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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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31-1106/D 国内刊号
  • 1005-9512 国际刊号
  • 4.1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2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政治与法律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经济刑法、专论、争鸣园地、实务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09年第12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环境侵权责任法研究
环境侵权责任法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定位2-10

摘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致使污染环境和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行为人对因此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概念的定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能否科学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应以此概念定位为基础,科学构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

论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特殊要件——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68条11-18

摘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应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67条的设计较之于1986年《民法通则》第124条有了关键突破,不再以“违法性”为构成环境污染侵权的前提,可谓意义重大。但究竟《侵权责任法》是否需要区分达标排污行为与超标排污行为造成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二审稿第68条的规定稀释了第67条的先进性,并可能无法在实践中实现对潜在污染行为人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有效引导,甚至将导致环境侵权责任无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加害人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分担,从而最终降低受害人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救济可能性。建议对超标排放的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采用惩罚赔偿,并以此区别达标排放的损害赔偿。

论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强制监测义务19-28

摘要:环境监测在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现行立法基于受害人在举证能力上的不足等原因,规定了监测机构的强制监测义务。该规定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但无法完全克服环境诉讼中的科学不确定性。同时,立法存在明显缺陷:义务主体不恰当,忽视了监测机构类型多元的现实;义务内容不完整,法律后果缺失,监测机构缺乏责任机制的约束;权利主体偏宽泛,背离了强化受害人举证能力的价值取向;司法效应不积极,淡化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弥补上述缺陷,需要改革环境监测体制,区分行政性监测和服务陛监测;合理分配监测费用;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并强化法院在环境诉讼中证据调取和认定的职责,拓宽监测数据获取渠道。通过上述途径,完善强制监测义务条款,缩小权利主体,明确义务主体,扩大义务内容,增加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救济和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美国自然物诉讼的实践功能——以因环境侵害而受损的自然物的法律地位为中心29-36

摘要:美国环境诉讼的适格原告必须具有特定事实损害,环境公益组织的成员受到特定事实损害,也可认定该组织具有诉权。由于时间并口专业知识的限制,个人很少提起具有公益性质的环境诉讼。环境公益组织提起诉讼面临两大障碍:证明其成员受到特定事实损害的高昂成本;对于不会造戎个人特定事实损害的违法行为不具备诉讼资格。如果赋予自然物诉权,则可以解决相应问题,也不会造成诉讼泛滥。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刑法修正案(七)》中“老鼠仓”犯罪的疑难问题37-45

摘要:老鼠仓犯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市场交易中其他相关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应综合考虑立法的表述、保护法益以及立法者的意图等因素来解释本罪的成立要件。一般主体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相互勾结实施本罪的,在共犯成立的基础上具有对双方分别定罪处罚的可能;单纯被明示或暗示从事相关交易的相对方,即便从事相关交易也不构成本罪的共犯。

论倒卖车票、船票罪之除罪化46-50

摘要:倒卖车票、船票罪的侵害法益并非正常的交通秩序,也非旅客的合法权益与客运单位的经济利益,更非国家车、船票的售购制度,其欠缺现实的、可验证的侵害法益,且对其进行刑事惩罚不具有执法上的效益性,同时也是对刑法补充性原则的背离。因此,应当废除倒卖车票、船票罪,以真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原则。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政党权威中的“内整合”与“选择性激励”:集体行动的分析视角51-57

摘要: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从政治机会结构、集体行动组织力量和认知解放这三个方面来说,它与集体行动有着理论上的关联;执政党的“内整合”直接关系到集体行动的组织力量,它们从组织结构、制度供给、目标定位、人力资源和价值理念等方面影响到执政党的集体行动,也影响到政党权威的树立;精英发展、党内关怀和惩治腐败,它们构成了促成集体行动的“选择性激励”手段,也是政党权威重塑应解决的重要问题。

我国宪法中“章”的设置研究58-63

摘要:在宪法理论和宪法文本中,“章”是文字符号,是结构单位,是宪法体例关注的重点。虽然宪法中“章”的设置问题属于宪法形式问题,但其有独特价值,不可忽视。以章的设置为视角,我国百余年的立宪变化巨大。新中国四部宪法在章的设置方面,具有简洁、明了的优点。现行宪法在章的设置方面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与空间。

网络媒体政府管制的正当性研究64-71

摘要:网络媒体政府管制的正当性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政府管制网络媒体的认同与尊重,关系到网络空间的运行秩序。弥补自律与技术手段之不足以及解决公共产品的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是政府对网络媒体实施管制的主要法理依据。而保障人权、防范网络媒体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以及引导、促进协商民主是网络媒体政府管制要达到的法理目的。对政府管制需做某种程度的限制,具体表现在网络媒体政府管制遵循网络发展规律原则、合目的性原则、比例原则等方面。

