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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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31-1106/D 国内刊号
  • 1005-9512 国际刊号
  • 4.1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2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政治与法律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经济刑法、专论、争鸣园地、实务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09年第08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应用问题解释》的解读与完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应用问题解释》的解读与完善——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的确定——以区分所有权解释第7条的适用为中心2-10

摘要: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均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字样,但在具体适用中,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这两个主要事项本身就存在适用前提缺失的问题:原来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谁来拟定?原来的管理规约由谁来草拟?原来业主委员会的人选由谁来提名?这一系列的问题均由于目前规定的原则性过强而落实起来困难重重,亟待司法解释予以填补。确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的基本原则,一是彰显业主自治理念,重视管理规约的重要意义;二是重视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以调节区分所有者个人和团体之间的矛盾为着眼点。

论住宅商用法律制度——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0条、第11条11-19

摘要:住宅商用现象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具有密切联系,在维护广大业主居住利益的前提下,应当赋予部分业主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自由。准确界定和判断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并通过合理方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是减少并口预防争议的有效手段。对住宅商用审批的核心内容在于是否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而不在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后者备案即可。如果住宅商用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全部或部分同意,利害关系业主可通过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获得救济。

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中的隐私权之法律保护——兼及建筑物区分所有司法解释第10条之解评20-26

摘要:保护了建筑区分所有权并不等于就保护了建筑区分所有权人的全部合法利益,保护了以物作为对象的建筑区分所有权,并不能涵盖对作为法律主体的建筑区分所有权人本身的权利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中的隐私权关系到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而尊重个体价值是法律人本主义的精神与灵魂,法律对此应给予保护。

论少数业主权益的保护——兼论我国业主撤销权制度的完善27-33

摘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管理实行多数决原则,这就决定了少数业主权益需要特别的保护机制予以救济。我国宜采取“事前同意+事后补救”的保护范式,在判断是否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时采用合理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业主撤销权行使条件还有不足和模糊之处,应予修正或完善。

论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34-39

摘要:《物权法》未能对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比较法上,各国一般都赋予业主团体以诉讼主体资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对鳓权渤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补充,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原告主体资格,但正式通过的司法解释取消了该条内容。将来有权机关应当承认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允许其以“其他组织”的身份参与诉讼,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诉讼后果归属于全体业主。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罪名梳理与划分40-49

摘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罪名占我国刑法中全部罪名的近四分之一,而历次的刑法修正多围绕该类犯罪进行,使其罪名数量不断地扩充。以罪名确定为视角,可以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105个罪名进行全面的梳理与细致的类型划分。划分的标准包括确定根据、行为的单复、犯罪主体、罪过、条文、罪状以及核心语词等。不同的类型划分对罪名确定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传销行为的犯罪化问题探析50-54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正式入罪。探明传销与直销、传销与非法传销的概念有助于我们厘清传销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法益是市场秩序;在行为主体上,只能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构成;在客观构成要件上,谨奥没置犯罪圈,保护合法的直销行为;刑罚量的设置较为合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诈骗类型的犯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而并非想象竞合的关系。在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时,同时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数罪并罚;从实然和应然角度说,积极参加与一般参加传销活动者均不应构成犯罪。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法理探析62-68

摘要:议会调查权的行使尽管能够实现辅助立法及监督行政、影响舆论、影响民意等目的,但其行使具有政治性和准司法性。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调查权的来源及其行使范围并非从普通法的法理和原则推论而来,其法理依据在于香港基本法。香港立法会的调查权具有辅助立法的工具性质,其行使应以立法权的范围为最大界限。基于人权原则,立法会不得调查纯粹私人事务,亦不得侵犯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基于权力制衡原则,立法会调查权不得侵犯其他部门的专属事务和司法独立精神。而立法会个别调查行为的授权议案,有必要明确规定调查范围和目的。

“第三部门”失灵——以工会为例69-76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三分为国家、经济组织与公民的社会结构的形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重叠的结社自由已成为宪法领域的最重要权利,平衡政府与市场的第三部门即是公民自由结社的产物。不过,第三部门作用失灵也明显地表现出来,典型的是我国工会既缺乏其应有的独立性,也缺少实际行动,与多元化市场经济主体以及相关国际法规定不相适应。健全第三部门立法,建立完整的权利体系与完善的民主制度,工会才能真正从权力与利益中走出来,与第一、第二部门形成良好的合作互补关系。

