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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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31-1106/D 国内刊号
  • 1005-9512 国际刊号
  • 4.1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2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政治与法律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经济刑法、专论、争鸣园地、实务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17年第09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场的商榷2-1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原告可以提起的诉讼请求限定于停止侵害等不作为诉请,拒绝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这一立场值得商榷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基于弥补传统诉讼制度的不足和诉讼机制的失灵,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建立的。为了有效地救济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借鉴吸收外国法的经验与教训,适应中国的国情,应当允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赔偿额为经营者的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对允许损害赔偿之诉的诸多顾虑是没有必要也不能成立的。

如何保持中立: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的职权角色研究13-23

摘要: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公益一被告私益的利益关系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传统上原、被告之间的对立平衡,法院为追求实质中立,依职权对失衡关系进行修正,有其正当性。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存在将诉讼程序视为保护公益的一种行政手段的倾向。然而,法院职权应当固守在公权力限度内,主要针对职权探知及程序进行等事项,不得干预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更不能代替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以免影响法院的中立裁判者角色以及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性质。

前诉裁判确认事实对后诉的预决效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0条的释义及其展开24-33

摘要:前诉裁判确认事实对后诉的预决效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也有别于争点效和争点排除规则。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其理论依据主要存在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和以“真实性”为基础的两种学说。关于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解释》与《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并不一致,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选择了更加有利于原告的预决效力扩张模式。环境公益诉讼裁判在后续私益诉讼中产生预决效力,要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事人是否行使处分权、判决种类等因素的影响,其发生效力也应有明确的条件和范围限制。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网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刷单”辩解的证明模式和证明标准——以第87号指导案例及相关案例为分析对象34-44

摘要:针对网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提出的“刷单”辩解,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87号指导案例表达了“被告人无证据证实其‘刷单’辩解时不予采纳”的裁判要旨,另有司法机关依据被告人提供的某一证据(线索)甚至是被告人就“刷单”过程的说明而采纳了“刷单”辩解。从学理上来看,被告人“刷单”辩解是对指控犯罪数额的消极抗辩而非“幽灵抗辩”,被告人于理论上不应对这一辩解承担证明责任。然而,这一理论论断受制于“网络犯罪数额认定困境”、“被告人了解刷单情况之常情”以及“法官对电商领域刷单状况的确信度差异”等现实因素,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达到其理想状态。从刑事政策上进行把握,司法实践中的理性证明模式应当是辩方自由证明模式以及“合情确信”标准,即被告人通过提供某一证据(线索)或口头说明“刷单”过程都可以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且这种内心确信无须达到完全客观的保证,而仅需在情理上具有可接受性即可。

期货市场中“抢先交易”行为的刑法规制45-55

摘要:证券市场“抢先交易”被视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被纳入刑事司法规制,期货交易行为虽然在微观上与证券交易行为存在差异,但两者在金融市场属性、违法性要素等方面存在同质性。通过参考证券市场“抢先交易”的理论之争,并考察域外期货操纵犯罪中“抢先交易”的相关规定,期货市场“抢先交易”应当予以刑法规制具有实质合理性。在纳入刑法规制时,该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要素应当作充分的论证。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论“国家所有”的规范构造——我国宪法文本中“国家所有”的解释进路56-69

摘要:基于法律概念与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的开放性逻辑联系,对“国家所有”的解释应当从逻辑要素、价值要素和规范要素三层构造的角度进行规范解释。“国家所有”并非国家所有权,二者之间对应为观念和权利、制度和事实的差别。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所有”虽然从文义看是特定经济制度的表达,但实质是在强调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是国家主权的宣示,是特定的国家经济制度,是意识形态的展示。确定特定自然资源的归属,从宪法实践来看,必须实现从观念到权利的转变,即要实现“国家所有”到国家所有权的转变,必须重视部门法的细化作用,并发挥基于市场的平等交换原则或者补偿原则在国家所有权实现中的作用。对宪法文本中词语的理解必须坚持规范解释进路,将词语的规范构造、文本意图与制度建构结合起来,作为有效解释宪法文本的方法。

重复、细化还是创制:中国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关系考察70-85

摘要:修改后的我国《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下放给全部设区的市,理论与实务界存在着“立法扩张”与“立法重复”两种不同的担忧。通过对样本城市具有地方特性的市容环卫领域和具有中央特性的安全生产领域地方立法的实证考察可以发现,更具地方性的立法,在条文规模上的扩张程度更高,而我国地方立法在重复中央立法方面的问题并不突出。地方立法中有相当比例的规定对上位法进行了操作性的细化,且在中央特性较强的立法领域中,地方立法进行细化的比率相对较高。在立法创制方面,地方立法超越上位法框架的“独立型创制”现象较为少见,地方立法机关更多进行的是基于上位法已有条文的“依附型创制”,在总体上呈现出较为保守的倾向,但也展现出地方立法一定的自主空间。未来应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在规范上的存在空间,适当减弱立法保守倾向,使地方立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论特定物买卖瑕疵履行时的交付替代物86-97

