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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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31-1106/D 国内刊号
  • 1005-9512 国际刊号
  • 4.1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2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政治与法律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主题研讨、经济刑法、专论、争鸣园地、实务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07年第03期杂志 文档列表

政治与法律杂志特稿
论回归后香港法律解释制度的变化2-9

摘要:香港回归前,在普通法体制下法院既是司法机关,也是释法机关。由于回归前香港的司法终审权由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享有,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就是香港回归以前的最高释法机关。香港回归后,香港解释法律的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香港法院解释法律的权力,尤其解释新的宪制性法律——《基本法》的功能得到大大加强;二是除了香港法院继续享有释法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代替回归前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成为香港的最高释法机关,开始解释香港新的宪制性法律。

论“基本法”的创造性及其对法理学的新贡献——纪念香港回归十周年和澳门回归八周年10-15

摘要:港澳基本法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港澳基本法是真正体现“一国两制”的构想,是独特的全国性的基本法律,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典,是我国宪法在香港和澳门特区适用的中介。本文从法的性质、法的更替、法的体系、法的制定、法的渊源、法的解释、法的适用和司法体系等方面,具体分析香港和澳门基本法对当代法理学发展的推动作用。

政治与法律杂志热点问题
试论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财税立法的若干策略——基于对《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经验的总结16-20

摘要:财税立法涉及多种利益博弈,其制定往往困难重重,在我国转轨时期,财税立法缓慢而行。然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财税立法又是十分重要的。这次(《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已经为我国今后的财税立法积累了宝贵的、可资借鉴的经验:财税立法应借鉴国外经验、吸收国际惯例;应坚持财税立法的民主化;应强调财税应法的科学化;应完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的财税立法协调机制等。

论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21-25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企业所得税法作为调整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主要法律规范,其发展方向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本文从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与和谐社会的特征契合入手,论述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前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矛盾,而统—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真正体现了税法的基本原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论税权理念及其底线规则26-31

摘要:税权理念的核心,就是如何合理划分纳税人权利与国家税收权力的边界。纳税人权利不具有逻辑上的天然优势,国家税收权力也不应成为空洞的权利实践工具,权利与权力是平等的,纳税人权利的内在理性及国家税收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制度化,是二者界分的两大理论基石。国家税收权力的行使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不会影响纳税人权利并被视为正当,需要哉们在积叔理念中引入一条底线规则。

政治与法律杂志新问题笔谈——公民权利保障与政府治理创新
公民权利保障与政府治理创新——公民知情权:和谐社会的合法性基础32-36

摘要:知情权是一项新型的公民权利,体现着公民权利和政府义务之间的—种相互关系。本文分析了公民知情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规范、制度、政策和绩效合法性功能。要保障公民知情权,发挥知情权的积极功能,必须规范政府的信息告知和信息服务行为。

公民参与:和谐时代的公共政策机制37-40

摘要:公民参与是指公民直接介入管理和公共政策过程。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威为人们日益关注的政府治理创新路径,提高政府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水平,顺乎中国实际需要和世界潮流。

表达权的社会和谐价值考量41-44

摘要:表达权作为依法保障的公民权利,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表达权作为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手段,为社会和谐提供必要资源,作为实施民主科学决策的要件,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机制。

完善和创新公民监督权行使的条件和机制45-49

摘要:公民监督权是一项具有“人民主权”性质的权力,它构成了一个国家监督体系的基础。我国现行监督体系效能不佳的基本原因在于缺乏公民监督的动力源泉。强化公民监督权,必须完善和创新公民监督权行使的条件和机制。其中,提高公民监督权行使的组织化程度;适时引入公益诉讼制,充分发挥公民诉权监督的作用;强化公民监督同人大监督的结合,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等,对于公民监督权的实现具有特殊之意义。

政治与法律杂志经济刑法
对我国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分析50-56

摘要: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形影相随,经济犯罪行为虽然侵犯了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但并不具有暴力侵犯人身的特点。经济犯罪属于法定犯,其主观方面应受谴责的程度逊于自然犯,故其刑罚自应轻于自然犯。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有悖于刑法平等与刑罚均衡的原则,不利于我国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随着中国人权明念逐步深入人心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不会引起高发案率,也符合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并有利于扼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时机已经成熟。

