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27 21:30:33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1)

因为股市目前不是高歌猛进的时节,买买信托还是又省心省力又保收益的。天信08A1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起点人民币20万元,信托期限18个月。预计收益5.5%+或有分红(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投资于债券及其回购、基金、股票、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及以不超过信托计划规模5%的资金投资于经国家批准的金融衍生产品。收益分配:当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其年收益率等于或小于5.5%时,受托人将不收取报酬;当其年收益率在5.5%至8.33%之间(包括8.33%)时,受益人享有5.5%部分的信托收益,受托人提取超过5.5%部分的信托收益作为管理信托事务的报酬;当信托资金年投资总收益率超过8.33%以上时,受益人享有5.5%部分的信托收益以及超过8.33%部分信托收益的60%。其余信托收益将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报酬。

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15亿元人民币,由天津市财政局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并列为第一大股东,现公司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达100余亿元人民币。

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

推荐一个工具――中国保监会开发的“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系统包含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培训管理、诚信管理、电子档案管理等5个模块,采用B/S模式(Browser/Server),通过互联网传输数据,将全国保险营销员的基本情况全部纳入系统。社会各界可以登录http://iir.circ.省略网站对保险营销员资格情况、展业情况以及历史诚信记录进行查询,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该系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信息化管理。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上线启用,拓宽了社会各界监督保险营销业务的渠道。此外监管部门提示,今后社会公众通过保险营销员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要求其出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并可采取登录http://iir.circ.省略网站、拨打免费声讯台电话960160123以及向营销员所的保险公司进行查询等方式,了解保险营销员的相关信息。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2)

花旗银行1年期人民币结构性投资账户

再来看个亲民的――花旗银行1年期人民币结构性投资账户挂钩盈富基金,嘿嘿,人家说产品类型是结构型产品,保本,委托起始金额5万元,委托管理期为12月,发行区域包括北京,杭州,上海,深圳,天津,就是收益也比较“低调”,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3.7%,后面还有“埋伏”――收益率说明产品收益率:37%+(50%×挂钩基金期末绝对表现):于产品期间,只要挂钩基金绝对表现从未大于20%,到期就可获得此投资收益率。37%:于产品期间,若曾有一个交易刚圭钩基金绝对表现高于20%,但从未大于40%,则到期就可获得3.7%的到期投资收益率。0%:于产品期间,只要有过一个交易日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大于40%,则到期投资收益率为0%。挂钩基金绝对表现:即挂钩基金表现的绝对值:绝对值(挂钩基金观测值/挂钩基金初始水平-1)×100%。产品挂钩盈富基金(2800HK),投资者无权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吧!

北京银行“本无忧”2009087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这个好点儿,最坏也不至于没有一点儿收益。全国发行,委托管理期为3个月。票据型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间货币市场存拆放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委托起始金额10万元,保本,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1.88%――客户收益率与产品起息日当天的3个月SHIBOFI利率挂钩:如果起息日当天3个月SHIBOR利率大于1%,则理财行保证客户实现的年化收益率固定为1.88%(已扣除银行管理费),否则,客户年化收益率为1.80%(已扣除银行管理客户无权提前终止理财合同;理财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合同,理财行行使提前终止权时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过其网站(.cn)进行公告。

不是所有的钱都要赚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3)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

    蓝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4)

在企业年金市场上,中小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财力有限,职工人数少,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复杂,管理费率较高等因素,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较低。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了我国55%的GDP、60%的出口总额、40%的利润、45%的税收,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还不到企业年金基金总额的1%。为此,业内学者提出众多中小企业可以建立集合年金计划,即多家企业作为计划发起人,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选择受托人进行运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府部门一直尚未出台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实施办法,如何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一直没有确定的模式。本文试通过对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计划的论述及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现状的分析,以期对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发展有所借鉴。

一、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

澳大利亚的企业年金,称为超级年金(the superannuation fund),是澳大利亚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超级年金计划的资金由雇主强制缴费,雇主和受益人享有税收优惠,缴费存入个人账户,连同投资收益一并形成超年金基金;超年金基金由澳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批准的信托机构管理,信托机构再委托基金公司投资运营(信托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可为同一家机构),可投资国债、基金、房地产、本国股市和海外股市等;超年金领取额依个人账户积累额计算,可一次性领取,也可按月领取。

