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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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31-1106/D 国内刊号
  • 1005-9512 国际刊号
  • 4.1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2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政治与法律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经济刑法、专论、争鸣园地、实务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09年第05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欧盟法与中国的应对和借鉴
欧盟法与中国的应对和借鉴/以欧盟法为借鉴建立我国绿色公共工程采购法律机制2-9

摘要:城市化是经济迅速发展的标志之一,其目的在于加强、完善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其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属于政府采购调整范围的公共工程建设规则无疑应当遵循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注重贯彻环保政策的目标,形成绿色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的法律机制,进而构成环境法的组成部分。所以,借鉴欧盟在比领域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有益的启迪和思路。

欧盟REACH规则对我国化学产品出口企业的影响与法律对策10-19

摘要:欧盟于2007年实施讹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规贝崂,简称讯《REACH规则》。该规则的诞生与付诸实施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和绿色环保运动结合的产物,并已对我国输欧化工产品及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应当正确对待和认识欧盟新环保规则的出台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正面与负面影响,在立法层面和法律应对措施上积极寻求对策,迎接挑战。

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20-26

摘要:随着欧盟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的不断深入,欧盟消费者保护法在广告、格式合同、担保责任、网络消费和庭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我国应该借鉴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的先进做法,尽决制定相关消费交易准则,确保消费者对商业交易的信心,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

欧盟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的立法实践及启示27-37

摘要:以内幕交易为主的市场滥用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证券监管者的问题,在认定内幕交易的构成标准等制度方面没有固定的和统一的答案。欧盟2003年以“市场滥用行为指令”(Directive 2003/6/EC on market abuse)将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行为统一定性为金融市场滥用行为,以国家干预市场的理论为基础确立了对欧盟—体化金融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制度,并提出了该制度的法定定义、基本类型、认定标准和合理例外四个核心概念。欧盟法院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初裁裁决解释和发展了这些概念,并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了欧盟监管金融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论我国经济犯罪收益追缴制度的构建38-44

摘要:由于经济犯罪的特殊性,对于其犯罪收益的追缴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的发生。我国现有经济犯罪收益追缴措旋存在缺陷,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构建我国经济犯罪收益追缴制度: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经济犯罪收益甄别、确认和监测制度;对经济犯罪确立不经定罪的犯罪收益追缴制度;加强对经济犯罪当事人和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建立名声收益追缴制度和积极开展经济犯罪收益追缴的国际合作。

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及其与近似犯罪的界限45-52

摘要: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经营了同类营业,是否获取了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关键看行为人是采取何种方式取得非法利益的。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与提供商业机会收受贿赂的受贿行为,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参与了经营。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与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参与了经营,是否有为亲友牟利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关于人民政协法治化问题的若干思考53-58

摘要: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法治化问题已经是人民政协制度建设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推进人民政协的法治化,是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履行政协职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为人民政协法治化奠定了理论基础;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国家基芬政治制度的定位,为人民政协法治化奠定了法律基础;协商民主的价值定位,为人民政协法治化拓展了制度空间;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权架构中的地位,为人民政协法治化奠定了制度基础。因此,人民攻协的法治化应当是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人民政协法治化的内涵建设应着重体现在依法支撑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依法规范人民政协机构的运行、依法保障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等方面,通过制定相应的基本法律,从制度上、法律上切实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实热效。

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59-65

摘要: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强调国家负有确保人民在实现基本权利过程中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该义务只针对第三人侵害,而不涉及公权力和自然力的侵害。国家保护义务可分为预防、排除和救济三个层次,具有分别对应第三人侵害发生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不同特点,各国家机关在三层次中发挥不同作用。在基,本椒利保护义务与第三人效力的关系上,虽然二者都与第三人侵害有关,并且都是基,本椒利在客硼珐面向的表现,但二者同源异流,保护义务实质上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基本杈的垂直效力,而第三人效力实质上是基本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

模糊法学的初步叙事66-71

摘要:法学界对模糊法学的研究对象——法的模糊性的认识由来已久,但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对法的模糊性的分析运用必须超越传统法学的精确化思路,引进模糊逻辑的方法,形成一套新的叙事系统。这也正是模糊法学得以确立的方法论基础。模糊法学以模糊逻辑为理论基础,以模糊集合、隶属度为基本范畴,以模糊算子为分析工具,客观面对法的模糊性:可以解释千百年来困扰人们的诸多法律疑难问题,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和功能。

