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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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2年,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评论、市场经济与法制、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专题论文、立法工作探索、司法实务研究、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争鸣园地等。
  • 主管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 主办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国际刊号:1005-9512
  • 国内刊号:31-1106/D
  • 出版地方:上海
  • 邮发代号:4-375
  • 创刊时间:1982
  • 发行周期: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4.1
  • 综合影响因子:3.259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政治与法律 2015年第07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

污染环境罪多维解读——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早期化之反对

摘要: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是一条消解法益之路,它超越了我国刑法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风险刑法”所具有的反法治属性、对积极一般预防的过度依赖以及生态中心主义环境法益观的脱离现实,决定了以之为据的环境犯罪治理的早期化欠缺合理性。我国环境犯罪治理应坚守以侵害或者威胁人的生命身体等保护法益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益观,以充分实现刑法的谦抑主义。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在刑事立法上基本恪守了刑法谦抑主义,有关司法解释等对惩处的早期化也表现出相当谨慎的立场。
2-13

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约束下的污染环境罪司法证明——以2013年第15号司法解释的司法实践为切入

摘要: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证明是当前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之一。2013年第15号司法解释施行以来,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对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与证明标准的掌握并没有因近年来环境刑事政策的调整而显著降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证明受到刑法所确定的入罪标准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证明标准的双重约束。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尚需在严格适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染环境罪证明路径的创新,适度调校证明机制,增强司法证明能力,努力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均衡。
14-24

解释论视野下的污染环境罪

摘要: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严重污染环境”既是对“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本身的限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准抽象危险犯;“两高”2013年6月17日有关实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即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具有合理性;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采模糊罪过说,只要行为人对“严重污染环境”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根据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从事排污的一线工人原则上不成立共犯;污染环境而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因而,2009年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存在疑问。
25-37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的刑法解释与实践适用——“老鼠仓”抗诉案引发的资本市场犯罪司法解释反思

摘要: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实质解释等刑法解释原理,层进式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配置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确认该罪应全部按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条款进行处罚,即具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情节及其对应法定刑配置。由于司法解释未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量化标准,量刑情节认定依据真空而引发的裁判规则不确定性与法律风险应当予以审慎处理。有必要通过科学的实证调查与规范分析,研究制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释,合理建构违法与犯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界限。
38-47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主体之理论解读与规则构建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分类标准不明、范畴界定不清。我国内幕交易规制的基本理论应采用市场平等理论,以“知悉”作为实质认定标准,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获取的是内幕信息,以此排除偶然获悉的情形。内幕交易主体统称知情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体,具体分为合法知情人和非法知情人。合法知情人因任职关系、监管关系、合同关系获悉内幕信息,通过直接证据认定。非法知情人通过不法或不当方式获悉内幕信息,通过间接证据认定。
48-54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立法后中止实施:授权立法模式的新常态

摘要:立法后中止实施是2000年《立法法》公布实施以来授权立法模式的新常态类型。这种类型不同于以往的立法委任类型,体现在2006年至2015年间的六个授权立法决定之中,并最终为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所确认。其可以分为法律全部中止实施和法律部分中止实施两种形态。从历史来看,其起源于“一国两制”的实施。同时,这种类型的合法性面临质疑。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立法技术上进行调整,采用立法变通的授权形式。这样,才能使相应决定合法化。
55-63

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法律效力研究

摘要:权力清单的法律效力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保证权力清单制度长期稳定有效实施的基础。从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法律属性来看,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理应具有法律效力。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所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在编制主体、编制程序以及清单内容等方面极不规范,导致了权力清单法律效力的缺失。因此,需要构建我国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生效的三个必备要件:根据地方政府部门的层级,分别设立相应的权力清单编制主体;根据权力清单编制主体,分别设立相应的权力清单编制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合理确定权力清单的内容。
64-70

