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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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11-2447/D 国内刊号
  • 1002-4875 国际刊号
  • 3.72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中外法学是北京大学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78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中外法学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青年、专论、视野

中外法学 2007年第02期杂志 文档列表

中外法学杂志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专号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立法保障兼论刑事错案的审前预防129-140

摘要:由于辩护人在审判阶段特别是法庭审判中的出色辩护,从而避免了法院对于案件的错判,及时纠正了已经发生的刑事错案,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于是,人们把审判阶段被告人辩护权的弱化作为错案的原因之一,同时把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看作是预防刑事错案的重要的有效措施。

秘密侦查之法治化141-160

摘要: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已经成为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的重要特征。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带来社会生产力和人们生活水平极大提高的同时,也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这种挑战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权的领域显得尤为引人注目。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干扰和侵犯可能来自于国家或者个人,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因此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两个方面。中国目前主要依靠民法来保护隐私权,公法领域的隐私权保护明显不足。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明确而严格的规范。在刑事诉讼中,与公民个人财产权和隐私权直接相关的搜查和扣押不需中立的第三者审查,而是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搜查的启动没有实质要件的要求,违法搜查行为在程序上没有规定相应的后果,导致司法实践中搜查权与扣押权极易被滥用。而对于秘密侦查,这种使用概率越来越高、对公民隐私权威胁越来越大的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甚至没有片言只语予以规范,只有《人民警察法》作了简单的“授权性规定”。与搜查和扣押相比,秘密侦查权的行使更大程度上委诸于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这种状况与国际社会如火如荼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呼声形成了极大的反差。与立法上的薄弱相互呼应的是,学界对于秘密侦查问题的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显得明显不足。一方面,我们对于国外的相关立法、实践及其最新发展状况缺乏深入、系统、准确地了解;另一方面,我们对于本国秘密侦查的实践状况知之甚少,既未见专门的实证性研究成果问世,也难见媒体对于“非法”的秘密侦查予以曝光。在一定意义上,秘密侦查成了中国刑事司法中的一块看不见、摸不着的“黑幕”。在司法实践中,秘密侦查遵守了“严格的批准手续”吗?公安机关在哪些案件中�

刑事庭前程序研究161-172

摘要:刑事庭前程序也称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庭前程序),是指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开庭审判之前,由专职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以及进行必要的庭审预备活动的程序。完备的庭前程序对于庭审程序的开启、运作方式乃至庭审结果都发挥着重要影响,是审判程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996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程序的规定过于简略、粗糙,与庭前程序的目的与功能相差甚远,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严重防碍了庭审方式的实现,亟待进行重塑。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探讨庭前程序的功能及性质,并为我国庭前程序的确立提供立法建议。

诉因与公诉方式改革173-18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正式启动,刑诉学界和立法部门的共识是此次修改应该大量移植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以强化庭审过程中的控辩对抗和法官的居中裁断。这种占主流地位的立法思想也是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基本一致,同时,《刑事诉讼法》对庭审过程中的立法规定也基本上借鉴了对抗制诉讼中的合理因素。但是这10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当事人主义庭审结构并没有得到很好贯彻,突出表现之一就是法官在庭审阶段可以较为随意地变更甚至加重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径直以变更后的新罪名对被告人科处刑罚。实证的调查结果显示,大约有12.2%的法院判决变更了指控罪名,择重变更罪名的案例占21.1%,其中还不乏将一般犯罪变更为死刑的情况。且54.4%变更罪名是法院在控辩双方意见以外主动做出的变更。同时,上述学者的统计数据中还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随意变更指控事实的现象排除在外。

虚置的程序对刑事二审功能的实践分析188-200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尽管两次以上的审判并不一定比一次审判更有利于确保裁判的正确性,但是,如果案件经过一次审理就宣告终结,不仅容易引起法官的裁判专断,增加误判的可能,而且会剥夺当事人要求复审的机会,使其无法发泄心中的不满,从而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损害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权威性。不满意裁判结果的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以后,尽管上级法院的再次审理不一定为他们带来预期的结果,但至少从外观上让他们感觉到法院的审判是审慎的和理性的,而不是草率的和非理性的。而在当事人影响诉讼进程以及诉讼结局的权利和机会受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判结果如何有时显得并不重要。因为,当不满意裁判结果的当事人知道他们能够促使一个不同的、公开的和中立的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考虑时,他们将会有更多的理由相信他的案件受到了足够的关注,从而增进了解裁判意见的机会,并逐渐地对司法裁判产生尊重.而且,作为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刑事审判出现错误是一个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当裁判出现错误时,如果不赋予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机会,或者无法由上级法院进行纠正,不仅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且会动摇司法的权威性和正当性,与国家通过司法保障人权和实现正义的目的背道而驰。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对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反思201-209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证据法学在我国逐步成为一门显学,证据立法也成为学者们热衷讨论的话题。虽然独立的国家证据立法尚未启动,但由于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而伴随的证据制度的完善却是当务之急。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中心与诉讼法律中心陈光中教授主编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出版了《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国家法官学院毕玉谦教授出版了《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还有一些民法学者,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也主持起草民事证据立法活动,建议将民事证据立法纳入民事实体法范畴。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论纲210-223

摘要:一、引言 最近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的探索,颇具创意。有学者从诉权角度论述了被害人在国家追诉主义结构中的独特地位,深化了对被害人参与刑事公诉案件追诉活动根据的认识,揭示了被害人所享有的程序基本权,提出了被害人利益是独立于法官利益、检察官利益和辩护方利益的刑事诉讼中的第四极利益的主张.还有学者从犯罪的私人侵权性切入,论述了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关系,为了实现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想目标,提出了改传统的三方诉讼构造为四方诉讼构造的主张.此外,还有学者从实体法角度,通过规范与事实的互动关系之阐述,以犯罪侵害的法益为基点,剖析了传统的“国家——犯罪人”为核心要素构成的刑事法律关系的缺陷,以新型的“国家——个体”分析范式,说明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决策程序中的应有地位.与实体法角度分析相比,程序法视角的分析尤其引人关注。传统刑事实体法并不否认被害人在实体法中的利益,只是这种利益是纳入犯罪构成之中由公权代表者予以考量的。而程序法视角则不同,它需要反思传统程序法视野下,被害人在刑事追诉格局中的固有缺陷,从而为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撑及现实化的路径。上述探索难能可贵,但是,笔者认为,有的观点不元商榷之处,有的观点还有进一步深入思考的必要。

刑事法治的理想与立法的局限 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之综述与反思224-256

摘要:一、引言 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庭审方式作出了较大变革,完善了辩护、强制措施、被害人等制度。 这些改革措施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存在很多不足,比如改革的有限性、新法内部存在的矛盾、诸多举措在实践层面无法实现等.随着近些年来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这些问题暴露得越来越多,很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认为,只有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才能加以解决;立法机关也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于2003年10月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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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引征体例F0003-F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