司法公正的政府责任72-78

摘要:政府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责任形态,即政府应当为司法活动提供支持,不应当干涉司法活动。我国政府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责任缺失问题,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以及与诉讼权利的关系,并从加强政府经费支持责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司法机关权力独立行使以及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有效促进我国政府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责任担当。

科学发展语境中检察职能的新审视79-84

摘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辰观,具有历史和现实的法理基础。检察权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不断优化和更新,以适应科学发展明.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权的行使,应当融入科学发展的大局,立足检察职能,构建监督体系,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内在联系和良性发展,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剑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树立人本思想,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在检察执法中落实民生举措,切实保障人权;完善检察体制,推进制度创新;在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谋求检察工作的自身发展;提高执法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在抓好业务建设的同时,抓好队伍建设,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农民地权制度的反思与构建85-90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利经历了从所有权到社员权再到使用权的演变。当下农民地权应当进一步加强,应当围绕家庭经营的土地利用方式,以“利用决定所有”为指导构建使用权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地权制度。新的地权制度应当强化利用,取消所有权代表行使制度,赋予农民个人70年土地使用权和成员权;弱化、排除乡(镇)、村委会对农村土地的实际控制权,逐步实现农民集体所有权和最终归属化的义务。

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一般特质看我国涉外仲裁证据制度的完善91-97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作为商事仲裁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不仅蕴涵着丰富而复杂理论,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较大争议。仅仅从证据学的角度探讨商事仲裁证据规范本身的内容是不够的,应从国际商事仲裁自身的性质出发,尤其关注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不同特点,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究。基于立法的缺失及理论研究的匮乏,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证据制度历来存在着诉讼化倾向。因此,对商事仲裁证据期剧的适用要跳出实践中因袭的传统理论和定势,进行重新思考,以期建立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规则和我国特点的证据制度,用于指导我国的商事仲裁实践。

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归责根据98-103

摘要:我国刑法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采取明文规定的模式,较之于德日从理论学说上挖空心思寻求处罚未实际实行犯罪的共谋者之根据,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归责必须立足于责任主义的原理;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应当限于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对于偏离共同犯罪故意的部分,不应由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负责。

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及认定标准104-109

摘要:转化型抢劫罪具有未遂、中止形态,但不具有预备形态。只要转化行为致使轻伤以上后果、窝藏赃物完毕、继续占有财物、毁灭罪证四者之一成功,转化型抢劫罪就应认定为既遂。四者均为否定的,宜认定为未遂。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探讨110-119

摘要: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审查既可以在决议作出之前进行,也可以在决议作出之后进行。股东大会决议不能给股东负担需要以作为方式履行的积极义务,也不能约束以私法身份出现的第三人。公权力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当尊重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与股东大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凭借股东大会决议向其申请办理相关事宜。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内部权力机构,其依法所作出的决议应当视为是对董、监事、经理等公司高管人员的一种命令。董、监事、经理等公司高管人员不积极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可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其责任,而无须再提起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的确认之诉。

论强制执行请求权——兼论判决确定权转移受让人的适格条件120-126

摘要:强制拙行请求权既不同于诉权,也有别于强制拙彳彳叔,其是债权人请求国家执彳彳钡.关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强制拙行请求权虽不以实体上请求权的存在为成立要件,但其随同执行名义所表彰的实体上请求权的让与而移转。判决确定权利的受让人因继受权利而成为正当、适格的债权人,但适格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而为之。

诉讼和解观与我国诉讼和解制度之重构127-134

摘要:诉讼和解具有快速化解纠纷以及有助于维系和谐的人际关系等制度优势。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对于诉讼和解制度功能的利用上却呈现出明显不同的两种态度。英美法系重视诉讼和解制度的运用,大陆法系则不那么重视。形成两种不同诉讼和解观既有哲学观念上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诉讼和解制度在我国亦不为重视而处于“边缘化”状态。未来我国应在对诉讼和解制度改革基础上强化对其的重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