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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唐律疏议》对官员家人受贿的罪与刑作了规定。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的犯罪主体是官员家人,即官员的同居亲属、部曲、奴婢;犯罪行为包括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等十一种行为;刑罚包括对受贿家人适用的刑罚及对负连带责任的官员适用的刑罚,刑罚种类主要是笞、杖、徒刑。在适用刑罚的原则上,唐律适用减轻的原则,对受贿之官员家人减等量刑、从轻处罚,同时适用连坐的原则,追究官员的连带刑事责任。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关系密切人”受贿相比,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犯罪主体明确,犯罪行为具体细致且范围广,适用刑罚时同时追究家人及官员的刑事责任,这些特点对完善现行刑法“关系密切人”受贿的规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摘要:《唐律疏议》中“故”有六种用法,其中两种表示犯罪的主观意图,即“故纵”之“故”与“故杀”之“故”。张斐《晋律注》释“其知而犯之谓之故”,后世律学注释奉为圭臬。从法典渊源与律文疏解来考察,“知而犯之”仅指《唐律疏议》中“故纵”之“故”。“故杀”之“故”应用其疏解“无事而杀”。“知而犯之”与“无事而杀”非指一事,不应混淆。唐律中“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延续了魏、晋律注“无变斩击”的注解模式并在唐律注解中将之细化。
摘要:民间法研究的内在精神在于其所具有的反思和批判精神。而民间法的文化基础在于一个社会深层次的民族(传统)精神之中,因此对一个社会深层次的民族(传统)精神的尊重,对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是思考民间法何以具有文化价值,并以民间法的学术话语/场域何以具有反思和批判的精神的根据所在。
摘要:法渊源的动因、进路和资源三要素具体到农业雇佣习惯法的渊源中转化为利益、博弈和契约。农业雇佣习惯法的创生和发展主要是雇主群体和雇工群体基于自己利益的考量而做出的智识性选择,此种智识性选择藉由雇主群体和雇工群体博弈而产出的农业雇佣契约的形式演化为农业雇佣习惯法。
摘要: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小额损害,按照大陆法系填补损害的一般原则进行赔偿,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对于索赔普遍缺少积极性,后果是放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法的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确定最低赔偿责任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将会激发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防止违法经营者逃避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马克思的法哲学观从早期的自由法律观到成熟时期的利益法律观,其基本线索始终贯穿着法与法律的二元哲学,它构成了马克思法哲学观之鲜明特征。
摘要:无论从法学还是心理学的角度看,法律心理学的学科价值均未得到充分的挖掘。心理学在法律领域的作用并不应仅仅扮演一门工具性学科的角色。法律心理学是一门具有跨学科特点的整合学科。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人的法律行为。法律心理学的学科框架应该从基本理论、法的创建、法的实施、法的监督四个层面展开。法律心理学的学科发展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构学科体系,加强方法整合,重视基本理论。
摘要:有限合伙人针对其持有的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份额,享有合伙份额权,这类似于公司股东针对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股权。该合伙份额权是一项重要的个人财产权,具有物权属性,可以准用物权规则。有限合伙人基于该合伙份额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对投资者退出权利的保护和合伙份额交换价值的充分利用。现代金融组织体对传统物权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物权理论和规则同时对现代金融现象进行解释和回应。
摘要:利益要件是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构成中独具特色的规定。从与德日立法的比较来看,我国刑法中的利益要件扮演着德日刑法中职务要件的职能,是反映权钱交易本质的核心要件,但以利益要件替代职务要件的规定方式使我国刑法偏离了通过行为模式本身反映犯罪本质的轨道,对犯罪本质的揭示和犯罪构成的解释颇费周折。利益要件最突出的特征是不平衡性,表现为利益要件的设置造成了贿赂犯罪对合性的严重失衡,无法对贿赂犯罪实现标本兼治。利益要件的不正当性,即谋取行为作为客观方面内容本身所反映出的权钱交易特征和利益要件中利益的不正当属性。
摘要:文章解读了《论语》中以自我和谐、生态和谐、人际和谐三个方面作为重点内容的和谐思想。同时,《论语》里“仁”的人性本质和《圣经》里“爱”的人性本质,实质上都蕴涵和强调了人际之间关系的和谐。《论语》和谐思想不仅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对于中国现阶段和谐社会的构建也颇具启发意义。
