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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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2年,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评论、市场经济与法制、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专题论文、立法工作探索、司法实务研究、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争鸣园地等。
  • 主管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 主办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国际刊号:1005-9512
  • 国内刊号:31-1106/D
  • 出版地方:上海
  • 邮发代号:4-375
  • 创刊时间:1982
  • 发行周期: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4.1
  • 综合影响因子:3.259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政治与法律 2012年第08期杂志 文档列表

我国金融法理论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民生金融法的语境、范畴与制度

摘要:金融社会化与社会金融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这需要强化金融的社会属性,大力发展民生金融。民生金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其知识谱系至少包括制度驱动机制、制度调适机制、制度评判机制和制度实现机制。金融法要从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两个方面对民生金融进行积极回应,并注重制度的本土化型构。
2-11

完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机制的法律思考

摘要:我国现阶段的股指期货市场与国际成熟市场和我国实体经济的要求相对照,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突出表现在:面对股指期货市场固有的风险和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特殊市场环境,我国尚无健全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亦无成熟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如何顺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强股指期货法律法规建设,已成为股指期货风险监控的重大课题。对此,应根据股指期货固有制度风险和我国特殊市场环境,找准风险监控难点;应完善监管法制,坚持监管法治化、严控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适度创新的监管理念;应以强化功能监管和市场约束为导向,明确政府、行业协会、交易所的监管职责;应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和合作,健全跨股市、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制;应优化以专业性为核心分类依据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对股指期货交易行为的规制。
12-21

论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对金融监管的意义

摘要:中国《证券法》的证券概念主要以股票、债券为原型,其适用范围显然不足以应对金融创新的新发展。《证券法》应当借鉴美日等国的立法经验,引入“投资合同”概念作为判断证券属性的实质性标准,以扩张证券的适用范围。投资合同是投入某项共同事业的金钱投资,依赖他人努力而获得收益的行为;其被定义为证券是为避免投资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及投资者能力不足,以保护金融投资者。引入投资合同概念在规范商品交易所规则、公司债权融资、金融衍生品类别理财产品的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等诸多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前景。具体认定证券属性的权力,应当由立法授权给中国证监会。
22-29

论“嵌入式监管”:金融监管的理念创新及制度应用——以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为例

摘要: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决定了以看守和惩罚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及制度已不敷实践所需,应确立“嵌入式”的金融监管理念并促进相应的制度应用。嵌入式监管的核心在于秉承整体主义和权衡的法治观,其高度契合监管对象的实践机理,成为内生性力量继而寻求科学、系统且专业的治理机制,特别是需改革时应敢于担当而绝不怠政懒政,需惩戒时应执法必严而绝不拖泥带水。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争议凸显出传统监管模式的疏漏和风险,应在嵌入式监管理念的指引下,堵疏并举、厉行改革与从严执法并重,从依法规制非法借贷、风险提示与信息供给、利率市场化、促进合作性金融等角度全面提升金融监管体制的绩效。
30-38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区分视角下的内幕交易罪——兼评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

摘要: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虽均有行政违法性之属性,但各自蕴含的立法目的和运作机制不同,两者的不同体现在社会危害性上质的不同,而非量的不同。二者在侵害法益和主观内容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当行政犯的前提法不明确或行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与刑事法的罪状表述不一致时,判断行政犯罪的成立,应在遵循行政违法性的前提下,由刑法起决定作用。以内幕交易罪为例,该罪要参照的行政法规定不够明确,行政法与刑事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并且规章效力过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仍有一定的漏洞和模糊规定。在解释该罪时,应在符合行政违法属性和刑法目的基础上,扩张理解“非法获取”,合理限定主体边界和内幕信息敏感期截止日,以明确该罪主体范围。明示、暗示行为的认定应根据共犯理论具体分析。
39-45

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摘要:刑法上的处分行为不要求达到民法上的处分和转移占有的程度,而是只要有财物持有的转移就够了。所有权转移说存在瑕疵,使得凡是谎称借用的诈骗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或侵占罪;占有转移说存在缺陷,不仅难以解释犯罪的着手问题,混淆犯罪成立与既遂的关系,将“处分行为”与“占有转移”的功能混为一谈,而且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进而使得谎称当场借用的诈骗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持有转移说具有优越性,并能克服前述学说的缺陷。处分意思必要说具有妥当性。在处分人对财物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人必须对财物本身的种类、数量、重量等事实具有认识,但是当处分行为人对处分财物的价格、价值等评价存在错误时,不影响处分行为的认定。
46-60

社会事业建设立宪方式比较研究:“民生宪法”的一个导言——基于对宪法文本的定量分析

摘要:有关社会事业建设的宪法条款,可称为“社会宪法”或“民生宪法”,宪法从而成为公共服务根本法、“惠民根本法”。对各国民生宪法文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社会事业建设并非现代社会才存在和提出的问题,而是近代国家所固有的一项任务。如今约有70%的国家宪法规定了社会事业建设,其规范类型分为政策性规定和权利规定,基本内容涵盖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文化。从宪法结构上看,其主要分布在总则、基本权利一章或设立政策专章。绝大多数宪法对社会事业建设条款的可司法性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其效力问题被争论不休的文本根源。在宪法中规定社会事业建设,并在实践中给予其更有力的宪法保护,是各国致力于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选择。我国民生宪法的文本质量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关键是全面贯彻实施,以宪政来保障和改善民生。
61-71

