费为195,5500元,占总刊播资费之21%。 (1)姊妹:彩色全页6次计24万元。 (2)妇女杂志:封面里2次,计116000元。彩色全页2次,计8万元。 (3)电视周刊:彩色全页6次,计181500元。 (4)时报周刊:彩色全页6次,计50万元。封面里2次计23万元。 (5)新女性:彩色全页2次,计9万元。封面里2次,共110000元。 (6)银河画报:封面里2次,计116000元。彩色全页2次,计9万元。

3、报纸:刊登费共55万,占总预算之6%。

(1)第1个月,中时、联合各以第一版彩色全十批刊出一次,计38万。

(2)搭配报纸民生、工商,以第一版彩色全十批刊出一次,总计172000元。

十二、广告效果测定

于广告刊播后,不定期以问卷、座谈会……方式做广告效果测定,以随时修正广告企划案。

大学生化妆品调查报告篇(10)

拆穿干细胞美容骗局

时间:1月21日

事件:央视《新闻联播》曝光“干细胞美容”骗局

1月21日,央视《新闻联播》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既没有批准上市也没有批准进口过任何干细胞美容制品。

国际上对干细胞的研究尚处于基础研究阶段,而我国美容市场上却陆续出现了很多干细胞美容产品,号称能够一针减肥”、“一针美白”等等。面对如此高科技诱惑,消费者往往一掷千金,可结果不但没有收到美容效果,反而出现疼痛、红肿、感染等症状,甚至有的人因此而患上免疫性疾病。

后经媒体多方调查、求证,终于发现所谓干细胞美容纯粹是利用高科技炒作的一场骗局,一些不法美容公司利用干细胞概念将人胎素或生理盐水假冒干细胞美容产品,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专家告诫:注射这种针剂非常危险,不仅可能产生过敏反应,而且不能排除含有肝炎病毒、梅毒、艾滋病毒等潜在微生物的可能性,一旦注射后果将非常严重。

BEAUTY点评:

早在两年前,干细胞美容就被评为“2004十大科技骗局”之一,但时隔两年干细胞美容产品依然活跃在市场上,这不能不说是一大悲哀。在与不法商家的较量中,媒体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那接下来呢?

卫生部专项整治化妆品

时间:2月22日

事件:卫生部开始展开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

目前,我国美容从业者超过1200万,年产值超过1800亿元,是不折不扣的朝阳产业,但近10年来频频发生各类美容损容、毁容及相关化妆品损害事件。

谁来保证美容化妆品消费者的安全呢?为此,卫生部在今年2月发出通知:2006年卫生部门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并继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卫生部要求各省市对重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重点检查宣称具有祛斑、美白、祛痘、除螨等功能性化妆品及消费者投诉产品。

正是卫生部的这个通知,拉开了曝光美容行业问题的大幕。

BEAUTY点评:

目前,美容化妆品市场存在的大量问题已经阻碍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导致消费者信心下降。卫生部开展的"专项治理整顿"体现了除恶务尽的决心,是使我国美容业朝健康、有序方向发展的必要手段。

揭露“金丝美容”陷阱

时间:4月2日

事件: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揭穿金丝美容欺骗消费者的真实面目

金丝美容的广告宣称,埃及艳后永葆青春的秘密就是将直径0.1毫米的金丝植入到皮肤下,让黄金在与皮肤长期接触后释放出活性金,以此激活细胞、消除皱纹、延缓衰老,让青春定格。然而,经消费者举报、专家论证和央视记者调查,这个美丽的神话完全是由深圳和广州的两家公司杜撰出来的。

不法商家利用并不存在的埃及艳后美容的传说,再披上英国皇家的洋外衣,编造没有科学依据的所谓医学原理,把出厂价只有9块多钱一根的金丝卖到了12000元的高价。而接受过此美容的消费者不仅没有焕发青春,反而出现了红肿、疼痛、流泪以及眼睑下多处凸起的不适反应。

BEAUTY点评:

金丝美容刚一问市就受到医学专家的质疑,现在终于真相大白:这就是一个商家编造的美丽谎言。这一事件告诫我们:天价不一定能买来青春,多掌握一点医学常识实在很有必要。

高科技实现换脸梦想

时间:4月14日、9月5日

事件:中国首例换脸手术成功、世界首例坑面畸形修复术一期手术成功

换脸手术医学上称为“颜面部复合组织异体移植术”,以整形外科为主,涉及显微外科、移植免疫等多项学科,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国际整形界一直关注的课题。

今年4月14日,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为云南傈僳族男子李兴国施行了中国首例换脸手术并取得成功,这次手术的难度超过了2005年法国实施的世界首例换脸手术。

9月5日,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对18岁的坑面少女王娜施行了世界首例“先天性双侧颧骨上颌骨缺失”修复、再造第一期手术,为她恢复正常人的容貌、重新融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BEAUTY点评:

电影《换脸》只是一种幻想,但现实中的换脸手术却是严重毁容者恢复正常容貌的希望之灯。容貌严重损毁的人是不幸的,但幸运的是飞速发展的整形外科技术已经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改善容貌,并让他们最终能够像正常人一样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染发剂危害健康”之争

时间:4月21日

事件: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召开关于染发剂的说明会

4月份,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做了“染发危害健康”的报道,随即在消费者中引发了恐慌。