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有以下几种类型。公司基金:由单个或几个雇主发起,参保人员仅限于该雇主的雇员;可以采取基金制或非基金制,可为确定给付模式或确定缴费模式。行业年金:由多个雇主发起,仅对特定的行业开放,多为确定缴费制,在超级年金基金资产中比重较小,适合于中小型企业。公共部门基金:向政府部门提供养老金,多为确定给付制,采用一次性给付和年金给付混合的方式。集成信托年金(又称零售基金):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提供给公众和雇主,成员通过购买投资产品即可参加该基金,向自雇者和不愿建立自有超级年金基金的雇主提供。自我管理的超年金:主要为少于5人的公司建立,采取家庭式公司方式,家庭成员任托管人,不受行业监管的要求。

由上所述,可以发现适合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有行业年金和集成信托年金:

(一)行业年金

行业年金通常在单一行业或相关行业中建立,参加各方必须通过集体协议,有标准的雇主发起人,不面向公众。近年来,行业年金开始放宽,中小企业及社会公众可以参加。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澳大利亚有82种行业年金,资产为AUS$1620万,占市场份额的17.2%,2005年为16.0%。行业年金中最常见的为多行业年金,包含一系列相关的行业,如前澳大利亚退休基金(ARF)覆盖了纺织服装和制鞋业,但现在这种计划在不断减少。2006年7月,澳大利亚退休基金(ARF)与澳大利亚信托超年金(STA)合并成澳大利亚最大的多行业年金,这也是减少的原因之一。

非公共的行业年金,要求受托人理事会有同样数目的雇主和雇员代表。各代表分别由雇主和雇员指定,而且不能是基金的成员。对于公共的行业年金,受托人必须拥有同样数目的雇主和雇员代表,有独立的受托人,遵从咨询委员会的政策决议等。同时,受托人要对购买适当的责任保险,以保障运营中的风险。

(二)集成信托年金

集成信托年金是金融机构基于盈利的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多种年金产品,由公众自主选择。截至2006年9月,澳大利亚有181种集成信托年金计划,管理资产为AUS$3060万,占市场份额的32.4%,是最大的市场占有者。

对于集成信托年金,法律规定,当受托人理事会中有50多个成员来自同一计划发起人或者行业团体时,应建立政策委员会。政策委员会评判独立受托人的绩效,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指导。但是,受托的最终责任仍归属于独立受托人,政策委员会仅仅是一个咨询机构,不能限制受托人的责任。

同时,集成信托年金提供一揽子服务,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为金融集团的分支机构。这就淡化了计划发起人在受托人理事会的地位。但同行业年金相比,集成信托托人有金融投资的专业经验,可提供更好的受托服务和投资选择。

二、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现状

我国虽一直未明确建立集合年金,但是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中,一直以集合的形式进行管理,而且现阶段,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也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一)行业年金凸现系列问题

我国的行业年金计划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铁道、电力、邮电、水利和中建等先后开始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截至2004年底,行业积累几乎占积累总额的3/4,行业参保人员占总人员的71.6%。行业年金在过去的发展中,凸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没有法律和制度作规范,管理混乱,尤其是在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上。投资收益率低,运作效率不高,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技能,大部分基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在连续降息下,投资收益较低。行业年金多集中在国有大型企业中,中小型企业根本无法参与进来,进一步拉大了人们退休后的差距。2007年劳动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应在2007年底之前,有步骤、有计划地移交到市场机构,或者归还给企业。众多行业年金开始逐步将资产移交到市场机构。

(二)地方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移交现存年金

我国地区性集合年金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地,由地方政府管理,按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则,面向所在地区的多个企业,形成的基金资产统一由中心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现阶段,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按照2007年劳动部的《移交意见》,年金管理中心的所有业务全部移交到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资格的市场机构,或者机构重组成立独立的商业受托机构。比如,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企业年金已经全部移交到招商银行和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包括250家企业,23亿企业年金资产。上海企业年金管理中心,重组成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并获得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个资格。该公司已接管了上海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所有年金存量,涉及了7000多家将近180亿资产。