行政取缔法律问题探究——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背景

摘要:行政取缔是行政机关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打击非法组织及非法经营行为的常用手段。但行政取缔法律属性不清、法源位阶过低,极易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为了将取缔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应当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契机,对有关取缔活动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梳理和制度检视,以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判断其今后的路径走向。鉴于取缔本身缺乏统一模式与实质内容,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取缔”两字不宜作为法律术语继续出现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72-81

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

摘要: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法释[2011]3号第26条、第28条提出的参照适用规则应如何展开,需要梳理和澄清。结合司法实践形成的判断和德国法的新发展,在这两条之外的登记错误场合,应肯定善意取得的参照适用。中国法上,股权善意取得以具备交易行为特征且合同有效为前提。善意的判断应根据第三人是公司内部人抑或外部人作区分对待;合理价格应采客观标准,注意专业资产评估结论的运用,且不以实际支付为必要。不宜从司法层面将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确立为影响善意取得成立的独立构成规范,而应依靠立法加以补充;但在个案中作利益衡量时,可归责性因素并非毫无意义。相比股权转让场合,股权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信赖基础、消极信赖保护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82-93

应当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以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

摘要:海盗问题一直是困扰航海安全和危害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全球海盗犯罪愈演愈烈。啾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放纵了海盗,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这一状况的产生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时间较早,以及过多承袭了1958年淞海公约》的规定等诸多原因造成的。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符合对海盗行使现代普遍管辖权,符合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打击全球海盗犯罪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几个决议也为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管辖权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赋予他国在沿海国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与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等几个相关的问题。
94-101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个数——判断一事不二罚的根本途径

摘要:判断一事不二罚的根本途径理应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根据行为所该当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可以将涉及一事不二罚的行为划分为“该当一个构成要件的单一行为”和“该当多个构成要件的单一行为”两种类型。前者由于仅仅只违背了一个法律规范,只需按照单一行为处理,无需从重;后者尽管在本质上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但基于主客观相统一的考量,立法上亦可能将其视为单一行为,并且,对于后者之中想象竞合行为类型,有必要从重处罚。
102-111

论著作权权项配置中兜底条款的废除——以著作权与传播技术发展的时间规律为中心

摘要:著作权因应印刷技术的广泛应用而诞生并伴随传播技术的进步而扩张,进而形成如影随形般的姻缘历史。著作权权项配置立法滞后于传播技术发展的时间规律在公众利益、传播技术发展与利益平衡的实现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在立法上通过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得到实现。著作权权项配置中的兜底条款等同于放弃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无视著作权与传播技术发展的时间规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应该删除权项配置中的兜底条款。
112-119

论我国出租人留置权制度的存废

摘要:出租人留置权在大陆法系被广为接受,在英美法系也曾得到普遍认可,但目前英美法系的主流做法是废除出租人留置权。从法律政策层面来看,确立出租人留置权制度以保障出租人债权的实现并无必要性和妥当性;从法律技术层面来看,出租人留置权制度在构造和运作上存在诸多问题。我国民事立法不宜引入出租人留置权制度。
120-127

仲裁员与调解员身份互换规范的比较与借鉴

摘要:我国内地的仲裁调解长期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仲裁法》中有关仲裁员与调解员身份互换的规范很不妥当。境外已有数个国家或地区的仲裁制定法对仲裁员与调解员身份互换作出了操作性强的详细规范,其中的仲裁员与调解员的身份互换必须以当事人书面协议授权为前提、调解员转换为仲裁员参加仲裁程序前应当向所有当事人披露通过调解中单方接触方式获得的对裁决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等属于共同规定,且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制定法默示要求一致,因而很值得我国借鉴。同时,我国还应当效法境外仲裁制定法中关于记录成功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裁决书在不违反公共政策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等规范。
136-143

减轻处罚情节的甄别提取——以体系建构为视角

摘要:受限于我国刑法规范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类型、效能、配置三方面的体系建构,减轻处罚情节的甄别提取不可避免地被引致经验推断或估推裁量。为此,诉诸责任主义机理,揭示减轻处罚情节的本体属性及其要素结构,并立足于具体情状的独立客观评价与量化运作,可以逐步揭示减轻处罚情节甄别提取的应然进路。
144-154

刑法分则条文中“情节严重”类综合性犯罪构成要件研究——以司法实践将综合性要件转化为单一性要件的需求为视角

摘要:在我国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存在众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类综合性规定。该类综合性构成要件在条文中以单独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者与单一要件并列的形式出现,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综合性要件主要指影响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各种情况。该类综合性要件可使刑法条文表述更为简洁,并对刑法处罚范围进行提示和限制,使立法和司法活动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其内容主要根据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以示例法将综合性要件和单一性要件并用的情形并不少见,在司法实践中有待于通过类比单一性要件、解释、判例等方式将综合性要件转化为单一性要件。
15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