违法行政行为补正的概念厘定与制度展开——从蝴南省行政程序规勘第164条谈起72-79

摘要:2008年10月1日生效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该规章规定的补正制度对于建立我国违法行政行为的治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该规定也存在着概念混用、制度混同、规定有欠科学等不足。补正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特定的涵义。我国未来的行政程序立法应在反思《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不足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建构。

论片面对向犯的出罪路径——以法益侵害为视角80-89

摘要:必要的共犯的核心问题是片面对向犯的处理,立法仅规定处罚一方,只是意味着片面对向犯的行为不能单独作为正犯处罚,并非当然意味着也不能作为共犯处罚;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和折中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片面对向犯的处理,应根据共犯的一般理论,立足于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可罚的法益侵害或者说构成要件上的法益侵害,从而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共犯的犯罪类型性、是否符合共犯的构成要件,通常应否定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否定共犯的成立;根据讨论问题的方便,可以将片面对向犯大致分为被害人嘱托型、本犯教唆型、买卖交易型、行为对象型和受益型等。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犯罪客体的去魅——一个学术史的考察90-102

摘要:犯罪客体是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一个独特更件,它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性质,对该要件的抨击由来已久,即使主张保留犯罪客体要件的,也都对它进行改造;可以说,犯罪客体是四要件中争议最大的要件。犯罪客体应从犯罪成立条件中去除,这是必然趋势,同时这也是犯罪客体的去魅过程。

信用卡冒用案件中特约商户赔偿责任承担的困境与出路103-111

摘要:近年来,诉至法院的信用卡冒用纠纷数量大为增加。由于特约商户承担冒用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根据一般侵权责任规则来认定其赔偿责任,然而在侵权责任的违法性、过错等关键要件认定上面临困难。采用将信用卡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上升到法定义务、在归责原则适用上区别对待、用抗辩权的延伸取代抗辩切断等规范措施可有效克服上述司法困境。

政治与法律杂志澳门回归祖国十周年专题
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体制112-119

摘要: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回归后实行了与香港相类似的行政主导体制。这既是对葡澳统治时期总督制的扬弃,又顺应了世界宪制发展的趋势,同时还吸收了香港、新加坡的成功经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揭示了这一点。但由于澳门社会自身的特殊情况,导致了澳门的行政主导体制在实施过程出现一些问题。澳门行政机关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在回归后的十年内因“行政独大”受到批评。因此,只有正确认识行政主导体制,理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关系,强化立法和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才能为行政主导体制的健康发展找到正确的出路。

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议员的法律地位、发言和表决120-128

摘要: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是澳门全体居民的代表,议员应当以全体居民代表的身份在立法会进行发言和表决,而不是仅仅代表各自所从当选的某些特定选民或选举组别的利益和意志。他们在立法会进行发言和表决时,首先必须考虑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整体利益。委任议员与选任议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委任议员不是政府在立法会内部的“传声筒”、“大使”或“代言人”,而应当积极思考,独立发表意见,从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其市民的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发言和表决。立法会议员与行使其职务有关的发言和表决,才受到基本法第79条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而与其行使职务无关的发言和表决,不应当受到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保护。

政治与法律杂志域外视野
从美国的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看我国《著作权法》相关内容的修订129-137

摘要: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之上经过改写、改变、改编等方式创作的作品。基于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对基础作品的版权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考量,美国版权司法实践中发展出“实质性区别标准”、“可区别性变化标准”等演绎作品是否具备原创性的判断标准。我国《著作权法》未对演绎作品作出界定,也没有对演绎作品的可版权性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故应当借鉴美国版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将演绎作品界定为通过改写、改变、改编等方式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之上创作的一切具有新的表达形式的作品,并且将“可区别性变化”规定为演绎作品的可版权性标准。

法、美健康保险法之模式及中国的借鉴138-144

摘要:在健康保险法领域,法国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国民医疗保险的模式,美国实行的是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干预为辅的模式,两者各有利弊,有必要总结它们的经验与教训。当前我国要树立广覆盖、让全体国民都享受健康保险的理念,加强和培养国民的保险意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针对全国各地经济状况差别很大的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使有限的医疗保险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医疗保险的补助力度;协调好健康保险之需求方、供应方和支付方这三方的关系,控制医疗费用持续上涨的趋势;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制度中,政府应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欧美产品外观商标制度比较及启示145-149

摘要:功能性理论已根植于美国商标法,其为防止利用商标法进行技术垄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欧盟则通过成文法以及欧洲法院的解释形成了对形状商标的限制规则,确立了绝对排除功能性标志的注册、以获得显著性为条件的形状商标注册原则。欧美的做法对我国商标法的修改提供了借鉴,应当将功能性原则同样适用于平面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