(三)市场上的准集合年金计划

现在,对于中小企业,企业年金市场上有一些“准集合年金计划”产品。如太平养老与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共同设立 “2+2”模式,即同时拥有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与一家同时具有账户管理和托管资格的银行,共同运作企业年金计划。这些计划中,双方合作推出几种不同风险收益的投资方案,由参加的中小企业自行选择。“准集合年金计划”集聚多个中小企业的年金资金统一投资运作,降低了管理费用,并能获取小规模基金不可能的投资机会,提高投资收益率。同时,一些未能进入年金市场的保险公司也为中小企业开发相关产品。如新华人寿虽然尚未获得年金管理人资格,但在其新近推出的“中小企业成长关爱系列计划”中,亦通过集合企业年金的形式吸引客户。

三、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制度对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启示

现阶段,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寥寥无几。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趋势,借鉴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制度的经验,我国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可以采用如下模式:

(一)行业性集合年金计划

在我国,行业性集合年金计划有两种方式。

1、打破现有国有大型企业的行业计划年金的封闭模式,向不相关的中小型企业开放。中小企业只需按一定比例缴费,即可参加该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资产仍按照原来的计划运营管理。这样不想自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可从该计划中获得规模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但该计划中,政府要协调好建立计划的国有企业和参加计划的中小企业的关系,确保中小企业的利益不被侵犯,同时给与建立计划的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等相关的政策支持,对企业年金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政府监管。

2、在相关行业建立新的行业年金计划。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如税收优惠等,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行业间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行业年金计划。各参与企业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集体协商,建立计划,需共同成立一个类似于“集合企业年金受托人委员会”的组织。在这种信托关系下,首先,行业系统中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建立由职工代表、工会、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和企业法人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委托人,负责具体制定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行业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建立第一层信托关系;其次,行业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负责审议决定企业年金筹资方案、选择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决定基金委托投资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管理费预决算等事项,与市场上的受托人以及投资管理人之间形成第二层委托关系。

(二)集成信托计划

该计划是金融机构设计一种标准化的服务产品,由受托人发起设立,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中小企业一旦选定受托人,只需按照企业年金计划条款上的费率缴费即可。我国目前市场上的“准集合年金计划”即为此种模式。

集成信托计划中,金融机构以盈利目的,可能会出现费用偏高、成本不透明等情况,很难保证信托责任和中小企业的利益。为避免金融机构滥用权利,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政府要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通过建立最低资本金、购买补偿责任保险、对投资渠道进行限制等,进行风险控制,确保养老金基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5)

信托的投资者也叫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信托的期限、费用和受益人等条款。信托计划到期后,信托公司将投资收益扣除信托公司应得的报酬或费用后,全部交由信托计划规定的受益人支配。

与很多其他的理财产品不同的是,委托人可以与信托公司约定本身以外的另一方为受益人。信托计划也有一定的投资门槛,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银行信托理财

银行信托理财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服务。投资者购买银行的信托理财产品,银行将汇聚的资金交由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由于很多信托计划的资金门槛动辄百万,这样高的门槛让投资者望而生畏,银行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将分散的资金聚集在一起在投资信托计划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保险理财

其实保险从广义上来说就是理财产品的一种,但是有一种“保险理财”产品不同与一般的保险产品,因为它既具有一般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又具有投资增值的功能。

保险公司将投保者缴纳的保费分到两个不同账户中:保单责任准备金账户和投资账户,前者主要负责实现保单的保障功能,后者用来投资,实现保单收益。

这样,投资者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可获得保险赔付金额加上投资收益;如果保险到期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获得保费全额退还加上投资收益。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是指基金公司为单一投资者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为特定的多个投资者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具有较高的资金门槛,投资者委托的初始资产一般不能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在基金公司可以拥有专门的投资账户,资金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公司根据客户的意愿决定投资的方向,并根据自身的研究和判断选择进行投资。基金公司定期收取资产管理费,并且可以与客户约定,根据委托资金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但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能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券商集合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也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类似基金的理财产品,实质就是由证券公司管理的一种基金。投资者将资金交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把从投资者集合来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或者其他投资领域,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之后分配给投资者。

