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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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78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特稿、论文、评论、视野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
  • 国际刊号:1002-4875
  • 国内刊号:11-2447/D
  • 出版地方:北京
  • 邮发代号:2-204
  • 创刊时间:1978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B5
  • 复合影响因子:3.72
  • 综合影响因子: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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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15年第04期杂志 文档列表

中外法学杂志专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编者按

摘要:本次司法改革由微观到宏观涉及诉讼程序改革、审判机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各个层面,而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是可能牵动程序、机制和体制的神经中枢改革。在微观层面的诉讼程序上,以审判为中心可能体现为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告一被告一审判者之间在诉讼程序内部的权利义务配置与实现模式;在中观层面的审判机制上,以审判为中心可能体现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审判者一审判管理者一审判监督者之间在诉讼程序外部的司法权限与责任配置模式;在宏观层面的司法体制上,以审判为中心可能体现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在公权力结构关系上的调整。 然而,这样界定是对“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改革目标的理论诠释,还是以学术理想为指南的理论建构?是否准确、是否恰当、是否合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政治话语中的改革目标,与学术语境中的“审判中心主义”是什么关系?与第一轮改革所推进的“庭审中心主义”改革之间又是什么关系?以及,这一具体改革目标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改革总体目标之间又有什么关联?只有界定这些基本概念、厘清这些基本关系,才能看清司法改革的逻辑前提与现实基础,才能找到相关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原理基础。就学术自身的价值而言,如果概念和理论既不能解决也不能解释现实问题,甚至不能准确定义和定位其研究对象,除了在一场混战中各说各话,还能指望有什么理论贡献呢?上世纪90年代在未经对抗制、职权主义模式等基础概念进行正确定义和对中国相关问题进行准确定位的情况下,便已启动了以对抗制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我们为此已交足了学费。二十年之后,即使远不能说中国学术发�
845-845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已经成为司法改革中的热词,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要比当前司法机关诠释“以审判为中心”内涵更为丰富。本文试图解释审判中心论与诉讼阶段论的对应关系,揭示“以审判为中心”内涵限缩为以庭审为中心、增强庭审实质化背后的原因,以及侦心形成的深层结构原因,就以庭审为重心涉及的庭审实质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指出要使审判变成真的审判,需要起诉状一本主义等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不进行这些改革,以审判为中心难以持久和固化。
861-878

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

摘要:为解决“立案难”并保障当事人诉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民事诉讼是一个按阶段循序渐进的过程,其中既要考虑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配置关系,又要考虑诉的评价位阶原理。就权限配置而言,起诉程序大致可以分为登记簿制、事前审查制与期日制三种,其中期日制为大陆法系通用模型;根据诉的评价位阶理论,起诉制度之本质在于法官如何评价诉的成立要件。在期日制下,起诉由法院审查诉状之必要记载事项和有效送达诉状组成。若必要记载事项有所欠缺,立案庭得命令当事人补正、驳回诉状甚至裁定不予受理。藉此,法院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由案件受理简化为诉状审查。从法系意识立场考察,我国民事起诉程序应当向着期日制方向发展。
879-902

论庭审笔录的法定化

摘要:现行民事诉讼因缺失法定化的庭审笔录制度作为监督、制约庭审的有效手段,导致现实中庭审程序空洞化、虚无化现象的发生,也导致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常常为程序合法与否的事实判断争执不休。为了防止这种结果,保障和提升我国民事诉讼的公正性,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应建立法定化的庭审笔录制度,使庭审笔录真正成为能够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所阅览、使用,并能作为证明庭审程序合法与否的法律文书;笔录制作主体成为相对独立于庭审法官的公证官,实现对司法权的内部制约。法定化的庭审笔录也成为落实法官责任制,判断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根据。在建立法定化笔录制度的同时,还应当相应地进行司法人事体制的改革,改革现有的书记员制度,建立书记官制度,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书记官职能的行使。
903-918

司法的亲历性

摘要:司法亲历性是司法的重要原理,也是司法规律中行为规律的重要内容,它由司法的诸多特点所决定,在司法制度、诉讼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司法亲历是司法人员身到与心到的统一、司法人员亲历与人证亲自到庭的统一、审案与判案的统一,也是亲历过程与结果、实体与程序的统一。其基本要求是直接言词审理、以庭审为中心、集中审理、裁判者不更换、事实认定出自法庭、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亲历主要适用于普通程序特别是事实有争议、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一审的庭审,其中事实认定是重中之重。司法亲历性要求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制。
919-937
中外法学杂志论文

