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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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31-1106/D 国内刊号
  • 1005-9512 国际刊号
  • 4.1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2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政治与法律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经济刑法、专论、争鸣园地、实务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09年第11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
区域发展和发展法学研究:论区域发展权与法理念的更新2-9

摘要:对区域发展的研究应当引入“人权”的新视角,而对发展权的探讨也应当导入“区域”的新维度,从而构建“区域发展叔”新概念。为了将区域发展导入法理学的视角进行法哲学的深层解剖,有必要开发一个新的学科领域——发展法学。

中央与地方行政分权的转型特征及其法治走向10-18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放权中有收权、收权中有放权成为我国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政策倾向,但迄今中央集权的体制性因素尚未根本触动,这使我国的政府间关系呈现出明显的行政分叔的转型期特征。顺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从行政分椒走向法律分权,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大业中的紧迫时代课题,也是我们研究发展法学阼要角孚决的重要问题。

论我国区域立法合作19-26

摘要: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消弭省际间的立法冲突,以法制协调促进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并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特殊,国外的相关实践尚无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国目前学术界对区域立法合作模式的探讨,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各自的缺陷。在维护现行宪法、法律框架稳定的同时,建立有效且具有制度性约束力的立法合作模式,不失为—种谨滨而富有效率的尝试。

论区域发展权的法律评价标准27-32

摘要:为了表达发展权的区域重点和区域目标,同时提炼出区域发展权的主要内容和权利体系,区域发展权的法律评价应有以下两条标准:初阶标准着眼于欠发达地区的急迫诉求,包括基本饮食权、健康保障权和基础教育权;进阶标准体现出发达地区的长远利益,包括追求幸福权、可持续发展权和政治参与权。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破产犯罪中的客观处罚条件研究33-39

摘要:虽然德国、日本刑法理论界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废有较大争论,但现行两国的破产犯罪,对客观处罚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研究德国、日本典型客观处罚条件之规定,分析客观处罚条件相关理论,探讨客观处罚条件之犯罪论体系,对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引入此概念及此概念在虚假破产罪中的具体运用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刑法修正案(七)》对走私罪修改引发的冲突及其解决40-48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了修改,将原先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修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修改,导致了刑法第151条第3款与刑法第153条、第152条、第347条及第151条第1款和第2款的冲突。解决冲突的基本方法是将走私罪设立成单一罪名,将各种对象规定为加重因素,并将超过基本构成要素的情形设立成加重犯。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政治惯例:成文宪法之外的政治习惯法49-55

摘要:宪法文本主要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应然状态,政治惯例主要描述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实然状态。如果说,宪法文本是主权运行的应然规则,那么,政治惯例就是主权运行的实然规则。从这个层面上说,通过政治惯例的阅读与研究,有助于揭示主权运行的真实规则。对政治实践而言,认真对待政治惯例有助于提升中国政治生活的可预期性;对学术研究而言,认真对待政治惯例有助于实现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有助于在不同学科的交叉地带培育出新的知识。

参与式民主的地方实践及战略意义——浙江温岭“民主恳谈”十年回顾56-65

摘要:民主恳谈是发端于浙江基层的参与式民主的实践典范。十年期间,它经历了从政治合法性到法律合法性的发展路径,延伸扩展了基层民主,在“三统一”框架内探索民主新形式,维护了公民参政权、知情权、监督权、生存权,推动建立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民主恳谈已经越出行政改革,上升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层面。民主恳谈的战略意义在于开启了以参与式民主促法治进步,继而发展宪政民主的政治进程。民主恳谈符合法治精神,是体制内的政治实验。十年之后的今天,应进行精细的制度化建设,在基础性制度、程序性制度、支持性制度三个层面予以完善,并考虑在浙江范围内进行推广,在县市一级进行制度化规范。

追究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对策——从“责令改正”谈起66-75

摘要:行政性垄断是行政违法行为,其行为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行的反垄断法第51条中对此仅有责令改正之规定。责令改正并非是法律责任形式,必须借助于行政协助、行政合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才能真正落实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完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对策有:行政处罚、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形式,它们是责令改正的后续手段,也是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必要形式与具体内容,应当得到立法部门的重视和执法机关的遵行。

