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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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31-1106/D 国内刊号
  • 1005-9512 国际刊号
  • 4.1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2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政治与法律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经济刑法、专论、争鸣园地、实务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10年第12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
对土地权属变动及房屋拆迁的法律规范2-16

摘要:编者按: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紧缺与建设和生活需要的矛盾愈加凸显,土地权属变动中的矛盾以及房屋动拆迁纠纷逐渐增多,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2010年初,国务院向社会发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等三部委联合的《土地

“入城”集体土地之归属——“城中村”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宪法问题17-27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中村"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呈现。城中之村,依据社会一般理念判断,应当被认定为城市的一部分。现实中"城中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宪法和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现实与法律发生了冲突,宪法关于城市土地归属方面的要求与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规则发生了冲突。解决冲突的途径不能强行要求农民改变身份,撤消集体建制;不能降低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不能直接适用《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物权法》第48条的规定改变农民集体的土地之权属,只能修改宪法和法律,删除"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允许农民进城建设城市。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改革和发展,应当废除这一规定。允许农民集体保有"城中村"土地所有权是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物权平等保护的需要、是物权法定的需要、是物权公示公信的需要。强行将"城中村"的土地转归国家所有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直接影响城市化的进程。

我国土地储备范围的法学透视——以我国土地储备的制度与实践为分析对象28-38

摘要: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已经引起社会广泛质疑。实践中土地储备制度的问题主要是对其范围的错误理解。地方政府将取得土地的方式理解为土地储备的范围是实践中土地储备制度偏离公益性并导致"土地财政"现象的根本问题。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储备违背政府行政的公益性职能,也与依法行政原则相违背。应当以《宪法》、《物权法》等法律为依据,明确界定土地储备范围和土地储备方式;禁止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进行土地储备,突出土地储备范围的公益性特征。

论房屋拆迁立法中的低碳经济原则39-45

摘要:实行低碳经济是我国对世界的庄严承诺,已被多部法律所肯定。低碳经济法制是"外部不经济对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某些地方的城镇建设规划屡作变更,拆迁规模过度膨胀,短命建筑现象频出,碳减排潜力巨大。必须以低碳经济理念把好城镇规划关,做到物尽其用,房尽其寿,置换优于推倒,改建优于拆除,但对新的低碳建筑可参照碳排放交易规则提前许可。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论刑法中的二重抵押46-54

摘要:对于二重抵押行为,在日本,针对不同的情况,可分别按照诈骗罪和背信罪来处理。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背信罪,加之在民事法关于担保物权的有效性上,因抵押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而又有不同的规则,因此,应按照具体情况,分别以诈骗罪和侵占罪进行处理。

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之完善——以《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之衔接为视角55-63

摘要:《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食品卫生法》已随之失效,但《刑法》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却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这造成了其与《食品安全法》之间缺少应有的衔接与协调,难以满足社会现实及司法实践保护食品安全的迫切需要。因此,应从《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的角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进行相应修改,以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体系。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论豁免制度与法治的兼容性——兼论我国公职人员豁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64-76

摘要:现代豁免制度通过一套逐渐发展起来的,在适用行为范围、时间效力、处置程序等方面的灵巧限定技术,避免了与法治所强调的责任制度相冲突,并实现了与责任制度的巧妙配合,有助于实现新宪政论者所强调的既制约权力又保障权力能动精神的目标。现代豁免制度所具备的公共利益性、非人身性以及在权利上的消极性等属性特征表明,为特定公职人员所设置的豁免权既非特权也不会造成歧视,并没有违背法治所要求的平等原则。因此,现代豁免制度不仅完全能够与法治原则相兼容,而且还是现代法治和宪政体制所必需的。我国的公职人员豁免制度尚有不少缺陷,需要作相应的发展和完善。

1949年至1953年司法改革演变及若干反思——以“新法学研究院”对旧法人员的改造和1952年司法改革为例77-88

摘要:新中国成立之初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经历了1949年至1952年的"逐步提高"到1952年至1953年司法改革的"组织手段与思想改造"相结合两个阶段。1949年至1952年的司法改造以新法学研究院为代表,新法学研究院对旧法人员的改造主要采用思想教育的方法;声势浩大的1952年至1953年"司法改革"则不但改造旧法人员的思想与作风,而且在组织上要求司法机构的纯洁化。这一变革是新中国政治变革和社会变迁的必然要求,有其合理性,但也产生了"左"的苗头,对后来中国的法治发展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从菲律宾人质事件看香港对外事务权89-98

摘要:香港游客在菲律宾遭劫持事件引起世界的关注,特首曾荫权直接致电菲国总统的行为更引起极大的争议。该行为本身虽不合乎香港基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情理,因此有必要对基本法中关于香港对外事务权的设置作出评价。经比较发现,香港的对外事务权超过联邦制国家的州;中国内地地方政府的外事权与香港对外事务权不可同日而语;与港英时期相比,香港的对外事务权有增无减。但是香港对外事务权的设定和行使必须遵循维护中国国家主权的原则、保证香港高度自治的原则、尊重他国交往意愿的原则。总体看来,中央和香港在人质事件的解决过程中相互配合,都遵守了香港基本法,维护了香港的对外事务权。

