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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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11-2447/D 国内刊号
  • 1002-4875 国际刊号
  • 3.72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中外法学是北京大学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78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中外法学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青年、专论、视野

中外法学 2006年第05期杂志 文档列表

中外法学杂志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专题
国际劳工标准的理念513-516

摘要:很高兴再次访问中国,这也是我第一次在北京,到北大法学院及北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出席这样一个会议。我要为您,叶静漪教授能够在中国举办这样一个会,表示祝贺。我希望这只是中国与西方、与美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交流联系的一个开始,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机会,因为这样的交流联系对于中美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以及建立有效的国际机构都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社会责任和工人的权利517-522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CSR)是世界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它联合消费者的力量和对社会负责的商业领导,来改善人权状况、劳工权利和工作场所的劳动标准。这些商业领导力量不仅有设于俄勒冈的耐克(Nike)总公司和位于加利福利亚的李维·斯特劳斯(Levi Strauss)总公司,还有总部设在台湾和香港的商社,以及东莞和深圳的工厂。

企业社会责任和国际法523-529

摘要:这篇文章设法回答以下问题:企业社会责任(CSR)是国际公法的一项特殊法律规范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它可以在何种程度上约束一个国家和企业?广泛认为,私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自愿行为,不受法律的约束,比如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守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跨国企业指南也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并且企业社会责任的宗旨和法律的宗旨也是不同的。但是,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上的影响和效力对私人企业有相当大的重要性。如果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那么企业的经营管理一定对应着企业社会责任规范的法律后果,并且企业的法律部门也更容易说服它的供应链子企业遵守企业的生产守则。

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位530-540

摘要: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亚当·斯密200多年前就对此问题进行过论证。但企业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却一直众说纷纭。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更加激烈,不同利益群体及其代言人的看法、不同学科的看法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有必要认真考察其历史与现状、综合分析现有观点,从而统一定义,给公司社会责任一个恰当的定位。首先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考察,一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与现状,包括起源、演变与现状;二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各类观点。在此基础上,在公司社会责任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与区别中把握其共性,并对相关主体进行界定(否则,角色混乱将导致社会的无序)。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关公战秦琼”而浪费学术资源,才能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从探底竞赛到全球治理——公司社会责任中的劳动标准问题探析541-552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或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除了应当对股东(Stockholder)负责之外,还应当对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承担最低限度的责任。2001年,欧共体委员会的绿皮书——《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欧盟框架体系》,将“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于其经营活动中或者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对社会与环境因素给予适当的考虑。”

“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综述553-563

摘要:2006年1月13日至14日,“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先生、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陈文申教授、中国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陈英女士、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郑东亮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守文教授出席了开幕式并做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主持。前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Willian B.Gould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贾俊玲教授做了会议总结发言。

中外法学杂志论文
英美合同法中对价原则之功能分析564-596

摘要:要分析司法程序就要分析法律的起源与成长,要研究法律的起源与成长就要研究法律的功能和目的。

汉代的罚作、复作与弛刑597-609

摘要:罚作、复作与弛刑是特定意义上的刑罚。由于年代久远、资料缺乏以及这些资料本身就有矛盾错误之处,它们到底是什么性质和形态的刑罚,与其他刑罚的区别是什么,学界虽已经作了许多研究,但仍然说法不一,出入甚大。笔者根据基本文献和出土文物,试图对这一问题作一辨析和考证的工作,以就教于各位学者。

清代健讼社会与民事证据规则610-623

摘要:清代诸如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安徽等经济较发达、人口密集的中国东南地区,民事争讼日渐繁多。健讼现象在地方官员的著述中屡屡可见。在当时经济发达的苏南一带,健讼被称为江南之最。一代名幕汪辉祖亦曾记载湖南宁远县一带的健讼风气:“向在宁远,邑素健讼。”在徽州,民间好讼之风似乎较前朝更为加剧。直至清末,徽州健讼之风亦仍未曾停息。时任知府刘汝骥认为“徽州健讼之风本甲於皖省。”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兼论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624-639

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1951年10月8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意和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1年12月3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的复函》)第3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均以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聘金或聘礼”,依其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②“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③“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依据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

中外法学杂志信息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资料中心简介640-640

摘要: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资料中心成立于2006年6月,是由“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反对拐卖人口项目”(UNIAP)中国办公室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合作建立的中国第一个反拐资料中心。中心设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中心网址:http://uniap.1aw.pku.edu.cn

中外法学引征体例F0003-F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