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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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78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特稿、论文、评论、视野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
  • 国际刊号:1002-4875
  • 国内刊号:11-2447/D
  • 出版地方:北京
  • 邮发代号:2-204
  • 创刊时间:1978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B5
  • 复合影响因子:3.72
  • 综合影响因子:3.677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中外法学 2013年第05期杂志 文档列表

中国商法学(商总)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

摘要:作为学科评价,做的是两件事:述和评。前者是客观描述,介绍商法学科这两年所做的工作;后者是主观评价,分析其工作的得与失。本评价报告的初衷、所欲表明的态度、所采用的评价方法以及可能的偏漏与局限,悉依本刊其他学科评价之说明成例,不复赘言。然因商法学科的自身特点,不得不先行交代的有两个方面:
885-898

中国国际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

摘要:本报告以2010--2011年公开发表的国际法学期刊论文为评价对象,考察我国国际法学在这段时间内取得的学术成就,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就国际法学未来的发展表达一点浅见。
899-915

宪法教义学初阶

摘要:法学的核心工作是为法律人解释法律和处理案件提供规则指引的法教义学。中国宪法学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只要取向于实现宪法政治,就不能脱离此基本进路。宪法是“政治法”,但其高度政治性并不妨碍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且,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不会取消政治,而是会为政治系统保留功能空间,宪法学术也可借此避免沦为政治的工具。尽管中国缺乏运行良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现行宪法的教义学操作也存在若干正当性和技术性困难,但如果我们面对中国法治发展的真实问题,在既有的成文宪法之下,将各种利益纷争和意识形态对立限定于规范的场域,将各种价值争议技术化为规范性争议,完全可以实现宪法调和利益冲突、建构社会共识的功能。中国宪法学应该确立此种法教义学的基本进路。
916-936

法教义学的应用

摘要:本文的写作,得益于郑杰、徐成、茅少伟、孙新宽、石佳霖、张戴旭、胥振阳、邵明潇、曾理的研究协助,得益于葛云松、陈若英、侯猛、朱苏力、冯象、王凌睥、王轶、吴光荣、申卫星、冯珏、贺剑、朱广新、耿林、李吴、姜强、宋鱼水、崔建远、汤文平等师友的讨论、批评、指点与督促,在此特别感谢。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度一般项目《法教义学的基本要素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820003)的阶段性成果。
937-973

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通中国语境下的展开

摘要:本文是对刑法教义学的一个面向的理论探讨,即如何处理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作者从李斯特鸿沟切入,李斯特将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加以严格界分:刑法教义学成为一门形式的一实证的学科,完全排斥价值判断,由此形成了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而刑事政策则是在刑法教义学之外,在刑罚论中予以研究,其以目的性思想为依归,尤其追求特殊预防的效果。李斯特这种把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加以分立与疏离的思想,形成所谓“李斯特鸿沟”。经过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和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之后,罗克辛对李斯特鸿沟予以贯通,将刑事政策引入犯罪论体系,使构成要件实质化、违法性价值化、罪责目的化,形成了其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本文重点对中国的语境下如何展开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关系这一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反思性探究,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刑法教义学,因此,李斯特鸿沟尚具有启迪意义。但我们没有必要回到李斯特,也没有必要重新跨越李斯特鸿沟,而是可以直接享受罗克辛贯通的成果。本文强调了在中国目前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中,既要以刑事政策作为刑法教义学的引导,更要注重通过刑法教义学对刑事政策的边界加以控制。
974-1005

评注法学派的兴盛与危机 一种基于知识论和方法论的考察

摘要:13世纪中后期欧洲的法学家面临着一个迫切的任务,即考察他们的知识基础;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回应“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另一方面,法学家又必须在实践层面上回应欧洲“共同法”的统一性与“特别法”的多元性之间的矛盾。恰逢其时,两位法国法学家,即拉维尼的雅各和贝勒珀克的皮埃尔建构了不同于之前(波伦亚)注释法学派之方法和理论的“新法学”。意大利学者皮斯托亚的奇诺将该种方法与法学理论引进意大利,从而建立了评注法学派。巴尔多鲁和巴尔杜斯等人共同推进评注法学派的发展,使之达到鼎盛时期。然而,评注法学派像他们之前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一样,无论在理论还是在方法上均存在历史所赋予他们的局限性,甚至可以说其中潜藏着自身不可克服的深层危机。
1006-1038

法学历史主义论纲:命题、理论与抱负

摘要:历史性是法律的基本品性,也是人性的基本方面。法学历史主义是关于法律的历史性的理论叙事,要求以历史认识和历史方法省视法律,在时间之维中探索法律的精神成长过程,包括它的道德成长,进而揭示法律的历史理性。从而,其本身即为一种历史理性,关于历史存在的当下省思和有关法律未来的文化观察,对于人世善好的一种积极期待。经此努力,法学历史主义期期于营造一种基于深切历史感的华夏邦国政治,为奠立于现代中国文明的法制体系提供伦理~政治意识。其中,立基于历史文化传统的法治体系具有高于现实政治势力的权威性,人类历史必定是一个趋向善好展开的无限自我启蒙进程。基此基本判断和信念,法学历史主义重申奠立于法治基础之上的全体公民政治上和平共处的可能性,其所营造的以公民相互立法为枢机的人的联合的必要性,以及必将造就一个正派社会和良善人生的现实性。
1039-1064

论“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以日本修宪作为切入点的分析

摘要:以法律效力理论中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及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原型,可以在多样化的法理学说中提炼出一个普遍性的法理适用规则:“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日本修宪问题可以作为检验这个法理适用规则的典型事例。按照“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的规则,日本国内护宪派所秉持的“永久和平论”是“特别法理”,应当优先适用;从世界范围来看,质疑日本修宪所依据的“跨国契约论”是“特别法理”,更应当优先适用。至于日本修宪派所依据的“自主修宪论”,无论在日本国内,还是从世界范围来看,都只能作为“一般法理”而不能被适用。
1084-1099

中外法学引证体例

摘要:1.注释为脚注,编号连排。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六角括号,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110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