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

作者:孙运梁

摘要:有必要将客观归责理论适用于不作为犯领域,在先行行为的限定上发展出一套教义学规则体系与判断标准。首先,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先行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第一,先行行为制造了一个法不允许的危险,在其启动了面向法益损害的因果流程时,行为人为避免损害发生须切断该因果流程;第二,先行行为与法益损害结果间须具有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性,即其产生的危险正好在构成要件该当结果中实现;第三,先行行为创设的危险处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答责范围时,排除保证人地位的成立。其次,以该理论限定先行行为的具体运用是:合法驾驶行为、餐馆正常售酒行为、生产销售产品、正当防卫不产生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紧急避险、故意犯罪行为可以产生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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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不作为犯
  • 先行行为
  • 客观归责
  • 规范保护目的
  • 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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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外法学

期刊级别:CSSCI南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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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
出版地方:北京
快捷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1002-4875
国内刊号:11-2447/D
邮发代号:2-204
创刊时间:1978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开本: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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