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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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2年,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评论、市场经济与法制、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专题论文、立法工作探索、司法实务研究、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争鸣园地等。
  • 主管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 主办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国际刊号:1005-9512
  • 国内刊号:31-1106/D
  • 出版地方:上海
  • 邮发代号:4-375
  • 创刊时间:1982
  • 发行周期: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4.1
  • 综合影响因子:3.259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政治与法律 2013年第07期杂志 文档列表

高速公路节假日免费政策的法学分析——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的回望与反思——兼论市场经济下的依法行政规制

摘要: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出台,存在着行政决策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同时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部分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从宪法的层面来看,该政策集中反映出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也突显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缺乏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在对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业进行行政规制时,应该更多地依靠法治化的手段,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利益诉求机制,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均衡。
2-10

论我国收费公路存续的公法正当性——兼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

摘要:我国收费公路的存续具有公法上的正当性,已有的规范制度亦能为其正当性提供直接依据。而新近出台的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政策存有“诚信原则”、“平等保护”、“正当程序”三个向度的缺陷。因此,应在承认并尊重收费公路存续正当性的基础上,明晰规制收费公路的科学路径,以消解民众的质疑与抵触;其次,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其他通行者,对经营者依法予以补偿;最后,应足量植入公民参与、行政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则,以保障免费政策的制定过程符合程序正义。
11-20

收费公路节假日免费之合法性考量——兼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

摘要:收费公路政策促进了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但公权力的渗透与扩张所导致的弊端则使公路收费的合法性受到普遍质疑,“收费公路节假日免费”政策正是在此种背景下出台的。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实现公路经营权国有化进而免收通行费的主张与我国现阶段国情不符,而在区分两种不同类型收费公路的基础上进行制度修正与完善则成为更具有效性的解决方案,这也成为免费政策所欲实现的目标。本质上属于行政特许经营的经营性公路体制具有行政性与契约性双重特征,这使得政府在基于公共利益对其调整的同时应对各方利益做出合理安排。《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在强调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并肯定公路特许经营制度的同时,应当对“适当延长收费期限”以及“将运营费纳入通行费”两项规定加以斟酌并予以改进。
21-31

行政决策合法性追问的个案解读——以高速公路节假日免费的行政决策为分析样本

摘要:2012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批准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在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期间,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一律免费。但这个被政府视为“让利于民”的决定却遭到了种种质疑。随着行政越来越复杂化和专业化,传统的合法性解释模式已无法满足公众对“合法性”判断的期待,如何回应广泛存在的行政裁量和利益多元化中的问题已成为当代公法学科的一个核心命题,理应突破传统的单一合法性的分析框架,从更广阔的角度去探讨行政决策的制度构建。
32-39

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量刑偏向考证——兼及刑事政策导向与法规范性之协调

摘要:通过对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司法判例的研究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基本犯罪情节大量适用轻刑,而加重犯罪情节频繁适用死刑,存在轻轻重重的倾向。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认定中存在明显的量刑反制定罪现象。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差异,在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中应当坚持罪刑均衡原则。量刑反制定罪现象严重违背法治理念,销蚀了基本的法律谨慎,应当摒弃。刑法抑或重刑无力承担起解决社会管理失范所引发的犯罪控制问题。
40-50

食品安全领域泛犯罪化思考

摘要:从我国目前的食品行业规范化程度来看,提高注意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不宜过早增设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对于持有危险食品的行为,只须处罚经营性的储藏行为,并无单独增设该罪名的必要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的违法行为,应该考虑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召回制度,将其犯罪化处理也不妥当。
51-59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特色和开放特色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特色体现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放特色体现为它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与多党合作制度等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并与其他政治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60-66

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与“限制”的规范——对我国《宪法》第51条的研究

摘要: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了这一条款。宪法第51条的由来与苏联宪法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关系,该冬的出台是对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的反思,也是对十年“”的总结与反思。在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条款的原意已经发生了变化。鉴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并顺应我国的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应当以“为保障而限制”提炼与概括《宪法》第51条的完整内涵。这一条款在我国宪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与作用,是研究宪法权利所不能绕过、不能跨越的重要条款。
67-77