摘要:对民主的肯认及对多数民主的警惕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共识。一定程度上说,孙斯坦的审议民主是对这种共识所做的进一步的探寻与尝试。孙斯坦主张对民主应进行宪法解释,他的有关审议民主的宪法构造以及宪法实践的观点,对于改进我国现有的民主制度以及完善我国宪法的民主设计颇有启示意义。
摘要:在执行拍卖程序中,法院对债权人查报的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仅采形式审查,难免时有失实或存有差错,以致第三人所有的不动产屡被作为执行标的物而遭拍卖,但现行法亦未赋予其充分而有效的程序保障与实体救济。因此,应合理界定执行拍卖的性质及效力范围,区分并区别对待拍定人的主观善恶之心理状态,完善不动产第三人救济制度,即通过拍卖程序终结之前的程序保障与拍卖程序终结之后的实体救济对其予以保护。
摘要:《刑法》第36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被害人民事赔偿优先执行制度体现了“国不与民争利”的民本思想,是一种重要的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和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立法的原则规定尚不能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优先执行,需要完善相应的执行程序和保障机制。
摘要:通过对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最新流域规划立法和执行情况的考察,尤其是在两国流域规划的法律性质、利益协商和公众参与层面等方面的比较,可以发现中、澳两国的流域规划制度方面存在着相似与不同。在流域规划的法律性质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发现流域规划是一种类似行政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因而可以进行利益预分配。由此,提出我国应当加强流域规划的利益预先分配功能,增加流域利益相关人的协商和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以部分替代和应对复杂的流域管理体制所带来的问题。
摘要: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一直是制约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瓶颈,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因自身特点对工伤保险需求不足,以及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险范围、对雇主激励以及保险模式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制度供给不足。因而,发展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仅要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工伤保险的宣传,更重要的是变革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
摘要:我国民法没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因此不能照搬日本刑法理论,但可以适当借鉴,对于不法原因之物,可以分为不法原因给付物与不法原因委托物。不法原因给付物属于发生终局性利益转移的财物,此种情况下,原物的所有人已经放弃财物的所有权,由于不存在对财物的法益侵害,不构成侵占罪。相反,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之物,由于委托人并没有终局性的转移财物,受托人对该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在被收缴前,可以承认委托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受托人侵占该物的,可以构成侵占罪。对于侵吞赃物或其所得价款的,不构成侵占罪。
摘要:对于处于常规时期的中国社会来说,在现代化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诸多矛盾,面临着一些急需破解的悖论,这种悖论的破解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社会、实践与认识的原理和方法来实现。河南省的“社会法庭”的试验,正是在法治实践过程中通过各种力量、意识、手段来使法律和社会之间相互协调、融合、回应和同一,对法治悖论的破解在现实层面上进行了诠释。
摘要:每当疑难案件发生后,人们都会呼唤立法的完善。殊不知立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避免疑难案件,精确的立法不能将法律的领域拓宽,反而会压缩法律的适用空间,复杂的人类行为会不断地让法律难堪,导致更多疑难案件的产生。出于各自的利己目的,诉讼各方在努力地建构案件事实,其不完全是对证据的重现,而是在编制一个动听的故事。不同主体展开叙事的对抗,在无法说服对方之时,疑难案件就在真实与谎言之中诞生。宏大的立法无法克服疑难案件的发生,但微观的法律解释可以平衡法律的精细与粗略,确定事实的法律类型与意义,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一条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