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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所有权概念的抽象主义定义方法和具体列举主义定义方法并无本质上的对立,都是在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下对所有权的定义。抽象主义对于具体列举主义的批评理由并不充分。具体列举主义所定义的所有权是所有人于法律限制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的权利,简洁而明确地表达了所有权的特征,是完全可取的所有权定义。与抽象主义定义的所有权是所有人随意处分物的权利相比较,具体列举主义定义更符合人们在民事生活事实中对物的所有关系,以及人们对所有权的经验的认识,便于人们具体理解和把握所有权的本质。
摘要: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自出生起就享有神圣不可剥夺的生存权、获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十分关注儿童问题,注重加强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1995年家庭法改革法和1989年儿童抚养(评估)法均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期保障儿童的权益。其有益的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婚姻法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具有启示意义。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机关属性,决定了人大代表行为具有公务性;原则上按地域或社会阶层划分选区及代表名额的规定,决定了人大代表的地域或群体公民利益的代表性。以此为基点审视我国人大代表提名制度,可以发现存在着候选人资格过宽、事先确定代表阶层构成比例限制选民自由提名、执政党提名过多、确定正式候选人过程缺乏操作性及对选民自荐缺乏规定等问题。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合理限制候选人资格,逐步取消阶层代表比例限制,妥当发挥执政党在提名中的作用,并对选民自荐加以法律定位。
摘要:由于“一国两制”方针的推行和一些特殊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大法系,四个法域”的复合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在大量出现的区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继承关系占据了一定比例。由于我国四法域的继承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且区际继承关系较其它的民事关系复杂,所以,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问题则更加复杂。本文在比较四法域继承法律制度异同的基础上,详细评析了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各种解决途径的优劣利弊,认为通过准用(或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继承法律冲突是目前最现实、最可行、最稳妥地选择。
摘要:民间法的研究,究竟取何种路向?是更加倾向于取法微观实证的描述方式?还是建构一套系统的相关理论方案,厘定一些最基础性的概念和范畴?这可能完全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清楚地记得在去年十月间于成都召开的“全国第二届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上,一位学者借用胡适“拿材料来”和傅斯年“一份材料说一份话、十分材料说十份话、没有材料不说话”的主张,并以自己的研究为例,强调民间法研究必须以材料说话,没有材料就没法写文章,没法发表观点。但与此相反,面对一些纯粹描述性的民间法学术作品,
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基本上符合民间对继承人的选择,除法定继承人外,人们更注重是否是自己的直系血亲或者是否对自己给予了较多照顾。在继承顺序中,对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选择次序依次为配偶、子女和父母;选择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比例明显高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把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列入继承人范围的比例更高。对继承份额的分配的调查发现,大部分人持有公平观念,照顾弱者的传统也有存在。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民间继承习惯上有很大区别。调查还表明,我国的继承法有必要规定遗产的归扣制度。
摘要:埃利希提出的活法概念,和庞德所提出的行动中的法,虽然是法社会学中两个相似的概念,难以区分开来,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存在着某些重要的差异。通过对这二者进行比较分析,一方面可以使我们对于这两个概念得到更加清晰的认识,另一方面,可以使我们发现二者之间不同的研究路径。在我国民间法的研究领域中,仍然有一些基础性的问题还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模糊状态,通过对于这两条不同研究路径的梳理,可以使我们对民间法基本范畴的研究更加清晰和自觉。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行政处罚为主要调整方法,抹杀了该法的经济法属性,成为一部“经济行政法”。必须以马克思竞争理论和经济法理念为指导,深刻揭示竞争关系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应成为主要的调整方法,以便更好的促进市场竞争的发展。
摘要:很多学者认为,股东选任董事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对选任董事的任何限制性规定都是无效的。股东同意的局限性可能使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难以反映股东的真实意思,但我们不能因此就禁止公司章程对董事选任作任何具体安排,应该允许公司在股东监督董事的基本框架内,设计各自的治理制度。对于公司章程中分类董事的规定是否有效,需要我们具体考察其是否剥夺了股东对董事的监督权,而不能一概认为是无效的。
摘要:与前资本主义一元社会结构相应,刑法压制性色彩浓厚,刑法干预广泛,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大,法律道德主义盛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自治型刑法逐渐成为主导性的刑法模型,在观念、功能、原则、规则、司法运作等方面均呈现出不同于压制型刑法的特征。我国当下刑法尚未完全从压制型刑法走出,表现为观念层面的压制型,原则、规则层面自治型的不彻底性,为此在二元社会与法治国背景下,建构自治型刑法当是我们的选择。
摘要:从现有的汉律史料来看,汉代国家对于司法官吏司法权的主要约束机制,是于律典中就司法官吏的渎职罪进行较为严格的规定。汉律对于司法官吏渎职罪的规定,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各主要环节。这些司法渎职罪的规定对官吏的司法活动形成比较严格的法律制约,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摘要:教唆犯的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犯未遂的范围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摘要: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重要体现,是由发展中国家在通过争取民族独立的进程中提出的。经济主权原则最终于20世纪70年代通过联合国的系列决议等文献在国际社会得以确立。经济主权的内涵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
摘要:由刑事政策角度观之,民意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抗制力量,有着不可替代的反犯罪功能:通过民意的张扬与表达,可以强化民众的刑事法规范意识;民意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并保持对犯罪行为的抑制压力;抗制犯罪过程中的民意可以促进刑事政策的相机调整,以更好满足抗制犯罪的需要。但同时,民意也具有非理性、易波动性和非机制化等天然不合理成分。因此,在刑事政策中,对民意进行充分听取,理性审视、合理吸纳、适当引导的扬弃显得尤为必要;而在刑事司法环节中,又应避免民意的干扰。
摘要:本文从安全法学理论基础研究概况;安全法学理论基础问题研究的意义;安全法学在安全学科中的地位和安全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地位;安全法学的概念、调整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科学技术体系框架等方面论述了安全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中的主要问题。
摘要:修复式司法不仅仅是以前瞻性的观点来思考犯罪的性质,处理犯罪的后果,主张以修复代替惩罚,矫正加害人、补偿被害人、促进社会和谐,而是提供了思考问题的新视角,应拓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摘要:网络作品和数据信息的繁荣发展对世界各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因为网络作品和数据信息的表现形式、传输特点、技术含量和经济价值的特殊性,使得其权利更容易被人侵犯,而在保护措施上具有更大的难度。本文笔者结合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对网络作品和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对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特别法保护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旨在为理论界的研讨和司法界的实务起抛砖引玉作用。
摘要:责任保险的积极价值在于它能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并能为受害人提供补偿保障,同时也可打消被保险人从事过度防御的动因。责任保险也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即影响侵权责任的阻却功能的发挥。从整体上看,责任保险具有正面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