法治文化与法治文化街区的构成要素和功能分析

摘要:法治文化不但应该从文化和法治的双重视角来分析,而且应该从价值体系、制度体系和行为体系等层面来解读。可以说,它既是一个价值理论体系,又是一个制度规范体系,还是一个法治行为体系。法治文化街区则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外化和综合载体,是法治文化建设在实践操作层面的一个实证,包含着法治理念、文化载体、制度构建、城市设计和公众参与等要素,具有诠释和演绎法治文化建设的理念和价值,同时又具有整合、服务与规范的多重功能。
78-85

论合规药品致害之国家责任——基于合规药品致害的民事和行政救济的局限之展开

摘要:龙胆泻肝丸事件引发了合规药品致害的救济问题。在民事救济层面,由于符合国家标准而无法认定药品存在缺陷并且由此被认为已尽到注意义务,在实践和理论层面无从追究药品制造方承担合规药害的民事责任;在行政救济层面,缺乏行政赔偿中行政裁量缩减中的预见可能性要件以及行政补偿中的公权力性和特别牺牲要件,使得有关行政救济也难以实现。衡平补偿责任理论的兴起能实现合规药害的救济,也可能引致风险社会国家责任理念和救济理论的重大变革。
86-97

抽象犯罪嫌疑人的概念证成与权益保障

摘要:侦查人员对抽象犯罪嫌疑人有着概括的追诉意图,但是对其实施犯罪尚无客观的、具体的与合理的怀疑,不具备适当的证据使其被特定化为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在撒网式侦查、无区别性监控、秘密侦查与立案前初查等领域,随着高科技侦查手段的运用与侦查模式的转变,普通公民成为抽象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基于公众匿名权理论与侦查权外溢效应防范理论,我国应当采取规制侦查行为的启动、运作与侦查成果之利用等方法,保障抽象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利益。
107-118

指导性案例的人大监督:义释、疑释与解释

摘要:指导性案例人大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产生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适用指导性案例进行监督的理念、制度与行为的总称。指导性案例人大监督建立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的必要补充等理论基础之上,是落实《宪法》和法律精神以及案例指导制度健康发展的需要。指导性案例人大监督机制的求解主要从审查机关、启动模式、审查基准、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
119-128

强制缔约制度与经济法的契合性解读

摘要:学者通常将强制缔约制度理解为合同法为了矫正私法形式正义追求合同实质正义而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法律机制。实际上,强制缔约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国家对经济主体经营自由的调整和干预,其实质是国家调节市场、排除市场障碍等调节方式的法制化;其目的是为了消除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障碍,更好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不是为了干预自由,而是为了自由而调节。从强制缔约制度的产生背景、价值理念、法律性质及其具体内容等方面来看,强制缔约制度与经济法之间存在同质性。在经济法体系下的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中均有与其相衔接的具体制度。
129-135

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调整:深层困境与突围

摘要: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调整面临主体、时空范围、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确定等合理性与技术性深层次困境。流域生态补偿不仅是环境保护经济措施,更应该是发展权补偿和平衡的环境保护社会性措施,这是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流域生态补偿需要重新界定。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调整应该转向对主体间交往关系本身的保障,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与其说是保障主体权利,不如说是保障流域生态补偿互动关系本身。这要求流域生态补偿关系法律调整应该以直接规制为主导,为行政监管、流域生态补偿的技术运作以及流域主体间利益沟通与自主选择等提供充分透明的程序机制。
136-145

法律文本中的“废止条款”设置论析

摘要:法律文本中的“废止条款”是指法律文本明确规定某一法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的条款。设立该条款的基础在于:法的适用期限已过;法的废止条件已达到;该法律文本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法律调整的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规制。法的废止主体一般遵循“谁制定、谁废止”的原则,但也有上位法主体对下位法的废止或授权主体对授权立法的废止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文本在法的废止条款设置方面存在该设而未设、模糊废止以及废止条款内容方面的不足与缺陷,需要在废止权限、条款内容设计等立法技术上进一步完善。
146-155

恐吓类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研究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在对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的修订中,增加了恐吓行为。恐吓作为一个文学色彩浓厚的词语,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存有诸多歧义,极易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考察相关国家的刑事立法以及我国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可以发现,恐吓是指通过语言或者不直接作用于被害人身体的行动展示实力、吓唬他人,使他人内心产生恐慌或屈从,严重侵犯被害人精神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以恐吓实施的寻衅滋事罪是情节犯,需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156-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