摘要: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当出现物的瑕疵时,如果存在同等价值以及相同种类的替代物,交付替代物是恰当的再履行方式。买受人在“绝对成比例”和“相对成比例”的界限内,可以选择让出卖人交付替代物。在首次给付出现瑕疵时,买受人第一性的救济权利是要求出卖人排除瑕疵(修理)或者交付替代物,不是直接解除合同或者减少价款。买受人作出交付替代物的选择后,不得将交付替代物任意变更为消除瑕疵。我国《合同法》没有区别种类物和特定物交易,其第111条对违约责任方式进行了一体规定,这种规定为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承认特定物买卖出现瑕疵履行时可以适用交付替代物提供了可能的空间。然而,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之处是没有直接规定或者通过其他间接条款确定“再履行”(消除瑕疵或者交付替代物)的优先地位,这是我国《合同法》修订过程中应当予以考虑的,以保障合同法中“契约严守”原则和“继续履行”原则的贯彻。另外,对特定物的瑕疵履行适用交付替代物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鉴于比例原则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可能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逐一规定,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确定不同情况时“合比例”的阈值。

资源、废物抑或产业推动——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路径反思98-109

摘要: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逻辑错位,从对其具体法律条文的梳理可以发现,该法资源、废物、产业推动的规范并存,造成法律调整对象不明确,难以有效实施。西方代表性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均选择了以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的管制立法路径。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订存在产业促进和资源高效利用两条立法路径的选择,以产业促进为立法逻辑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存在现实困难;循环经济相关产业调整更适合政策工具而非法律手段,立法回归到以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管制路径将是修改的可能方向。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行政问责法制化主张之反思110-121

摘要:行政问责法制化已成为我国当下问责研究中的主流主张。法制化行政问责制是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组成部分。政治问责、官僚等级制问责乃至专业问责等也是行政问责的一部分,但不能法制化或完全法制化。法制问责制具有独特的价值取向、运行逻辑和制度构造。在法治原则的指引下,法制问责以行政机关或其公务员具有法律义务为形式要件,以违反理性法则为实质要件,并以正当程序为运行方式。它具有可操作性与可预期性等特点,同时存在问责适用范围有限、被问责主体有限、问责效率低下等局限。既需要根据法治的逻辑来建构问责制,也需要建构并运用其他行政问责制来补足法制问责制。

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罪刑法定的划分及其意义——对传统罪刑法定原则分层策略的反思与重构122-137

摘要:分层策略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在传统的分层策略中,无论是积极与消极罪刑法定,还是形式与实质罪刑法定,抑或是绝对与相对罪刑法定,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即缺乏明确的理论目的性,无法对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具有明确目的性、针对现实问题的罪刑法定原则分层策略。这种目的性可以描述为,既坚持罪刑法定基本原理,又增加其司法适用性;既兼顾罪刑法定的司法话语,又对接罪刑法定的大众话语;既维护罪刑法定的既有话语体系,又促进罪刑法定的自我进化。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罪刑法定的分层策略,正是以实现这三个“既……,又……”为目标的。考虑到我国罪刑法定主义“启蒙”与“反思”阶段同时存在的现实,根据罪刑法定司法化的现实需要,应设计出新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分层策略。

政治与法律杂志实务研究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体系的建构138-152

摘要: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标准问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理论与实务中的审查标准都存在着一些不足,或者过于宽泛,或者失之片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重构一方面应当从纵向上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划分为权限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三个层次;另一方面,应当从横向上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分为解释基准与裁量基准两种类型,然后分别构建不同的审查标准。由此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审查标准体系。在该体系的第一层次,解释基准的审查标准为权利义务标准,对裁量基准的审查标准为约束力标准;在第二层次,二者的审查标准都是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与上位法相抵触;在第三层次,应当对解释基准适用解释不正确标准,裁量基准适用明显不当标准。

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规则——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的分析153-161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是专门针对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帐凭证、不能提供借款合意证据的情形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一个对解决借贷事实认定困难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规则。基于该条规定,对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规则是,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帐凭证作为初步证据,被告没有提出该转帐系还款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抗辩或者虽然提出上述抗辩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时,法院可以推定借贷关系成立;在被告提出该转帐系还款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抗辩后,被告对自己的抗辩事实主张需要证明至“合理可能”或“表面可信”程度方可抵消该推定效力。该条隐含着基于转账凭证推定借贷合意存在的推定规则,该推定规则属于“举证责任转移”规范,而非“证明责任倒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