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杂志社
分享到:
《中外法学》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78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特稿、论文、评论、视野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
  • 国际刊号:1002-4875
  • 国内刊号:11-2447/D
  • 出版地方:北京
  • 邮发代号:2-204
  • 创刊时间:1978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B5
  • 复合影响因子:3.72
  • 综合影响因子:3.677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中外法学 2015年第02期杂志 文档列表

中外法学杂志评论:法学论文、学科发展与学术评价

中国民法学发展评价(2012-2013)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

摘要:导言 《中外法学》编辑部本着一以贯之的办刊理念,推动开展学术评价,并且希望借助于该项工作,一方面归纳既有学术研究成就,另一方面展望未来学术发展动向。关于此种类型的学科发展评价的缘起和背景,可参考发表于《中外法学》2013年各期的学科发展报告。这里呈献给读者的是针对2012—2013年之间发表的民法学术论文的评价。
309-325

中国刑法学发展评价(2012—2013)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

摘要:一、刑法学论文数据与分布 本报告以2012—2013年公开发表的刑法学期刊论文[i]为对象,研究我国刑法学在此时段内的学术推进和学术特点。在正式展开学科评价之前,在此简单描述一下2012—2013年我国刑法学期刊的整体状况:首先,全国各法学院系和科研机构发表在法学类CSSCI来源核心期刊(共计21种)上的论文共计508篇,其中犯罪论论文206篇,刑罚论论文70篇,刑法分论论文232篇。发表数量排名前十位的分别是清华大学法学院(49篇)、华东政法大学(46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37篇)、北京师范大学[2](27篇)、北京大学法学院(26篇)、东南大学法学院(21篇)、中国政法大学(20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19)和中南财经大学(16篇)。
326-348
中外法学杂志论文

国家主席、元首制与宪法危机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1949年以来国家元首制在中国宪法上的呈现方式与跌宕变迁,并借助韦伯的支配社会学和一般意义上的政体类型学,解释新中国的宪法更迭与宪法危机。元首制问题在新中国宪法史上主要表现为国家主席问题,其核心是如何将卡里斯玛式的革命领袖转化为宪法体制上的国家元首,以及政体类型学上的法权安排。从1949年体制中的“委员会制下的主席身份”到“五四宪法”中的二元政体结构,制宪者试图将韦伯意义上的卡里斯玛和官僚制结合起来,但这一不稳定的结构使得卡里斯玛可以轻易地废除官僚体制,从而演变成“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中的卡里斯玛一元体制。在后卡里斯玛时代,国家元首制在“八二宪法”中经历了从分权制到“三位一体”的不成文宪法变迁,最终以宪法惯例的方式稳定下来。国家元首问题是贯穿历次宪法危机的主线,需要历史主义的梳理和规范主义的分析。
349-366

宪法穿越时间:为什么?如何可能?来自美国的经验

摘要:像人类学家一样去观察美国宪法史,其宪法实践呈现为一种跨越代际而存在的自治政治,这种自治在规范上要求当代人以及子孙后代信守制宪者写入宪法文本的“先定承诺”。但为什么制宪者有权订立垂范千古的宪法?为什么遵守先定承诺反而是民主正当的?美国宪法的路径是建构出一种在时间维度内绵延的“我们人民”这一政治主体以及一种跨越代际而生生不息的共同体模式。美国宪政是一种“叙事宪政”。宪法故事的讲述构成了宪政实践的文化基础,培育了每一代美国人对原初宪法的认同、热爱和信仰。美国宪法之“活”,原因在于美国人有能力去讲述美国宪法之内、之外、之间、之上、之前和之后的故事,由此形成美国这个宪法共同体共同分享的源头叙事。
391-416

“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摘要: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入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484-504

信息技术与主权概念

摘要: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的主权概念总是与一定的地理空间相关联。虚拟世界与地理空间相对疏离,信息技术对主权概念构成冲击。其中,互联网技术对主权概念的冲击尤为强烈。应对这种冲击的进路包括区隔的进路和关联的进路。区隔的进路主张虚拟世界自身生成主权概念,这种主张无法逻辑圆融,其中的自由主义进路和制度主义进路均无法提供可行的实践方案,需要国家主权进入。关联的进路关注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的关联,着力思考国家对跨境信息流动的管制,形成强主权模式、弱主权模式和程序主义模式三种观点,各有优劣。信息主权是处理国家主权与信息技术关系的核心概念,包括信息保护权、信息管理权和信息资源共享权,信息主权的行使应符合辅助原则。
505-522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摘要:法治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全部基础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国家对公民的惩罚必须要有正当化根据。“过度刑法化”是我国当前社会治理中的一种病态现象,反映在立法、司法和思维多个层面。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具有高度的社会风险与危害,它将改变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削弱刑法的公众认同,阻碍社会的创新。防止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必须确立刑法参与现代社会治理的机制。当前,我们必须反对刑法对刑事政策的过度回应,强调刑法的司法法属性;要积极提倡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最小化;坚守近代社会所确立的刑法保护公民自由这一根本使命。
523-547
中外法学杂志名家演讲

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论刑法的目的

摘要:在刑法目的这一问题上,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两个分属不同层次、完全能够彼此兼容的思想。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条文既说明了制裁规范,又揭示了行为规范的内容。行为规范的作用在于保护法益。法益概念不仅具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方法论机能,而且也是检验罪刑条文是否正当的根据。客观上符合了构成要件的行为,未必违反了行为规范;同时,客观上不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未必没有违反行为规范。刑罚只能以通过维护行为规范的效力、强化国民对规范之信赖的方法,间接实现法益保护。因此,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行为规范的效力,而行为规范的目的则在于保护法益。
548-559

中外法学引证体例

摘要:一、一般规定 1.注释为脚注,编号连排。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六角括号,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2.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3.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及卷次。4.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F0003-F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