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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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31-1106/D 国内刊号
  • 1005-9512 国际刊号
  • 4.1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2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政治与法律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经济刑法、专论、争鸣园地、实务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09年第04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主题研讨-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及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
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及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法理基础与法价值2-7

摘要:国有资本不仅具有资本的自然属性,即资本增值性,还具有公共性,因而表现出双重属性。国资预算是一种不同于公共预算的特别预算或曰门预算,其应更具灵活性。在法学语境下,国资预算制度是调整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关系并规定各利益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国资预算制度的客体包括金融类国有资本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本及其经营收支行为。国资预算制度的法理基础是国家股东权理论,分红权是国家股东权的核心。国资预算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公平、效益和民主。

反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的目标定位8-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章专章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虽然仅有五个条文,但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范围和编制原则等都作出了重要规定。受近年来国有资本经营原则保值增值理念的影响,该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的目标定位出现了一定的偏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功能具有二重性: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具有营利性功能,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非营利的社会功能。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国有资本的性质具有二重性即增值性和公益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国有资本经营的监管方式,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应当有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国有资本预算应该分担构建新型社保体系的责任,应从政策上明确国有资本预算要服从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职责17-22

摘要:由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预算行政决策模式的重要影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出资人权利行使直接决定其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以此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职责划分的基本平台,界定国资监管机构的预算职责,既可发挥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积极作用,又不损害财政预算管理统一性的制度构建目标。

论《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五人”定位23-29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有许多重要的制度创新,但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在于它建构了一个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人”的区别法律定位与关系的雏形。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人”各有定位、相对独立、职责明确并互相协调,构成我国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理基石。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定罪标准的理论展开30-35

摘要:理论界通常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界定为结果犯,不够合理,应将其界定为结果要件犯;现行司法解释没有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二款解释为独立犯罪,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应将本款解释为独立犯罪。

网络信用卡犯罪若干法律问题的新解读36-43

摘要:网络信用卡犯罪是随着电子银行业务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信用卡犯罪形式。与传统信用卡相比,可网上支付信用卡具有信息化、自动化和用途多样化的特点。网络信用卡犯罪也呈现出“网络钓鱼”、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持卡人信息、仿冒他人进行虚假网络交易、拒付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手段,因此有必要对网络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读,包括电子人的法律地位、电子签名的法律属性、电子资佥陆质、电子合同和电子记录的证据能力以及网络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等。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下的治理理论研究——一个分析框架构建的尝试44-50

摘要:衍生于西方语境下的治理理论被大量引介入中国后,获得学术界广泛关注。当代中国政治语境的治理理论研究必须着眼于如何促成治理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融通,并将之嫁接于现实中,进而推动有效适用。努力构建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下治理理论研究的分析框架,是针对倡导“问题意识”与“规范意识”作出的尝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作出治理理论的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研究,应该作为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当代中国政治环境下治理理论研究的重点。

违宪检察论——检察机关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初步探讨51-58

摘要: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较大缺陷,难以解决实践中发生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时抵触上位法甚至违宪的严重问题。因此,有必要考虑引入新的制度因素,以加强和改进违宪审查。在我国宪政体制框架下,人民检察院是最适合的违宪审查程序启动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据位《立法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违宪检察工作的试点,探索启动违宪审查程序,逐步建立和完善违宪检察制度。

论合法行政行为的撤回59-68

摘要:行政行为的撤回(废止)与行政行为的撤销、吊销、终止等之间有本质区别,但常被人们混同。行政行为的撤回既非处罚也非纠错,更非行政行为效力的自然消亡,因此应遵循独自的原则和制度。在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地位不尽相同,有时甚至相互冲突,因而在设计撤回制度时,须对这两种行政行为采取不同的原则,设定不同的要件并确立各自的权力或权利行使和救济路径。

