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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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31-1106/D 国内刊号
  • 1005-9512 国际刊号
  • 4.1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2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政治与法律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经济刑法、专论、争鸣园地、实务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10年第09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
我国《破产法》若干实施规则研究——论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完善2-9

摘要:虽然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授予破产管理人广泛的职责,但是,新破产法在关于破产管理人调查、借款、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撤销、制定并提交重整方案等职责的规定上存在一些问题。从实践需要看,应当扩大管理人的调查权,合理制约借款和管理及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允许法院就债权人对撤销权提出的异议进行裁定,赋予其他利益关系人制定和提交重整方案的权利,限制人民法院创设管理人职责的权力。

《经济刑法》集刊征稿启事9-9

摘要: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的《经济刑法》集刊将于2010年下半年出版第十辑。热忱欢迎全国法学界、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和学者踊跃来稿;稿件字数以不少于6000字,不超过30000字为宜,论文全部采用尾注,写明作者的单位、职位、职称、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论文正文字号采用小四、宋体。

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以英美法之借鉴为视角10-23

摘要:有权控制债务人财产及营业的破产管理人有被追究民事责任的可能。因义务基础不同,英美判例法将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区分为基于信托义务和基于非信托义务两种。这种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类别化认识对我国破产立法完善具有借鉴意义。鉴于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我国立法应以一般过错为注意义务标准确定管理人对债权人等特定范围主体的责任。视不同情况,有权追究破产管理人信托责任的主体包括债权人、担保权人、债务人、股东及管理人。我国司法解释有关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效力的规定有待完善。

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4-32

摘要:我国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用独立一章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立法体例由1986年俭业破产法(试行)》的合并制转向分别制,这一突破显得更加合理和精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以及清偿原则在根据现行法确定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如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应当纳入破产费用;应当设立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预交制度以及破产费用的预算和决算制度。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难题及对策33-40

摘要:我国法律只原则性地规定债权人可以成为破产申请权人,但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资格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应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资格作详细的规定。破产法有被债务人利用余债免责的规定欺诈逃债的可能,因此,对债权人破产申请权应加以限制。

英国破产重整制度及其借鉴41-51

摘要:英国破产法在不断的改革中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便捷的和高效的公司重整制度。在程序的启动,自动冻结制度的设计,管理人权利的安排,对重整方案的表决以及程序的退出机制等方面特色鲜明。公司自主安排程序和管理程序的设立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恢复生机提供了法律保障。英国的公司重整程序完全是以破产职业者为核心,重整过程中针对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职业者被赋予了广泛的处决权,法院很少参与其中。同时,以法庭外的市场化重组为代表的“伦敦规则”也给我国的公司重整实践提供了参考。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贷款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2-59

摘要: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刑事推定的方法解决;贷款诈骗罪未遂时以指向数额定罪,既遂时以所得数额定罪;对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贯穿于贷款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其他方法”的本质特征在于欺骗性;共有人利用共有财产进行贷款诈骗,即使经过追认也可能构成本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研究60-66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论法律保留的价值67-74

摘要:法律保留的基本意涵是行政权的行使须取得法律依据始得为之,其价值在于拘束行政权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规制授权立法以捍卫人民主权、驯化行政立法以贯彻宪法理想。

国体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研究——兼论人民政协制度的定位75-86

摘要:长期以来,国体与政体之间的关系被简单化、片面化理解,国体建设得到重视,而政体完善与政体对国体表达的充分性成为被忽视的问题。西方国家政治思想和实践的经验是:人民统治是恒立的,人民统治的具体形式是多样的,最好的政体形式莫过于混合政体,混合政体的特色和优势在于互补与制衡。新中国成立60年来,由于“人民”这一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弹性转换,使得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持了一定的调适性和灵活性,但在政体层面对国家政权基础的扩大却未能得到相应的回应与体现。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国政体对国体的表达与回应,也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政体,可以把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体对国体表达的补充形式,更加全面地保障人民主权的实现。

