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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民主方向上,科学发展同样是重要的。就此而言,寻求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的最优次序和发展重心应是当代中国政治实现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各种民主实现形式的意义具有独特性,所以它们都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又由于各种民主实现形式的历史前提存在着差异以及其与社会秩序的关联程度不同,各种形式的现实发展也表现出了不同的情形。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社会的所谓政治发展特色也就是各种民主实现形式表现出的不同的结合方式。在科学发展的意义上,选举民主的发展应特别讲究战略和策略;议会民主的发展重在充实与开发现有制度资源;参与民主的发展则重在保障利益表达的有序与畅通;而宪政民主还要注意发展次序上的优先性。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治理虽然取得了成就,但也出现了一些"有增长无发展"、"见物不见人"的困境。执政党和政府审时度势,提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推动了政治核心价值的转向。以人为本核心价值的确立具有其独特的理论品格:就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想而言,它是一种价值回归;就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成果而言,它是一种价值对接;就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髓而言,它是一种价值传承。现实中,必须将以人为本的价值法则转化为政治和程序法则,需要尊重民意、实现民利、保障民权,构建人本政治。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真正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把"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的目标追求,作为制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的核心内容。其强调,要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实现生产发展、生活改善、生态良好,使人民的幸福指数得到提升(简称"三生有幸"),彰显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三生有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价值追求的历史飞跃,也是科学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摘要: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速度、广度、深度、难度均前所未有。快速的社会分化与社会流动使社会结构趋于复杂化、多元化,潜在的社会冲突不断地被激发出来,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社会发展滞后,这些都是中国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因此,用社会政策解决我国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就显得极为紧迫和重要。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成为中国迈向社会政策时代的导向。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提倡"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包容性增长,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正在发生重要转变。
摘要:对于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司法实务界持有限肯定的态度,而刑法理论界则众说纷纭。一般认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可分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两种,因此,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这一问题的分析,无非就是认定借据是否为刑法中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从财物的角度看,因借据本身不具备客观的经济价值,不能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从财产性利益的角度出发,借据虽不是财产性利益本身,但在特定情形下与财产性利益密切相连,对借据的侵害在事实上也就是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故而从规范上看,此种情形下的借据可视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产性利益。
摘要:食品安全刑事规制进路上出现的立法空隙,有待以国民预测可能性为法律发现提供支撑力。只是国民预测可能性也会有左右刑事司法的危险。两者逻辑思路上的契合造成了刑事司法不自觉地坠入唯法益损害论为判断标准,而忽视了刑法的义务宣示作用,不利于针对食品安全类犯罪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故应当强调对义务的恪守,发掘适用公共领域内所形成的"非必须"规则,以达致规范判断的独立,让刑罚处罚更具层次性,避免法律发现的恣意和相同行为不同处罚的结果发生。
摘要:"宪法司法化"问题研究,不应被政治化。尽管在现行中国宪法框架内,宪法无论是作为裁判直接法律依据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还是作为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都缺乏宪法制度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不能进入司法裁判领域。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路径就在于在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司法诉讼中,宪法作为裁判规范之重要制定法法源,与其他法源一起被纳入了具体案件裁判规范的建构过程,并构成了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核心部分。宪法作为配置国家权力并规范其运行从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在"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能缺位。
摘要:就业积极行动制度是指对一些基于生理的、历史的、社会的或时势的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劳动者群体采取特别的照顾或优惠措施的制度。该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弥补社会或自然因素所导致的社会不公,但在实践当中,它却经常被人质疑为会产生新的社会不公。事实上就业积极行动制度是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同时,该制度本身也应当按照公平程序加以设计才能产生为人们所接受的结果。
