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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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2年,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评论、市场经济与法制、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专题论文、立法工作探索、司法实务研究、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争鸣园地等。
  • 主管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 主办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国际刊号:1005-9512
  • 国内刊号:31-1106/D
  • 出版地方:上海
  • 邮发代号:4-375
  • 创刊时间:1982
  • 发行周期: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4.1
  • 综合影响因子:3.259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政治与法律 2013年第06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

侵权责任法的阐释与再造: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辨析——兼论对未成年人“尽到监护责任”的解释

摘要:关于我国缎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两类“侵权责任”属于何种性质,有三种学说:它们属严格责任;它们属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第32条第1款前句规定的“侵权责任”属过错推定责任,后句规定的属公平责任。这些学说均不完全妥当。前句规定的属过错推定责任,后句规定的属“确无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属“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未“尽到监护责任”包括未进行适当的管理和教育两类;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可以根据损害的情况和程度以及发生地、父母的情况、子女的情况等因素加以判断。
2-15

论生育权——以侵害生育权的民法保护为中心

摘要:生育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具有历史性、冲突性和发展性的特点。生育权由男女享有,以生育利益为客体。其内容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方式选择权和生育保障权。错误出生之诉、不当妊娠之诉以及因事故、暴力行为造成他人生殖能力或生育过程损伤,甚至导致丧失生育能力的纠纷,应当按照侵害生育权处理。
16-24

出生前侵害侵权法救济的根本障碍及体系克服——以德国司法实践与学说论争为借鉴

摘要:在我国,出生前侵害的救济是侵权法上的一个重要难题,其难点在于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比较法上美国和德国对于该问题的解决,系从对出生后的人受到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角度展开具体制度的构建。德国法系国家关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使得出生前侵害在进行具体的侵权法制度构建时存在一定的障碍,尤其是不能满足侵害前状态先于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出现的要求,因而并不能圆满地完成对于出生前侵害予以救济的任务。只有至少在侵权法领域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才能够克服以上障碍。胎儿已经具有了获得部分权利能力的前提条件。虽然胎儿不具有作为人格核心标志的自由意志,不能作为人格对待,但是在出生前已经具有了生命、身体等部分人格特性,具有了人的尊严,应当被作为准人格对待。胎儿在其可以参与的法律范畴内具有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应当被赋予部分的具体权利能力。
25-34

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为分析对象

摘要: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现有的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体系内,可将第79条视作一种转化情形。基于是否按照管理规定采取安全措施这一客观评判点,实现对饲养动物责任的灵活归责。从体系解释和利益衡量等视野出发可发现,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致害时,其不得主张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或减轻责任;在按照管理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致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减免责任。
35-40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发票犯罪若干问题辨析

摘要:目前应充分解释现有发票犯罪的刑法规定,以有效遏制日益严重的发票犯罪势头。“擅自制造”增值税发票的,亦属于“伪造”发票;在伪造的发票上虚开的,应评价为虚开发票;购买抵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行为不应作为出售行为的共犯论处;盗窃、诈骗增值税、抵税发票定盗窃、诈骗罪的规定系注意规定,敲诈勒索、侵占其他发票的亦构成财产犯罪;“伪造的”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发票种类认识错误属于评价的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应以客观对象对应罪名的既遂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不管是否具有骗税的目的,是否“如实代开”,只要存在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的抽象性危险,即构成犯罪;在真实的发票上虚开,仅以销项数额计算虚开的税额,在伪造的发票上虚开的,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合并计算。
41-51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的困境、成因及突破——以“刑、民损失”认定区分为切入点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存在“权利人利益损失说”、“侵权人获利说”、“商业秘密成本、价值说”等观点。这些观点或欠缺操作性,或理据不足,造成难以准确、合理认定的现实困境。相关司法解释将该罪基本犯罪罪量要件“造成权利人的重大损失”不当限缩为“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理论和实务为确定“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不得不援引“民事损失”认定方式;“刑事损失”在导向性、明确度要求等方面与“民事损失”的认定存在重大差异;从而导致司法适用的现实困境。“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应引入销售金额、侵权产品数额及造成企业停产、破产等标准。
52-60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专家委员会参加政府行政的法律效力及其司法审查

摘要:随着时代的演进和科技的发展,专家委员会参与政府行政的情形愈来愈多。在不同的场合,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方式和具体职能存在差异。尽管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部分决定对于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专家委员会仍然在某些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判断余地,法院应对专家委员会的决定保持一种节制的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对专家委员会参与政府行政的行为完全放弃司法审查权。法院能够且应当利用其形式审查方面的优势,对专家委员会作出决定进行外部规制。
61-69

论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及其缓和

摘要: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是指以行政撤销诉讼为中心构建行政诉讼,其忽视了其他诉讼类型的特殊性,但其产生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我国行政诉讼也表现出明显的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为适应给付行政的兴起、行政权行使方式的转变以及权利无漏洞司法保护之需要,我国应通过确立行政诉讼类型、推广行政给付诉讼和区分诉讼制度等途径缓和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的消极影响。
70-77

论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摘要:目前,我国对交叉持股制度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但近年来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形。交叉持股具有“双刃剑效应”,一方面,其具有稳固企业经营权、抵制敌意收购、促进企业之间的策略联盟、方便资金筹措等正面功能;另一方面,又容易导致虚增公司资本、公司易遭内部人控制、联盟的公司之间容易形成垄断等弊端。我国应构建交叉持股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公司法层面,应着力限制公司交叉持股的股份之表决权,阻止公司经营者不正当支配公司的现象出现;在证券法层面,应强调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促进交叉持股的透明化;在反垄断法层面,应禁止公司之间通过交叉持股形成垄断、妨碍竞争;在税法上,应防范交叉持股的公司规避税法,逃脱税负。
78-88