“社会法庭”探析87-95

摘要:社会法庭是深化司法改革、破解难题的新创意。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和方式,社会法庭与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以及诉讼等各种解决纠纷的模式相比,无论是在行为主体、受案范围还是在理念与手段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征。社会法庭实现了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契合,传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精神,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地区司法资源短缺的突出矛盾,可以助推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步伐。社会法庭的运行既有法律依据也有理论基础。要保障社会法庭的科学运作,一要强化社会法庭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二要正确处理好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之间的关系;三要在案件处理中对“法、德、情”等手段运用时坚持法治原则;四要充分做好社会法庭处理与法院审判的有效衔接工作;五要科学建构社会法庭的运行机制。

论明清调解制度及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96-104

摘要:调解作为一种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制度,在明清时期更加完备了,在调解范围、调解主体、调解依据、调解方式等各方面都出现了新的特征。调解制度在明清时期的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制度在实现社会和谐、节约国家司法成本、统一社会思想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该制度之所以在当时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原因有三:一是既有的调解组织发生了新的变化;二是出现了新型的调解组织;三是因其本身能弥补国家制度供给不足的缺陷而受到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提倡。明清调解组织之丰富多样、调解依据不拘泥于法条,调解范围较广泛、调解效力的明确化等均值得借鉴。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划分理论之质疑105-111

摘要:德国民法上的无因行为理论是建立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区分的基础上的。其中,负担行为是处分行为的法律原因,无因性理论通过割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间的效力关联性,赋予处分行为独立的效力评价体系,以满足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诉求。而有因行为中的原因与无因行为中的原因并非同一语境中的概念,两者的内涵各异。由于分类标准的不统一,导致无因行为、有因行为的划分缺乏逻辑前提,应该在肯定“无因行为”理论价值的基础上,抛弃所谓的“有因行为”理论。

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的重新界定——质疑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之区分112-121

摘要: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中介人区分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做法缺乏正当性基础,其对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的界定也存在缺陷。保险实践证明,上述规定的适用有碍于现代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目标的实现,因而应借鉴国外最新立法,将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不作区分,原则上一并视为保险人的人,但允许保险人举证推翻前述推定。

绑架罪主观目的要件要素否定之研究122-129

摘要: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规范中,具有“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从历史上看,立法将绑架罪规定为具备特定目的的行为,是受我国历史因素的制约。当前情况下,再凸显“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无论在立法上抑或司法上都不具备必要性。认定绑架罪的行为,应该着眼于绑架行为本身,而不是其主观目的性要素。如果从立法上取消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构成要件要素,也不至于造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混淆,而且更容易把握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政治与法律杂志域外视野
司法能动的中国特色——兼与美国司法能动的比较130-136

摘要:中国司法能动在内涵、主体、能动的范围及程度、表现形式上均有自己的特色。考察中美两国司法能动的差异,探究产生差异的原因,对中国司法改革沿着自己的进路推进具有积极意义。

国际人权公约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37-145

摘要:根据国际人权公约权利限制条款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在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所必需的前提下限制个人权利的行使。缔约国限制个人权利的行使,除应遵守权利限制条款所规定的法定限制条件之外,还应遵循蕴含在其中的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滥用限制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表明权利限制条款更多地体现出限制性功能,权利限制条款的重点不是限制人权而是保护人权。我国应在借鉴国际人权公约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宪法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体系。

政治与法律杂志实务研究
司法判例指导实践的实证调查146-153

摘要:对法官应用司法判例的现状和实际需求展开专项实证调查发现,大部分法官有寻找判例的习惯,法官参照的判例集中在新类型案件和自由裁量范围大的案件,喜好用便利的方式解决裁判难题,对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和理论论证较为关注。但当前司法判例对法官裁判的辅助作用不明显,法官对司法判例指导实践的优化需求客观存在。关于司法判例的具体格式,法官要求提炼裁判规则并强化说理论证。法官最为关注司法判例的实际应用,主要是应用司法判例的有效性和便利性。为了保证司法判例的生产与应用,还需建立相应的支撑保障机制,不断加强法官应用司法判例的习惯培养,明确司法判例的来源和法官参与司法判例制作的程序,建立法官参与司法判例生产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