券商集合理财分为限定性投资和非限定性投资两种。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限定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基金、上市交易的企业债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像基金一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可以让投资者申购和赎回,也叫做参与和退出,参与和退出需要缴纳参与费和退出费;券商集合理财也像基金一样定期分红。与基金不同的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更高:一般基金的最低投资额是1000元,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最低投资额是5万元,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最低投资额是10万元。

券商定向理财业务

券商定向理财业务是证监会即将允许推出的一种证券公司为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或理财服务,这种服务针对中高端投资者,采取一对一的方式,类似于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享受这种服务的投资者拥有专门的投资账户,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本身的意愿以及自身的研究和判断,将客户的资金投资于不同的投资渠道,所获得收益有投资者支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收取管理费或者分享一部分投资收益。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6)

中图分类号:F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基金子公司概述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年底才兴起。

2012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允许基金公司成立专业子公司开展定向投资业务,实行差异化、专业化经营。文件颁布之后,基金公司纷纷注册基金子公司,截止2014年一季度末,已经注册的基金子公司已经达到67家。

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基金子公司可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过证交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二、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范围

信托计划被禁止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 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2.客户人数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在投资规模小于300万的百姓投资者当中,基金子公司的200人限制明显比信托公司的50人限制具有更大优势,基金子公司更容易足额募集到资金。

3.业务开展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房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而且信托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融资必须满足“四三二”要求,即开发商具有二级以上资质、自筹资金达到30%以上,开发项目必须已经取得四证以上,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一部分开发商刚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想通过金融机构借款来实现后续开发。“四三二”的要求使一部分实力较弱的房地产开发无法获得信托融资。因此信托计划开展业务的效率受到限制多,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而基金子公司在操作房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也没有相关的限制,不仅无限制,甚至还允许基金子公司以股权的形式投资房地产公司。

4.政策性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3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管理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政策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虽然也是全牌照的金融机构,但是在资本市场并不具有太多优势,资本市场基本上被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所占领,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刚性兑付问题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三、基金子公司定向资管计划与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的区别

1.法律关系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委托关系,即资金仍是委托人的资金,所有权关系没有切断。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计划是信托关系,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成为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项下的资金,委托人不再是资金所有人,而是成为所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人。 政策依据: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同时,在银证合作中,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客户人数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资金募集能力

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四、基金子公司是全能金融机构

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时不受净资本规模限制。目前基金子公司发行定向资管计划对风险资本和净资本没有要求,项目选择上较信托公司更宽泛,但项目质量风险高低不一。与此相比,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严格受到净资本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需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规模相匹配,每只产品都需要有相应的净资本做支撑。

截止至2014年初,60家基金子公司中,24家注册资本金维持在2000万元门槛线上,达到或超过1亿元注册资本金的基金子公司只有四家,分别为嘉实资本、招商财富、民生加银及兴业财富。而信托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大部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超过10亿元,其中最高的平安信托达到70亿元以上。受托人较强的资本实力为其发行产品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

目前,对于银行来讲,基金子公司是最全能的合作伙伴。此前银行合作伙伴能做的业务,基金子公司全都能做,而且,由于基金子公司刚刚允许设立和运转一年多,监管政策最为宽松。经过我们的梳理,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基本涵盖以下内容:

1.基金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除了证券市场外,可投入到基建、地产、土储、REIT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

2.与银行合作:开展通道类业务、资金池、资产池业务。

3.与信托公司合作:将项目大拆小、期限长拆短、承接项目。

4.与期货公司合作:商品期货、期货配资。

5.与上市公司母公司合作:股票质押融资。

6.与租赁公司合作:资产证券化。

7.与保险合作:保险资金转同业协议存款。

8.与私募基金合作:阳光私募配资、私募基金通道。

鉴于基金子公司业务于2012年年底才开始开展,2013年快速发展,截止2014年一季度末,依据中国证监会的信息,基金子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38万元。绝大部分单一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也就是基金子公司实际上充当了影子银行的角色,成为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通道。

五、观点

由于基金子公司快速膨胀,趋于野蛮式增长,已经超出了监管当局于2012年允许设立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初衷。更让监管部门不愿意看到的是基金子公司扮演了信托的角色,充当了银行的通道,成为了影子银行,被动管理巨额银行表外资产。可以预期,随着基金子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监管政策措施也将逐步出台,基金子公司将逐渐回归主业,即回归到监管处放开基金子公司业务的初衷,开展主动管理型资产管理计划。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Z].2013-12-28.

