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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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2年,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评论、市场经济与法制、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专题论文、立法工作探索、司法实务研究、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争鸣园地等。
  • 主管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 主办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国际刊号:1005-9512
  • 国内刊号:31-1106/D
  • 出版地方:上海
  • 邮发代号:4-375
  • 创刊时间:1982
  • 发行周期: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4.1
  • 综合影响因子:3.259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政治与法律 2012年第05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的不动产物权制度

《土地管理法》修改中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我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历史、原则与制度——以该法第四次修订中的土地权利制度为重点

摘要: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及其历次修订来看,其对土地管理由多头分散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实现市场化价值取向以及创立和完善具体制度、各项土地权利一体平等保护都有着重大的意义,适时回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变革要求。土地管理法作为公法,涉及与相关私法的协调。这就要求《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应坚持以下原则:兼顾土地的资源与资产双重属性原则、物权平等或一体保护原则、民事权利对行政权力制约原则、行政管理手段与市场调节手段协调使用原则、平衡多方主体利益原则、相关法律彼此衔接的原则。由此观之,该法修订案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及征收、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责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的规定虽有较大进步,但也存在一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2-13

统一不动产登记制之下的土地登记规则——以《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第三章为分析对象

摘要: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之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至少做到土地登记机构的统一,既应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的异化,又要统一各类土地物权的登记机构。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在《物权法》所确立的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混合模式下发展,不能对民事基本法律中关于登记效力的规定作出修正。相关土地登记规则的设计应当着重于土地登记的公示功能,厘清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关系,强化土地登记簿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14-21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研究——兼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第89条

摘要: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之上所设定的权利负担,自应有期限限制,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长短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上不应强制性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应低于最低年限,也不能高于最高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应从其设立登记之日起算。
22-30

论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

摘要: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既有成功亦有不足,《物权法》设立的转介条款要求我们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以突出其私权特性。在城乡统筹一体化大背景下,社会实践及法律自身的发展逻辑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强烈的挑战。为此必须在立法原则及具体规则两个层面建立健全科学务实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制度与规则,以规范、回应并推动现实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应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
31-37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摘要: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应从实质上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借款人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受骗的情况下,应区别情况认定借款人的行为性质。对“其他严重情节”的把握,应当作限缩解释,只有在行为人所采取的欺骗手段造成贷款风险的情况下,才具有骗取贷款罪的侵害实质。在犯意转化的场合,行为人一开始的欺骗贷款行为可以转化为贷款诈骗罪。
38-44

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理性及路径探讨

摘要:高利贷入罪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立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将高利贷行为入罪并不意味着对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而是在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融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必要的制约。司法实践将高利贷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模糊了高利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概念内涵,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嫌疑,还存在刑事司法打击对象偏差、不适当扩大犯罪圈之疏漏与错误。结合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别就在于利率高低的不同,以及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并非同一种属内涵之客观实际,考虑到刑罚预防需要和刑法打击对象的准确性,刑法单独设立高利贷罪更具合理性。界定高利贷罪必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45-53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是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人权理论体系。人权本原观是自然与社会的统一;人权主体观是个人与集体的统一;人权本质观是利益与道德的统一;人权内容观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约)的统一;人权价值观是自由与平等的统一;人权形态观是应有与法定的统一;人权和谐观是和谐与对抗的统一;人权属性观是普遍与特殊的统一;人权实现观是个人与国家的统一。
54-64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指导

摘要:马克思在批判与继承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他从物质实践出发,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关系,并用“物质交往关系”取代了黑格尔的“需要的体系”,此外还将对人的本质关怀作为其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在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其对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指导意义在于:形塑中国式社会本位观,将社会经济发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之基础,实现经济和谐;梳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紧张关系,构建二者的良性互动发展模式,实现政治和谐;关注中国和谐社会主体的发展,实现人际和谐。
65-73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的规范阐释

摘要:作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新方式,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在各地及政府各部门沛然兴起。这一制度创新固然蕴含着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意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面临若干规范层面的难题,具体包括:如何确定与备案审查决定相关的行政诉讼之被告或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备案审查机关作出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如何确定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的主体;如何评价未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何评价报备机关未执行错误的备案审查决定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践中,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的运作效果并不明显,应当重新设定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范围,并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为出发点。
74-83