论惩治商业贿赂的制度缺失及完善57-63

摘要:为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立法上应通过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整合相关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执法上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少数,挽救大多数;处罚上要实行行政处罚先行、刑事处罚紧随其后的政策;并有必要组建专门的反贿赂机构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政治与法律杂志专论
论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含义——发展权层面的反思64-71

摘要:学术界对人本法律观中的“人”、“本”和“人本”这三个基石范畴存在不少分歧与模糊认识。本文认为,从逻辑起点上讲,人作为人本法律观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理性人”、“社会人”和“政治人”以及“生态人”五方面的统一。从内在特质上看,人本法律明.是一种理想的法律价值观而非工具论、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本质论而非抽象的本原论、是一种科学的法律方法论而非简单的具体操作方法。从价值选择上说,人本法律观旨在实现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发展叔体现.了人本法律观的主体性要求、浓缩了人本法律观的客体性特征。

建立法与“活法”的连续体72-77

摘要:“活法”与法、国家法、实证法等相对,是指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并构成社会秩宇基础但又不是出自于国家正式立法的种种规则。当然,并非所有这样的规则都可归属于活法。活法的提出不应该改变通行的法的定义,它只是比喻意义上的法。相对于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呼应,法与活法既有必要地有可能构建起相互流通、相互过滤从而相互为用的连续体。联结法与活法二者的工具主要有:采集活法并纳入于国家正式法、法律解释、衡平、法的非正式渊源、调解、陪审制、“民意过滤”等。连续体的构筑有助于增加法官的司法智慧,有助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动态适应。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还缺乏构建法与活法连续体的自觉。

对“群租”问题的民法思考78-82

摘要:“群租”是不同于合租、经营家庭旅馆租赁的—种特殊的房屋租赁形式,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来看,群租暂处于合法地位,简单地认定群租为“非法”难以体现现代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从根本上治理群租现象需要根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多方面解决,也需要政府的行政干预。

权利表见责任研究——以物权法善意取得为视角83-88

摘要:善意取得理论解决的是外观信赖人取得受让财产权利的正当性问题,而真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理正当性则在于其应承担的权利表见责任。权利表见责任,即所谓“对权利表象的责任”。权利表见责任有其认识论和实践论上的必然性,其法理基础在于理性受意人角度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权利表见责任的实质是—种法律上的拘束,是作为第一性的义务,而非第二性的法律责任。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归责原则的两分法及其配套措施89-94

摘要:应用制度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可以将生态损害的社会总成本分解为危害行为人防范损害发生所采取的措施的费用(预防成本)、损害发生后的生态损害结果(损害成本)和损害发生后法律救济的管理性成本(管理成本)。对易于导致生态损害发生的生态环境危险行为采用无过失归责原则既有利于引导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又有利于迫使其降低“活动水平”,从而实现生态损害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对生态环境非危险行为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此即为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归责原则的两分法。为了保证这一归责原则两分法方案的功能目标得以真正实现,还必须配以“生态环境危险行为与非危险行为的立法区分制度”和“折中的责任限额制度”。

国际条约中的冲突条款评析95-100

摘要:冲突条款是国际条约中处理与其他条约适用关系的条散。在国际法不成体系的国际法制背景中,冲突条款的规定对于解决条约冲突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国际条约实践来看,冲突条款的表观形式多种多样。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冲突条款的形式也在不断地变化更新,这也进一步强化了此种条款在国际条约中的重要性。

论我国《仲裁法》中强行规则的修订对策101-106

摘要:现行《仲裁法》中关于国内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员和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等方面的很多强行规则由于历史局限性而很不合理,需要尽快修订。对仲裁协议效力方面强行规划的修订目标主要是明确我国公法组织的主体可仲裁性、客体可仲裁性范围、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对于仲裁员和仲裁程序方面强行规则的修改应当着重于解决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违法的民事责任及遵循正当程序问题。关于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方面强行规则的修订重点应是为防止司法冲突而使撤销肖与不予执行的理由相一致,以及缩短公共政策事由以外的撤销裁决时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