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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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31-1106/D 国内刊号
  • 1005-9512 国际刊号
  • 4.1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2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政治与法律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经济刑法、专论、争鸣园地、实务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11年第12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
公共工程中的政府责任及其问责问题——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的法律规制2-10

摘要:公共工程采购是一个集招投标、建设、验收和管理的综合过程。监管机构在任一环节的疏忽与怠惰,都有可能酿成一场悲剧。“11·15”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伪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部门监管缺失、消防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提醒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事后追责和拉网式检查,而必须深入公共工程的“上游”和“中游”,强化政府采购的缔约规制和履约管理。政府在公共工程采购中的“采购人和监管者”的双重角色,也意味着合同约定仅是免除了政府作为采购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不免除其作为监管者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害的赔偿责任11-19

摘要:政府采购工程本质上属于私经济行政的范畴,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政府与承包人之间并非行政委托关系,而系政府通过私人完成行政任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侵权损害,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家则承担补充责任。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施工过程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存在,则应区分两种情况: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欠缺相当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两种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共同作用产生损害,即发生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混合,政府与承包人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重大事故行政问责制研究20-28

摘要:如何建构有效的问责制来督促政府责任行政,以确保政府公共工程事故不再发生?基于我国特色的政治与行政管理体制,我国行政问责机制在面对这类事故时,在善后问责方面具有高效全面的优点,但却因为难以保证问责的长效性与深入性而难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对此,需要建构公共参与问责制来弥补其不足。与此同时,还要注意行政问责制建构的其他问题,尤其是行政价值多元性所决定的行政问责制的类型化建构问题。

论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之赔偿责任29-36

摘要:目前,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不适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这一制度存在较大缺陷。造成这一缺陷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包括立法过程中的问题和相关法律的救济渠道不健全等。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应当适用民事侵权,这是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更是维持社会稳定、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需要。对于由于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的施工致人损害,应当适用过错原则,由政府和具体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赔偿;而对于招标采购过程合法但施工过程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由政府在一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施工方补足。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中日欺瞒交易刑事规制比较研究37-44

摘要:欺瞒交易在经济转型时期表现出种类多、数量大、危害严重等特点。日本对欺瞒交易的刑事规制较严厉,在立法上表现为制定特别法将实践中常发的欺瞒交易行为规定为新的犯罪类型,在司法上表现为对传统刑事司法观念作出突破。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均未对欺瞒交易作出特别规定,打击力度尚显不足,有必要在立法上不断填补行政法与刑法间的空隙,严密法网,在司法上转变传统诈骗类犯罪的司法观念,降低证明难度。

论预见可能性对共同故意成立范围的影响——以受贿罪中的共犯为研究视角45-49

摘要: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负责”已成为共犯处罚原则的通说。然而,在共同受贿的犯罪中,部分共犯因其他共犯隐瞒受贿总额而对受贿总额存在错误认识。当受贿总额远远超过被隐瞒的共犯实际获知的数额时,被隐瞒的大部分受贿款项因为超出了被隐瞒共犯的预见能力,所以阻却了他们在这部分受贿款项上成立共同故意。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西方学者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进程50-57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引起了西方学者的关注,他们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背景、存在的障碍、发展的模式、取得的成就以及未来的走向等问题有不同角度的解读和分析。梳理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法治发展模式的多样性,认识中国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股东失权的制度价值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58-67

摘要: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制度设计,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以股东实质性地缴纳出资为要件,股东即使未缴纳出资仍享有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和管理权等。未出资的股东滥用这些权利将对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已出资的股东亦不公平。股东失权是对未出资的股东经过必要的催缴程序之后直接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制度,在美国、El本和韩国等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针对当前我国股东出责问题上的困境,我国公司法未来有必要引进该制度。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从一则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案切入68-75

摘要: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是国家没有对这类特殊的企业专门立法,故在审理该类企业的纠纷时,司法实务中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统一。以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为例,结合对合作社这一特殊企业类型的比较,可以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属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加以深入辨析。

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分规则——以“江湖生态”破产重整案为分析样本76-85

摘要: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中的财产处分不仅关涉各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涉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预防程序的成功与否。以“江湖生态”破产重整案引出的问题为分析样本,基于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债务人“主要财产”与一般财产的分类方法,结合财产处分行为在常规营业之内与常规营业之外、重整计划之内与重整计划之外的不同情势,可以看出破产程序中进行财产处分应当遵循一定的处分规则。