美国驻华法院适用法源研究基于罗炳吉《治外法权案例集》的考察

摘要:以西方职业法官模式建构的美国驻华法院,在数以千计涉及中外交涉案件的审判中坚持以法律规则作为先导的基本理念,倡导以法定罪而非简单包庇偏袒本国人的司法理念,在上海租界的西方司法机构中卓尔不群,颇具特色。在照准美国联邦法案为本、依循普通法原则为用、兼采“阿拉斯加地区及哥伦比亚特区法典”等国会特别法案以及糅合基本章程、法学家著述、中国法法律规范的过程中,美国驻华法院将西方职业司法的特性渐次表征。在此种意义上,具体案件的审判实际上还蕴含着西方法治的传输。
967-989

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的证立及其展开《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

摘要:学说上将《物权法》第176条理解为混合共同担保入无相互追偿权的认识似占上风,但司法实践却并未摒弃《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立场。自解释论而言,仅依《物权法》第176条并不能得出立法已经废弃《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结论。《物权法》第176条既然在混合共同担保的外部关系上采连带说,则基于内外一致之理,自当在内部关系上亦采连带说。并且,肯定混合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不仅对担保人有利,契合共同担保分散风险之目的,而且也有利于其他利害关系人。反之,若否定相互追偿权,不仅会成立不当得利,而且还会诱发道德风险。因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性质有别,故应采价值比例分配说,依担保物价值与保证人所负之责任比例确定追偿份额。
1011-1028

特别认知者的刑法归责

摘要:特别认知给日益风行的客观归责理论带来一些难题。其中有体系上的问题,如客观归责是否有主观化的嫌疑,但更多的是关于不法归责实质根据的分歧。在目的理性的归责视野下,归责不再由自然意义上的因果性和目的性决定,而取决于外部的价值和目的;利益侵害也只是归责的必要条件,社会角色才是确定不法归责的充分根据。据此,如果特别认知的危险与角色无关,对归责就没有影响,反之则可以成为归责的对象。如果特别认知与角色无关,但行为人利用特别认知伤害他人,或者基于团结义务而必须退让时,行为人仍然应当为不法结果负责。
1029-1051
中外法学杂志学科评价

中国宪法学发展评价(2O12—2013)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

摘要:夫子曾言:“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为学与反思相互促进,不可偏颇。学科研究与发展评价的关系亦然,前者为学科发展积累资粮,后者为学科发展探明方向。基于此种认识,本刊曾于两年前围绕各学科撰写发展评价。我们并未主张自己握有真理标准,亦未声称自己智识高人一筹,之所以首创此举,旨在自觉强调学术中的反思维度。借助此种反思,我们希望在方法论和知识体系上为学科摸索出成熟而稳固的框架。我们亦欢迎学界同仁对本刊的“评价”再做评价,在此相互砥砺中,一个学科方能培植出对自身状况的反思能力,进而反哺其学习能力,最终形成健康的自创生系统。
1085-1099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评价(2012—2013)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

摘要:继本刊2013年第4期发表2010—2011年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评价以来,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进人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一一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正式颁布以来第一次综合性修改并于2012年出台了修正案。本期所评论的2012~2013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正处在这个历史节点上,因此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打上了这一特殊时期的印记:其一是法律修改激活了法学研究的热情和灵感,出现了令人欣喜的、井喷式的繁荣景象。不仅新秀纷呈、各显优势,而且一些基本处于休耕状态的资深学者也再现风采、群星闪烁,特别令人瞩目的是参加了前两次立法的新中国第一代民事诉讼法学者常怡先生宝刀不老,奉献了两篇兼具历史感和现念的力作。[1]这一特点令本期评论者喜中有忧,欲将如此丰厚的成果在有限的篇幅内进行取舍已似割肉,若点评再占篇幅就须放弃更多作品推介,权衡再三本期评论选择了蜻蜓点水模式,努力通过评语的分寸和色彩区分轻重。
110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