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对近代美国法律职业群体的在华活动作以性质界定或功能评判?是将其限定为法律帝国主义在华实践载体,即美方借以实现势力扩张的工具?抑或,将之视作西方法世界播散中的因子,即以言传身教传播法治理念、宣扬法治文明?这是聚焦角度有别所致的不同推论,也是衡量标准殊异催生的别样判定。不论前述结论的得出是基于客观立场的自然铺陈,抑或是基于道德高点的情感宣泄,均无法抹杀这一群体的客观存在及其在中国近代法制化中的角色扮演。若意图对其作以客观评价,尽可能全面掌握其在华活动则成为必需。以远东美国律师协会、美国驻华法院、北洋大学法律系及东吴大学法学院等为切入点,通过考察其在华法律执业、兼教法学院及就中国问题发表著述等,似能客观地对其见证并参与中国法制近代化转型作一注脚,为全面认识这一群体的司法、法制教育与法制宣传提供一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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