[2]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基金法[Z].2003-10-28.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7)

历来成功打新股往往都能获得较高收益,但没有中签则一切为零。目前中小投资者的新股申购就如同买“”,中签率很低。经测算,当申购资金在2000万~5000万元时,中签可能性才会超过平均中签率,申购资金才能体现规模优势。将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集合“打新股”以获得较高的中签率,所获收益平均分配,就成为一种“多赢”操作,这也是“打新股”型集合信托计划受到中小投资者欢迎的根本原因。

除了中小投资者,资金量超过1000万元的高端投资者和私募基金也同样钟情于“打新股”型集合信托计划,原因有二:

结缘“网下”申购 根据2006年9月19日新公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可作为上市公司首发股票(IPO)的“网下”配售对象。“网下”配售的中签率远高于“网上”申购,意味着获取高收益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获取“杠杆”效应 通过信托产品优先、劣后受益权和相对应的收益分配制度的设计,作为劣后受益人的个人和机构可以利用“杠杆效应”获取更大的收益(将在下文结合具体信托产品做详细说明)。

交易结构

“打新股”型集合信托计划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简单的集合资金申购,信托公司只提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所获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平均分配给全体投资人,如果新股上市后跌破发行价,损失也由全体投资人平均承担;第二种是优先、劣后受益权型,其交易结构具有以下特征。

募集资金所形成的信托受益权按照一定比例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期望本金安全又想获得相对固定收益的投资人持有优先受益权,愿意冒一定本金投资风险但期望获得高收益率的投资人持有劣后受益权。

募集资金申购的新股上市变现所获净收益率低于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率时,劣后受益人拿出自己的投资本金补足优先受益人的收益如信托计划所获收益高于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率,则超过部分全部归劣后受益人所有。

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设计了强制平仓线和严格的操作制度,如新股上市跌破发行价并达到平仓线,则信托公司将强制平仓止损。损失总额和优先受益人所获固定收益之和,应不超过劣后受益人的投资本金,以实现优先受益人的安全退出。如信托公司未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操作,所导致的集合信托亏损由信托公司赔偿。

以图中优先、劣后受益权型集合信托计划为例,对此类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进行说明。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5000万元,按照9:1的出资比例由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分别认购。信托合同约定,如最终信托计划扣除相关税收和管理费用后净收益率低于4.5%或发生损失,则劣后受益人以500万元为限给优先受益人补足4.5%的收益。但如净收益率超过4.5%,则在分配给优先受益人出资金额和所对应4.5%的收益后,剩余收益全部归属劣后受益人。信托合同还规定了95%的强制平仓线,即信托财产最多亏损5%。

风险分析

案例中信托计划最大的风险在于信托资金所打新股在上市后5个工作日内跌破发行价,并触及95%的止损线。完全按照信托计划操作,则强制平仓总亏损为5%,即250万元(5000万元×5%);同时税收和管理费用成本合计为0.5%,即25万元(5000万元×0.5%);应付给优先受益人的收益为202.5万元(4500万元×4.5%)。3项合计为477.5万元,小于劣后受益人所出的资金500万元,保证了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安全和4.5%的收益实现。

由此可见“优先受益人”是没有任何风险的。如发生新股上市低于发行价的情况,则劣后受益人将损失本金;如触及95%的止损线,损失率更是接近100%。但历史数据显示新股上市当日跌破发行价的现象极少,上市当日跌幅5%更是从未出现,因此劣后受益人发生大幅度损失也只是理论上的可能。

收益分析

案例中优先受益人一定可以获得4.5%的固定收益,承担本金损失风险的劣后受益人能获取多大收益呢?