针对此情况,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于4月21日召开了关于染发剂的说明会,表明“染发患白血病”之说并没有根据。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会长闫秀珍表示,染发在国际上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过染发可导致白血病的结论性文件。《每周质量报告》中的案例并非结论性判断,请消费者不要恐慌。卫生部有关负责人也在4月25日表示,染发产品可能有致癌作用,但尚不能证实染发与致癌之间的因果关系。

BEAUTY点评:

染发剂究竟对健康有没有影响?专家表示,在我国染发剂上市前须报卫生部进行检验及审批,批准后方能销售。因此,染发剂是否安全的关键在于你所选用的是否为正规产品。

告别注射隆胸噩梦

时间:4月30日

事件:国家药监局叫停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隆胸

4月30日,注射隆胸材料“聚丙烯酰胺水凝胶”被国家药监局紧急叫停。

自2002年到2005年11月以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集到因使用注射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进行隆胸造成不良后果的报告183例。鉴于聚丙烯酰胺水凝胶在使用过程中陆续出现的可疑、不良事件以及患者投诉,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认为:“该产品不能保证上市使用中的安全性。”

还有一组更让人惊心的数字:我国接受过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隆胸的人超过30万!那么,其中有多少人因注射聚丙烯酰胺水凝胶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呢?谁又来对她们进行救助?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由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牵头的"注射隆胸失败解决方案及修复责任联盟"于5月份成立,目前该联盟已为数百名女性提供了手术取出和咨询服务。

BEAUTY点评:

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是否是安全性的隆胸材料在医疗整形美容界一直存在着很多争论,随着其被国家全面叫停,10年争议终于有了一个官方结论。

禁播令:虚假电视购物广告被取缔

时间:7月19日

事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叫停电视购物节目

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停播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

之所以有此禁播令,与电视购物节目大肆宣传丰胸、减肥产品等有关。这些广告不仅数量繁多,而且内容真伪也让人无从判断,特别是其中许多产品存在未取得审查资格、夸大产品功能等诸多问题。其中"波丽宝"丰胸药就是涉嫌虚假宣传的典型:利用"服用后见效"的丰满女士现身说法,可经调查发现,"波丽宝"不仅不能丰胸,还易导致长青春痘、出现月经周期紊乱等,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

BEAUTY点评:

丰胸、减肥等不实电视购物广告被停播,代表着整天充斥于电视屏幕的垃圾广告终于消失了。这同时也提醒渴望美丽的女性:美丽的谎言不可信,面对市场上名目繁多的美容保健类产品,一定要认真分析、理性对待。

明星带头,整容鉴定

时间:6月

事件:范冰冰进行整容鉴定

明星范冰冰的美貌一直被大众所公认,但今年6月有网友在网上贴出范冰冰“整容前后”的照片,又有“业内美容大师”言之凿凿地指认范冰冰整过容。这件事一时间在网上传得轰轰烈烈,范冰冰由此陷入“整容口水漩涡”。

为证明自己的美貌是“原装”的,不堪其扰的范冰冰来到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在经过B超检查、彩超检查等多项检查之后,又由整形科主任医生进行鉴定,最终诊断书显示她的脸全是“原装”:“头颅骨质结构正常,未见明显异常。”在整个检查过程中,一直有公证人员记录并监督。事后,范冰冰将鉴定书公之于众,以示证明。

BEAUTY点评:

以前听说过“医疗鉴定”、“亲子鉴定”,“整容鉴定”却是第一次听到。范冰冰用“整容鉴定”来还自己的容貌清白实属无奈之举,毕竟整容属于个人隐私,而整容鉴定则是一个高调宣扬的行为,不到万不得已没有人愿意尝试。因此,整容鉴定注定是少数人在迫不得已时所采取的极端行为。

被甩脂机忽悠了一把

时间:7月

事件:专家质疑甩脂机

夏天,甩脂机横空出世,广告宣称该产品具有特别的减肥功效,只要站在机器上,甩脂机的剧烈震动会引导锻炼者的大腿与腰部也开始剧烈抖动,从而轻松达到减肥目的。一时间,电视上、商场里处处都是甩脂机。

然而,好景不长,报纸、电视相继对甩脂机的减肥效果提出质疑。专家指出:单独使用这样的简单震动仪器难以取得减肥效果,而且时间过长、频率过高的震动还易对内脏器官造成损害,会导致消化功能紊乱、肌肉劳损等疾病,严重时可能影响到全身肌肉、骨骼和内脏器官固有的平衡。“甩脂机神话”就此破灭。

BEAUTY点评:

甩啊甩啊,脂肪就轻易甩走了?如果真有这么轻松的减肥方法,也就没有那么多为减肥而受尽折磨的男男女女了!美体专家告诉我们,减肥之路没有捷径,惟有“控制饮食,合理运动”才是真言。

国际大牌化妆品遭遇“成分门”事件

时间:9月14日

事件:SK-Ⅱ化妆品被查出铬、钕超标

宝洁公司旗下的SK-Ⅱ化妆品被广东省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SK-Ⅱ重点净白素肌粉饼、SK-Ⅱ清透防晒乳液等12类产品中查出含有禁用有害成分铬和钕,从而引起全国性的责难。但SK-Ⅱ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倩碧、兰蔻、迪奥、雅诗兰黛这四大国际知名品牌也相继被卷入风波,香港标准及鉴定中心查出以上品牌中的六种粉饼含有铬、钕等违禁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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