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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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2年,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评论、市场经济与法制、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专题论文、立法工作探索、司法实务研究、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争鸣园地等。
  • 主管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 主办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国际刊号:1005-9512
  • 国内刊号:31-1106/D
  • 出版地方:上海
  • 邮发代号:4-375
  • 创刊时间:1982
  • 发行周期: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4.1
  • 综合影响因子:3.259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政治与法律 2013年第05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人大监督司法的理念与制度的完善

人大监督司法的理念与制度的完善——论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及其重点转向

摘要:人大监督司法日益体现出它的必要性和价值性,目前在深入推进司法公正建设之时,应当更加关注和发掘人大监督司法的机能和独特优势,这不仅对人大职能发挥本身而言有其必要,对于民众的司法需求、其他监督形式的强化乃至对司法机关本身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都显得颇有价值。为使这种价值得以最大化呈现,除在观念上需加以重视外,在人大监督司法的体制和机制上尚需改革和转型,尤其是要实现从形式到实质、从实体到程序等方面的转向,并强化其公开性、规范性和民主性。
2-10

人大监督司法的重点和突破口

摘要:在《监督法》施行多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下,加强人大监督司法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存在着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把握不准;调查研究的手段不完善;监督手段滞后、刚性不足:缺乏专业支持、力量不足等问题。有必要在明确人大监督司法基本思路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常用的监督方式,加强调查研究,以司法类信访件的监督为突破口,推动司法机关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升监督司法的实效。
11-19

论人大监督司法的功能结构与模式兼容

摘要: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具有最高权威性、程序法定性、形态兼容性的特点。实践中,监督规范冲突、监督力量疲软、监督行为失范等现象仍大量存在,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价值定位面临扁平化、单一化的认知局限。只有从程序保障的角度保障司法公正、从资源配置的层面促进司法高效、从利益协调与民意沟通的渠道维护裁判权威等方面建构人大监督的多元功能结构,才能实现监督与支持、主动引导与事后监督、类案监督与个案监督的有机结合。
20-25

游走于抽象与具体之间——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中观监督研究

摘要: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方式过于抽象往往难以确保监督实效,而过于具体则容易遭致减损司法独立性之嫌疑。在中观层面构建内外部衔接机制、审查规范性司法文件、监督参考性案例、开展类案监督与示范性监督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着眼于防范大量错案发生,以最小的监督成本取得最大的监督效果,代表着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方式改革的基本走向。
26-31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同时拾得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ATM机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冒用他人信用卡”符合诈骗行为的特征;同时拾得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并不等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内的资金。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三种情形:应认定为诈骗罪;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根据案情具体分析。盗划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32-4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弃用现象与启用路径研究

摘要:销售侵权音像制品无疑应适用刑法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经常被弃用,目前通常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选择侵犯著作权罪的原因一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情节单一且要求过高,二是司法解释的扩张使侵犯著作权罪包容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全部要件。这种立足现实的罪名选择违背立法本意,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不利于保持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建议取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规定,构建以“销售金额为主、其他严重情节为辅”的定罪标准。
43-49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论社会权领域的非国家行为体之义务

摘要: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各国宪法、法律,国家是实现社会权的中心义务主体,而非国家行为体(包括个人、家庭、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跨国公司等)也负有部分义务,主要包括尊重义务、直接实现义务及间接实现义务。从发展趋势上看,非国家行为体在社会权领域将承担越来越多的义务。
50-58

论坟墓上寄寓的权利:死者的安息权与后代的监护权——基于宪法权利的视角

摘要:周口“平坟运动”一直在负面舆论中高调推进,直到国务院将《殡葬管理条例》中授权民政部门“强制执行”的语句删除之后才偃旗息鼓。这表明,国务院的决策者们默认了文化界人士对“平坟运动”的批评意见,即坟墓是祖神信仰和孝道文化的载体,故“平坟运动”不仅侵犯了民众的信仰自由和情感,而且破坏了中国的传统文化。为加强对坟墓的保护,可将坟墓上承栽的价值归纳为死者的安息权及其后代对祖坟的监护权。这两种权利属于消极权利、应有权利,其向实有权利的转化,既有赖于国家权力的自我谦抑,也有赖于民众对平坟举措的抵制。
59-69