公司股东现金选择权制度构建探析

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条件不一致;适用情形不适合中小股东在其利益受公司股权及其他重大变动影响时以公允的股权价格退出公司;回购业务主体单一,也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构建法定化保证小股东以公允的股权价值退出公司的现金选择权制度来取代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有利于中小股东公允价值现金退出和监管利益冲突行为双重功能实现,从“一补一阻”两个方面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现金选择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是对公司普通股或者优先股享有法律上或者实质上商业利益的人,义务主体为公司。合并、股权互换、公司所有的资产的实质销售、对任何股东的权利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司章程的修改等是现金选择权产生的条件。如果不存在经营者或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则不产生现金选择权。应明确规定以“第三方价格”定价方法来指导定价。
84-92

阶段细分视角下的民事庭审前程序之重构

摘要:从世界各国诉讼制度的发展来看,庭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现有的庭审前程序存在着功能不完备、主体单一、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与规范性等缺陷,赋予庭审前程序独立地位、提升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法院的程序管理职能和配置专门的庭审前法官是克服这些缺陷的总体思路;具体的措施须从诉前调解阶段、立案审查阶段和庭审准备阶段的界分展开。
93-103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论违约救济中徒然支出的费用的补偿:必要性与路径选择

摘要:在期待利益赔偿难以适用之时,为免债权人支出的费用被浪费,法律上当设法应对。信赖理论在费用赔偿的正当化说明、损害的界定及致害行为、因果关系的确认上均存有缺陷。反之,若保留赢利性推定理论的合理部分,而在费用抵偿的途径、费用抵偿的实现的理解上作相应调整,则可为费用补偿提供有力的支撑。在适用徒劳费用补偿请求权时,应注意理清其与期待利益赔偿请求权,以及完整利益损害、附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104-116

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司法适用再探讨——兼评该罪的废除论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为了解决因果关系证明的难题,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成立聚众斗殴罪必须双方均在二人以上,仅一方具有“斗殴”故意的,该方可成立聚众斗殴罪,明显只有一方具有聚众“殴”而没有聚众“斗”的故意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只要对死伤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便没有伤害故意、杀人故意,也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双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直接致害人及双方首要分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他人成立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外还致人重伤的,其他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
117-123
政治与法律杂志域外视野

美国禁酒执法的过程及启示

摘要:1919年1月16日禁酒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为了执行该修正案,美国国会制定了国家禁酒法案(沃尔斯特德法案),并成立了执法机构——执行禁酒局。禁酒法律的执行于1920年1月17日正式开始,但由于执法面临诸多困难,结果导致不管是联邦执法还是地方执法都未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反而产生了不少新的社会问题。禁酒修正案因其存在许多缺陷,在实施了约14年后被通过的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废止,禁酒执法宣告终结。禁酒执法虽然只持续了短短14年,但对美国社会和美国人民的影响却非常深远,也让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法律规定不能离现实生活太远,执法不能带有歧视性,执法成败不仅仅是强制和投入的问题,同时执法失败会让民众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甚至藐视法律。
124-135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品格证据之比较研究

摘要:品格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刑事审判中基本的证据规则之一。根据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被告人品格的证据,除了符合例外的情形,原则上不得用以证明他在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特征具有一致性。大陆法系国家则比较关注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证明价值。比如法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程序中对被告人进行的人格调查,包括了其品格特征、行为方式等方面的信息。两大法系国家对待这类证据的不同态度与不同观念的存在有其内在原因。两大法系品格证据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品格证据运用规则的构建提供借鉴。
136-147
政治与法律杂志实务研究

论法院发展的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基于对47份民政类行政裁判书的经验研究

摘要:对47个民政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经验研究表明,法院最终可以以“合法权益”为依归受理不属明列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但类型上仍参照明列可诉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受理后,受案范围几乎不会成为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但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判,法官说理不充分,上诉率极高。根据经验研究所得,为保障法律应有的包容性和稳定性,增强司法裁判的说理性和实效性,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的规定应采取一般条款模式,并不再保留不周延示例类条款。
148-155

论审前程序中公诉权运行机制之再完善——一项基于重大有影响案件公诉实务的探究

摘要: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下,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分阶段主导的刑事审前程序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和司法办案效果具有实质影响力。以办理重大有影响案件为例,在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办案模式下,公诉权运行机制遇到了诸多制度、实务瓶颈。完善公诉权运行机制,要处理好公诉权与侦查权、办案组织构架与案件、公诉部门与案件当事人以及检察机关与舆论、媒体的关系,具体而言,应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优化公诉人力资源配置机制,推动审前沟通机制实质化发展并完善涉检舆情预警、应对机制。
156-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