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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在此基本原则之下展开。然而近期以来围绕物权法基本原则开展的讨论有如火如荼之势,而火势苗头又似乎以淡化甚或否定此三项基本原则为猛,
摘要:中国的律师业自1979年重建以来,已经走过了超过25年的历程。在这25年里,律师的数量由1979年的212人增长到2003年底的约13万人,全国的律师业务收费总收入在2002年已达到88.6亿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经历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直属的“法律顾问处”到1980年代后期“国办所”“合作所”的出现,
摘要: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诉诸法律解决的所有冲突和争端的最后终结者。因此,在社会实行法治的状态下,人们总是赋予司法以中立的第三者角色,要求法官在审判时只能依据现行法律而不能受其它随意性人为因素的干扰和阻碍。
摘要:在古罗马,由于传统形式主义的强大力量,对契约效力之正当性的说明主要诉诸神意,神意即体现在形式之中;而自古典时期之后,虽然契约的领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已开始扩充,但从道德的角度求证契约效力之正当性的工作尚未开始,拉丁语格言“单纯合意即形成债”并不是罗马人的。
摘要:在刑罚配置的司法环节,公正从来不是一个抽象术语而是裁判者的每每较真,法官如果在量刑时缺乏内心确信,再精致的定罪学说和再周密的定罪努力也大多会化解于无形。而法官想要依照法定刑幅度对应个案事实找到“公正”,妥当处理刑罚个别化与司法统一性的辩证关系,
摘要:人类的文明是靠理性建构的,所以,在世界各大文明中,都不缺乏理性。但同样是理性,在不同文明中却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如果在各文明之间作横向比较的话,那么,在中华文明中,理性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是实践理性;在印度文明中,理性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是宗教理性;而在西方文明中,理性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是数学理性。
摘要: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的配置,在诉讼制度甚至在实体法律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中国大陆在处理医疗事故诉讼案件时曾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由患方承担证明院方处置不当的举证责任,导致大量纠纷;后来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变迁,转为由院方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摘要:对中国学生来说,“越权无效”是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一条公理。研究生考试如果不这么答的话,大概要算错的。可是,在英国,这一著名的论断正在经受挑战。围绕“越权无效”的问题,在法律界引出一场不小的争论。剑桥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为此开了一次专题研讨会,
摘要:控制股东是指能够控制他公司的表决权或实际经营管理权的股东,控制股东私益交易(self dealing)是关联交易(connect dealing)中最需要规制的部分。控制股东、公司管理者(包括董事和高级职员)属于公司内部人,在交易中既是公司的决策者,又是交易的另一方,他们操纵的关联交易是典型的私益交易。其他次要股东、边缘人士等具有影响力,但对公司决策不具有决定作用,他们发生的关联交易一般不具有私益交易的特征。