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

发表咨询:400-808-1731

订阅咨询:400-808-1751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 CSSCI南大期刊 统计源期刊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62-1129/D 国内刊号
  • 1007-788X 国际刊号
  • 0.65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是甘肃政法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6年创刊,目前已被国家图书馆馆藏、维普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法律与实践、法学论坛、青年法苑、学术视点_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探索争鸣、域外法学、学术视点_立法权的配置与实现机制、民间法·民族习惯法、民间法、民族习惯法_主持人手记(六十二)、法律论坛、学术视点_刑事证据与证人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新发展、法学论坛_陇籍法学家论坛、书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8年第02期杂志 文档列表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启事-

摘要:《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是由甘肃政法学院主办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创刊于1985年,1995年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经过多年的办刊实践,本刊已成为国内法学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和平台,在高校学术期刊之林中占有了一席之地。近年来连续被评为“第二届全国百强学报”、“第三届全国百强学报”,并连续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本刊欢迎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的稿件。来稿字数一般控制在1万字以内;稿件取舍重在学术水平,对具有真知灼见、论证严谨、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行文流畅的稿件优先采用。热诚欢迎法学界、法律实务界专家学者赐稿。本刊在编排规范上执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辑规范》,依据该《规范》的要求,来稿须注意以下事项:1.作者署名及工作单位。包括作者出生年、性别、籍贯、单位、职称、学位、主要研究方向、通讯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等。2.摘要及关键词。正文前附200字左右的摘要和3—5个关键词。摘要应能客观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信息,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关键词应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尽量从《汉语拼音词表》中选用。3.英文翻译。文章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的转型-

摘要:印证证明模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种典型的诉讼证明模式,它的运行建立在"四个依赖"的基础上,即证明的他向性、证明的一致性、证明的口供性和证明的充分性;传统的印证证明模式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现代刑事证据规则的构建和法官专业化素质的提升,难以胜任日益复杂的诉讼证明任务,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实现证明理念和证明模式的转型,更多地吸收和借鉴自由心证的证明方式,这不仅有利于缓解诉讼证明的困难,而且对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明标准、促进直接言词原则的实施、培养法官的理性判断能力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分析-

摘要:行政法律适用是从法律到事实的演绎逻辑模式;与此相对的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关注,其整体的逻辑进路是从事实到法律的归纳模式,这两种对立的逻辑模式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留下相当大的逻辑适用空间。法院正是在对前述两种逻辑推理进行跟踪后,为自己适用法律创造了必要的逻辑条件。在一种刻意保持中立的立场上,法院运用演绎和归纳两种逻辑模式对法律和事实的适用进行来回演示,并不停减小二者的适用差距,最终使两种对峙的逻辑推理畅通对接,得出自己法律适用的结论,为判决的作出奠定基础。

刑事审限:存废之争与适用问题-

摘要:刑事程序中,案卷真实性较强与羁押普遍化这两个特征决定了审限制度存在的必要。就全国范围而言,最高法院从2000年开始启动的治理运动并没有根治实践中较多存在的超审限问题,这种状况与制度改革未能同步进行有关。在制度层面,超审限问题的主要原因可归于某些类型案件、特定诉讼方式的审限压力较大,以及程序简化改革的力度不够。可行的改革思路是区分被告人被羁押与未被羁押的案件设置不同审限,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和特殊诉讼方式的案件设置较长的审判期限,以及从配套制度改革的角度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之困境分析-

摘要: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不仅表现为建设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之中,也包括建设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而现行立法对其规范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实践中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按违反"三同时"制度给予处罚,从而混淆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

摘要:我国能源安全问题包括能源可否可持续发展和供应,能源新技术自主开发和利用,能效提高、节能和保护环境问题。构建我国能源安全法律制度,可以借鉴外国能源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现实的需求,通过制定我国的《能源法》,修订、制定能源单行法律,建立和完善能源法律立法效果评价机制和执行机制来进行。

可持续发展视域中的行政职能问题初探-

摘要: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政府的角色至关重要。政府能否发挥积极作用,则取决于政府职能是否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适时和适当的调整。在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行政职能转变应当要强化宏观调控职能,增强总体协调能力,突出服务行政作用,完善行政指导机制。

我国太阳能开发利用的现状及其立法诉求-

摘要:太阳能的开发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基于太阳能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以政府、企业、用户三方主体为主线,对政府政策促进力、太阳能企业发展、用户法律保障三方面进行深入反思,提出了当前我国太阳能开发利用的立法诉求。

徽州传统民间契约观念及其遗存——以田藏徽州民间契约及对徽州六县的田野调查为基础-

摘要:徽州民间契约文化是徽文化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契约这一社会现象在徽州是最为典型的,它透露着深层次的徽州社会及人际关系的理性成分,也体现出中国传统社会中,民间规则在维系整个社会的和谐状态所具有的巨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这种契约观念可以说是在改变中有继承,或者说在继承中有改变,仍以特有的方式调和着最基层社会的安宁。本文拟从徽州民间契约传统的发展过程,传统民间契约与现代契约的比较,徽州民间契约观念的成因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引起学界对徽州民间契约更多的关注。