减少死刑的立法路线图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废除9个死刑罪名,在立法讨论中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直接影响到死刑废除的立法进程。应该说,废除死刑罪名是一个逐渐推进的法律发展进程,在这当中,死刑的立法限制和死刑的司法限制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两者应该相向而行。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二是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三是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首先应当考虑废除备而不用和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减少废除死刑对社会带来的震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司法逐渐减少死刑适用的基础上,开始废除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因此,在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逐渐废除死刑罪名的时候,应当具有前瞻性,不是每次都是单独地提出拟废除的死刑罪名,而是列出一张逐步废除死刑的罪名清单,并排出废除死刑的批次,供社会讨论。
71-79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摘要:一部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之前,该法中的基本原则必须明确。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基本原则的选择应该坚持“环境权+发展权”的基本立场、有利于履行主动减排的道德义务、有利于缩小我国区域间的发展差距等三个立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应确立并贯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原则、公众参与的原则、公开透明的原则、国际合作的原则。
80-86

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完善之研究——以《保险法》第16条第3款为中心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对于平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改善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负面印象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的是,我国保险法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简略和粗糙。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中的例外情形,保险事故发生于可抗辩期间内的法律效果,保险合同复效时不可抗辩期间起算点等诸多问题,我国褓险法))都未做出明确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87-94

我国仲裁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的困境与突破

摘要:仲裁已被公认为一种服务商品而可成为市场竞争的对象。我国仲裁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了仲裁服务市场几乎处于地区分割的不竞争状态,同时排除了临时仲裁竞争和大量有仲裁能力公民的市场准入与竞争。我国仲裁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或陷入困境的成因是制定相关规则时缺乏科学民主的理念、立法技术水平不高、相关主体的个人或行业私念严重。加强我国仲裁市场竞争的主要意义在于能有效地改善政府职能和降低财政负担、提高我国仲裁服务者的竞争力、纠正行业不良风气并能提高仲裁公信力等。突破我国仲裁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困境的主要手段是要树立仲裁制定法主要为私法性质程序法的科学理念、移出我国舯裁法》中大部分的仲裁机构规则并予以修改、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和修订仲裁员资格条件规范。
95-104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处分行为理论之正本清源

摘要:作为一类法律行为的处分行为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法律行为学说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并对二者实行分离原则。一些国家的民法在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上采无因性原则。处分行为概念在被中国学者继受的过程中发生了偏差和变异,演变成不科学、不妥当的“物权行为”提法,引发了无谓的争论和认识上的混乱。事实上,许多中国学者所说的“物权行为”在德国民法上是根本不存在的。不应在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之外又加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因为所谓“物权行为”,其实不过是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罢了。“物权行为”提法具有诸多弊端和不当之处。中国的民事立法和学说应更加重视处分行为,并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给处分行为以一席之地。
105-122

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表面事实”之证明效力

摘要: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中,无论是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几乎在每一份报告中都提及了“表面事实”的术语。经过考察,表面事实具有受理门槛和证明标准两种不同的功能;并且,证明责任既受大陆法系影响,也吸纳了英美法系传统,体现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二元结构。世界贸易争端解决实践中对“表面事实”的内涵、功能、适用条件等认知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和矛盾之处。基于增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同时使案件的审判结果更具有可预期性,以及加强各方在提交证据方面合作等诸多因素,应构造“表面事实/证据优势”二元标准作为其适用的证明标准。
123-132
政治与法律杂志实务研究

对按日连续处罚适用问题的法治思考——兼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摘要:为使排污者履行治污义务、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之配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适时出台并与环保法同步实施,使制度适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该办法对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依然沿用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范式,仅关注其具备的“处罚”结果而忽视其具有的执行罚“外观”,导致其对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性质界定、适用条件和程序设计仍存在不足之处。仅依既有规定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可能会忽视督促排污者完成改正义务的制度功能,限缩制度的适用范围,弱化制度的程序法制。有鉴于此,应结合按日连续处罚所具备之过程性、多功能性,以行政过程论为研究范式,分阶段根据具体类型分析按日连续处罚之法律性质及功能,同时,在该办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条件、正当程序,并使其能够接受司法的审查,从而将该制度的适用彻底纳入法治轨道。
133-15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适用辨析

摘要:2012年修订后的我国((开0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遭遇了诸多困境。究其原委,既有司法体制机制的制约,又有司法人员的观念素质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混淆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违法证据的界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遭遇司法机关追诉犯罪与诉讼监督、放纵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职责冲突;非法证据证明手段作用受限,举证责任落实不够,证明标准把握不严;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实体、程序问题一并审理,裁决时机颠倒实体结论与排除结论的先后顺序等等问题需要从理念、规范和制度运行规则上予以解决。
15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