“经济刑法”栏目及《经济刑法》征稿启事84-84

摘要: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刑法的研究,《政治与法律》拟在“经济刑法”专栏、《经济刑法》编委会拟在《经济刑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第8、9、10辑陆续刊登以下列专题为主要内容的论文:(1)在金融危机下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金融风暴下的金融犯罪形态研究(理论和典型案例结合研究):(3)应对金融风暴的刑法对策及立法完善;(4)经济刑法的量刑问题研究。

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初论85-91

摘要: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由“法律的客观胜”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它普遍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特定性、普适性、抽象性是其确立的形式标准,社会经济关系是其确立的实质标准;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则是其确立的基本方法。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通常分为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前者包括权力有限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后者则是指比例适度原则。

论非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92-97

摘要: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11大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市场不当竞争行为,其并未包括拖欠职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超标排污等企业间接侵害市场竞争的忽视社会责任行为。在国外,社会已察觉到这些非市场行为其实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希望通过诉讼予以纠正。尽管仍有观点对此存有疑虑,但结合我国国情,应当把“非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列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或者通过适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则”条款予以规制。这不但可以保护竞争对手的正当权益,还能构建竞争者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

前科制度与就业歧视——对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的学理反思98-1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禁止曾有犯罪前科的公民成为公务员。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来看,这种限制有一定的合理性。从反就业歧视的角度来看,这种限制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同时也不是基于内在的职业需要,因而构成了对有前科公民的歧视。这种限制也不符合前科消灭制度的理念。该条款可以修改为限制有与职业不相容的犯罪前科者成为公务员,同时规定一定的限制期限。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论单位重新犯罪的定性107-115

摘要:单位重新犯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原则、单罚为例外的处罚制度,致使出现其前后犯罪时适用的处罚主体不是同一的现象,对此,应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责任人的处罚,可在符合条件时依照累犯制度,对于犯罪单位的处罚,则应以对单位重新犯罪进行准确定性为前提。在实然层面上,现行刑法体系下单位重新犯罪不构成累犯;在应然层面上,立法也不能把单位重新犯罪纳入累犯制度的范畴。单位重新犯罪从本质上应当属于再犯,可以分为单位一般再犯和单位特别再犯。对单位一般再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单位特别再犯,则“应当”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116-123

摘要:交通肇事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推定有着诸多不合理性,应采用拟制说;通过对逃逸的法律性质和主客观方面的分析,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是合理的;交通肇事逃逸中的共同犯罪宜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共犯。

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性适用及我国应有的对策124-130

摘要:任何法律理念与制度都并非一个恒定的概念,而注定是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尽管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经济往来不发达的过去达到了维护国家主权等效果,但是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飞速发展说明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安排来压缩其生存的空间。可以说,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性适用是国际私法演进中客观规律要求的一种必然反映。

政治与法律杂志史论
清代律例成案的适用——以“强盗”律例为中心131-140

摘要:在清王朝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律的不足,此外还有许多相应的法规,与律例并存,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其中律、条例、成案的法律效力在学界颇有争议。在通过“强盗”105例,成案195案的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律在法典中处在核心的地位,例在具体量刑方面的效力大于律,而制定法是清代法律渊源的主体,成案所有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有限。

中国检察制度印象评析141-146

摘要:中国检察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倍受争议。纵观历史,中国检察制度印象经历了从抵触到容纳的转变;俯视当代,中国检察制度印象已经出现分裂乃至冲突。检察机关一面是宪法地位高位化的强势,一面是现实权力范围和效力局限性的虚弱。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应该以完整的权力配置为基础,通过扩大监督面和监督效力释放检察能量;检察改革应立足探索,改革的焦点应当是人权保护与诉讼效率提高的整体谋划,而绝不应是简单的权力分配和利益分化:检察机关应增加对社会的影响,唤起民众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强化对公众的印象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