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

作者:谭宗泽

摘要:我国《宪法》最新修改以后,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成为了宪制机关,形成了新时代“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治理新格局。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执政和参政议政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监察对象,确立了“公权力”与“公职人员”这两大识别监察对象的标准。该条款采用列举式规定并不周延,不能穷尽所有依法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而国家监察全覆盖已经超越了对传统“公权力”的理解,是包括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等实质要件为要素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新型公权力。具体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要综合运用这四个要素标准来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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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监察对象
  • 监察法
  • 公权力
  • 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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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期刊级别:CSSCI南大期刊

期刊人气:9170

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主办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版地方:上海
快捷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1005-9512
国内刊号:31-1106/D
邮发代号:4-375
创刊时间:1982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A4
下单时间: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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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影响因子: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