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国家法与民族习惯交叉渗透的生产性实践-

摘要:西部民族地区发生的一起调解案,通过对国家法的"只提不用"与民族习惯的"只用不提"的实践,展示了二者交叉渗透的真实图景。该案的解释结论表明在西部民族地区国家法虽然没有深入基层社会,但已在现代民族国家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制度化"地改造着社会;而民族习惯在保持对基层社会既定影响的同时,却以"非制度化"的方式影响着国家。这种交叉渗透的"实体理性"进一步体现为在该地区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国家运用"外-内-外"的经验法则而民众却运用"内-外-内"的经验法则,二者虽然方向相反,但在相互耦合中都指向了回应社会的目标,从而实现了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十四)-

摘要:民间法的适用究竟是一种我们挥之不去的实践遗存,还是我们必须努力孜孜以求的制度建设的目标模式?我想,没有人会自觉地认同后者。但在民间法研究的学术实践中,有些学者自觉不自觉地把它看成了一种理想追求,从而把民间法置于法治建设的理想框架下。这种追求,貌似对民族精神、地方性知识、本土资源……的尊重,实则在变迁了的社会治理规则——国家法律面前,此种主张反倒容易遭人诟病。于是,寻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难以遽然抛弃民间规则的事实,或许对民间法的运用,更有说服力。本期刊出的何真、唐清利二位的论文:《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国家法与民族习惯交叉渗透的生产性实践》一文,着眼于她/他们在某地调查所见到的调解实例,说明在官方调解这种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往往对国家法和民间法采取交叉渗透的适用理路。既要遵循国家法的原则、精神和一般性程序,也时刻不忘借助民族习惯更好地协调、处理纠纷。作者指出:“在当代中国,虽然民族习惯难以制度化地进入国家法,但在实践中,民族习惯仍凭借其强大的力量在国家法的运转中施加其影响,‘非制度化’地进入了国家法。而国家法虽然仍无法被民众确知和正确理解,却通过法治建设的方式‘制度化’地改变了他们的生活。……国家在解决纠纷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立宪评析-

摘要:产生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共同纲领》在新中国建国之初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其产生的背景、过程与内容使其具有承上启下的特点。其中有些内容,如对民情国情的现实主义态度至今仍值得我们传承;有些则需要我们基于宪政理念予以反思和警醒。

欧盟宪法:一种正在孕育和形成的新型宪法-

摘要:欧盟宪法源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由于欧盟的前身是欧洲各共同体,且欧共体、欧盟不同于政治学和国际法中的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而导致欧盟是"自成一类"的政体,这种特殊性促使欧盟宪法有别于各成员国的宪法。正是欧盟宪法这样的特性,从而表现为一种新型的宪法。本文试图就欧盟立宪中的主要问题结合传统宪法的理论对此进行分析和阐释,进而说明欧盟立宪和欧盟宪法是对传统宪法挑战和另一种宪法的超越,欧盟宪法是一种正在孕育和形成的新型宪法。

质疑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同质化-

摘要:我国目前采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方式来提升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法律素质。但是这种法律职业资格同质化之路在笔者看来只能是过渡性的,司法官与律师资格必须进行二次分离。即提高现有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和提升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率,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的人可以从事律师职业,此外,为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设置特许准入制度。但是要从事司法官职业必须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年限内再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目的是通过提升司法官的"法律素养"来提升民众对该职业群体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以实现其"职业化"之路,而不是现在依靠国家赋予他们的"司法权"来确立其"权威"地位。

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是80年代中期民事立法由起草"民法典"向起草《民法通则》转轨特殊时期,总结50年代和80年代两次民法典起草经验,引进南斯拉夫债法修订贯彻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综合借鉴1922年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的产物。《民法通则》第132条应仅适用于第133条和类似情形,未来《侵权责任法》应通过在具体侵权行为类型中适用"分担责任"来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角度谈流动人口管理-

摘要: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已演变成不仅仅是一个人口问题、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在流动人口问题上政府不可被动应付,更不可不作为。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既涉及流出地,也涉及流入地;既涉及中央政府,也涉及地方政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必须有所作为。在流动人口社区管理、自治管理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为流动人口实施分步骤、多层次、有重点、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与服务,并使各项公共政策惠及流动人口。

论传闻法则的局限性-

摘要:传闻法则是证据法学中的热点问题,但传闻法则并非普世性的证据原则,贯彻传闻法则与庭审实质化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我国学者在讨论引入英美法的传闻法则时,忽视了传闻法则诞生的背景及赖以运行的独特的诉讼机制。在现阶段我国贯彻传闻法则的可行性不足,将来刑诉法再修改时不宜过于迷信传闻法则和强调证人出庭,要实现我国的庭审实质化目标,应当对现行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进行全面改造。

类推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在我国的衰落与重建-

摘要:类推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主要包括弥补法律漏洞和维护国家、社会利益。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了有关类推制度的规定,其原因主要是对司法擅断的防范及认为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我国重建类推制度是基于完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必要和规制类推实践的必要。在重建类推制度时应注意处理好其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和其价值取向的调和,重建的类推制度的内容涉及适用主体、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