论WTO法中必要性检验的判断标准

摘要:WTO成员追求国内非贸易价值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限制性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规则之间相冲突的情形日益增加,WTO以必要性检验作为平衡成员的管制权与自由贸易的重要工具。在GATT\WTO的实践中,争端解决机构对必要性判断标准存在分歧。为保证贸易利益与非贸易利益之间的平衡,必须以例外条款的目的与特性为出发,检验措施的合目的性,从手段是否有助于达成目的的关联性中,建立相当因果关系,来解释必要性判断标准的概念。
89-94

主要法学院校科研竞争力态势分析——基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9年至2012年数据

摘要:以《复印报刊资料·法学刊》2009年至2012年全文转载数据为基础,经过整理分析,可以对当前国内法学院校科研竞争力的生态布局和变化情况作一概览。根据科研竞争力的对比情况,国内法学院校可分为五个层次,其中前三个层次的院校是主体力量。第一层院校科研实力稳定且优势明显,学科发展非常均衡;第二层院校相对稳定,但存在学科短板;第三层院校以某一学科立足,学科发展失衡。不同层次的布局和结构特点为提升院校竞争力提供了相关思路:第三层院校可寻求突破学科;第二层院校应注重学科全面发展。
95-103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论司法介入竞技性体育纠纷的正当性——兼对特别权力关系的质疑

摘要:在处理竞技性体育纠纷时存在着司法审查的缺失。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应成为权利保护和行政法治实现过程中必须破除的迷思。以体育行会的“特别权力”、竞技性体育纠纷的特性、对行会民主功能的破坏和不利于自治权的保障为依据而形成的反对司法介入竞技性体育纠纷的理由值得商榷。体育功能和价值具有多样性,体育行会的民主自治功能可能产生异化,当事人的公权利可能受到体育行会行为的不利影响。凡是涉及体育俱乐部、裁判和运动员等当事人权益的竞技性管理纠纷,都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应当作出相应的完善。
104-112

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

摘要: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属于共犯论上的问题。应当从共犯处罚根据中来探讨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依据共犯处罚根据学说中的混合惹起说,教唆、帮助行为的不法是由作为法益侵害的独立、固有要素与从正犯行为的不法所导出的从属性要素构成的。因此,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就在于其对生命法益的间接侵害以及从自杀行为的不法中所导出的从属性要素。自杀行为之所以是违法的,是由于生命法益的特殊性而导致家长主义介入的结果。但是自杀行为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以及对家长主义进行消极的限制,所以其是不可罚的。
113-121
政治与法律杂志域外视野

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探析——兼论日本“法律先占”理论

摘要:《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但未规定不抵触的判断标准。不抵触是指地方立法既不得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相抵触,也不得与上位法的具体规定相抵触。目前理论界的不抵触原则和标准落后于实践发展,需进行检讨。日本在处理中央法律与自治条例关系上的“法律先占”理论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从并行立法领域和地方专属立法领域重新构建地方立法的不抵触标准。
122-132

轻罪被害人之刑事诉讼赔偿机制探究——以域外相关立法与司法经验为借鉴

摘要:轻罪行为虽然情节轻微、对社会的整体危害不大,但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所造成的危害仍然可能很大。受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致害的赔偿范围不全面、刑事诉讼制度不科学、执行刑事判决偏重于对严重犯罪受害人救助、犯罪人经济条件差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当前刑事被害人特别是轻罪被害人经济赔偿普遍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在刑法不作修改的条件下,有必要从刑事诉讼法视域完善轻罪被害人刑事赔偿机制;改变目前轻罪被害人难以获得刑事赔偿、无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等现状,因此应增加轻罪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强制劳役酬金赔偿制度规范刑事追赃制度等路径,达到既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秩序的刑事立法宗旨。
133-141
政治与法律杂志实务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激活的原因与对策

摘要:尽管越来越多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采取程序性辩护的策略,要求法庭排除控方非法证据,但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机制,以及辩护方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缺乏程序性诉权制约效果的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往往因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难以被启动。为了激活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进而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不仅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辩护方的证明责任并口提高辩护方的举证能力,而且应该从程序性诉权的角度来看待辩护方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42-151

网络背景下涉毒违法犯罪实务问题研究

摘要:网络背景下涉毒违法犯罪呈现诸多新问题,如利用网络工具贩卖,利用视频聊天室组织吸毒等,其影响范围之广、社会危害性之大已远非传统涉毒违法犯罪所能企及。现有法律框架下,可通过事实推定加强对为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提供帮助的第三方平台的打击,同时扩张解释容留吸毒罪以规制利用网络聊天室组织吸毒行为。长远来看,亟需参考网络、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司法解释出台相关规定或由最高司法机关公布典型案例,明确利用网络贩卖相关人员的共同刑事责任,明晰利用网络引诱或强迫他人吸毒、传授制毒方法等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同时刑法应增设聚众吸毒罪、传播信息罪,对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者可增设“一定时间或终生禁用计算机网络”的资格刑。
152-160

《政治与法律》征稿启事

摘要:《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将政治学和法学融于一炉、以法学为主的理论刊物,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设有“特稿”、“主题研讨”、“专题研究”、“经济刑法”、“立法研究”、“争鸣园地”、“实务研究”、“案例研究”、“域外视野”、“史论”等栏目,积极推介国内外法学研究最新成果。现诚邀海内外的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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