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社
分享到:
《政治与法律》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2年,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评论、市场经济与法制、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专题论文、立法工作探索、司法实务研究、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争鸣园地等。
  • 主管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 主办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国际刊号:1005-9512
  • 国内刊号:31-1106/D
  • 出版地方:上海
  • 邮发代号:4-375
  • 创刊时间:1982
  • 发行周期: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4.1
  • 综合影响因子:3.259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政治与法律 2012年第09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死刑案件刑事责任规范化问题研究

死刑案件刑事责任规范化问题研究--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标准规范化的实证考察木

摘要:故意杀人罪是死刑适用最为集中的一个罪名,侵犯的是刑法保护的最重要的法益。规范认定该罪的“情节较轻”有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未规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具体标准。因为在一般情形下法定刑的幅度往往与量刑情节无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标准也比较模糊,导致了量刑畸重畸轻的情况。“情节较轻”认定的标准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减轻的情节;行为人实施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行为人是基于可宽恕的动机实施杀人行为;从行为人的认罪以及悔罪态度上分析可以得出再犯可能性较小;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考量,从轻处罚可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14

论数罪并罚死刑案件量刑中基准刑的确定和自首的适用

摘要:数罪并罚死刑案件的量刑应采用并科主义确定基准刑,即以量刑情节指向的全部罪行的基准刑之和作为数罪的整体基准刑。采用吸收原则很容易导致量刑不公,因为其他罪行的基准刑由于被死刑吸收而难以在量刑过程中发挥作用。只有当数罪的宣告刑确定之后方可适用吸收原则,即用死刑吸收其他罪行的宣告刑,再以死刑作为最终的宣告刑。量化分析法、相互抵消法和综合评估法是规范自首适用的重要方法,非死刑罪行的刑罚对自首的从轻效果可以产生抵消作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检验数罪并罚死刑案件的量刑结果是否公正、死缓适用是否合理的最后标准。
15-21

审级制度视野下死刑复核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摘要: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涌现了不少相关的立法和理论成果,但必须承认,这些成果仍不足以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提供足够的驱动力。在以审级制度为分析工具的讨论中,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诸多缺陷,需要更为彻底的诉讼化改造。在建立三审制和进行自体完善这两种改革路径中,后者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更为契合,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在进行具体制度构建中,为实现死刑复核的审级功能,不仅要从程序本体出发进行制度完善,也必须注意与其他审级的衔接和与其他制度的配合。
22-34

死刑案件精神病鉴定的程序保障:立法缺失与完善建议——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摘要:近年来引起公众关注的几起疑似精神病人犯罪案件,折射出我国死刑案件中精神病司法鉴定存在的严重问题。以中美相关制度比较为视角,针对初步实证调研所暴露出的问题,可以提出若干完善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建议,包括建立审前强制鉴定机制、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允许辩方见证和参与控方启动的精神病鉴定、确立与专家证人对质之权利、获得免费精神病专家帮助、完善冲突鉴定结论解决机制、强调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等。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部分体现这些内容,但该领域仍然存在极大的完善空间。
35-43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扒窃”犯罪成立要素的合理界定——侧重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

摘要:扒窃直接入罪后,关于扒窃犯罪的成立要素合理界定问题,一直争议颇大。要想准确界定扒窃犯罪成立要素的范围,应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正背后体现的刑法基本价值倾向的变化出发,即从扒窃入罪体现的刑法重视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才能合理界定扒窃罪成立要素。具体来说,扒窃罪的成立原则上不应有数额限定;扒窃的成立不必一定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方式应具有非暴力性和相对秘密性;扒窃既遂的成立时间应适当提前。
44-51

论寄售代销贸易走私犯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寄售代销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方式中的一种。在该贸易方式下,海关对报关价格和国内增值部分进行监管,行为人须进行两次申报才能完成正常的进口贸易。实践中,寄售代销贸易方式下的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款、贪图报关便利,采用低报报关价格以及国内增值价额等方式或者采用将寄售代销方式伪报成一般贸易的方式实施走私行为。寄售代销贸易走私犯罪分为真正寄售代销贸易走私犯罪和不真正寄售代销贸易走私犯罪。寄售代销贸易方式的特殊性,加大了对该贸易方式下走私犯罪的认定难度,故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研究寄售代销贸易方式下走私犯罪的司法认定。
52-58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人大质询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摘要:人大质询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定位的偏差却使人大质询未能有效发挥作用。适应世情、国情和党情的深刻变化,由支持式质询监督转为制导式质询监督将有助于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民主化以及“一府两院”工作的法治化,从而促使现有体制下的存量民主得到激活。这就需要增加人民代表个人作为质询提案主体,建构“可质询是原则,不可质询是例外”的体制,明确质询相对人的责任,以正当程序理念完善质询程序等制度内容。
59-67

法律人格:自律式司法权规约体系之逻辑前提

摘要:从法律实现的角度来说,他律式司法权规约方式理论上只能在静态意义上进行各种针对司法权的制衡、控制行为,很少能直接进入司法权运行主体的技艺理性运作领域。而直面司法权运行综合过程的自律式司法权规约体系,通常会对司法权运行主体的各种具体司法行为产生直接的规约力。就此而言,自律式司法权规约体系在法律实现方面更具有根本性。作为尊重司法权运行主体自主性基础上的综合体系,自律式司法权规约体系的逻辑前提在于尊重司法权运行主体之独立法律人格。要型塑司法权运行主体之独立法律人格,客观上要求有良善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及公正的司法权运行程序予以保障。
68-76