论刑法在反恐怖斗争中的功能与局限76-82

摘要:刑法有着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及促进反恐怖斗争的开展等功能,也有着难以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不能涵盖反恐怖工作的各个环节、给罪犯镌刻“恐怖主义”烙印和难以有效威慑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等局限。为此,应高度重视刑法的反恐功能,保持足够的理性与谨滇,对恐怖主义进行综合治理。

论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83-88

摘要:我国破产法对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尚不够具体,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设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条件时,应当考虑申请重整的主体、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意愿和能力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立法应允许债务人在提起重整申请的同时提起自行管理的申请。在自行管理模式下,立法应当区分调查及检查权、撤销权及追讨财产型职权、重整事务型职权、监督权等职权,并在债务人和管理人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债务人管理层聘任专业机构和人员的报酬支出属于破产费用,管理层自身的报酬则属于共益债务。在自行管理模式下,重整相关参与人员的报酬数额及确定方式应适用特殊的规则。

论强制缔约制度89-96

摘要:强制缔约是指依照法律规范,对某些民事主体施加的与他人缔结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该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该合同。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强制缔约予以类型化,有助于深入认识强制缔约制度以及明确我国在强制缔约立法上的不足。强制缔约义务的性质属于民事义务,实质上是先合同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人在违反该义务时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过错对侵权法上填补性责任之赔偿范围的影响97-106

摘要:过错对赔偿范围的影响逐渐受到一些国家法学实务界与学界的重视。该种影响在损害类型属于法律:保护力度不均的领域或损害的范围(额度)不易确定的情形中均可能发生。过错程度因其造成损害的风险、损害严重程度不同而影响赔偿范围,这种影响符合报应原则这一通认的道德观念,具有教育和预防功能,因而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在排除其可能与全面赔偿原则矛盾、可能混淆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功能区分、可能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这些困惑后,过错影响赔偿的原理最终可以被证成。

关于我国管制经营者集中的相关问题研究107-112

摘要: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围绕对经营者集中的管制,国务院及其部委已经颁布或即将颁布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管制系统。然而,仔细推敲这个管制系统,不难发现其中尚有值得商榷之处。在这个系统中,申报标准被设置得过于简单且门槛过高,对申拓文件资料的要求不切实际且缺乏程宁上的逻辑性,误解了审查方式且忽视审查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有必要对这个系统进行修正、调整和完善。

论教唆未遂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113-117

摘要:教唆未遂,根据我国的相关刑法理论,是指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在此情况下,教唆者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教唆未遂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什么,究竟应当如何认定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却存在着争议。教唆未遂既不是因共同犯罪,也不是因犯罪未遂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教唆未遂行为,应当以犯罪预备予以认定。同时,有必要对现行刑法有关教唆未遂的规定做出调整,改变目前所有的教唆未遂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限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教唆未遂行为的范围。同时,应当降低对教唆未遂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刑法对犯罪预备的规定来处罚教唆未遂行为。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首先要解决好合宪问题——《行政强制法(草案)》相关条文评析118-125

摘要:2009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沿用了现行的“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拙行为主(原则),行政初.关自己执行为辅(例外)”的行政强制拙行权分配体制。这种分配体制不符合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格局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职权的具林期庭。行政强制拙行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勃行权应当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而不应当由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来行使。具有宪法瑕疵的行政强制拙彳斜又分配体制已经暴露出了诸多的弊端。应当依宪法理顺行政强制拙行积分配体制与宪法的关系,根据行政性职责划归行政机关、审判性职责划归审判机关的原则在行政初。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分配行政强制拙行权的权能。

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制度的争点及思考126-132

摘要:在我国,地役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不动产承租人均有权在他人的不动产上取得地役权,或以自己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在适用砌权澎捞有关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规定时,不应将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在外。未登记地役权的承认,对物权优先效力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为考察视角133-141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包括表征权利与实际权利不一致、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转让有偿、完成公示等五个构成要件,其价值目标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它的构成要件和价值目标,而与财产权客体的具体类型无关。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物权,也可适用于商标权。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商标权交易安全使商标权善意取得成为必要。商标权公示公信制度的确立,为商标权善意取得提供了可能;商标权公示的低差错率使商标极善意取得具有正当性。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