论我国公司归入权的适用规则及其完善69-75

摘要:公司归入权是公司立法赋予公司的特别救济权。我国在借鉴国外对公司归入权适用情形规定的基础上,在《公司法》与《证券法》中做了相应规定。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归入权制度的规定还相当不完善,只有设计出合理的公司归入权体系及适用规则,才能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公司归入权制度建设。

论动态商标的法律保护76-82

摘要:动态商标不仅为国际公约所认可,而且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获得注册保护。为了实现商标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兼容,提升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商标法》在进行第三次修改时,有必要对动态商标予以明确规定,即具体列举动态标记为商标的构成要素;特别规定动态商标的显著性含义;在进行注册申请时,要求提交足以表现动态标记显著性特征的视频文件样本,并同时提交一份对其动态效果予以简要、精确说明的文件。

我国专利平行进口制度之选择——默示许可83-90

摘要:专利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权利穷尽原则(包括国内穷尽、国际穷尽)及默示许可原则的适用。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第69条似乎采取国际穷尽原则,但该法第11条又未排除默示许可的适用。对我国而言,采取默示许可更为有利,应当对《专利法》第69条第一项作限制性的解释或者作直接修改。

行政诉讼维持判决的理论基础及其完善91-100

摘要:维持判决存废问题的实质是行政诉讼究竟是主观诉讼模式还是客观诉讼模式抑或二者的结合。行政诉讼目标模式总体上是客明诉讼模式,是由我国宪政结构、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性等因素决定的,为维持判决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时,应以客观诉讼为路径选用判决形式,弱化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回应,强化对行政行为适法性的正面回应,同时兼顾了主观诉讼的特点。维持判决作为与行政客明诉讼模式相匹配的一种判决形式,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予以限制适用。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务必厘清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界限,并具备行政行为具有维持内容、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行政行为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三个要件。

论国际条约中的“更优条款”101-107

摘要:更优条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冲突条款,其目的除了解决不同条约之间的冲突外,还能更为有力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际法实践中的更优条款主要集中在个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之中,但其适用也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在国际条约中适当引入更优条款,对于解决条约冲突有着积极的作用。

错位与归位:公安侦查权与行政权关系研究108-114

摘要:长期以来,在公安侦查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方面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错位。在理论上,公安侦查权被不当地定位为行政权。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执法理念以及经济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两种权力互相替代的现象频繁发生。双重错位问题容易导致行政权对侦查权的不当干预、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失范等后果。应当在秉持权力分离的立场下,对公安侦查权以及行政权的行使提供更为清晰的规制渠道,以促使两种权力的角色回归。

性贿赂的刑法学思考115-119

摘要:只有在对现行刑法进行充分解释之后无法运用刑法规范规制性贿赂,才应进一步考虑在立法论的层面提出完善法律的意见,合理规制性贿赂行为;以更为广阔的视角考察性贿赂,不难发现性贿赂与免费旅游等请托人资助受托人的行为具有相同的刑法意义;对于权力者而言,接受请托人性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撼动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完全应当设置全新的刑法规范,设定“性贿赂犯罪”的独立构戍要件。

政治与法律杂志争鸣园地
物权行为无因性:逻辑的必然还是价值的衡量120-131

摘要:物权行为的客观性是法律行为理论在物权法领域延伸的必然结论,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并不与之存在逻辑上的必然关系。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并不能得出物权行为必然无因的结论。无因与否,完全是立法者基于价值衡量所作的判断。无因性并非物权行为的天然属性。

“主观诚信说”若干观点质疑——以取得时效制度验证主观诚信的相关理论132-138

摘要:不以善意为取得时效构成要件的立法例在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居绝对多数,主观诚信说关于大陆法系国家主观诚信的主要舞台是取得时效的观点没有依据;其对英美法系采此种做法的理由分析亦经不住推敲。取得时效中的善意与主观诚信在概念上无法对接。主观诚信的涵义表明其仅仅是揭示了不损害他人权利这样一种最基本的法律意识,没有必要套上主观诚信的神秘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