首先分析“新股申购”信托计划所能获取的总收益率。预计正常情况下新股申购月收益率为0.625%~1%,时间预计为8个月,预期总收益率为5%~8%(0.625%×8~1%×8)。目前如在无新股发行的资金闲置期进行国债逆回购,月收益率为0.25%,时间预计为4个月,预期收益率为1%(0.25%×4)。故“新股申购”信托计划预计年投资总收益率为6%~9%(5%+1%~8%+1%),如能参与“网下”申购则所获收益更高。

假定案例中信托计划获取的总收益率为8%,则该信托计划各交易方所获收益如下:信托公司所获得的管理费用(5000×0.5%=25)万元;优先受益人所获收益为(4500×4.5%=202.5)万元;优先受益人最终收益率=4.5%;劣后受益人所获收益为(5000×8%-25-202.5=172.5)万元;劣后受益人最终收益率=172.5/500×100%=34.3%。

可见当信托计划总收益率超过4.5%后,劣后受益人所获收益率将接近差额收益率的10倍[34.5%÷(8%-4.5%)≈10],也就是上文提及的此类型信托计划的“杠杆效应”。

鉴于劣后受益权人在承担一定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可获得极高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众多私募基金所青睐。基于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将低风险偏好的中小投资者和高风险偏好的私募基金有机组合在一起的“优先、劣后受益权型新股申购”集合信托计划,也因此受到市场的欢迎。

投资建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8)

实际上,这款刚刚成立3个月、总金额达1.6亿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至今没有收到借款方中润博达公司支付的第一季度借款利息。因此中泰信托至今不能披露信息。

“钱借出去只有3个多月,中润博达要归还的利息只有500多万,可听说中泰的人已经去北京要过好多次了,都没要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祚君认为,成立仅3个多月就出现问题的信托计划在业界并不多见。该信托计划的信用评级应当下调,投资者要关注其中的风险。

《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显示,该信托计划的资金用于向中润博达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润博达)发放贷款。单笔信托资金不少于100万,期限12个月,总规模1.6亿元。北京鑫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北京市密云鼓楼大街26号――单商城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和约定,在信托期满后,委托人可收到的预期信托利益为:100-300万9%/年,300-500万10%/年,500万以上11%/年。信托计划成立后,中泰信托应按季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中泰信托今年3月24日关于“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的通知。通知显示,该计划自2010年3月12日起发行,到2010年3月24日发行结束。该计划信托共有委托人13个:自然人5个,信托金额2700万元;机构委托人8个,信托金额13300万元。信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

知情人士介绍,中润博达承诺按季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1.6亿元本金。但中泰信托至今没有收到第一个季度的利息500多万,因此没法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在“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对中润博达是这样介绍的:中润博达是一家以石油技术开发及应用为主的技术产业型企业;并收购了大秦铁路唯一的进京路线,从事煤炭储运及销售业务;目前中润博达以能源产业为主业,企业总资产达8.1亿。

实力如此雄厚的中润博达,竟没有自己的公司网站。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9)

已推出的这几支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较充分利用了信托制度的优势,不乏创新之处:

监管更加透明,加强了财产的安全性

根据《信托法》规定,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帐、单独管理,每个委托人均有独立账户,因此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运作规范、透明。“赤子之心”借鉴国外模式,采取了受托人(深国投)、银行(工商银行)、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和投资顾问(国泰君安咨询)四方监管的形式,即证券托管在证券公司,资金托管在工商银行,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在此基础上双重监管。具体的流程是:资金划拨由信托公司发出指令,银行直接向证券公司划转;购买证券的指令,由投资顾问发出,信托公司审核后进行具体操作。证券账户的资金余额T1后划回银行。这样保证资金只在银行和证券公司流动,而银行和证券公司分别只托管资金和证券,保证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投资范围更广,弹性更大

“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将统一用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国债、企业债、证券基金投资,以及货币市场的同业拆借、债券回购交易、信贷业务等投资,并将根据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长期和阶段系统性风险的评估与变化趋势确定资产配置,对配置资产比例评估修订。“赤子之心”投资范围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交易的除基金以外的证券产品。在品种的转换上,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可以根据对大势的判断适时换仓,具有更大弹性,可以充分平滑在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配置。而范围的扩大意味着风险更加分散。

绩效的激励约束设计更为合理

信托的收费模式更趋市场化,信托公司与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基金业实行的固定管理费率是一个有力的挑战。在“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中,根据信托收益收取信托报酬,在信托投资年收益低于1.5%时不收报酬:“赤子之心”则按开放日净值与历史最高净值比较之差,提取20%?的绩效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基金不能保持持续增值,投资顾问是不能从中获取绩效费的。

