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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商标法》的名称已不能满足现实生活和立法内容变化的需要,该法的名称应该有所拓展和修改。国际社会商标立法名称的多样化为我国修改立法名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基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国际社会商标立法名称的变革,我国《商标法》的名称可修改为《商标和其它标志法》。《商标和其它标志法》是在《商标法》基础上的改造和扩充,该法的命名,一方面传承了商标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另一方面在商标的法律制度上也有所创新,并和国际商标立法发展趋势相适应。时值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商标和其他标志法》的名称不失为目前立法机关的一种务实的选择。
摘要:目前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争议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应予以改革完善。我国商标异议应进行重构,对商标无效与撤销这两种制度予以区分,应建立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对商标争议制度与司法程序制度的关系应权衡行政解决与司法解决的各自利弊而定。
摘要:注册申请大量积压是我国商标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要解决该问题有两项措施:一是完善注册申请程序,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声明使用意图,并声明就其所知其申请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有虚假和欺骗,愿承担赔偿受害人因此所受损失的法律责任;二是要求注册人在商标初始注册满5年后的1年内,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注册商标已经被商业使用的声明和相关证据。如果注册人既未提交商业使用的证据也无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期限届满时商标注册将被注销。
摘要:与域名相关的商标权利纠纷本质上乃是合法商标权利的竞合,其体现着网络环境下商标权所应具有的共享性。能否妥善将此纠纷咖以解决,不仅关系我国商标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稳定,而且对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将起到深远影响。“域名共享纠纷解决机制”是处理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其不但可以使商标权利主体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而且还可以使域名的商业价值真正实现最大化。
摘要: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应为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不能构成本罪,虚构被保险人年龄不构成本罪,故意隐瞒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构成本罪,以保险期外的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本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为注意规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保险诈骗的按其所起作用定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或保险诈骗罪。
摘要:对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能否构成贪污罪。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因为国有经济的成分日益复杂多元,另一方面因为财产存在形式发生变化,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贪污罪犯罪对象的把握存在模糊与疑问,有必要以刑法规范为依据,结合相关实际案例,对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尤其是某些较为特殊的对象进行剖析,以便司法操作。
摘要:法治,尽管是当今各国普遍的治国原则和方法,但其并非尽善尽美。在补足法治缺憾的众多手段中,公民不服从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实践公民不服从的人,即为公民不服从者,其对应的英文单词是civil disobedient。这种直译方法,虽然直接明了,但也容易使中国读者忽略其原词所表达的意蕴:并非对法律或政策提出异议的人,就是公民不服从者,这抹煞了公民不服从的博大胸怀和牺牲自己以济世救人的情怀。公民不服从者并非仅仅是异议者,也远非革命者或者叛乱者,而是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是一个目的高尚、手段文明、勇担责任和谨慎行事的公民,是一个为了推进实质法治的进步而甘愿自我牺牲的人。
摘要:行政机关自行代义务人履行也是代履行,应由义务人承担费用。事前预缴和事后追缴代履行费各有利弊,应授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其执行程序同于其他金钱义务,清偿顺序仅次于税收。要求支付代履行费的决定是作为基础决定的行政行为,对其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对该决定的执行,则应仅以异议程序和国家赔偿救济。义务人不缴纳代履行费的,可成立留置权;无力缴纳时,可改采执行罚。《行政强制法(草案)》对上述问题大多未作规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摘要: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对裁判结果正当性的证明过程,其逻辑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法律推理通过裁判理由的证成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理性,从而树立法律权威,遏制司法腐败。法律推理是在法治社会中培养法律职业者理性思维方式的重要方法。
摘要:我国新农村社区的产生是社会变迁、制度创新和组织变革的内在需要,契合了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利益协调的需求,是和谐社会发展、社会利益协调的内生变量。在新农村社区发展的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是所有问题的中心所在。农民权益保护的主体发展正在经历个体一组织一社区的历史发展过程。新农村社区发展正逐渐成为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组织体。以保护农民权益为中心,培养发展和规范农村社区组织,促进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内生方式社区的发展,是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基本规律。在新农村发展的制度构建中发挥各个主体力量的作用,做到政府力量的适当控制、农民力量的充分发挥、社区力量的积极调动、农民合作组织等其他组织力量的合理驱动,做出主体和谐的制度安排,是基于农民权益保护视角的新农村社区发展制度架构的题中之义。
摘要:依据侵权责任人的数量,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职场性骚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单独责任形态即各当事人对性骚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还是替代责任的问题;其共同责任形态即当性骚扰行为发生时各当事人如何分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为解决职场性骚扰的共同责任分担问题,可采取如下责任分担方式:当性骚扰行为的直接加害人为单位的管理者或普通雇员时,直接加害人、雇主、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性骚扰行为的直接加害人为非雇员的第三方时,雇主承担补充责任;在对待有过错的负有性骚扰防治义务的管理者的责任承担上,应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摘要:当前个人信息被恶意利用的现象频繁出现,进而严重威胁个人信息安全。因此,《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而对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本罪是否可以包括非法散布个人信息行为、本罪与“人肉搜索”之间关系等方面尚存疑问,需要刑法学界对此予以认真关注与研究。
摘要:“经济刑法”是我刊的一个特色、固定栏目。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刑法的研究,促进我国经济刑法的健全和完善,特向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广泛征集该栏目的文章。文章的写作方向及内容尽可能反映以下三个要求:(1)经济刑法理论的构建及创新;(2)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罪名、
摘要:证明评价是指法官就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资料进行评价,以判断当事人对其主张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法官内心所把握的证明标准的一种活动。此种活动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各项证明制度内部制约关系会对法官的证明评价活动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证明制度外部的因素,包括诉讼目的、程序价值、审判权分享机制和法官管理体制等,也都会对法官的证明评价活动产生影响。这些影响虽然体现在实践层面,但是解决问题的落脚点,应当是制度优化。
摘要: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他参与起草国际工人协会文件时,在不违背其内心原则基础上所作的策略考虑,应加以全面理解。对具体的人而言,权利和义务有时可以分开而独立存在,但在一个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同的,履行义务量多的人,应该被赋予更多的权利,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对经典作家的观点,要结合社会现实与社会体制从整体上把握,学会与之进行平等交流。
摘要:反思与检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建构,是实现我国法律体系建构目标的必然步骤。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体系的建构一直以法律规范体系为对象,陷入了“倚重立法、轻视司法”的误区。这个误区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学界和实务界一直把法律体系理解为法律规范体系,而根本的原因在于对法律的理解过于狭隘。
摘要:宪法及其宪法学应依据其所依存的时挥积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需要关注对转型宪法的研究。以发展光谱理论为依据,宪法可被划分为常态宪法和转型宪法,后者是转型国家在宪法学理论上的体现,也可以引发对传统宪法学理论的超越。根据常态宪法建立起来的传统宪法学体系将在转型宪法的范畴内重构。
摘要:通过对罪刑法定内在含义的解析,可以发现我们在三个意义上使用该用语,而三种含义分别与罪刑法定的功能嬗变紧密联系在一起。罪刑法定完成了从最初刑法法定主义的限制司法机能演化为实质意义上的保障人权的功能,即不仅对司法进行限制,也对刑法本身的合理性提出了要求。但是,无论罪刑法定的功能与涵义如何演变,也无论从实质上还是逻辑上分析,该原则只能是针对司法的原则,而不可能成为制约立法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