摘要: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对法益进行周延和提前的风险控制,是一种对法益的前置化保护措施。我国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务犯罪、妨害司法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存在一定不足,环境犯罪的立法也有必要向抽象危险犯进行较大幅度的过渡。在抽象危险犯的实体规范中设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内容,不仅能够合理控制抽象危险犯对社会风险进行刑法介入的"度",而且能够使处于模糊地带的抽象危险犯获得更加清晰的实体法定位。
摘要:作为排除犯罪事由,受胁迫行为的属性只有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才能得以充分展示。如果受强制行为丧失意思支配可能性,进而失去实行行为性,则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如果受胁迫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构成紧急避险,则阻却违法。如果受胁迫行为缺乏他行为可能性,进而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则阻却责任。如果受胁迫行为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且有责,则成立犯罪(胁从犯)。
摘要:遗传资源权作为一种集体权利,是带有浓厚公权色彩的私权,其权利追求的价值是利益分享。《生物多样性公约》只解决了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地位,并未授予国家对于其管辖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对于遗传资源的权利主体,主要有国家拥有、个人所有、社区持有等三种观点。遗传资源的所有人是国家,权利支配人是社区共有人。这种复合式权利主体实现了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相分离,可以化解遗传资源权上多元主体的矛盾,使权利的管理和实现更趋合理科学。
摘要:刑法第306条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不符合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辩护应对被告人有利、法律及司法机关应保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自由而不是剥夺和限制、辩护是自由和免责的规范要求,而"引诱"与"引导"等中性词存在交叉导致法律的界限不清,即法律可能因为语义范围过广"意外"违宪;其设置本身所包含的对律师的定位不清,对律师、司法人员和普通公民差别对待而没有合理理由,过度设防导致歧视,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同时立法本身的模糊性也不利于保护被追诉人和律师的人权。因此,刑法第306条违反了宪法第5条的规定,应该由立法机关进行修改。
摘要: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具有法定撤销之诉判决理由,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销诉讼之五种撤销理由对判决的效力具有不同的影响,其中"超越职权"理由的效力最强。法定判决理由具有类型法定、标准不一致性和影响判决效力的不均衡之特性;基于法定判决理由的特性应该赋予其与判决主文同样的既判力,并且在判决书中明确法定判决理由固定的内容和形式。这样有利于更全面实现行政诉讼保障当事人利益和彻底解决行政纠纷目的。
摘要: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酒后驾车险引发了实践中的广泛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酒后驾车可否投保商业型保险。当今酒后驾车险已经成为风险社会需求的产物,在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理中,社会公平导向日渐形成侵权行为的体系。责任保险具有填补第三受害人损失的利他属性,其可以激励侵权行为法监管社会风险。酒后驾车险发生保险事故时,每次的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此类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契约条件,强化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意识,也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率。从理性人的视角而言,在商业型保险中,酒后驾车险应有助于化解风险造成的损失。
摘要:从英国刑法的判例法实践看,英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它是控方对于犯罪行为的一个或几个要素不需要证明相应犯意的责任,存在制定法和普通法上的辩护理由,体现了立法者与被告方在举证责任上的博弈,是一种强调效率又兼顾公正的法律制度。立法技术上引入可反驳推定不乏为借鉴严格责任有效而可行的手段。
摘要:14世纪,英国上议院利用与谘议会的密切联系取得了司法权。此后,上议院逐渐地扩展其权能范围,取得了包括初审管辖权和对下级法院审判案件的管辖权,中世纪后期,上议院的司法权衰落,直到1621年复兴。复兴后的上院司法权主要定位于上诉管辖权并通过1876年《上诉管辖法》奠定其现展的基础。上议院作为立法机关握有最高的司法权力,这是英国独特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为维护英国的自由与法治传统做出了贡献,也为我们观察制度转型提供了一个范例。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首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等。事实与事物既有同一性又存在明显差别。案件事实不同于证据事实,案件事实不是适用法律的依据,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才是适用法律的依据;案件事实的存在形式不受限制,无法被消灭,却有赖于证据证明,证据意义上的事实不仅存在形式和表现方式要受限制,而且还可能被消灭;证据意义上的事实除了具有客观性特征外,还具主观性特征。"合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证言可以认定为事实,证人根据专业知识就专业问题作出的判断意见具有证据事实属性。
摘要:为充分实现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与公信效力,我国不动产登记簿应采"物的编成主义"编制体例,其范围也应采房地登记簿统一设立模式。鉴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为避免其受到毁损、灭失,或者被人恶意篡改,非常有必要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补造、查阅与复制等行为进行谨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