以投资经理为核心,内在信用加强

“赤子之心”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因受托人与本信托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解除,或接到赵丹阳先生不再担任本信托投资顾问之负责人,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实际上就说明了该信托计划是围绕着基金经理而设立的,投资者是基于对该基金经理的信用,而参加信托计划的。同时,在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首次募集设立时,投资顾问以自有资金认购了相当份额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这就将基金经理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有效弱化了“委托—”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起到了内在信用加强的目的。

对客户进行有效筛选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篇(10)

券商集合理财4大特征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俗称券商集合理财,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和处分委托人的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

理财资产第三方托管

受委托券商必须将委托资产交给商业银行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托管,使委托资产在法律上、管理上与券商的自有资产相互分离,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同时,券商发起设立集合理财计划,须分户管理,独立核算,使用专门的席位,透明地接受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各方的监管。

受委托券商或托管人因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理财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不是券商集合理财自身承担的债务,不能对集合理财强制执行。

风险防范确保安全

《细则》要求券商指定专门部门(通常是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集合理财业务,并建立严格的业务防火墙制度,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应当分离;应当为每个集合理财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券商必须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主办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细则》还要求,券商集合理财计划说明书和合同应当向客户明确揭示风险。受委托券商不能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集合计划的收益或者损失赔偿作出承诺。

投资推广严格限制

《细则》明确规定,券商集合理财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只能投资于境内发行的股票、债券、公募基金等,其又分为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两种方式。限定性集合理财,要求主要用于投资各种债券、债券型基金,以及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须尽可能分散投资风险。非限定性集合理财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两者的风险偏好和收益水平差异明显。经监管层批准后,券商还可设立集合理财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这为券商开展境外投资预留了空间。

《细则》规定,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也明确券商可自行推广集合理财计划,也可委托其他券商、银行推广。

起点金额要求较低

券商集合理财属私募基金的范畴,但它的起点比一般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要低很多。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最低资金起点不得少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最低资金起点不得少于10万元。而国外的私募基金起点一般都在百万元以上。

券商集合理财Vs.基金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最为接近,二者在投资范围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目前已有5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主要配置于绩优基金。但两类产品也有着明显差异。

募集性质差异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定位为私募性质,不得公开营销和推介,而基金可以通过媒体公开发行和募集,是标准的公募化发行,因此基金的发行规模通常都要比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大。

流动性差异

现有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比基金稍差,但正在不断向基金靠拢。开放式基金可以赎回,封闭式基金、ETF等可在证交所上市流通,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则必须在券商规定的有限时间内进行产品的申购和退出,如招商证券规定每3个月开放5个工作日,开放日投资者可以自由进出;长江证券和东方证券规定只能在认购期购买,并分别给出了每3个月开放5个工作日和1年后开放5个工作日的流动性安排。

预期收益率差异

理论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均高于基金,但这在我国券商集合理财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尚未得到体现。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的风险也低于多数基金产品。由于法律对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和规范更为严格,其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与基金产品的差距也进一步缩小。

券商集合理财Vs.银行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与银行理财的受委托机构分属不同行业,分业经营的现行市场结构决定了两种产品具有较大差异。

投资领域有别

按照规定,券商集合理财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投资,而银行人民币理财则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通过结构性存款以及购买相关低风险的金融产品,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原则上,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是严禁银行理财产品进入的。

收益承诺不同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收益,而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在某些收益条款上有所承诺。如银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前者向客户承诺全部固定收益,或承诺最低收益、其他投资收益风险共担;后者也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两种。对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而言,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能更加适合,但收益水平也相应较低,一般年收益均在税后2%多一点。

流动性差距明显

券商集合理财的流动性相对银行理财要好很多。银行理财的重要不足在于几乎没有任何流动性安排,对于资金用途不确定的投资者不太适合。

券商集合理财vs.信托产品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是目前我国理财市场的一类重要产品,其发行主体为信托投资公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法律框架、制度原理、操作流程及监管模式上都与之颇多相似,但依然有以下重要不同。

投资能力有别

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券商,在证券投资的人才质量、信息来源、研发力量、市场嗅觉、风险控制、市场判断、交易操作等诸多方面,均优于号称“金融超市”的信托公司。

进入门槛不同

近期信托产品市场供不应求,购买信托产品的最低起点也大多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比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5万元和10万元高出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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