行政许可变更制度构建问题研究

摘要:行政许可变更制度是情势变更催生下构建的行政许可动态修正机制。在制度设定层面,许可立法预设性为许可变更制度产生提供制度变量;在制度实践层面,许可实施动态性为许可变更制度产生提供操作变量。行政许可变更制度应当以类型化为基本路径,从许可类事项与信息更新类事项这两个性质层面来进行二元化制度设计,许可类事项变更则应当成为行政许可变更制度的规制重心。在启动模式上,许可类事项变更可设计为强制与自愿模式,而信息更新类事项变更只能设计为强制模式;在审查标准上,许可事项类变更适用区别于初始行政许可审查且具有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权特质的特别标准,信息更新类事项变更则不涉及审查标准问题。
70-78

论政府官员隐私权及其规制——以绝对隐私、相对隐私为切入点

摘要:绝对隐私、相对隐私是基于官员的公职身份所作的基本分类。其中绝对隐私属于官员纯粹私人领域的隐私,不容许有任何侵犯;相对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隐私,属于隐私权限制行使的范围。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实现二者的平衡与协调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创新执法和司法等途径进行。
79-87

论中国式按揭

摘要:中国式按揭在房屋预售关系中创造性地附加了房地产开发商的保证责任,更好地贯彻了权利与义务、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并较好地协调了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银行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从法律性质而言,中国式按揭属复合担保,即购房人期待权担保与房地产开发商保证担保的复合。在我国既有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期待权担保尚无法归于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押、让与担保、新型担保中的任何一种,但相比而言,将其定位于不动产抵押立法难度较小且比较合适。如果商品房预售制度被取消,中国式按揭将不复存在。司法实践中要妥善解决期待权担保与开发商保证担保、按揭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期待权担保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按揭权与普通债权等多重法律关系。
88-98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选择性执法的法律属性探析

摘要:选择性执法的法律属性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分类分析。一般情况下,选择性作为是合法的,但在例外情形下,属于违法行为。不论是羁柬行政中的选择性不作为,还是裁量行政中的选择性不作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113-120

结果加重犯既遂之争议问题新探

摘要:我国刑法学界对结果加重犯既遂的研究涉及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结果加重犯有无既遂与未遂之分;二是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在第一个问题上,学界有“全面否定说”与“区别否定说”的对立;在第二个问题上,则有“加重结果发生说”与“基本犯罪结果发生说”的对峙。实际上,“全面否定说”、“区别否定说”均应予以批判。“严重结果发生说”值得商榷。“基本犯罪结果发生说”则是合理可行的,应予倡导。
121-127
政治与法律杂志域外视野

论有限合伙基金的“安全港”规则的突破

摘要:作为连接实业与金融的桥梁,有限合伙基金创造性地发挥着对产业经济的推动作用。然而,这种“金融加实业”的创新股权投资模式中暗藏着有限责任与管理权之间的共生矛盾。对于该矛盾,突破“安全港”规则,成为目前我国法律完善进程中的必要之举。
128-135

公开主义与实质主义:我国证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及其运用——以域外相关经验为借鉴

摘要:在证券立法中所采用的公开主义与实质主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基本理念,前者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规制证券市场的基本方式和核心手段,后者强调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的行为作直接的、实质性的干预。相比较而言,各国似乎更加青睐公开主义,不过,公开主义也有其弊端。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和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就我国证券立法而言,可采取“公开主义为主、实质主义为辅”的理念,即一方面要确立和坚守公开主义,另一方面可在必要限度内、特定领域中采取实质主义。
136-144
政治与法律杂志实务研究

如何解决个案量刑时报应刑与预防刑的冲突

摘要:如果一个犯罪人的罪行很严重但预防必要性较小,或者罪行较轻但预防必要性较大,如何进行刑罚量的裁决,是裁判者和刑法学者共同思考的问题。以责任为基础,采纳点的理论来解决报应刑与预防刑的冲突,是较好的选择。当然,也要避免将应当作为责任刑考虑的因素当作预防刑因素予以考虑,或者过于抬高犯罪人悔罪等事后情节的地位,从而不适当地减轻责任刑。
145-152

证人出庭作证例外的裁量性标准问题探析——基于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的分析

摘要:在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如何使修订后研1事诉讼法》第i87条、第i88条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没有必要”及“有正当理由”的例外,经由设定明晰化可裁量性标准,防止司法恣意,是实施((开1事诉讼法》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此较为妥当的做法应为,依循既有的司法解释进路,在规范性语句和刑事传闻规则法理的双重约束下,推导出既定条文的意义脉络,进行“创制性解释”,根据庭外陈述的“可信性”能否得到保证以及出庭作证的“客观障碍”存在与否等,设置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以规范“没有必要”及“有正当理由”的适用。这种解释在证据形式上应按照系统性要求,从陈述的内容、制作的主体及程序等方面明确规定,使“没有必要”及“有正当理由”标准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期性,以此实现对裁量的羁束。
15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