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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艳照门”事件虽然并没有酿成重大诉讼,但这件严重侵害人格权的事件给民法引起的思考却非常深刻。对这些问题进行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理论上的思考,将会推动民法理论的重大发展,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摘要:“艳照门”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网站的审查责任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既不能只着重事前审查,也不能只着重事后审查;既不能僵硬地脓靠法律来规制,又不能仅仅依靠道德和自律来规范。网站的审查制度应该是以二元制审查为主体,综合例外特殊补充审查情况,充分利用行业自律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网络资讯的综合整治规范。
摘要:预防大规模网络侵权和寻求损害赔偿的关键点,就落在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两种责任主体上。要证明损害是某个网络服务商或者搜索引擎单独或者共同被某个网络用户或者始作俑者利用而进行的传播,正如证明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链条一样,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能首先满足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则更谈不上责任分担,这是各种大规模侵权中面临的共同理论难题。从比较法上看,美国侵权法在DES系列案件中,创造性地发展了替代性因果关系,确立了市场份额责任,为解决此类案件的责任分担指出了方向。
摘要:在人格权商品化的背景下,网络隐私权的损害绝不限于精神痛苦,更会有经济利益的损失。这种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范围,对此予以赔偿时,应当采取可预见性规剧,并在确认隐私权主体对其隐私有保密义务的前提下,适用过失相抵期恻。
摘要:有关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健全,“艳照门”事件进一步凸现出加强网络侵害人格权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必要性。网络侵害人格权禁令救济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应加以明确规定。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不应严格适用“安全港”规则。不应该让网络服务商承担判断侵害人格叔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注意义务。但为了保护权利人,可以规定网络服务商仅仅承担通知服务对象或向权利人提供眠务对象信息的义务,对网络服务商的恶意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此类网络侵权纠纷中应引入公益诉讼。
摘要:“艳照门”事件涉及到明星的隐私保护、商业化利用、信息自由等问题。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明星们对其隐私的商业化开发和利用,符合帕累托最优的标准;而问责互联网上大规模的窥私行为,执法成本过高,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动。法经济学的观点有助于社会财富增长,但应兼顾隐私权的特殊性,在人格尊严和经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
摘要: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的主要原因并非劳动力供大于求,而是现有的法律制度对用人单位因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固有的弱势形成的劳动力成本高于男性的经济因素规制不力。由于我国在制度规范设计上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以致难以起到约束用人单位任意性别选择的规范作用。完善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建立对女性就业的社会补偿和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人员性别最低比例的制度,完善多元化的就业性别歧视纠纷解决机制,培育社会的性别平等观念等。
摘要:近期,“华为辞职门”之类的裁员事件接二连三出现在公众视野,对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涝动合同法》产生严峻考验,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劳资关系制衡机制欠缺,从而导致劳动权保护机制失范。要制约资本强权,必须突破.现行仅依靠劳动法来调整劳资关系的传统模式,着力进行劳资关系制衡机制的法律制度创新,保障和完善劳动者对公司的民主管理权,以劳动主权制约资本主权,弱化资本强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弱势地位,使劳动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摘要:劳动者权利包含了就业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结社行动权四项权利。其他的一些权利如获得报酬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批评检举权、劳动争议提起权等国内学者提出的权利不能归入“劳动者权利”的范围。它们有的虽然不是权利,但却是权利的下住概念:权能。
摘要:国资流失犯罪将从高发于企业改制活动中转移到企业经营过程中,因此,这类犯罪将是一种比较稳定的犯罪形式。国资流失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背信渎职侵犯纯国有资产的犯罪。如何区别小部分人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判断标准是集体私分一定是私分的受益对象范围大于决策和操作人的范围。
摘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偷税人相互勾结偷逃秩款案件的定性,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椭争议,焦点集中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秩款罪与偷税罪的罪名选择与共犯认定问题上。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秩款罪与偷税罪的本质来看,二者属于对合陛必要共犯。在具有对合关系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散行为与偷税行为之间,不能运用共同犯罪的—锻原理加以认定,而应当按照行为所符合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定罪处罚。
摘要: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解应是:这一制度的重心在当今不是集中而是民主;“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不是集中所谓“正确意见”,而是集中多数人的意志;“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按领导人的意志左右民主,而是依法、依党章实行民主;这一制度不只是要求下对上服从,也包括上对下负责。党的领导体制是一种与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的委员会制即集体领导制,“书记挂帅”、“第一书记拍板”是与党的领导体制相违背的。关于“从严治党”,在现时代应着力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认清和解决好这些问题,对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许多国家普遍认识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政府职能转变问题;另一个是组织结构优化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往往又是相辅相成的。我国在以往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由于不能科学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或重视一方而忽视了另一方,或割裂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于是,每一次改革都难以跳出“精简——膨胀”的怪圈。痛定思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从理论乖实践的结合上,探索好改革的依据,处理好政府职能转变与组织结构优化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对策。这样,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才会顺利实现预期目标,并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
摘要:形式化的平等在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存在着一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差别原则。而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对差别的承认程度存在着一定的背离现象,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从法理角度而言,将差别原则提升出来,作为一个与平等原则相当的法治理念已恰当其时。
摘要:作为政治参与的一种独特方式,深具传统色彩的民间上书现象在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引人注目。这种现象在本质上反映了中国公民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的不断增长,反映了我国政治民主化的现实推进和公民社会的成长。民间上书在主体上是有专业人士和民间组织两类:其内容上,所关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断扩大;上书对象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民间上书具有政治参与功能、利益表达功能、民主监督功能。
摘要:公共警告作为警示公众防范危险的有效手段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同时也出现了滥用侵权的问题。从大陆法系和美国的情况来看,公共警告目前都被界定为不具强制性、不决定法律权利或义务的非正式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适用与法律救济上不同于正式行政行为;对其法律控制主要依据比例原则等—般行政法原则;其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种途径。在我国,公共警告侵权在获得行政诉讼救济与国家赔偿救济上存在一些障碍,应逐步予以完善。
摘要:行政规划法治化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行政规划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同时,应对行政规.划与法治主义的一系列问题加以探讨,包括行政规.划的宪政基础、行政规划的行政法调整、行政规划的裁量及其界限。行政规划在宪政上拥有相应的依据和渊源,宪政也为行政规划进行了有效的安排。行政法确立了行政规划法律关系,并在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方面对行政规划进行调整。行政规划的裁量虽然必要,但应有界限。
摘要:作为认知方式的解释,须以主客体认识结构为其存在基础,因而解释主体不仅彰显出解释的认识论内涵,亦奠定了解释的本体论基础,而对于解释主体其本体的探讨,则构成解释学在本体论视域的展开。在我国法解释学和刑法解释理论中,关于法解释主体则是以探讨法解释主体资格为理论核心,以有权解释主体之外延为论争焦点。然而,法解释权力对于历史条件的依赖决定了解释主体的历史的存在不仅是解释的开端和基础,也是法解释权力归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