岛屿与岩礁的法律要件论析——以冲之鸟问题为研究视角99-106

摘要:日本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以冲之鸟为基点的外大陆架划界案,企图视冲之鸟为岛屿,并试图以冲之鸟为基点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而在国际社会引发了对海洋法岛屿制度中的岛屿和岩礁的法律地位的争议。日本的这一行为,割裂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三款之间的关系。日本的这种立场和做法,违背了该公约第121条规定的宗旨,机械地解释公约第121条三款的规定,使该条规定失去了总体的规范作用。通过对岛屿制度的结构、成型过程和立法宗旨的考察可以发现,岛屿制度条款应整体看待,不可割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中的三款应作整体理解,第1款规定了岛屿的广义概念,第2款是关于狭义岛屿的规定,第3款规定了例外的岛屿,是对第2款的进一步解释和适用上的制约性规定;同时,岩礁是岛屿的一种特别形态,也应满足岛屿的所有要件。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论时代需要的竞争法与竞争法的时代价值——从公私对峙到公私融合107-116

摘要:中国竞争法在体系上的完备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对其精神和价值的追问,法律的解释力取决于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与特定的时代规律相契合。竞争法的社会性、实践性决定其时代性,竞争法的时代精神是其根本精神。在公私对峙向公私融合的时代变迁中,竞争的社会化导致公私融合型竞争成为全新的竞争图景。顺应于公私融合这一时代大势,现代竞争法应秉承公私融合的基本理念并构建由规制竞争法、系统竞争法和公共竞争法组成的"三维一体"结构,必须合理区分并准确规制公共竞争与私人竞争的异同以防两者出现功能交错与职能侵蚀,强化竞争法规制力的关键则在于实现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功能组合。

论我国海洋石油污染中环境损害的范围认定117-123

摘要: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完备的油污损害应对与事后赔偿机制,实践中对国际公约的适用、索赔主体、责任主体、油污责任限额、环境损害的认定标准等领域还存在许多争议。在油污损害赔偿类型方面,财产损害是传统侵权法律所规范的主要范围,也是争议最少的赔偿客体,对油污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的范围认定目前则有不同看法。通过对环境要素的法理分析,可以认为海洋环境是一个含义最为广泛的概念,海洋环境侧重于整体,海洋资源是海洋环境的组成部分;资源体现了自然的经济属性,环境体现了自然的生态属性。如果以环境作为人类社会外部条件的判断标准,海洋自然资源损害是海洋环境损害的基本要素,而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害是对海洋环境的整体损害。对海洋自然资源的任何破坏都会影响海洋生态系统,但并非所有的破坏都会导致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害。所以,自然资源损害与生态系统损害是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两个方面。

政治与法律杂志域外视野
西方国家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演进及其定位124-133

摘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它不仅制约着行政法的具体样态和模式,而且也决定着行政法制发展的基本走向。在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相互对立、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进入现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不是消极对抗的,而是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行政法应通过有效的制度建构,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建立起理性的对话平台,促进双方协商与合作,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双赢。

美国法律中的“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规则”及其借鉴134-141

摘要:在美国,伴随着有限责任制度由公司向非公司制企业的扩张,原先仅适用于公司法的"刺破公司面纱规则"也演变为适用于所有有限责任企业的"刺破有限责任面纱规则"。以有限责任合伙为例,在适用刺破理论时,尽管保留了公司适用该规则的精神——即欺诈和不公的存在,但由于法律对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在登记、注册资本、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这些都给我国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适用该规则提供了借鉴。

政治与法律杂志实务研究
刑法分则条文罪状的理解与相应法定刑配置关系研究150-154

摘要:刑法分则条文罪状规定的具体犯罪与相应法定刑之间存在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的相互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从法定刑的质和量两个方面,对如何理解具体罪状产生提示和限制作用。具体而言,在法定刑质的方面,法定刑对应罪状所描述的行为,务必要达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且法定刑的刑种和严厉程度是依照一定标准而与具体犯罪的罪状内容相对应。在法定刑量的方面,对某一具体犯罪而言,同一档次法定刑所对应罪状描述的不同种类行为社会危害性应基本相同;对于不同犯罪而言,可通过对相关具体犯罪法定刑的比较,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来确定该具体犯罪罪状的特定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关于书面证言规范的不足与完善——以“两高”等的相关规定为中心155-160

摘要:书面证言的普遍使用,已成为阻碍我国庭审方式改革、阻碍事实的正确认定的主要问题。在书面证言成为常态而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例外的情况下,探讨采纳书面证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具有重要作用。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而确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前提下,对非关键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以及关键证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提供的书面证言在庭审中仍可以采纳。对刑事案件证人书面证言的审查判断需要确定若干原则与规则,"两高"等的相关规定对书面证言之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