港澳基本法中有关授权的概念辨析

摘要:授权是港澳基本法规定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授权广泛存在于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中:只要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其他机构行使,都是授权,如君权神授与人民主权理论、单一制下中央对地方的授权、宗主国对殖民地总督的授权、授权立法、行政授权与其他有关某种具体权力的授权,等等。授权的核心是权力行使的转移,而非权力本身的转移,我国对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是指中央对港澳地区管治权行使的转移。高度自治必须以基本法的规定为限,中央有权对高度自治进行监督。港澳基本法存在着两种授权形式,一种是通过基本法进行授权,一种是由基本法以外的形式进行授权。
77-89

论我国股东直接诉讼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撤销决议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查阅权行使不能之诉、回购请求权之诉、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已具雏形。然而作为股东诉讼制度两翼之一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在规则架构上尚有许多不足,我国可以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经验基础上加以完善。
90-97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利益拒绝条款

摘要: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用于确保投资协定不被第三国投资者通过“邮箱公司”所利用。近年来,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的做法逐渐盛行,围绕该条款的争议也成为国际投资仲裁的焦点问题之一。尽管利益拒绝条款业已包含“拥有或控制”、“无实质性商业活动”等实体要求以及“事前通知及磋商”等程序要求,但在判断标准上仍具有很大的模糊性,需要进一步精确化。我国在投资协定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的实践尤以2012年5月签署的《中日韩三边投资协定》中的条款最为全面,但同样存在解释标准模糊等适用上的困难。可考虑借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某些术语和方法,对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条件加以完善。
98-109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及缺陷克服——“齐二药”案的再思考及缀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解释论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最具特色的当属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其确立了医疗机构对此承担类似于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则。关于医疗机构在医疗产品责任中责任承担的争议主要缘起于“齐二药”案。“齐二药”案的判决需要进一步反思,徽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一系列负面的后果。考虑到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及人类健康的福祉,免除医疗机构的无过错责任是未来法律的发展趋势。
110-123

论私法自治下定金罚则的有限适用

摘要: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定金主要是指违约定金,并通过定金罚则的适用实现债的担保。虽然在私法领域并不提倡定金罚则所体现的惩罚性,但是从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促进交易双方合作,节约交易成本和社会资源,加强对违约的道德评价的角度分析,定金罚则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定金罚则毕竟与私法自治观念相左,因此,参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应赋予交易双方请求权和司法机关裁量权,对定金数额进行调整以实现合同公平和交易效率。
124-132
政治与法律杂志域外视野

德国法上民事合伙部分权利能力理论及其借鉴

摘要:在德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已经承认合伙的部分权利能力。这一成果是在批判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传统理论仅关注单个的合伙人,忽视了合伙的整体性,造成了在合伙财产、合伙债务、合伙人变更等方面的矛盾。新的学说和判决认为合伙作为一种由合伙人组成的集合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超越于单个合伙人的特性;其在对外关系上具有部分权利能力,能够拥有合伙财产,对外参与法律关系承担义务和责任。这种认识对于反思和完善我国合伙民事主体理论具有借鉴意义。
133-141

美国限制公共部门工会集体谈判权立法的争议及启示——以威斯康辛州集体谈判权立法为视角

摘要:涉及美国威斯康辛州集体谈判权的预算修正法案的核心内容是限制公共部门工会在工资、养老和医疗等方面进行集体谈判的范围。工会在反对这一法案的博弈中之所以失败,主要是因为原来的通过集体谈判决定的公共部门雇员的工资保险福利水平,与其他部门相比的确出现了失衡。从威斯康辛州的立法博弈中能够得出三点启示:公共部门工资福利水平的确定应恪守平衡原则;我国公共部门员工工资福利水平的确定短期内不应推行集体谈判;“依法规范和决定”是确定我国公共部门员工工资福利标准、减少社会争议的最有效途径。
142-148
政治与法律杂志实务研究

分散抑或集合——对我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配置模式的思考

摘要:我国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这种分散型的配置模式一度被认为存在冲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等原则的可能而受到质疑。虽然诉讼监督权集合型配置模式能有效回应这种质疑而受到青睐,但是此种模式的制度预设和实践效果之间存在偏差,而分散型配置模式可以经由新的理论阐释从而有效回应质疑,目前更为谨慎的做法是完善分散型诉讼监督权配置模式,而不是用集合型诉讼监督权模式来替代分散型诉讼监督权模式。
149-154

对社区检察室监督职能的再思考——以贯彻新刑诉法第94条、第111条为视角

摘要:在新刑诉法对司法职能进行一次配置的基础上,遵循立法精神,针对司法实践,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配置和运行进行系统研究和设计,无疑是具有突出价值的。特别是根据新刑诉法第94条、第111条之规定,在实证的基础上,由社区检察部门承担两类侦查监督职能,既符合社区检察部门的职能定位,也契合两类侦查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具备理论上的显著优势,并通过较为科学的制度构建,在实践中发挥了应有的效能。
15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