法官的理性与说理的判决86-96

摘要:司法裁判文书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文书,不仅体现着法院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且还承担着向公众宣示法治的任务。在个案中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判决,而是规则,规则作为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意义的观点支撑着具体的判决,从规则中引中出具体的判决。司法判决体现了法律规则的预设。对法官来说,判决书是他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之尊严所在,因为判决书毫无疑问是他所有职业成果中最主要也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了法官的创造性劳动、专业性劳动。民众正是借助这些判决理由来了解法官判决的。所以法官裁判文书制作的一般意义是,法官必须就他们所做的判决说明理由,而不能仅仅将结果列出。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国家所有权理论拷辨97-110

摘要:国家所有权是解决私人所有权不足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国家所有权又面临着主体抽象性以及“政府失灵”的困惑。因此,国家所有权暨国有财产的合理定位及其治理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的公权力制度安排。国家所有权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体现人民利益,理应接受纳税人监督;国家所有权应当实行分别所有原则。法人所有权是一种非所有制性质的相对所有权,是更好地实现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是私人所有权向公共所有权迈进的一种阶段性客观反映。它作为所有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能进而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所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更高层次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以最终达致公共所有权目标。

以二元标准重构商标侵权判定方法111-119

摘要:商标侵权判定方法直接关系到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司法正义的实现,也深刻影响有序而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建构。基于司法审判模式及现实背景的差异,我国不可直接移植美国的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判定法,而应以二元商标侵权判定法为基础重构我国的商标侵权判定规范,即只有当被诉标识与在先商标在外观上构成客观相似,且会使消费者对两者的关系产生混淆时,才能判定被诉标识侵权成立。这一判定法既可以保护在先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赋予了后来者正当竞争的空间,同时也可在我国的司法模式下充分保证判决的公正,从而真正实现对商标侵权纠纷的有效规制。

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理论基础及其制度建构120-129

摘要:合理地界定行政诉讼范围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价值。虽然有许多学者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目前的研究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分析,往往是从主观公权利的救济角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此,有必要从客观法维护模式下论证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当性。在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下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都应当有条件地逐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政治与法律杂志域外视野
完善股东回购请求权价格认定制度的探讨——以日本法为参照130-139

摘要:完善股东回购请求权价格认定制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在立法层面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进行查漏补缺,包括:适度扩大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定价权的行使范围,明确我国淞司法》第143条第1款第4项亦适用“合理价格”之规定;参照日本法,规定第143条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合并分立协议生效前的一定期间;明确赋予法院定价裁量权。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价格认定整理出一套合理的操作程序,包括:对鉴定结论或评估报告适当甄别,在法院自主定价时首先明确“基准点”,即对非上市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一般以请求时为基准,对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则应按组织变更给企业价值带来的效果,以合并分立协议生效时或决议时为基准;确立一套合理的计算方法,即对非上市公司采用DCF法和资产法为主,由法院进行司法估价,而对上市公司股份定价时,应以上述基准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然后以一至三个月为计算期间进行估算。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启示140-146

摘要:2011年6月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这是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破,其也作为“三次金改”的重要举措予以推进。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主要规范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设置财团法人,陛质的争端解决机构,构架了法制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这些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框架欠缺的祖国大陆具有多方借鉴意义,为祖国大陆构建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明确监管机构的保护职能与设置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参考与启示。

政治与法律杂志实务研究
检察机关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现状及反思147-154

摘要: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是国家间打击跨国性腐败犯罪刑事司法间的协作,其具备司法性与协作性(合作性)双重属性。如果说反腐败机构国内建制侧重反腐败司法职能分配问题考量的话,那么反腐败刑事司法活动协作的开展则是一国司法活动的对外衍生,其以职能分配为衍生基础,并以达成共识为衍生条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的独特地位及其广泛职权,亦决定其在反腐败国际刑事合作中具有其他司法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地位。现实中,检察机关反腐败国际刑事合作的开展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无论从规范基础、对外职能现状来看,均有顺应发展趋势进行反思与调整的必要。

绑架罪与相似罪名的界分问题155-160

摘要:绑架罪在客观形态上与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需要结合具体个案中的相关证据来准确认定绑架罪,全面完整地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与客观行为,避免客观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